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孕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同后能随便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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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后,请问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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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行为。  通俗讲,排除个别原因(死亡、破产等)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就是终止,没到期有人提出不干就是解除。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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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是指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彼此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复存在。有下列情形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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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讲,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却不再履行下去了,是解除;到期了自然结束双方权利义务了,是终止。  你的公司月中通知你不用上班,是指立即要你走人还是月底合同到期了就拜拜?前一种情况是解除,后一种是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员工在该单位工作每满一个月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支付而一分未付且原因是用人单位明知应付而无理拒付的,是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但这里有一个问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在执法层面上很难认定,劳动监察部门可能不会受理你的投诉,即使受理,也一般采取调解措施。  应当支付而一分未付但原因是双方就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已支付一定数额但你认为不满意的,你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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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可以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须具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相应条件,否则须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随便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辞退,需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和47条支付双倍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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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员工离职,属于自己辞职,办理离职手续时,希望公司给开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想领取失业金,但是公司领导不同意给开。我想问一下,如果员工不是因旷工离职,但是想让公司给开这样的证明,公司可以拒绝开吗?为什么?如果公司给开的话,有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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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按照实际开证明!
正常离职就要正常开离职证明。
@琳达goodluck:明白!
这个问题,是HR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了。。。
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况下,公司人事部如果开这样的证明就太不专业了!看似很小的一个环节,HR一定不能讲人情哦,要不然就是HR兜着走的事儿!
1- 员工本人自愿辞职,人力资源部在办理该笔社保退工时,如果按解除合同办理,员工便可以领取失业金;
2- 但一名HR做事,应走一步看三步,才具有思维性吧。后果:员工一旦反悔去劳动仲裁,企业需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劳动者 每工作满1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最大不超过12个月(此处应按 工资总额算 并非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款请自行研修,不累述,网上有);
3- 而,如果办理社保退工 是以 辞职 ,来办理,员工是无理由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法有规定)&
4- 想想后果,真发生了赔偿,就是失责。责任在谁?!利害关系显而易见。你们领导是正确的!
@春子那边:谢谢,刚刚入行,还是欠缺很多该行业的知识,受教了!
我公司曾经有个职工主动离职后为了办理失业找公司要求给出具证明,其本人再三央求下家单位只招收失业人员,那家单位也是为了得到政府补贴,又加上有领导指示要求给办理,我只好给办了。幸亏我要求他写了如下声明:因本人原因办离职手续,为了办理失业需要单位出具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证明,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半年后他因为自身原因被迫离职,还想回我公司工作,我公司没有同意,他一气之下到仲裁投诉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我公司出具了他的申请,判决对方败诉。这就是经验教训。
@清爽蓝天:嗯嗯,一身冷汗,多谢指点!
可以拒绝,不然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被查到骗保就麻烦了
@梦想照现实:谢谢提醒!
你们领导很英明
@96A坦克:我也觉得是,
涉嫌”骗保“行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保有可能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孤鹜落霞齐飞:谢谢解惑!
少惹麻烦的好
@糖块:嗯嗯,多谢提醒!
这种证明还是不要开具的好,首先是对员工将来的择业不利,谁会要一个不遵章守纪的人,失业金又不是可以一直领。
再是公司容易有支付赔偿金的风险,明明没有旷工,却出具这样的解除合同证明,员工反咬一口的话,找谁去哭?
还有就是这是骗取失业金,什么后果就不知道了。
@松琳:谢谢,受教了!
当然可以拒绝,还用问为什么吗?
如果给开,公司存在的风险是:公司辞退是要给补偿的。
@上林:不懂就得问为什么,呵呵,谢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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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 还能反悔吗?请认真看好
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还能反悔吗?今日说案告诉你!案例2012年7月,张某到L公司工作。8月1日,双方签订期限自日至日的劳动合同。日,张某提出离职申请,L公司同意张某离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L公司)乙(张某)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甲、乙双方于日解除劳动合同。&2&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日前办结工作交接。&3&甲方在工作交接办结后与乙方结算剩余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并一次性支付乙方补偿金13200.50元,该款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未结算的加班费等各项费用;乙方对此予以完全接受,无异议。&4&甲、乙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L公司于日向张某账户支付了13200.50元。同日,张某完成离职交接工作,L公司向张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随后张某又觉得吃亏了,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L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3694.43元。结果: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解析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以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就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张某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张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张某认可与L公司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领到补偿后又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差额,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双方约定的“一次性支付乙方补偿金13200.50元,该款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未结算的加班费等各项费用”、“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尽管按规定计算,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略高于实际得到的数额,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故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庭审中,张某主张公司对其存在胁迫行为,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应对L公司胁迫其签订《协议书》提供证据,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故仲裁委对张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案件启示仲裁实践中,有些劳动者为了先拿到补偿,往往没考虑清楚就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事后又后悔,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其主张很难再得到支持。建议劳动者在签署有关文件前,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员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自己不能接受的不签字,避免出现上述案件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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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通车的广州市凤凰山隧道,昨天举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听证会。24名听证代表中,共有19人支持客车、货车“一视同仁”的方案一,4人支持对货车有所优惠的方案二,另有1人提出将两个方案融合。据悉,凤凰山隧道将于年内开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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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生合同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不能解除?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解除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对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可以工作到退休。从这种意义上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但这并不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定条件,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只要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依法定条件解除。例如,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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