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孀每月补贴房屋面积不足一次性补贴的政策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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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货币补贴的实施办法.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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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货币补贴的实施办法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无锡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锡政发?1998?35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关于调整无锡市区2001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锡政办发?2001?186 号)中关于“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的精神,为了在今年底前全面落实我市离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贴,特制定《无锡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各资产经营公司原机关中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离休干部(含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病故的离休干部)。
二、住房补贴的面积和金额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离休干部的住房面积标准为:地市级和享受厅局、滤布厂地市级政治、生活待遇(或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为135平方米;县处级和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为110平方米;科级及其以下待遇的为90平方米。原住房面积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为补贴面积。
住房面积的计算均为建筑面积(下同)。
2、住房补贴的金额标准。
根据锡政办发?2003?107号文件的规定,每平方米基本补贴额为530元,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7.7元。工龄计算截止至1992年,1992年以前离休的,计算至组织批准的离休时间;退休改办离休的,计算至组织批准的退休时间。职级按离休时或离休后组织批准的职级为准。
计算公式: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本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工龄?×补贴面积
3、原各单位自己制订的货币补贴办法中有各种折扣的,在对离休干部实施时,应统一按本办法计算;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货币补贴的离休干部,应按领取时市政府规定的补贴办法计算,并补发差额部分。
三、原住房面积的计算
1、离休干部夫妇双方有房改房的(含按政策购买的解困房、补贴出售住房、马山知青房),不论是否已经上市转让的,其面积应计入离休干部已有的住房面积。
2、离休干部夫妇双方租赁公有住房的(含单位分配的住房、拆迁安置的公房),不论是否已经过户转让的,其租赁的公有住房面积应计入离休干部已有的住房面积。
3、过去单位明确分配给离休干部?含夫妇双方?两套或两套以上的住房,其住房不论是否更改租户名或由其子女按房改政策购买,应全部计算为离休干部的住房面积。若离休干部和子女属同一单位的,由单位界定。
4、1998年12月1日以后单位为离休干部支付的住房拆迁等有关住房贴费可在离休干部应发住房补贴中扣除。1998年12月1日前单位为离休干部支付的住房拆迁等有关住房贴费可按出资当时的市场价折算面积,计入原住房面积。
5、夫妇双方婚姻期间按上述四条规定计算得出的原住房面积若离婚后又取得住房的,要与其在离婚前的原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6、离休干部的自建私房,可以不计算住房面积。
7、易地安置在外的离休干部,若单位为其建造房屋的,计入其已有的住房面积;若给予安家补助费的,应当从其住房货币补贴款中扣除。
四、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和发放
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1)单位住房基金;
(2)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
2、住房补贴的办理程序根据锡财行?2001?4号文件规定执行:
(1)个人申请。个人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及提交本人和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约以及配偶单位的分房补贴情况等材料。
(2)单位审核。单位根据个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定住房补贴金额,并将离休干部的工龄、已享受住房情况、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后,填写《无锡市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上报各主管部门审核。
(3)主管部门初审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纪委等部门审查同意后,压滤机滤布按单位进行汇总,并提出资金解决的办法,送交市机关管理局基建房管处。
(4)各单位按照核定的金额将住房补贴发放给离休干部。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病故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可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
(1)本《办法》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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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政 男,笔名天正,山东省诗词学会会员,文登区作家协会会员, 从事中小学教育40年,现年81岁。 1997年在指 导青少年作文书法大赛中被授于威海市“优秀指导教师” 称号。退休后,先后三次被《威海晚报》和区电视台采访报道。自2010年10月相继 出版古体新韵诗词集《秋叶晚情》《闲钓诗草》《天正诗词选》三部。作品散见于文登《大众日报》《文登文艺》威海年典藏《威海诗歌》等书刋中。《沁园春.威海高区再腾飞》获2017年4月“美丽威海.诗意高区”诗歌大赛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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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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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和《财政部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48号)印发后,各方面在发放购房补贴时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为此,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职业(不含部级干部)购房补贴发放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无房老职工的界定及补贴发放问题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资,职工及其配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一)未以规定的公用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二)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他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
&(三)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四)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五)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六)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七)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无房老职工按照《方案》的有关规定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底以前年限内的购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计算公式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在计算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基准补贴时,职工工龄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工龄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按实际工龄计算;在计算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工龄补贴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购房补贴按月发放,月购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乘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1999年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为0.66。
&&&二、关于腾退不可售公房的职工购房补贴的计算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于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租住不可售公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并腾退其现住房后,可比照差额补贴计算公式发放购房补贴。不可售公房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
&&&其购房补贴的发放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计算公式为:(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 三、关于差额补贴问题
&&&差额补贴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差额面积计发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职工已经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待其腾退不可售公房后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四、关于级差补贴问题
&&&级差补贴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对未达标、超标处理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的,由所在单位计发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已按月领取购房补贴的新职工、无房老职工均不再计发级差补贴;经过超标处理的有房老职工,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级差补贴。
&&&五、关于已故职工的购房补贴问题
&&&1999年8月16日《方案》印发前去世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不再发放购房补贴;1999年8月16日(含)《方案》印发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购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发放,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六、关于离退休人员一次性购房补贴的月均基本离退休标准问题
&&&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的的,“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基本离退休费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各部门自行发放的各项补助。1998年各职务月均基本离退休费标准由人事部确定,行政人员:正司司局级800元,副司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人: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370元。
&&&七、关于交由街道代发退休费人员的购房补贴问题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交由地方街道办事先上代发退休费的人员,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住房面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 八、关于异地安置人员的购房补贴问题
&&&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其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购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关于1999年1月1日后从企事业单位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购房补贴月标准工资确定问题
&&&1999年1月1日(含)后中央国家机关从企、事业单位调入的职工,其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由调入单位的劳资部门比照中央国家机关同类人员的月均标准工资确定,其购房补贴按《方案》的有关规定发放。
&&&十、关于在职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和级差补贴的管理问题
&&&单位向在职职工发放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和级差补贴,应计入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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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版权所有老干部政策问答: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文章摘要: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
老干部政策问答: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1、问: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2、问: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答:日到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日到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行政八级和相当于作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国发〔1982〕62号
3、问: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构成?
答:离休费包括:基本离休费、离休后新增离休费、各种补助补贴等
新政办〔号
4、问:基本离休费的具体项目?
答:基本离休费是指按照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5号、6号文件套改后的离休费(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费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浮动转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费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浮动转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企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新党老字〔1999〕7号、10号文件平衡后的离休费,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相同(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变动审批花名册
5、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增加了哪些离休费?
答:离休人员自1993年工改至日,历次调资都是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办法增加离休费,共分两大部分.
㈠ 调整标准增加离休费:执行新人退字〔号、新政办〔号、新政办〔2001〕47号、159号、新政办发〔号、新人发〔2004〕37号、新人函〔号文件,调整工资标准,增加了离休费.离休费具体项目中,增加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㈡ 两年正常增加离休费:执行新政办字〔1996〕12号、新工改办字〔1999〕06号文件,于1995年、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2005年,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按新工资标准增加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离休费具体项目中,增加了&正常增加离休费&.日改革工资制度时,离休人员按照新政发〔2006〕79号文件规定的职务(职称)平均增资标准,增加了离休费.
6、问: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概念及范围?
答:统发工资是指,根据编制、人事和老干部门核准的编制、职工人数、工资标准,由财政部门通过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向个人统一发放工资.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群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
7、问: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审批手续?
答:实行统发工资的单位,填制由财政厅制发的&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减审批表&及根据统发工资软件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费情况统计表&,在规定时间报送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
8、问: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在&统发工资&工作中的职责?
答: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是自治区老干部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离休干部和副省级以上退休干部的管理.在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工作中,老干部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对各单位离休人员和副省级以上退休人员的人数、离休费、退休费标准进行审核.
9、问:自治区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适用的范围及执行时间?
答:1、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营农牧场中符合国发〔号、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2、企业改制前由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营农牧场管理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3、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1993年未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套改工资的离休干部;4、企业离休干部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待遇平衡仅限于离休费(即离休后发的原工资)的平衡,不涉及其它待遇.5、凡自治区所属企业和中央驻疆企业离休干部未按文件规定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现要求平衡待遇的,可按新党老字〔1997〕7号、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离休费待遇平衡后,新的离休费标准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次月起执行.
10、问:哪些离休干部可享受浮动工资?
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即知识分子);在新疆实际工作满二十五年的其他国家干部,均可在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11、问:哪些离休干部可享受浮动转固定工资?
答:凡享受浮动工资的干部离休后,其浮动工资即转为固定工资(新党老字〔号;新财事字〔号;新劳人字〔号).按照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享受了浮动工资的知识分子,在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离休的,只要在疆工作满三十年,就可将浮动工资固定后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后离休的,均可将浮动工资固定后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12、问:哪些离退休干部不能享受浮动工资?
答:凡是在离退休前,没有享受过新党发〔1983〕71号和新党发〔1984〕37号文件规定的知识分子工资待遇的,离退休后一律不能享受.
13、问:知识分子工资待遇指哪些?
答:国家为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对在新疆工作的知识分子实行浮动工资待遇(含浮动转固定工资)、发放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
在新疆地区累计工作满二十年的知识分子,退休后继续留在新疆的,退休金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但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工资标准.
14、问:实行知识分子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答:在新疆工作满十五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享受知识分子补贴.在一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十元;在二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十五元;在三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二十元;在四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二十五元.
15、问:如何发放知识分子书报费?
答:凡工资相当于国家行政十七级及其以下,技术职称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的或虽无技术职称,但在在新疆工作满十年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满十五年的中专毕业生,在一、二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年发给三十元;在三、四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年发给四十元书报补贴费.
16、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
答:根据各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此项津贴;津贴类别,根据各地程度不同划分为一、二、三、四类区.国家将自治区全部列入了边远地区范围.
17、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调整过几次?
答:自日起,国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日起,国家又对新疆40个县(市)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进行了调整.其中:将16个县(市)由二类区调整为三类区;乌什县由二类区调整为四类区;23个县(市)由三类区调整为四类区.日工资制度改革时,国家把新疆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同时,国家又对新疆49个县(市)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进行了调整.
18、问:离休人员如何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006〕79号文件答:离休人员按照本人现在执行的职务(职称)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职称),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职称)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百分之百增加离休费
19、问:正常增加离休费的概念?
答: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工资就变成了离退休金.本人在职时的职务工资档次,自离退休时就固定不变了.因此,在职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时,离休人员比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至日,离休人员已经6次正常增加了离休费
20、问: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在离休费方面的体现?
答:①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即享受百分之百的离休费);
② 对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前,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发放1-2个月的生活补贴;
③ 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休干部可按照离休时的职务(或比照职务;或提高待遇),比照同职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办法套改,增加离休费;
④ 在职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时,离休人员比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
⑤ 企业离休干部可比照自治区国家机关同等条件离休干部,按照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5号、6号文件套改,执行平衡后的离休费标准.
⑥ 日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时,国家给离休人员按照职务(职称)的正副职,分别确定了平均增资标准.国发〔1982〕62号;新政发〔1994〕48号;新党老字〔1997〕7号、10号;新劳社字〔2003〕12号;新政发〔2006〕79号
21、问: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答:①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②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③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2、问: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发放办法?
答:根据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精神,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规定每年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实行按年度计发,并在每年元月份发给,如遇当年调整离休费,不论当年从哪个月增加离休费,均在第二年元月发放生活补贴时补齐新增数额.
23、问:离休干部应享受的每月补助、补贴主要有哪些?
答:离休干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应享受的月补助、补贴有:交通补助费、电话月话补助费、护理费、警衔津贴、归侨生活补贴、计划生育奖励金、事业单位提高10%工资补助、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现行津贴发放标准
24、问:自治区离退休人员交通补助费的规定?
答: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从1996年1月份起发放交通补助费,厅局级离休人员每人每月40元,退休人员35元,县处级离休人员每人每月30元,退休人员25元;科级以下离休人员每人每月20元,退休人员15元.
25、问:自治区离退休干部配备车辆的标准是什么?
答:省级及享受省级待遇的领导干部离休后,配备卧车一辆.厅局级离退休干部四人一辆;其他离退休干部、职工,五十人配备一辆;超过二百人以上,视单位情况适当增加.
26、问:自治区离退休干部电话补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自治区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50元,厅(局)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其他离退休干部费用自理.
27、问:发放护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答:因公(工)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
28、问:自治区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
答: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组通字[2007]20号);
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
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日至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29、问:自治区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文件精神,将自治区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800元.享受该项补贴的人员为:正省级干部(含中央批准的享受正省级单项待遇的干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伊犁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级干部).
30、问: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
答:①提高 护理费人员的范围是: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②护理费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31、问:自治区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答:一、调整护理费标准,仍按国发〔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亦按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执行.
四、原已发护理费或自雇费的离休干部,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标准较高的一项护理费.
32、问:如何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答: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后退、离休人员,退、离休前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自次月起按原工资的5%计发计划生育奖励金.
33、问:我区对归侨离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规定?
答:一九六九年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建国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我区行政、事
业、企业单位的归侨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80补贴.
34、问: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答: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包括级别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原工资&含地区生活费补贴.
35、问: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36、问: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哪些部分?
答: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的离休人员,其&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事业单位工改后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离休时按100%发给.
37、问:1993年工改后,计发离休干部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包括哪几部分?
答:离休干部每年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1993年工改后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是:
(1)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计发离休费.
(2)事业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额发给.
38、问: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是否可以计入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答: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并纳入基数的离休费,均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39、问: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离休费从何时计发?
答: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40、问:落实离休干部&两费&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建立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41、问: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1)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②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③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2)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原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③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要求,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⑤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合理使用.
(3)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②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42、问:在落实离休干部&两费&问题上,有关部门如何分工负责?
答: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经贸委系统要协助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
43、问: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哪些原则?
答: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
44、问:对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有哪些规定?
答: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组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5、问:什么是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
答: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
46、问: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后,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47、问: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统筹资金怎么筹集?
答:实行单独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费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48、问: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如何落实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答: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9、问:建立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同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解决离休干部&两费&问题,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给予补助.
50、问: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应当如何解决?
答: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项目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51、问: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怎样体现对离休干部的从优照顾?
答:住房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
52、问:在分配住房时,如何优先照顾离休干部?
答: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
53、问:自治区离退休干部住房面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离退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新政发〔1999〕39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建设控制面积标准,乡科级干部为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为130平方米.但在房改中享受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仍然按照新政办〔号文件规定执行,乡科级干部不超过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不超过83平方米,地厅级干部不超过98平方米.
54、问: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的离休干部有何照顾?
答: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55、问:对做好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离休、退休、退职人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我同级干部要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县、市以上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给予优先照顾.原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数量的老干部病床,以解决离休干部住院的困难.此项经费要单拨,所需基建项目应优先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原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对其他离休干部,各医疗单位须积极创造条件,增设干部病床,在门诊、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除在原单位合同医院就诊外,经所在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可在居住地区附近再确定一个医疗机构看病,凭收据报销医药费.合同医院全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医务室,须定期对离休干部进行体格检查.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医务室,建立巡诊制度,为离休干部送医送药上门.
56、问: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①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②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允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③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天至20天.
④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⑤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57、问: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疗费能否报销?
答: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58、问:应怎样理解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不变&?
答:《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
59、问:干部离休后,&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答:&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
60、问:对离休干部探亲有何规定?其探亲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干部离休后除按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61、问:对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及离退休费发放有何规定?
答: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1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当地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
62、问:地质队老干部离休后,是否继续发给野外津贴?
答:由于野外工作津贴是生产(工作)性质的待遇,不是地区性津贴,因此,地质队老干部离休后,不论是否仍居住原地,其原享受的野外工作津贴都不再继续发给.
63、问:干部离休后因工作需要仍坚持上班的,是否继续发给奖金?
答:干部从离休的下个月起,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坚持上班的离休干部,可与在职干部一样继续发给工作(生产)奖金.
64、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否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居住地工作?
答: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有关规定,可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离休干部也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镇安置.
65、问:离休干部特需费的标准及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①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②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③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丧事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66、 问: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
答:根据劳人老函〔1987〕5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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