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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与外省乙公司订立合同时,由于地域上的原因,往往是一方先在合同上盖章,再传真给另一方盖章。请问:以在传真文件上盖章的形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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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传真件签订合同有效吗,签订传真合同要注意什么?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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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买卖活动中,处在不同区域的当事人为了避免“夜长梦多”,想尽快的将达成交易,会选择通过传真的方式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在法律上,用传真件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有的话,那当事人在签订传真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解读。
一、用传真件签订合同有效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知,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以及口头或其他形式。其中,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规定是“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见,传真是数据电文的一种形式,也就是书面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该传真件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证明实施传真件是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二、签订传真合同要注意什么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是否生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两回事,建议事前要求对方先签定确认书,同时,就其注册登记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后, 可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就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再互相传真签字盖章的合同,注意尽量持有合同原始文本。“合同双方盖章传真生效”的做法有风险,要慎重而行。以上是关于“用传真件签订合同有效吗”以及“签订传真合同要注意什么”的有关合同的法律知识,希望对解决您的合同问题能有所帮助。其实,在交易中,风险最小的、最安全的合同签订方式是书面形式,并且,当发生纠纷时,它也是有力。因此,建议您在参与买卖活动时,最好与对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如果您不知道应该怎么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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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传真件签订合同有效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如果要使合同生效还需要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过,即使合同未生效,只要一方违反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并因此给另一方带来损失,那么该违反义务方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这种行为带来的损失并不好计算,所以在签合同前保留证据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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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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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请问传真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双方都有盖公章_百度知道
请问传真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双方都有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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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个传真合同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可以通过加上事实交易行为作为辅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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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传真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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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方便快捷的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那么如何认定传真,以及在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其效力呢?这类纠纷还需要结合具体法律事实来分析,以正确认定其证据效力。本文为大家总结了合同传真件的相关知识及案例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首先需要给合同传真件一个正确的定性,合同传真件是书面的合同书的复印件。我国《》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法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传真件做为数据电文,用以签订合同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上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同时合同成立并生效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合法。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合同传真件最大的问题在于,盖红章的合同书在证据里称为原件,传真件为复印件。数据电文(合同传真件)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这个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分析。因为非经对方认可的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
2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合同书原件与传真件这两种书面形式的证据证明力是不同的。如果没有发生纠纷或者发生纠纷后对方认可传真合同的效力,那么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对方否认签订过此合同或者否认此合同的效力或者合同中的内容,我们就必须要提供其他辅佐证据来证明合同传真件的效力。否则,若仅有合同复印件,一旦对方否认这个复印件,如果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这个辅佐证据需要证明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证明双方有真实交易发生,二是证明双方是按照传真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易事项。第一方面是比较容易证明的,比如通过运输单据、货物收到证明、收款证明、银行转账证明等,是可以证明双方有真实业务发生的。第二方面证明的难度相对较大,怎样证明双方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易事项。这时候需要业务人员做好电文数据保存工作,做好证据保留。将平时谈判过程中的往来邮件、传真、以及短信等所有涉及交易事项的内容保存下来,在出现争议时,用以作为辅佐证据。
由于传真件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受到质疑。传真件原件的核对常常成为法庭调查的一个重点。而与复印件无异的传真件原件的效力往往也成为法庭调查事实、认定事实的一个重要证据。合同中写明&合同双方盖章传真件有效&的做法并不保险,不能对传真件的性质产生实质性影响,对运用传真件签订合同的做法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但是从角度分析,合同书是双方达成的合意的载体,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加上这句话,能够起到提示作用。因此,为了降低日常经营的风险,我们要十分重视保存原件。如前合同条款的约定,并不能降低法律风险。只有事后将对方盖红章的合同文本原件寄回我们自己的手中,才是上策。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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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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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事务
律所: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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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传真都是黑白的。是不能传输彩色内容的。可以试试,把文件用彩色的扫描成图片,发送给对方,再用彩色打印机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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