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有几种方法可以提取,怎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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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太原购房、租房怎样提取公积金?详细攻略来啦!
来源:乐居号
公积金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减轻人们买房的负担,但如今的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购房,还有许多其他的用途。许多人可能对公积金的用途略知一二,但对于如何提取却是一头雾水。那么,到底什么样的人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具体的提取流程又是怎样的呢?小编接下来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在太原提取公积金的详细攻略:首先,提取公积金职工需前往缴纳单位所属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如果是其他公司代交的话,则应去其对应区域的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注意的是,太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夏季)或下午1:00-4:30(冬季)。图为晋源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了公积金联名卡之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就完成了,接下来则需要根据本人满足的提取种类,来准备相应的材料即可。购买商品房的朋友需要提供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收据)、职工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另外,租赁商品住房的朋友需提供无房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提供户口簿即可)、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图为无房证明(办理方式详见流程图)图为市为民服务中心东门入口(办理无房证明排号处)图为市为民服务中心大厅办理无房证明窗口提取额度方面,购房职工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加每平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和,太原市区内以及开发区城南、城北的租赁商品房的职工,提取额度不得超过22000元。其他提取种类额度及提取额度见下图:点击图片查看大图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朋友,根据上图对号入座找到自己可以满足的提取条件,然后准备好相应材料,拿着公积金联名卡就可以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金额了!-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太原乐居所有转载请完整注明出处:太原乐居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更改原文,违者必究!本网热文:阅读原文查看:太原能查不动产登记资料但需要申请 特殊情况不能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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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6月1日起统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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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太原5月29日电(张琼)近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提取金额,提取次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政策有了更细致的解释,并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
《解释》明确,自住住房是指,提取申请人购买经规划、国土及房产等有权机关批准建造、出售,供其家庭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单位集资住房等,不包括商用房、商住两用房及公寓等非住宅性质房屋。
这一范畴的房屋共有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申请人为共同共有人,按照平均份额确定提取金额;申请人为按份共有人,按照其所占份额确定提取金额。房屋共有关系以及共有人所占份额的确定,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配偶作为共有人,各自提取额度,不受共同共有关系限制,除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份额。上述共有关系,各共有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支出总额。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有效法律文书(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要求的文书为准)载明的购房总额。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取时,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购房发票(或者收据)上载明的购房金额。申请人在发生购房行为之日起的12个月内可以提取一次;同类型提取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购房发票。
购买商用房、商住两用房等非自住住房以及因其他消费产生的商业贷款,不属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范围。借款人本人或者配偶,可以申请此类提取,共同还款人或者辅助还款人均不在提取范围内。借款人申请了购房贷款后,自开始还款之月起,按期还款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时,两者的还款时间不能相加。提取金额以申请人提供的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的有效还款凭证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内足额还本付息的金额及提前还本付息金额之和。
申请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进行了置换产权的,所发生的置换产权的实际支出也可以申请提取,应当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置换产权费用支出收据或者发票,其他资料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人既置换了产权,又超出补偿部分购买了面积的,两种情形可以分别提供《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的资料,一并办理提取。
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的“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修改为“《太原市城市低保户信息表》(享受时间在有效范围之内)”;《太原市城市低保户信息表》可以在太原市民政信息网中的“低保查询”中输入职工18位身份证后进行查询并打印,取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的“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原标题:太原市6月1日起统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
本文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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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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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购房、租房、离职、退休。等。但找我们没有这些条件也行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分理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 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三)因见义勇为造**身伤害的;(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三)小修、中修、维修及装修自住住房的。 第七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八)、(九)、(十)、(十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职工本人办理或者受职工委托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代为办理。 第十七条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卡/折;委托专管员代办的,需提供专管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卡/折。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配偶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按照第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出具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或者收据)。 第二十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三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区、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四条 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五条 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六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第二十七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八条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簿、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九条 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在集中封存户封存的职工办理提取,还需提供由分中心、分理处出具的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 第三十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第三十二条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 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造**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第三十四条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二)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分中心、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分理处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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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太原公积金如何提取?七大步骤你get了吗
10月限购以来有关房地产的政策一波接着一波,购房者摸不清方向,开发商也是“受宠若惊”。对于如此多的变化,需要一个适应的阶段。众所周知,公积金贷款一直是购房者的一根鸡肋。利率低,但是使用起来诸多受限,并非易事。
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一、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费用的: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八)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提取公积金七大步骤:
Step1:提取材料要备齐
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Step2:答复时间要记牢
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Step3:符合条件要盖章
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Step4:录入个人储蓄账户
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Step5:提取确认打印表格
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Step6:申请材料一同留存
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第一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一同退单位经办人,第二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同留存。
Step7:提取款项到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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