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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认识02级的罗莹阿&是湖南衡阳的&我有急事找她&但是不知道联系方式&我的电话是&是八中的校友&姓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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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识武夷山市第一中学03级有个叫罗莹的,她很调皮很可爱,我很喜欢她,听说她考研离开家乡,去了广东
我有更好的答案
是的,学习挺不错的,人也漂亮,惹人喜欢!
认识,咋了,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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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她神马人?先给点个赞呗!
我找到她了,她在爱思墨德学院当教授。谢谢你的回答。
上“人人网”或者“朋友网”搜试试,比在这儿问有效……
虽然我不认识,但我真心希望楼主能找到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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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五问罗莹(上)丨通过高尔夫申请美国名校及校队【干货】
衡泰信高尔夫
因内容较多,专访分上中下3个部分发布。今天的5个问题主要关于美国大学及高尔夫校队申请。(阅读时间约7分钟)悦球:Q &罗莹:A访谈由悦球高尔夫采编整理未经允许不得转载Q:作为华盛顿大学高尔夫校队史上首位中国女队员,通过高尔夫选择美国大学和高尔夫校队需要注意什么?A:最初想凭借高尔夫留学是既不想放弃学业,也不想放弃打球。美国大学体育体系更健全,当时也有朋友在美国打校队,就决心申请美国大学及校队。需要注意的:一是成绩。美国大学重视体育教育,即使你想去的学校校队教练非常欣赏你,成绩至少要达到学校的录取分数线,只是相对于普通学生,体育特长生的要求会稍低且有可能通过校队申请到奖学金。像我读的商学院金融专业,本来并不容易申请奖学金,外籍学生更难,高尔夫特长能敲开这个大门。二是学校和校队的选择。申请美国大学要先了解大学综合和专业排名,以及高尔夫校队的水平,前者是出国留学必须知道的,后者可以更好地利用自身的高尔夫特长优势。当然学校所在的城市和环境也要考虑,我本身很喜欢华大所在的城市西雅图。三是球技。有的学校排名和校队成绩都不错,但你的球技进入校队后是不是可以保证排在校队成员前五?两方面都不错的大学,女子的杆数最好保持在75杆以内,男子要稳定在标准杆72杆以内,这样才能保证在校队有比赛打,保持竞技水平,不然即使进了校队但一直坐冷板凳是很难熬的。(笑)所以第一步要选出自己想去且有把握的几所大学。华盛顿大学的综合、学术及校队水平均有竞争力Q:希望给一些申请学校和校队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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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貌负面身体自我女性对相貌信息的听觉认知偏向.pdf 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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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题目:担麴筮亟身住自我玄:眭盟担貌值息的咀鲎丛知值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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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本论文:口不保密,
口保密期限至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罗J.春
导师签名:咿霉以一
签字日期:日
签字日期:日
录……………………………………………………………………………………i
摘 要……………………………………………………………………………………I
Abstract………….….….……….………….….….………….….…….……….……….…….….….………...III
1文献综述………………………………………………………………………………1
1.1相貌负面身体自我………………………………………………………………l
1.2负面身体自我图式者的认知偏向………………………………………………3
1.3听觉认知偏向的研究现状………………………………………………………6
1.4问题提出………………………………………………………………………….7
1.5研究的创新和意义………………………………………………………………8
2实验一相貌负面身体自我女性听觉注意偏向研究——双耳分听嵌入式………9
2.1目的………………………………………………………………………………9
2.2方法………………………………………………………………………………………………………一9
2.3结果与分析…………………………………………………………………….11
2.4讨论…………………………………………………………………………………1l
3实验二相貌负面身体自我女性听觉注意偏向研究——双耳分听干扰式……..13
3.1目的………………………………………………………………………………..13
3.2方法………………………………………………………………………………………………………13
3.3结果与分析…………………………………………………………………….15
3.4讨论……………………………………………………………………………………………………。16
4实验三相貌负面身体自我女性听觉记忆偏向研究………………………………17
4.1目的…………………………………………………………………………….17
4.2方法………………………………………………………………………………………………………17
4.3结果与分析…………………………………………………………………….18
4.4讨{仑………………………………………………………………………………………………………19
5实验四 相貌负面身体自我女性视觉记忆偏向研究…………………………….20
5.1目的……………………………………………………………………………..20
5.2方法……………………………………………………………………………..20
5.3结果与分析……………………………………………………………………..20
5.4讨论……………………………………………………………………………..22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罗桂与罗莹洁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民特11号申请人:罗桂,女,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温全,律师。被申请人:罗莹洁,女,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吴玉娟,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是罗莹洁的母亲。申请人罗桂与被申请人罗莹洁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陈如辉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罗桂及其委托代理人温全,被申请人罗莹洁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玉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桂诉称:被监护人罗文聪出生于日,至今尚未年满18周岁,现就读于廉江市实验中学高中一年级。申请人罗桂是被申请人罗莹洁和罗文聪的姑妈。被申请人与罗文聪是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日,被申请人和罗文聪的父亲罗国强(与申请人是姐弟关系)因病身故。罗文聪的母亲蔡美华自2005年起至今下落不明。因被申请人一直以来都与母亲吴玉娟关系不好,故被申请人从小就随申请人生活,罗文聪也从两岁时起(即2003年)由申请人抚养至今。由于罗文聪是罗国强与蔡美华的非婚生子,故在办理罗文聪的入户时,先入在村兄弟罗周的户口内,后迁入跟随其爷爷罗洪和奶奶占英户口。2006年和2007年,爷爷、奶奶先后相继去世。日,为了处理与吴玉娟、罗嘉嘉的共有、继承纠纷而将罗文聪的户口迁入与被申请人合为一户。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罗文聪共同以原告的身份,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82号案的民事诉讼,并由被申请人作为罗文聪的监护人担任了罗文聪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该案诉讼。在该案的一审过程中,被申请人与罗文聪的利益都是共同的,都一致确认,廉江市塘山路25号(原31号)和廉江市塘山路西六横巷2号的房屋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廉江支行租用廉城塘山路25号(原31号)房屋经营期间的租金,是被继承人罗洪、占英、罗国强及上诉人吴玉娟四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应当依法进行继承和分割,被申请人甚至认为“吴玉娟在丈夫罗国强死后没有赡养其生父母罗洪、占英,不应继承塘山路31号及塘山路西六横巷2号的任何部分”。但在廉江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申请人对该判决结果不满,认为法院处分给其本人继承的财产份额价值少于被监护人罗文聪,故被申请人在该案的二审诉讼中临阵倒戈,并在上诉审的《民事答辩状》中称“争议的廉江市塘山路25号、廉江市塘山路西六横巷2号的房地产,属于罗国强和吴玉娟夫妻共有财产,应先将共有人吴玉娟的个人财产分割出来,然后对罗国强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人罗洪、占英、吴玉娟、罗莹洁、罗嘉嘉中依法分配”,并同意上诉人吴玉娟对上述财产的处理意见和对廉城塘山路25号(原31号)房屋租金的分配意见。被申请人在该案二审中的倒戈行为,不仅全盘否定了其在该案一审中所承认的事实,而且,也从实质上否定了被监护人罗文聪是罗国强的法定继承人和罗洪的合法继承人的地位,其行为直接侵害了被监护人罗文聪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不再适合担任被监护人罗文聪的监护人,更不适合以罗文聪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罗文聪参加与吴玉娟、罗嘉嘉共有、继承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的规定,申请人特具状提出上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撤销被申请人罗莹洁对被监护罗文聪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为被监护人罗文聪的监护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一、申请人罗桂的身份证一份,证明申请人罗桂的主体身份;二、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一份,证明罗文聪出生于日,至今未成年;被申请人罗莹洁是罗文聪的姐姐,也是罗文聪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罗莹洁的主体身份;三、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一份,证明罗文聪是被继承人罗洪、占英的亲孙子,是罗国强的合法继承人的事实;四、关于房屋产权赠给孙子、孙女的决定一份,证明被继承人罗洪生前已将塘山路31号(现改为25号)和西六横巷2号的应得房屋产权分别赠给孙子罗文聪和孙女的事实,罗文聪是被继承人罗洪的合法继承人;五、民事起诉状一份,证明被申请人确认罗文聪是罗国强的儿子,与被申请人是姐弟关系,被申请人起诉确认罗文聪是罗国强、罗洪的合法继承人并依法应分得被继承人罗洪、罗国强的遗产;六、给湛江市人民政府的一封信、第二次开庭补充材料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原在诉讼中主张其母亲吴玉娟不应继承遗产的事实;七、廉江市人民法院(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罗文聪是被继承人罗洪、罗国强的遗产继承人,经法院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继承的财产份额价值少于被监护人罗文聪的事实;八、民事上诉状一份,证明被申请人的母亲吴玉娟不服廉江市人民法院(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上诉的事实;九、民事答辩状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在该案二审阶段临阵倒戈,支持其母亲吴玉娟的上诉请求,直接侵害被监护人罗文聪的合法权益的事实;十、我的意见一份,证明被监护人罗文聪在该案的二审阶段要求二审法院将其应得的财产在其成年之前愿意交由申请人代管的事实,被申请人和被监护人从小随申请人生活并由申请人负责对其供书教学的事实;十一、证明一份,证明被监护人罗文聪自小随申请人生活,由申请人抚养的事实,申请人完全具备担任罗文聪的监护人的资格。十二、中止诉讼申请书一份,证明由于被申请人在该案二审阶段临阵倒戈,侵害被监护人罗文聪的合法权益,以致申请人被迫向湛江中院申请中止对该案的审理。十三、中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罗桂与罗洪的关系。十四、(2016)粤08民终51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该案已经中止。被申请人罗莹洁辩称:一、罗文聪并不是罗国强的儿子。罗桂在申请书中说,罗文聪是罗国强与蔡美华的非婚生子。我认为这种说法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1.罗国强在生前从未承认有婚外生育儿子罗文聪。罗国强于2000年已经因病情严重入医院治疗,日病故。根据户口登记罗文聪是2001年1月出生,但罗国强生前并不知情,也根本没有承认罗文聪是他的儿子。罗国强在日的生前亲笔书写的“说明”中说:“我与吴玉娟1979年底结婚,婚后生育二女,长女罗莹洁1983年6月出生,次女罗嘉嘉1998年10月出生,今后请家人共同协助吴玉娟抚养二女,并要善待吴玉娟。”这个说明也相当于遗嘱,罗国强根本都没有提到有一个儿子罗文聪。1.罗国强在生前从未承认有婚外生育儿子罗文聪。罗国强于2000年已经因病情严重入医院治疗,日病故。根据户口登记罗文聪是2001年1月出生,但罗国强生前并不知情,也根本没有承认罗文聪是他的儿子。罗国强在日的生前亲笔书写的“说明”中说:“我与吴玉娟1979年底结婚,婚后生育二女,长女罗莹洁1983年6月出生,次女罗嘉嘉1998年10月出生,今后请家人共同协助吴玉娟抚养二女,并要善待吴玉娟。”这个说明也相当于遗嘱,罗国强根本都没有提到有一个儿子罗文聪。2.经查廉江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显示,罗文聪是廉江市营仔镇南山条村107号罗周的儿子。罗文聪的户口只是寄挂在罗洪的户口簿而已。罗洪夫妇双方如果有把罗文聪作为孙子对待的意愿,但没有经过罗国强夫妇的同意收养,法律上也不能确认罗文聪为罗国强的儿子。2007年进行行政诉讼时,罗桂将罗文聪作为罗国强的儿子身份参加诉讼,廉江市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经审委讨论决定罗文聪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经查廉江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显示,罗文聪是廉江市营仔镇南山条村107号罗周的儿子。罗文聪的户口只是寄挂在罗洪的户口簿而已。罗洪夫妇双方如果有把罗文聪作为孙子对待的意愿,但没有经过罗国强夫妇的同意收养,法律上也不能确认罗文聪为罗国强的儿子。2007年进行行政诉讼时,罗桂将罗文聪作为罗国强的儿子身份参加诉讼,廉江市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经审委讨论决定罗文聪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3.2002年8月,罗文聪的生母蔡美华及丈夫到广州五羊新城麦当劳店,同罗洪、罗桂夫妇和我一起见面,对罗文聪的去向进行讨价还价。据了解,蔡美华生育三个孩子,罗文聪是第二个孩子。蔡美华的家乡在湖南省衡阳县一个很穷的农村,有理由怀疑蔡美华夫妇是通过卖孩子换取巨额金钱。3.2002年8月,罗文聪的生母蔡美华及丈夫到广州五羊新城麦当劳店,同罗洪、罗桂夫妇和我一起见面,对罗文聪的去向进行讨价还价。据了解,蔡美华生育三个孩子,罗文聪是第二个孩子。蔡美华的家乡在湖南省衡阳县一个很穷的农村,有理由怀疑蔡美华夫妇是通过卖孩子换取巨额金钱。4.罗桂自从获得2004年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后,独自匿藏起来,十分保密,从来不向他人公开浏览。在2007年行政诉讼期间,并不向法院提交,后来在廉江法院(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82号一案中,才把该《司法鉴定书》提交法院来证明罗文聪是罗国强的亲生儿子。经向权威机构咨询了解到,只能是父母亲与儿子同时去取样做鉴定才能得出亲子关系的结论,通过男子染色体对比鉴定只能作出是否属于同一个家族血缘关系的结论。因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通过染色体对比鉴定只能作出罗洪、罗文聪为同一个家族血缘关系,并不能得出亲生爷孙关系结论,更不能得出罗文聪为罗国强的亲生儿子的结论,因为同一个家族的罗姓男人的染色体都是相同的,如果将罗文聪的染色体与罗周的染色体或者罗姓任何一个男人对比都是相同的。所以法院根据该《司法鉴定书》就认定罗文聪为罗国强的亲生儿子是违反科学常识的荒唐结论。况且,该司法鉴定书是当事人私自委托鉴定的,并不是法院委托的,委托鉴定项目是亲子鉴定,鉴定人却作出肯定罗洪、罗文聪为爷孙关系的结论,而两份鉴定书的鉴定人不同,完全有作弊之嫌。退一步说,该鉴定结论也与认为罗文聪是罗国强的儿子并没有必然联系,因而不具有司法公信力,法院依法不能采信认定。4.罗桂自从获得2004年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后,独自匿藏起来,十分保密,从来不向他人公开浏览。在2007年行政诉讼期间,并不向法院提交,后来在廉江法院(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82号一案中,才把该《司法鉴定书》提交法院来证明罗文聪是罗国强的亲生儿子。经向权威机构咨询了解到,只能是父母亲与儿子同时去取样做鉴定才能得出亲子关系的结论,通过男子染色体对比鉴定只能作出是否属于同一个家族血缘关系的结论。因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通过染色体对比鉴定只能作出罗洪、罗文聪为同一个家族血缘关系,并不能得出亲生爷孙关系结论,更不能得出罗文聪为罗国强的亲生儿子的结论,因为同一个家族的罗姓男人的染色体都是相同的,如果将罗文聪的染色体与罗周的染色体或者罗姓任何一个男人对比都是相同的。所以法院根据该《司法鉴定书》就认定罗文聪为罗国强的亲生儿子是违反科学常识的荒唐结论。况且,该司法鉴定书是当事人私自委托鉴定的,并不是法院委托的,委托鉴定项目是亲子鉴定,鉴定人却作出肯定罗洪、罗文聪为爷孙关系的结论,而两份鉴定书的鉴定人不同,完全有作弊之嫌。退一步说,该鉴定结论也与认为罗文聪是罗国强的儿子并没有必然联系,因而不具有司法公信力,法院依法不能采信认定。二、罗桂不具备作为罗文聪的监护人资格,依法应由罗周或蔡美华作为罗文聪的监护人。1、据廉江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显示,罗周住廉江营仔镇南山条村107号,是经过公安机关权威确认的罗文聪的监护人。1、据廉江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显示,罗周住廉江营仔镇南山条村107号,是经过公安机关权威确认的罗文聪的监护人。2、罗文聪有生母蔡美华,身份证**********9168622,现住湖南省衡阳县台源镇永明村上永组6-11号。法律规定民事通则第16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规定。蔡美华与罗文聪的母子关系未依法终止,仍要承担监护人的义务。2、罗文聪有生母蔡美华,身份证**********9168622,现住湖南省衡阳县台源镇永明村上永组6-11号。法律规定民事通则第16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规定。蔡美华与罗文聪的母子关系未依法终止,仍要承担监护人的义务。3、罗桂证据序号4,罗洪(决定)注:罗桂是罗文聪的监护人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属无效。在罗周、蔡美华存在的情况下,罗桂未具备作为罗文聪的监护人的资格。而且,罗桂具有侵害罗文聪及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明显行为。罗洪爷爷在去世前,将300多万及两块地皮赠与罗文聪,交给罗桂代管,用作照顾奶奶占英和罗文聪生活费用。但在占英去世时,罗桂都不肯拿钱出来埋葬。后来罗桂又私自挪用这笔资金在广州、中山市以自己和女儿名义购置大量房产,这是明显侵害了罗文聪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不应作为罗文聪的监护人。她现在争当监护人,显然是怀有很大的私心。3、罗桂证据序号4,罗洪(决定)注:罗桂是罗文聪的监护人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属无效。在罗周、蔡美华存在的情况下,罗桂未具备作为罗文聪的监护人的资格。而且,罗桂具有侵害罗文聪及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明显行为。罗洪爷爷在去世前,将300多万及两块地皮赠与罗文聪,交给罗桂代管,用作照顾奶奶占英和罗文聪生活费用。但在占英去世时,罗桂都不肯拿钱出来埋葬。后来罗桂又私自挪用这笔资金在广州、中山市以自己和女儿名义购置大量房产,这是明显侵害了罗文聪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不应作为罗文聪的监护人。她现在争当监护人,显然是怀有很大的私心。三、我是靠父母抚养长大的,大学毕业工作有收入,不存在自小跟罗桂生活的事实。1、我是由父母抚养成人,父亲罗国强去世后,留下存款给我读书、生活。我2005年大学毕业,找到工作,有工资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罗桂在申请书及证据10罗文聪“我的意见”中说我与罗文聪一直由她抚养生活至今,完全是假话。事实上罗文聪的生活费也不是罗桂本人的,而是爷爷罗洪遗下给她代管的。1、我是由父母抚养成人,父亲罗国强去世后,留下存款给我读书、生活。我2005年大学毕业,找到工作,有工资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罗桂在申请书及证据10罗文聪“我的意见”中说我与罗文聪一直由她抚养生活至今,完全是假话。事实上罗文聪的生活费也不是罗桂本人的,而是爷爷罗洪遗下给她代管的。2、罗文聪的户口是2013年12月才迁入我罗莹洁名下同一户口本,并写为姐弟关系,而事实上迁户口时我并不知情。这是由于我长期在外工作生活,户口本一直交由罗桂保管,所以是罗桂自作主张去办理罗文聪迁户口入我户口本的。2、罗文聪的户口是2013年12月才迁入我罗莹洁名下同一户口本,并写为姐弟关系,而事实上迁户口时我并不知情。这是由于我长期在外工作生活,户口本一直交由罗桂保管,所以是罗桂自作主张去办理罗文聪迁户口入我户口本的。3、把我作为罗文聪的监护人,并作为罗文聪的诉讼代理人,都是罗桂搞出来的。现在她要变更监护人,也是出于其自身利益。3、把我作为罗文聪的监护人,并作为罗文聪的诉讼代理人,都是罗桂搞出来的。现在她要变更监护人,也是出于其自身利益。四、我在财产共有、继承诉讼案中,依法有权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维护我的合法权益。1、我在日给政府的一封信,以及日与罗桂、罗文聪的联名民事起诉状、日的开庭补充材料,都是罗桂一手操作,预先打印好,给我施加压力,我才在以上材料上签名的,而不是我的真实意愿。1、我在日给政府的一封信,以及日与罗桂、罗文聪的联名民事起诉状、日的开庭补充材料,都是罗桂一手操作,预先打印好,给我施加压力,我才在以上材料上签名的,而不是我的真实意愿。2、我由于常年在外读书、工作,原来对罗洪、占英、罗桂与吴玉娟之间的矛盾,并不了解真相。后来,经过我本人调查了解,才了解到事实的真相,经过综合分析,尤其是向有关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咨询,使我清醒过来,认识到罗文聪并不是我的亲弟弟,他并不是罗国强的儿子,他完全是爷爷罗洪和罗桂的一厢情愿搞出来的,在法律上并不能成为罗国强的儿子何继承人。也使我认识到房地产权应以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的为准,争议诉讼的廉江市塘山路25号、塘山路西六横巷2号两处房地产,依法应属罗国强和吴玉娟共同财产和罗国强的遗产,爷爷罗洪并不是这两处房地产的产权人,因此罗洪无权通过遗赠赠与给罗文聪。湛江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湛府复议(2006)73号)、(湛府复议(2007)15号)和廉江市法院的行政判决书((2007))廉行初字第6号)都证明罗国强购地建房的事实。2、我由于常年在外读书、工作,原来对罗洪、占英、罗桂与吴玉娟之间的矛盾,并不了解真相。后来,经过我本人调查了解,才了解到事实的真相,经过综合分析,尤其是向有关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咨询,使我清醒过来,认识到罗文聪并不是我的亲弟弟,他并不是罗国强的儿子,他完全是爷爷罗洪和罗桂的一厢情愿搞出来的,在法律上并不能成为罗国强的儿子何继承人。也使我认识到房地产权应以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的为准,争议诉讼的廉江市塘山路25号、塘山路西六横巷2号两处房地产,依法应属罗国强和吴玉娟共同财产和罗国强的遗产,爷爷罗洪并不是这两处房地产的产权人,因此罗洪无权通过遗赠赠与给罗文聪。湛江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湛府复议(2006)73号)、(湛府复议(2007)15号)和廉江市法院的行政判决书((2007))廉行初字第6号)都证明罗国强购地建房的事实。3、正因如此,我作为一个诉讼当事人,完全能够依法作出自己的判断,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廉江法院对共有继承纠纷案作出判决后,我对母亲吴玉娟的上诉请求认为是有道理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在上诉答辩中,我完全按自己的真实意愿,表示支持吴玉娟的上诉请求,并同意吴玉娟提出的财产分割意见。3、正因如此,我作为一个诉讼当事人,完全能够依法作出自己的判断,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廉江法院对共有继承纠纷案作出判决后,我对母亲吴玉娟的上诉请求认为是有道理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在上诉答辩中,我完全按自己的真实意愿,表示支持吴玉娟的上诉请求,并同意吴玉娟提出的财产分割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一、身份证一份,证明被申请人罗莹洁的身份;二、廉江市城北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罗国强已故,居民户口已注销;三、中山大学2004年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物证号:)二份,证明该鉴定是私自委托,罗文聪与罗国强没有必然联系、罗文聪不是罗国强儿子,而二份鉴定人不同,有作弊的嫌疑;四、廉江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一份,证明罗文聪与罗周是父子监护关系事实;五、廉江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一份,证明罗周住营仔镇南山条村107号;六、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06)73号一份,证明因塘山路25号宅基地纠纷罗文聪不是利害关系人的事实;七、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07)15号一份,证明因塘山路25号宅基地纠纷罗文聪不是利害关系人的事实;八、廉江市人民法院通知一份,证明罗文聪提出是罗国强的儿子(罗洪、占英的孙子)的主张,依法证据不足的事实;九、廉江市人民法院(2007)廉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一份,证明罗文聪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十、罗国强的文字说明一份,证明罗国强与吴玉娟生育两个女儿的事实;十一、民事上诉状(吴玉娟)一份,证明吴玉娟不服廉江市人民法院(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上诉(现未结案)的事实;十二、民事答辩状(罗莹洁)一份,证明罗莹洁答辩支持吴玉娟上诉请求的事实。十三、广州社保缴费历年明细表一份,证明罗莹洁有工作、有经济收入参保的事实;十四、离职证明(二个单位)一份,证明罗莹洁有工作、辞职换单位。十五、租房收据一份,证明罗莹洁在广州工作期间租房事实。经开庭质证,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证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罗文聪不是日出生,因为没有法律文件证实其实际出生日期;我是罗文聪的姐姐,是其监护人(因为其户口挂在我名下);对证明事实3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两份鉴定书的鉴定人不同,完全有作弊之嫌,虽然鉴定出与罗洪是爷孙关系,但不能得出其是罗国强的亲生儿子。对证据4有异议,该决定书属于代书遗嘱,不是其亲笔书写,是别人打好后让其签名,该决定书无效,且该两份房产是罗国强与吴玉娟的财产,罗洪没权将该两房产赠与罗文聪,罗文聪不是合法继承人。对证据5有异议,与立案及法院送达给我的民事起诉状原件不符:没有立案庭收文章,第一页第10行原来的监护人改为法定代理人;最后一页多了1个手指摸。另外对证明的事实有异议,无法证明罗文聪是合法继承人。对证据6有异议,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该份材料是罗桂打印好,施加压力让我签名的。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判决书未生效,吴玉娟已经上诉。对证据8、9无异议。对证据10要求核对原件,罗文聪未满16岁,认知能力差,不是其本人意愿。对证据11要求核对原件,该份证明有很大漏洞,没有说明罗文聪是什么时候随罗桂生活及与罗桂是什么关系。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与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事实有异议,不是私自鉴定,该鉴定的申请鉴定人是罗莹洁。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事实有异议,只是一个入户的手续,挂在罗周名下,实际上并不是罗周的儿子。对证据5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7有异议,该两份决定书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证明罗文聪不是利害关系人。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该通知书不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只是程序上的法律文书。对证据9有异议,该判决书与本案无关,且并不能证实罗文聪没有主体资格。对证据10有异议,是假的。对证据11、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3-15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罗洪(2006年11月故)与占英(日故)是夫妻关系,其夫妻于日生育女儿罗桂(申请人)、于日生育儿子罗国强(日故)。罗国强于1976年11月与吴玉娟结婚,双方婚后于日生育长女儿罗莹洁、于日生育次女罗嘉嘉。罗文聪是罗国强与蔡美华的非婚生子,于日出生。日,罗洪、占英、罗桂、蔡美华(罗文聪生母)、罗莹洁、罗文聪作为委托人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亲子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书》鉴定罗洪、占英是罗文聪的亲生爷爷、奶奶,亲权概率超过0.9999。日,本院受理原告罗桂、罗莹洁、罗文聪诉被告吴玉娟、罗嘉嘉共有、继承纠纷一案【(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82号】。该案罗莹洁作为罗文聪的监护人进行诉讼。该案原告罗桂、罗莹洁、罗文聪的共同诉讼请求是1、请求确认落在廉江市塘山路25号(原31号)和廉江市塘山路西六横巷2号的房屋以及现存于中国建设银行的12万元房屋租金为被继承人罗洪、占英、罗国强及被告吴玉娟四人的共同共有财产。2、依法判令廉江市塘山路25号(原31号)房屋所有权14.58%的份额由原告罗桂继承;9.02%的份额由原告罗莹洁继承;38.18%的份额由原告罗文聪继承和所有(其中9.02%属继承的份额,29.16%的份额属接受罗洪生前赠与所得);3、依法判令廉江市塘山路西六横巷2号的房屋所有权14.58%的份额由原告罗桂继承;23.6%的份额由原告罗莹洁继承和所有(其中9.02%属继承的份额,14.58%的份额属接受罗洪生前赠与所得);9.02%的份额由原告罗文聪继承;4、依法判令现存于中国建设银行的12万元房屋租金由原告罗桂分的30000元,原告罗莹洁、罗文聪、被告罗嘉嘉个人分得17500元,被告吴玉娟得37500元。日,本院作出(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位于廉江市廉城镇塘山路25号混合结构四层,建基面积133.56平方米,建筑面积506.14平方米房地产使用权,归原告罗桂、罗莹洁、罗文聪共同所有;位于廉江市廉城镇塘山路西六横巷2号混合结构五层,建基面积101.73平方米,建筑面积516平方米房地产使用权归被告吴玉娟、罗嘉嘉共同所有。二、限原告罗桂、罗莹洁、罗文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房产地产差价款元给被告吴玉娟、罗嘉嘉。”。(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82号案判决后,吴玉娟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状请求是“1、撤销廉江市人民法院(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2、判决廉江市塘山路25号、廉江市廉城镇塘山路西六横巷2号两座楼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房屋租金属于罗国强、吴玉娟夫妻共有财产,各得一半份额;3、判决罗国强的遗产由罗洪、占英、吴玉娟、罗莹洁、罗嘉嘉共同继承,罗洪、占英的遗产由罗桂及罗国强的代位继承人罗莹洁、罗嘉嘉共同继承。罗文聪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是遗赠继承人,无权继承罗国强、罗洪、占英的遗产;4、判决遗产份额:吴玉娟可继承丈夫罗国强的遗产五分之一。罗莹洁可继承父亲罗国强的遗产五分之一,并代位继承罗洪、占英的遗产四分之一。罗嘉嘉可继承父亲罗国强的遗产五分之一,并代位继承罗洪、占英的遗产四分之一。罗桂可继承罗洪、占英的遗产四分之二。5、判决财产分割:廉江市塘山路25号房地产归吴玉娟所有;廉江市廉城镇塘山路西六横巷2号房地产由吴玉娟、罗莹洁、罗嘉嘉、罗桂共同分割,其中吴玉娟分得20﹪,罗莹洁分得30﹪,罗嘉嘉分得30﹪,罗桂分得20﹪。房屋租金吴玉娟分得60﹪,罗莹洁分得15﹪,罗嘉嘉分得15﹪,罗桂分得10﹪”。日,罗莹洁针对吴玉娟的上诉请求,作出民事答辩状,承认并同意吴玉娟的上诉事实和请求。日罗国强病故后,罗文聪(日出生)一直随申请人罗桂居住生活、学习,由罗桂承担抚养费进行抚养。本案受理后,两次征求罗文聪意见,均选择由罗桂作为监护人。申请人罗桂以罗莹洁在(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82号案民事上诉一案中承认和同意吴玉娟的上诉事实和请求,否定被监护人罗文聪是罗国强的法定继承人和罗洪的合法继承人的地位,其行为直接侵害了被监护人罗文聪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再适合担任被监护人罗文聪的监护人,更不适合以罗文聪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罗文聪参加与吴玉娟、罗嘉嘉共有、继承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活动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争议的焦点是罗文聪是否罗国强的儿子;罗莹洁作为罗文聪监护人资格是否应予撤销;应否指定罗桂为罗文聪监护人。一、罗文聪是否罗国强儿子的问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书》,是由当年的罗洪、占英、罗桂、蔡美华(罗文聪生母)、罗莹洁、罗文聪作为共同委托人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亲自委托鉴定的,已鉴定罗洪、占英是罗文聪的亲生爷爷、奶奶,亲权概率超过0.9999。这一《司法鉴定书》结论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和合法性,应予认定,从而应认定罗文聪是罗国强和蔡美华亲生儿子。罗莹洁对罗文聪是罗国强和蔡美华亲生儿子这一事实,在(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82号一案一审诉讼中亦已承认。罗莹洁在(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82号一案上诉中,及在本案中提供包括本院的(2007)廉行初字第6号的一份“通知”,否认罗文聪是罗国强亲生儿子的主张,由于本院的(2007)廉行初字第6号的一份“通知”,只是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解决诉讼程序中诉讼主体的通知,不是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在本案中不具有证据效力。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予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予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罗莹洁主张罗文聪不是罗国强的儿子的事实,不予认定。二、罗莹洁作为罗文聪监护人资格是否应予撤销问题。在(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82号一案中罗莹洁作为罗文聪监护人,是基于罗文聪的母亲蔡美华去向不明,由罗桂、罗莹洁、罗文聪为解决继承民事诉讼的需要设立的监护人。根据(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82号一案上诉中罗莹洁二审民事答辩陈述的事实,否定了被监护人罗文聪是罗国强的儿子,是罗国强的法定继承人和罗洪、占英的合法继承人的地位,其诉讼行为确实违背了罗文聪的意愿,有侵害被监护人罗文聪的合法权益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而且在本案中,被监护人罗文聪在已明确表示不要罗莹洁继续担任其监护人。因此,被申请人罗莹洁不再适合担任被监护人罗文聪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的规定,应撤销被申请人罗莹洁为被监护人罗文聪的监护资格。三、应否指定罗桂为罗文聪监护人问题。日,罗文聪的父亲罗国强病故后,罗文聪一直以来都是随姑妈罗桂居住、生活、学习,由罗桂承担抚养费进行抚养,对罗文聪尽了法律规定的类似监护人职责工作,更重要的是被监护人罗文聪在本巡查中已两次明确表示不要罗莹洁继续担任其监护人,同时也明确表示选择罗桂作为其监护人。罗文聪已是年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尊重其选择。现罗文聪的母亲蔡美华仍去向不明,无法指定其为监护人和履行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中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的规定,应指定申请人罗桂为被监护人罗文聪的监护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罗莹洁为罗文聪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申请人罗桂为罗文聪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如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晓丹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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