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与差旅费跟差旅费有什么区别?

交通费和差旅费的区别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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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专家差旅费,计入招待费还是企业费用?
添加日期:日
问题:外聘一行专家,承担他们机票、住宿、餐饮等差旅费,计入招待费还是可以计入企业费用?
答:【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明确了,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
据此,企业承担外聘专家的机票、住宿、餐饮等差旅费,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应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或其他”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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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业务招待费与差旅费之争(内部审计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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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这个话题,我很崩溃,不得已而说,不说我就郁闷了。。。
话说某年某月某天,子公司财务经理打电话来询问我 “外来人员的住宿费是计入差旅费还是业务招待费?”,听后就崩溃了,我脑子转都没转就说了计入“业务招待费”,从定义上来看,业务招待费主要是接待外来人员(即非本单位人员)发生的餐费、住宿费(吃喝玩用的都是)等等费用;而差旅费是本公司人员出差发生的餐费、手机费、住宿费等费用。两者适用对象很明显不同,咋还会有争议(⊙o⊙)?
恩,还记得之前查阅学习的资料,翻出来看了看,顿悟财务经理这么问也许并非其不知,而是极可能有意将此风险推给审计,且听我慢慢道来:
费用支出的风险无外乎内外风险——内部即公司政策规定,若含糊不清,或者不是那么在意的话,就可以忽视之;外部即税务风险,不当的费用支出会增加企业税负。。。在此,内部规定忽视之,因为还未完善。单单从外部税务风险来说
业务招待费:按08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在不超过当年收入的5‰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也就是取这二个标准中较小者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当年发生招待费100万元,收入2000万元,则:100*0.6=60万&&2000*5‰=10万,则税前只允你扣除10万元,100-10=90万元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接上例:假如收入为20000万元,,则20000*5‰=100万元,则税前允许你扣除60万元,100-60=40万元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当年业务招待费无论如何都要调增处理,在这二个标准相等时企业收益是最大化的。
可以看出,财务经理如此问的目的何在?因为存在一个税前扣除问题。很多企业考虑直接将外来人员住宿费计入差旅费的目的就是
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其实就是为了逃税。。。恩,本着税务机关如此忙碌无暇顾及的想法,企业能逃则逃,能蒙即蒙,只要抓不到
还是挺赚的;因为即使抓到,可以很无辜的说自己的无知,对业务招待费和差旅费理解不清,o(╯□╰)o,这都理解不清,脑子里
还能理清什么?!!!也许税务关系再好些,相安无事。。。
通过以上的例子,可以很明确的看出,子公司只要将外来人员住宿费计入业务招待费就会增加税负,因为当小于千分之五时,
只准扣除总额的60%。
再来看看差旅费:“
  企业本年发生的差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还用提供什么资料吗?那差旅费补税扣除的标准呢?
  【解答】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标准的应将企业董事会决议和内部控制文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可以看出,差旅费扣除只要手续齐全,不存在扣除比例限制。。。这就更能说明企业将外来人员住宿费计入差旅费的目的咯。
作为内部审计人员,如果所在公司与税务关系不是那么的好,这个问题一定要提出,并且指出其危害性;如果和税务关系还不错,这个问题建议提出,并指出依据,可以建议公司制度如此规定,实际执行可以灵活操作。。。
其实这方面的费用凭证在实务中很容易查出问题:将外来人员住宿费计入差旅费,这里面因为是来公司的,所以发生的差旅费是在公司本地的,而且一般费用还不少。。。一般公司财务规定都会约束本公司人员差旅费标准,本地差旅费就更严格了,有的甚至不允许报销本地差旅费。。。由此可见,本地住宿费,计入差旅费,是很容易查出的。按现金管理条例什么的规定,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报销允许现金支出,ok,现金凭证一般比较少,带着目的去查,都会很容易查出来。。。
恩,( ⊙ o ⊙ )啊!,说出来舒服多了。。。
[ 本帖最后由 放水开心 于
10:58 编辑 ]
[ 本帖最后由 放水开心 于
11: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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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谢谢分享!
外来人员的计入差旅费的确是有税务风险,只是金额可能不大,稽查成本可能较高……
<p id="rate_0184"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赞同&威望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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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谢谢分享!
就是有一点点,看到这段,“如果和税务关系还不错,这个问题建议提出,并指出依据,可以建议公司制度如此规定,实际执行可以灵活操作。。。”有一点点小小的想法。。。
小打小闹的就算了,重大的税务风险不能有
<p id="rate_0184"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税务发飙,必定难逃&金币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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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钟朝宏 于
11:15 发表
学习了,谢谢分享!
就是有一点点,看到这段,“如果和税务关系还不错,这个问题建议提出,并指出依据,可以建议公司制度如此规定,实际执行可以灵活操作。。。”有一点点小小的想法。。。
钟老师请谈谈你的想法吧,O(∩_∩)O~
我在困惑啊,美式内控跟中式内控,因为大环境不一样,一定有巨大差异。现在的财政部五部委规范与指引中,全然看不到这个。
你看哦,税企关系不同,相应处理方式不同;制度规定之后,可以灵活操作。这个,真的是规范的吗?这个是现实,我理解。但理想情况也是如此吗?我们没有哪个理论能够解释这种差异。那是因为ZF的不规范,没人说。虽然正邪不两立,邪不胜正,走正步的却需要非常高妙的迂回策略。
小打小闹,我理解,是个重要性原则。那么,灵活操作,也需要说清楚“什么情况下灵活、什么情况下按制度”。否则,如何控制得了呢?
原帖由 钟朝宏 于
11:46 发表
我在困惑啊,美式内控跟中式内控,因为大环境不一样,一定有巨大差异。现在的财政部五部委规范与指引中,全然看不到这个。
你看哦,税企关系不同,相应处理方式不同;制度规定之后,可以灵活操作。这个,真的是规范 ...
这方面钟老师可能理想化咯,因为河蟹,不平等的事情咱台下说,不能台上说的,不然可不就引起公愤了。好的,现在说的大家都知道了,怎么办,装作不知道,装作还是那么的崇尚平等,俺们一介草根能说什么呢。。。
在内控版上如果不以内审准则为依据来,内控就谈得会有点偏题。但事实上这种情况被中国的老板文化所左右而走了形。俺知道这种住宿费一般走:差旅费,福利费,招待费,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第二、三、四是税务会计经常规避的。事实上,楼主所提的这个问题楼主作为内审可以不具体回答而是原则性阐述,那么皮球又踢回去了。一般听到的回答是:按规定办。规定是?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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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的一家公司关于费用的科目有自己内部的定义,并要求财务人员严格按照手册操作。个人觉得这样就会让开心的 问题不会在受到困惑咯。而且再说一点,希望不要介意:在某些事关税务风险或财务规则方面的咨询,建议不应由一人来回答,而是通过集体讨论,然后固化。这样就不会重复或者反复。因为我这前就遇到同一个问题,在不同阶段,问同一个问题他给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答复。最后年底,审计要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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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招待费就是招待外人的,如果招待自己人就做到员工福利费去
2、差旅费就是包含住宿费:$ :$
最好和人事部门沟通明确一下
不要钻税务的空子 出了问题你承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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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楼 小职员2010 的帖子
楼上的:如果招待自己人就做到员工福利费去
请问你如何做账,将餐饮发票作为附件,做到福利费上么?
本帖最后由 小职员2010 于
09:08 编辑
原帖由 小职员2010 于
14:26 发表
借:管理费用…员工福利 贷:现金 …俺的死蛋?
你的错了;。。。。
职工午餐费涉税处理方法
14:48:01& &【裕德会计学院】&&字号:T T
  职工午餐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受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设有内部食堂,有的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午餐补贴,有的则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无论哪种形式,午餐费用如何做账、纳税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同时,财企〔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一、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包括哪些?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
  二、如何界定自办食堂?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自办职工食堂身份的界定应该遵循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自办职工食堂应该只是法人企业内部的一个服务机构,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
  实务处理中,纳税人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如何处理?
  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也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中“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支付凭单的形式入账即可。
五、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提示。
  1.对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量的范围,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先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2.上述使用发票列支的职工餐费,需要与业务招待发生的餐费正确区分。招待外来客户及人员的餐费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无论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餐费,还是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餐费,申报扣除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风险。
  3.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所以,应为“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库存现金”
[ 本帖最后由 放水开心 于
14:40 编辑 ]
这个问题还是要看企业文化,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操作方式。
中规中矩的就按规定办事。
貌似有个东西叫会议费来着。
原帖由 hnhnjj 于
09:56 发表
貌似有个东西叫会议费来着。
有的,呵呵。不过应有规范性的会议文件等作为支撑证明其与公司的经济业务活动相关才行。
不知道斑竹所在什么行业,对于医药行业来说,学术讲座什么的,不算过分吧。搞个会议通知,拍几张照片。
我不主张造假,但是在现今的税务环境下,全按税收文件来,没几家企业能生存下去。
原帖由 hnhnjj 于
10:08 发表
不知道斑竹所在什么行业,对于医药行业来说,学术讲座什么的,不算过分吧。搞个会议通知,拍几张照片。
我不主张造假,但是在现今的税务环境下,全按税收文件来,没几家企业能生存下去。
呵呵。我明白你的意思。我们是制造业。恩,关键问题是现在咱们啥都没有,只有报销的发票和领导在发票上的签字,根本无人,财务部也是,都没法证实确实发生过此类支出,只凭发票谁一看都会知道有问题吧。
Powered by【财务答疑】业务招待费扣除有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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