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代理商怎么样和员工应该钱什么样的合同?

托人找工作,去电信上班,他们说电信公司全部都是外包公司、只能去电信的外包公司签合同。也是属于电信公_百度知道
托人找工作,去电信上班,他们说电信公司全部都是外包公司、只能去电信的外包公司签合同。也是属于电信公
托人找工作,去电信上班,他们说电信公司全部都是外包公司、只能去电信的外包公司签合同。也是属于电信公司的。到时候也是电信的员工。是这样吗?这个工作要五万,去做调度。求明白人解释。
我有更好的答案
现在电信正式工只有校园招聘或者考试进入,一般进入电信都是以合同工身份进入,我就是合同工进入和正式工管理方式完全相同但是没有年终奖金,三年中有优秀可市公司推荐省公司考核转正,我不懂你说的五万是买进去?那完全没必要。
那你在哪个城市电信啊?花钱找人的,昨天面试还失败了。
温州乐清,浙江电信可招聘行销员,做的好可一样转合同工在转正式。
现在的正式工本科是个前提,硬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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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手册
& & &陈秀山律师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电信运营公司向用户提供语音和文字通讯、网络以及上述业务相关的服务,用户向电信运营公司支付费用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电信服务合同是指电信运营公司向电信用户提供语音和文字通讯、网络以及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服务,用户向电信运营公司支付费用的双务有偿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为载明电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业务受理单、业务变更登记单等书面文件。1992年,国际电信联盟在日内瓦通过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公法和行政规则》中对电信的定义是:利用有线..或者其他电磁系统传输.发射或接受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其它任何性质的信息。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对电信的定义是:电信是指以任何电磁方式传递或接收信号。法国1990年《》规定:电信是指对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和信息由无线电.光学仪器.微波或其他电磁手段以任何方式进行传递.传播或接收。另外,美国1934年《电信法》第三条。日本1987年《电气通信事业法》第二条等对电信概念均有明确规定。我国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且施行的《电信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接收语言、文字、资料、图像以及其他任何信息的的活动。这种活动表现为电信业务经营着提供各种电信业务的行为,比如电话服务.电报服务.数据服务.图像服务以及通信服务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电话(包括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已大量进入日常工作和生活。用户要安装使用电话,首先要向电信企业申请(就电信服务合同向电信企业发出要约),在电信企业表示同意(承诺)后,由用户交纳初装费或入网费,并购买终端设备——电话机,由电信企业将电信线路或电子网络系统与用户电话机相联通。电信企业提供给用户话机一个数字代码,即电话号码。用户通过电话机、电信线路和电信设施进行通信联络,即使用,同时用户向电信企业交纳相应费用,即话费。用户为获得对电信线路的使用权而向电信企业交费,并为继续使用支付相应对价,电信企业则将电信线路供给用户使用,电信服务合同是围绕用户对电信线路的使用而签订的,电信线路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电信线路的使用为合同的标的。由于电信合同的标的为对电信线路的使用,电信企业按约定将电信线路提供给用户使用,用户给付电信企业相应的对价,与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供他方使用,他方给付租金具有同等性质。电信合同的本质应为租赁,其中出租人为对电信线路享有经营权或所有权的电信企业,承租人为用户。
电信行业的特点
(1)规模化。电信已经成为克服时间和距离障碍的重要的信息传播方式。在克服距离障碍方面,电信已经成为无可代替的最广泛使用的现代通信工具,如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传真、无线电广播、电视、互联网络;在克服时间障碍方面,电信传播方式也已经到了与书籍、报纸、期刊分庭抗礼的程度。(2)标准化。通过电信方式有效传播的前提是和的对应性,也就是说收信方对于收到的电磁代码必须运用与发信方相逆的算法破译,才能获得电磁码中携带的有用信息。在电信传播方式被大量使用的前提下,编码和解码过程的相逆性要求电信的标准化。如传播规程的统一、协议的一致、终端设备的兼容,这样才可以保证编译和解码的对应性。(3)规范化。作为被社会多数人群经常性使用的信息传播工具,电信过程只有规范化才可以明确电信服务提供者、电信使用人、电信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到使用该传播方式的有序和高效。
有关电信的规范,一是对电信行业的管理规范;二是规定电信服务部门和使用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规范;三是为实现电信的标准化。
电信服务的特点
(1)持续性电信服务是建立一种不间断的交流平台,交流的需求随时产生,信息服务即使在客户不需要服务时也应一直处于待命状态。(2)外部性。电信的普及率与其价值呈正相关。电信服务的整体价值大于各部分总和。(3)统一性。电信服务和技术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准,必须保证接口的相容性。(4)成本递减。电信服务的边际成本趋于零,所以电信客户足够多后其合理收费办法应当为租费,与占用线路的时间和距离无关。按照时间和距离来收费是传统工业的偏见。(5)边际效用递增。传统社会的边际效用元不显富,穷人增递减,富人增加加元很明显增加了财富,所以传统社会财富整体效用递减,因此应转移富人的财富给穷人,以增加整体社会价值。信息社会正相反,,给白痴一条信息,该信息给其创造的价值很可能为零,给博士同样一条信息可能就会产生巨大的价值。(6)从被组织化到自组织化。工业社会有一个控制中心,通过主体一致的组织体系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被组织化的形式只适应于单一目标全结构化系统。信息社会和工业社会不同,被组织者、目标、方式都是多样化的,或称为非结构化或半结构化,因此,信息社会起决定力量的不是能量,而是信息。各社会单元不断地进行自组织,达到复杂网络结构的次佳状态。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技术性;(2)格式性;(3)产业性;(4)继续性;(5)垄断性;(6)纠纷微额性。①《合同法》以及《电信服务规范》、《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电信条例》等对通讯服务合同进行了规范。
电信服务合同的主要特征 (1) 对象的广泛性。所谓广泛性,指电信经营者的要约行为总是向不特定的多
数人发出的,而不是向某个人发出的。任何人只要同意要约的规定就可以签订 合同。 (2)
条款的持续性。电信服务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经过认真研究拟定的,除非法 律、法规或规章有新的规定,一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 (3)
条款的细节性。电信服务合同的要约一般都包含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需 也不允许对方在承诺时对要约加以任何的修改。 (4)
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电信服务合同的双方在经济方 面的实力具有较大差别。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电信经营者是居于事实上或法律
上的垄断地位。 (5) 承诺的无奈性。电信经营者拟定和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作为承诺人的用
户,在签订合同时只能选择承诺,不允许提出新的要约,否则合同不能成立。
因此,在法理上对格式条款合同还称为“服从合同”或“定式合同”,指得就 是对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基本特征。
正是基于格式条款合同的上述特征,合同法和民法学界无不认为应当承认格式
条款合同,充分发挥格式条款合同的长处,同时应对格式条款合同进行必要的
关于电信服务合同订立的原则 《通知》耍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发展用户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
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要求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
这一点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大致是相同的,但是考虑到电信服务合同采用
了格式条款的形式,因此,电信服务合同的订立,除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外,还应强调“合理提示原则”。合理提示,是指提供电信服务格式合同的电
信业务经营者,应该在提请用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时采用的方式能
起到让消费者注意的作用。这里的“合理”,指的是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如
果不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就可以认定为:不合理。因此,电信业务的经营者
必须注意:与用户建立电信服务合同时,所规定的“免责条款”既要在合同文
本中明显地标示出具体的内容,又要在合同订立前提请消费者注意,并加以说
明和解释。否则,当产生争议时将作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利的解释。&
电信服务合同的内容
目前,我国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与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与用户所签订的电信服合同绝大多数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
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
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点是“未与对方协商”。事实上,
对《合同法》三十九条之规定的准确理解应该是:格式条款是指在订立合同时 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关于电信服务合同的条款
《通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制作电信服务合同时应包括九类主要条款(其
中第九类为条为?保底条款?),即(一)业务经营者及用户的名称或姓名和
地址;(二)用户选定的服务项目;(三)基本收费标准;(四)双方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五)业务经营者做出的服务质量承诺;(六)咨询投诉电话;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八)订立合同的日期及有效期;(九) 须订立的其他事项。
笔者认为以上“主要条款”的规定仅能作为指导意见,只能起到电信服务合同
条款的示范作用。道理很简单,即使《合同法》第十二条在规定合同的八类条 款时,也没有使用“主要条款”的描述,只是使用了
“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的 提 法 。 因 为 , 强 调 “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有它的消极性,首先,合同的主
要条款与普通条款的划分标准有时很难确定;其次,主要条款的规定是对合同
成立施加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难度增 加。因此,《通知》第三条 “电信服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应改称为 “电信服务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这样也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另外,在这八类条款中,第四类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中的“责任”
应删掉。合同法规定的具体条款主要指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合同法
中的“责任”主要指法律责任,即由于违反合同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通知》第三条的第五类条款“业务经营者做出的服务质量承诺”,实践中很
难具体化。笔者认为,有关电信服务质量指标问题,如装、移机时限、故障修
复时限、移动电话入网开通时限、数据通信装、移机入网时限、计费查询,以
及通信质量中的计费准确率、网络可靠性、信息传递质量以及呼叫接续时延等,
《电信服务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采用例举的方式规定在电信服务合同
中,没有必要。因此,“业务经营者做出的服务质量承诺”应理解为:电信业
务经营者提供的通信服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规范》的要求。
关于“合同有效期”的问题,电信服务合同很难做到明确具体。电信服务合同
一旦签订,一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履行。由于电信服务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规定有效期,势必存在合同有效期满的问题。那么,合
同有效期满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同意继续履行,但须重新建立合同关系;
一种是终止合同的履行。无论哪一种都应以要式的方式做出,这势必会增加大
量的时间成本和交易成本。不难想象,如果约定合同有效期限,电信业务的经
营者要与每位合同有效期满,且愿意继续接受电信服务的消费者逐一重新订立
电信服务合同,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就根本谈不上任何效益可言。实践中,电信
用户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任意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终止合同或解除合
同的权利是法定的。因此,电信服务合同“有效期限”的规定,不符合电信服
务合同的通常惯例,只要双方持续履行合同,就是合同的有效期间。&
关于电信服务合同内容的规制 《通知》对五类合同条款采用了 “不得”加以禁止,即(一)限制用户使用其
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或限制用户依法享有的其他选择权;
(二)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违约时,免除或限制其因此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对用户不利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不对用户负通
知义务;(四)规定只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单方享有对电信服务协议的解释权;
(五)规定用户因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受到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 的权利。
笔者认为,电信服务合同内容规制的主要任务应该是,促使电信业务经营者在
制订电信服务格式合同时,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公平和诚信原则。公平应着
重体现维护用户的利益;诚信应重点落实在保证用户利益的实现。事实上,即 使有些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其制定的格式合同中约定了上述
“免责条款”,但由 于其本身违反了公平和诚信原则,也归于无效或可撤销。应该指出,电信服务
格式合同中体现的公平和诚信是企业进步、文明和正义的道德观念在行业格式 合同上的体现。 六、关于通过公开形式承诺或设定用户义务的问题
《通知》第六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
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其中为用户设 定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的,不得成为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该条的中心内 容为,对用户有利的“公开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户
不利的“公开承诺”(为用户设定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不能成为服务合
同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该条与《通知》的第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发展
用户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要求做到用户与电
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相互冲突,也有悖于《合同法》权利义务 一致的公平原则。
首先,以广告等形式的公开“承诺”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应视为要约邀
请。只有符合《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才能视为要约,否则,“自动成为 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将无从谈起。
其次,如果通过广告或公告形式为用户设定义务,只要符合《合同法》的公平
原则和中央信息产业政策,应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由于电信服务合同中的电信
业务的使用者是不特定的多数,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必
须为用户设定合同义务时,只能通过广告或公告的公开形式做出。如果要争得
每一位用户的同意,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现实中,大多格式条款
的变更,均采取公告的方式做出。笔者认为,电信服务合同在维护用户合法权 益和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上都应有所作为。
七、关于电信服务合同解释的效力 多数电信服务格式合同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单方享有对电信服务协议的解释
权。这样的规定与合同立法精神是相悖的。电信服务合同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为
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它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拟定的,而是为不特定的多数
人拟定的,因此电信服务格式合同的解释所依据的原则应当具有其特殊性。根
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电信服务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以 下三种原则予以解释:
第一、通常理解解释原则。对电信服务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
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里的通常理解,是指对合同中的某些知识或术语,即使
电信消费者不甚理解,也应按照电信服务合同适用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进行 解释。 第二、不利
T?条款使用人解释的原则。对电信服务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种解释原则导源于罗马法 “有疑
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的解释原则,后来为法学界所接受。由于电信服务格式
条款的特殊性,《通知》指出:若服务协议中部分条款存在歧义,可以做出两
种以上的解释时,以有利于电信用户的解释为准。这一点与《合同法》的立法
精神是一致的。这种解释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电信服务格式条款的相对人一 ―消费者。
第三、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
格式条款。这里的非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之外插入的一些条款,如手写条
款、附加的印刷条款等。由于这些条款是为了排除一般条款制定的,故其效力 应优于一般条款。 八、关于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建议
综上分析,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并结合《通知》的要求,对规制电信服务格式合同提出以下 几点建议:
第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制定电信服务格式合同时,一定要贯彻公平、诚信和
保护用户利益原则。特别是诚信原则,是制定电信服务格式合同关键原则。在
电信服务格式合同中确立诚信原则有三大功能:1、确定行为规则。诚信原则
的基本功能就是确定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2、平衡利
益冲突。在与用户发生利益冲突时,诚信原则能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做出平衡
的选择。同时,诚信原则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充分尊重用户和社会的利益,不
得损害用户和社会的利益。3、解释法律、法规和协议。诚信原则具有解释法律、
法规和协议的功能。在法律、法规和合同缺乏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执法者 或司法机关将根据诚信原则,准确地解释法律、法规和协议。
另外,在电信服务格式合同的制定过程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主动征求消费者
组织、电信服务消费者代表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以听证会或问卷
调查的方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电信服务格式合同的意见,切实维护电信服务 格式合同的合法、正义和公平。
第二、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制订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时,应体现企业合
理化经营所必须的免责,以避免企业遭受偶发或无法负担的损失为限,法律、 法律对这种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应有所作为。
第三、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制作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免除
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请注意是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者的一项非常重要的
义务。电信经营者在拟定格式条款合同时,应对免除或者限制性条款做出专门
的提示性规定。同时,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电信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服务承诺
时,必须在其能力范围内做出。切实能做到的服务予以承诺,不能做到的决不
做,坚决杜绝虚假承诺。即使能做到的服务,向社会承诺时,一定要明确、具 体,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电信产业政策和公俗良序原则。
第五、采用电话卡、充值卡等简单凭证方式确立的电信服务合同,属于格式条 款。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凭证制作时详细描述使用规则和注意事项,对于
“免 责条款”、“限制性条款”以及“有效期”等应做出明显的提示性规定,并
在出售时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上述条款。如果凭证未包括服务合同中的
一些关键性条款,例如电话卡出售时的折扣等一些与用户产生直接利益的条款,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凭证外与用户专门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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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中国电信代理商合同到期不续签后之前办理业务佣金就不给了怎么办_百度知道
中国电信代理商合同到期不续签后之前办理业务佣金就不给了怎么办
由于加盟中国电信做营业厅代理商 因为是乡镇业务发展不是很好 经常有任务指标下来完不成就扣佣金 而且地方小一个镇就5家手机宽带业务(移动 联通 电信)市场饱和了 不想继续做了 但是上级说可以解约 但是以前办理业务的佣金不会给 理由是万一有客户拆机 (电信办理业务是分12个月返还酬金的)那是辛苦跑村挨家挨户去跑来的业务啊 说血汗钱不过分啊
我有更好的答案
之前办理业务的佣金,电信公司必须支付。如果不支付,可以依照原电信代理合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电信公司支付。《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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