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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要转移资产,想把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请问这对我有没有弊处?我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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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刑事犯罪,建议谨慎。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不建议如此操作。
违法,要承担责任。
你好!如果被发现,需要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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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做投资理财,当我转转的时候发现,公司给的账户是个私人帐户,不是公司账户!这样我的投入资金安全吗?
我想做投资理财,当我转转的时候发现,公司给的账户是个私人帐户,不是公司账户!这样我的投入资金安全吗?他们这样做是合法的吗?是为了逃税吗?
提问者:zfrk1557211***时间: 13:56:03地点:3个回答
您好!若公司给您的账户不是公司自己的账户,那您在投资时需要注意,不要轻易投资。您可以自己先了解清楚,如公司的组织结构代码、财产状况等等。具体细节您可以来电咨询。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你好,建议谨慎处理解决。
你好,可以向税务部门查询该问题。
答:股东大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股东大会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机关,是股份有...
已帮助: 人
答:询问当地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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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股东可以自愿以增资或者股东借款的形式向公司继续投资,但是公司没有权力强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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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甲公司向乙公司法人个人账户汇款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甲公司与乙公司法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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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这种房屋的买卖因涉及多方关系,需注意前期各方面情况的审查,合同内容的完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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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可以起诉你朋友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能否收回投资款,需要根据你朋友的财产来确定
答: 最好委托律师代书协议,防范风险,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全面了解,
答: 您好!可以起诉要回!如有疑问或需法律帮助,可以携带书面资料当面向我咨询,以便了解
答: 您好,您先不要着急,目前案件进展到哪一步了呢?您是需要提取什么证据呢?我需要知道
答: 你好,可以将店铺归男方,再让男方作价补偿。另外,借款35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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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被查封呢?
回答:你好,一般是消除不了的。
回答:你好,有证据没有?什么原因导致的被拍?
回答:你好,直接找一下劳动局吧。
回答:警察介入处理没有呢?
回答:没有责任,
回答:按照你们原来合同约定办理即可。
回答:这个没有办法,看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否出证明。
回答:这个就看领条内容如何了。
回答:即然没有限制探望方式,就可以接走。
回答:会根据案情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回答:什么赔偿。。。。。。。。。
回答:直接去法院起诉即可。。
回答:你好,可以先积极协商沟通,您属于担保人的话也是要负民事责任的,你可以还完
回答:您好,建议您与朋友协商解决。
回答:你好,2岁以下的话判母亲的可能性大一点,主要还是要看谁对孩子成长有利,如
回答:您好,对方先动手主要责任在对方,具体赔偿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回答:您好,您这边超载是可以把您的货物拉走的,超载只是会面临行政处罚,并不会影
回答:您好,您这边是想问车主去世怎么过户的问题吗?这个您到当地派出所先开具死亡
回答:你好,协商不成可以所说那个解决。
回答:你好,双方是有什么争议吗,可以来电咨询。
回答:您好,您有什么事情需要解决?
回答:您好,建议您与对方协商解决。
回答:你好,找消保委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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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债权法律知识:欠债人转移资产后,如何查找转移资金的信息_百度知道
欠债人转移资产后,如何查找转移资金的信息
欠债人转移资产后,如何查找转移资金的信息
我有更好的答案
1、尽快起诉,使债权债务关系以生效裁决的方式确定下来。立案之后,即可委托律师进行财产查询。2、判决之后尽快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法院会查询财产信息。3、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转移,需要在前一个诉讼的基础上,以撤销权、代位权诉讼维护权利。整体上维权的程序比较繁琐,成本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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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被执行人转移被查封资产
  摘 要: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擅自处分(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这种违法行为已经妨害执行,严重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必须予以惩戒。 中国论文网 /3/view-4497994.htm  关键字:处分;查封;财产;应对   因为债务人违背诚信原则,自愿偿债意识淡薄,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自动、主动履行与强制执行到位的程度均很低。为了逃避法定偿还义务,即便是面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义务人也千方百计将财产予以转移。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在强制执行阶段,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应予以救济,最大限度对债务人的恶劣的赖账行为进行制止与制裁。   一、案例分析   被告人林某与其前妻孙某因财产权属纠纷诉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林某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崇文区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向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冻结林某在其股票账户内的存款60万元。该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义务人林某没有按期履行生效判决,原审原告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崇文区法院执行庭在对被告林某的财产进行执行时发现被冻结的60万元竟然不翼而飞了。   经调查,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证明林某在得知自己的账户已经被冻结的情况下,采用“内划”的手段,即把含上述60万元在内的140余万元转移至同在该证券公司的其姐的账户内,后又通过林某设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将此款提走。   法院执行庭当即向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报了案,并作出裁定,由对此负有责任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崇文区公安分局将犯罪嫌疑人林某抓获后刑事拘留,并报经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之后,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于日以非法处置冻结财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非法处置冻结财产罪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分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314条的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该犯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313条、第314条、民事诉讼法第92-99条、第102条分别对在诉讼过程中的擅自藏匿、转移财产的行为的情形、后果进行了规定,它们有效地防范了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和转移财产的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正常的司法程序的运行。   二、现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强制执行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处罚最为最严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与之相应,《最高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根据上述规定,擅自处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对责任人除应承担民事制裁或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擅自处分(非法处置)的前提均应是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且明知被处分的财产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不管责任人的本意是什么,只要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即构成非法处置。   三、非法转移的界定及应对   1.非法“转移”的理解   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转移”的含义,多解释为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从A处移至B处,使司法机关难以查找的行为。这种解释通常理解为“位移说”。但这不能涵盖司法实践中花样繁多的“转移”行为,例如义务人不使被查封冻结财产发生空间上的移动,却改变财产所有权人。   我们可以根据财产形态的不同对非法“转移”进行简单分类:   (1)以实物形态体现的财产。又可分为两种情况:①实物形态财产发生了空间上的位移。此时的转移即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使司法机关难以查找的行为。也即“位移说”的观点。这里要注意将隐藏和转移区分开来。隐藏和转移有相似之处,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发生空间位移:发生空间位移的是转移;没有发生空间位移的是隐藏。但这里的空间位移是否有程度上的要求,是不是只要将财产稍微挪动一下就是转移?我们认为,隐藏和转移的区分并不仅仅体现在空间的位移上,关键是被隐藏或转移的财产是否仍处在被使用的状态。如果仍处在被使用的状态(不管是被财产所有人使用,还是被非财产所有人使用),只要在空间上发生位移,并使司法机关难以找到,就应认定为转移。②财产没有发生空间位移。这种情况下的转移是指除变卖以外,变更财产所有权人的行为。   (2)以非实物形态体现的财产。所谓“非实物形态的财产”,主要是指存款、股票、期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以非实物形态表现的财产。非实物形态的财产的转移,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存款等非实物形态财产,从司法机关原先查封冻结的账户/登记人的行为。   2.非法“变卖”的分析
  变卖,可以理解为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各种形式出卖给他人的行为,以下2种特殊情况应予重视:   (1)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应当认定为“变卖”。   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违背价值规律,虽然不符合《民法通则》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其毕竟已经符合买卖行为的要件,是一种非常态的买卖行为而已。就此,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应对   ① 提起撤销权之诉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条后半部分对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也授予了债权人以撤销权,但对此种撤销情形附加了两个限制性条件:一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二为“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虽然转让价格的高低是否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争议,但至少这一法条规定使得争议可以通过相应的司法技术鉴定加以解决。同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时效。   ②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及省级地方人民法院也有着认定:第三人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行为的成功判例。例如,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峰源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邦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骏公司)确认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该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也可依该法第74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转让行为,同时,债权人无效请求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均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范围为限。”“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之规定,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峰源公司与威邦公司、威邦公司与鸿骏公司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属无效合同的确认之诉,符合法律规定。”   还有,浙江五联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五联公司)诉海南昌台物资燃烧总公司(以下简称昌台公司)及第三人方辉、方耀、方哲富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五联公司认为本案土地使用权与转让合同是绝对无效的,且该绝对无效的合同的订立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因此,可以认为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应认定五联公司享有本案合同无效的诉权” 。   在实践中对擅自处分和非法处置的理解不尽相同,有人认为擅自处分就是转移财产的位置,不是所有权转移,而非法处置则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但多数人认为只要是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管采取何种处置方式,均构成非法处置。   四、强制执行阶段对非法转移查封财产 的应对   尽管本文第三部分阐述了针对非法变卖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另案行使解除权和确认其行为无效。但是,为提高执行效率,从节约司法资源和破解执行难的角度出发,在现行立法背景下,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并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至于书面申请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既可以是请求追加责任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也可以是直接要求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保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责任人的财产或者特定被执行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履行。   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可以用通知或者传票形式,要求责任人接受调查,必要时采取公开听证的程序,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听证调查情况,做出责任人是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的认定,以便采取下一步的处罚措施。   2.对责任人予以民事制裁的同时,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被处分财产,否则裁定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在明确责任人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民事制裁(拘留或罚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可以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被处分财产,虽然第44条没有明确规定限期的时间,应把握时间长短,由人民法院命令其限期追回,不能把时间给的太长,时间长限期的效力就弱了。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被处分财产的法律文书形式可以采用通知形式;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体现公正本义,包括认定责任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的裁定、拘留裁定、罚款裁定均应当给予复议权。   如果责任人在限定的时间不能将财产追回(或特定物不能追回原物的),可以依法再次裁定由责任人在处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裁定内容应论述责任人个人承担赔偿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定应赔偿的数额、以及履行给付的时间。除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货币损失之外,其余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当交由中介部门依法评估(评估程序应当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评估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和申请人对于评估结论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   3.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不具有复议权   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是否给予责任人无复议权?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这是针对的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裁定书。   而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是在行为人非法处分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限期追回该财产的前提下,才能做出;也就是说,该裁定做出之前,人民法院首先要对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民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做出拘留裁定、罚款裁定),以及对其行为做出限期追回财产的裁定,还有可能涉及到的对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评估报告送达程序,责任人有无异议都可以在这些环节中提出,责任人无论是在听证环节,还是在复议环节都能确保责任人依法充分的行使抗辩权、质证权等合法权利。如果,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再给予责任人复议权,已经属于重复行使复议权,属于权利滥用。   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生效后,原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原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应及时裁定终结该裁定的执行;如果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则应按该裁定强制执行责任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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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移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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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移一般指恶意转移财产:法律名词。“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司法解释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8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四川著名专家律师
律师:您好。有个问题需向你请教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于九八年结婚。我妻子于2000年买了个房子。又于2004年擅自将房子卖掉(未经我同意)。我认为她私自把房子卖掉是转移共同财产。属于无效行为。可她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由,声称自己将房子卖掉是合法的。请问,她卖房到底是不是转移共同财产??我是否可以对抗买房者?买房者是否善意应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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