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案件移送规定过程中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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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协作机制该怎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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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统计师考试的考生注意了,如果您对统计师考试有疑问,欢迎前来高顿网校咨询,下面是统计师相关问题的解答,考生们可参考!
  如何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协作机制?
  由于各级统计部门对大多数应予处分的对象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之间也一直没有关于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的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移送不及时、应当移送的不移送以及在移送过程中互相扯皮等情况,不利于及时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为了加强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有效惩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二条对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之间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是*9次设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目的是把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力量有效地整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以及时有效地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更好地维护政府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有关领导同意移送的意见;
  2.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3.案件调查报告;
  4.有关证据材料;
  5.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处分规定》第十三条还规定:&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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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多违法事实案件注意法律适用
多违法事实案件注意法律适用
中国工商报
冒用认证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互联网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笔者近日登录部分地区工商局网站,浏览统计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栏的数据后发现,同一违法主体包含不同违法事实的案件增多。笔者提醒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时,注意认定主要违法事实的法律适用问题。
登录上海市工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系统可以看到,截至1月7日,上海市工商局公示案件1314件,比2014年年底增加246件。其中,无照经营类507件,增加104件;虚假宣传、虚假表示类124件,增加16件;商业贿赂类38件,增加13件。此外,该系统公示的互联网虚假宣传类案件51件,增加5件。
上述案件中,较为典型的为上海东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
根据上海市工商局嘉定分局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从2013年春节开始,为确保商业交易行为顺利进行,采取向交易对方工作人员赠送购物卡的形式,先后向日本电业工作株式会社、日本多摩川电子株式会社、日本电气兴业株式会社、凯镭思通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等4家交易相关企业的个人赠送总数额为2.31万元的购物卡。同时,当事人于2014年春节期间,同样向该4家企业的相关人员赠送总数额为3.7万元的购物卡,要求其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对当事人给予方便。截至日被查处,当事人给予4家企业的相关人员购物卡总数额为6.01万元。
另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电子元件的生产企业,设立了公司网站,并在其网站上“公司简介”一栏中宣称:“上海东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全资隶属于日本东光电子株式会社(成立于1962年),是一家专为国内外通信信息系统提供各类优质电子类元器件的制造商。上海东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为3.1亿日币,占地面积为48亩,厂房及建筑面积为36673平方米,公司员工近400人……”经核实,当事人网站上的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宣传。
嘉定分局认为,当事人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向交易对方的员工个人赠送等值于现金的购物卡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进行与实际不符的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该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和2万元,合计7万元。
通过上述案件,笔者提醒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同一当事人具有两个违法事实时,应注意根据违法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同时探索如何对屡查屡犯的当事人在一定时期的案件进行合并处理和移送。□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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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监 察 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   家   统   计   局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 &部& &长&&马& 馼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家 统 计 局&
&局 长&&马建堂
 &&&&&&&&&&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
国家统计局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纪办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将于日起施行。《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据,对于各级党政机关正确判断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为了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促进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惩处和预防统计上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处分规定》。《处分规定》整合并进一步细化了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补充规定了一些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纪标准,完善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它的公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积极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把学习、贯彻《处分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活动,确保时间、人员、内容和学习质量“四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模范作用。要将《处分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列入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重点培训各级领导干部以及统计执法执纪工作人员。通过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对贯彻执行《处分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努力提高依纪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重要性和《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统计数据质量、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氛围,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要严格依法依纪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严格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权威性的重要手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依照《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对于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以及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中顶风作案的行为,要坚决查办,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查办案件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要按照《处分规定》的要求,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强大合力。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之间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处分的案件,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对需要由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三要把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与建立健全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体制机制结合起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的同时,还要在体制机制建设上下功夫,逐步建立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要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加强依法统计、依法行政教育,积极完善统计体制机制,堵塞漏洞,改进管理,防范权力与利益挂钩,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党和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提供可靠的统计信息基础。
各地对贯彻执行《处分规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监 察 部 办 公 厅 &&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答记者问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日公布,自日起施行。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这部规章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处分规定》的必要性。
答:统计是国家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统计工作中依然存在着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突出表现为: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政绩,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有的单位和人员为了骗取荣誉和利益“按需要报数”,或者为了完成任务“按计划报数”;有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却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个别的甚至主动迎合领导意图,参与弄虚作假。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权威,而且削弱了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我国的国际形象。
《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虽有原则规定,但由于对具体的处分幅度和处分权限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随着形势的发展,统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却没有相应的处分规定,导致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为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整合和细化《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处分的规定,并补充规定一些新的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量纪标准,以进一步完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为做好《处分规定》的起草工作,国家统计局2005年底即着手相关准备工作。其后,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组成了联合起草小组,负责具体起草工作。在广泛听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广大统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几年的调研、论证、修改,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处分规定》(送审稿)。经监察部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处分规定》于日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问:《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有哪些?
答:《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处分规定》据此设定了领导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第二类是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这些机构和人员是政府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者,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如果执法犯法,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将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第三类是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必须依法如实、及时提供统计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纪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而且这些人员应当属于监察对象。
问:打击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处分规定》在这方面有些什么规定?
答:打击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社会各界对此一直有强烈的呼声,中央也有明确的要求。早在1998年中办、国办就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加以纠正。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强调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加强统计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为了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加大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处分规定》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强化了领导人员的纪律责任。不仅规定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干预统计数据要依法给予其处分,而且明确规定,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也要依法给予其处分;二是强化了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职责,规定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给予其处分;三是对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包括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根据不同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增强了可操作性。
问: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随意公布统计数据,造成一定的混乱。《处分规定》对预防和处理这一问题有何规定?
答:统计数据不仅是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类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依据。保持各类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是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这不仅关系到统计机构的权威,也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因此,《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都设专章予以规范,国务院也多次强调要严格依法公布统计资料。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单位包括少数政府机关不按规定随意发布统计数据的现象。特别是有些部门在发布相同或相似的统计指标数据时,对统计范围、统计方法、指标含义等没有任何说明,发布的数字相互“打架”,在社会上造成混乱。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没有设定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为预防和处理违法公布统计资料问题,《处分规定》专门新设了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这意味着,今后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有关单位,如果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或国家其他规定,随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追究。
问:《处分规定》对加强有关部门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协调配合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当前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尤其是缺乏关于案件移送制度的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移送不及时、应当移送的不移送以及在移送过程中互相扯皮等情况,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处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为了加强各有关机关相互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惩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就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并书面通报处理结果。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为加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对贯彻实施《处分规定》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处分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处分规定》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我们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把握《处分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落实,要把学习、贯彻《处分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活动。要将《处分规定》列入普法和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尤其要加强对从事统计及相关工作的公务员的培训。第二,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使社会公众进一步熟悉相关的统计法律知识,了解、支持统计工作,提高守法意识和反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自觉性,形成贯彻执行《处分规定》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三,要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保证《处分规定》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移送案件材料、通报处理结果等方面的责任,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特别是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形势下,对那些置国家法律政令于不顾,顶风违法违纪,故意扰乱统计工作秩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以充分发挥《处分规定》的威慑作用。
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程子林做客新华网& 解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真实是统计工作的生命。为了做到真实,确保真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三部委日前联合公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今天我们特别高兴的邀请到了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程子林,为我们解读这份处分规定。程司长,您好。
程子林: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首先我们通过一个短片来了解一下这份处分规定。程司长,通过这个短片已经了解了这份处分规定,从5月1号已经开始施行了。现在在统计工作中所遇到的,比如弄虚作假的数据到了一个什么样的程度?
程子林:统计是国家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是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的。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一些基层单位,在统计活动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违法违纪的行为,突出表现在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资料,有的统计对象为了骗取荣誉、利益编造虚假数据。
程子林:或者迫于地方领导的压力,编造虚假数据,有的统计人员也迫于压力,参与弄虚作假,有些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不是那么强,在知道统计数据有水分的情况下不切实履行核实的职责,就照报,造成一些统计数据有些差距,不能客观反映实际。这种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都非常重视,采取了很多措施,国家统计局作为统计执法机关,作为全国统计工作的领导机关,多年来一直在千方百计地预防和惩处弄虚作假行为。这次我们配合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处分规定主要就是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和基层单位存在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问题。
主持人:那出台这样一份政策,您是政策法规司,是管统计的政策法规研究,我们酝酿了多久才出台这样一份规定?
程子林:早在2005年年底我们局就和监察部一块合作开始讨论起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事情,后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加入到起草工作的行列,三个部门一块来起草。2007年,三个部门就起草工作开始调研,反复征求各地方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又经过国家统计局的局务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部务会议,监察部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今年3月份正式公布,5月1号开始实行。
主持人: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最近在多个场合谈到了统计数据失真的问题。他指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单位的领导干预统计数据,有的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被动甚至主动地参与弄虚作假。
程子林:马局长说的非常对。这次出台的处分规定主要针对三类主体,一类是管统计、用统计的领导干部,包括地方的领导干部,部门的领导干部,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国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一些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第二类主体就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的领导干部在第一类里也是包括的,但是他的身份比较特殊,具有双重性,同时又作为统计人员,对他有更高的要求,就是在一个违法行为里面,有时候可以作为领导干部要追究他的责任,同时也可以把他当作统计人员,同样可以追究责任。
程子林:因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是直接生产统计数据的,统计数据的不真实,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当然要负有责任。有的情况下,有的统计人员被迫参与弄虚作假,完成地方领导的一些要求,迫于压力,编造数据,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但是是极个别的。还有比较多的情况就是一些数据基础不是太扎实,数据之间衔接不够、不够匹配,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应当核实,核实以后才能汇总上报。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也由于工作任务特别重、时间特别紧这些客观因素,很多情况下不能很好地履行调查核实的职责,也造成一些数据不符合客观实际。
程子林:第三类主体是统计调查对象。调查对象里面有一个重要限制,就是《处分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按照《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处分有一个管辖权,只有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对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他们作为调查对象的时候,如果在统计上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有其他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都受这个《处分规定》的管辖。
主持人:这个《处分规定》中说有统计违法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指的是什么样的领导人员?
程子林:比如说一个单位有统计的义务,比如某一个国有企业,它是《处分规定》的管辖对象,如果它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编造了虚假数据就违法了《统计法》的规定和《处分规定》的规定,它的行为是单位违法,对这个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追究责任。比如这个单位的领导人员、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如果情节非常严重的,其主要负责人就是对这个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主持人:这份《处分规定》中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这个是怎么区分的?
程子林:根据违法的性质和后果来区分的。从行政处分的事件来看,主要是由监察部和任免机关实施行政处分。从立法角度来讲,只能说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具体的很难量化。有的地方曾经做过一些量化,对某一个指标虚报多少比例,比如10%以上就是情节严重,虚报30%以上就是情节特别严重,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效果不太好,因为不同的地方,影响是不一样的,比如有的指标虚报10%是相当严重的。有的数字特别敏感,比如说人口、劳动力,有的数字标准更高一点。有些数字和虚报单位的规模有关系,有的单位比较小,比如一个工业企业,每年营业数据只有500万,虚报10%就是50万。另外一个大的企业,一年的营业额几百亿,它虚报10%就是几十个亿,影响后果是不好比的,既不好简单地用一个百分比来规定,也不好简单地用一个绝对额来规定。
程子林:比如说虚报500万就算特别严重,但是这个500万对于一个特别大的企业,可能才是万分之几。但是对于一个小企业,比例又非常高。所以从一般意义上用数量性的标准,看起来容易,好象只要有一个违法单位的违法数额或者比例和这个标准一对比就可以作出判断了,但是情况非常复杂,不同的指标,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行业都有相当大的差别。我们三个部门制定《处分规定》没有对违法情节作出具体规定,要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主持人:情节较重会给予降职和开除的处分。这些处分您觉得会不会对潜在的统计违法违纪人员产生一些震慑作用?
程子林:肯定会。《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该怎么样给予处分,怎么针对不同的情节、不同的危害给予什么样的处分没有作规定。特别重要的一点是,统计执法机关是各级统计机构,包括国家统计局派驻各地的调查队,他们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违法行为,但是没有权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分。我们和有处分权的机关之间又没有建立一种协调配合的制度,有些违法行为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由于很多因素的制约,给予处分非常困难。这次《处分规定》在这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一方面,它对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不同的违法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后果的危害性,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程子林:同时这个《处分规定》还建立了监察机关、任免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三方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移送制度,也就是说,大量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是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来调查的,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的责任人,仅仅给予行政处罚还不够,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通常情况下,除对统计机关本身的干部以外,统计机关没有处分权。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就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违法违纪案件材料移送给监察机关,或者违法违纪的责任人的任免机关,由他们根据案件的材料再做进一步的核实,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规定,要将处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程子林:另一方面,有的案件是由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发现的,他们调查的,按照权限他们就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但是在某个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权限和程序,应该把案件材料移送给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违法者行政处罚。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既包括国家统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还包括国家统计局派驻各地的调查队,这在规章本身没有明确表述出来。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派驻各地的调查队同时具有统计执法权、行政处罚权,他们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行为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把案件材料交送当地的监察机关或者违法者的任免机关。
程子林:建立了这么多新的制度,特别是这些制度的可操作性很强,原来很难对一个违法者进行行政处分的,在这个规章实施以后,操作起来比较容易了,主要是有权处分的机关有法定的责任来处分,也有通畅的渠道把案件的材料移交给他们,所以处分起来就比较容易依法来办事,这样对违法者的震慑作用比以前大的多。
程子林:第二,《处分规定》还有很大的突破,还有一些大的亮点,我归纳为四大亮点。尽管原来有《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对很多违法行为也规定了行政处分的责任,但是还有很多弱点,还有不太完善的地方。表现在对有些违法行为,法律上规定了这类行为应该是禁止的,但是法律责任上没有相应的规定,这次在《处分规定》上就填补了这些空白,新设立了一些法律责任。比如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一个地方的统计数字没有完成计划的目标,没有完成政绩考核的目标,政府的领导人不满意,就让统计局长要做手脚,在数据上做文章,有的比较含糊、比较隐晦,用暗示、诱导的办法,有的时候是直接,就是授意、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作假。
程子林:《统计法》对这类行为明确规定禁止,同时也规定了如果有这种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但是在实践中很难找到领导人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编造虚假数据的证据,即使明明有这种行为,统计局长那边都完全承担下来了,说领导没有让我们做,我们自己做的。
主持人:那这种情况我们怎么办呢?
程子林:这次《处分规定》在这方面设定了比较好的制度,就是第四条规定的,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即使找不到授意强令的证据,但是当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了,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这个地方、这个部门、这个单位的领导应当发现但是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以后没有采取得力措施加以纠正,都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这有两个要件:一是情节比较严重。二是造成后果。
程子林:我的理解就是严重的失实都会造成后果,会影响决策,一个地方的数据不真实,会影响到全国数据的不真实,不真实的数据会误导决策,也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主持人:严重失实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您也应该了解,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是社会百姓非常广泛关注的。比如这次《处分规定》出台之后,在网上引起了非常大的反响,回帖包括想谈谈这些问题的网友,在我们新华网可能有上万条之多。我们新华网还做了一个漂亮的专题,由各个媒体或者专家学者发表的文章,都是针对这个来谈的。统计局的领导也在各种场合来强调统计数据真实的重要性。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05年3月7日全国政协会议上曾披露一组令人吃惊的数字:2004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全年GDP汇总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增速相比,高出3.9个百分点,总量差距高达26582亿元。为什么这种作假行为在之前屡禁不绝呢?
程子林:原因非常复杂。既有当前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这样一个过渡期,很多行为不够规范这样一个因素,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比较滞后,有这样一个大的背景。还有统计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统计法制也不太健全,有很多非常复杂的因素。多年来,尽管统计部门高度重视、反对和制止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问题,也有很多成效,但是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完全解决。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可能还有加重的情况。
程子林:这次三个部门联手制定这个《处分规定》,也是有一个明确的针对性,特别是这个《处分规定》的出台正赶上我们国家正在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目前经济普查正在紧张有序的进行之中,保证经济普查数据的真实可信非常重要。有《统计法》,有《经济普查条例》,有刚刚出台的《处分规定》,对经济普查的过程保证依法进行,独立调查、独立报告,保证普查数据的真实可信还是非常有意义的。
程子林:同时,目前还处在应对金融危机这样一个非常严峻的形势之下,统计数据的敏感性进一步提高了,如果在经济正常运行情况下,统计数据会比较平稳,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真实地反映客观实际。但是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经济形势波动很大,统计数据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客观实际,第一是难度加大了,第二是它的意义更加重大了。因为统计数据的波动真实反映了经济本身的波动,统计数据的波动引起了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注,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中国是世界上第三大经济体,中国的统计数据全世界都非常关注。
程子林:这个时候如果我国的统计数据出了问题,它的影响更大。因为这些数据直接关系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判断,直接关系到各类经济主体,特别是投资者、企业的经营者对经济形势的判断,也关系到国际社会、主要国家对中国经济形势的判断,直接影响到各种经济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数据不准,它的危害就会更大。所以这个《处分规定》的出台可以说是恰逢其时。另一方面,目前我们正在大力宣传《处分规定》,随着它的贯彻落实,对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一定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主持人:程司长,我注意到您刚才一直强调统计数据的不真实会影响到政府的决策,包括会影响到百姓对政府的信任。不真实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比如哪些数据的不真实性会更大一些?
程子林: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工业的数据非常重要,它对经济形势的反映也比较敏感。每个月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都要向统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的数据。有的企业为了这个企业本身的荣誉利益,会虚报,有各种各样的排行榜,企业希望在排行榜里靠前一些,它就虚报一些。有的地方领导希望这个地区的工业产值多一些,也通过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多报一些。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有的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比如少交一些税,可能就瞒报一些。有的是为了不漏富,也可能少报一些。从微观情况来讲,各种因素都有,有的虚报,有的瞒报,这种情况不是个别的,在一些地方还是比较多的。但是这些指标一汇总,有的虚报,有的瞒报,会抵消一部分。
程子林:统计数据有非常大的特点,宏观指标比较容易搞准,微观指标可能问题多一点,如果用微观的判断、印象简单地推断宏观数据的结论,这个逻辑肯定是不成立的。因为作为一个微观的单位,有各种不同的情况,有的想多报、有的瞒报,还有一些小企业没有注册就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很多因素相互抵消。有的企业可能虚报50%,甚至几倍,但也有的企业可能会瞒报很多,有的企业就如实的报。比如全国每个月有20几万家工业企业上报,正的误差、负的误差一抵消,最后还比较接近实际的。在这方面,国家统计局有一套比较完整科学的方法。
程子林:比如说固定资产投资额又是一个指标,因为这些指标和地方政绩挂钩比较密切,和GDP的核算关系比较密切,有些地方容易在这些指标上作假,这也是地方容易干预的指标。
主持人:因为我们是面对很多观众朋友,我特别想替他们问一句,有没有跟我们个人切身相关的数据会有一些虚假的问题。
程子林:也有。比如说价格,CPI大家都比较熟悉,前一段时间流行一句话,就是你的工资可以跑不过刘翔,但是不能跑不过CPI。就是消费者价格指数,它是衡量我们国家在一定时期里面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的总体上涨情况,这和每个人的生活关系非常密切,在一年或者一个季度里面,CPI到底是涨了8%还是涨了3%,还是下降了,一定要准确、客观地反映实际,如果脱离实际,有些情况下是影响老百姓利益的。
程子林:在上世纪80年代,价格涨的很快的时候,CPI涨到一定高的程度,银行的存款利息要和CPI挂钩的。价格统计失真了,假如真正涨了10%,我们反映的不是10%,而是8%,那挂钩的利息率,比如在8%的时候可能补你两个点的储蓄利息,在10%的时候可能补你四个点的储蓄利息,这样差别就很大了。好在目前价格水平仍然没有这么高的程度,还是比较低的,特别是目前价格水平比较低。价格还跟股市关系非常密切,和国家宏观调控关系非常密切,和股民的利益也是高度相关。
主持人:针对您说的CPI,如果出现一些虚假,我们发现之后,在这分《处分规定》中会有什么体现吗?
程子林:也有。CPI由国家统计局派驻各地的调查队来调查搜集,最后由国家统计局整理公布全国的数字。在调查搜集的过程中,在价格涨的比较快的时候,有的地方可能会受到一些干扰。在价格比较平稳的时候,一般没有问题。因为价格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政绩指标,比如说一定要控制在百分之几以内,这样地方就有很大的压力,个别地方有可能通过某种方式对价格调查施加一定的压力。如果地方部门的领导或者一个单位的领导对价格调查进行干预,授意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价格指数上弄虚作假,或者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编造虚假的价格数据,或者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这个价格指数有虚假而不去履行核实的职责,这些行为都要承担纪律责任,都要被追究。
主持人:关于平均工资的统计问题。比如一个外企的老总或者高管工资涨了,但是底下的员工工资没有变,甚至会降一些,但是整个企业的平均工资会提高,交的社会保险等相关就会提高,但是底下员工真正拿到手里的工资没有涨,这个算不算统计上有虚假的问题?
程子林:这个不能算统计上的虚假。平均工资这个指标网友非常关注,这和大家的切身利益也有关系。比如说社会保险费的交纳,比如在一些民事行为、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标准,包括国家赔偿,都是和一个地方的平均工资水平和城市市民、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直接挂钩的,是按照这个水平的多少倍来赔偿的,如果这个数据不是客观反映真实情况,那赔偿的数额和他应得的就不一样了。
主持人:能不能采取什么统计方法来解决,实际工资没有涨,但是平均工资涨了的问题?
程子林:平均数是统计学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也是非常有用的指标,非常简单,大家非常理解,每个人都懂,小学数学里面都有。但是它在统计学里面有一个基础地位。比如一个总体只有5个人,要了解他们的工资情况,5个人一个一个问就可以知道了,最高的多少,最低的多少,中间的是多少。但是中国这么大,一个巨型的总体,如果没有平均工资这样一个指标,就很难找到一个代表性的东西来说,比如中国的某一个阶层,或者企业,或者公务员,不同的行业的工资水平是多少,不能拿某几个人来说事。比如某一个老总年薪6000多万,他代表不了总体水平。还有的人一个月收入只有几百块钱,这个数字也不能客观反映总体水平。总体水平只能靠平均数来反映,尽管平均数有缺陷,一个总体里面特别高的那个水平会明显抬高总体平均水平,但是统计学上有很多处理的办法。
程子林:比如说把畸高的数值去掉,或者还有其他的平均数,叫中位数。比如说5个人,第一个人最高,100万,第二个人5000,第三个人4000,第四个人3000,第五个人2000,这样加在一起就是1014000,如果简单的算,平均20万出头,另外四个人不满意,我离那个水平差的特别远。中位数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说他找中间人的水平,第三个人是4000。它代表四个人代表的很好,代表另外一个人就代表差一点。有时候就把最高值去掉,这也是一种做法。但是从全国这么大的总体来说,某个人或者少数人的单个水平,特别高的水平对全国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可以忽略不计的。所以在统计学上最常用的还是“算术平均数”。
主持人:这个《处分规定》是三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国家统计局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程子林:国家统计局是《统计法》的执法机关,《处分规定》是针对在统计上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国家统计局在起草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也可以说我们是发起者。因为国家统计局有责任采取措施解决统计上的弄虚作假问题,制止统计上的违法违纪行为,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原来也有一些法律法规,有很多规定,国家统计局这些年严格执行《统计法》,从执法检查角度,每年都要对企业进行检查,对调查对象的检查有几十万起,每年立案查处的也差不多在2万起左右,这些年一直在做。
程子林:但是还缺少这么一部操作性更强的行政处分规定,每年我们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给的行政处分都非常少,因为操作性不强,程序非常复杂,我们又没有直接的处分权,多少年来一直盼望着有这样一部处分规定,早就有这个想法。早在1996年,我们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一块起草一个文件,199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在起草这个文件的过程中,我们就和中纪委法规室的同志商量过,想起草一个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政纪处分规定。当是中纪委的立法任务非常繁重,一直到2005年,我们才真正把这个事提到议事日程。这几年来,我们一直努力配合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动这个规章的起草工作。
程子林:监察部是监察机关,对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都有监察权、处分权。从行政处分这个角度来讲,它是归口管理的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主管机关,这个规定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务院通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例规定对公务员设定处分责任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如果是规章,要由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规章来规定,国家统计局本身没有权利单独制定这样的规章。
程子林:就是对行为人设定行政处分的责任,国家统计局还没有这个权利,所以必须由三个部门联合制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统计工作非常支持,他们从一开始就积极的和我们一块研究、调研、讨论,监察部还担负起了牵头制定这个规章的责任。
主持人:在您从事统计工作的20多年时间里,能不能举个例子,虚假数据对决策上有比较大影响的。
程子林:我经常说一个例子,我们国家的GDP,比如说去年已经超过30万亿,如果因为统计数据的不真实,没有客观反映真实情况,导致领导人没有正确的估计经济形势,不仅仅是中央,也包括各地,因为30万亿也是各地加在一起的,如果形势判断不准,调控措施不到位,该调控的没有调控,或者说调控的力度没有把握准,就会直接影响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质量。我经常算这么一笔帐,如果因为数据不准,决策不及时,调控不到位,由于数据不真实让投资者、各种经济主体对经济形势造成误判,这样对GDP的增长影响哪怕有1个百分点,就是3000亿,如果影响3个多点,那就是1万亿。
程子林:60年代初期GDP的增长速度波动非常大,就与统计数据不真实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波动不可能像那个年代波动那么大,5个点的波动就是了不得的结果。比如说影响1个点的经济增长,这个3000亿不是数字,是实实在在的财富,这个损失要由全国人民来分担的,它是增加值,是新创造的价值,新创造的价值都要分配的,没有创造出来就没有办法分配。国家税收少了,因为企业效益差了,工人工资也少了。由于工人工资少了,他就少消费了,少消费了,反过来企业生产又要进一步萎缩。企业利润少了,投资也少。这种循环是非常严重的后果,而且是实实在在的影响,不可能分摊到张三损失多少,李四损失多少,但是这个损失是要全国人民来分担的。
主持人:我们能够体会这样一份《处分规定》出台是多么有必要、多么及时。我们特别关心它怎么样来落实?怎么样具体来执行?执行的主体是谁?
程子林:国家统计局是执行机关没有问题,监察部也是执行机关,它是行政处分的主管部门,而且是很多行政处分的实施机关。还有任免机关,每一个违法单位、违法单位的责任人员、违法个人,要对他进行处分的时候,或者由监察机关直接处理,或者由任免机关直接处理。实施机关包括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国家统计局作为统计的执法机关,承担着最基本的、最大量的、最经常的执行任务。因为违法违纪行为主要是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监察机关、任免机关主要是将移交给他们的已经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执行、处理。
程子林:当然,任免机关也有统计的职能,他们也可以直接发现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如果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他们就可以直接处分。监察机关也可能在他们处理其他案子时,发现有需要对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给予处分的,他们也可以直接处理。但是大量的还是由统计机关发现的,我们承担着最重要、最基本的责任。最近一段时间,国家统计局采取了大量的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宣传。
程子林:马局长在发布当天接受了中央电视台的采访,三个部门的负责人也接受了媒体的采访,新华社也发了通稿。最近我们要举办一些其他活动,比如开一个座谈会和视频会,要求各地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派驻的调查队要认真贯彻学习这个《处分规定》,主要是针对统计机关怎么落实这个规定,按照执行统计法,执行这个处分规定,绝对不能参与弄虚作假,在明知道统计数据有虚假的情况下,一定要切实尽到责任,履行好调查核实的职责。
主持人:最后希望您给我们进行一下展望,这分《处分规定》在真正落实实施之后,会对我们国家的统计工作产生哪些可喜的变化?
程子林:这个规定是非常有操作性、非常有力量的规章。我相信《处分规定》实施以后,它将比较有效地预防和惩处在统计上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让一些违法违纪者感到敬畏,不敢轻易地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统计秩序会得到进一步维护,统计工作的环境会得到进一步改善。因为这个《处分规定》里对领导人的责任更明确、更细化,而且新设了一些责任,更有可操作性,一些领导人对统计法和这个规章的敬畏之心会大大增强。所以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的环境会有所改善,统计工作的秩序会有所改善,直接的结果就是统计数据质量就会得到更好地保障和提高。
程子林:当然,我们也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不能幼稚地认为,仅靠这一份《处分规定》就可以解决统计上的全部违法违纪问题,就像有了《刑法》,不可能杜绝所有的犯罪,有了《交通安全法》,不可能杜绝所有的交通违法违纪行为一样,有了《统计法》,有了这个《处分规定》,也不可能杜绝统计上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是我们可以期待,在有了这份《处分规定》之后,统计工作的环境一定会比以前更宽松,统计工作的秩序一定会比以前更好,统计数据质量一定会有明显的提高。
主持人:诚如程司长所期望的这样,希望我们今后的统计数据更加真实、更加透明,给政府决策提供更加准确有力的数据支持。感谢程司长作客我们的高端访谈,观众朋友们,我们下期再见。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部分重点内容解读
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处分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上述问题,设定了新的违法违纪行为。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这些规定完善了统计违法行为责任形式,有利于更好地追究领导人员、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二、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根据《统计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调查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擅自修改数据,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实践中,领导人员强令、授意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通过直接命令,也可以授意弄虚作假;可以是某位领导自行决定,也可以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定;可以指令某一位统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弄虚作假,也可以通过发文件的方式,要求集体作假。认定强令、授意有关单位、人员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时应该注意,被授意单位或个人是否实施了弄虚作假的行为,并非是决定该行为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只要发生了领导人员的强令、授意行为,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对负责或者分管领域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以致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真,无法客观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该规定明确了有关领导人员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如果一个地方、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并造成不良后果,有关领导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处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有关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统计数据应当承担的责任,一方面加大了领导人员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所负责任的惩戒力度,另一方面能够促使领导人员切实负起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职责。
根据《处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四、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已经知道或经有关部门依法核实指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严重脱离实际,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以纠正,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以致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行为。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负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一旦发现数据严重失实,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核实订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不准确的数据,否则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统计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当领导人员发现数据严重失实,不能自行修改数据,也不能要求有关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思修改数据,正确的做法是,提出问题,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订正,纠正失实数据。如果有关领导人员自行修改数据,或者授意他人修改数据,则属于未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纠正错误数据,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根据《处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五、领导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领导人员对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二是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的人员、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或者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领导人员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进行量纪,应当在上述处分责任幅度以内,从重给予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法定处分幅度以内对违法违纪行为人适用较重或者最重的处分。它表明应受处分的行为是相对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给予法定处分幅度以内较重或者最重的处分,才能使处分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此外,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在刑法中的对应条款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处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二是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强迫命令或者暗示诱导的方式让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干扰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了迎合领导的意图或者小团体的利益,参与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
根据《处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违纪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故意不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或者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如果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不按时或者拒绝向有关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统计资料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处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八、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明明知道统计数据不真实,而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因而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并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行为。
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实,或者发现乡镇、下级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实的,应当要求其核实并改正不确实的统计数据,这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如果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调查工作中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实的统计数据未进行检查、核实,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属于《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严肃统计法纪 保障数据质量
中国信息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将于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它整合并进一步细化了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补充了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纪标准,完善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处分规定》的公布实施,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对于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广大统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夯实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信息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处分规定》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好《处分规定》,必须以惩治和预防统计上的弄虚作假为首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从总体上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危及政府统计的公信力,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应该看到,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深蔓延,我国经济仍面临很大困难的形势下,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尤为迫切而重要。《处分规定》以惩治和预防统计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立法宗旨,对参与政府统计活动的三类法律主体,包括: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均设定了严格的责任,并根据不同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进一步提高了追究弄虚作假者纪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大大强化了对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说,惩治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是实现《处分规定》立法宗旨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把查处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贯彻落实《处分规定》的首要任务。
贯彻落实好《处分规定》,必须以强化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基本要求。在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在统计工作中全面贯彻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进一步依法规范各类统计调查行为、统计管理活动是人民的期望、时代的要求,也是摆在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广大统计人员面前的重大使命。“正人者先正己”。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一旦违法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法治精神的基本要义。《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要义,通过多个条款进一步强化了对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处分规定》规定: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弄虚作假承担纪律责任,而且对维护统计数据质量负有监督职责;不仅要对及时准确搜集、汇总、上报统计资料负责,还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不仅要严守国家秘密,而且要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贯彻落实《处分规定》,必然要求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依法管统计,依法干统计,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好《处分规定》,必须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为着力点。贯彻落实《处分规定》,需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反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自觉性,积极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条件和氛围。贯彻落实《处分规定》的关键,还是在于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在于让社会公众真正看到它的效果。可以说,敢不敢拿起《处分规定》这个有力的法律武器,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是检验《处分规定》落实成效的重要“试金石”。为此,必须加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惩领导干部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惩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甚至执法犯法的行为、依法惩处统计调查对象不依法配合统计调查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处分规定》的威力,才能捍卫法的尊严,才能真正发挥出其对统计工作的保障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处分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保证《处分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处分规定》的出台,提供了惩治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力武器,广大统计执法执纪者一定要坚定对法律的信心以及与弄虚作假行为斗争到底的信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发挥《处分规定》保驾护航的作用,努力提升政府统计的权威和公信力。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处分规定》不但实现了统计制度的创新和突破,而且必将为加强统计执法、促进统计法的贯彻实施开创出一个新的局面。
(原载中国信息报日)
《处分规定》实施恰逢其时
(——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系列评论之一)
《中国信息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处分规定》应统计工作进一步发展的迫切需要而生;《处分规定》的实施,可谓恰逢其时!
随着我国经济规模日益扩大,经济结构日益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统计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突出,统计工作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各方重视和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因为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完整,关系宏观决策是否科学;人民群众高度关心统计,因为统计数据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我国统计,因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互影响的程度越来越深刻。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社会各界对我国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公信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和蔓延,我国经济面临困难明显增多的情况下,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准确完整,维护统计数据的公信力,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在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要、统计任务越来越繁重、统计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统计上违法违纪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还出现了许多过去没有过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政绩,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甚至统计对象,篡改统计资料,编造统计数据;有的单位和人员为了骗取荣誉和利益“按需报数”;有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却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有的甚至主动迎合领导意图,参与弄虚作假。上述问题有的是过去长期存在的,有的则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近年来出现的新的违法违纪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干扰着我国统计数据的质量,使统计的公信力面临多方面的挑战。
坚持依法统计,确保统计不出假数、真实可信、准确完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明确要求,也是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一以贯之所追求的目标。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早在1998年,中办、国办就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必须采取措施,坚决加以纠正。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加大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工作者努力贯彻执行《统计法》,着力推进依法统计,采取多种措施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和打击在统计上出现的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
然而,不可回避的是,过去《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虽有原则规定,但由于对具体的处分幅度和处分权限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随着形势的发展,统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违纪现象,现有法律法规中却没有相关的处分规定,导致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新的问题和挑战,《处分规定》应运而生。这部《处分规定》整合并进一步细化了《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补充了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法量纪标准,完善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处分规定》的实施,对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查处和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净化统计工作环境,强化统计人员的职业操守,增强统计抗干扰能力,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数据在国际国内的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一定要把《处分规定》学习好、宣传好,并采取有力措施,使《处分规定》得到切实贯彻落实,从而发挥好这部《处分规定》的重要作用!
开启统计行政问责制的先河
&&& (——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系列评论之二)
《中国信息报》评论员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了一个更加健全、合理的统计行政责任体系。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以行政问责来约束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依法正确履行统计行政管理职能。处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这一规定开启了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实施行政问责的先河。人们今后将会看到,不仅是对影响生命财产的重大安全事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社会治安事件要进行行政问责,在统计数据质量上出现重大问题,同样要进行行政问责。
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势在必行。统计数据不仅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战略决策和管理的重要根据,而且也被广泛用于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和处罚机制的情况下,统计数字被滥用、被篡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人看来,统计数字可以“辅助”完成计划,统计数字可以“帮助”提升政绩,统计数字遂成为一些人手中的重要“权数”,“运用之妙存于一心”!利用统计欺上瞒下,利用统计数权交易,产生了所谓“数字腐败”,严重侵蚀了统计的尊严和公信力,威胁着宏观决策的信息基础,妨碍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牢固树立。实行统计行政问责,对弄虚作假行为重拳出击,对弄虚作假者当头棒喝,使心存侥幸者无所遁形,善莫大焉!
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将使弄虚作假者难辞其咎。虽然《统计法》对于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和纪律责任。但是,统计执法却往往会产生“灯下黑”的现象。当违法统计、违规操作的主体正是基层政府及其部门,当胡编乱造的统计数字就来源于地方某些领导的直接授意时,《统计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往往难以落实。在实践中,查处地方领导弄虚作假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取证难度很大,办案阻力大,结果往往是一线的统计人员做了替罪羊,弄虚作假的始作俑者和受益者则能全身而退、逍遥法外。行政问责制的施行,使领导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和本单位发生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领导人员要对结果负责,是否直接实施弄虚作假的具体行为不再是追究领导责任的必要条件。说假话、报假数的官员要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真正负起责任,真正付出代价。
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有助于提高社会对统计数据质量的信心。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行政问责制明确要求领导人员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领导责任。这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强有力措施。作为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领导人员,特别是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干部,不仅要对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乱作为”负责,而且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数据质量管理中的“不作为、无作为、作为不力”等导致数据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负责。行政问责制使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每一个环节,从调查对象、到统计调查的直接组织实施者、到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都置于责任约束之下,形成全面、系统的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实施行政问责制,能够在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依法统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社会对统计工作的认同和信心,满足社会对于高质量、真实可信的统计数据的合理期待。
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在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大局中,统计工作承担着为宏观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信息基础和决策依据的重要使命。统计上的行政问责制,对于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改善统计工作环境、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以及肩负并完成统计的神圣使命,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严格执行《处分规定》
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 (——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系列评论之三)
《中国信息报》评论员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公布实施,解决了很多长期以来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是我国统计立法的又一重大突破,也是统计事业发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在欢欣鼓舞的同时,更应当冷静地思考如何将《处分规定》贯彻执行好,如何使《处分规定》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严格执行《处分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是当前摆在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面前的重要任务,是落实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希望和要求,严惩数字腐败,坚决捍卫统计工作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具体行动,是使《处分规定》这部良法得到普遍服从的重要措施。
严格执行《处分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就必须加大对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而查办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则影响力大,震慑力强,示范效应显著,可以真正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严格执行《处分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就必须纠正目前一些地方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避重就轻,“对民不对官”、“对下不对上”、“对外不对内”的状况,重点查办领导干部自行修改统计数据,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重点查办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法犯法,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重点查办统计调查对象故意弄虚作假,非法干扰统计工作秩序的行为。对于发现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地方、什么部门、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一经查实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处分规定》的立法宗旨,才能有力彰显党和政府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坚强决心,才能牢固树立广大人民群众对统计数据质量的坚定信心。
严格执行《处分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就必须建立部门间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实践证明,取得部门支持,与部门携手,形成共同惩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巨大合力,是我们做好统计执法工作的重要举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统计局先后与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联合开展了多次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对于推动统计法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省(区、市)已经形成统计、监察、法制、司法等部门定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制度,浙江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统计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与监察厅建立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和统计违法案件移送制度,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处分规定》的一个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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