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标准与购买社保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准不一样是否会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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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案例:王某毕业后进入本市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员工作,合同中约定王某月工基本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加上奖金津贴等王某实际月工资为5000元左右。后因工作等问题王某与公司发生了争执,今年年初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发现该公司几年来一直未按其实际工资收入5000元来缴纳社会保险费,仅仅按照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单位不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这种情况在目前的企业里十分普遍,社保第三方专业机构“51社保”发布了2015《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下称《白皮书》)。据《白皮书》数据,国内有近62%的企业未按照职工工资实际核定缴纳社保,其中24%的企业统一按最低基数缴费。
&& 那么,企业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企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劳动者遭遇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维权?
一、企业不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企业需“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该条规定对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做了原则性规定。
2、那么如何才算是“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呢?
实践中,员工工资差距较大,为简化缴费程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单位缴费压力,劳动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对社保缴费基数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1)关于哪些工资项目应计入缴费基数的问题:
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应按照统计局1995年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来计算:“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而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因此,奖金、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均应计入缴费基数。
(2)关于社保具体缴费基数如何计算问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的基数一般是按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
确定,待遇也基本统一,因此无需进一步讨论。而失业保险失业金的缴纳基数一般与养老保险一致。
&& 对于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来说,缴费基数会对职工今后领取养老金、公积金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我们着重讨论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问题。
①&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劳动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
中心函〔2006〕60号)第五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浙江对具体缴费基数的确定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险[1998]43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简称“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较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 《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4嘉兴市政府
第七条规定:“参保人员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2004年度按照4%、2005年度按照6%、2006年度起按照8%缴纳。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从进入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下保底,上封顶”的政策,即应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低于全省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按照60%缴纳;高于300%的,按300%缴纳。对于新进单位的员工则“按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从相关法律综合理解,单位确定的月工资应是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月员工约定的工资总额。
②住房公积金保险基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嘉公积金委办〔2008〕5号《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6723元),有条件的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管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到5倍(11205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原则上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750元)确定。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嘉金委办〔2005〕9号文件规定,企业单位可在9%—12%范围内自行选择确定,新建缴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按不低于6%的比例建缴。”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明确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也是跟养老保险一样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下保底、上封顶”,新调入单位的员工按照当月实际工资确定,而只有符合“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核准”的企业才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
二、&&&&企业不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企业需承担什么责任?
1、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未履行的,可直接划拨或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企业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加收滞纳金,再次逾期的,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劳动者遭遇此种情况如何维权?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以上规定,目前法院对于社保纠纷只受理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且无法补办,员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案件,对于关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争议,则规定由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征收机构处理。因此,劳动者如果对单位确定的养老及公积金缴费基数有异议的,首先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拒绝改正的可以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处理。
执业机构: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小企业如何规避社保缴纳和工资不匹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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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主动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详解|子非鱼说劳动法
作者:张晋科,广东沧正律师所本文系作者首发,欢迎转发。欢迎大家投稿,投稿邮箱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以上内容来自http://baike.baidu.com/link?url=ygSctKUDLqvMDH5Ejjd1wnZL31Wb7_hWp8KJmWR82jmlsRKzUpy-eeH9j4zvZvEPRhc7AzArpG3O9jTc1Q1e77hPi4MsfIgakjoOTO6culO) 在实践中,社保的购买缴纳,现在主要是通过地税局来缴纳,因此,不像以前那样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缴纳社保,这点应当予以注意。另外,一般来说,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的规定,也是无效的,比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经双方协商,应乙方(被告)要求,由乙方在户口所在地自行缴纳社保费,乙方未交纳社保费,则承担未参加社保给公司和本人造成的损失。”,但法院最终认定该约定是无效的。无效归无效,但从司法实践上看,还是具有一定的作用的。下面我主要说说不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一、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不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理由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该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开始计算。但是,在实践中,又会区别两种情况,在此要予以说明。一种是仅购买工伤险或者其它个别险种。在这种情形下,根据广州当地的法律实践,这种情形是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例1:员工李某自2001开始在A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有缴纳工伤保险,但其它保险并没有缴纳,一直至2014年3月,李某的月工资为3000元。现在李某也不想在A公司工作了,于是其提出了仲裁,以公司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辞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就是=19500元。第二种情形是已缴纳但不足的情况。根据广东省的指导意见以及法律实践,该情形必须先向社保部门投诉且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就社保问题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缴并被拒绝的情形,这时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理由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例2: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1年10月28日解除问题,广州某公司、李某均未对此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广州某公司应否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李某2005年2月19日入职广州某公司,该公司自2006年3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李某离职时已为其缴纳6种社会保险,如李某认为广州某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存在问题,理应先向广州某公司或相关部门核实、要求解决,李某直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损失赔偿1、养老保险的赔偿: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然,笔者认为,关于赔偿损失这块,应当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的工作年限按比例予以赔偿,特别是比如仅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一两年的劳动者,就不应要求最后的用人单位全额赔偿,否则,会严重影响接近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就业,有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不敢雇佣接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这也和国家延迟退休的政策相违背。由于社会保险法出台较晚,现在还没有案例确实支持劳动者。但由于法律实践中,法院已经明确了赔偿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对这块应予以重视。 2、医疗保险的赔偿:根据规定,在医疗保险可报销的范围内,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笔者自己遇到的一个案例即是如此,劳动者花费了七万元,但经社保审核,可报销费用为4万元,因此企业应承担4万元。而在广州医保的政策中,是当月缴社保,下月医保就可以享受,如果企业在补缴时未告知劳动者的,不办理医保卡的,又未结清医院欠费的,则要承担75%的赔偿责任,在广州的法律实践中,已经有用人单位遇到过。因此,用人单位在遇到补买社保后,应当即时办理医保卡,并结清医院欠费,要求医院用医保结算医疗费用。例3:法院认定:B公司作为成某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成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B公司作为成某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成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被上诉人成某的医疗费经有关部门的审核,其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待遇为报销医疗费用10284.4元。上诉人B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被上诉人成某可以享受的待遇为限。即上诉人B公司应赔偿被上诉人成某医疗保险待遇损失10284.4元。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欠妥,本院纠正。 3、失业保险的赔偿:根据最新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需要按社保部门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损失。在2014年7月1日前施行前缴费时间超出十二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例4-1:C公司将李某辞退,此情形属于劳动者“非自愿性失业”的情形,李某具备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由于李某从2001年9月10日起户口就迁入了广东省增城市荔城镇富鹏派出所开园居委菜园路13号,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C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连续多年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继续按照农民工合同制职工的身份为李军缴纳失业保险,致使李某在被辞退后不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故C公司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C公司应支付李某一次性赔偿33280元。例4-2: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本案中,林某与D公司自2008年6月3日起至2012年1月3日止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D公司应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现D公司未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参照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D公司应向林某赔偿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损失4428元[2700元×(20%+31个月×2%)×2倍]。 4、生育保险的赔偿:根据《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不包括计划生育中施行节育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流产时,可享受下列待遇: 1.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计发。每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30(天)。(下同)。2.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分别按顺产1600元;难产或多胞胎2400元;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300元,满4个以上至7个月以下800元,满7个月以上按顺产标准计发。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女职工生育顺产的按上年度市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的按50%计发。例5:关于生育医疗费,根据《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顺产1600元计算。关于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吴某要求按照上年度平均工资4541元/月为基数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计算为1135元(4541元×25%)。
5、工伤保险的赔偿:分两种情况,一是从未缴纳过,二是未足额缴纳的。第一种情况,这个不用解释的,是需要全部赔偿的;第二种情形的,是需要按其实际工资额度去弥补劳动者本应可获得的赔偿部分。例6: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红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黄某本人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黄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广州红海公司应向黄某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广州红海公司除应将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的黄某工伤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0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92.08元支付给黄某外,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3392.54元(32467.54元-190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346.14元(4638.22元-3292.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552.88元给黄某
三、行政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达到退休年龄的,公司不再有购买社保的义务例8:法院认定,关于黄某请求浩某公司赔偿其2007年3月至2011年10月间自缴社保费用损失及1998年7月18日起至2007年2月间未买社保造成的社保待遇损失问题,黄某2007年3月1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浩某公司不再负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故其主张自缴社保费用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个人意见但无论如何,首先,即使声明无效,但用人单位一定要签一份声明,并注明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防止劳动者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如果用人单位能给劳动者一定的社保补贴的,则应注明,如劳动者要求补缴的,则所有支付的社保补贴应当予以返还。这种情形下,由于社保补贴的返还可能比较大,劳动者很有可能会因此放弃补缴社保。——给予劳动者较大的经济压力,而且可以减少公司的损失。该类型的案件已经在广州的法律实践中予以确认,支持了公司的主张。第三,建议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以弥补劳动者发生意外可能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弥补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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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和社保基数不一样怎么办
实际工资是2300,社保基数是2330,3月份社保基数还是2330,可是社保局那里记录的工资变成了3500,可我工资还是2300,公司也没给我报3500的工资,现在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公司要给我多交纳社保,改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缴纳社保属于单位的强制义务,劳动者应与公司协商,让公司按照相应基数缴纳社保,避免处罚和补缴社保的风险。协商不成,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参照《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确实有些问题社保基数是每年七月份核定的 企业可以取最低档 我不知你所在地区最低是否为2330你实际工资是2300 社保局不可能是3500 以你现在的工资也无需交纳个税个税是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超3500的部分才交你要保留你的工资表 或银行打工资记录 上公司财务查到底是怎么回事
社保局查到的我工资就是3500,公司也没给我报
社保局所得在的信息是公司提供的那么当地社保核定的最低档是否为3500你需要确定 问社保和公司都行如是没办法你不够也得按此档扣社保 再有一个原因是公司报错了 或社保输入时弄错了 但这种情况概率很小
还可以改回来吗
如果错 是可以改的 但得到七月份核定时才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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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基数怎么算?养老金基数一般指“养老保险基数”,该基数指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计算现在应当交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基数。这个基数主要与本人的工资基数有关,与未来的养老金数额、与社会平均工资一般无关。但是如果你的实际收入额过高或过低与社会平均工资时,这个基数则需要调整。一般情况下,该基数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确定,除以12便月缴费基数。特殊情况:(1)若你的工资收入高于社会平均月工资3倍时,缴费基数就是按社会平均月工资的3倍计算,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计算;(2)若你的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月工资60%时,缴费基数就按社会平均月工资的60%计算。
3500元月薪是无需缴个税的。扣除社保费等费用后,实得超过3500元才要缴个税。
就是我现在交纳的社保费用比以前多了,可是公司又不能给我多交,我也不知道工资是怎么变成3500的
缴费基础是跟据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定的,最低60%、最高300%。如果参保人的申报缴费工资未达到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缴社保费。例如:参保人月平均工资2000元,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是2408元,那么,社保缴费工资就按2408元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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