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中心和慈善公益组织织的区别

公益组织工作人员为什么需要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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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工作人员为什么需要高工资?
作者:周晋三 来源:社会资源研究所在中国,人们对“公益组织”的认识是同“公益”“志愿”“慈善”相联系的。《辞源》中将“公益”解释为“公共之利益”,这就表明它是相对于个人之私利、私益而言的。中国较为早的“公益”用例见于鲁迅的文章。譬如,鲁迅的杂文《准风月谈·外国也有》中说:“只有外国人说我们不问公益,只知自利,爱金钱,却还是没法辩解。”而在现代社会,学者们对公益的概念提出了新的解释。彭柏林,卢先明,李彬等在《当代中国公益伦理》一书中将“公益”界定为“公益救助”“主要指以非政府或民间的形式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人道救助”;刘继同认为“公益应该是服务于社会,关注弱势群体,最终实现社会关怀”。可见,从传统中国社会背景下的公益演化到现代社会人们对于公益的普遍理解,无不有浓厚的道德色彩。这种承袭下来的对于“公益的认识方式”,使公益行为和公益组织常常同“做好事”“志愿性”“慈善”等词汇联系起来,而这些词汇本身也宣明了一种行为上“绝对利他”的特质。因此,目前在社会当中有很多人认为公益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不能有工资收入的,或者只能拿少量的工资,其内在逻辑是:公益是出于利他动机的高尚行为,这种高尚行为应该是源于人的悲悯之心和情怀[1],是具有高尚德行的人主动承担的额外社会责任,因此这种行为不应该附加额外的条件,对于主动承担额外社会责任的人也无需给予物质上的回馈,因为如果将公益行为用物质来等价交换的话,那么就很难区分公益行为的施予者到底是出于利他的情操还是物质的吸引了。这种逻辑的产生跟人们从传统到现代对公益一词产生的刻板印象,以及古代中国社会治理中过分强调道德情操的作用有关。在此情况下,为了维护公益行为的“纯粹性”,人们习惯对于公益行为的主体进行道德上的赞美,而不是从物质的角度进行回馈。而在现实操作层面,很多人对于公益组织工作的认识大都停留在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提供受助人所需要的帮助等,而在他们看来这些工作并不需要什么技术就可以完成,而这种“简单化”的认识,使得部分视界偏狭的公众对于公益组织工作人员获得物质激励显得尤其的警觉。近些年来随着公益事业不断朝着专业化方向演进,公众对于公益组织的态度也稍微宽容一些,能够接受公益组织中的工作人员领取少量的薪水,按照这种趋势,如果随着公益领域的健康发展,公众对于公益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待遇将有一个理性的认识过程。但在“郭美美事件”后,一系列的公益“丑闻”被暴露在大众面前,使得本来利好的局势变得更加紧张,此时公益组织的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变得非常敏感。讲到这里,有人会说,公益组织本来就是凭情怀做事,所以现有的工资水平也是公益组织工作人员通过理性的选择所达到的均衡工资。这种说辞成立的前提是可以证明公益组织的工作人员是完全的“公益人”而不是“经济人”,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也就不能因为一个人具有公益情怀,就可以认为其对物质的要求就该很低,或者人为地压低其该获得的物质回报,这无异于是一种道德绑架的行为。如果将关注点放到公益组织工作本身上来,可以发现,公益组织中的工作是更具有难度和挑战性的。区别于行政体系,公益组织关注于公共的利益,但它却没有公权力;区别于市场体系,公益组织需要用到大量的金钱去解决社会问题,但它却经常需要面临资金的压力。而在具体递送物资和服务的过程中,也必须具备一套非常专业的技术手法才能将稀缺的资源配置到最大化。而现实中,低水平工资状态的维持在目前以及可预见的未来将会产生以下两种趋势:公益组织的人员流动率增大和公益组织的成本增加,这种成本不仅仅包括显性成本也包括隐性成本,而这种结果无疑是伴随着人员流动率增大而产生的。这两种趋势对于公益组织来讲无疑是非常有害的。因此若要打破这种僵局,就需要对公益组织当中人员获得相应的工资水平以及获得必要的物质奖励有一个清晰、理性的认识。公益组织作为区别于市场主体-企业、行政主体-政府的第三部门,其发育和发展不仅代表了民间力量在解决政府和市场力所不能及的领域内发挥着日渐重要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以看到通过公益组织的发展将有效地带动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体系的转型。公益领域的特殊性在于其在发展过程中受外界舆论和公众认识的影响非常大,而公益组织在面对外界压力时又显得比较弱势,这正是公益组织发展需要经历的疼痛期。而越是在此番的洪流中,越应该彰显本色,通过不断地增强自身专业性和能力,在戮力前行中获得理解和尊重。[1]根据《现代汉语用法词典》的解释,情怀指的是:某种感情的心境、心怀。本文所指的公益情怀指的是对公益事业抱有理想和热情并具有一定奉献精神的心境。延伸阅读:公益行业:吸纳就业新渠道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近日,“让爱更有力量———心动力公益职业人全国联聘”启动。这是首次全国范围内公益机构联合起来与商业招聘平台合作,将公益职业推向社会的公益职业人招聘暨倡导活动。30家民间公益机构带着60多个中高级岗位登上了猎聘网的首页,向广大求职者发出入职公益的邀请。近年来,公益行业发展迅速,提供的就业岗位也越来越多,公益组织就业已成为未来的就业趋势之一。公益行业具有吸纳大量就业的能力公益组织从零星组织起步,经过30年发展,如今已成为一个蔚为壮观的行业。民政部2016年1季度的数据显示,公益行业的社会组织有近66.5万家,而2014年底时则是60.6万家。1年多时间,增加6万多家。今年3月16日《慈善法》颁布后,这个行业未来的发展会更规范而迅速。在一些发达国家,到公益行业就业是许多人一个普遍的选择。统计数据表明,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即民间组织中的2/3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如果把非营利部门单独列为一个经济体,那么它的从业人数约有1300万,占美国就业人口的近10%,所拥有的资产价值3万多亿美元。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决策咨询部副主任丁元竹认为,一个国家在工业化过程时,大部分劳动力就业被吸引到工业部门。随着工业化的完成,服务部门会成为吸纳劳动力的更重要的部门。同时,工业化过程产生一些社会问题,如失业、老龄化、贫困群体、社会不平等、妇女问题、儿童问题等,单纯依靠政府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社会迫切需要公益部门参与治理各类社会问题。这都推动了公益部门的快速发展。而且,公益部门吸纳就业的能力也很强。丁元竹说:“公益部门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它的活动领域—般是营利部门不愿意涉足的领域,包括福利、慈善和环保活动。公益部门的非营利性使人们对于这些组织的信任度大大高于营利组织,为他们在某些领域的竞争,比如医院、家庭护理、教育等创造了条件。一般来说,教育是吸纳就业人数最多的部门,卫生、文化和社会服务在吸纳就业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公益行业渴求人才今年1月,在南都公益基金会景行伙伴交流会上,景行伙伴歌路营总干事杜爽、新途总干事郭小牧等纷纷提出,机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急需扩大骨干团队的数量,招揽较为资深、能独当一面的人。但苦于单个机构力量有限,应者寥寥,他们便动议联合招聘,增加对资深职业人的吸引。动议提出后,工作组首先对景行伙伴及与景行发展阶段相近的共43家机构进行小调查,发现这些机构招聘时,获得简历数量非常少,最少5份,最多30份,平均每家机构不足12份。民间公益机构不具备选人空间。很多机构负责人表示,面试根本就不是机构面试候选人,而是候选人面试机构。根据2015年发布的《中国公益从业者保障状况专题调研报告》,我国公益从业者的保障水平不高,抗风险能力低。56.5%的全职公益创业者月收入低于全国平均工资。公益从业者的个人与家庭资产积累也不足,甚至有不少公益从业者2014年个人收支情况“入不敷出”。“目前公益行业人才的薪酬待遇、晋升空间、培训及能力提升体系等方面问题重重,人才流失严重,阻碍了公益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公益慈善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人才问题已成为公益行业急需解决的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郭长江指出,薪酬待遇不高,保障制度设计不合理,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他认为,壮大公益慈善组织的规模,进而提升公益行业的整体实力,并引导公众加深对公益的认知度,正是解决公益人才困局的核心所在。对此,有专家提议,大学毕业生应该改变传统就业观念,走出狭隘的就业思路,不是只有跨国企业、世界500强、办公环境优越、工资水平高才能体现工作本身和个人的价值。其实,工作和个人的价值是在个人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得以体现的。中国公益慈善行业由于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对行业创新的特殊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讲,更能为人才提供一个广阔且能体现价值创造的理想空间和舞台。郭长江建议,要完善公益行业收入保障制度,维护从业者职业尊严。在法律层面加强对公益从业者的薪资待遇保障,推动完善专职公益从业者的人事、福利、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增强公益慈善事业从业的吸引力。郭长江强调,要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强化公益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以公益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制定社会组织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参与公益事业。公益创业——就业新蓝海丁元竹表示,在就业问题上,必须走出只有经济部门可以创造就业机会的误区,树立社会部门也可以创造就业机会的理念,并加强对经济和社会部门的研究,充分认识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真实含义。“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不仅包括经济增长过程中尽量减少社会问题的产生和提高人们的福利,也包括社会部门的不断发展并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方面发挥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就业问题,一方面缘于中国巨大的人口规模和巨大的劳动力供给,另一方面也缘于经济快速发展条件下,社会发展滞后。社会部门不是经济部门的衍生物,而是与经济部门并存和同步发展的部门。”丁元竹说。有专家表示,公益创业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公益企业,增加就业机会,多一家公益企业,就会少一些失业人员。政府购买公益企业的服务,一方面以比较有效率的投入改善了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增加了就业。尤为重要的是,公益企业关注社会效益,很大一部分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群,帮助困难群众。因此,发展公益创业对于改善低学历、低技能的无业人员和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生活,意义尤为重大。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潘加军认为,政府在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的同时,要降低公益创业的制度门槛,对公益性创业机构的注册登记、社会职能和组织运作等方面给予专项法律法规支持。对于从事公益创业的大学生在个体经营税收减免、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适度倾斜和鼓励。“要建设公益服务园,运用优惠政策引入公益性社会组织,通过委托经营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部分公共产品的供给交给社会组织运作,开发公益性岗位,增加就业机会。此外,政府须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搭建创业孵化平台、能力培训平台和互动沟通平台,促进各方力量形成推动创业联动机制,为大学生公益创业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潘家军说。近年来,我国大学生公益创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零点集团、谷歌、联想等一些社会企业或慈善组织的支持与推广,包括资金和技术支持、信息服务、人员培训、公益实习岗位提供、项目规划和引导等。国外公益创业实践证明,社会组织和企业在资本项目对接、科研成果转化、产业链条构建、公益项目融资等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专家表示,目前公益性社会组织与社会企业之间应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可以考虑成立大学生公益创业支持联盟,设立大学生公益创投基金,继续提供经费资助创业策划大赛,开发创业教育课程,对大学生进行大规模的创业培训和持续性的资源跟踪支持,进行科学绩效评估,优化创业环境,形成全方位支持大学生公益创业的文化氛围。公益入门书推荐:《公益原理》《公益原理》节选内容回顾:书名:《公益原理》(简体中文版,全一册)作者: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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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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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社会公益组织是一种合法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非党派性质的、非成员组织的、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主要活动是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西方一些学者把公益组织统归于非政府组织,我国一些学者则把它称作第三部门或非营利机构,以区别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等。 关于社会公益组织的概念,还没有一致的、普遍认可的定义。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采纳率:84%
社会公益组织是一种合法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非党派性质的、非成员组织的、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主要活动是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基本信息社会公益组织,一般是指那些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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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公益慈善税制半月谈: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在京召开
2016年10月23日,由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和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办、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支持的“第五期公益慈善税制半月谈: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在清华大学南门附近的小菊咖啡顺利召开。北京永恩力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叶龙、工蚁坊(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小华、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理事长黄浩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高级官员殷丽海、中国国际税收研究院会副秘书长靳东升、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梁季、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石国亮,以及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和相关师生及业界友人20余人参加了本次沙龙。本次沙龙由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助理、明德公益研究中心主任李勇主持。&李勇首先介绍了本次沙龙活动的背景。公益慈善税制半月谈是一个系列沙龙,旨在推进关于中国公益税制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操作细则等重点、难点问题的讨论与协商,为公益组织创造更加有力的税收环境。此前已顺利召开四次,讨论了《慈善法》出台以后慈善组织面临的一些税收共性问题以及欧美、亚洲等国家的优秀经验,接下来的几期,主题将涉及宗教类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捐赠人、受益人的税收优惠,以及慈善组织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本期讨论的主题是社会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李勇介绍到,《慈善法》颁布以后,原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从组织的角度来说,社会服务机构有其自身的复杂性,社会服务机构不一定都是慈善组织,那么哪些社会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如何享受,有待厘清。从行为的角度来说,社会服务机构的经营性和服务性行为,是否应该享受以及如何享受税收优惠,也亟需探讨。&& 针对社会服务机构税收优惠的现状与挑战这一主题,叶龙和郭小华两位分别从政策法规和实际操作两方面进行了重点阐述。& &叶龙提到,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税收征管机关对社会组织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并不严格。但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税收征管机关开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企业所得税管理。2009年11月,国家推出了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和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社会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提出社会组织需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自此,社会组织开始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叶龙认为,社会组织想要生存和发展,主要依靠三个税收优惠政策,一是非营利收入免征流转税;二是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一、非营利收入免征流转税。目前,我国对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部分社会服务收入免征流转税,早在营业税时代,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这些政策延续适用。社会组织的会费收入和捐赠收入也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二、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9个认定条件,包括组织范围限定性、活动范围限定性、支出范围合理性等。目前,我国很多社会服务机构无法申请到免税资格,以北京为例,2014年到2016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复的所有527家免税社会组织名单里,仅有44家是社会服务机构,占比8.34%,而社会服务机构占社会组织总量的50%,可见通过率很低。原因主要包括:第一,税务监管死角导致主观申请意愿不强。享受优惠的前提是要做税务登记,我们发现,有一部分社会服务机构没有做税务登记,或者只做了地税登记申报了个人所得税,而没有申报企业所得税。这是国地税分家管理造成的税务监管死角。从机构负责人主观意识也认为他们是非营利组织,不需要从税务购买发票,因此只在民政部门领取登记证书,连基本的税务登记都没有做过,毋需谈申请免税资格。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缺少普法宣传。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操作方面,我们的社会组织显得很无助,缺少必要的法规培训与指导,政策制定者只是把税收优惠政策抛给了他们,而没有指导他们如何去运用、如何去操作。按说主管税务机关有义务对法规进行宣传和指导,但面对这么多的社会组织他们也顾不过来,何况这些新出台的政策他们自己也同样需要培训和指导。因此,在这种大家都摸索的环境下,面对复杂问题,税务人员往往会出于更有利于国家税收的视角,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例如:非营利组织免税需满足的9项条件中的第9项,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和应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要分别核算,关于这一点,很多社会服务机构的财务人员对政策理解不透彻,不清楚如何进行财务核算来满足这一条件,最终导致申报的财务资料审批时不合格。从这一点来看,税收优惠政策固然重要,但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操普法更重要,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必要的法规培训和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申请免税资格。关于经营性收入。根据财税[2009]122号《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等的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五类收入为免税收入,包括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等。而社会组织取得经营性收入如何享受免税问题,并未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优惠法规文件中,而是以国税函的形式间接解决,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6条提到,“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已经很好的解释了经营性收入如何免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是按收入扣除成本后,有盈余才计算所得税。免税收入从收入总额扣除了,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又允许抵扣其他类型的收入,那么社会组织当年只要发生了公益活动支出就可以抵扣经营性收入,如果再有盈余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条在2010年2月出台的不起眼的规定,叶龙认为其重要性不亚于任何一项税收优惠,而且设计十分巧妙,引导社会组织将经营性收入更多的用于公益事业。关于免税资格的取消。叶龙还提到,出现六种情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会被取消。其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取消规定和五年内不能重新申请的规定,未区分事态的严重程度和善意恶意,显得过于严格。实操中出现某基金会因财务人员变动晚申报了一天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处罚,自动取消免税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请,直接影响了基金会后续五年的募捐资金安排。三、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上述两项优惠为社会服务机构减轻了税收负担,降低了机构运营成本,提供了生存需要。那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关系到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问题。《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包括:社会捐赠的财产。捐赠收入是社会服务机构寻求发展的一项重要收入。而自2008年开始,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没有一家申请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什么这一资格无法落实到社会服务机构?还是从实操中找答案。社会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主要依据两个文件,一是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二是民发(2011)81号《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以北京为例,该资格先由民政部初审,再由财政和税务联合审计。81号文件其中一条是关于公益性的量化指标,即要求申请人前三个年度每年用于公益的支出不低于上年度70%,同时这个支出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同时还有一条,明确规定有偿服务不能计入到公益活动支出。这两条非常明显的限制了社会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特别是有偿服务这个概念,叶龙认为该概念过于宽泛,值得斟酌。而社会服务机构无法获得公益行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后果就是社会服务机构较难获得社会捐赠,社会捐赠都流入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再从基金会获得捐赠,而成为了基金会公益项目的一个实施方、被资助方,不利于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四、审批制改备案制,社会组织将面临更大挑战。2015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提出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优惠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叶龙认为,由审批制改备案制,免税申请手续的简化并不代表对免税资格要求的降低,税务机关对条件的审查只是从以前的事前审查转变为事后审查,从以前的严进宽出转变为宽进严出,从以前税务机关负有审批责任转变为社会组织负有自行判断责任,从以前的全面审查转变为重点稽查。通过几个转变,我们突然感觉到“备案制”下,社会组织虽然可以轻松获得免税资格,但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操作不当极易产生税务风险。可能会使社会组织面临更大的挑战。以前审批制度下不够条件的社会组织会因手续的简化而轻易取得资格,当社会组织享受了更多的税收优惠以后,同时也需要背负更大的社会责任,接受更多的舆论监督,我们的社会组织是否已经做好了背负更大责任的准备?我们的财务核算是否已经达到了标准?我们的信息是否已经做到公开?我们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是否已经达到社会期待的程度?我们的信息公开以后是否禁得起社会的审查?这些都是享受了税收优惠后要面临、且不可回避的挑战!叶龙呼吁对社会组织要加强培训,首先在成立的时候就要做好“三项设计”达到“两项满足”,一个是纳税方案设计,一个是财务核算流程设计,第三个是内部控制管理设计,通过这三项设计要满足两项标准:第一,满足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财务核算要求;第二,满足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要求。这样,社会组织在自身财务管理能力增强的同时又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才能真正发展壮大起来,达到国家扶植的目的。郭小华主要从实际操作角度介绍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的一些难点。有些税收优惠规定,税务、民政、财政三方在时间要求上不协调,比如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要求社会组织提供上年度的年检结论,而民政部门的年检结论一般在下半年公布,此时已超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还有些行政处罚过于一刀切,很恶劣的问题和一个小小的工作失误遭受同等处罚待遇。关于个税,现在有些基金会会发奖金,比如奖励优秀教师,但国家规定这种类型的奖金只有省部级以上级别的才能享受减免税政策,很多机构不知道,凡是类似奖金都不缴个税,这里面就存在风险。某些省市陆续开展的有关基金会与基金会之间不得开捐赠收据的规定,虽然可以规避一些问题,但也会对基金会之间的合作造成障碍。关于获取捐赠收据,虽有政策,目前大多数慈善组织还是拿不到捐赠票据。关于印花税,对于社会服务机构来说没有资本金,资金不用贴花,但是账簿需要贴花,提供服务合同可以不贴花,但是采购合同需要贴花,这点在社会服务机构里面执行不到位。另外,对于社会服务机构来说,现在遵循的会计制度的一个原则是权责发生制,但是在真正审计的时候,在收入和支出这部分并没有遵循权责发生制,而是按收付实现制来执行。例如,一个非营利组织收到一笔20万元经费,按合同规定,执行期从今年7月1日用到明年的6月30日,按理有50%是不应该计入当年的收入的,应该有时间限制,因为它的权责还没有发生转变。但现实情况是,社会组织按20万元确认了收入,而有部分成本因为没有实际发生而无法抵扣收入,造成多交企业所得税。按照权责发生制,这一块是不应该计在收入里,可以计在预收账款。通过这些问题,我们看到有些政策是显性的,也有很多是隐性的,这是非营利组织做账、做财务最大的困惑。& &其后,与会老师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与看法。& &殷丽海认为,第一,税收是任何一个国家公民和法人都应该尽法定义务,人人平等,作为社会组织,尽管弱势,也应该守法诚信;第二,既然是减免税,相当于国家的财政支出,必须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审计和社会监督。第三,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多聘请专业人员来帮助做社会组织做税收财务方面的工作。第四,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靳东升认为,目前我国正在走向福利社会的初级阶段,而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才十几年的时间,初级阶段面临一些问题很正常。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法律基础不好,法制不健全,很多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政策,基本政策有但细节不清楚,进而带来操作上的困难。三是管理,特别是政府部门的管理,我们政府部门比较多,民政、财政、税务,原先各出文件,现在税务和民政、财政,现在联系越来越紧密了,过去这方面的问题还是很多,现在五证合一,但也还有好多管理配套上的问题有待解决。& &梁季认为,从实操性的角度,要考虑法律衔接、政策衔接和部门管理衔接,学者可以对此进行呼吁。另外,关于基层税务部门执行的问题,为什么基层税务局对社会组织税收优惠相关方面不了解、不重视?因为这不是税务局的主要工作。这就需要社会、民政部门协助社会组织。& &黄浩明建议,可以就全国现有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普查,有哪些进行了税务登记,哪些没有。现在不仅是社会服务机构,包括社团,漏登记的现象或者不交税的现象成为一个常态,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很多机构是零申报,所以得不到专管机构的重视。二是,社会组织负责人对于税法知识掌握欠缺;三是会计出纳人员也没有经过系统的税务法律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石国亮认为,首先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总体定位,是比同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二,十八届四中全会讲良法,要遵法、守法,所以法必须是良法,如果法还不完善,那就需要尽快完善,不能把责任都归咎于受众。第三,现在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都有苦衷,中国的社会组织,包括慈善事业,尚未嵌入到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去,其实公益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公益不是民间的责任。& &最后,李勇总结了本次沙龙,感谢参会专家,期待下一期的精彩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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