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合伙关系还是物流运输合同同关系

合伙运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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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合伙人本着自愿、诚信、互利双赢的原则: 与 签
  订本,总投资为 万元,甲出资 万元,乙出资 万元,
  各占投资总额的 %、 %,贷款10万元,合伙经营货物运输,其
  中投入人民币 万元,购置一辆“ ”货车(车牌号 ),登
  记在 名下。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
  同创造经济利益,共同获利,合伙经营过程中的事宜双方充分协商,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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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运输合同范本2篇 .doc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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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运输合同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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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运输合同范本2篇
  合伙合同即两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的合同。合伙起源于家族共有,即兄弟不愿分散财力,共同经营父亲遗留的旧业,因此,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共同经营的方式。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篇&合伙运输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和参考!
  合伙运输合同范本篇一
  托 运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 运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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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和承运人在无运输合同情况下如何界定是雇佣关... 正文
货主和承运人在无运输合同情况下如何界定是雇佣关系还是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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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安徽省国营沙河集林业总场;法定代表人:程云海,场长;住所地:滁州市清流路扬子大市场对面。 因江绩财不服定远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二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现针对其上诉请求,依法答辩如下: 1、岱山林场与江绩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它的标的物是货物或是旅客,其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着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 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就不能实现。在本案中,岱山林场之所以选定江绩财为其提供服务,最基本的前提是江绩财具有运输工具,可以实施运送行为,岱山林场所需求的也是运送行为而并非劳务。由此可见,这与仅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具有本质区别。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由江绩财自带拖拉机,按吨计费,拖拉机用油、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江绩财自理,由此可以确定江绩财获得的是运费而不是工资,这也说明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同时,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约束。但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进行监督,托运人追求的结果是货物能够按期安全抵达,至于承运人用何种运输方式,选择什么样的运送路线等等,除托运人有特殊要求外,承运人有权自主选择。在本案中岱山林场要江绩财用手扶拖拉机运送木材,对其运送行为及运送路线等均没有进行指示和监督,对于岱山林场而言只要木材运抵指定地点,即按约定支付费用,这也说明双方并非雇佣关系。 综上所述,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通过二者的法律关系法律特征比较分析,应认定岱山林场与江绩财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作为托运人岱山林场对于江绩财的人身损害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岱山林场对于江绩财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岱山林场之所以与江绩财建立运输合同关系是因为:①、江绩财有驾驶;②、江绩财有运输工具;③、江绩财是本地人,有适应本地地形运送货物的经验。岱山林场与江绩财运输合同关系并没有体现为书面形式,是因为双方相互了解,本次运输合同建立只是说:采伐山场在“朱冲大湾”,运费10元/吨。采伐山场不是高速公路,选择路线、载重是要由作为专业运输人员的驾驶员判断的。江绩财在一审期间提供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其事故是由于林场职工强令冒险作业所致,毫无事实依据,从常理上分析也不可能。江绩财会为10元/吨运费冒生命危险吗?事故只能是其过于自信造成罢了。 综上,岱山林场与江绩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岱山林场对于江绩财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江绩财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裁定驳回江绩财起诉或驳回江绩财起诉请求。
此致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篇二:从本案看运输合同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从本案看运输合同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以案说法 日,原告孙某按照被告范某要求,装运砖头运往被告指定地点,被告未指定行车路线,但约定孙某自带车辆自己装货,范某支付运费每趟50元。孙某为走近路,驾驶载砖的手扶拖拉机穿过某村张女承包的责任田间土路时,张女与孙某为车辆通行压坏路面而发生纠缠,孙某将张女的手指打伤。为此,张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赔偿因伤医疗、护理、营养、交通等费用的经济损失9000余元,经法院调解孙某一次性赔偿张女损失9000元。去年7月,孙某以在受雇于被告范某的雇佣活动中雇用行为致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范某支付代垫赔偿款9000元。 [析案]分析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属于运输合同关系,而不属于雇佣关系,范某对张女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免责。理由如下: 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它的标的物是货物或是旅客,其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着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就不能实现。在本案中,范某之所以选定孙某为其提供服务,最基本的前提是孙某具有运输工具,可以实施运送行为,范某所需求的也是运送行为而并非劳务。由此可见,这与仅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具有本质区别。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由孙某自带手扶拖拉机,每趟50元,拖拉机用油、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孙某自理,由此可以确定孙某获得每趟的50元是运费而不是工资,这也说明本案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同时,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约束。但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进行监督,托运人追求的结果是货物能够按期抵达,至于承运人用何种运输方式,选择什么样的运送路线等等,除托运人有特殊要求外,承运人有权自主选择。在本案中范某要孙某用手扶拖拉机运送砖头,对其运送行为及运送路线等均没有进行指示和监督,对于范某而言只要砖头按量按期运抵指定地点,即按约定支付费用,这也说明双方并非雇佣关系。综上所述,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通过二者的法律关系法律特征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孙某与范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作为托运人范某对于孙某致伤张女的人身损害赔偿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雇佣关系抑或运输合同关系 其他
10:34:07 阅读7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基本案情] 日下午,被告徐正祥驾驶载有“万顺17””自卸工程车由牛头山往长兴方向行驶,于14时行驶到被告安徽三狮和德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狮公司)东大门口处,左转弯进被告广德万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时,与死者曹顺根驾驶的浙E/BT768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导致曹顺根摔倒后被自卸工程车碾压致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日,广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 “徐正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曹顺根不负事故责任”。日, 死者之妻施新芳、其子曹剑伟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事故发生地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 正祥和被告万顺公司赔偿其费用共计人民币432038元,被告三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本案中徐正祥与万顺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 2、究竟谁应该承担曹顺根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分歧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徐正祥与被告万顺公司之间应属雇佣关系。理由如下: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工提供自己的劳动力为雇主完成一定行为,雇主根据完成的行为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判断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几点: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雇员是否获得劳动报酬;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其中后两点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本案中,万顺公司与徐正祥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中约定徐正祥固定为万顺公司提供运输劳务;且虽然徐正祥自带交通工具,但在工作中受到万顺公司的指示和监督,并在其车辆上标注了万顺公司的统一标志,编号为“万顺17”。据此上述事实,所以,万顺公司与徐正祥之间完全符合雇佣关系的几个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万顺公司应对被告徐正祥的职务行为和共同过错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狮公司将矿山开采所需的运输、、技术服务转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万顺公司完成,被告三狮公司也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万顺公司认为,两者之间应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的目的是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而不是一般事务的处理,也不是一般地提供劳务。运输合同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本身,而不是货物或旅客本身,在实现货物运输合同目的的过程中,托运人对承运人行使的仅是一种(来自: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监督权利,即托运人监督承运人依照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路线,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而作为实现合同目的的主要工具运输车辆则完全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承运人自己承担履行合同中的风险责任。本案中,万顺公司与徐正祥签订的运输合同很明确,就是利用徐正祥驾驶的车辆运送石灰石,车辆用油、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徐正祥自理,可能产生的风险与责任也由徐正祥承担。万顺公司确定徐正祥内容也是的应有之意,为其车辆进行编号也是为了三狮公司的管理之便,因此不能认定为雇主对雇员的控制、指挥和监督。综上,万顺公司与徐正祥的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应认定两者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万顺公司无须承担由被告徐正祥造成的他人死亡的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意见] 本案的关键是对被告徐正祥与被告万顺公司关系的定性,即两者之间是雇佣关系抑或是运输合同关系。肯定的是万顺公司与徐正祥之间应系运输合同关系,也因此万顺公司对徐正祥的人身损害赔偿可 以免责。理由如下: 首先,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方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它的标的物是货物或是旅客,其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便不能实现。在本案中,万顺公司之所以选定与徐正祥签订合同,让徐正祥为其提供服务,最基本的前提是徐正祥具有运输工具,可以实施运输行为,万顺公司所需求的也是运输行为而并非劳务。由此可见,这与仅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具有本质区别。 其次,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由徐正祥所有的车辆为万顺公司运输石灰石,没有工资,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运费一次性结算,车辆用油、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徐正祥自理,由此可以看出,徐正祥获得的报酬是运费而不是工资, 这也说明本案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第三,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约束。但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进行监督,托运人追求的结果是货物能够按期安全抵达,至于承运人采取何种运送方式,以及运送路线等等,除托运人有特殊要求外,承运人有权自主选择。在本案中,万顺公司与徐正祥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对运输线路的约定也只是运送石灰石的需要,可以认为是托运人的特殊要求。另外,在徐正祥所有的车辆上标注“万顺17”,只是便于被告三狮公司的管理,也不能仅此认 定万顺公司对徐正祥进行了指控、监督、指挥。 通过上述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的分析与比较,我们认为,万顺公司与徐正祥之间是运输合同关 系而非雇佣关系,作为托运人,万顺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篇三:解析关于该案二被告之间属雇佣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
该案二被告之间属雇佣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 [案情]] 日,原告周某丈夫李某乘坐被告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沿正在扩宽改线的洛卢路嵩栾段回家,当车行至旧县镇童子庄村一弯道处,与被告王念官驾驶的豫M-40124号“东风”牌大货车相撞,因王念官所驾驶车辆占道行驶,其货厢左角将三轮车车厢挂掉,致原告之夫李某甩下车后死亡。另查明,事故发生期间被告王念官的车辆在被告宜阳公路管理局承揽的洛栾路扩建路段拉石料,双方约定,依车次记费。公路局为管理方便,对施工中给自己拉料的每辆车用标签分别编号、加盖公章,写上“嵩栾路工地施工专用车”后贴在车门上。案发后,原告周某等作为死者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轮车车主王某、货车车主王念官、宜阳公路管理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争诉]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王念官与被告宜阳公路管理局之间属雇佣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属于雇佣关系。理由是被告王念官的车辆上加贴有宜阳县公路管理局施工专用车的标签,对外应代表宜阳县公路管理局,施工中被告王念官接受该公路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依车次计算报酬,应属于计件工资,对车辆属于受雇佣者的劳动工具;另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之间属于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理由是公路局在每台施工车辆上加贴公路局施工专用车的标签,目的是便于与其他工程标段施工车辆区分,便于计量,施工车辆实际是在车主的控制之下,对于依车次记费实质是运费的一种计算方法。[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属于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8条之规定: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按时、安全运抵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运合同的直接的目的是运输货物,而不是一般事务的处理,也不是一般地提供劳务。运输合同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既不是一般性劳务,也不是货物。在实现货物运输合同目的的过程中,托运人对承运人行使的仅是一种监督权利,即托运人监督承运人依照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路线,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而作为实现合同目的的主要工具运输车辆则完全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承运人自己承担履行合同中的风险责任。雇佣合同是雇员在雇主的支配下,完成一定的劳动行为,由雇主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该合同中,雇员是在雇主提供的劳动条件下实施劳动行为,雇员只要付出了劳动,雇主便不能拒绝支付劳动报酬,雇佣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在雇佣合同中,即使雇员自备一定的劳动工具,也仅是一些次要的或简单的劳动工具,而在实现合同目的的过程中,雇员的劳动行为仍是主要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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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张跃国、王爱社与刘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张跃国(别名张耀国)。委托代理人苗树森,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爱社。委托代理人苗树森,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炜。原告张跃国、王爱社与被告刘炜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跃国、王爱社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树森、被告刘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跃国、王爱社诉称,两原告合伙经营运输业务,日至日期间,原告组织车辆共为被告运输水泥1074.94吨,运费共计96231元,被告已付运费47000元,尚欠运费4923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至今日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给付原告运费49231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日起至付清运费时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计算)被告刘炜辩称,原告是为其朋友李惠先运输散装水泥,其只是中间介绍人,促成原告为李惠先运输水泥,但原告与其之间没有运输合同,与李惠先之间也没有运输合同。原告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后由接收方出具收到货物回单,原告持回单找其,其按照回单出具收到条给原告,其持回单向李惠先公司(名称为彩惠水泥经销处)财务报账,由彩惠水泥经销处将运费给原告。根据其与原告的对账,李惠先确实欠原告运费49231元。原告张跃国、王爱社为支持其诉求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张跃国和王爱社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证据2机动车登记信息本,证明两原告是合伙关系,本案运输车辆登记在王爱社名下;证据3刘炜出具的收到条四张,证明原、被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证据4运输货物清单,证明双方发生业务的具体数量和金额,数量为1074.94吨,价款是96231元,已经支付47000元,尚欠49231元;证据5录音证据及书面材料,证明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刘炜尚欠运费49231元;证据6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证据7邯郸市华信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为被告运输的五个车辆中,其中有一个车辆是原告从该公司租赁的。被告刘炜对原告张跃国、王爱社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张跃国组织车辆为其朋友李惠先运输散装水泥,其不认识王爱社;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只证明张跃国拉了多少货,张跃国拿这个条才能找其要钱,其再找李惠先要钱;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6无异议;对证据7有异议,认为与其无关。被告刘炜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跃国与王爱社合伙经营运输业务。原告张跃国经人介绍与被告刘炜认识,2011年11月份至2011年12月份,原告张跃国和王爱社组织车辆为被告刘炜运输散装水泥,运费按月结算。经原、被告对账结算,被告刘炜应付运费96231元,期间,被告刘炜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张跃国支付运费47000元,尚欠运费49231元。因被告刘炜未支付剩余运费,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张跃国和王爱社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刘炜支付运费492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日起至付清运费时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计算)。本院认为:原告张跃国和王爱社组织车辆为被告刘炜运输散装水泥,双方之间的运输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炜尚欠原告张跃国和王爱社运费49231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刘炜出具的收到条、双方对账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证实,故对原告张跃国和王爱社要求给付运费49231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刘炜辩称的原告实际为其朋友李惠先运输水泥,其只是中间介绍人的理由,因运输货物吨数的证明系被告刘炜出具及给付运费47000元亦由被告刘炜经手,且被告刘炜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刘炜未按约定给付运费,给原告张跃国和王爱社造成了损失,故对原告张跃国和王爱社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跃国和王爱社运费49231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1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元,由被告刘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改芹人民陪审员  刘 宁人民陪审员  代明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玉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4、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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