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按揭贷款款保证金怎么回事,这件事一定要严格对待

为什么企业办理贷款要交 100% 保证金,既然能全部缴足为何企业不用自己账户的钱而是要问银行贷款呢? - 知乎613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5分享邀请回答12023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232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按揭贷款保证金何时退还-宜人贷问答
按揭贷款保证金何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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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全部竣工证件办齐以后才能一次性退回!
回答者:g***7 |
按揭贷款保证金是房产公司给的吧。这个也会产生利息,不同银行可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按定期利率算,有的按活期利率,到期退还保证金时都得退还给客户。
回答者:g***6 |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贷款买车,在购车的过程中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之后,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同时汽车销售公司承诺,当贷款者全部还完汽车贷款利息时,会全额退还保证金。汽车贷款还清后保证金如何退还?退还汽车贷款保证金注意事项:1、贷款者在购买时一定要将退还保证金一事写进购车合同里,切忌不要单纯相信了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承诺;2、贷款者在办理购车贷款时,应当注意看清合同条款,首先要确认是否需要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其次,如果没有去指定公司购买保险,是否会影响保证金要回;最后,保证金赎回的具体要求、时限是否合理,都应当一一查看仔细。
回答者:尚***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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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保证金能否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张强 王倩&&发布时间: 09:16:45
  【执行要旨】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按揭贷款保证金可以先行采取冻结措施。如果银行提出异议,可以指定其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在收到银行提交的证据后,要对该保证金是否特定化并移交占有进行实质审查。如果该保证金未特定化并移交占有,则银行提出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成立,人民法院可以扣划该保证金;如果该保证金特定化并移交占有,则应当保证银行对该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解除冻结且不予扣划。
申请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公司)
一品公司与汉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汉唐公司在日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工程保修期届满后支付一品公司40万元,在日防水工程保修期届满后,支付一品公司剩余的1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汉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品公司于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汉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以下简称黔江农商行)****0496账户内存有元。在扣划上述款项的过程中,黔江农商行口头提出执行异议,其声称,该账户系按揭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应对该账户资金予以扣划。执行法官在听取黔江农商行的口头异议后,遂先行冻结该账户资金。为了查明该款项的性质,执行法官随即责令银行提交担保合同以及该账户存取款明细。随后,银行工作人员向执行法官提供了《房地产项目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查询账户明细》以及《科目业务代号互查》。经初步审查 ,《房地产项目按揭贷款合作协议》证明房地产开发商以在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的方式为银行发放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查询账户明细》证明该账户只用于按揭贷款的保证,所有存入款项均为汉唐公司所交纳的保证金,所有支付款项除两笔因保证金高于约定金额而退还汉唐公司外,均为银行直接扣划的保证金,该账户并未用于日常结算;《科目业务代号互查》证明该账户为保证金专用账户。合议庭认为,该保证金符合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特征,属金钱质押,银行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应对该保证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我院遂及时解除对该保证金的冻结。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按揭贷款保证金的执行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按揭贷款保证金的执行较为混乱。笔者拟从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执行工作有所裨益。
一、按揭贷款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分析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现实生活中法律关系的类型化、抽象化的处理,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按揭贷款法律关系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商、购房者、银行三方主体,三方主体追求各自的权益预期,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开发的房屋通过销售方式获取货币,实现资金回笼,是将具体物进行货币化的过程;购房者通过支付房屋对价获取房屋产权,是将现实的货币进行物化的过程;虽然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但由于购房者资金有限,无力支付房屋对价,因此银行提供融资机会以供购房者购买房屋,银行以其提供的资金获取孳息收益,购房者以其所购房屋设定抵押,房地产开发商同时为银行给购房者发放的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三方主体在按揭贷款过程中实施了房屋买卖、借款、担保等法律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如下:
(一)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
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应按规定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则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情况、资信状况等确定贷款年限与额度,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因此,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系借贷关系,银行为出借人,购房者为借款人。
(二)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
购房者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要将其所购房屋在取得产权后抵押给银行,为银行发放的贷款设立抵押。如购房者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借款时,银行可依抵押权,将购房者抵押之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此,购房者与银行之间还具有抵押关系,购房者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
(三)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
购房者欲按揭的形式购买房屋,首先必须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特定的房屋,并在付款方式中约定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显然,借款人即购房者,其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房地产开发商为出卖人,购房者为买受人。
(四)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购房者之间的担保关系
在按揭过程中,虽然购房者将其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但由于多数房屋为期房,在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之前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房屋抵押又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银行在放款后,即使有抵押合同,抵押行为亦尚未生效,无法保证银行的放款安全。基于此,银行往往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以在银行“专用账户”内存入按揭贷款保证金的方式为银行发放的贷款提供阶段性的担保,即在购房者所购房屋办理完抵押登记前,由房地产开发商为购房者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购房者若未按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购房者存在担保关系,房地产开发商为担保人,银行为债权人,购房者为债务人。
二、按揭贷款保证金的性质
所谓的按揭贷款保证金就是房地产开发商按照银行向购房者发放的贷款余额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为银行发放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款项。当购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办妥银行的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将相应的保证金退还给房地产开发商。在此期间,若购房者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由房地产开发商代为偿还,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
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其与银行签订的“房地产项目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或“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专用账户”内存入按揭贷款保证金,由银行支配、控制此账户,当购房者未按期还本付息的,银行直接从该“专用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以合同约定方式设定按揭贷款保证金担保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规定的金钱质押?可从金钱质押成立的两个关键要件进行判断:
(一)金钱特定化
金钱特定化包括形式上的特定化与实质上的特定化。形式上的特定化包括将质押的金钱封存;将质押的金钱存入特定的银行账户;将质押的金钱存入银行提供的特定保管箱中等。而按揭贷款保证金正是将金钱存入特定的银行账户实现的形式上特定化。实质上的特定化主要是指该金钱不受存款人控制、支配,该账户不用于日常结算。实践中,对于金钱实质特定化的判断可能较为困难,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和账户明细加以判断。在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若该账户只用于保证金的收与支,不通存、不通兑,当事人无法自由支配该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则满足特定化的要求;若该账户不仅用于保证金的收支,还兼有日常结算功能,则不满足特定化的要求。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资金一般具有流动性,但这是由该保证金所担保的标的物的变动所决定的。换言之,随着按揭贷款的发放,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会不断增多;同样,随着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办理,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也在不断返还给房地产开发商。
(二)债权人实际占有
众所周知,金钱属于种类物,具有所有权与占有权同一性的特殊属性,转移占有即转让所有权。但是在金钱质押的情形下,特定化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后,金钱占有权转移但金钱所有权不曾转移,这与金钱的特殊属性截然不同。
按揭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人是房地产开发商,但是,房地产开发商对该账户内的资金并不能随意支取、通兑等,银行实际上对该保证金账户享有控制权,这恰恰与金钱质押的根本属性即转移占有权但不转移所有权相吻合。就本案而言,汉唐公司通过设立按揭贷款保证金专户将金钱特定化后,黔江农商行作为质权人仅仅取得了对金钱的占有权,汉唐公司对金钱仍保留所有权,当购房者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时,黔江农商行才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
综上,根据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房地产开发商将一定比例的资金存放于银行专用账户,为银行发放购房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这种质押方式符合金钱质押的要件,因此,按揭贷款保证金在性质上属于金钱质押。
三、对按揭贷款保证金的执行
从实施效果角度来看,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分为控制措施和处分措施两种。具体到对银行账户内金钱的执行,冻结属于控制手段,扣划属于处分手段。在执行实务中,对于能否冻结、扣划按揭贷款保证金,认识不一。对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按揭贷款保证金先行采取冻结措施,嗣后对银行提交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首先,先行冻结按揭贷款保证金。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就本案而言,汉唐公司在黔江农商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仍然在被执行人汉唐公司名下,尽管该账户不能通兑、取现,不具有日常结算功能,但这不影响被执行人对该账户资金享有实际所有权。因而,从法理角度讲,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先行采取冻结措施。
其次,责令银行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按揭贷款保证金特户性质,并对银行提交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区别处理。这里的证据主要是指房地产开放商与银行签订的“房地产项目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或“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以及银行为购房者发放贷款的明细表、账户存取款明细。通过实质审查上述三份证据,该保证金若满足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特征,则该保证金属于金钱质押。金钱质押的特点要求质权人占有该质押物,如果法院采取扣划措施,则将该金钱剥离出银行的实际控制范围,实质上侵犯了银行的质权,因此对符合按揭贷款保证金性质的特户资金,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依法保障银行的优先受偿权,解除冻结,不予扣划;若不满足特定化或移交占有的特征,则银行的金钱质权不成立,人民法院可以扣划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如果证据证明该特户资金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超过部分为被执行人的普通资金,银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不具有特定化的普通资金予以扣划。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当购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并办妥银行的抵押登记手续后,金钱质押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按揭贷款保证金已转化为被执行人的普通存款,法院对该款项可径行扣划。
综上所述,按揭贷款保证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对于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当认真对待实践中创设的这种质押担保模式,对符合特定化和转移占有特征的按揭贷款保证金,不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房地产业、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来源:市四中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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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相关问题的法律风险提示
贷款相关问题的法律风险提示
近期,部分银行陆续接到法院要求冻结、扣划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对该司法协助行为无从应对。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号)中公布的第54号指导案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已基本明确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但为避免经营行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管理不当,出现房屋权证办妥后,仍然从保证金账户扣款归还逾期贷款;避免经营行收到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的协助执行通知后无从应对;为规范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管理,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解释银行权利。现就有关问题对各银行作如下法律风险提示:
一、&按揭保证金质押的法律性质
目前对于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扣划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第一条:“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这类资金存放在承兑银行自己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此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其支付、划出均受到银行的限制,其性质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有类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划。”
以上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证、承兑汇票业务时企业提供保证金金钱质押担保以及商业银行享有质权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性。
按揭贷款保证金,是指为按揭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的特定存款。物质形态属于货币,货币为一般等价物。按揭保证金担保在性质上属于以货币这种特殊动产为标的物的。货币的物权的变动,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式,以货币的交付作为权利的转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依据该司法解释,金钱可以用来质押,保证金是金钱质押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必须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的形式对金钱控制在约定的账户,满足特定化的要求,并转移债权人占有才可出质给作为担保,从而可以对抗其他债权人。
二、保证金质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我们银行通常所说的按揭保证金质押实际上就是特户形式的金钱质押,其构成要件有二项:一是将金钱以特户的形式特定化。银行通常是和开发商约定,开发商在合作银行处开立一个按揭贷款保证金专户,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存入该账户,并以合同形式约定该账户的用途、存入数额,支取方式等。二是将特定化的金钱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根据质押协议,该账户内的资金被限制使用,客户没有独立的支配权;银行根据质押协议,取得对该账户的占有权,当贷款人不能清偿贷款时,银行有权从该保证金账户划转资金清除逾期的按揭贷款。
三、目前银行按揭保证金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一)未向有权机关告知款项的性质和用途,致使造成协助执行工作不必要的被动。
由于对按揭保证金的性质和意义目前司法界和银行界的认识没有完全统一,因此,在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时应告知该账户的性质,拿出相应的质押合同并做好沟通工作,有权机关会认真考虑该保证金的性质和用途以及银行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银行负责与客户签定担保合作协议的一般是客户部门或信贷部门,而负责办理协助冻结和扣划业务是柜面人员,他们往往只知道帐户的性质为按揭保证金,但不了解具体情况,且手里没有质押合同。有权机关来冻结和扣划时,对银行的解释是否采信,要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一般要提交质押合同才认可。但是,由于协助执行人员往往要找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复印质押合同后才能提交,延长了提交证据的时间,降低了可信度,无形中给解释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
(二)保证金账户资金没有处于“特定化”状态,开发商自由使用保证金账户资金,使账户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开发商只承担阶段性的担保责任,保证金账户中的质押资金也需随着开发商担保责任的解除而不断释放,同时由于开发商的担保责任不是一次性解除,反映在保证金账户上,开发商有自由使用的“痕迹”,该账户性质有发生重大变化之嫌,常常成为有关机关确认该账户不是保证金账户的“把柄”。
(三)操作不当引发的违约风险
阶段性保证金担保的期间为贷款发放之日至他项权证办妥之日,现实中存在有的银行在房屋权证办妥后仍然从保证金账户内扣款,引发违约风险。
四、规范按揭贷款保证金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一)按揭保证金应,不能允许出质人随意使用。
如前所述,要以金钱这种特殊动产为标的物成立质押法律关系,必须要符合“特定化”的构成要件。对于存入的每一笔保证金,一定要书面记载存入的时间、金额和存入的理由,尽可能的做好书面证据工作,以此有效抗辩法院的冻结。与开发商签定保证合作协议后,合作银行应严格依照质押合同的约定扣收逾期按揭贷款,并严格按照担保的贷款额度释放保证金,确保担保充分足值。
(二)遇到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时应做好解释工作。
客户部门或信贷部门在与开发商签定保证合作协议后,应及时复印一份加盖公章交与柜面人员,并将每月的贷款余额和逾期贷款余额数据提供给柜面人员,以便遇有权机关来执行时能及时举证,更有利于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有权机关要求冻结的,应告知该账户的性质,并及时提交质押合同和所担保的贷款余额,同时,提请法院保护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建议法院继续查找和执行公司的其他财产。
(三)规范操作,避免违约风险
规范质押协议的签订,明确保证金账户的用途、存取手续、担保期间等,同时合作银行应严格履行协议,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责任结束后,不得再从保证金账户扣款归还逾期按揭贷款,避免违约风险。
&自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大力推进PPP模式已近一年,这一年来,旅游项目PPP声音很大,但有影响力的成功案例较少,在财政部公布的30个PPP示范案例以及发改委公布的13个PPP项目案例中均没有旅游项目。分析原因,一是旅游项目本身具有多样性,缺乏标准化的示范意义;二是旅游项目PPP,较之医院建设、水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商品期货已经疯了,煤炭疯涨之后,有色也跟上了。监管风暴继续加码,上调手续费和保证金比例,而且是不断上调。杭州楼市限购政策再次加码,楼市的调控也没完。这场调控的大戏可能才刚刚开始,这也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涨价,根本还是在货币,央行没有实质性的收缩货币之前,涨价不会停,只是品种不断转换罢了。特朗普周三上了头条,全球资本市场周四上了头条。泡沫盛宴之下,投资了收益率不高,不投资现金却贬值。潜在的风...&外汇限制一直有只是2017补上个人这块,出于全面考虑主要原因解读:1)外汇储备11月跌至3万亿,主管部门必须做出明确的措施来抑制外汇储备进一步降低。3万亿是未来重要的红线。2)12-1月往往是额度更新,大笔换汇的时候,同时人民币接近7的心理点位。外汇储备低——汇率下跌形成恶性循环,必须强力干预。3)外汇流出的重点防御在企业。12月开始,资本账户下超过500万美元(原来是5000万美元)的海外支付必...&题述:近日,某法院到我们客户银行冻结了用以担保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款项的保证金账户,我客户银行协助该法院办理了冻结手续,但近日我们客户银行发生银行承兑汇票下垫款,欲将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划扣抵顶垫款,经我们客户银行与该法院沟通解除冻结措施,该法院拒绝解封,告知我们客户银行需要提起执行异议程序。为此,作为客户银行的法律顾问,我们不得不考虑保证金账户所涉及的法律风险问题。一、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保证金以及保证金...&关于资产证券化(ABS)外部增信措施中连带责任担保、差额支付、流动性支持等的比较分析文|郝灿本文经授权转载自订阅号:獬豸之声(haocanfalv)大家都知道华尔街的名言,“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但这里为什么只说“证券化”,而不说“资产证券化”呢?原因或许在于,不少常见的证券化对象(“基础资产”)并不构成“(会计意义上的)资产”。例如,对“收费权”证券化(包括高速公路证券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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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一下,什么是按揭贷款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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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一下,什么是按揭贷款保证金?按揭贷款保障金是谁收的?应该谁来交?什么时候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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