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需求变更导致合同甲方变更协议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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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变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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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本案原告要求变更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辛萱
  【案情】
  2007年3月份,原告张某通过熟人介绍与被告何某口头协商购买其装饰材料,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口头承诺,所提供给原告装饰材料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7—8月份,被告先后供给原告装饰材料若干(详见销货清单),原告及其家人分别在被告的销货清单上签字。双方买卖装饰材料的价款为35748元。后在被告催要货款时,原告提出被告的供货没有遵守双方关于供货价格应为商丘市内最低的承诺,拒绝付款,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其委托评估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条款。
  【分歧】
  本案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为双方在签订书面合同时,被告口头承诺,所提供给原告装饰材料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但在履行合同时被告没有按照全市最低价格予以履行,所以原告请求按其委托评估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条款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要求变更合同价格条款的依据不充分,不应支持原告的请求。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合同价格条款的依据并不充分。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的合同只能包括以下几类:(1)当事人协商一致的;(2)因重大误解订立的;(3)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4)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的。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不出证据或人民法院收集不到证据的,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在口头协商买卖装饰材料过程中,虽然被告口头承诺所供装饰材料的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但在供货过程中原告及其家人所签字的销货清单,应视为双方对装饰材料种类、数量、价格的补充约定,对双方应当具有约束力。而原告在向法院提出变更请求时,并未向法院提供符合以上可以变更合同的法律事实的相关证据,即原告没有可以请求变更合同的法定理由;并且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交接了货物,原告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即双方已经部分履行了合同,原告在给被告的供货清单上签字时亦未提出价格不符约定的异议,所以原告张某要求变更合同价款的理由不足,故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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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体发生变更 员工不愿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该怎么处理?
08:21:03   来源:三茅人力资源网   【
  我们公司原隶属于集团的下属分公司,因股东管理发生分歧,从集团公司中剥离出来,成立了一家全新的公司。现在公司大部分是老员工,之前签的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新公司给原来的老员工以同等的劳动合同条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是部分员工不愿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请问各位前辈,我该怎样才能让大家自愿签新合同呢?
  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新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企业是否该给员工赔偿金?
  如果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是不是要重新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牛人分享:
  案例中提到的从集团公司剥离成立一家新的公司,从而引起的劳动合同订立以及员工权益问题。好的,我们来层层对这个案例进行分析,并借此说明一下类似情况下法律上的一些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它适用于哪些情况?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
  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
  第二类是企业将某些特定员工进行转让的情况。(本案例不适用)
  1、合并情形下法律的适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原企业解散;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企业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另一个企业承担。
  2、分立情形下法律的适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是指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分立包括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形式。创设式分立指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企业,原企业解散;存续式分立指企业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存在。
  3、本案例可以视为分立。
  二、因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后,员工在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权益如何保护?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企业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主体变更为新的企业。
  2、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意味着合同内容一成不变,企业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协商变更,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直接赋予企业该等选择权: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针对本案例的分析和对策
  1、本案例中,部分员工不愿意以同等的劳动合同条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显然是对签订劳动合同心存顾虑,他们害怕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采取对策一:可以以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形式对员工进行宣传;也可以通过工会对了解员工需求,和员工进行沟通,打消员工疑虑。
  采取对策二:如果新的劳动合同内容没有明显变化,只是主体变更的情况下,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的形式,与员工重新订立合同。(本案例可以适用)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模板: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变更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动合同变更内容:
  二、本协议签订后,原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但变更条款按照本协议执行。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签名)
  日期:
  年月日
  2、本案例中,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新合同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话,公司是否要进行补偿?
  此处争议很大,个人认为: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可以解除合同,但要进行补偿。
  相关法规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尽量说服员工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如涉及补偿,会很麻烦。
  3、本案例中,如果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是否要重新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参照原劳动合同期限,如之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变更协议中,仍然有效,如之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然按无固定期限合同形式进行变更。
  不知道解释的清不清楚,说的不好也请点个赞。最后声明一下: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不同观点,欢迎来交流。
(三茅人力资源网)
? ( 08:18:18)? ( 08:54:47)? ( 08:44:02)? ( 08:33:02)? ( 08:52:27)? ( 08:19:06)? ( 15:35:26)? ( 08:05:38)? ( 16:16:11)? ( 09: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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