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卓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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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商标权人为许可方,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方。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中通行的制度,也是商标权人充分行使其商标所有权的表现。人依法行使许可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商标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作用。
  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同于商标的转让,后者转让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的结果是原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所有权;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发生商标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所谓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这样几项条件上:一是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可以依法取得;二是只有商标注册人才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也才能许可他人使用特定的注册商标,其他人不能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许可人;三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其标的不受保护,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无效。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和地区内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况一般在比较密切的合作伙伴之间存在,在约定的期间、领域和区域,被许可人所享有的特定商标使用权与许可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具有了同等的地位。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普通使用许可中,不仅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许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分为完全使用许可和部分使用许可。前者是指被许可人可以在所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后者是指被许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但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应遵守商标法的规定,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合同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应依法的原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授权范围和种类;商品质量保证条款;许可人有关的权利保证条款;合同中止和解除条件;商标使用许可费数额和支付办法;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日期和签约日期、地点;签章;其他约定条款。国家工商局为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曾制定、印发《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并在该办法中拟制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规定,此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质量监督条款;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违反有关报备案规定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许可人超范围许可的问题,实践中常常发生。从一般法理上看,连许可人都不具备的权利,是不能许可他人的,这也违反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是无效的。
  由于商标使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有许多企业已经开始探索以商标使用权投资入股的问题,这也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方式。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做法,一是以商标年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这类情况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是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交给了被投资企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长期、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册商标所有人采用此种方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必须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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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名牌产品福建名牌产品颁证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认定机关:福建省技术监督局有效期限:三年,到期后可申请复核认定省名牌产品对企业具有如下好处: 1、是
福&建&名&牌&产&品
颁证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认定机关:福建省技术监督局
有效期限:三年,到期后可申请复核
认定省名牌产品对企业具有如下好处:
&&& 1、是省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产品质量及品牌知名度的认可,免除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顾虑;
2、各地方技术监督机关在打假过程中重点保护的品牌;
3、一般情况下是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前提条件;
4、可获得各地方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如征地、奖金等;
&&&&&&&&5、可以迅速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
&&&&&&&&6、可激发员工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认定省名牌所需的条件:
1、产品技术含量高、文化含量丰富,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以上,是用户、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2、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贯彻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注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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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标商标已经注册,商标知名度高,信誉好。
7、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企业形象好。
&&&& 8、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查未发现不合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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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比较容易掌握,也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评判标准,即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但是,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则相对抽象,受具体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相左右,往往是“见仁见智”。笔者不揣冒昧,结合代理的一宗商标侵权行政诉讼案,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表述见解,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案情摘要&  经营葡萄酒的个体工商户黄某,于2005年10月通过物流公司从山东省某公司购进和1999三个年份的赤霞珠十红葡萄酒各400箱共7200瓶用于销售,该葡萄酒瓶贴有显著标识世纪之城字样,而在其不显眼位置标注宋体小字号“世纪云城”子样,该葡萄酒的购进价格每瓶分别为22元、18元、12元,销售价格分别为28元、23元和18元,经统计销售金额为57516元,经营额为165600元。&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于1974年注册了第70855号“长城牌”商标,该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长城文字,长城英文及长城图形,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白酒、露酒和葡萄酒等,并于2004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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