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买房协议的一方不买了 本来是签的协议是四月三十和买方交易。现在到了六月份。卖方是诚心要卖给买方。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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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已经签了,我是卖方,我现在不卖了,原来中介把第一家买方转到第二家买方,可以不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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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起诉。。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全面了解,方能给出准确的答复,建议你携带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如需帮助,可致电本律师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话不可以
你好,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无明确约定可以转卖第三方,并且未经你同意,可以不卖
具体需要依据合同来确定。
如果对方先无理由换人,你可以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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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们的合同中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方。
是您先不卖还是先转第二家?情况是不同的,您先不卖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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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格下降,买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案例
汪某萍起诉请求:1、解除我与季依依、陈某君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季依依、陈某君向我返还收取的定金100万元;3、季依依、陈某君向我支付违约金271.6万元;4、由季依依、陈某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季依依、陈某君反诉请求:1、解除我们与汪某萍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汪某萍向我们支付违约金271.6万元;3、由汪某萍承担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15日,汪某萍(买受方、乙方)与季依依、陈某君(出售方、甲方)经我爱我家公司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由汪某萍购买季依依、陈某君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01号房屋(以下简称101号房屋),房屋总成交价为1358万元;乙方应支付定金100万元;乙方选择商业贷款申办贷款,拟贷款金额为300万元;乙方分3次向甲方支付除定金与拟贷款金额外的所有成交总价款,乙方第一次于网签后2017年7月15日当日以自行交接方式支付250万元,第二次于2017年8月15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前一天以资金存管方式支付546万元,第三次于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前一天以资金监管方式支付162万元;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时间付款的违约责任为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适用解除条款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经守约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履行该义务,如合同可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须继续履行,违约方须按该房屋成交总价的1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构成本合同解除情形的,适用解除条款约定;如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本合同自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自动解除,乙方应按成交总价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于合同解除之日退还抵扣违约金后剩余的乙方已付款,如已付款不足以抵扣,乙方应于解除之日支付不足部分,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解除合同后,乙方另须配合甲方办理注销网上签约等手续,如未办理甲方可单独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自动解除,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经收取的乙方的全部付款返还给乙方,并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将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返还给乙方,则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返还款项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另解除合同后须配合乙方办理注销网签手续等,如未办理乙方可单独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同日,汪某萍(乙方)与季依依、陈某君(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第四条:乙方在网签前自行支付甲方购房款100万元,在网签后2017年7月15日自行支付甲方购房款250万元。……第六条:因出售方购房需要买受人提前支付首付,甲乙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日内,乙方自行支付甲方房款前与甲方共同与丙方指定第三方机构人员就甲方全权委托第三方机构指定人员办理标的房屋的出售事宜办理公证并公证费用由乙方支付。公证办理完毕后,甲方需要立即将房产证、原购房发票、契税票等产权转移所需资料原件交给丙方,甲乙双方就与第三方机构人员办理全权委托手续事宜权利义务及收费以甲乙双方与第三方机构人员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为准。如甲方未按照本条款约定时间移交相关资料,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照《买卖合同》、《履约服务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丙方指定第三方机构对出售方资信、权属等进行风审综合评定未通过的,乙方有权拒绝自行支付甲方房款。合同因此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甲乙丙三方免责合同终止,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定金,丙方退还乙方已支付佣金。第七条:其他:1、本协议如有未尽之处,视为双方无约定或不需要进行约定,若有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丙方盖章后对约定丙方的内容生效,如丙方未盖章,不影响甲乙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3、本协议为《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协议中相关条款和《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相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我爱我家公司作为丙方未在该《补充协议》上盖章。
同日,汪某萍向季依依、陈某君支付购房定金100万元。
2017年3月20日,汪某萍(乙方)与季依依、陈某君(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第三条:由于317新政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按照原约定履行完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照如下方式解决:甲乙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及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履约服务合同》、《居间合同》中,原定产权转移日期2017年8月15日延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1日前进行产权转移。因产权转移日期延期,原甲乙丙三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时间顺延。如因政策原因再次出台更严格的资金管控政策需甲乙丙三方再次协商解决;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无法进行产权转移,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合同自动解除购房资金退还给乙方;乙方配合甲方解除网签合同,房屋退还甲方。第四条:除上述约定外,在买卖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由此导致甲方再次购买房屋产生的违约费用超出对乙方违约金的部分由乙方承担。第五条:乙方以4次交付除贷款以外部分的房款:1、在签订合同当时,乙方以自行交接方式交付甲方定金100万元;2、网签时间不得晚于2017年7月15日,且乙方于2017年7月15日以自行交接方式交付甲方首付款250万元;3、在2017年8月15日,乙方再以自行交接方式交付甲方房款582万元;4、在2017年12月11日产权转移前一天乙方以资金监管方式交付甲方剩余房款256万元。”
双方当事人关于违约事实存有争议。汪某萍主张季依依、陈某君存在两次网签未到场、未配合办理公证的违约行为,而季依依、陈某君则主张汪某萍存在未按期网签、未按期支付首付款的违约行为。
汪某萍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汪某萍与季依依的微信记录,其中2017年5月20日的主要对话内容为:“季依依:您好,中介给我们一份网签草签协议,为了避免后期可能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我们之间有必要在中介的见证下签署备忘录明确之前所签主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有效以及合同房款总价为1358万元的准确性。同时明确网签合同仅作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用。汪某萍:所有的合同和以往的协议都说的很明白。没必要再签署任何。我按照以往三方的约定网签价网签,不再签署任何资料。……再签协议是无中生有拖延时间的事。……季依依:那就按照实际总价1358签署网签吧,我们积极配合,谢谢。汪某萍:……草签的网签我第一时间就签完了,没耽误任何时间。中介说你非要再签什么备忘录。……季依依:你好,我不否认我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网签426,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总价为1358万元等内容。为了确保合同的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我们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本次网签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为此,我们三方签署备忘录重申并确认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是有必要的,我们希望得到你理解和配合,认真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义务。汪某萍:这是合同签约的前提,你跟中介谈吧。……季依依:您可能误解了。网签以前都是中介单方面的事情。现在中介说我们双方还要先草签,再签正式网签合同。我们一直都积极配合合同的继续履行。想要签署这个备忘录,无非就是确认一下咱的房屋买卖交易仍然按照原合同为准,金额仍然是1358不变。……汪某萍:本来合同和协议都是附件,没必要再签署任何所谓的备忘录拖延时间。你要拖你就拖吧。”;其中2017年6月26日的主要对话内容为:“季依依:我在出差,一直要谈话,不太方便。走之前跟中介联系过了,他们说你续好资格就可以网签了。你这边尽快续一下吧。汪某萍:中间不是你拖了两月吗?你们一直拖到现在。我这两天孩子中考呢。现在做公证,需要你们把房本、原始购房发票、契税全部给第三方一直到过户后做委托公证。季依依:做什么公证?之前没有说这个环节。而且我们没有拖,我们现在完全按照合同在执行,中介跟我们说速度慢,是因为你资格审核一直没有通过。与我们无关。汪某萍:四月、五月两次网签我都签字了,是你们不签字拖啊,才导致一直到现在啊。季依依:我们只知道是资格审核问题,合同没有涉及的内容,我们没有义务。”;2.汪某萍与陈某君的微信记录,其中2017年5月8日的主要对话内容为:“汪某萍:小陈你好,方便的话与你爱人组成一个群,或者这两天找个晚上方便的时间,我们三人聊点事。我后半周出差,可能时间就不是很方便了。陈某君:最近家里关系不稳定,有事找中介说吧。没心思谈房子的事情。汪某萍:怎么了?出什么事了吗?陈某君:很多事情,跟我吵着闹离婚。房子也是一部分。汪某萍:那要不我们俩找个时间先商量一下。陈某君:确实抽不开时间,我马上要去美国了。汪某萍:那你还回来吗?陈某君:不一定,有事直接让中介找我媳妇定吧。我不想管了。”;其中2017年6月26日的主要对话内容为:“陈某君:开会。中介说就差买家资格审核通过可以网签了。请尽快续一下吧。”;3.汪某萍与我爱我家公司工作人员贾某的微信记录,其中2017年6月2日的主要对话内容为:“汪某萍:网签签完给我备案号,我要上去看一下。贾某:业主不签字出了正式网签。汪某萍:?这是什么意思?贾某:草拟网签必须买卖双方本人签字,业主本人不签字,出不了正式网签。汪某萍:喔,现在业主不签字吗?贾某:业主说你不在备忘录签字,他就不签,备忘录也没有什么东西,就是增加双方的信任。汪某萍:这跟三方谈好的合同没关系。这是业主想拖延。我没义务签署任何东西。”经质证,季依依、陈某君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内容,上述微信记录发生的时间比较早,后来三方明确商定在2017年7月15日签正式的网签合同;对证据3,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认可,中介公司从未通知过去草签合同,中介告知的是汪某萍资质审核没有通过。我爱我家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均认可,微信内容相互印证,在2017年5月份的时候组织过进行网签,但未签署,原因是季依依、陈某君要求签署备忘录而汪某萍不同意。后来季依依、陈某君不要求签署备忘录了,双方约定在2017年7月15日正式网签,但汪某萍当日没来签署。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为:对于证据1和2,三方对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法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而对于证据3,鉴于我爱我家公司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而季依依、陈某君对此未有充分反证予以推翻,法院亦采信证据3的真实性,证据1、2、3的证明力,法院另行评述。
季依依、陈某君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季依依、陈某君于2017年7月16日向汪某萍、我爱我家公司发出的《催告函》,主要内容为季依依、陈某君催告汪某萍于2017年7月16日起15日内配合办理网签手续,我爱我家公司对此予以督促;2、汪某萍于2017年7月17日向季依依、陈某君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汪某萍以季依依、陈某君经多次催促,怠于履行约定义务构成违约为由通知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3、季依依、陈某君于2017年7月24日向汪某萍、我爱我家公司发出的《关于合同解除的回复函》,主要内容为季依依、陈某君认为汪某萍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要求汪某萍按照《催告函》内容履行合同;4、我爱我家公司职员贾某、张某于2017年8月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根据卖方和买方之间的约定,双方确认于2017年7月15日下午二点到达双方共同委托的中介公司我爱我家清河店签署101号房屋买卖网签合同。卖方依约于当天下午2点到达约定地点我爱我家清河店,中介方通过微信告知买家汪某萍卖方人员已经到达,询问汪某萍啥时候能到,汪某萍没有回复。中介方打汪某萍手机,汪某萍始终不接电话。直至本店当天晚上9点营业结束,汪某萍始终没有出现,也没有任何回复。至此,由于汪某萍的违约造成网签合同无法签署。7月16日,本店收到卖方签署的要求买方限期履约的催告函,我方当天通过顺丰快递寄给买方汪某萍、同时也通过微信发给买方汪某萍要求汪某萍按合同履约。”5、陈某君与汪某萍的微信记录,其中2017年7月13日的主要对话内容为:“陈某君:双方最晚于2017年7月15日办理完毕网签。我方已准备好全部网签手续,请您尽快协同办理。汪某萍:我同样也做好办理网签的全部准备了,请卖方于2017年7月15日下午两点前往中介办理网签。陈某君:收到。”;6、陈某君与我爱我家公司和我爱我家公司与汪某萍之间的微信记录,主要内容是汪某萍在2017年7月15日未到我爱我家公司清河店办理网签手续;7、季依依与汪某萍于2017年5月11日的通话录音,其中部分对话内容为:“汪某萍:我想跟你商量一下,就是说我这块前几天我妈发了病危通知书了,想跟你商量一下就是如果你这个房子以前不是说你有个同事挺感兴趣的么,如果他还是可以接着交易呢,我之前也付给你一部分定金的,我也知道这个事儿确实给您造成了,怎么说呢,于情于理……季依依:但是我也已经回绝他了,别人已经买了其他的房子了。汪某萍:咱们这个盘儿再放出来,再销售一下,这是一个,我呢也会给你一定的补偿,我也觉得实在不好意思,因为家事么,这样来来回回的。本来我们还可以做很好的朋友,或是否有合作的项目的。我想听听你的想法。季依依:我希望还是能够继续履约,因为咱们之前签过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我是希望继续履约的,这是我的态度。……汪某萍:您看我跟您商量一下,这样好不好,就是说呢,我把这个盘再放出来,就是说毕竟呢,我有100万定金在这儿,我可以直接转给下家……季依依:有点没听清楚,信号不太好,你的意思是说你再转出去,是吗?汪某萍:恩,就是说我们再把这个项目放盘出去,然后在市场上接着寻找买家进行交易之类的,看下家来了谈到什么价格,然后就是尽量保证你的损失降到最低,尽量也兼顾我的损失降到最低。季依依:坦白说,如果我有损失的话我肯定是不太愿意的,因为本来这件事不应该我来承担损失的。……季依依:我回去跟家人商量一下。汪某萍:包括说我们把这个盘放出去销控,比如说下家可能在1280接盘……,这个时候我不是付了100万定金么,差额我愿意再补偿你一部分。……季依依:我回家商量一下,到时候我给你答复。汪某萍:好的好的,谢谢你了。”经质证,汪某萍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认可,但季依依、陈某君发送催告函时,其没有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对证据3,没有收到过,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4,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证据证明的是7月15日没有办理网签,且7月15日不是约定的网签日期;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但内容不完整;对证据6,陈某君与中介公司的微信记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也不认可,汪某萍与中介公司的微信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但发生该对话也是有几个原因的,首先是季依依、陈某君表示过有同事也对房子感兴趣,其次是陈某君在5月8日明确表示了要去美国、家庭关系不稳定、要离婚、房子也是争议一部分,再次是932万元的房款要直接支付,不走监管。因此,汪某萍作为买方,有理由质疑交易的安全性,在发生该对话之后,汪某萍选择继续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其后也签署了草签合同,而季依依、陈某君未签署。我爱我家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季依依、陈某君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另查,在汪某萍提交的与季依依的微信记录中,显示季依依于2017年7月24日向汪某萍发送了《关于合同解除的回复函》;同时,经询问,汪某萍和季依依、陈某君均表示不申请证人贾某、张某出庭,以我爱我家公司陈述为准。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为:双方对于证据1、2、5和6中的汪某萍与我爱我家公司的微信记录以及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法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3,汪某萍虽不予认可真实性,但根据法院查实的证据,季依依通过微信发送了该回复函,故法院采信该证据的真实性;对于证据6中的陈某君与我爱我家公司的微信记录,因我爱我家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汪某萍未有充分反证予以推翻,法院采信该证据的真实性;对于证据4,因我爱我家公司予以确认,且汪某萍、季依依、陈某君均明确以我爱我家公司陈述为准,法院采信该证据的真实性。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法院另行评述。
另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双方均明确表示不对101号房屋的现值进行评估。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汪某萍与季依依、陈某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季依依、陈某君应当向汪某萍返还已收取的购房定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违约行为的认定。对此,法院认为:第一,根据双方于2017年3月20日签署的《补充协议》,双方仅约定了网签时间不得晚于2017年7月15日,但未约定网签的具体日期,而根据汪某萍提交的微信记录,可以确认季依依、陈某君虽存在以签署备忘录为由而拒绝进行网签的行为,但该行为发生在2017年5月,其行为未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内容,其行为不构成违约;第二,根据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签署的《补充协议》,双方明确约定了季依依、陈某君在汪某萍向其自行支付房款前,负有办理全权委托出售公证的义务,后双方虽又于2017年3月20日另行签署了《补充协议》,但该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未对此前的公证义务内容进行变更,故季依依、陈某君仍负有该公证义务,而根据汪某萍提交的证据微信记录,可以确认季依依在2017年6月26日曾向汪某萍明确否认过该义务,且根据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季依依、陈某君已完成该公证义务或因汪某萍原因导致公证义务无法完成,故季依依、陈某君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第三,根据季依依、陈某君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双方确定于2017年7月15日下午两点前往我爱我家公司办理网签手续,但汪某萍未按期前往我爱我家公司办理网签手续,其虽主张因季依依、陈某君未先行完成公证义务,但因公证事项与网签事项彼此之间不具有牵连性,故汪某萍以此为由拒绝网签,构成违约;第四,根据双方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双方明确约定了汪某萍应于2017年7月15日向季依依、陈某君交付首付款250万元,但如前所述,因季依依、陈某君未完成先行办理相应全权委托出售的公证的义务,且公证事项与支付首付款事项具有牵连性,故汪某萍未在2017年7月15日支付首付款,其行为不构成违约;第五,根据季依依、陈某君提交的录音证据,虽能反映汪某萍曾提出过有关另行出售101号房屋的内容,但该内容系协商性的意向性表示,非明确拒绝购买101号房屋的意思表示,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汪某萍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法院认定汪某萍和季依依、陈某君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违约条款的约定内容,各自应当承担对等的违约责任,即应当向对方赔偿对等数额的违约金。因违约金数额相等,互相予以抵销,双方无需实际向对方给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判决:一、解除汪某萍与季依依、陈某君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季依依、陈某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汪某萍返还购房定金1 000 000元;三、驳回汪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季依依、陈某君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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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我们家是2002年买的拆迁安置房,当时是签的私下协议,只有房主卖方和买方签字,按有指印.买房的时候产权说要_百度知道
我们家是2002年买的拆迁安置房,当时是签的私下协议,只有房主卖方和买方签字,按有指印.买房的时候产权说要
年才办下来,现在卖方看房价涨了,并且面临二次拆迁,要收回房子,签合同时没公正.我们合同还有效吗?可以保住房子吗?如果拆迁赔偿我是不是可以享有一切权利?帮帮忙吧.急!
我有更好的答案
您应该是买的无产权房吧,如果是无产权房 买了是没任何保证的,要看卖方的人品了。如果二次拆迁,您的合同完全是无效的。他可以支付您当初支付给他的钱再加上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给你,你享受不到任何房产增值带来的好处。如果人品好,当然会承认合同。但是这合同还是无效的。只能找卖方去协商,以他的名义去争取赔偿权利,然后转给你了!切记不要购买小产权或者无产权房。
采纳率:21%
必须先把产权证更名!没公正你们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拆迁补偿一般只看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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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之家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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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购房合同上多了5个字,小伙买房多交了5万元?!》 精选一买房的那些事一定要慎之又慎!“中介背着我改了购房合同让我损失了5万元。”广州市民罗先生称,他委白云区一家房产中介买二手房,将合同放于中介处保管时被修改,中介在交楼时间后擅自添加“需交齐楼款”,罗先生无法在当天交齐楼款,导致卖家称其违约欲中止合同。后经协调签补充协议,楼价比原来涨了7 .5万元,其中罗先生支付5万元,中介公司垫付2 .5万元。中介公司称涉事员工已离职,目前在通过房产中介协会处理此事。买家将合同交由中介代为保管据罗先生介绍,今年2月底,他通过白云区黄石路马务村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当时签了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楼款总计197 .5万元,首付款54 .5万元,以银行形式交余款。交楼时间约定为今年5月1日前。因不确定什么时候能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合同上交易过户手续的截止时间未填写,买家罗先生和卖家马小姐双方口头约定按实际日期为准。由于该二手房产权人为夫妻二人,卖家马小姐的丈夫因出差未来现场签名,罗先生于是将自己那份合同交给中介卢先生,请他等马小姐的丈夫出差回来帮忙交给他签字。罗先生称,几天后马小姐的丈夫回来,他们一起去办理了网签,“书面合同后来一直放中介那,我也就没在意。”4月中旬,罗先生拿到银行的《同贷书》,预计能按照合同约定在5月1日前过户交楼,当他告知卖家马小姐一起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马小姐却告知罗先生“违约了”,要和她的律师谈。中介称在卖家授意下修改合同马小姐的律师称“合同上约定5月1日前要交付楼款”,罗先生去找中介卢先生要回自己当初的购房合同,这才发现原来在交楼时间后面又多加了一句“需交齐楼款”。“为什么没经过我同意,擅自修改了合同?”罗先生感到气愤,中介卢先生表示是在卖家马小姐的授意下加了这句话。罗先生将该合同放在中介处保存前曾进行拍照,南都记者见到该合同的图片显示,“卖方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为:交楼时间在日前”。随后罗先生提供的合同同样位置上,却在交楼时间后加了一句“需交齐楼款”。4月23日,马小姐向罗先生发了《中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指罗先生“即便是立即过户入押,阁下的贷款银行也不可能在日之前放款给我方,所以阁下绝对无法做到20 17年5月1日之前交齐楼款”,以违约为由要与罗先生解除合同。签补充协议楼价涨了7 .5万元随后中介公司介入协调,买卖双方一番协商后,马小姐提出要签补充协议,此时楼款涨至205万元,比原来合同约定的楼款涨了7.5万元,中介公司同意帮罗先生垫付2 .5万元,罗先生自己再出5万元。“我买的房子是结婚用,没法再拖。”无奈之下罗先生同意该补充协议,并于6月办完交楼手续。罗先生称,随着周围楼价上涨,卖家不满意当时交易的楼价,所以希望修改购房合同,他能理解,但让他生气的是,“中介收取了我的佣金,不为我办事,反倒坑了我。”对此,该中介公司负责人叶先生回应,涉事员工确实修改了罗先生的合同,目前已离职,近日他和罗先生去房产中介协会协调处理此事。“当初签了补充协议,房子也过了户,不知道为什么他现在秋后算账。”叶先生称,这不是一方的责任,员工确实不应擅自修改合同,但罗先生也不应该把合同交由中介保管,“他把合同留在中介手上,出发点是什么?”律师视点:中介修改后的合同不受法律约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世锋表示,由于中介擅自修改了罗先生的书面购房合同,这份合同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不过也可以看到该份合同上对于交易过户手续没有写清限于什么日期完成。鉴于双方后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么证明罗先生已经认可这种处理方式,应以补充协议为准。有业内人士提醒,市民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原件应由自己保管,不能交给第三人或者中介机构来保管,不然容易被人篡改。另外如有修改,每个修改的地方应由合同当事人签名确认;或在合同约定,如有增加补充手写内容,需要各方确认才有效,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去做好防范。|来源:|下载APP,赚钱变得很容易!联系我们官网:www.ttqp2p.comQQ群:QQ客服:400-咨询热线:400-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华贸大厦1单元12层07、08室点击“阅读原文”,财富不再是路人!《【提醒】购房合同上多了5个字,小伙买房多交了5万元?!》 精选二来源: 南方都市报(ID:nddaily)、东南商报(ID:dnsb)买房的那些事一定要慎之又慎!“中介背着我改了购房合同让我损失了5万元。”广州市民罗先生称,他委托白云区一家房产中介买二手房,将合同放于中介处保管时被修改,中介在交楼时间后擅自添加“需交齐楼款”,罗先生无法在当天交齐楼款,导致卖家称其违约欲中止合同。后经协调签补充协议,楼价比原来涨了7 .5万元,其中罗先生支付5万元,中介公司垫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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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罗先生自己再出5万元。“我买的房子是结婚用,没法再拖。”无奈之下罗先生同意该补充协议,并于6月办完交楼手续。罗先生称,随着周围楼价上涨,卖家不满意当时交易的楼价,所以希望修改购房合同,他能理解,但让他生气的是,“中介收取了我的佣金,不为我办事,反倒坑了我。”对此,该中介公司负责人叶先生回应,涉事员工确实修改了罗先生的合同,目前已离职,近日他和罗先生去房产中介协会协调处理此事。“当初签了补充协议,房子也过了户,不知道为什么他现在秋后算账。”叶先生称,这不是一方的责任,员工确实不应擅自修改合同,但罗先生也不应该把合同交由中介保管,“他把合同留在中介手上,出发点是什么?”律师视点:中介修改后的合同不受法律约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世锋表示,由于中介擅自修改了罗先生的书面购房合同,这份合同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不过也可以看到该份合同上对于交易过户手续没有写清限于什么日期完成。鉴于双方后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么证明罗先生已经认可这种处理方式,应以补充协议为准。有业内人士提醒,市民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原件应由自己保管,不能交给第三人或者中介机构来保管,不然容易被人篡改。另外如有修改,每个修改的地方应由合同当事人签名确认;或在合同约定,如有增加补充手写内容,需要各方确认才有效,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去做好防范。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文中建议仅供参考。我们尊重版权,精选的文章均已注明作者和来源,转载文章版权属原作者所有。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QQ:)。好消息P2P投资圈推出平台查询功能,在公众号对话框回复名称,例如:,将获得该平台的最新数据表现和详细档案!快来试一试吧。北京上海房价冰封时,这个一线城市还在疯狂,它究竟发生了什么?内地大中城市开始“冻房”模式,“限购、限卖、限贷、限签”让楼市迅速减少,达到冰冻的状态。但仍有一个一线城市的房价继续屡创新高,这就是香港。刷屏的香港楼价到底发生什么了?关注房地产内参,为您揭秘背后的真相!房地产内参ID:fdc920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提醒】购房合同上多了5个字,小伙买房多交了5万元?!》 精选三来源: 南方都市报(ID:nddaily)、东南商报(ID:dnsb)买房的那些事一定要慎之又慎!“中介背着我改了购房合同让我损失了5万元。”广州市民罗先生称,他委托白云区一家房产中介买二手房,将合同放于中介处保管时被修改,中介在交楼时间后擅自添加“需交齐楼款”,罗先生无法在当天交齐楼款,导致卖家称其违约欲中止合同。后经协调签补充协议,楼价比原来涨了7 .5万元,其中罗先生支付5万元,中介公司垫付2 .5万元。中介公司称涉事员工已离职,目前在通过房产中介协会处理此事。买家将合同交由中介代为保管据罗先生介绍,今年2月底,他通过白云区黄石路马务村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当时签了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楼款总计197 .5万元,首付款54 .5万元,以银行按揭形式交余款。交楼时间约定为今年5月1日前。因不确定什么时候能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合同上交易过户手续的截止时间未填写,买家罗先生和卖家马小姐双方口头约定按实际日期为准。由于该二手房产权人为夫妻二人,卖家马小姐的丈夫因出差未来现场签名,罗先生于是将自己那份合同交给中介卢先生,请他等马小姐的丈夫出差回来帮忙交给他签字。罗先生称,几天后马小姐的丈夫回来,他们一起去办理了网签,“书面合同后来一直放中介那,我也就没在意。”4月中旬,罗先生拿到银行的《同贷书》,预计能按照合同约定在5月1日前过户交楼,当他告知卖家马小姐一起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马小姐却告知罗先生“违约了”,要和她的律师谈。中介称在卖家授意下修改合同马小姐的律师称“合同上约定5月1日前要交付楼款”,罗先生去找中介卢先生要回自己当初的购房合同,这才发现原来在交楼时间后面又多加了一句“需交齐楼款”。“为什么没经过我同意,擅自修改了合同?”罗先生感到气愤,中介卢先生表示是在卖家马小姐的授意下加了这句话。罗先生将该合同放在中介处保存前曾进行拍照,南都记者见到该合同的图片显示,“卖方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为:交楼时间在日前”。随后罗先生提供的合同同样位置上,却在交楼时间后加了一句“需交齐楼款”。4月23日,马小姐向罗先生发了《中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指罗先生“即便是立即过户入押,阁下的贷款银行也不可能在日之前放款给我方,所以阁下绝对无法做到20 17年5月1日之前交齐楼款”,以违约为由要与罗先生解除合同。签补充协议楼价涨了7 .5万元随后中介公司介入协调,买卖双方一番协商后,马小姐提出要签补充协议,此时楼款涨至205万元,比原来合同约定的楼款涨了7.5万元,中介公司同意帮罗先生垫付2 .5万元,罗先生自己再出5万元。“我买的房子是结婚用,没法再拖。”无奈之下罗先生同意该补充协议,并于6月办完交楼手续。罗先生称,随着周围楼价上涨,卖家不满意当时交易的楼价,所以希望修改购房合同,他能理解,但让他生气的是,“中介收取了我的佣金,不为我办事,反倒坑了我。”对此,该中介公司负责人叶先生回应,涉事员工确实修改了罗先生的合同,目前已离职,近日他和罗先生去房产中介协会协调处理此事。“当初签了补充协议,房子也过了户,不知道为什么他现在秋后算账。”叶先生称,这不是一方的责任,员工确实不应擅自修改合同,但罗先生也不应该把合同交由中介保管,“他把合同留在中介手上,出发点是什么?”律师视点:中介修改后的合同不受法律约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世锋表示,由于中介擅自修改了罗先生的书面购房合同,这份合同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不过也可以看到该份合同上对于交易过户手续没有写清限于什么日期完成。鉴于双方后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么证明罗先生已经认可这种处理方式,应以补充协议为准。有业内人士提醒,市民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原件应由自己保管,不能交给第三人或者中介机构来保管,不然容易被人篡改。另外如有修改,每个修改的地方应由合同当事人签名确认;或在合同约定,如有增加补充手写内容,需要各方确认才有效,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去做好防范。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文中投资建议仅供参考。我们尊重版权,精选的文章均已注明作者和来源,转载文章版权属原作者所有。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QQ:)。好消息P2P投资圈推出平台查询功能,在公众号对话框回复P2P平台名称,例如:陆金所,将获得该平台的最新数据表现和详细档案!快来试一试吧。北京上海房价冰封时,这个一线城市还在疯狂,它究竟发生了什么?内地大中城市开始“冻房”模式,“限购、限卖、限贷、限签”让楼市成交量迅速减少,达到冰冻的状态。但仍有一个一线城市的房价继续屡创新高,这就是香港。刷屏的香港楼价到底发生什么了?关注房地产内参,为您揭秘背后的真相!房地产内参ID:fdc920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提醒】购房合同上多了5个字,小伙买房多交了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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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随后中介公司介入协调,买卖双方一番协商后,马小姐提出要签补充协议,此时楼款涨至205万元,比原来合同约定的楼款涨了7.5万元,中介公司同意帮罗先生垫付2 .5万元,罗先生自己再出5万元。“我买的房子是结婚用,没法再拖。”无奈之下罗先生同意该补充协议,并于6月办完交楼手续。罗先生称,随着周围楼价上涨,卖家不满意当时交易的楼价,所以希望修改购房合同,他能理解,但让他生气的是,“中介收取了我的佣金,不为我办事,反倒坑了我。”对此,该中介公司负责人叶先生回应,涉事员工确实修改了罗先生的合同,目前已离职,近日他和罗先生去房产中介协会协调处理此事。“当初签了补充协议,房子也过了户,不知道为什么他现在秋后算账。”叶先生称,这不是一方的责任,员工确实不应擅自修改合同,但罗先生也不应该把合同交由中介保管,“他把合同留在中介手上,出发点是什么?”律师视点:中介修改后的合同不受法律约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世锋表示,由于中介擅自修改了罗先生的书面购房合同,这份合同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不过也可以看到该份合同上对于交易过户手续没有写清限于什么日期完成。鉴于双方后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么证明罗先生已经认可这种处理方式,应以补充协议为准。有业内人士提醒,市民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原件应由自己保管,不能交给第三人或者中介机构来保管,不然容易被人篡改。另外如有修改,每个修改的地方应由合同当事人签名确认;或在合同约定,如有增加补充手写内容,需要各方确认才有效,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去做好防范。来源:央视财经深圳市钱一百有限公司是由中晟达控股集团倾力打造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公司致力于为提供优质安全的信息服务,年化收益9%-12%,让您的财富安全稳健升值!点击“阅读原文”了解“三周年2%”活动《【提醒】购房合同上多了5个字,小伙买房多交了5万元?!》 精选五contentimageurl = 'http://image.***min.cn//.**g';图说: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家需留意首付款被挪用、卷走等风险。 来源:东方IC一年前签好合同、付好首付,办好贷款,却迟迟不能过户,卖家的理由是房子之前的贷款无法还清。对此,买家陆女士想不明白,该付的钱都付了,为什么卖家没能还上此前的贷款呢?而且,中介当时信誓旦旦地承诺,会借款给卖家,付清银行贷款。一起房屋买卖的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陷阱?中介承诺借款给卖家还贷日,爱屋吉屋金山店业务员厉先生带着陆颖夫妇看了学府路上的一套房子。双方很快达成意愿,房子总价85万元,卖方齐华当即将房卡和钥匙交到陆颖手中,还满口答应“付完首付款后即可装修”。次日,双方正式签订合同,陆颖应付2万元定金、23万元首付款,佣金比例为房屋总价的2%。据陆颖回忆,签约前,爱屋吉屋金山店一位年长的经理在场,当时卖方说还有48万元房贷未还完,除买方支付的定金加首付(共25万元)可用于还贷外,还有23万元的资金缺口,需要想办法借款还清。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陆颖措手不及。爱屋吉屋金山店那名经理的意思是,原则上都是卖方自己还清房贷;如果卖方实在没有办法,也可以向爱屋吉屋公司信贷部借款,但要承担利息。卖方听说要承担借款利息,当即要求买方分担利息。但陆颖觉得,还贷是卖方的事,哪有让买家分担的道理,于是回绝了。正当双方争执不下之时,为了促成交易,爱屋吉屋金山店那名经理承诺,可以帮卖家贷款,并做出让步,同意从应收买家的佣金中,拿出4000元贴补给卖家做借款利息。首付款未汇入还款账户贷款问题有了解决方案后,买卖双方继续谈合同。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2万元定金转作购房款,23万元首付款专项用于归还卖方尚欠贷款银行的,不足部分由卖方负责补足;其余59.5万元由买家申请贷款,待买房拿到产证后,由银行转给卖家;5000元尾款等房屋交接并确认户口全部迁出后,再由买家支付给卖家。签好合同后,爱屋吉屋的厉先生提议陪同双方,去建行转账首付款,谁知道转账中的一个小失误,为之后为期1年的官司埋下了祸根。据陆颖回忆,当天三方一起到建行转账,从头至尾,厉先生都没有提醒他们“首付要转账到卖家还贷指定账户”。一直到后来,陆颖才知道,他们支付的首付款被转入了卖方齐华的普通账户。日,陆颖丈夫申请的公积金贷款50余万元额度审批下来,陆颖当即通知爱屋吉屋的厉先生,继续办理下一步手续。次日,厉先生回应说:卖家不接电话,他们在帮助卖家做贷款的过程中,对方也不配合。陆颖说,这时才突然曝出:卖家欠了很多外债。因担心卖家违约,陆颖向法院申请,查封了该房屋。“自日起,我们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催告函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催促卖方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方都没有回应。”陆颖说,日是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晚交房的话,要按照房子总价款收取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10月13日,卖家居然催告我们,要求借款给他还清房贷。”陆颖夫妇忍无可忍,决定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仲裁后卖家仍不履行义务上海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3月开庭审理了此案,卖家无人到场,仅派了律师出席。日仲裁委员会下达了终审裁决书,认为买家没有义务向卖家提供借款,裁决卖家齐华在解除房屋抵押15日内履行产权过户义务;仲裁费人民币27150元由齐华承担,并于裁决作出之日15日内向陆颖支付27150元。裁决已出,卖方仍不履行义务,没做出任何回应。2017年6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厅通知双方调解,卖方仍旧无人出庭。为了便于执行,该案随后被转移到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金山法院执行局于7月某日开庭调解,这时齐华才陪律师一起到场,把错误全部推到了房产中介的头上。他表示愿意和解,提出让我方拿钱帮他,由他来承担利息。”陆颖再次拒绝,要求依法强制执行,初次调解未果。今年8月,第二次调解前夕,对方律师再次致电陆颖丈夫,提出双方各拿出一半钱(约24万元)先解除房屋的银行抵押权,陆颖一方拿出的24万元可抵作房款,由卖方承担仲裁费(27150元)、买方放弃违约金(按照房子总价款日万分之五计算,晚交房10个月,违约金近13万元)和其他损失要求。陆颖说,因为她丈夫患上了高血压,再也经不起这件事的折腾,最终他们无奈之下选择了妥协和让步,在合解协议书上签了字。“卖家折腾了我们一年多,最后得到的惩罚仅仅是付出了一点仲裁费。”陆颖认为,这一年多的折腾令一家人心力交瘁,归根到底都是因为当初爱屋吉屋金山店的居间服务不够专业所导致。除了买方对爱屋吉屋的服务有看法,卖方齐华也认为,爱屋吉屋金山店的经理当初曾承诺可向公司信贷部借款,给他还清房贷,最终却未能贷下来,由此导致后续一系列问题。至于在爱屋贷款失败的原因,齐华妻子后来称,对方称是因为他们在外地还有一套房子的贷款没还清。“中介执行环节把关不严”“与卖家的纠葛总算裁决结束了,但房产中介的责任该如何追究?”陆颖质疑,房产中介作为居间方,因未提醒买家将首付款打入卖家的还贷款指定账户,爱屋吉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当初的业务员厉先生手机关机,晨报记者最终联系上了爱屋吉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是上海市标准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中,第2条明确规定:“乙方于签订买卖合同后的当日内,将房款人民币230000元整直接支付予甲方,该笔款项专用于归还甲方尚欠贷款银行的购及注销银行对该物业设有的抵押权。”这是当事人看过后且郑重签字的内容。该负责人认为,一个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看过合同且郑重签字,说明他已经明确知晓相关权利和义务,中介已尽到了服务责任。对此,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杨维江律师指出,爱屋吉屋作为居间方,虽然在合同中对首付款用途做出约定,但没有在执行环节严格把关。比如各家中介常用的“陪同还款”(即安排双方在银行预约还款日一同前往,由买家现场转账到卖家还款账户,随即请银行工作人员扣款,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首付款被挪用、卷走等风险)。显然,居间方未能为买家尽到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的责任,导致买家资金风险陡增,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买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担负部分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原标题:买房一年迟迟不能过户 卖家违约却逼买家帮其还贷if($('Flvplayer')){$('Flvplayer').set('poster',contentimageurl)}《【提醒】购房合同上多了5个字,小伙买房多交了5万元?!》 精选六contentimageurl = 'http://image.***min.cn//.**g';图说: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家需留意首付款被挪用、卷走等风险。 来源:东方IC一年前签好合同、付好首付,办好贷款,却迟迟不能过户,卖家的理由是房子之前的贷款无法还清。对此,买家陆女士想不明白,该付的钱都付了,为什么卖家没能还上此前的贷款呢?而且,中介当时信誓旦旦地承诺,会借款给卖家,付清银行贷款。一起房屋买卖的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陷阱?中介承诺借款给卖家还贷日,爱屋吉屋金山店业务员厉先生带着陆颖夫妇看了学府路上的一套房子。双方很快达成意愿,房子总价85万元,卖方齐华当即将房卡和钥匙交到陆颖手中,还满口答应“付完首付款后即可装修”。次日,双方正式签订合同,陆颖应付2万元定金、23万元首付款,佣金比例为房屋总价的2%。据陆颖回忆,签约前,爱屋吉屋金山店一位年长的经理在场,当时卖方说还有48万元房贷未还完,除买方支付的定金加首付(共25万元)可用于还贷外,还有23万元的资金缺口,需要想办法借款还清。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陆颖措手不及。爱屋吉屋金山店那名经理的意思是,原则上都是卖方自己还清房贷;如果卖方实在没有办法,也可以向爱屋吉屋公司信贷部借款,但要承担利息。卖方听说要承担借款利息,当即要求买方分担利息。但陆颖觉得,还贷是卖方的事,哪有让买家分担的道理,于是回绝了。正当双方争执不下之时,为了促成交易,爱屋吉屋金山店那名经理承诺,可以帮卖家贷款,并做出让步,同意从应收买家的佣金中,拿出4000元贴补给卖家做借款利息。首付款未汇入还款账户贷款问题有了解决方案后,买卖双方继续谈合同。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2万元定金转作购房款,23万元首付款专项用于归还卖方尚欠贷款银行的购房贷款,不足部分由卖方负责补足;其余59.5万元由买家申请贷款,待买房拿到产证后,由银行转给卖家;5000元尾款等房屋交接并确认户口全部迁出后,再由买家支付给卖家。签好合同后,爱屋吉屋的厉先生提议陪同双方,去建行转账首付款,谁知道转账中的一个小失误,为之后为期1年的官司埋下了祸根。据陆颖回忆,当天三方一起到建行转账,从头至尾,厉先生都没有提醒他们“首付要转账到卖家还贷指定账户”。一直到后来,陆颖才知道,他们支付的首付款被转入了卖方齐华的普通账户。日,陆颖丈夫申请的公积金贷款50余万元额度审批下来,陆颖当即通知爱屋吉屋的厉先生,继续办理下一步手续。次日,厉先生回应说:卖家不接电话,他们在帮助卖家做贷款的过程中,对方也不配合。陆颖说,这时才突然曝出:卖家欠了很多外债。因担心卖家违约,陆颖向法院申请,查封了该房屋。“自日起,我们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催告函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催促卖方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方都没有回应。”陆颖说,日是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晚交房的话,要按照房子总价款收取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10月13日,卖家居然催告我们,要求借款给他还清房贷。”陆颖夫妇忍无可忍,决定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仲裁后卖家仍不履行义务上海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3月开庭审理了此案,卖家无人到场,仅派了律师出席。日仲裁委员会下达了终审裁决书,认为买家没有义务向卖家提供借款,裁决卖家齐华在解除房屋抵押15日内履行产权过户义务;仲裁费人民币27150元由齐华承担,并于裁决作出之日15日内向陆颖支付27150元。裁决已出,卖方仍不履行义务,没做出任何回应。2017年6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厅通知双方调解,卖方仍旧无人出庭。为了便于执行,该案随后被转移到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金山法院执行局于7月某日开庭调解,这时齐华才陪律师一起到场,把错误全部推到了房产中介的头上。他表示愿意和解,提出让我方拿钱帮他还房贷,由他来承担利息。”陆颖再次拒绝,要求依法强制执行,初次调解未果。今年8月,第二次调解前夕,对方律师再次致电陆颖丈夫,提出双方各拿出一半钱(约24万元)先解除房屋的银行抵押权,陆颖一方拿出的24万元可抵作房款,由卖方承担仲裁费(27150元)、买方放弃违约金(按照房子总价款日万分之五计算,晚交房10个月,违约金近13万元)和其他损失要求。陆颖说,因为她丈夫患上了高血压,再也经不起这件事的折腾,最终他们无奈之下选择了妥协和让步,在合解协议书上签了字。“卖家折腾了我们一年多,最后得到的惩罚仅仅是付出了一点仲裁费。”陆颖认为,这一年多的折腾令一家人心力交瘁,归根到底都是因为当初爱屋吉屋金山店的居间服务不够专业所导致。除了买方对爱屋吉屋的服务有看法,卖方齐华也认为,爱屋吉屋金山店的经理当初曾承诺可向公司信贷部借款,给他还清房贷,最终却未能贷下来,由此导致后续一系列问题。至于在爱屋贷款失败的原因,齐华妻子后来称,对方称是因为他们在外地还有一套房子的贷款没还清。“中介执行环节把关不严”“与卖家的纠葛总算裁决结束了,但房产中介的责任该如何追究?”陆颖质疑,房产中介作为居间方,因未提醒买家将首付款打入卖家的还贷款指定账户,爱屋吉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当初的业务员厉先生手机关机,晨报记者最终联系上了爱屋吉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是上海市标准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中,第2条明确规定:“乙方于签订买卖合同后的当日内,将房款人民币230000元整直接支付予甲方,该笔款项专用于归还甲方尚欠贷款银行的购房贷款及注销银行对该物业设有的抵押权。”这是当事人看过后且郑重签字的内容。该负责人认为,一个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看过合同且郑重签字,说明他已经明确知晓相关权利和义务,中介已尽到了服务责任。对此,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维江律师指出,爱屋吉屋作为居间方,虽然在合同中对首付款用途做出约定,但没有在执行环节严格把关。比如各家中介常用的“陪同还款”(即安排双方在银行预约还款日一同前往,由买家现场转账到卖家还款账户,随即请银行工作人员扣款,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首付款被挪用、卷走等风险)。显然,居间方未能为买家尽到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的责任,导致买家资金风险陡增,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买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担负部分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原标题:买房一年迟迟不能过户 卖家违约却逼买家帮其还贷if($('Flvplayer')){$('Flvplayer').set('poster',contentimageurl)}《【提醒】购房合同上多了5个字,小伙买房多交了5万元?!》 精选七注意尊敬的用户:公告已经移送到菜单栏,今天开始后不再重复推送,用户们可从“更多→发标公告”自助查询,祝您生活愉快!借名买房问题多 具有风险要谨慎经济参考报由于购房资格、政策、税费成本等原因,房屋买卖双方有时会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但随着房屋价值的高涨及社会财产观念的变化,这种借名买房的情况产生出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以子女名义购房却无借名协议产权人身份难证明姜先生是姜父的独子。姜父称,在2003年,考虑到将来可能征收遗产税,他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资,以其子名义购买一套房屋,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房屋所有、购房款发票等由自己持有。2016年,其子姜先生挂失补办了房产证并将房屋出售。姜父认为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要求姜先生向其支付卖房款。姜先生则认为其与姜父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出资款虽是姜父支付,但是使用的是其与其父的共有财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姜父未就房屋购房款的具体支付情况提交证据。现在其子不认可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姜父自己表示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是为了规避可能出台的遗产税的解释,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就房屋所有权归姜父达成合意,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姜父的诉讼请求。【分析】物权登记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姜父虽然手持购房发票等手续,尚不足以对抗房屋所有权证所具有的物权公示效力。本案属于双方并未签订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的情形,在此类案件中,实际出资方应提高风险意识与证据意识,尽量将出资情况、双方对借名买房的合意及房屋权属约定通过书面协议予以确认。借名买房协议内容不明出资子女难为产权人刘女士为刘父之女,王先生为刘父的继子。1992年,由王先生出资,以刘父名义与刘父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101号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刘父名下。刘父夫妇1995年与王先生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购房款由王先生承担;刘父夫妇在世,房产归刘父夫妇所有,王先生有居住权;刘父夫妇去世后,房屋产权归王先生所有,他人无继承、参与此房的权益;王先生必须赡养刘父夫妇,为其养老送终。刘父去世后,刘女士认为上述协议是无效的代书遗嘱,要求对这一房屋依法继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书内容表明王先生及刘父夫妇对协议书内容知晓并同意,这份协议书合法有效。101号房屋应属刘父夫妇的共同财产,现刘父已去世,王先生履行了赡养丧葬的义务,故对刘父的房屋份额,王先生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后,法院确认101号房屋由王先生和刘父的配偶王女士按份所有。【分析】在借名买房的协议中,不仅要约定借名人对房屋购买进行了出资,且需约定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意思表示,明确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否则不构成“借名买房”的合意。本案中,王先生虽为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人,但是因为协议书并未明确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因此,只能以协议书来确定相关人的权利。书面约定以子名义购房仍难过户2003年,牛父牛母出资以其子牛先生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产权登记在牛先生名下,房屋交付后由牛父牛母居住使用。2009年,牛父牛母与牛先生签订协议书,载明:所购房屋是由牛父牛母全资购买,房产证写的是儿子的名字,但没有牛父牛母任何一人的同意,牛先生不得将此房屋出售或抵押。2013年,牛先生以上述房屋作抵押在银行办理了100万的款并进行了抵押登记。牛父牛母随后要求牛先生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牛先生则认为自己才是房屋产权人,并表示房屋上的抵押登记未予解除,无法过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依约履行,对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予支持。但现房屋上因设立了抵押登记,在抵押登记解除之前,程序上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最后,法院判决牛先生在房屋抵押登记解除之日协助其父母办理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其父母名下。【分析】在涉及借名买房情形的案件中,如果双方有书面协议对出资、借名的事实予以确认,则可认定双方成立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在不违反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但是在不满足过户、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仍无法支持借名人办理过户、交付房屋的诉求。借名买房牵扯法律问题多具有风险要谨慎根据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关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问题,现有规定认为:(1)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3)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最后,在此提醒大家,借名买房的背后法律问题较多,对此应慎重。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提醒】购房合同上多了5个字,小伙买房多交了5万元?!》 精选八点击上方“”可以订阅哦!卖二手房总希望价格高一点,有人就利用房主这种心态干起了诈骗。22日,重庆晨报记者从渝中区检察院了解到一起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丁某、蹇某、董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冒充“购房人”高价出资,先期首付三成就要求业主过户房产。支付余款时百般推脱,还把房产拿去抵押。目前,李某已被抓捕归案,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中介带来“高价”购房人李某今年37岁,四川荣县人,2015年从四川老家来到重庆做生意。生意没有起色,债却越积越多。当年上半年,他想找朋友吴某借1万元钱还卡债,对方表示没钱,但提供了一个炒房赚钱的机会:冒充“购房人”高价出资,找董某等人高息借款支付首付30%房款给卖房人,并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找贷款公司抵押房屋,用抵押的钱来支付剩余70%的房款。李某知道里面有风险,毕竟银行很有可能不会贷给他比房屋价值更高的钱。于是,他决定干脆就向董某他们高息借钱。2015年,被害人蒋蓉(化名)将儿子名下的一套房产挂上网卖,标价115万元。同年6月20日,和李某一起打算盘的董某给蒋蓉打电话,说自己是房屋中介,表示可以帮她卖出更高的价格,自己只收高出部分的50%作佣金。得到同意后,董某找来李某,李某看房前后不到5分钟,一口答应以116万元买下房屋。不过,李某自称经营娱乐场所需要资金周转,只能先支付三成,也就是35万元。等房产过户后,剩余七成3个月还清,并表示只有过户拿到房产证后,才能去,再支付剩余尾款。这样的方式,蒋蓉有些担心。为了打消她的疑虑,董某提出,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去。按照合同约定,李某若不能按期缴付尾款,他们可以协助蒋蓉,自行将房子过户回来。听到这些,蒋蓉答应董某去做公证,进行交易。购房余款一拖再拖当年9月,到了合同约定支付尾款的时间。蒋蓉找到李某,李某却称自己没钱。原来,那套房子他只抵押到60万元。他要偿还35万元的首付款,连本带息还给垫资人后,还要支付15%的高利息、董某的中介费等,到头来到手的钱所剩无几,有时候还会倒贴钱。“我拿不出钱来还,已经快家破人亡了。”李某说。以这样的方式,李某买了10套房。收不到尾款的业主越来越多,李某知道自己被盯上,于是换掉联系方式外逃。日,李某被列入网上追逃。今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在四川荣县一销售门店将李某抓获。近日,李某被渝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官介绍,这10套购房合同的总金额是960.8万元。李某实际支付的房款合计是315.7万元,至今未支付的房款应该有645.1万元。虽然通过房屋抵押的方式套现700多万,但由于利息太高,加上支付中介费、公证费、代办费等各种费用,李某不仅没能还掉卡债,反而还亏了。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和云筹温馨提醒卖房者在未收取房屋全款的情况下无论对方如何花言巧语都切忌过早将房屋过户给买房人否则容易“钱房两空”和云筹,是由和云筹(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运营的服务品牌,是一家集投资、金融服务、等业务于一体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综合平台。和云筹路上风驰电掣已加入首都金融服务商会已签约已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三级保护备案已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我们一直坚守合法合规运营,以实际行动践行行业自律;依托科学高效的管控能力与决策体系,数年如一日恪守三个安全企业准则。(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金融安全)旨在为各位新老朋友带来更优质、更安全的。《【提醒】购房合同上多了5个字,小伙买房多交了5万元?!》 精选九在限价的调控下,“双合同”已然是开发商规避政策的销售门道。而由此大幅提高的首付成本,则让大多数购房者难负其重。综合自每日经济新闻(nbdnews)、中国经营报、每经网、人民网-房产频道一大波楼市调控之后,房价真的降了吗?从官方统计上看,热点城市房价的确降了,或者说至少稳住了。但是,购房者的体验却大不相同,甚至反而觉得压力更大了。按规定三成首付的房子,购房者却必须要交两倍的钱。这是,为什么呢?其实,这是开发商搞的鬼。导致首付翻倍根据《中国经营报》6月24日报道,在位于广州增城的金地香山湖,销售人员坦言该项目以“购房合同+装修合同”的“双合同”形式购房,并给记者填写了一份涉及户型、房价等内容的置业计划表。该房屋户型约100平方米,折后总价约162万元,但拆分为99万元和63万元的两笔款项。如果购房者按162万元、首付三成买房,那么首付为48万元左右。但是,在“双合同”之下,购房者需要一次性支付63万元的装修合同价以及33万元的首付,因此,实际上首付款就变成了约96万元。但是,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怎么办呢?销售人员表示,对于63万元装修款,相关金融公司提供的可贷金额在30万~35万元之间,最高可分5年期限,但需要视个人的情况和银行流水而定。而且装修贷手续费为1%,半年期限的月为1.4%。即使可为5年,月利率也高达0.9%,等本等息的下,30万元贷款总利息逾16万元,月供约7700元。记者所走访的多个楼盘也大同小异,销售人员均表示需要“双合同”,装修款项同样动辄高达50万元,但通过银行信用贷只能贷到约20万元。有销售人员向记者直言:“最近取得预售证的项目大部分都会有‘双合同’的情况。”值得一提的是,广州中航城的首付款高得惊人。一套总价约230万元的复式洋房,首付款却要130万元,已是总价近六成。房价明降暗升由于“双合同”大行其道,广州一手住宅房价的官方数据已背离真实水平,网签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甚远。在网易房产数据中心查询到,金地香山湖近期网签均价约1万元/平方米。然而,《中国经营报》实地走访了解到,金地香山湖目前实际售价约1.6万元/平方米,比网签均价高出6000元/平方米。此外,广州中航城近期网签均价仅为1.3万元/平方米,而目前在售复式洋房实际售价高达2万元/平方米。上述广州中航城的购房者称,其早前购买了平层洋房,房价约1.9万元/平方米,但备案价格仅为1.2万元/平方米,这7000元的差价要通过签下另外一份合同补回。有同学会问,为什么开发商要在背后搞鬼呢?其实,这就是开发商为了规避“限价”“限签”“限预售”等规定。打个比方:为了控制房价上涨,相关部门要求,某某地块的楼盘,网签价格不能高于2.8万/平米,然而多数楼盘已经卖到了42000元/平米-48000元/平米。这个时候怎么办呢?开发商就想出了“双合同”的办法。签一份“购房合同”均价为2.7万/平米,再签一份“装修合同”,均价为2万/平米。而购房合同就用于网签备案。这样一来,它就在没有超过相关部门规定的价格了,也就能顺利备案了。带来的风险除了给购房者带来了更高的首付负担外,说白了最大的风险就是房子一旦出问题,开发商怎么承担责任,怎么给你赔钱,一不小心就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举两个例子:1)一套200万元的房子,其中170万元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30万元另外签订《装修合同》,一旦延迟交楼或出现其他问题,到底开发商是要按照170万元总价来赔付,还是按200万元总价来赔付呢?2)交房了你去收房,开发商交付的是毛坯房,等到你收房后开发商再去装修,这约定好的装修交付时间生生往后推了好几个月的时间,而且还不能承诺何时装修完毕交付,这个责任该谁承担?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双合同”时,就等同于默认了装修合同上的装修标准,而此装修标准则是由开发商定夺,因此装修质量将由开发商验收。另外,相关法律人士指出,装修合同是由开发商代签的,但是装修合同的签订对象却是装修公司。若是购房者日后发现装修出现问题,维权将会面临困境,房子的精装部分交付时有任何状况,购房者一概只能找装修公司,若出现装修公司或涉及安全责任事故,则与开发商一概无关。此外,此前“国五条”要求二手房转让统一按照房价差额的20%缴纳税费,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签订“双合同”的购房者在出售房产时将要面临更高额的税费。例如,购房者以150万购买房产,若想今后以200万的价格出售的话,理论上来说应该缴纳税费10万元((200万—150万)×20%)。但是此房产在购买时签订的是“双合同”,购房合同中签订的费用仅为100万,那么出售此房产将面临更高的税费,即20万元((200万—100万)×20%),税费一下子翻了倍。真的降了么最后,很多同学会问,那一线城市的房价真的降了吗?目前,北京、上海、南京等城市的限价政策效果明显,市场已经降温。比如据北京商报报道,进入6月中旬以来,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上的挂牌房源开始增多,买方市场格局进一步形成。“过去挂310万元的房子,这两天又重新出来了,直接挂到285万元了。”看房人表示,再等等的决定是明智的。此外,北京、上海等地由于配套监管政策严格,房屋销售也比较正规,基本不存在“双合同”现象,因此网签价格能够较真实地反映实际成交价格。但在部分二线城市和三四线城市,“双合同”现象却并不鲜见,所以,如果遇到双合同买房的情况 ,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此外,大家买房的时机可以综合房价的涨跌和的情况综合考虑。【小编的话】小编觉得,不管房价是涨还是跌,我们都需要懂得理财,找到适合自己的增加的方法。与其吹鼻子瞪眼地陷入到房价涨跌的漩涡里,不如现在开始就想法子多挣。广告:戳“阅读原文”,注册,最高可享15%的预期年化收益哟~《【提醒】购房合同上多了5个字,小伙买房多交了5万元?!》 精选十点击上方蓝字“微金融”一起了解最新近日,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市场研究院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北京二手房价在经历了5-7月份连续3个月的环比下降后,8月份北京二手住宅成交均价回稳,与7月份持平。据悉,从去年的9·30新政至今,北京地区累计出台近50次调控政策。政策效应明显,北京地区多位房产中介表示,目前北京地区房价较房产市场火热时平均每平米下降1万元左右,基本回落到去年年底价位。在地产中介看来,政策有效抑制了者,房产市场趋于理性。一年近50次调控 北京房价平均降1万“北京地区房价回落到去年年底价位”今年3月17日以来,北京打出房地产调控一系列组合拳,包括细化限购限贷政策、遏制炒作“学区房”、整治“商改住”、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和在途项目开工入市力度等,房地产市场逐步降温。“从去年9·30政策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共出台了近50次调控政策,以平稳北京房产市场。”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政策调控效果明显,多项数据显示,北京地区房价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5月、6月、7月连续三个月北京地区二手房跌幅位居全国前列。据安居客官网的北京二手房挂牌均价走势图可以看出,在3月政策出台后,二手房挂牌价直线下降,并逐月回落,至7月略有回升。数据显示,北京7月二手房挂牌均价每平方米51299元,与3月最高点的每平方米61326元相比,降幅高达16%,已经回落到去年“9·30”政策之前的水平。另据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分析,从5月份至今的4个月时间里,北京全市二手房成交均价与“3·17”新政前相比,大约回落10%,在这之中,近郊和远郊区县的高总价、大户型的非普通住宅,均价跌幅更大。地产中介对房价下跌则有着更直观的感受。“房价比高位时平均每平米下跌了一万元左右,北京地区房价回落到去年年底的价位。”朝阳区管庄区域、大兴区亦庄区域的两位房产中介均向记者做了如此表述。朝阳区管庄地区的链家中介张经理介绍,目前定福庄、传媒大学附近的房价为每平米五万元左右,而该地区6月份平均房价为五万三千元至五万四千元。“3·17新政后房价一直在跌,8月份房价才算趋稳,跌幅没那么大了。”张经理表示,3·17新政前,定福庄区域房价为每平米6万元左右。“基本上房价每平米降了一万元,和2016年年底价格基本持平。”亦庄地区的链家中介陈经理持有类似的看法。“亦庄地区,目前房价平均每平米为四万元到五万元,新政前每平米的价格平均为五万元到六万元。”近两个月亦庄地区房价趋稳。除了价格在新政后下跌,购房者也有了更多的谈价空间。“之前市场火热时,房源不足,报什么价格都能卖出去。现在基本上购房者在报价基础上可以往下谈价格,有了更多的谈价空间。”陈经理表示。链家一门店三个月零成交“3·17新政出来后,房产市场交易量不断下降。” 7月份丰台区方庄地区的链家网点房产中介张林(化名)选择离开了从事近五年的房产中介行业。据中原地产的数据显示,北京二手房成交量已经连续2个月低于万套。7月份,北京累计二手房住宅签约合计7158套,环比跌幅达到了20%,是近37个月来的最低值。另据北京市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今年1-7月,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1859.6亿元,同比降7.1%,商品房销售面积480.6万平方米,同比降40.9%。据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市场研究院最新数据显示, 2017年8月份,北京全市二手住宅共网签7712套,环比上月增加7.7%,整体规模基本持平,但较2016年同期下滑70%。3·17新政后,张林总共经手两套房子。“在新政后的四个月能够卖出去两套房,这在店里已经算是业绩不错的,我们店里很多人在新政后基本零成交。”在最严调控政策3·17新政前,张林今年1月到三月共卖出去4套房子。张林所在门店业绩情况同样不佳。“我们店四月、五月、六月三个月零成交,7月和8月共成交3套。”在楼市狂飙的2016年,张林所在门店每个月业绩额度在80万元到120万元之间,一个月至少成交五六套。“去年我们门店销售冠军的业绩是年收入50万元,基本上每个月卖出去一套。”“随着北京地区接连出台的政策,预判北京地区房子更趋向于‘房子用来住的’,炒房、频繁换房的现象会越来越少,北京房产市场不会再出现此前火爆的场面了。”在张林看来,政策抑制了不少投机者,房产市场更趋于理性。调控下的投机者撤退春节刚过,北京楼市依然处于亢奋状态中,原本6万一平米的房子一周后蹿升至7万元每平米。在房价势如破竹的进击下,不少有1套房的人士按捺不住。已有1套房的李女士在春节之后计划趁机“上车”,2月初她看上了东五环外的一家准现房楼盘,原计划3月中旬开盘,均价约7万元。按照楼盘蓄客要求,她交了20万元定金。同时,为了首付30%,她着手计划离婚,用其名下无房无贷的丈夫名义购买。3月17日,堪称史上最严的限购令出台,原计划开盘的楼盘暂缓,而更为关键的是按照“3·17新政”及系列规定,就算离婚,因为尚未满一周年,李女士也将按照二套房80%的首付比例支付,这对于其家庭来说首付负担激增,因此,不得不从“上车潮”中撤退。在北京工作满5年的孙先生,名下无房无贷,在两大高端楼盘交定金排号,但是却面临被“劝退”的尴尬。“3·17新政”之后,认房、认贷又认离,他的妻子曾于4年前在天津武清地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当时办理贷款。但此后的两年内提前还清。“30%的首付到80%的首付,2000多万元的豪宅增加的首付负担不是一点点”,他说,如果考虑向亲朋借钱,也难以凑齐。他尝试向银行办理消费贷款,但是,与此相应,各家银行收紧。最后,他不得不退出购买“豪宅”的队伍,加入选购面积适中的中等户型。拥有北京户口大学毕业一年的李行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去年毕业后房价已经很高,自己刚毕业无力承担高额首付,如果把远在四线城市家里的房子卖掉以及加上父母的毕生积蓄勉强凑够一套价值500万房子的首付,这让他在高房价面前徘徊不前。“3·17新政”之后房价应声下降,调控成效明显,他终于缓了一口气,选择慢慢挑选,等待房价回落到一个合理的区域再买入。推荐阅读十月您做主,活动为您开更多精彩请猛戳右边二维码服务号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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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你李颖我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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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不清楚a,不过米.族金融的这个真的投了。之前进入了上海备案前100,挺火的,感觉比较稳,继续支持。
我是熊猫BABY品牌运营部负责人,该篇帖子所编写内容完全属于与事实不符,是对我品牌的恶意中伤诋毁,本企业属于合法经营中的正规企业,从未做过以上文章所写的骗人的事,发布该篇不实文章的个人我们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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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XX的平台,客服打了四遍电话没人接,手机app告诉我在更新不能用手机操作买标,等了一天没有新手标提现手续费5万扣款250,重点是提现时候系统非常卡,提现到账才发现被扣了250元
楼主明显是用标题敲诈平台,目前有些人利用互联网传播功能,以不适过期信息,危害企业的声誉,达到拿钱删帖之目的。具有刑事犯罪之嫌疑。
张佳笳你拉黑我仲叫我唔好揾你,旺角送你走时你话最迟初十五拎俾我,我答应你的事做了,但你答应我的事肯定冇做,丽江返来唔講声全部拉黑我,自己冇做到仲恶人先告状起屈到我度,点会唔揾你呢一定揾你
“现金贷”高利贷应当退还借款人高于36%的那部分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判定合法现金贷及非法高利贷的监管红线应当是实际年化利率是否超过36%,实际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合法现金贷,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的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非法高利贷。
例如XX金融平台,借款4000,分期三个月,每月还款1553.11,实际利率99%,明显是非法高利贷。尽管平台以各种“费用”为辨辞,但终究掩盖不了高利贷的实质,因为法律认定很明确: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与借款金额的差额就是利息,这个利息当然包括网贷平台巧立名目的各种各样的所谓“费用”。
违反国家法律的借款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合同!借款人只需还本金和合理利息!
要讨回高于36%的高利贷利息,现在就立刻投诉网贷高利贷!
(如何投诉网贷高利贷,百度一下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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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判定合法现金贷及非法高利贷的监管红线应当是实际年化利率是否超过36%,实际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合法现金贷,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的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非法高利贷。
例如XX金融平台,借款4000,分期三个月,每月还款1553.11,实际利率99%,明显是非法高利贷。尽管平台以各种“费用”为辨辞,但终究掩盖不了高利贷的实质,因为法律认定很明确: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与借款金额的差额就是利息,这个利息当然包括网贷平台巧立名目的各种各样的所谓“费用”。
违反国家法律的借款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合同!借款人只需还本金和合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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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骗的老母真好操
我们在选购短期理财产品的时候,需要根据你的投入期限,资金用途,以及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等综合考虑来做出最终决定。只有通过这样层层的筛选,才会让你购买到更加靠谱的短期理财产品。现在监管都不让平台有风险保证金了,履约险应该是现在安全等级最高的了。就是保险公司和平台合作,给借款人买保险,保借款人能履约还钱。如果借款人不还钱,就有保费了呗。不过这个也不是一般平台能谈下来的,得是资产风控都非常好的平台才有可能做,不然谁都不还钱让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又不傻。不过也要警惕有平台上假的履约险,要擦亮双眼。目前履约险我买过和信贷,XXXXX,米缸金融都还可以,合作的都是大公司。不过网贷有风险,不管是什么保证都要擦亮双眼比较好。
就是都是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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