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层妖塔真的存在吗》哪七个字侵权了?

7个字14万,电影《九层妖塔》一审被判字体侵权
作者 | 二月飞鸟(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本文2118字,阅读约需4分钟)近日,书法家向佳红诉电影《九层妖塔》制作方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发行方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投资方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网络传播单位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一审结果出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向佳红经济损失14万元,并登报致歉。向佳红主张,其未授权任何个人使用其创作的“向佳红书法字体”,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其发现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其创作的书法字体中的“鬼”、“族”、“史”、“华”、“夏”、“日”、“报”共七个字(以下简称涉案单字),分别体现在电影道具《鬼族史》和《华夏日报》中。向佳红认为,《鬼族史》与《华夏日报》在涉案电影的片花、终极预告片及整部影片中以长镜头的形式出现多次,在影片中占有主导分量、是剧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故事的连结起到了一定的突出的作用,是揭开神秘故事情节的关键。向佳红已在此套字体库中明确署名此套字体仅用于学习交流使用,对个人用户免费,商业使用需经其本人授权,同时留有本人联系方式。向佳红认为,四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将涉案七个字体用于影片内容制作中,并公开发行赚取票房和广告费用,严重侵害了其享有的字体版权。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归纳了如下争议焦点:1、影片画面中出现的七个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如何确定其独创性;2、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原告向佳红为涉案七个单字的作者;3、涉案电影的片花、终极预告片及整部影片中出现涉案七个单字是否构成侵权;4、被告对于“向佳红书法字体”的使用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行为;5、本案中四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所主张的支付版权使用费及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成立,其主张的具体赔偿金额是否合理。1涉案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如何确定其独创性《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具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书法是一种展现文字之美的艺术表现形式,兼具传情达意和艺术美化的功能。书法的书写虽然受限于汉字本身笔画和结构上的固定搭配,但书写者仍可借助具体的线条、点画等,在字形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曲直设计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和创造,融入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表现出独特艺术美感,体现出书写者自己的个性,从而具有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向佳红主张权利的“鬼”、“族”、“史”、“华”、“夏”、“日”、“报”7个单字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长短,以及繁简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呈现了呈现了不同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2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原告向佳红为涉案七个单字的作者本案中,在不同网站中查找到的“书体坊向佳红毛笔行书”“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均可在线生成涉案7个单字,而且其中均声明有该字体是向佳红书写,版权归向佳红所有。向佳红也提交了涉案“鬼”“族”“史”、“夏”、“日”、“报”6个单字的手稿原件以及“华”字的手稿复印件,该涉案7个单字与上述在线生成的相应单字一致,仅仅存在作品载体的区别。而且,向佳红也提交了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著作权声明书》《作品说明书》《作品登记证书》。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7个单字是向佳红书写,著作权归向佳红所有。3涉案电影的片花、终极预告片及整部影片中出现涉案七个单字是否构成侵权经对比,涉案电影及预告片的道具中使用的7个单字与向佳红涉案单字在字形整体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的长短、粗细、曲直选择等方面均无明显区别,可以认定该7个单字是向佳红涉案7幅书法作品。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上述使用涉案书法作品并未征得向佳红的许可,侵害了向佳红对涉案书法作品享有的复制权。4被告对于“向佳红书法字体”的使用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行为涉案电影的道具中使用了涉案单字不排除其起到了说明道具名称的作用,但同时也完整展示了涉案单字的艺术美感。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之所以不选择其他常见字体而选择具有一定美感的涉案单字本身的事实也能说明涉案单字在涉案电影道具中不仅是起到表情达意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了传达艺术美感的意义,再现了涉案单字的美术价值。四被告对涉案单字的使用并未通过增加新的理念或视角使涉案单字具有了新的价值或功能从而改变了涉案单字原有的美术价值,该使用行为不具有转换性。四被告未经授权,同时也未向向佳红支付报酬,影响到了向佳红通过授权获取相应经济收益,该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5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对于四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单字的艺术价值、涉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向佳红相关书法作品的对外许可使用费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4万元。向佳红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且公开赔礼道歉也能够起到弥补精神伤害的作用,故法院对向佳红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并未拘泥于法条机械办案,而是从法律规定的精神出发,能动适用商标法的先用权抗辩条款,通过判决澄清了商标实践中老百姓的认识误区,有利于大力弘扬诚信经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先用权影响力要件标准的把握,应当控制在“显著性+持续性使用”标准和地域性知名度标准之间,并根据司法政策适时向“显著性+持续性使用”标准倾斜。
本文从介绍浏览器UA的起源、历史和现状出发,尝试以法律人的视角对其中的法律相关问题浅析一二。
还记得前不久因被认为模仿Tinder“左滑”“右滑”而被起诉的探探吗?据了解,这起案件最新的进展是,探探与原告Match Group(下称“Match”)达成了和解。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指导意见,PTAB将只能受理或不受理所有被挑战的权利要求。
本案判决并未拘泥于法条机械办案,而是从法律规定的精神出发,能动适用商标法的先用权抗辩条款,通过判决澄清了商标实践中老百姓的认识误区,有利于大力弘扬诚信经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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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5月16日,欧洲法院第八分庭刚刚在一起案件中认定,不能仅凭产品具有“创新性”,就认为其所使用的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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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苏法视野”刊登沈韦宁等与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张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张某持有茅盾先生《谈最近的短篇小说》的手稿原件,后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包括涉案手稿在内的多件物品,茅盾先生的继承人认为张某和拍卖公司侵害了涉案手稿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名家手稿因其特有的增值属性往往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市场流转,但拍卖公司通常更加注重对手稿物权归属的审查,对手稿上承
美国东部时间日下午(北京时间4日凌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了对华“301条款”调查征税产品建议清单(完整清单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阅),美方声称此举是为了应对中国所谓“有关强制美国技术和知识产权转让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这一举动将可能使中国出口至美国的多种产品受到影响。
Bruce“左滑不喜欢,右滑喜欢”——不少80后、90后甚至00后的小伙伴都玩过或听说过一款名为“探探”的社交软件,而左滑右滑这种社交模式便直接源自美国的“Tinder”这款app。
在北京的专利年会上,来自苹果关联私人执业律师的一个带有些许敌意的问题,引发了一场激烈的、略微难堪的对话,十分罕见。苹果与中国公司西电捷通之间在中国法院的战火已经燃烧了一年多,而今天刚刚在中国国家会议中心开幕的中国专利年会的与会者,亲眼看到了这一幕的上演。
法定赔偿,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一个数额范围,在难以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以及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情节等因素,运用自由裁量权在法定范围内酌定具体赔偿数额的一种方法。我国现行各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定了上限不等的赔偿数额范围,并且在立法上有逐渐提高赔偿数额上限的趋势。[1]作为一种补充性赔偿方法,法定赔偿在我国目前的损害赔偿机制中具有特殊的功用和地位。本文将围绕如何酌定一个符
本案判决并未拘泥于法条机械办案,而是从法律规定的精神出发,能动适用商标法的先用权抗辩条款,通过判决澄清了商标实践中老百姓的认识误区,有利于大力弘扬诚信经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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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前不久因被认为模仿Tinder“左滑”“右滑”而被起诉的探探吗?据了解,这起案件最新的进展是,探探与原告Match Group(下称“Match”)达成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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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作:010-
(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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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东)
媒体合作:010-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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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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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一审宣判:7个字被判赔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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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一审宣判:7个字被判赔14万2015年9月,&陕西女婿&陆川执导的灾难探险片《九层妖塔》上映,20天取得了超过6亿的票房,并斩获多项大奖。不过,这
原标题:《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一审宣判:7个字被判赔14万2015年9月,&陕西女婿&陆川执导的灾难探险片《九层妖塔》上映,20天取得了超过6亿的票房,并斩获多项大奖。不过,这部电影惹的官司也不少,继著作权、插曲的侵权诉讼外,一起字体侵权案日前也一审宣判,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起诉:未经授权使用七个登记字体索赔51万元2013年12月,向佳红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向佳红昨日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已在此套字体库中明确署名此套字体仅用于学习交流使用,商业使用需经其授权,同时留有其联系方式。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向佳红发现在该电影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他认为,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和传播方未经过他许可,也未署名,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此后,他将梦想者电影(北京)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4被告共同支付版权使用费50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答辩:被告认为仅为说明道具名称属于合理使用梦想者公司、环球艺动公司、中影公司共同辩称:涉案字体不是向佳红创作的,其对此不享有著作权;在3家公司使用前,涉案单字已经发表,仅出现在电影道具中,目的仅为说明道具名称,在于传递其所承载的中文语言含义,而非主要展示其作为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他们认为,这种使用方式属合理使用。乐视影业公司辩称,涉案单字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涉案单字可在网站上在线生成并保存在个人电脑中,向佳红未对涉案单字及其所在的字库进行足够的权利限制;涉案单字仅为电影的一个要素,所占影片比重极小,不影响影片的商业价值。同时,该公司仅负责电影的投资、宣传和发行,未参与拍摄、制作,也不掌握电影道具的制作情况,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判决:7个单字属于美术作品四被告道歉并赔偿14万元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书法的书写虽然受限于汉字本身笔画和结构上的固定搭配,但书写者仍借助具体的线条、点画等,在字形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曲直设计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和创造,融入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表现出独特艺术美感,体现出书写者自己的个性,从而具有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本案中,向佳红主张权利的&鬼&、&族&、&史&、&华&、&夏&、&日&、&报&7个单字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长短以及繁简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经对比,电影及预告片的道具使用的7个单字与向佳红涉案单字在字形整体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的长短、粗细、曲直选择等方面均无明显区别,可认定这7个单字是向佳红的7幅书法作品。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制片者通常会以片头、片头字幕或屏幕标注等方式为作者署名。四被告在使用涉案书法作品时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向佳红是该作品的作者,侵害了其署名权。同时,法院认为4被告使用涉案单字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日前,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在报纸上登载声明的义务,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向佳红14万元。官司缠身《九层妖塔》已三次被诉华商报采访了解到,其实,《九层妖塔》已不是第一次因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被起诉了。2016年1月,《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就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九层妖塔》电影方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宣判判定《九层妖塔》电影方在发行、播放和传播该电影时署名天下霸唱为原著小说作者,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认为歌曲《迟到》被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侵犯了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摄制权等六项权利,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将制片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告上法庭。4月25日,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影业公司、环球艺动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此外,四被告与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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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一审宣判:7个字被判赔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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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电影《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一审宣判,7个字被判赔偿14万元)
2015年9月,“陕西女婿”陆川执导的灾难探险片《九层妖塔》上映,20天取得了超过6亿的票房,并斩获多项大奖。不过,这部电影惹的官司也不少,继著作权、插曲的侵权诉讼外,一起字体侵权案日前也一审宣判,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起诉:未经授权使用七个登记字体索赔51万元2013年12月,向佳红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向佳红5月17日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已在此套字体库中明确署名此套字体仅用于学习交流使用,商业使用需经其授权,同时留有其联系方式。《九层妖塔》中的剧照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向佳红发现在该电影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他认为,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和传播方未经过他许可,也未署名,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九层妖塔》中的剧照此后,他将梦想者电影(北京)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4被告共同支付版权使用费50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答辩:被告认为仅为说明道具名称属于合理使用梦想者公司、环球艺动公司、中影公司共同辩称:涉案字体不是向佳红创作的,其对此不享有著作权;在3家公司使用前,涉案单字已经发表,仅出现在电影道具中,目的仅为说明道具名称,在于传递其所承载的中文语言含义,而非主要展示其作为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他们认为,这种使用方式属合理使用。乐视影业公司辩称,涉案单字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涉案单字可在网站上在线生成并保存在个人电脑中,向佳红未对涉案单字及其所在的字库进行足够的权利限制;涉案单字仅为电影的一个要素,所占影片比重极小,不影响影片的商业价值。同时,该公司仅负责电影的投资、宣传和发行,未参与拍摄、制作,也不掌握电影道具的制作情况,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判决:7个单字属于美术作品四被告道歉并赔偿14万元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书法的书写虽然受限于汉字本身笔画和结构上的固定搭配,但书写者仍借助具体的线条、点画等,在字形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曲直设计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和创造,融入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表现出独特艺术美感,体现出书写者自己的个性,从而具有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本案中,向佳红主张权利的“鬼”、“族”、“史”、“华”、“夏”、“日”、“报”7个单字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长短以及繁简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经对比,电影及预告片的道具使用的7个单字与向佳红涉案单字在字形整体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的长短、粗细、曲直选择等方面均无明显区别,可认定这7个单字是向佳红的7幅书法作品。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制片者通常会以片头、片头字幕或屏幕标注等方式为作者署名。四被告在使用涉案书法作品时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向佳红是该作品的作者,侵害了其署名权。同时,法院认为4被告使用涉案单字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日前,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在报纸上登载声明的义务,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向佳红14万元。官司缠身《九层妖塔》已三次被诉华商报采访了解到,其实,《九层妖塔》已不是第一次因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被起诉了。
2016年1月,《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就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九层妖塔》电影方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宣判判定《九层妖塔》电影方在发行、播放和传播该电影时署名天下霸唱为原著小说作者,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认为歌曲《迟到》被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侵犯了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摄制权等六项权利,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将制片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告上法庭。4月25日,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影业公司、环球艺动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此外,四被告与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记者从上海海关了解到,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在受到同行侵犯的同时,也出现了与欧美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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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层妖塔》未授权字体被诉侵权 这7个字还真是够值钱的
来源:新浪娱乐 编辑:王诗奕
导读:原标题:《九层妖塔》未授权字体被诉侵权 这7个字还真是够值钱的,2015年9月,“陕西女婿”陆川执导的灾难探险片《九层妖塔》上映,20天取得了超过6亿的票房,并斩获多项大奖。不过,这部电影惹的官司也不少,继著作权、插曲的侵权诉讼外,一起字体侵权案日前也一审宣判,电影制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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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九层妖塔》未授权字体被诉侵权 这7个字还真是够值钱的―来源:新浪娱乐―编辑:王诗奕
《九层妖塔》未授权字体被诉侵权 这7个字还真是够值钱的
  2015年9月,&陕西女婿&陆川执导的灾难探险片《九层妖塔》上映,20天取得了超过6亿的票房,并斩获多项大奖。不过,这部电影惹的官司也不少,继著作权、插曲的侵权诉讼外,一起字体侵权案日前也一审宣判。
《九层妖塔》未授权字体被诉侵权 这7个字还真是够值钱的
  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2013年12月,向佳红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作品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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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层妖塔》未授权字体被诉侵权判赔14万 字体侵权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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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陕西女婿”陆川执导的灾难探险片《九层妖塔》上映,20天取得了超过6亿的票房,并斩获多项大奖。
  不过,这部电影惹的官司也不少,继著作权、插曲的侵权诉讼外,一起字体侵权案日前也一审宣判,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
  起诉:未经授权使用七个登记字体
  索赔51万元
  2013年12月,向佳红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向佳红昨日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已在此套字体库中明确署名此套字体仅用于学习交流使用,商业使用需经其授权,同时留有其联系方式。
  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向佳红发现在该电影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他认为,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和传播方未经过他许可,也未署名,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
  此后,他将梦想者电影(北京)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4被告共同支付版权使用费50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答辩:被告认为仅为说明道具名称
  属于合理使用
  梦想者公司、环球艺动公司、中影公司共同辩称:涉案字体不是向佳红创作的,其对此不享有著作权;在3家公司使用前,涉案单字已经发表,仅出现在电影道具中,目的仅为说明道具名称,在于传递其所承载的中文语言含义,而非主要展示其作为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他们认为,这种使用方式属合理使用。
  乐视影业公司辩称,涉案单字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涉案单字可在网站上在线生成并保存在个人电脑中,向佳红未对涉案单字及其所在的字库进行足够的权利限制;涉案单字仅为电影的一个要素,所占影片比重极小,不影响影片的商业价值。同时,该公司仅负责电影的投资、宣传和发行,未参与拍摄、制作,也不掌握电影道具的制作情况,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7个单字属于美术作品
  四被告道歉并赔偿14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书法的书写虽然受限于汉字本身笔画和结构上的固定搭配,但书写者仍借助具体的线条、点画等,在字形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曲直设计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和创造,融入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表现出独特艺术美感,体现出书写者自己的个性,从而具有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本案中,向佳红主张权利的“鬼”、“族”、“史”、“华”、“夏”、“日”、“报”7个单字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长短以及繁简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经对比,电影及预告片的道具使用的7个单字与向佳红涉案单字在字形整体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的长短、粗细、曲直选择等方面均无明显区别,可认定这7个单字是向佳红的7幅书法作品。
  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制片者通常会以片头、片头字幕或屏幕标注等方式为作者署名。四被告在使用涉案书法作品时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向佳红是该作品的作者,侵害了其署名权。同时,法院认为4被告使用涉案单字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在报纸上登载声明的义务,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向佳红14万元。
  官司缠身
  《九层妖塔》已三次被诉
  华商报采访了解到,其实,《九层妖塔》已不是第一次因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被起诉了。
  2016年1月,《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就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九层妖塔》电影方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宣判判定《九层妖塔》电影方在发行、播放和传播该电影时署名天下霸唱为原著小说作者,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因认为歌曲《迟到》被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侵犯了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摄制权等六项权利,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将制片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告上法庭。4月25日,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影业公司、环球艺动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此外,四被告与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字体侵权如何认定
  严格来说,字体版权,尚无确定的、严谨的司法领域概念。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字体,是指同一种文字的各种不同形体,如汉字手写的楷书、行书、草书,印刷的宋体、黑体。
  纵观近年来发生的主要字体侵权案件,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字库侵权。二是单个字体侵权。
  (一)字库侵权
  早期法院对计算机字库是否享有著作权及享有著作权的类型都有所争议,有的认字库无著作权,有的认为其属于计算机软件,有的认为计算机字库为字体的汇编组合构成美术作品。
  从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院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倾向于认定字库整体构成计算机软件。法院认为: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认为字库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并非简单的单字字型的汇编合集。因此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常见的侵权方式是字库的整体或部分抄袭和字库嵌入式侵权等。
  (二)字体侵权
  关于中文字体的权利保护,从判例来看,近年来,绝大部分的法院均认可独创性达到的一定高度的计算机字体应当给予著作权的保护。法院认为:字体单字是在汉字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无论从创作过程还是创作结果来看,字库单字从设计字型原稿到最终形成字体单字,都离不开字库企业的投入和字体设计者们对字体美感的把握、设计形态的取舍等,体现了设计者们主观的个性化的创意活动,属于设计者们的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同时,从字体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难易程度上来看,字体组成较复杂的文字因可以进行创作改造的地方较多,相应比字体简单的文字更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
  但最高法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案中指出: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如果使用上述汉字仅是对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
  认定字体著作权成立的标准和判断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当前法院大多认可计算机字体单字可作为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其定义为“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按照上述定义,即只要计算机文字单字的表达与公有领域的表达相区分,且该表达与公有领域的表达存在普通公众即可识别的差异,达到相应的审美意义,则可以认定该表达具有独创性并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法院认为: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的限制,如笔画单一或较少的汉字如一、二、三、五、十等字,在进行美术字的创作设计时,笔画特征的创作空间非常有限。其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的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很难具有区别性特征的独创性。
  所以在判断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判断单字是否具备著作权保护基础时,首先应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其次是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看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第三是一种书体字库中的单字与现有汉字的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重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看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
  字体侵权赔偿数额认定
  字体侵权不是以字数的多少来计算赔偿金额,而是字体的款式,侵权字体只要是使用某款字体,无论是几个字,还是几十个字,都不影响对该款字体的侵权。
  一款(也称一种)字体侵权赔偿数额并不固定,有的赔偿几千,有的赔偿一万多,有的赔偿十几万甚至几十万。
  判决赔偿金额主要考虑的因素:
  1、被告侵权行为的规模;
  2、涉案字库相关字体在涉案使用行为的作用;
  3、使用涉案字库的主观意图;
  4、有无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获得的经济利益或原告的经济损失;
  5、涉案美术字的授权许可费用;
  6、字体的作品类型、知名度;
  7、原告提起诉讼后,侵权行为是否仍在继续;
  8、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
  9、实现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目标,经济损失金额的确定既要达到促进字体使用者与字库开发者实现交易的目标又要避免给字体使用者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10、被诉侵权行为与涉案店铺经营状况之间的关联关系;
  11、原告涉案作品的独创性;
  12、被告所使用的侵权作品的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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