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那家海棉厂有欧州空客的适航认证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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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立美牙科技术有限公司等10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207年11月23日)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结合《2017年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计划》的要求,近日我局组织对部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检查安排和重点  本次飞行检查采取跨区交叉的方式,从市食药监局相关处室、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和各区市场监管局随机抽调检查员。检查对象包括部分2016年度质量信用C级、年度医疗器械监督抽验不合格、2017年新开办和未通过生产许可体系核查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点对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主要原材料开展物料平衡核查。  上海口腔义齿质量信息追溯系统自日上线以来,已覆盖全市近六成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登录该系统的企业在给消费者提供义齿时随附一张质保卡。消费者通过扫描质保卡上的二维码,便可在网上查证义齿所用的主体材料、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实现来源可查证,去向可追溯。本次飞行检查结合上海口腔义齿质量信息追溯系统中采集的数据信息,通过统计、计算一定周期内主要义齿原材料的理论用量和实际生产用量,对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主要原材料(重点对金、铂族元素和银等贵金属)进行物料平衡核查。  二、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一)飞行检查发现,上海立美牙科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天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宏隆医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粤冠义齿有限公司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其中在上海立美牙科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义齿原材料进行物料平衡评估中发现,原材料实际用量与理论用量间存在显著差异。上述四家企业应暂停生产进行整改,并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企业所在区市场监管局监督落实。在恢复生产前,企业应当书面报告我局,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上海立美牙科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天照实业有限公司,移交企业所在区市场监管局稽查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二)飞行检查发现,上海中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雄博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移交企业所在区市场监管局稽查部门调查,依法处理。  (三)飞行检查发现,上海净宜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于日被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办公室临时查封,但现场在企业三楼打包间内查见“,191107”码章,在三楼办公室查见日一次性手术口罩、绿色活性炭口罩生产计划联系单,编号:73领料单,洁净车间内查见一次性手术口罩无生产、检验状态标识,由企业所在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恢复生产前,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企业所在区市场监管局,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库存产品,企业应确认所有规定的生产检验等相关记录完整齐全,符合成品放行条件后,方可销售。  (四)飞行检查发现,上海拓美牙科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鑫松源义齿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在恢复生产前,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企业所在区市场监管局,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飞行检查发现,上海庞毕度口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停产,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已不具备生产许可条件,该企业如需继续进行医疗器械生产,应在《关于上海立美牙科技术有限公司等10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前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本机关将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我局已要求相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述处理措施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整改,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特此通告。  附件:上海立美牙科技术有限公司等6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主要缺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附件上海立美牙科技术有限公司等6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主要缺陷  一、上海立美牙科技术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采购  企业《进料检验规程》(编号:LM-CXF21-02)中规定,每批产品应有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但企业验收记录表式中未体现上述检验项目。  (二)生产管理  1.查见企业2017年9月份出库爱尔创氧化锆瓷块共149块(一般每块瓷块可生产15-25颗义齿),但企业现场提供的2017年9月份相应的技工单显示共计仅生产义齿156颗,原材料实际用量与理论用量间存在显著差异。  2.在企业车间现场发现有使用过的威兰德氧化锆瓷块及上海新世纪齿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造牙树脂及义齿基托树脂,上述两种原材料均超出企业定制式固定义齿和定制式活动义齿注册证附表《原材料及规格型号》的限定范围。  3.在企业排牙组查见散乱的无任何标识的合成树脂牙。  4.现场查见企业规定来模消毒时间为30分钟,在消毒液戊二醛产品说明书中注明:“一般医疗器械为30分钟”“被肝炎病毒污染的医疗器械消毒浸泡60分钟”,企业未考虑来模被肝炎病毒污染的风险。  5.消毒液液面不能完全浸没来模模型;  6.在车间现场发现非定制义齿生产用的磷酸锌水门汀(生产单位:上海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齿科材料厂;批号:201506),并在企业发现有《上海鸣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单》显示:录单日期:,购买单位:立美义齿,商品名称上齿磷酸锌水门汀(液),共6瓶。  二、上海天照实业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生产管理  1.企业未提供一次性使用无菌接生包(生产批号:)的钴60灭菌记录。  2.一次性使用无菌接生包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规定采用钴60灭菌,但抽查日EO灭菌过程监控记录时发现,生产批号为、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接生包均采用环氧乙烷灭菌。  3.现场查见医用护理垫(备案号:沪奉械备号;生产批号:171102;灭菌批号:171103)采用环氧乙烷灭菌,但企业未提供灭菌过程参数记录和环氧乙烷残留检测记录。  4.核查一次性使用无菌节育包(生产批号:160515)的报检单和出厂检验报告,该批次生产数量为31100包;核查EO灭菌过程监控记录,该批次灭菌数量为40箱×100包。  5.查见生产批号为、、、160625的一次性使用手术衣和生产批号为、0205的一次性使用普通医用口罩的留样记录,但企业未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检验记录。  6.企业外购的检查手套用于一次性使用无菌节育包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接生包(型号:TZB-1、TZB-4)。核查检查手套采购记录时发现,日-日企业共采购了495000只检查手套;现场未查见库存检查手套;核查2016年以来一次性使用无菌节育包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接生包(型号:TZB-1、TZB-4)的报检单和出厂检验报告,发现企业共计使用了42万余只检查手套。企业无法说明剩余检查手套流向。  (二)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2017年第9期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中,该企业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手术衣阻微生物穿透和湿态(产品关键区域)检验不合格。企业2017年管理评审中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分析,手术衣关键区域的25克贴布过薄,可能造成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拟用48克无纺布材料代替目前手术衣使用的25克无纺布材料。但企业仅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召回通知书,未对同样使用25克贴布的其他批次手术衣采取召回等措施。  三、上海粤冠义齿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设备  石膏室的抛光机和模型接收消毒留样室的紫外线消毒柜未标识设备编号,也未明确状态标识,且不能提供紫外线消毒柜的使用记录。  (二)采购  1.进货检验单中批号为0425的钢托金属(KC-I)供应商为上海常平实业有限公司,但企业无法提供采购控制程序文件(编号QP740-01)所要求的供方评定记录表、供方业绩评定表等。  2.企业现场不能按照采购控制程序文件(编号QP740-01)的要求,提供原材料采购订单、采购申请单、入库单和采购计划表。  3.企业未按照《原材料检验规程》(编号:W1824-04)的要求查验产品有效期、产品中文标签标示、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内容。  4.企业未提供瓷粉、树脂牙等原材料的检验记录。  (三)生产管理  1.日-26日“模型消毒记录表”中记录人签字人均为“高”,日-26日“成品消毒记录表”中操作者签字均为“易”,无法确认具体签字人员。  2.“义齿加工设计单和加工流程表”(NO:0033365)中有胶托排牙工序,但生产操作人员签字及日期处空白,也未记录所使用的牙托水批号、聚合物批号。  3.仓库内办公用品与原材料混放,待验区存放一台电风扇。  4.易燃易爆危险品专柜内存放瓷粉等非易燃易爆危险品。  5.查见已开封的1桶酒精(约1公斤)存放在蜡型间。  6.抽查货架上的列士敦士登高温瓷粉(代理企业:义获嘉伟瓦登特(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货位卡显示数量(5盒)与实际库存数量(6盒)不一致。  (四)质量控制  活动义齿成品检验标准(编号:W1824-12)与产品技术要求不一致,如产品技术要求中塑料基托厚度为全口义齿边缘2.5mm,基托中部2.0mm,允差±0.5mm,可摘局部义齿边缘2.0mm,基托中部1.5mm,允差±0.2mm,而企业成品检验标准为义齿塑料基托厚薄在2mm-2.5mm(特殊设计除外)。  (五)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企业《内部审核控制程序》(编号:QP822-01)规定,每年至少一次由审核员按《内审检查表》进行现场审核,并将体系运行效果及不符合项详细记录在检查表上,但企业不能提供2016年1月至今的《内审检查表》。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  1.企业提供的上海林一妹口腔诊所、上海拉瓦口腔门诊部委托加工记录(医疗器械购销合同),未加盖委托方印章、无具体落款日期。  2.销售记录(粤冠义齿对账单)未包括产品品种、主体材料名称和厂商(品牌)、购货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上海宏隆医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设备  1.在东净化车间内塑料挤出机、封口机无完好或运行等状态标识。  2.在《2017年基础设施设备保养日记卡》中查见日的设备保养记录。  3.部分生产设备、检测仪器未按规定定期检定,如:放置于东净化车间内拉管车间的塑料挤出机(型号:SJ-45B)所配套的五台温控器(型号均为:XMTD-2CB,器具编号:HL/J26-101、HL/J26-102、HL/J26-103、HL/J26-104、HL/J26-105)检定有效期为日;实验室内的电子天平(器具编号:HL/J28)的检定证书已过期。  (二)采购  原材料仓库中A类物料“脱脂纱布”、“脱脂棉条”外包装无标识标签,其货位卡也不能显示物料来源、材质、批号、品牌等追溯信息,企业提供了上述两种原料的供应商(曹县华鲁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书(生产批号均为),两者无法关联且无法对原材料进行追溯。  (三)生产管理  1.东净化车间拉管车间内堆放已脱包的PVC粒料无牌号和批号等标识。  2.一次性使用供氧管灭菌过程参数记录(批号:,灭菌批号:170907)中未记录产品名称、批号、数量、生物指示剂数量和批号等信息,且该批次的生物指示剂培养记录中未记录生物指示剂批号,不能追溯。  3.企业现场提供的灭菌工艺文件《环氧乙烷灭菌过程控制文件》(制定时间2013年12月)中未明确灭菌装载图和生物指示剂布置图。  (四)质量控制  1.进货检验和出厂检验记录未按照企业自定的检验规程记录抽验数量。  2.生化实验室内查见部分试剂制备有效期已过期。如“甲基红”、“高锰酸钾溶液”制备有效期为。  3.工艺用水管理制度未对净化车间内工艺用水检测取样点做出规定。  4.2017年环境监测记录中检验结果、检验员和复核员签字均为电脑打印,企业仅能提供“尘埃粒子”检验原始记录。  五、上海雄博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设计开发  现场查见《2017年质量白皮书改善进展》中企业对新主板角膜计算公式、光路主体、线路板布线(增加蓝牙抗干扰功能)进行了更改,但企业未提供设计变更评审、验证和确认记录。  (二)质量控制  现场抽查验光仪成品最终检验报告单(产品编号:200A00363;生产日期:),检查发现:  1.患者漏电流直流状态判定标准(≤0.1mA)不符合注册产品标准中A2.34.1的要求(≤0.01mA),且无原始检测数据。  2.未按注册产品标准中A.2.36.1.1的要求,检测应用部分(患者电路)和网电源部分之间的电介质强度。  3.未按注册产品标准要求中4.6的要求,检测清洗、消毒或灭菌措施。  (三)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1.2016年第1期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中,该企业生产的全自动电脑验光仪(规格型号RM-100型)的清洗、消毒或灭菌措施检验不合格,但企业未提供风险评估、不合格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记录。  2.2016年8月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发现,该企业生产的全自动电脑验光仪外部标记中缺少外部可触及的熔断器的型号和额定值,技术说明书中未提供:为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所有数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企业提供了《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和《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表》,对未标明熔断器型号和额定值的307本说明书进行了主动召回和销毁。但对于未标注熔断器型号和额定值的307台RMK-150验光仪,未进行风险评估,未制定整改措施。  六、上海中齿实业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厂房与设施  1.该企业许可证中的生产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泗砖南路255弄121号二、三层,检查发现该企业二层生产用仓库于日搬空,现搬至一层(放置有合金、瓷粉、耗材等生产原材料);铸造间搬至六层(内部放置有铸造机2台、茂福炉3台),检查发现二、三层无铸造用仪器和设备。  2.一楼仓库内生产用原材料与物料未进行区域划分,无温湿度检测设施和记录;  (二)质量控制  抽检部分技工单均为根据原注册标准设计,未根据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更新。检验结论空白,签名为“刘”,而质量检验员叫刘珍燕,质量负责人叫刘芳,无法辨别签名是指质量检测还是放行行为和具体人员。  (三)销售和售后服务  质量保证卡载明的生产企业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泗砖南路255弄121号)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的生产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泗砖南路255弄121号二、三层)不一致。  所抽查加工单(编号:22、0000053)显示加工产品为保持器,另在2017年10月至11月产品结算表中查见保持器产品结算记录,但企业未办理保持器产品注册证。来源:上海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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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职友集:一家做公司点评的网站正在初始化报价器有哪位知道上海市居住证标准分值是多少?上海居住证积分买房的要求?乌尔禾问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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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15
编号:临2015-027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的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家化”)于 2013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2013-1-6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2013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3-026)。2015年6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2015] 4号),现公告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家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上海家化、、吴英华、曲建宁、童恺、周勤业、管一民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吴英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听取了上海家化及相关人员的陈述与申辩,同时宣平、丁逸菁等11名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上海家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8年,上海家化时任董事长葛文耀安排上海家化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家化退管会)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以下简称沪江日化),同时约定成立沪江日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沪江日化管委会)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能。在2009年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上海家化时任副总经理宣平同时兼任沪江日化管委会成员,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1.3条第(三)项和第10.1.5条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0.1.3条第(三)项和第10.1.5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在上述期间构成关联关系。经查,2009年3月至12月,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2.81亿元,占上海家化当年年末净资产的25.64%(其中3月至6月,合计达4272万元,占比3.90%);2010年,合计达4.27亿元,占比32.38%(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1.89亿元,占比14.36%);2011年,合计达5.4亿元,占比36.12%(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2.46亿元,占比16.41%);2012年,合计达5.54亿元,占比31.52%(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2.50亿元,占比14.19%)。上述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已分别达到2009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标准,但上海家化对于与沪江日化构成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均未予以披露。以上事实,有上海家化及沪江日化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涉案主体及相关人员、机构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陈述材料;本案涉及的上海家化退管会等投资主体投资沪江日化情况的相关材料、委托投资协议;沪江日化管委会会议纪要;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2009年至2012年购销情况的相关材料;上海家化2009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年度报告签字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海家化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海家化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葛文耀是对上海家化2009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海家化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冯珺,时任独立董事张纯,时任监事长(2012年3月起人董事)吴英华,时任副总经理(2012年12月起任董事、总经理)王茁,时任财务总监丁逸菁是上海家化2009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海家化时任董事、总经理曲建宁,时任副总经理宣平,时任独立董事管一民,时任监事胡大辉是上海家化2009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海家化时任副总经理方骅,时任监事长(2012年3月起任)朱倚江,时任监事刘镫中是上海家化2011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海家化时任董事童恺,时任独立董事周勤业、苏勇,时任监事汪建宁是上海家化201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海家化主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第一,公司未披露与沪江日化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系时任董事长等个人行为所致,在公司内部不存在违法共谋,且未经内部决策机构审批,其不利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承担。第二,公司对于未披露与沪江日化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积极整改,相关整改工作已完成,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对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处以行政处罚会对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队伍稳定产生影响,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损失,故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局认为,上海家化的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本案中,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在2009年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构成关联关系,上海家化在2009年至2012年的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沪江日化构成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对于该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家化是违法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上海家化未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持续时间较长、金额巨大,致使其连续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行为,同时我局已经对上海家化配合调查和整改情况进行了相应考虑。上海家化提出的行政处罚会对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队伍稳定产生影响,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损失等理由,不是对其减轻或是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除上海家化提出的申辩意见外,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还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葛文耀对于本案的关联交易事实认定、金额计算、法律适用、行为动机等提出申辩意见,认为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并不构成关联关系,交易金额应以会计差错更正后的金额计算,认定关联关系的法律适用不当,且其行为动机也不存在过错。第二,宣平、吴英华、冯珺、管一民、童恺、周勤业、王茁等其他人员主要对于本案中的个人责任认定提出申辩意见,希望能够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宣平提出,未参加过沪江日化管委会会议,也没有以上海家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实际参与沪江日化的日常经营与管理;曲建宁、吴英华、冯珺、管一民、张纯、童恺、周勤业、苏勇、朱倚江、汪建宁、王茁、方骅提出,在任职期间已做到勤勉尽责,对本案所涉关联交易事项并不知情更未参与;童恺、冯珺、周勤业、曲建宁提出,在案发前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参与整改;宣平、丁逸菁、吴英华、管一民、张纯、周勤业提出,从本人职务和具体职责上讲,与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不存在直接关系;周勤业、苏勇、刘镫中、汪建宁提出,任职期限较短且在其任职期间已不构成关联关系;曲建宁、方骅还提出,从专业背景上讲,其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对于相关问题主要依赖于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意见和报告;曲建宁、冯珺则希望,在给予处罚时应考虑到其今后的职业发展以及股权激励。我局认为,第一,对于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构成关联关系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清楚和准确的,葛文耀的相关申辩意见不足以推翻上述认定。同时,在确认关联交易金额时,我局也已充分考虑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追溯调整情况,其对现有认定金额不产生影响。第二,对于本案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上海家化时任董事陆芝青、时任监事黄阅等二人,因仅在2009年和2010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而2009年和2010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分别为2010年3月12日、2011年3月28日)距离本案立案时间(2013年11月14日)已超过两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而对于其他人员,鉴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有赖于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包括通过日常履职和检查督促公司切实执行有关规则,还包括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公司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综合审查本案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情况和相关人员提出的申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人员在上海家化涉案事项上勤勉尽责,实施了必要的、有效的监督。虽然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中,“参与”或者“知悉”涉案违法事项尤其是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事项的责任人是我会行政执法打击的重点,但是,那些虽未“参与”、不“知悉”相关事项但未尽监督义务、未勤勉尽责的责任人也难辞其咎。相关人员提出的对本案所涉关联交易事项不知情也未参与、在年度报告签字后才去查阅工商登记资料、不存在违法行为动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非会计专业人士、任职时关联关系已不存在、任职时间较短、未领取报酬等不是当然的免责事由,同时相关人员也不具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明确列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相关人员提出的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及参与整改等情况,我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予以相应考虑。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上海家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葛文耀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三、对宣平、曲建宁、丁逸菁、吴英华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冯珺、管一民、张纯、朱倚江、刘镫中、胡大辉、王茁、方骅、童恺、周勤业、苏勇、汪建宁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认定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欺诈发行行为,公司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13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地产
编号:临2015-028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召开了六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进行变更。详见2015年4月23日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 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进行变更。详见2015年5月26日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23)。2015年6月11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完成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由“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变更为“BEIJING
HOMYEAR
CAPITAL
HOLDINGS
CO.,LTD”;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管理、项目投资(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管理;酒店管理;健康咨询服务(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计算机技术培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房地产开发(不含土地成片开发;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议中心的建设、经营;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工商登记事项不变。特此公告。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地产
编号:临2015-029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交易内容: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租公司)签署相关融资租赁合同,以公司持有的深圳彩虹新都商场裙楼资产出售给中租公司并租回使用,融资金额为111,000万元,租赁期限为自起租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待租赁期满后,公司将以约定价格1万元从中租公司购回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上述交易已经公司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一、交易概述为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与中租公司签署相关融资租赁合同,以公司持有的深圳彩虹新都商场裙楼资产出售给中租公司并租回使用,融资金额为111,000万元,租赁期限为自起租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待租赁期满后,公司将以约定价格1万元从中租公司购回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本次交易已经公司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中租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交易对方: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3年6月6日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二号路金利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李波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万元主营业务:融资租赁业务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1、名称:深圳彩虹新都商场裙楼2、权属: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3、所在地:深圳四、交易合同主要内容1、租赁方式:采取售后回租方式2、租赁标的物:深圳彩虹新都商场裙楼3、融资金额:111,000万元4、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5、租赁利率:10.5%6、租金支付:不规则还款法。第1期租金还款时间:2016年5月27日,收取19,768.53万元租金;第2期租金还款时间:2016年6月28日,收取19,361.67万元租金;第3期租金还款时间:2016年7月29日,收取20,181.41万元租金;第4期租金还款时间:2016年8月30日,收取19,021.46万元租金;第5期租金还款时间:2016年11月26日,收取38,156.61万元租金。7、担保方式:公司以租赁物为本次融资租赁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对三家三甲医院享有的总计金额为123,369.62万元的应收账款为公司在本次融资租赁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8、租赁设备所有权: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中租公司所有;租赁期满,公司以约定价格1万元从中租公司购回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融资租赁,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费用。该项业务的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损益情况无重大影响。六、备查文件《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特此公告。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公告编号:临2015-01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15年6月12日)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5年6月12日在北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行于2015年5月2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王洪章董事长主持,应出席董事12名,实际亲自出席董事11名,钟瑞明董事委托伊琳·若诗董事出席并代为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二、关于李军先生担任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次会议批准李军先生为本行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委员,李军先生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任职,待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及中国银监会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后生效。三、关于郝爱群女士担任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次会议批准郝爱群女士为本行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郝爱群女士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任职,待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及中国银监会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后生效。四、关于维姆?科克先生担任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席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1票(维姆?科克先生弃权)。本次会议批准维姆?科克先生担任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席。五、关于王祖继先生担任本行行长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如下意见:同意。本次会议聘任王祖继先生为本行行长。王祖继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行长任职资格和条件。王祖继先生需待中国银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履职。王祖继先生的简历请参见本行于2015年5月14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六、关于王祖继先生担任本行副董事长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次会议选举王祖继先生担任本行副董事长,王祖继先生作为副董事长的任职,待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担任本行执行董事及中国银监会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后生效。七、关于王祖继先生担任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次会议批准王祖继先生为本行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王祖继先生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任职,待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担任本行执行董事及中国银监会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后生效。特此公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6月12日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公告编号:临2015-01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及行长辞任的公告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因工作安排,张建国先生已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提出辞呈,辞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及行长的职务。张先生表示能够为本行服务,感到非常荣幸,对本行董事、监事、管理层和员工的支持表示诚挚感谢。张先生祝愿本行未来进一步蓬勃发展,实现宏伟战略目标。张先生已确认与本行董事会无不同意见,亦无其他事项需要通知本行股东。本行董事会对于张先生在其任职期间,为本行改革发展与经营管理做出的突出贡献给予高度评价并深表谢意。特此公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6月12日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电力
公告编号:2015-36证券代码:122275
证券简称:13京能01证券代码:122319
证券简称:13京能02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陆海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陆海军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其所担任的公司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主任等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陆海军先生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该辞呈自送达本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已依法推举董事郭明星先生代理行使董事长职责,直至董事会改选出新董事长之日(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2月2日披露的2015-05号公告)。陆海军先生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特此公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5-026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因本公司正在筹划资产收购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6月12日13:00起临时停牌。本公司拟进行的资产收购事项对公司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15日起停牌不超过30日。本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中介机构抓紧开展各项工作。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时公告并复牌。特此公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
编号:临2015-19优先股代码:360005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与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根据协议,本公司与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将在渠道互通、业务互补、产品共建、技术和数据等方面展开全面战略合作。在本框架协议基础上,双方可另行签订具体合作项目子协议并实际执行。双方约定建立高层领导定期会晤和日常联系机制,持续跟进和推动本协议执行进程,定期通报、不定期会商合作项目进展和后续工作建议。上述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对本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有待持续观察,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6月12日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编号:2015-072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苏新城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就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控股”)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事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新城控股提交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于2015年6月12日下发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1374号)。根据该受理通知书,中国证监会依法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等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公司将根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5-060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53),披露了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1日起停牌;2015年6月6日,公司发布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因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公司股票于2015年6月8日起继续停牌。目前,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全力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现进展情况如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部分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简称“标的资产”)。公司正与标的资产的相关方进行磋商,对标的资产进行筛选,有关审计、评估等的工作量较大,相关收购事项尚需进一步论证。另外部分募投项目须事先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目前尚未全部获批。鉴于此,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15日起继续停牌。公司将尽快确定上述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的相关事宜,并于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含停牌当日)公告相关进展情况。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6月12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性质变更的公告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15-39债券代码:122204
债券简称:12双良节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性质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股份制上市公司,公司股票于2003年4月22日上市。因公司原外资股东STAR BOARD LIMITED已通过要约收购和二级市场的方式减持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 189,840,000股,合计占公司原总股本的 23.43%,减持后原外资股东STAR BOARD LIMITED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0。因此,公司外资持股比例已不符合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商资本投入额度要求和条件,中外合资性质已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公司《关于申请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由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3月19日召开的五届五次董事会、2015年4月22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详见公司临2015-14和临2015-33公告)。2015年5月,公司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申请将公司类型由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11日,无锡市行政工商管理局批准公司上述申请,并核发营业执照。特此公告。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13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券“14东证债”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5-028债券代码:123021
债券简称:14东证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14东证债”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对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4东证债”)进行跟踪评级。中诚信证评对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14东证债”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并出具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15)》(信评委函字【2015】跟踪142号),维持公司债券“14东证债”的信用等级为AAA,维持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上述信用评级报告与本公告同期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特此公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6月12日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编号:临2015-053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交易于2015年6月10日、6月11日、6月1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公司股票交易于2015年6月10日、6月11日、6月1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经营活动正常;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其它需要更正、补充之处。2、经向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征询确认,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本公司董事会确认,目前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特此公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收入公告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
编号:临2015-021号H股股票代码:1336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收入公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为人民币6,247,544万元。该数据将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为www.circ.gov.cn)公布。上述原保险保费收入数据未经审计,提请投资者注意。特此公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6月12日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5-022号H股股票代码: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股份的公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交易内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下属境外子公司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资产香港”)运用本公司委托其管理的委托资金认购(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地产”)增发的1,600,000,000股股份中的1,013,762,000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购买价为每股2.73港币(不包括交易成本)。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通过新华资产香港持有方兴地产约9.5%的股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一、本次交易概述(一)2015年6月12日,新华资产香港签署方兴地产配售函件所附的认购回执,据此,新华资产香港以每股2.73港币(不包括交易成本)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方兴地产增发1,600,000,000股股份中的1,013,762,000 股股份,经计算交易成本后,认购资金共计2,781,621,214.21港币。新华资产香港认购的增发股份与方兴地产现有股份具有同等地位。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通过新华资产香港持有方兴地产约9.5%的股权。(二)本次交易的认购资金2,781,621,214.21港币(包括交易成本)应于2015年6月17日或其前后支付(取决于方兴地产增发股份的上市审批情况)。认购资金将自本公司委托新华资产香港管理的委托资金支付。(三)本次交易的完成以方兴地产完成1,600,000,000股股份向增发代理人的增发为前提。(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五)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二、投资标的(一)投资标的基本情况名称:方兴地产(中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0817)注册地:中国香港董事会主席:何操主营业务:中国从事物业发展、物业投资及物业管理。根据方兴地产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二)投资标的股权情况认购完成后,本公司将通过新华资产香港持有方兴地产9.5%的股权。三、本次交易的理由经考虑方兴地产的业务状况、近期表现和发展策略,本公司和新华资产香港认为本次交易为一项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可提升本公司的现金回报。本公司认为,本次交易公平合理,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四、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新华资产香港向方兴地产承诺,于本次交易完成日起及自完成日起计90天止期间任何时间,除非经方兴地产事先书面同意及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就本次交易认购的任何方兴地产股份而言,新华资产香港不会:1、直接或间接、有条件或无条件提呈发售、接纳认购、配发、发行、出售、借出、按揭、质押、转让、押记、订约配发、发行或出售、授出或同意授出任何购股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以购买或认购、借出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出售任何方兴地产的股份;或2、订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以转让全部或部份持有的方兴地产股份或当中任何权益的任何经济后果;或3、订立任何交易,其经济效果与上文1或2段所述的任何交易相同;或4、建议或同意进行任何上述交易或宣布任何进行该等行动的意图,不论任何上述交易是否将以交付任何方兴地产股份结算,或以现金或其他方式结算(不论该等交易是否将在该期间内完成)。特此公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6月12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文)等相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6月11日起,对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索菲亚(代码:002572)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该股票复牌后,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确定对该股票恢复按市价估值法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1、本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2、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6月13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海利得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文)等相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6月12日起,对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海利得(代码:002206)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该股票复牌后,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确定对该股票恢复按市价估值法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1、本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2、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6月13日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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