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借助审计监督提高人大财政金融学院监督实效

人大要提前介入财政预算监督·南方日报数字报·南网
PC02版:清远观察
A01版 要闻
人大要提前介入财政预算监督
&&&&本报资深特约评论员&罗志清&&&&日前,《2013年中国城市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出炉,清远在全国的289个城市中排名27位,位置算较前。在加强科学理财、阳光理财的过程中,笔者站在人大监督的角度认为,做到财政透明,要加强财政预算的科学编制,更要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其一,要科学编制预算,保证规范、依法、高效。一是编制预算要细化明了。首先要回答钱是谁花的,花钱干什么,钱是怎么花的。所以,预算应该是包括按下属单位预算分类和按部门要办的主要事情分类的预算。在细化预算时,不仅要细化数字内容,还要细化文字内容,要让人大代表看得懂,便于审查监督。二是适当延长预算编制和审查周期。首先是增加预算编制的时间。美国的预算编制周期是18个月,我们不可能有这么长时间,但可考虑适当延长,如延长至半年,这样可保证预算的科学性、可行性和严肃性;其次是增加预算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应分为人代会前审查、会期审查和闭会期间审查三个阶段,人代会前一个月,建议将全部预算草案发给人大代表进行预审。三是预算编制和审批要依法进行。预算经人大批准后要严格执行,杜绝随意性调整和追加预算的情况。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报送市委之前,应先征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意见,改变先由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再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的现状。&&&&其二,要强化预算监督手段,提高预算监督实效。一是人大的财经工委要提前介入,严把初审关。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位置要前移。在财政预算草案形成前,财经工委就应主动介入,加强对草案编制的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预算草案进行认真初审。二是强化预算的严肃性,把好执行关。常委会要对一般可变性因素进行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变更方案,要求财政部门按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对财政预算执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督。三是借助审计监督力量,提高监督实效。人大、审计两者对预算监督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对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进行监督审查,保证社会公共财政实现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人大预算监督具有宏观性,预算审计监督具有微观性,两者在监督的内容上是互补的。人大要突出抓好审计查出的问题,加大跟踪监督力度,促使财税部门和各预算执行单位重视审计结果,为打造“阳光财政”保驾护航。&&&&其三,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防止预算外资金游离监督之外。从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使用资金来看,决算所体现的预算内资金只是政府使用资金的30%—50%,如何加强对预算外的费税收入、土地出让金、各项基金、政府借款、上级转移支付等的监督使用,之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也难以监督,这方面需要不断加强。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人大对财政要实行全口径监督”,今年开始,全国人大、省人大对财政的监督更加全面了,更加有力了。要求政府将每年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要纠正政府财政部门对预算调整、超收收入支出等的“先斩后奏”行为,并完善预算问责机制和社会公告机制,提高监督效果。
document.write('');欢迎您光临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网站!zkrd.gov.cn
您当前位置: >>
>> 浏览文章
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西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耿宝山
&对县级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既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的重点,也是难点。这项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在实践中较难把握,需要不断探索创新,进一步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结合基层人大工作实际,就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依法审查监督本级财政预算,谈一些认识和看法。
一、科学把握和正确认识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权
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九十九条、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五款、预算法第十三条和监督法第三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权,同时参照《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的规定,确定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的主要职权。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查县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县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县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议,撤销县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审查权主要体现在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及决算的审查监督。行使审查监督的方式有:听取并审议县级政府关于年度预算的草案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并审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并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材料。
从以上的表述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首先,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内容、方式,都是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其次,对预算及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批都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其三,形成的决议、决定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其四,经过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都将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第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权不是无限的,只能依照法律界定的权限来行使。
综上所述,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来讲,监督权的地位和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依法行使监督权就成了人大经常的、主要的、基本的工作。如何贯彻实施好《预算法》、《监督法》,解决好财政预算监督这一重点和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需要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不断探索、创新,以求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的主要做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监督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监督,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调研活动,坚持在协商中达成共识,在探索中拟定办法,在实践中完善制度。着眼于增强监督实效,重点抓了五个环节的工作,即:预算的编制、预算的审批、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及审计,逐步实现了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转变。
(一)强调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强预算的严肃性。
预算编制是实施财政管理审查监督的首要环节,也是硬化预算约束,增强预算严肃性的前提和基础。为督促政府科学合理、及时准确编制预算,常委会加强了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和指导。一是强调早编预算,督促财政部门把预算编制时间适当提前,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草案。二是每年的四季度安排主任会议听取县财政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思路,提出人大的要求和意见。三是县人大财工委提前介入,具体了解指导预算编制工作。四是要求细化预算,强调以部门预算为基础,综合预算为内容,零基预算为方法,推进个人经费零基化,公用经费定额化,专项经费项目化。预备金除外,不留其它任何机动资金,以全面反映全县各部门的收支情况,增强预算的严肃性。
(二)把好预算草案初审关,提高审议质量。
对财政预算进行审查批准,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为加大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查监督力度,提高审议质量,我们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一是人大财工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了解分析预算编制情况。二是由财工委召集部分常委会委员,征求对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三是财工委将收集各方面意见的情况和修改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主任会议,为常委会初审预算草案提供相关依据和参考。
(三)加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保证财政资金规范运作。
对预算情况进行监督,是实现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的重要环节。为此,我们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措施。一是明确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把有无违法预算内收支转为预算之外,有无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混淆会计科目及专项资金支出执行情况等都列入了常委会的监督范围。二是强调预算的法定性和权威性。财政预算一经人代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县政府及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非重大或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作调整,各部门和各预算单位的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三是提高监督的实效性,要求财政部门每月按时分别向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表及说明,税收征收情况表及分析报告。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先后就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作支持县区工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区中小企业融资,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第二和第三污水处理厂以及西华三高新校区等项目建设,事先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定后方付诸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府投资的规范运作。四是督促县政府成立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乡财县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集中办理各预算单位的各项收支结算。既便于对财政资金实施直接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又增强了政府对财政资金的统筹调度能力。五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预算安排的重点项目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近年来,我们每年都要择机组织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及部分常委会委员,采取听取汇报、走访调查、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对惠农资金的落实情况等进行视察和检查,取得良好效果。通过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了一些部门超支、超预算的违规行为,保证了财政资金的规范运作,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把好预算调整关,增强预算的刚性约束力。
为增强预算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使预算调整更符合本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将预算调整审批时间定在每年11月份。依照法定程序审批预算调整方案时,坚持做到严格把关、逐项审查,按照《监督法》规定把科目调剂也纳入预算调整,一并审查。通过预算调整,把增加的预算收入调整到县重点项目和年中安排的重要工作方面,体现了预算的权威性和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基本上实现了刚性预算。
(五)强化决算和财政预算审计的监督,增强监督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为严格审查和批准决算,切实把好决算审批关,县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要求审计部门,一是坚持按照《预算法》和《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执行,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为县人大强化财政监督提供科学依据。二是按照人大工作要求列出全年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重大预算项目的执行情况,适时掌握运作动态,还要审计应报人大批准的预算项目是否列入报批,向人大报告,依法审批。三是通过审计分析掌握财政预警线,负债结构投资运作方式,并以审计部门的角度积极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供人大决策参考。近几年,县审计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审计报告有了较大改进,审计报告既审了预算收入,又审了预算支出,既审了预算内资金,又审了预算外资金,还进行了延伸审计,基金审计和科目调剂等审计调查,反映的情况客观公正,有理有据,为常委会审查财政决算提供了翔实的材料。通过借助审计手段,提高了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财政预算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预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预算监督工作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监督职权还没有完全到位,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预算计划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人大的机构、人员配备尚不适应预算监督工作的需要。目前,西华县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常委会财工委承办,但财工委只有三人,无法保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经常性,预算监督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二)财政预算编制不够科学,透明度仍需进一步提高。财政预算编制中涉及的社会发展、经济运行等情况不够清晰,缺乏客观准确的数据。同时,受财力的制约,安排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主要是按照财力考虑,无法进行客观的评估,造成资金安排不够科学、不够严谨。尽管我县编制了部门预算,但在执行部门预算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三)审议时间不足,审议实效有待提高。
1.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报告送达常委会的时间与规定的要求仍有差距,人大财工委负责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形成前期财工委进行调查研究,对有关情况及数据进行核实,必要时还要做好协调工作。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高质量完成初审工作,难度较大。
2.预算草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往往是在人代会召开时才正式印发代表,而人代会审议预算草案及其报告的时间只有一两天,代表们无法仔细研究和充分审议,很难对预算草案进行深入、全面审查,难以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直接影响了预算监督的质量。
3.没有完善的审议意见处理程序,有些代表对预算草案提出一些很好的审议意见。按目前的议事程序,这些审议意见如何处理,在预算中如何体现,没有法律规定,影响了代表审议和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
(四)预算执行监督力度不够,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每年县人代会上批准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随意性比较大。县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事后&追认&问题。
(五)由于管理体制问题,人大采用审计部门的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而不是直接向权力机关负责,同级财政本身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有政府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报告,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和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的质量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的思考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进一步推进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的转变,促进依法理财。现针对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两法一条例&的宣传,切实提高依法理财的自觉性。&两法一条例&是进行预算审批监督工作的&尚方宝剑&。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人大财工委、政府有关部门学习《预算法》、《监督法》和《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预算监督的重要性和规律性,明确预算审批监督的具体内容,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大的职责,统一思想,提高依法理财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监督过程中人大与政府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提高监督实效,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的业务培训,提高预算审查水平。
(二)加强县人大有关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干部,加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进行实质性审查监督的工作力量。
(三)提前编制预算时间,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安排充足的编制时间,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保证预算编制的质量,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的时间应逐步提前,逐步扩大预算编制的范围,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细化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的内容。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预算收支细化到类、款、项、目。县人大财工委应主动提前介入预算编制环节,与政府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预算编制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对预算草案的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预算草案的初审和正式审批打下基础。政府要严格按条例的规定,将预算草案在人代会召开前30天报送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扩大初审的主体,组织精通财政、审计、财务的人大代表参与初审工作,并按规定时间报送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草案。
(四)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在日常监督中人大常委会应注重预算收支平衡,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转移支付使用情况监督。政府部门应按照规定和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彻底解决政府用钱随意性较大的问题。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人大财工委通报情况。对部门预算监督也是人大预算监督通报工作的一个具体要求,要逐步探索审议部门预算。财政部门要完善部门预算的编制、汇总、审核、批复程序,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要做到程序和环节规范、透明、合理、及时。常委会应定期听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掌握情况,确保财政资金合法合理使用,促进依法理财,维护预算刚性。
(五)支持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加大审计部门的审计力度。认真做好审计工作,在日常的审计工作中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要主动加强与审计部门的联系沟通,支持审计部门开展工作,促进政府在提高审计报告时较详细地反映审计情况和存在问题,提高预算监督工作实效,要求政府抓好审计中暴露问题的整改工作。
财政是国家的经济命脉,财政预算收入来自纳税人,来自公民,其分配和使用涉及人民和国家利益。加强预算监督,维护财政分配公正合理,提高政府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水平,确保财政预算对国民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浅谈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地方人大应&“四个方面”给力审计监督
E-mail推荐:&&
  《地方组织法》中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在这种双重管理体制下,政府审计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行政监督和内部监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审计事业的发展不仅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机遇和平台,也为审计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地方人大支持审计机关行使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权,既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也是目前实际情况的迫切需要,地方人大如何实现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的有机结合,并给力审计监督,笔者认为应着力抓好四个方面:  一、把审计环境营造好,给力审计工作地位  同级预算执行审计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社会层面广泛,审计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必须赢得人大、政府的支持,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地方人大应对审计中遇到的阻力及时协调、解决,为审计部门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一是带头宣传,营造舆论环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带头学习审计法及有关法规,为社会重视支持审计工作起到示范作用。同时还应在人大公报上刊载审计工作报告和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审议意见,向社会宣传审计工作,扩大审计工作影响,进而形成全社会理解审计工作、支持审计工作、重视审计工作、配合审计执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主动落实整改的局面。  二是合力监督,打造执法环境。审计执法环境是审计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的生存条件和基础,地方人大应始终关注并不断推进审计执法环境建设。第一,应通过“一个决议”,保障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即通过一个关于开展年度审计工作的决议,决议中重点要求各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在审计中要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提供必要的审计条件。同时,研究和帮助审计机关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给审计撑腰。第二,应紧扣“三个环节”,形成监督合力。即紧扣年初审计立项环节、审计实施环节、审计终结环节,人大财经委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每年预算执行审计时,一方面与审计部门一起共同研究审计方案,把人大预算监督重点、人大代表建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将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全程跟踪监督预算的编制到执行。第三,应处理“三种关系”,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职。即处理好人大与审计部门、人大与政府、审计部门与被审计部门之间关系。地方人大在大力支持审计部门审计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中,必然会遇到不少矛盾,因此,务要处理好以上三种关系。具体来讲,人大应支持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的同级审计,对于某些突出问题,人大有权提出质询,并要求政府采取措施。对于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和处理意见不服,持有异议的,人大应站在法律的高度,要求被审计部门先执行同级审计决定,后经查实和用法律衡量确有不当之处,再给予纠正。  三是关爱队伍,优化工作环境。第一,应帮助审计工作人员消除思想顾虑。为审计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经济政治待遇而鼓与呼,并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鼓励审计工作人员轻装上阵,秉公办事,大胆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二,应帮助提升审计人员素质和规范审计行为。通过开展大规模培训、实行竞争上岗、健全业绩考评机制等途径,保证了审计队伍的持续创新活力,同时,加强审计人员的法律培训和廉政教育,坚持把依法审计和文明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来抓,着力提高审计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审计风险。第三,应帮助改善审计工作条件。督促财政加大对审计机关人员配备、办公设备、基础设施、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投入,最大程度地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  二、把审计发现问题亮出来,给力审计报告质量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的综合反映,是审计成果的最终载体,是衡量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提高审计报告质量有利于促进审计质量的提升、促进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和强化审计为宏观决策服务和职能。只有把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原原本本、原汁原味的晒出来,才能保证审计报告质量。人大要充分利用人大监督的优势,给力审计报告质量的提升。  一是注重沟通,严把审计前置关。把好审计前置关是搞高审计报告质量的基础,而要想把好前置关就必须注重与审计机构做好沟通协调。第一,共同商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编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审计深度、效率和效果,关系到审计风险。因此,审计方案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赋予的职能权限,并能被审计机构的人力资源所承受,不能超越人力资源的极限。第二,共同确定审计内容。在充分开展审计前检查调研、广泛积累资料的基础上,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要求全面审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审计财政重大开支项目、社会经济生活焦点问题、预算执行效果、财政转移支付、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热点收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查等,从而提高人大监督层次,实现审计工作由量变到质变的新飞跃。第三,共同选定审计人员。审计报告质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审计人员的能力问题,因此,选定合格的审计人员和主审,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结构、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审计人员合理、科学地组织起来,使其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二是注重依法审计,严把审计过程关。人大大力支持审计机构依法开展审计工作的同时,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过程中,人大应督查是否有单位不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开展、是否严格执行审计方案、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深查精查重点内容,并一追到底,彻底查深查透、是否实现预定审计目标、是否充分掌握审计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反映并准确定性发现的问题等,从而促使审计过程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评价客观公正。  三是注重调研分析,严把审计终结关。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对审计证据进行归类、分析、整理,形成审计工作报告(草稿),并及时将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地曝晒出来,提交给人大常委会财经委,财经委根据审计报告中所查出的问题,组织财经委员、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召开座谈分析会,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并认真分析审计报告结构的完整性,审计报告所揭示的各种情况与审计工作底稿的一致性,审计报告格式、方法的规范性,审计报告建议及意见的可行性,以及对未来经济活动的指导性等。对于曝晒出来的重点问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没有听取审计汇报之前,提交人大主任会议研究处理,或组织专项调查,摸清问题的实质,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题报告。  三、把审计整改问题追下去,给力审计监督实效  加强审计整改是严格执行《审计法》,规范行政行为的需要,是贯彻落实《监督法》,接受人大监督的需要,是建设法制政府的需要。只有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和审计提出的建议落到实处,才能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提高审计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才能提高审计工作的实效。  一是正视问题,形成整改性强的审议意见。只有提高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才能促进问题整改落实的方向及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第一,审议提前介入。每次常委会会议举行十天前,主任会议专门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并针对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帮助寻找对策,支持和推进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第二,充实完善报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邀请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参与,以提高常委会审议的透明度,并要求审计部门综合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第三,形成审议意见。在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客观公正分析的基础上,人大常委会进行梳理,形成审议意见,提交给县人民政府进行研究整改落实。  二是刚性监督,形成跟踪问效的长效机制。针对“审计难,处理更难”这一突出问题,人大在作出审议意见的同时,还应作出《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建立审计整改问责制度,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套上“紧箍咒”。第一,限期整改。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后,被审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精神,逐项整改存在的问题,强化政策执行的自觉性,强化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同时,被审计单位在3个内应将审议意见及审计查出的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审核后,提交到人大常委会财经委进行核审。第二,听取汇报。6个月后,人大常委会根据财经委对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核审情况,专题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汇报,汇报时坚持谁的问题谁报告制度,重点听取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责任人的责任和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和处理的原因和责任、准备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并对整改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票决,不通过的或不如实报告的,人大常委会应启动质询或罢免程序,或根据任免权直接责令责任人辞职或建议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三,跟踪监督。建立审计整改情况回访和检查核实制度,定期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检查并督促其整改。人大常委会应有针对性地深入到有关部门、行业、单位了解整改情况,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有关重大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应进行检查或调查,必要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检查或调查,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明确处罚和处分的措施,强化审计监督的震慑力,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三是公布结果,形成共同监督的整改氛围。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工作结果的披露制度,重点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和一些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审计结果公开,使审计整改结果透明化,让社会公众享有更多的知情权,把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和审计监督的作用有效发挥。同时,还要积极灵活地向其他监督部门通报审计结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结果的外部影响力。  四、把审计成果利用好,给力审计机制建设  审计报告发出之后,审计工作者履行审计职能,实现审计目标产生的效果,就完全取决于审计成果开发利用的程度。要想实现了审计成果利用的最大化,极大地提高了审计成果利用率,人大与审计机关应建立审计成果运用对接机制。  一是评议工作,促进整改问责机制的落实。对“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和举措。人大常委会在充分了解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将审计意见落实不力或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被审计单位确定为工作评议对象,通过采取评议前调查、评议中表决、评议后反馈评议意见等措施,促进被审计单位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和防止整改成效反弹。依法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处罚力度,构建有效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问责机制,维护财经法规制度和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切实提高审计监督检查的执法效果,推进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程。  二是监督预算,促进运用监督机制的落实。有效发挥审计部门的财政审计监督作用,是加强人大预算监督职能和政府责任的重要途径,人大要建立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整合财政审计成果,并要积极探索在现行体制下如何进一步推进政府强化财政审计监督,充分运用审计手段,加强预算监督工作。从加强财政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提高财政绩效水平的高度来整合审计成果,综合反映体制、机制和制度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研究改进“两个报告”,增强“两个报告”反映内容的宏观性和全面性,探索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发表整体性意见,力求将审计评价、发现的问题、形成的原因、处理和整改情况等融为一体,更好地为政府加强宏观管理提供重要依据,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审查预决算和监督政府预算执行提供重要参考。  三是任免人事,促进领导重视机制的落实。人大要把审计成果广泛运用到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人事任免权等程序机制和处置机制中,为干部管理监督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依据。对人大任免的干部,要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通过审计,对拟任干部把一道廉政关,从而加强领导干部对审计监督和廉政建设的重视,树立清廉从政的良好形象,消除监督盲点,更好地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河南省潢川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熊永国)
(责任编辑:田兴春)
&&&中国人大
1、2、3、4、5、
&&&中国政协
1、2、3、4、5、
&&&中国工会
1、2、3、4、5、
&&&中国妇联
1、2、3、4、5、
&&&播客?视频
&&&时政要闻
&&&人民日报重要言论库
&&&重要理论
&&&时政资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几本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