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挂靠某公司拟购置一处房产,我把保费交给公司。公司与保险公司的约定免赔。

私车出租,发生事故保险免赔
沾化一私家车主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判免赔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11月8日讯(通讯员 张子正 记者 赵树行) 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王某将自己家庭自用的私家轿车挂靠在某汽车租赁公司用于出租盈利。承租人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伤。最终,因车主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判免赔。  私家车车主王某将车辆挂靠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车人孙某租赁该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刘某受伤,经调解无效,受害人刘某诉至法院。车主王某在庭审中称,自己的车辆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称,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承担受害人合理合法的损失没有异议,但是车主投保时明确该车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本次事故发生于该车挂靠租赁经营期间。车主私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免赔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车主将投保时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的车辆挂靠从事租赁经营,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加了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而且车主未就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情况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告知说明。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另外,保险公司与事故车辆车主王某订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时就免赔事项进行了约定和明确的告知,其中包含有“车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项免赔条款。综上,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由事故车辆的承租人孙某赔偿受害人刘某交强险限额外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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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大货车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车驾驶员遇事故身亡后,由此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赔吗?  交通事故致驾驶员身亡  日,连霍高速g30线3091公里加500米路段处发...
  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大货车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向投保,货车驾驶员遇事故身亡后,由此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赔吗?
  致驾驶员身亡
  日,连霍高速g30线3091公里加500米路段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庄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车道同方向行驶的郭某(案外人)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庄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日,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庄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郭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死者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事故发生后,庄某的家属王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哈密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肇事车辆司机郭某、车辆所有人赵某,对方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永昌支公司赔偿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原告同时起诉哈密某保险公司,要求其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庄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损失和座位险。对方车辆的投保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哈密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并非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因此拒绝赔偿。
  哈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庄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庄某为该车的实际车主。2012年5月 27日,庄某以运输公司的名义为大货车在被告哈密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所投保险种为:1.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2.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承保1座,每座限额5万元;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承保2座,每座限额5万元;4.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双方签订了机动车辆,庄某依约定交纳了全部保险费,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 24时止。
  剖析法理原告终获赔
  原审认为,庄某驾驶保险车辆与郭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致其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故判决,被告哈密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15万余元;赔偿原告王某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庄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哈密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承包期内,但车损险一般都基于合同关系主张,本案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原审第三人运输公司,原告直接向该保险公司主张车损险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不该将保险利益判归该保险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保险合同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该保险公司应向运输公司支付理赔款,因运输公司不是真正车主,其再将理赔款支付给实际车主庄某,故真正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是庄某,其可以作为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庄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故其亲属应为本案适格当事人。此外,本案是,保险标的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综上,该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于是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向法院起诉挂靠公司,要求办理过户。
A你好,需要看具体情况,建议到工商部门去具体咨询一下。
A你好,可以解除挂靠合同的哦。
A你好,不允许
A你好 ,协商不好的情况可以起诉公司配合办理。
A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通警察大队做出责任认定,其赔偿的责任基本上也是按责任认定书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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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挂靠公司的保险贵我不在公司买,公司扣留我的车,公司有这个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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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个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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