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里驾驶员永远不占优势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月回顾--中国人大新闻--人民网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月回顾
本报记者 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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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面临新课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月回顾  从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惩戒。  以人为本
安全至上  《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我国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出发,本着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精神,作了一些全新的规定。比如高速公路车距不得低于50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180公里吊销驾照,驾驶员连续驾车3小时以上、开车打手机、开车观看电视妨碍安全,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等均属违法。这些规定,既是为了千千万万行人和家庭的安全和幸福,也是为了驾驶员自身和家庭的安全和幸福,驾驶员们都必须时时熟记于心,自觉付诸行动。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一年内无累积积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医疗部门在抢救交通事故受伤者时,不得因费用而耽误治疗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等,都充分体现了对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尊重。  城市交通涉及到三方面的因素:司机、乘客和行人。道路是否安全、是否畅通不仅是汽车司机的责任,也是乘客和行人的义务。在新法中,也加大了对行人违章的处罚力度。比如,行人不走人行道可以罚款。不允许在道路上使用滑板和旱冰鞋。  当上海市浦东交警开出前所未有的高达40万元的车祸赔偿单,李先生目瞪口呆。5月14日,李先生驾车在浦东一主干道上快速行驶,没料一行人忽然斜刺里奔出横穿马路,李先生刹车不及,行人被撞身亡。李先生原以为主要责任不在自己,顶多是万把元“人道主义”的赔偿,却大出意外地被告知他应该承担全部赔付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40余万元。  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相遇,“应当避让”的都是处于强势的车,而不是处于弱势的人。  当酒精碰上方向盘  今年“五一”后,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上某酒楼门前,一张写着“代客驾车”的牌子十分引人注意。《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都作出了比以往更为严厉的处罚和扣分措施。  5月11日,影星牛振华因醉酒驾车殒命。9年前的一天,在距离牛振华出事地点1000米的地方,洛桑也是同样的原因走了。  酒后代驾,专门从事为醉酒司机代驾车的新兴行业。随着新法规对司机酒后驾车处罚的加重,这一新兴行业从“五一”开始在天津、北京、上海、哈尔滨、广州、海口和南宁等地火起来。虽然这项业务的市场需求量应该比较大,但是在操作上还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代驾服务员安全如何保障、是否需要派人跟随以及车辆移交等问题依然有待探讨。也有人提出,代驾不应仅仅局限在酒后,司机累了困了伤了、长途运输、雨后雪后、旅游外出……都可以请代驾来帮忙,它可以融入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酒后代驾”服务受到了交管部门的肯定。警方有必要提醒的是,代驾人员一定要可靠,提供代驾员的单位可能要承担代驾员的安全责任等连带责任。至于酒后代驾出了事谁来担责,交警认为不存在执法难的问题。因为根据有关法规,驾驶员必须承担责任,谁驾驶谁负责,前提条件是车主请人代驾时必须确认对方的驾驶资格。但“酒后代驾”毕竟不是最佳选择,“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才是驾驶员时刻应该绷紧的一根弦。  一名法律界人士表示,“酒后代驾”可以分两种情况,如果酒店在“酒后代驾”上有成文规定,酒店与客人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合同关系,酒店有权利和义务为客人不折不扣地提供这项服务;在“酒后代驾”期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酒店就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酒店在向客人提供这项服务时,还可以向客人收取一定费用。  但如果酒店推出的“酒后代驾”服务只是尽道义上的责任,即酒店怕客人喝酒后开车出去,可能被交警扣证或发生交通事故等,酒店只是从帮忙的角度为客人提供这项服务的话,这在法律上被称为无因管理,酒店是志愿行为,与客人就没有在法律上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果在“酒后代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代驾人在负相应的责任后,最终还可以向第三方受益人即车主追究,即由车主承担事实上的民事责任。  肇事逃逸终身禁驾  5月1日上午8时30分许,一名王姓司机在四川崇州境内肇事伤人后逃逸。尽管在逃逸8小时后主动投案自首,但根据规定,他还是将面临终身禁驾的严厉处罚,成为这部法律生效后被终身禁驾的“第一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此,有社会学者评价其顺民心得民意。认为其一,过去之所以肇事逃逸案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与惩处措施软弱有直接关系,惟有下“狠心”、施“死招”、有效地严厉地打击,方可遏制肇事逃逸的恶劣风气。其二,肇事逃逸者,恶性至烈,做人的良知底线沦丧,失却了驾驶机动车的最起码的资格。其三,“一次肇事逃逸,终身禁驾”,是不是“不给出路”、“一棍打死”?是!对于做人的良知底线沦丧、失却了驾驶机动车最起码资格的人,已无需“观其后效”,就该“不给出路”、“一棍打死”。“终生禁驾”,禁得有理有利有效!可以预见,随着“一次肇事逃逸,终身禁驾”的规定的实施,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必将大大减少。  有关交警部门对此申明两点:一是对肇事逃逸者终身禁驾的处罚,是要等公安部门立案调查确认了肇事逃逸事实、法院依法裁决后方可执行;第二是执行上有难度,由于国内目前还无法做到信息全国共享,在某地被终身禁驾的人很可能到异地重新申请驾照,漏洞怎么堵,也是新法提出的新课题。  《人民日报》(日第十四版)&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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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作文材料,按要求作文。 我在国外旅行的时候,常常闹出这样的“笑话”:在斑马线上穿马路时,看见有拐弯的车辆过来,就习惯性地停下脚步,让车先行;不料,司机偏偏也习惯性地刹了车,要我先走,于是,双方就都停在了那里。但我“积习难改”,又习惯性地做个手势,还是要让车子先行通过,司机见状只好“恭敬不如从命”,不过,每每都是先摇下车窗,点头对我表示感谢。 不用说也知道,我那让车先行的习惯是在国内养成的。因为那些车子总是趾高气扬、神气活现、理所当然地从人身边呼啸而过。事实上,车与行人抢道的时候,有的驾车者在心态上就是傲慢的,轻视人,轻视生命。在这样的心态下,驾车者就会自我放大,连人都不怕,都不放在眼里,怎么会不开起“野蛮车”来?如果每个开车者都有尊重人、让人先行的意识,交通事故会直线下降。 我曾问国外的朋友,为何你们能做到让人先行呢?他们告诉我,那是交通法规规定的,必须是“人优先”。我一下子有点懵,难道我们这里的交通法规搞的竟是“车优先”?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请以“车让行人”为话题写一篇文章,题目自拟,不少于800个字。 &
本题难度:一般
题型:解答题&|&来源:2009-高三各地测试卷作文试题精选及导写
分析与解答
习题“阅读下面的作文材料,按要求作文。 我在国外旅行的时候,常常闹出这样的“笑话”:在斑马线上穿马路时,看见有拐弯的车辆过来,就习惯性地停下脚步,让车先行;不料,司机偏偏也习惯性地刹了车,要我先走,于是,双方就都停在...”的分析与解答如下所示:
车让行人这是最起码的对人的尊重,是最基本的“以人为本”的表现。 我们无须再卑微地让车先行,而应理直气壮地让开车的人尊重人,尊重生命。 车不让人是和封建劣根性息息相关的。以往的官僚们欺压百姓,他们的车是身份气派、是蛮横的代名词,他们为了显示自己的地位,视老百姓为下贱,当然不会尊重行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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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版: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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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能视交通安全法为 儿 戏
记者刘颖才 近段时间因业务关系,走访多家县域市场,在与客户交流的过程中,发现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屡屡呈现,可对当事驾驶者来说,如此行为竟成为一种炫耀的资本,一位驾驶者如是说,从来就没有驾驶时 系安全带的习惯,系上了反而不舒服,而另一位驾驶者则表示,酒后驾驶是常有的事,也从未被交警逮住过,即使被查住了找找熟人,托托关系也就没事了,相反因为如此违法行为而被交管部门处理,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当事驾驶者在当地 社会关系处理的不行,因为作为一个县域来说,它的范围比较小,各职能部门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总能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找到解决的方法。其实,这是一种视交法为儿戏的做法,相当危险! 不系好安全带 在中央电视台所做的公益广告中,有这样一个画面,当你不系安全带行车时,车会稳丝不动,因为它的后面有父母与孩子用红带牵着,旨在提醒驾车时一定要系安全带。
有资料显示,安全带作为汽车发生碰撞过程中保护驾乘人员的基本防护装置,它的诞生早于汽车。 早在1885年,安全带出现并使用在马车上,目的是防止乘客从马车上摔下去。日在纽约举行的一场汽车竞赛上,一名赛车手为防止在高速中被甩出赛车,用几根皮带将自己和同伴拴在座位上。竞赛时,他们驾驶的汽车因意外冲入观众群,造成两人丧生,数十人受伤,而这几名赛车手却由于皮带的缘故死里逃生。这几根皮带也就成为汽车安全带的雏形,在汽车上首次使用,便挽救了使用者的生命。
可见安全带这一小小的带子是何等重要,可为什么有的驾驶者却不把它当回事呢?随机采访多位司机朋友,大多数司机都会以忘了或 一时大意作为借口,但调查中发现,司机在城市道路上开车不系安全带,主要是觉得车速不快,心存侥幸认为不会发生重大事故。另外还有些司机觉得系安全带十分拘束,碰到警察时才会把安全带拉出来做做样子。更有一部分司机表示,就没有系安全带的习惯。理由之多,之充足,可谓不胜枚举,但有一点,他们是以此为借口,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员未系安全带属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可以对之罚款50元、记2分。处罚不是目的,旨在让驾驶者养成好的驾驶习惯,安全要有“带”。 开车接打电话 当不系安全带被部分驾驶者视为习惯之际,开车接打电话更是频在。在从馆陶到肥乡的路上,开车的陈姓朋友,不仅两部电话轮流着接打,更甚的是,两前臂搭在方向盘上,双手腾出来操控手机,找寻朋友 的电话号码,太危险了,急忙以下车方便为由叫他靠路边停车,之后换了座位,笔者来开车,让他继续他的电话业务。
其实,驾车日常出行,边开车边打电话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极不文明,也分散了驾驶人员的注意力,很容易酿成交通事故,而很多驾驶员对这一交通违法行为并不是不知情,一是出于麻痹,总以为不会出问题,其二就是对违法的侥幸心理。陈姓朋友表示,自己平常业务比较多,开车接打电话是常有的事, 也知道这样危险,可总怕自己因没有及时接电话而丢掉一笔业务,为应对这种状况,他已配备了蓝牙耳机等设备,今天是特殊情况,因为充电,蓝牙耳机没有带。
开车无小事来不得半点马虎,因注意力的分散走神,而带来的交通事故隐患却一点也不比其他驾驶行为少,有研究证实,开车接打电话时,人脑的反应比酒驾还要慢30%,年轻驾驶人反应速度仅相当于70岁老年人,而开车打电话导致交通事故的风险会比平常高4倍。 酒后驾驶车辆 当我们口诛笔伐痛陈酒后驾驶行为之时,在春节期间,邯郸市内还是查出二十多起酒后驾驶行为,这仅是在市内的查处数据,如果将查处的力度扩大到县域,相信这一数字还会多更多。在肥乡县一位朋友表示,每次去市里看亲友,小喝几杯是不可避免的,而每一次喝完酒,亲友总是找位司机将他送到幸福大道的路口,这已进入肥乡界,到自己的地盘了,之后他就自己开车回家。此外,乡镇也是酒后驾车的高发地,在武安淑村镇工作的一位朋友表示,乡镇里基本上无人管,所以好喝 两口的他,酒后开车也是常有的事。这看似轻松的行为,实际危险相随,当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已对酒后驾驶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为什么总有司机酒后驾车呢?一位交通民警认为:相关法规的罚则还是太轻,所以导致一些人对酒后驾车根本不在乎。但是他们酒后驾车的行为往往会威胁到公共安全,会为无辜的人带来悲剧。一些老司机和酒量大的驾驶员自恃经验丰富,应该不会出事故,但是殊不知,这样才最危险。而在国外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就较为严厉,美国交通法规规定酒后驾车是故意犯罪,对酗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在法国、瑞士对酒后驾车,查明 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08%时,终身不准开车。
酒后驾车严重威胁着交通安全,已成为交通事故中的“一大杀手”。仅靠交警对酒后驾车现象进行处罚来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处罚酒后驾车者只是一种手段,作为司机应当充分认识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自觉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酒后逞强好胜,拿别人和自己的生命当儿戏。
此外,不文明违法驾驶行为还有:车窗抛物、吸烟、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未给特殊车辆让行、堵车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和双闪等等,这些看似习以为常的事情实则时刻存有危险,做中国好司机,还是把它们当回事吧!如此安全相伴。 编后 如上所述之不文明违法驾驶行为,已有媒体报道,在网页上百度一下,你就会发现条条消息历历在目,可就是这些小细节,却不能引起部分驾驶人足够的重视,尤其是乡镇等交通警力配置较少的地方,难到非得用血的教训来警示吗?驾车出行往往不是一个人,即便是一个人,如果对这些细节不重视,也是对他车人员生命财产的轻视,而如果是多人出行,则是双害,亦包括了对本车人员生命财产的轻视,这其中还有驾车者!
开车可不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儿戏,当遵守则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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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各种小型车辆前排乘坐的人(包括司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各种小型车辆前排乘坐的人(包括司机)必须系好安全带,这是因为( & )
A.系好安全带可以减小人的惯性
B.系好安全带可增加人的惯性
C.系好安全带可以防止因人的惯性而造成的伤害
D.系好安全带可以防止因车的惯性而造成的伤害
题型:单选题难度:偏易来源:期末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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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各种小型车辆前排乘坐的人(包括司机..”主要考查你对&&惯性&&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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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性:1.定义:物体保持原来的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的性质叫做惯性。牛顿第一定律又叫惯性定律。 2.惯性的性质:(1)惯性是物体的固有属性:一切物体都具有惯性。 (2)惯性与运动状态无关:不论物体处于怎样的运动状态,惯性总是存在的。当物体本来静止时,它一直 “想”保持这种静止状态。当物体运动时,它一直“想” 以那一时刻的速度做匀速直线运动。 (3)惯性与是否受力无关。 3.惯性的表现形式:惯性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①当物体不受外力或所受合外力为零时,惯性表现为保持原来的运动状态不变。②当物体受到外力作用时,惯性表现为改变运动状态的难易程度,物体惯性越大,它的运动状态越难改变。 4.惯性的量度:惯性的大小与物体运动的速度无关,与物体是否受力无关,仅与质量有关,质量是物体惯性大小的唯一量度。质量大的物体所具有的惯性大,质量小的物体所具有的惯性小。 5.惯性与质量:质量是物体惯性大小的唯一量度,一个物体惯性的大小意味着改变物体运动状态的难易程度。对质量的理解: (1)从物质角度理解:质量为物体所含物质的多少: (2)从惯性角度理解:质量是决定物体惯性大小的唯一因素。 惯性大小的判定方法:惯性是物体的固有属性,与物体的运动情况及受力情况无关,质量是惯性大小的唯一量度。有的同学总是认为“惯性与速度有关,物体的运动速度大惯性就大,速度小惯性就小”。理由是物体的速度大时不容易停下来,速度小时就容易停下来。这说明这部分同学没能将“运动状态改变的难易程度”与“物体从运动到静止的时间长短”区分开来。事实上,要比较物体运动状态变化的难与易,不仅要考虑物体速度变化的快与慢,还要考虑引起运动状态变化的外因——外力。具体来说有两种方法:一是外力相同时比较运动状态变化的快慢;二是在运动状态变化快慢相同的情况下比较所需外力的大小。对于质量相同的物体,无论其速度大小如何,在相同阻力的情况下,相同时间内速度变化量是相同的,这说明改变它们运动状态的难易程度是相同的。所以它们的惯性相同,与它们的速度无关。知识拓展:关于惯性观点的辨析:错误观点:1:物体惯性的大小与物体的受力情况、运动情况、所处位置有关。 惯性是物体本身想要保持运动状态不变的特性,它是物体本身的固有属性,与物体的受力情况、运动情况、所处位置等无关。惯性的大小用质量来量度。不同质量的物体的惯性不同,它们保持状态不变的“本领”不同,质量越大的物体,其状态变化越困难,说明它保持状态不变的“本领”越强,它的惯性越大。错误观点2:惯性是一种力。运动不需要力来维持,但当有力对物体作用时,力将“迫使”其改变运动状态。这时惯性表现为:若要物体持续地改变运动状态,就必须持续地对物体施加力的作用,一旦某时刻失去力的作用,物体马上保持此时的运动状态不再改变。因此惯性不是力,保持运动状态是物体的本能。“物体受到惯性力”、“由于惯性的作用”、“产生惯性”、“克服惯性”、“消除惯性”等说法是不正确的。错误观点3:惯性就是惯性定律。惯性是一切物体都具有的固有属性,而惯性定律是物体不受外力作用时所遵守的一条规律。错误观点4:物体的速度越大.物体的惯性越大。惯性是物体本身的固有属性,与物体的运动情况无关。有的同学认为“惯性与物体的运动速度有关,速度大,惯性就大,速度小,惯性就小”。其理由是物体运动速度大时不容易停下来,运动速度小时就容易停下来,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的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惯性大小表示物体运动状态改变的难易程度”这句话。事实上,在受力情况完全相同时,质量相同的物体,在任意相同的时间内,速度的变化量是相同的。所以质量是惯性大小的唯一量度。
发现相似题
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各种小型车辆前排乘坐的人(包括司机..”考查相似的试题有:
1679761006689799816973116182417732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_百度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我有更好的答案
第四十二条 【车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条文注释对于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各国都是根据本国道路的不同情况来决定的,如高速公路、一般公路、城市道路等不同的道路可以规定不同的行驶速度。同时,还可以根据不同的车辆规定不同的行驶速度,如小型客车、大型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关于机动车的行驶速度,我国基本上是采取限制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的做法。“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指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高速公路、公路以及城市道路右侧设置的限速标志牌规定的最高时速。“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是指根据不同车型、车速,后面的车辆与前面的车辆之间应当保持一个相对安全的行车距离和行车速度,在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应付处置而又不至于发生交通事故。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应当理解为车速必须降低到规定的最高时速以下或者正常行驶速度以下,并根据行驶的时间、路段、天气以及路上车辆的多少等条件选择安全行驶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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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二行是第二款!如已解决您的问题,请及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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