担保人放弃生活中的物权法法的后果

债权人放弃质权,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是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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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质权,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是否免责?
法信码丨A2.G1120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法信·典型案例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债权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物权法第176条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有明文规定,保证人对先以债务人的质物清偿债务存在合理信赖,债权人放弃质权损害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应依物权法第218条的规定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期(总第255期)裁判理由:保证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债务人提供水稻质押是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条件,但物权法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有明确规定,保证人对先以债务人的质物清偿债务存在合理信赖利益,北大荒担保公司怠于行使质物交付请求权损害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应在质物优先受偿价值范围内免责。本案中,借款债务人三江缘公司与四保证人均系稻米经营企业,互相之间存在五户联保关系,联保形式相同,即任何一户的银行贷款均由北大荒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再由借款债务人以各自所有的机器设备、房产和水稻向北大荒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和质押担保,其他四户向北大荒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案涉质押合同与保证合同系同一天签订。以上事实表明,案涉各方当事人均知晓北大荒担保公司的反担保债权上应同时设立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的人的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据上述规定,因本案当事人没有约定债权实现顺序,若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正常设立,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故四保证人对自己享有法定的顺位利益存在一种合理信赖,从保证人七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喜本、保证人宏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雪峰在得知三江缘公司处分质物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情况来看,也能证明保证人存在此种信赖,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若令保证人在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则恶意违约的债务人与怠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利益不受损,保证人的信赖利益却遭受侵害,这无疑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信平台用户可识别二维码查看案例详情▼法信·裁判规则1.债权人放弃质权,各担保人应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铜陵精选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金力铜材有限公司、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当债权到期时,债权人仅对债务人及各担保人主张偿还债务,未主张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视为对质权的放弃。担保人在债权人因放弃质权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案号:(2017)皖民终552号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法信平台精选2.债权人放弃质权,保证人应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李树刚与戴友明、李后龙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当事人在债务人借条上签字,应认定为作出为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应认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将债务人提供的质押物退还给债务人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质权并丧失对质物的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案号:(2017)湘07民终85号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法信平台精选法信·司法观点质权的放弃及其对其他担保人的影响质权人放弃质权,不得有损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有保证人时,质权人有关质权的任何处分行为,将直接影响保证人的利益。为确保保证人的利益不致因质权人放弃质权而受损,我国现行《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本条(《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下同)即是沿承《担保法》该条规定之精神。但考虑到保证人如愿意承受不利影响而同意质权人放弃质权,法律自没有横加干涉之必要。本条具体涵义阐释如下:第一,质权放弃及其方式。质权人放弃质权,是质权人对私人利益的处分形态之一。质权人既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也有放弃质权而放弃优先受偿的自由。本条关于“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之规定,就是对质权人对质权处分行为的肯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质权人的自由之尊重。通常认为,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或怠于行使质权的,不能推定质权人放弃质权。质权人放弃质权,是质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需取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因质权人放弃质权的行为而丧失。第二,质权放弃的效力。在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质押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包括人保和物保)的场合,由于债务人是本位上的债务承担者,其他物的担保人及保证人仅是代替其承担责任,在他们承担责任后仍然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因此,在债务人自己出质的情况下,若先处理该质押财产清偿债务,就可以避免日后的求偿权诉讼。同时,在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其通常会丧失优先受偿权,因此,在质权人放弃质权的情形中,无疑会加大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这显然不甚公平。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本条中明确规定,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其他担保人自愿承受质权人放弃抵押权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而承诺愿意继续提供担保的,意味着其同意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处分行为,法律自无加以干涉之必要。(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44页)法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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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194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其它保证人可在债权人放弃的范围内免责。
& & 很多人将该条理解为“只有放弃的是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其它担保人才能免责”,张翔老师也是这么理解的。
& & 但我觉得194条并未规定放弃第三人物保的后果,因此担保法28条,担保法解释38条并不与物权法绝对矛盾....即物权法并未排除放弃第三人物保,其它担保人也能免责的可能
& & 曾经05年的答案也没有参考价值了,所以求助其他老师的观点或者热心同学的见解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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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的理解和你一样。参见民法60讲P218。我用的是2011年的。就是担保的几个特殊制度的第二节的最后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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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第三人物保,其它担保人不免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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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质押物的后果
抵押物在很多合同中都是作为担保物的,是为了保护的的权益无法得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清偿的处理方式。如果一旦放弃物则从一定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会受到影响,但也不一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那么放弃质押物的后果?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该条内容是关于质权人放弃质权的规定。质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包括行使质权和放弃质权。但是,质权人在放弃质权的时候可能会对其他担保人造成影响,可能会对其他担保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质权人放弃质权时要符合不得损害其他担保人利益的原则,其他担保人要根据质权人放弃质权的情形决定是否免除其担保责任。为了确保其他担保人和利益不因其放弃质权的行为而受到影响,规定,在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如果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自愿承担担保或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法律并不干涉。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即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但是,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押合同中的此种约定无效,但该部分内容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质押物的监管下列情形监管终止:1、质押关系消灭,质权人发出《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2、原监管人为新的监管人所取代。下列情形监管不得终止:1、质押物监管协议期满,但质押关系未消灭;2、质押物部分解除监管,质权人发出《解除部分质押物监管通知书》。质押物的置换原则1、质押物的置换应得到质权人的确认和批准。质押人要求置换质押物可直接向质权人或通过监管人向质权人提出申请,监管人凭质权人出具的《质押物置换通知书》执行,或经质押双方事先约定,在一定限额、一定期限内置换质押物,监管人凭质权人《质押物置换授权书》监督执行;2、质押物的置换步骤一般应“先进后出”和“等额进出”或“进出同步”,限额内先行放行的质押物,监管人应根据质押双方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监督质押人补足质押物,逾期应向质权人提供书面报告;3、除非质权人书面批准,质押人对质押物进行异物置换应该另行予以检验评估。质押物的移交1、质押物移交时,监管人应按《质押物监管协议》收取监管费用,未收取的,可请求质押双方协助行使;2、监管人应另行编制《质押物交接清单》,会同原质押物接收人或原质押双方共同核对清点,各方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后交付实物。通常的情况下是不会放弃质押物的,除非是有人做了担保或者合同已经履行,质押物归还归属人。质押物的法律规定有很多,质押物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有关人的权益得到清偿。了解更多的请上华律网进行专业的咨询。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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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一般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或者对债务人的资产、信誉有所了解。所以,在担保关系中,一旦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的,将给担保人带来较大风险,因为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对新的债务人可能一无所知。设立担保物权虽主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但也要照顾到担保人的利益,特别是当担保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如何平衡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和债务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本条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种限制不但是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规定较好地平衡了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正确理解本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本条只适用于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况,如果担保财产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担保责任的免除。二是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要经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不是书面形式,而是其他形式,视为不存在担保人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三是本条规定的债务转移不但包括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他人,也包括将部分债务转移给他人。债权人许可债务人部分转移的,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关系,只是其所应承担的债务额发生减少,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部分转移债务的也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对转移出去的部分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四是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全部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全部担保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部分的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担保责任。这就是本条中“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正确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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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放弃第三人的抵押,其他保证人要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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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但如果抵押权人放弃的是第三人的抵押物,其他担保人要免责吗?看了《物权法》好象没有提到。但《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没写清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结论是债权人放弃的,其他担保人在放弃的范围里都免责)[em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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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未规定免责,所以不免责。“担保法司解”虽规定免责,但已被物权法规定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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