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执行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规则

贵州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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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宗教事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宗教行政处罚坚持以下原则:
  (一)法定依据原则;
  (二)法定程序原则;
  (三)公正、公开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对下级宗教事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宗教行政处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管辖。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州)宗教事务部门管辖:
  (一)涉及本市(州)管辖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自治县(市、区、特区)的宗教行政处罚案件;
  (二)本市(州)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宗教行政处罚案件;
  (三)县、自治县(市、区、特区)宗教事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有争议的。
  第七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省宗教事务局管辖:
  (一)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州)的宗教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面大,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影响重大的;
  (三)市(州)宗教事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有争议的。
  第八条 宗教事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填写《宗教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宗教事务部门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九条 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发现下级宗教事务部门对依法应由其管辖的宗教行政处罚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宗教行政处罚案件督办通知书》。
  第十条 宗教事务部门在查处宗教行政处罚案件时,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一条 宗教事务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其他方式和途径披露的。
  第十二条 宗教事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宗教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宗教行政处罚立案报告表》,经主管领导批示后立案,同时确定2名以上宗教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并确定1名负责人。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宗教行政处罚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交办、报送、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本案承办人: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交办、报送、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对宗教事务部门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诉,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认为应当立案的,通知下级宗教事务部门予以立案。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五条 简易程序是法定的,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机关不能擅自改变程序规定或变通执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对以下情形: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含5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时,执法人员执法应为两人以上,并应当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应明确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其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填写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给当事人,将《送达回证》交由当事人签收。同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情节轻微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较重、违法行为有扩展趋向的,责令当日改正;情节复杂,涉及其他部门的,限3日内改正。
  改正期限过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复查,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将结果记录在案。对不符合改正要求的,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对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并经本人提出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专用收据》。其他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缴纳罚款的,宗教事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2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2日内报本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 一般程序是指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以外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程序。
  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在作初步了解后,拟将违法行为经立案报批再进一步作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再作处理。
  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写明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具体承办处理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立案报告表》获批准后,程序进入调查取证阶段。需要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询问或对其他与查处案件有关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可以到当事人或其他与查处案件有关的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也可以制发《谈话通知书》并在指定的谈话日3日前送达当事人或其他与查处案件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询问。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询问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应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严格按照&一人一录&进行,须由当事人、证人或有关人员确认并签名;内容如有涂改的,须由当事人、证人或有关人员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笔录主要由执法人员制作,也可由当事人本人书写,或者当事人委托他人书写并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笔录应严格按照&一人一录&进行,须由当事人确认并签名;内容如有涂改的,须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对查处案件有关的重要实施、证据线索等进行勘验记录的,应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用以记录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实记录案发现场的情况、对投诉举报点进行实地检查复核以及对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现场查处案件,需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应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于容易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终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设有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处、科)的,应在报批前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行为人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照宗教事务方面有关规定对其处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写明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内容、法律依据及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尽快确定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该时间的7日前将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届时未到指定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责任基本明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已基本成熟的案件,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写明处罚的内容、法律依据,处以罚款的还应列明罚款缴纳的时间、地点、方式。本文书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名称。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听证是指当事人被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正式处罚前,行政机关应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所举行的听证活动。听证程序并非所有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对当事人被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后的3日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正式决定;对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在听证的程序结束后作出决定。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取缔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行政处罚不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当事人或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
  第三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经过听证,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理。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审理期限。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当事人是公民的,由本人签收;当事人不在住所的,可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同时在送达文书中注明&代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当事人已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了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的,送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应在送达文书中注明&拒收&、拒收事由和日期,并须有在场的见证人签名,即视为已送达。
  第四十三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宗教事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制发《责令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敦促其履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于确有困难、需延期或者分期履行法律责任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制发《延期(分期)履行批准书》并送达当事人,允许其在合理期限内延期或分期履行。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经催告仍然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应一案一卷装订,立卷存档。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第五十条 宗教事务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制度。宗教事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其他案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本条所称宗教事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已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作出责令停止活动、撤消登记的处罚的案件;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宗教事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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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ICP备号 &&公安备案号:78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第4次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第4次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2016年5月13日)
各位记者朋友: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两项内容:一是介绍全省法院向执行难问题全面宣战情况;二是发布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白皮书。
一、全省法院向执行难问题全面宣战情况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承诺,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
4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执行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以改革为动力,全力以赴解决执行难题。党组书记、院长孙潮同志在党组会上强调,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视频会议精神,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攻坚战。
4月22日,省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会。会上,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传灵同志要求各中、基层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最高法院视频会议精神,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态度,不折腾、不观望、不纸上谈兵、不搞花架子,全力以赴投入实战中。在最高法院作出庄严承诺以来的两个月时间里,全省各法院开拓进取,努力拼搏,依法执行了一批案件。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年5月10日,省法院党组对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视频会议精神,再次进行研究和讨论,决定2016年在全省各级法院实施&四三二一&工作部署,即开展四项行动、推进三项建设、落实两项责任、组织一项活动,以全方位、&立体战&的方式,向执行难问题发动进攻。下面,向各位记者朋友具体介绍&四三二一&工作部署情况。
(一)关于开展四项行动
1、全省法院开展立案一年以上有财产未执结案件清理行动。根据行动实施方案,开展此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是:全省各级法院要集中清理执行立案一年以上(截止2015年5月31前)有财产未执结案件,同时集中登记核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通过清理行动,使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基本执行完毕,为解决执行难打下坚实基础;使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台账清晰,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及时恢复执行做好准备。
行动从5月10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行动分为建立台账、边清边执、中期检查、总结验收四个步骤。在行动中,各级法院将对2015年5月31日前立案、有财产未执结案件,以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行清理核实,逐案登记造册,做到两类案件分列台账、分别统计;从本次执行案件清理之日起,采取边清边执的方式,对立案一年以上有财产未执结案件立即进行执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实行财产定期查询制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省法院要求,执行务见成效,对已核实查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结率达到70%以上,标的金额到位率达60%以上;探索推行被执行人财产悬赏举报制度,各级法院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在这里,要特别介绍一下&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各种原因难以执行,即常讲的&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特殊主体难动、协助执行部门难求&。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律上称为&执行不能&,不是难不难的问题,这类案件占了很大一部分。在本次清理行动中,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各级法院将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监督。
2、全省法院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行动。根据行动实施方案,开展此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是:清理全省各级法院执行案款情况,依法予以发还,维护司法公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边清边发,分类处理等方式,逐笔逐案建立台账,及时执结一批历史积案,进一步提高执行案款规范化管理水平。
根据最高法院统一安排,各级法院清理行动从4月1日开始,至10月份结束。行动分为边清边发、抽查整改、总结报告三个阶段。在行动中,对2015年12月31日前各级法院已收取但尚未发放的执行案款及执行案款以外的其他暂存款,要形成清晰台账,确保案款的流转和发放透明高效,全程留痕、全程公开;清理工作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各级法院每两个月向同级检察院通报一次清理进展情况。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法院要认真梳理执行案款在收取、管理、发还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建立完善信息化执行案款管理规则,形成执行案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3、全省法院开展反规避抗拒执行惩戒失信整治行动。根据行动实施方案,开展此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是:在2016年底前,各级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转移隐匿财产、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及时、依法进行整治,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老赖&逃债空间,促其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推动形成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维护社会诚实信用的良好氛围,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行动从5月10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行动分为动员部署、攻坚实施、检查总结三个阶段。在行动中,各级法院要注意坚持好依法进行、积极有为等工作原则,惩戒和整治失信被执行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要按照最高法院要求,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对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依法、及时、积极有为地采取纳入失信名单、联合信用惩戒、罚款、司法拘留、追究拒执罪等措施。
在具体工作措施方面,重点做好以下四项:
一是落实财产申报制度。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在送达执行通知时,书面告知被执行人应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拒不申报或经核查申报不实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依法纳入失信名单。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符合纳入失信名单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要及时纳入。对于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没有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6年6月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的比例,应达35%以上;2016年12月前,纳入比例应达到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90%以上。
三是加强联合信用惩戒。对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被执行人,除与民航、铁路、边防等部门协作,限制其乘飞机、坐高铁、出国(边)境等高消费外,全省各级法院要逐步落实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达成的联合惩戒合作协议,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行业信用评定、评优评先、融资信贷、公共项目招投标、补贴性资金发放等方面予以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四是打击抗拒执行行为。依法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于抗拒执行情节较为严重的,该罚款的及时罚款,该司法拘留的及时司法拘留。对于符合刑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形的,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工作联系,共同做好拒执犯罪移送侦查、审查起诉等工作,形成打击拒执犯罪高压态势;对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执行部门要加强与刑事审判部门衔接,以自诉案件立案追诉,并确保追诉质量。
4、全省法院开展涉执行信访案件清理化解行动。根据行动实施方案,开展此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是:在做好日常执行信访接待处理工作的同时,对截止2016年5月进京赴省访的执行信访案件,以及各中院辖区内长期访、重复访的执行案件进行集中清理,采取各种措施和方式予以化解,全力减少久访不息的执行信访案件,促进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轨道。
行动从5月10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行动分为安排部署、集中梳理,注重实效、集中化解,抽查检查、总结验收三个阶段。在行动中,要对重点清理的执行信访案件一并梳理、逐案登记、建立台账;对所有纳入化解范围的涉执信访案件,明确牵头领导及责任人,确定化解进度时间表和结案时限;明确牵头领导及责任人后,主动约谈信访人,认真、耐心听取其诉求,在法律范围内,想尽办法、穷尽手段,确保按期化解;化解中做到有错则纠,有瑕疵则补正瑕疵,没有问题的依法报请终结;执行局及内设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化解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省法院明确,全省法院对涉执行信访案件信访人的回复率应达100%,化解率不低于60%。
对于以上四项行动,省法院将实行推进和落实情况每周通报制度,以此督导行动取得实效。
(二)关于推进三项建设
1、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各级法院所有执行案件均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案件网上办理、网上监督;加强被执行人财产网络查控系统建设、执行指挥系统建设、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案件办理进一步规范化。
2、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加强和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对辖区内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职能作用。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执结的案件,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要跟踪督办;对于在各地执行受阻的案件,可由上级法院决定交叉执行、联合执行或提级执行;对于下级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案件,指令下级法院限期执结。
3、推进执行改革创新建设。4月21日省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了省法院、六盘水中院及花溪等八个基层法院执行改革试点方案,该方案已报最高法院等待批复。除方案确定的试点法院外,其他法院也应积极有序推进执行改革。通过改革,形成纵横结合、内外联动、反应迅速、指挥有力的执行工作新体制。
(三)关于落实两项责任
1、落实执行工作责任制。在案件办理中,各级法院及其执行人员要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反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执行失范行为,确保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2、落实廉洁责任制。在执行工作中,各级法院要落实和完善执行廉洁责任制,做到警钟长鸣、干净办事、廉洁执行;凡发现不廉行为,坚决查处,决不手软。
(四)关于组织一项活动
即组织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宣传报道活动。今年5月,全省各级法院要发布2013&2015年执行工作白皮书;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宣传报道执行工作情况,特别是全省法院向执行难宣战的举措、成效和典型案例等;要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两到三年时间内,形成执行工作宣传常态化机制,让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
二、发布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白皮书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同志作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后,全省各级法院在中央、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已经吹响向执行难宣战的&冲锋号&,有决心和信心兑现最高法院的承诺。我们的决心和信心来自哪里,来自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逐步解决执行难所做的努力、取得的成效和打下的坚实基础。为此,省法院印发了《贵州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2013年至2015年)。下面,将《白皮书》发送给各位记者朋友,请予关注和报道。&
贵州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
(2013年至2015年)
一、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职责,坚持依法执行强化规范管理
二、维护司法公信,依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三、开展专项活动,集中解决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四、不断探索创新,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五、推进执行信息化,实现执行模式的变革
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升执行干警素养和能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职责,依法保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开拓进取,积极作为,2013年至2015年各项执行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为化解社会矛盾、推动贵州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一、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职责,坚持依法执行强化规范管理
执行工作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启动执行程序,将对案件当事人财产甚至人身造成影响或重大影响。全省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紧紧围绕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职责,坚持依法执行和规范管理,推动执行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严格依法执行。全省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依法审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等,办结了大量执行案件。2013年至2015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50183件,执结141523件,同比分别上升50.64%和43.38%;执行到位标的金额505.02亿元,同比上升194.75%。三年执结案件中,诉讼类执行案件117716件,同比上升40.10%,其中,民商事执行案件111835件,同比上升43.67%;刑事执行案件5624件,同比下降0.44%;行政执行案件257件,同比下降51.78%。非诉讼类执行案件23375件,同比上升65.27%,其中,行政非诉审查类案件15517件,同比上升33.48%;仲裁执行案件7675件,同比上升221.40%;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183件,同比上升39.69%。其他执行案件432件,同比下降20.44%。通过案件的办理,维护了司法权威,保护了群众权益,促进了和谐稳定。
(二)规范案件办理。在依法执行的同时,全省各级法院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基本情况为:一是立案、结案规范,切实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是查控被执行人财产规范,做到法律手续完备,查控对象准确,不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不错误查控案外人财产;三是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规范,处置程序依法、公开进行,凡需变现的财产,原则上采用公开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变现;四是案件信息录入规范,所有执行案件均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避免出现&抽屉案&、&荷包案&;五是2015年7月省法院执行局编印《贵州法院执行案件办理相关工作规范》,提供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干警学习、使用。
(三)合理配置职权。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全省各级法院不断探索,逐步优化执行职权配置,实现执行权科学运行。《意见》明确执行权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全省各级法院在执行局内部分别设立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机构或团队。执行实施部门负责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事项,由法官或其他执行人员行使;执行审查部门负责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行使。对执行权的分权制约,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的权益得到更及时、更规范的保护和救济。
(四)关注社情民意。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攀升,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各种诉求、意见,以来信来访和其他方式不断反映到全省各级法院。各级法院认真执行最高法院、省法院关于听取群众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及执行信访工作相关规定,依法、耐心、负责地做好有关工作。2013年至2015年,全省各级法院采取不同方式听取群众意见,重视来信来访,如省法院共接待和处理各类执行案件来信来访1450余人次。通过现场接访、案件&会诊&、带案下访、审查评查、司法救助等方式,成功化解了不少长期访、重复访、群体访案件。如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受理的某某房开公司系列执行案,涉及纠纷702起、涉及人数834人(自然人823人、法人11个),案情疑难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大,上访、群体访不断,各方高度关注。在省法院指导下,中级法院高度重视,群策群力,历时三年零六个月,于2015年11月较圆满执结了全部案件,保护了众多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维护司法公信,依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明确提出执行工作&一性两化&工作思路,其中&一性&就是要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省各级法院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和最高法院要求,依法、准确、积极有为地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以及视失信情节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予以严厉惩戒,维护司法公信力。
(一)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等的失信被执行人,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局及时将其失信信息录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自2013年10月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全省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共29444人,其中2015年纳入22058人。据统计,在20%左右的案件中,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黑名单&后自动部分或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施秉县法院执行的叶某某、郑某某申请执行许某某一案,2014年5月法院判决许某某应支付叶某某、郑某某股权转让金400万元,但许某某未予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许某某长期规避执行,甚至到非洲某国滞留不归。施秉县法院2015年1月将许某某纳入失信名单,年底许某某发现翌年春节将至,自己因被纳入失信名单无法购买机票回国,遂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此外,各级法院还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公告栏、户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促其履行义务。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按照法律和最高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已纳入失信名单库的被执行人,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现阶段,被纳入&黑名单&者,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和一等座以上动车等。下一步,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房产、非经营必需车辆,租赁高档办公场所,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购买高额保险理财产品等行为,以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如黎平县法院在执行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2014年4月法律文书即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尚欠21万余元未予履行。执行法院多次与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联系,其均采取回避态度。后法院了解到曾某某子女在国外读书,其经常出国,为敦促其履行义务,2015年2月法院决定限制其出境。当曾某某准备再次出国而无法成行时,将21万余元案款汇入了法院执行账户。
(三)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为有效遏制部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现象,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全省各级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依法、果断、准确适用罚款、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其中2015年,全省各级法院在2176件执行案件中,对78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罚款,对1955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经统计,采取强制措施后,在约70%的案件中,被执行人自动部分或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贞丰县法院执行的李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小学教师)一案,2015年4月贞丰县法院判决由周某某在十日内按双方签订的《股份合作开发合同》的约定,支付李某某、张某某地面附着物补偿款67518元,但周某某未按期履行。2015年8月李某某、张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找到周某某,要求其履行义务,周某某有履行能力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贞丰法院遂作出对周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拘留期间,周某某亲属代其履行了法律义务。
(四)对失信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在执行中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为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幅度,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全省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不断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其中2015年全省共有14人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被判处刑罚。判刑后,当事人大多认罪悔罪,并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江口县法院审理的喻某、向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2008年6月5日,向某驾驶喻某所有的轿车发生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江口县法院判令喻某、向某赔偿死者家属10.5万元,但其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长期下落不明,被法院在定期查控中发现。经查,喻某后来购置雪铁龙牌轿车1 辆,向某有长安牌轿车1辆、两轮摩托车1辆。二人有能力履行而逃避执行长达3年,涉嫌犯罪。2014年12月江口县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决定对喻某、向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喻某、向某家属随即代二人履行了义务。2015年10月经江口县法院审理,被告人喻某、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三、开展专项活动,集中解决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部署,针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活动(行动),集中时间、人力、财力予以解决。
(一)开展涉民生集中执行行动。<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年12月至2014年6月,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根据最高法院部署,全省各级法院开展为期半年的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医疗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涉民生类案件专项集中执行行动,其间共执结案件1198件,执行到位标的额7220.08余万元,标的到位率为92.31%。2015年11月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在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的通知》,省法院决定从2015年12月1日起开展为期两个半月的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在此次行动中,全省法院执结案件1012件,到位金额5559.29万元;司法救助275人,救助金额402.75万元,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权益,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
(二)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根据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全省法院从2014年7月起,开展为期一年的&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主要任务是对涉民生、金融债权和一年以上其他未结执行案件进行清理,以及对尚未录入案件信息系统或录入信息有误的案件进行补录核录。在活动中,全省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共清理涉民生、金融债权和一年以上其他未结执行案件37446件,标的总额134.62亿元,已执结37049件,结案率98.94%,执行到位43.97亿元;同时对22万余件案件进行了核录补录,为执行信息化奠定基础。2015年9月,最高法院印发《关于&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总体情况的通报》,对我省法院七项工作给予肯定,如对金融债权案件的清理执行到位金额超过10亿元、标的到位率超过30%,对立案一年以上其他未执结案件的清理标的到位率超过20%,这两项工作的成效名列全国前茅。
(三)开展全省法院涉煤矿查封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在&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中,省法院根据国家和省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需要,于2014年7月7日至9月30日,组织开展&自选动作&&&涉煤矿查封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截至2014年9月30日,全省各级法院共执结涉煤矿查封执行案件75件,执行到位标的金额1.62亿元,合法解除煤矿查封80个,帮助在查封状态下办理采矿权过户手续煤矿7个,一批原本处于查封状态的煤矿得以顺利完成兼并重组工作,有力地支持和配合了省政府煤矿兼并重组采矿权工作。专项清理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
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全省各级法院还开展了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清理活动、打击拒执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不断探索创新,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年以来,围绕解决执行难问题,全省各级法院不断创新执行手段和方法,完善执行工作相关机制,促进执行工作新发展。
(一)积极推行网络司法拍卖。<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年10月,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尚处于起步阶段,省法院即出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执行中涉案财产的处置,通过淘宝网以电子竞价方式公开拍卖。网络司法拍卖的特点是,受众面广、公开透明、系统自动竞价、不需要支付佣金等。经一年多的运行,至2015年底,全省99家法院均已入驻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共计88家法院举行了网络司法拍卖1907次,成交标的物193件,成交总金额21501.21万元。较之起拍价,平均溢价率29.98%,为买受人共节约佣金约1070万元。2015年12月21日《人民法院报》头版以《创新、公平、廉洁&&贵州法院网络拍卖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为题进行报道。
(二)不断推进执行工作&三公开一沟通&。为贯彻落实中央&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和最高法院执行公开有关精神, 2015年2月省法院下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建立&三公开一沟通&机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执行工作&三公开一沟通&,是各级法院在执行案件办理中,要做到办案流程公开、被执行人财产查询信息公开、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公开,案件关键点主动与当事人沟通,把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的情况,明白告知当事人。文件下发后,省法院执行局对执行情况进行多次检查。通过该文件的检查和落实,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和公开性,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2015年7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三公开一沟通&机制进行了专题宣传。
(三)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作用。根据执行工作自身的规律和特点,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为发挥好&三统一&作用,省法院成立了执行指挥中心,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任指挥长,省法院执行局及中级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为成员。执行指挥中心每月召开例会,研究解决全省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疑难复杂案件&会诊&,由高、中级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及执行业务专家,共同对某一案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提出意见,供执行法院参考。随着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将在统一管理执行工作、逐步解决执行难中发挥更具体、更直接的作用。
(四)建立完善执行案件听证制度。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等的执行救济作了规定,但在救济中如何查清案情、如何听取各方意见等尚无具体规定。2014年11月,省法院执行局出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全省各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可组织召开听证会,由各参加人围绕执行事项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表达其主张和理由,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听证程序规则》对需要听证的情形、听证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听证的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通过该制度创新,弥补了法律制度空白,维护了当事人等相关人员权益。
五、推进执行信息化,实现执行模式的变革
为扭转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特殊主体难动、协助执行部门难求的局面,全省各级法院坚持不懈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作为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手段,已初见成效。
(一)建设覆盖金融机构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省各级法院加快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均与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接,依托该系统可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性的21家银行存款情况。作为&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的补充,省法院建设的全省三级法院联网使用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已与省内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13家银行开通了网络查询业务,与民生银行、重庆银行等9家银行开通了网络冻结业务。截止到2015年底,全省法院共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6575件执行案件进行财产查询,累计查询到银行存款68.69亿元。下一步,各级法院将与公安、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合作,实现信息互通互享,使被执行人财产无处遁形。
(二)加速推进全省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建设。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执行指挥系统具备网络查控功、远程指挥、信息公开、信用惩戒、监督管理和决策分析功能,其建设是法院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内、外部资源,破解执行难的重大举措。为此,省法院决定以遵义市中级法院作为试点单位,推进执行指挥系统建设。遵义市中级法院执行指挥大厅、远程执行指挥系统等建设已初具规模,其中我省首创的执行会商系统,已可在该院上线运行。省法院及其他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建设,也在紧锣密鼓推进中。全省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建成后,将可远程同步指挥处理突发事件、远程会商疑难案件、远程监控执行现场等,极大提高执行快速反应能力。
(三)多途径构建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省法院于2015年1月开通12368电话语音系统,通过该系统当事人可查询到各级法院与执行案件有关的信息;省法院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对接,登录该网可以查询到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执行案件所依据的裁判文书、履行情况等信息;有的中、基层法院还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手机短信、手机APP、微信、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等公开执行信息。此外,省法院已在2015年底基本做好与最高法院研发的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连通的准备,该系统具有37个流程节点,以及一键操作实现&总对总&查控、执行公开、信用惩戒及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正式上线后,执行案件将实现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程监控。
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升执行干警素养和能力
执行工作是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国家强制力保障,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执行队伍。2013年至2015年,全省法院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执行作风明显改善,能力水平不断提升,工作业绩再上台阶。主要做法: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执行队伍方向正确。各级法院执行部门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持之以恒反对&四风&,切实践行&三严三实&,抓作风、转作风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植干警心底。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和实战练兵,提高执行干警综合素养和业务能力。全省各级法院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执行干警学习、研究执行理论,熟悉、精通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通过办理具体案件,不断提升实战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三是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确保执行队伍廉洁司法。全省各级法院始终坚持对执行队伍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整治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2014年10月,省法院执行局印发《关于通报全省法院执行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通知》,对7起执行人员违法违纪典型案件进行通报,起到了引以为戒、警钟长鸣的作用。
三年来,全省各级法院为破解执行难作出了不懈努力,但离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还有差距,执行工作仍面临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一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能否成功执行,不仅取决于执行法院的努力,更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长期在执行案件中占30&40%的比例,导致不少当事人权益无法兑现。二是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逃避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有的被执行人搞&人间蒸发&,四处隐藏难觅踪影;有的转移、隐匿财产,造成资产状况不明的假象;有的移花接木,将房产、股权、证券等登记在他人名下;有的搞假离婚、假破产甚至假诉讼,玩&金蝉脱壳&;有的诉诸威胁,以跳楼、喝农药、自焚等极端方式阻碍执行;有的不惜暴力抗法,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等,司法权威受到挑战。三是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执行工作中,绝大多数案件需要及时查明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但一些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的单位、个人,拒不协助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拒不协助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法院的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四是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建设水平滞后。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建设正处于发展阶段,尚未覆盖全国及所有基本财产形式。加之现在人们拥有的财产形式多种多样,如各种互联网理财产品、基金、保险红利等,许多项目法院无法查询,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拥有这些财产。五是有的执行人员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和选择执行现象。三年来全省法院新收执行案件数量分别约为4万件、5万件和7万件,呈逐年大幅递增之势,而同期执行力量几无增加。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出现部分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和选择执行现象,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司法不廉现象,加剧了执行难的存在。六是少数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的现象仍有发生等。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年3月13日,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全省各级法院在中央、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已经吹响向执行难宣战的&冲锋号&,有决心和信心兑现最高法院的庄严承诺。今后一段时期,各级法院将大力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等执行信息化建设,实现对被执行财产的&一网打尽&;进一步推动跨部门、跨行业信息互通共享,共同惩戒失信行为;不断强化执行监督,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行为进行问责;推行执行体制机制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忠诚干净担当的执行队伍等,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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