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的2018税收政策策的热点有哪些?

日起实施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导语】:一图了解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  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目录及要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推荐阅读      
相关推荐 &&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我妈是我妈”等18类证明了!哪些是公安机关办不了的?又该找哪个部门办理呢?本地将为你介绍公安机关不再开具的18种证明分别是什么,以及各类证明该由哪些机关单位开具、什么情况下需由单BBC中国式教学纪录片第三集来袭,这也是《我们的孩子足够坚强吗?中式教学》的最后一集!结局篇将迎来最终的考试,考试结果中国班和英国班到底谁胜出了?赶紧来看BBC中国式教学纪录片第三集大结局全集2015年下半年都有哪些城市举办马拉松赛?2015年全国各地马拉松比赛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2016年全国又有哪些马拉松赛事?全国各地2015年下半年-2016年马拉松时间表一览。南大穷小子曾在非诚勿扰被灭24盏灯,峰回路转,小说里的“男屌丝”,如今逆袭成高富帅的桥段在现实中上演,南京大学举办了“郑钢楼”冠名仪式,将拥有50余年历史的教学楼冠名为“郑钢楼”,这名年轻校友的很多家长都不知道儿童安全座椅怎么安装,自己动手安装安全座椅其实是很简单的事,下面就来看看儿童安全座椅安装图解,手把手教你怎么安装儿童安全座椅。为纪念中国抗战胜利70周年,邮政将在8月15日日本投降日和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胜利纪念日发行两组邮票。邮政公司还将推出《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历次阅兵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珍藏册呈现我国15次大阅兵的精彩中国农业银行航天纪念币预约网址是什么?农行航天纪念币和纪念钞网上预约入口是哪个?本文将为你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航天纪念币纪念钞预约网址及网上预约攻略。201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暨中国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抗战胜利70周年大阅兵纪念章已经在市面上出现。下面来了解下抗战胜利70周年大阅兵纪念章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大数据是什么时候被提出来的?大数据是谁提出来的?什么是大数据?大数据从何而来?大数据究竟有多大?大数据与云计算的关系是什么?11月24日中国再次取消了一些职业资格证,之前曾取消了11项,这次取消了67项。一起跟小编看看67项职业资格证被取消的有哪些吧!上一篇文章:下一篇文章:猜你喜欢
2017中秋国庆放假安排
11:43 来源:
南京首条直飞美国塞班航线9月20日开通
10:14 来源:南京本地宝
2017江苏医保药品目录9月起实施 36种谈判药品纳入医保
09:52 来源:南京本地宝
10月1日起南京又有7条道路将划出公交专用道
09:18 来源:南京本地宝
南京部分狂犬疫苗接种点地址变更 100多个接种点9月底公布
10:00 来源:南京本地宝
日起开车上高速可用苏通卡加油了
11:52 来源:南京本地宝
2017秋季新学期南京11类学生、幼儿可申请教育资助
10:18 来源:南京本地宝
南京小学弹性离校制度日前实施
10:02 来源:南京本地宝
江苏参保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最高补贴2000(附申领程序)
09:08 来源:南京本地宝
扬子江隧道北接线进城方向全线通车 早高峰时间缩短
09:42 来源:南京本地宝
本地宝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地宝无关。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地宝对本文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网友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大家都爱看
BENDIBAO.COM 汇深网 版权所有2018年有哪些热点适合作为辩题? - 知乎20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1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使用发票的哪一联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哪些材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3、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是否有期限?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哪里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源泉扣缴的股息,应该什么时候进行扣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6、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如何打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7、纳税人零售种子、种苗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8、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有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9、2018年之后,取得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10、开办养老院提供养老服务,是否有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 】 【】
版权与免责声明:1. 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 企业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3.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是否还需要预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4. 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6. 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如何处理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规定:
  三、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流程:
  &(一)纳税人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后,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二)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三)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7. 五一税率调整后,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有调整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8. 非公有制企业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能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收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二、研发费用归集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10. 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本月启用新的比对规则后,申报流程是否有变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新的申报比对规则,针对具有税控设备的纳税人,申报流程发生了变化。请在纳税申报之前,先打开开票软件,进入报税处理功能完成上报汇总,完成后再进行增值税申报,申报成功后可打开开票软件进行清卡操作。
  请按以上步骤操作。如未按规定流程操作时,可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作废已申报信息,然后按规定流程重新申报。
【】【 】 【】
版权与免责声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解答(2018年03月)
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当前位置:&&&&&&&&&
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解答(2018年03月)
字体大小:&&|&&&&|&&
  咨询热点
  热点一:【个人所得税相关】
  1、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3、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热点二:【非居民相关】
  1、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何就其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住所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规定:“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3、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指的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4、判定纳税义务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5、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如何确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热点三:【新办企业相关】
  1、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当天办结从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
  日起正式实施。
  2、“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当天办结”具体指什么?
  “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当天办结”是指,新设立企业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通过线上、线下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在受理当天办结全部10个税务初始化事项,企业只需一次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可领取税控设备、发票及相关涉税文书。
  3、新办企业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哪些材料?
  新办企业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时,在线填写《新办企业涉税事项申请表》,在结果发放环节出示下列材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属税务代理人的,还需提交税务代理合同(原件);
  (3)发票专用章;
  (4)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
  (5)“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主)。
  4、新办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特定要求?
  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应在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
  5、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当天办结包含哪些涉税事项?
  相关涉税事项包括:
  (1)工商登记信息确认;
  (2)办税人员实名信息认证;
  (3)划分主管税务所;
  (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5)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6)税、费种及其他认定(国民经济行业、登记注册类型);
  (7)开通电子申报账户(含网上办税服务厅);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9)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及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
  (10)税控设备初始发行。
  咨询难点
  难点一:【汇算清缴】
  1、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有什么变化?
  (一)删除原表单实用性不强或者存在重复采集情况的项目。如:原“正常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102注册资本(万元)”“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20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203会计核算软件”“204记账本位币”“205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208坏账损失核算方法”“209所得税计算方法”“302对外投资(前5位)”。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文件规定,对“101汇总纳税企业”的填报内容进行了重新分类,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企业汇总纳税备案信息关联。
  (三)为满足非营利组织等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技术入股等事项的填报,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相关表单的关联,增加了“106非营利组织”“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2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填报项目。
  (四)为加强对企业股东和分红信息的采集,对原“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填报项目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金额”列次,并将纳入填报范围的主要股东由投资比例前5位调整为前10位。
  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有什么变化?
  (一)行次。保留原《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一、农、林、牧、渔业项目”“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五、实施清洁机制发展项目”“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项目大类不变,放开明细项目的填报数量限制,由纳税人根据减免项目会计核算结果逐一填报,解决以往同类型优惠有多个项目时无法一一填报的问题。
  (二)列次。为全面反映优惠项目的基本情况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增加第1列“项目名称”、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第3列“优惠方式”、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列次。
  (三)明确了填报要求,当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不需要填报本表;明确了当项目发生亏损时,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或者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按“0”填报。
  (四)明确了纳税人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期间费用时,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什么变化?
  为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按照集成优化,便于填报的原则,重新设计了本表。同时,将表单编号由原“A107014”调整为“A107012”。本表包括“基本信息”和“研发活动费用明细”两部分内容。凡是当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以及存在有关情况结转的纳税人均应填报本表。
  (一)在“基本信息”中,设置“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种类型,由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填报,此选择结果与填报“研发活动费用明细”部分第49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密切相关。
  (二)本表不再要求纳税人按照研发项目逐一填报,但是为了保持必要的管理,设置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行次,纳税人仅需填写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三)按照研发形式,设置第3行至第35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和第36行至第38行“二、委托研发”两类项目的填报行次。
  (四)按照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形式,设置第40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和第41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行次。
  (五)为了满足计算本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资本化支出金额的需要,设置第42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和第43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行次。
  (六)考虑到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对研发费用的抵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对研发费用的抵减,以及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的抵减和结转,分别设置第45行“减:特殊收入部分”、第47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第48行“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第51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填报行次。
  (七)本表应当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等应按规定扣除,并填报扣除后的金额。其他费用、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计算限额并调整。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共同支出的相关费用应按规定分摊计算后填报。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填报,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一)为准确反映纳税人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政策情况,增加“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列次。
  (二)为区分纳税人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类型,重新划分了“投资性质”的类别,分为:直接投资、股票投资(不含H股)、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并增设第9行“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和第10行“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用于核算纳税人享受深港通、沪港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
建议使用:分辨率 16Bit颜色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政府网站标识码:bm
不能读取工具条配置
不能读取工具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8年最新税收政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