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违规代客操作股票要怎么看赔了怎么处理

又一券商员工出事了,涉及违法“代客理财”,结果。。。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日讯 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仁路证券营业部前员工刘江勇私下“代客炒股”,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原标题:国海证券员工违法“代客理财” 被四川证监局处罚
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四川监管局依法对刘江勇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江勇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2010年,刘江勇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日至日,刘江勇任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仁路证券营业部(原名成都神仙树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天仁路营业部),任职期间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日至日,刘江勇私下接受天仁路营业部客户孙剑锐委托在“孙剑锐”证券账户内进行交易。期间,“孙剑锐”证券账户的交易均由刘江勇决策实施或指令其团队成员实施。日至日,刘江勇私下接受天仁路营业部客户王雷委托在“王雷”证券账户内进行交易。期间,“王雷”证券账户的交易均由刘江勇决策实施或指令其团队成员实施。刘江勇在接受孙剑锐、王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人事资料、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和资金流水、涉案账户交易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江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本案,刘江勇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赔偿损失。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刘江勇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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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5日讯 今日,网站发布公告称,陈虹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于日违规操作投资者应志强的证券账户买入融信租赁(:5,000股。该行为违反了《》第十三条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陈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者查询《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发现,不得有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以下为全文:关于对陈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陈虹:经查,你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于日操作投资者应志强的证券账户买入融信租赁(:5,000股。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询问笔录、相关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日一点资讯正在帮你跳转到原文[警示]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真实的下场(附案例)
资本市场有句俗语“会买的是徒弟、会卖的是师傅、会空仓的是祖师爷”。这句话在A股市场中表现得淋漓尽致。投资者特别关注的是,逃顶的秘籍是什么?
原标题:中信建投员工代客炒股 赚五千罚十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披露,日,王向远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中环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书》,并于日续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内容为经纪业务。日、6月1日、6月2日、6月4日,王向远在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没有与客户周某奇、余某凤签订代理业务协议的情况下, 私下接受客户周某奇委托买卖证券,以帮助客户融资为目的,操作周某奇、余某凤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王向远通过上述交易获得交易佣金提成5698.18元,当月以工资形式领取。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向远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考虑到王向远配合调查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王向远给予警告,没收王向远违法所得5698.18元,并处10万元罚款。
来源: 中国经济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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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代客炒股起纠纷,法院会怎么判
股市风云变幻莫测,要是能结合命理学来“算”一下,岂不发财了?这么不靠谱的想法还真的蒙住了一些人。上海一位女士因为相信命理,拿出上百万元资金请懂易经的“女博士”代为炒股,结果引发了一场纷争。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一审审结这起委托纠纷案,被告吴瑛应返还原告闻奕34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因被告撤回了向二审法院的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微信群认识“女博士”
大学毕业就到上海创业的闻奕,经过20多年的打拼,成为一家IT公司的副总。虽然在外人看来,闻奕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但闻奕自己觉得这些年失去的远比得到的多,尤其是儿子的身体,闻奕认为是自己生育太晚才使儿子先天不足,一直瘦弱多病。
为此,她常常暗自祈祷,求老天爷保佑儿子健健康康地成长。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闻奕平时对“命相”之类的话题比较感兴趣,闲暇时常在网上和微信圈里浏览相关信息。
2015年的某一天,闻奕通过微信群聊与吴瑛相识。在微信聊天中,吴瑛称自己是留英女博士,在复旦大学任教,对易经比较懂,可以联系大师帮人算命、做法事。就这样,她慢慢相信了吴瑛,两人的关系也从线上发展到线下。
据闻奕讲,2015年3月,为了给家人祈福消灾,她委托吴瑛找人为家人算命、做法事。为此,闻奕分3次向吴瑛支付了12.5万元。吴瑛请人为闻奕算命后,说闻奕有“偏财运”,适合炒股票,但不适宜本人操作。
于是,从3月25日开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闻奕先后向吴瑛转账115万元请吴瑛替她买卖股票。但当闻奕询问所购股票名称及具体收益情况时,吴瑛却拒绝告知。后经一再催讨,吴瑛返还了93.4万余元。
闻奕认为,吴瑛用欺骗的手段骗取自己信任,但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她做过“法事”及“算命”,在代她炒股票的过程中也一直欺骗和隐瞒。因此,吴瑛应返还她剩余本金34万余元以及承诺过的盈利6万元。
代炒股票产生纠纷
立案后,长宁法院先后3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吴瑛不同意闻奕的诉讼请求,称受闻奕委托后,她请人为闻奕做过两次“法事”、一次“算命”,每次做完后都通过短信及微信告知闻奕并获得她确认。至于炒股票,吴瑛说,受托期间自己向闻奕报告过相关情况,闻奕要求全部抛售股票后,自己也向她说明了亏损情况,闻奕入市后正值股市暴跌,相应损失应由闻奕自行承担。
法庭查明,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牛股宝模拟炒股”软件账户截图,称“你自己看,周五买的……股市好的时候,一周翻一倍都很正常,我做过的”。
3月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发送上述截图,并称“四、五、六月份,你随便做做,100万元翻到200万元都是轻松的。错过了,就得等到九、十月份了”。之后,原告先后转账115万元委托被告买卖股票。
4月24日,被告发微信给原告:“你的港口股今天发飙了,开始涨停的节奏。”但当日被告名下的股票交易账户并不持有港口股。5月20日,心生怀疑的原告向被告提出将股票全部卖出,双方纠纷因此产生。
法院判返还本金
法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在处理涉案两项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其作为受托人的义务。关于“做法事”和“算命”,法庭认为,这一委托事项被告在举证上确有一定难度,但并非完全无法证明。
被告对此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结合相关钱款在转入被告账户后大部分立即转入被告名下证券交易账户的事实,法庭确认被告没有处理原告此项委托事项,相关款项应予返还。
关于委托买卖股票,法庭认为,被告以虚构的炒股盈利状况获取原告信任,使原告的委托意愿建立在被告的误导之上。在收取原告交付的投资款后,被告并未全部投入其证券交易账户,并且曾多次从该账户取现,显然有损原告利益,该账户内资金也不完全等同于被告代原告理财的结果。
被告虽曾向原告报告购买的股票及盈利情况,但其所告知的持股、盈利状况等均与事实不符。因此,被告没有履行其作为受托人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如实报告义务。
主审法官陈婷婷指出,股票投资具有高风险,任何人都无法确保能够避免亏损。但本案的核心问题不在于正常的投资风险应由何方承担,而在于被告操作炒股的结果是否属于原告授意范围内的结果。
事实上,被告称其代原告炒股,但却表示无法区分其与原告的资金,并多次从证券交易账户取现。在炒股过程中,被告亦多次向原告做出虚假陈述,且无视原告的要求及指令,本质上是对原告资金的随意占用及使用。
因此,被告操作炒股的结果显然无法体现原告意志,该结果亦不应由原告负担。
至于原告主张被告的还款金额中应加上其曾承诺的盈利6万元,该盈利金额仅是被告在代为炒股过程中就某一阶段盈利情况所作说明,且与事实不符,也并非该委托合同项下的钱款。因此,原告的这项诉请,法庭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理财金手指
私人代炒股票风险大
因为代炒股票失败而闹翻的事例层出不穷。我国还没有成熟的证券经纪人制度,找人代炒股票常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新手和坊间“大神”之间,自然隐患多多。这些委托经常是口头约定,赚钱时还好,亏钱时谁来负责就闹不清楚了。而且,委托炒股的资金是私下转来转去,完全没有托管机制来保护,可能会被受托人挪用,委托人很难主动了解到投资去向。
如果非委托别人炒股不可,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受托人的行动方式,比如只有买入卖出操作权,不得提现,设定止损线,按时报告投资实况等,还要约定受托人的报酬形式。要注意的是,关于保本、承诺收益的条款,法院通常认定为无效。其实,想投资股票又不想自己操作的话,也可以买股票型基金,由专业基金经理打理,又有完善的资金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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