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网贷电子合同签了合同,然后还交了3000块,后来觉得是骗人的,这个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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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网贷公司签了贷款合同,但是有一条款让先打3000保險金才给放款,如果不交就是违约要付3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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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未见过面,仅是通过网络签订,慎防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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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家网上贷款的公司让我明天传真签合同然后再放款如果我签了合同而他们不放款的话又要我交履行金是否可信如果我不交的话我是否触犯了法律?
建议不要在网上办理贷款业务如果要办理最好亲自到其店面考察谨慎处理以防上当受骗如你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及时报警处理
我贷款一万。合同签了。没给我放款。之前交了2000块钱保险开户金。然后让我交3000说是确认借款方有足够的代偿借款能力。我不交的话会不会被起诉
虽然签订淡出借方没有履行义务,只是出借方违约,你没有违约不存在被起诉。
我在安邦小额贷款公司签了一份贷款合同,名字全签了手续也办了,可能是个人消费卡有逾期记录公司没放款,请问这签字合同该不该对方公司要送还给我
主要看你们怎么签署的,关于如果审核不合格怎么处理的问题,比如说可不可以还是合同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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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今日解答网贷合同,这几点一定要注意!
签订合同,能使所有的交易和活动规范化、合法化,对社会的和谐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而一份制定全面且合规的网络借款合同,能够大大降低借贷双方的争议、促使各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保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下称“网贷机构”)的合法权益,其作用之大不言而喻。特别是作为网络借贷这块,不管作为借款人还是出借人,平台提供给大家的一个最直观的方式,就是借贷合同。本文主要针对网络借贷合同的主合同进行分析,不涉及担保等从合同及合同性配套文件。
我国《合同法》第129条已经规定了借贷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比如: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但是,一份好的网络借款合同,仅具备这些内容显然不够,还须考虑其诸多个性,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这里所讲的起草,不单指的是合同的书面内容,还包括怎么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即合同的内容怎么展示给借贷当事人。
一、网络借款合同起草的三个原则
为什么要先说原则?原则是我们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是起草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有了原则,能够保障合同制定不会偏离方向,保证合同内容的合规性、有效性、全面性,进而达到风险防范之目的。
1、符合诉讼证据充分性要求的原则
可以这么说,如主要以一份合同,就能够直接去法院起诉,当然前提是项目逾期,原告主张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诉讼请求,且法院都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那么这份合同,一定是比较完善、合规的合同,因为该有的内容都具备。反之,如果需要提供一些辅助性资料,才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以此才能让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主张,我们可以这么认为,这份合同的证明力还没有达到充分性的要求。另外,有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网络借款合同,其用来证明借款这个事实的证明力要大于没有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网络借款合同。
2、主要站在借款人的角度起草的原则
为什么这么说呢?借款是由出借人提供的,风险也主要由出借人承担,作为网贷机构,有义务保障风险承担者的权益。虽然网贷机构可以通过追加担保,提高借款人违约成本等方式来体现这些保障措施。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若借款逾期,肯定对网贷平台的声誉会有很大的影响,我们可以预计,如逾期项目太多,虽然网络平台不承担风险,但是必须承担最大的风险——无法继续经营的风险。
3、适当考虑网贷机构的利益的原则
网贷机构作为服务的提供者,肯定会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才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但是,网络借款合同,线上合同都是事先在系统后台设置好了,肯定是格式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网贷机构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若提供有争议的合同,容易让自己作为被告,甚至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预先扣除平台服务费的约定,如约定不明,借款人可能要求减少借款本金,若本金减少,导致出借人的减少本金部分存在利息损失,谁来承担这个损失?可能得网贷机构自己承担。
综上,我们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接下来,再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网络借款合同的起草要点。
二、网络借款合同的起草要点
1、怎么披露当事人的名称
按照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向会员单位下发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标准,借款人和投资人的身份信息都作脱敏处理,比如:身份证号码可以隐藏出生年月日8个数字,但是这种方式,我认为不符合证据的要求,也就是说不符合原则一的要求,我们也看到这个标准的起草单位,很多都是互联网金融公司,他们主要考虑到其借款人客户有隐藏信息的需求。但是,这块,我觉得需要考虑原则二,毕竟出借人是最大风险的承担者,网贷机构可以技术处理,当非项目当事人查询时,作脱敏处理,比如我们看很多平台项目的投资记录,投资人张三显示为张*,身份证号码也隐藏了出生年月日,而直接项目当事人在查询合同时,不作脱敏处理,比如张三就显示为张三,身份证号码完整显示,也就是出借人用自己身份证,就可以证明自己就是项目当事人,体现合规的要求。
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合同,最后提到,“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般不提到成立的问题,我认为,网贷合同最好把成立也明确,因为网贷合同满标需要时间,到满标并将款项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内,合同还没有生效。网贷机构为减少争议,应尽量明确合同的生成或生效时间,比如:设置成合同自每个出借人投资时成立,至项目满标时且借款发放至借款人平台账户内生效。这里有个好处,就是在资金募集过程之中,一旦临时发现借款人有逾期风险,可以不让合同成立或生效,让网贷机构有缓冲时间。
3、合同的利息起算问题
合同应该明确利息起算时间,比如:利息自借款发放至借款人平台账户内当日或次日起算,否则,因网络借款合同的特殊性,借款人投资后至满标及放款期间存在时间差,在此期间网贷机构必须明确不计算利息,否则因资金闲置,投资人一定会有意见。
4、逾期还款罚息定多少合适
为防止借款人逾期还款,需要给借款人施加压力,网络借款合同起草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给付违约金、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逾期费用(以下统称罚息),因此,需要设置罚息条款。设置时,应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如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仲裁费、平台服务费等费用,那么不宜将罚息定为年利率24%,可以考虑在年利率24%的基础上扣除部分费用后,作为罚息的标准,这样处理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另外,这里也考虑到前面的原则二,优先保护出借人的利益,实际上同时也兼顾考虑原则三,因为,罚息定过高,法院不支持,对平台也没好处,毕竟,罚息属于孳息,本来就归属于出借人,平台拿不到,没必要定太高。
5、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如合同就争议解决条款没有约定,以出借人或借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很大可能引发管辖权异议,导致拖延诉讼,实际上对于各个出借人都没有好处。涉及管辖也是起草借贷合同的难点,诉至法院,虽然查封比较快,执行也可能是这个法院,受理费比仲裁少些,但是诉讼时间太长,一审、二审、再审,拖的时间越长,出借人的权益越难得到保障。在这个问题上,可以站在网贷机构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比如选择仲裁机构,例如:广州仲裁委员会目前还提供网络仲裁服务,当事人都可以不用到庭。因仲裁收费与法院不同,选择仲裁机构对投资金额较少的出借人可能不划算,但是可以实现快速裁决,一裁终局,对于网贷机构来说,可以减少法院诉讼曝光平台的可能,因为仲裁都是不公开审理,具有比较好的保密性。
6、电子合同的必要性
我以前在做金融法务时,曾与中国云签谈合作,我问他们有无成功判例支持电子合同,他们说目前还没有,但是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他们还派人去法庭进行说明了,一听到这个,我就知道了,法院对于电子合同还不怎么认可,实际上,现在其他的一些电子签名机构已经有相关支持的案例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提到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虽没有强制要求网贷机构必须采取电子签名,但是应理解为建议采取类似的方式,电子合同可以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且还可以减少冒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导致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的问题。合同有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更高,证明力更强。袁先生()专注信用卡、网贷、银行融资实战技巧。
最后,关于网络借款合同,还有抵押登记、债权转让、超办法规定额度发标、联合放款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我认为很多都是不合规引发的问题,当然也涉及行政登记机关不配合办理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相关法规进一步完善以及相关机构的配合,才能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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