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位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位的五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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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市场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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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也就是说完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就具备市场经济地位,而“非市场经济”国家就不享有市场经济地位。
市场经济判断标准,一是判断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在全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二是看一个国家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程度。当一个国家垄断经济占主导,或政府干预经济过多时,就不能认定为市场经济。
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或被贸易对象国认可为市场经济的国家,其在国际贸易中被反倾销调查时,是使用本国的原始数据;而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被反倾销调查时不使用出口国的原始数据,而是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来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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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的状况。按照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在全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国家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程度,一般可区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此外,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争取国际贸易各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中国外贸进出口的发展。
市场经济地位 (MarketEconomyStatus,简称MES),它表示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的状况。按照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在全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国家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程度,一般可区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此外,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争取国际贸易各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中国外贸进出口的发展。
就是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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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在确定特朗普访华行程后,可谓是频频出招,这次目标瞄准的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尽管此前美国一直无视中国入世议定书有关条款承诺到期的事实,不予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此次在特朗普访华前夕,美国政府似乎要“坐实”这一认定……  美国商务部也于日前发布了一份长达205页的备忘录,全面阐述了美国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称根据美国法律,一国必须符合美国商务部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的6项标准,而备忘录认为中国未符合其中的任何一项标准。  此前,中国已经将美国和欧盟在调查中仍将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了诉讼,且针对欧盟的案件(DS516)已进入专家组工作程序。预计,在该份备忘录发布后,中国也将就美国案(DS515)提出成立专家组的申请。  分析称,此次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评估是源于美国商务部启动的对进口自中国箔的和案,同时也是为特朗普政府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抗辩提供支撑。  美国商务部长罗斯曾表示,如果美国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一案中败诉,对于WTO而言将是“灾难性的”;莱特希泽在今年6月的措辞则将该案视为“截至目前美国在WTO遭遇的最严重的诉讼”。美国还声称,商务部截至目前从一系列行业协会和工会中收到的评述意见均认为中国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条件。  美国《1930年关税法》对市场经济规定了6个标准,以确定一国在反倾销调查中是否应被视为市场经济国家。  标准1:一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可兑换的程度  标准2:一国产业工人的工资由工人与管理层之间自由协商确定的程度  标准3:独资和合资企业被允许进入一国及自由从事投资活动的程度  标准4:一国政府对经济活动和生产方式的实际控制程度  标准5:政府对资源配置、价格以及企业产量决策的控制程度  标准6:美国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因素  基于针对以上六项标准的详细认定标准,美国商务部得出结论,单方面认为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美国商务部的反倾销调查分析中不允许使用中国的价格和成本数据。  事实上,在针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评估中,美国依据上述标准指责我汇率操控、工会问题、国有企业对经济的实际控制权问题等等,都是美国单方面将市场经济问题政治化的标准,而不是客观评估一国经济是否真正市场化的标准。  信息来源:机工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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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他们在说市场经济地位时,其实是在说什么?
12月8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决定继续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维持对华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机制。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于上周五回应“中国市场经济国家”的表态时表示,少数世贸组织成员在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的问题上表态含糊其辞,企图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中方表示强烈不满并坚决反对。而在此之前的5月12日,欧盟议会以546:28的压倒性票数通过一项非立法性决议,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那么,欧盟、美国和日本屡屡提及的“市场经济地位”到底是什么鬼?什么是“市场经济地位”到底什么是WTO框架下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和美国等国家为什么经常要提及这个一个概念?事实上,这个频繁引起媒体关注和各大经济体吵架的名词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里只出现了3次,而这3次都是在第15条中,这个神秘的“市场经济地位”到底是什么?让我们先来看看第15条的规定。第15条的全名是“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说的是WTO成员国一旦认定中国的产品有倾销嫌疑时,成员国该如何确定该产品的价格是正常的,意即来自中国的产品明显的倾销时,该如何来确定该产品的真实价格,从而征收反倾销税。原文是这么表述的:“(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如果从这一条来看,当发生贸易纠纷时所说的“市场经济条件”,并不是讨论这个国家是否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而是特指某个企业,“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企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项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如若不是,那么进口国就可以用其国家的成本来确定该行业的成本。既然如此,那为什么欧盟和美国又把“市场经济地位”和一个国家联系在一起?那是因为第15条留了一个尾巴,加入了“市场经济体”这个概念。D项规定:“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如果只看第一句,那就意味着各个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的法律来判定中国是不是一个市场经济体。但是这一条同样指出,“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换句话说,15年之后——也就是2016年底,今后WTO成员国对来自中国的产品进行“反补贴”或者“反倾销”的调查时,不得以其他国家的成品来替代中国的成本。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回潮为什么要有第15条的规定,从很多国际贸易专家的视角来看,它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一个过渡时期——不是为了中国,而是为了其他WTO成员应用反倾销措施抵制中国的进口。在此期间,现有的WTO成员国在与中国打交道时可以保持反倾销的做法。中国入世协定书表明,一旦中国在国内法律下满足了市场经济的标准,这些做法在日之前无论如何都要结束。既然如此,为什么欧盟和美国还时不时以“市场经济地位”作为筹码?在我看来,最为主要的原因可能是来自近年来的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回潮的影响。据英国智库全球贸易预警(Global Trade Alert)在2013年的一项统计,国际金融危机5年来,20国集团成员出台的贸易限制措施中,近90%仍在实施。为什么要限制贸易?这些措施的理由虽然各有千秋,但总结起来就是“保护国内企业,有利于促进就业”。但是这些基于保护“国内企业”所作的贸易壁垒就有助于进口国民众的利益吗?回答是否定的。根据很多研究者的分析,很多国家在讨论“市场经济地位”,最终的受益者至少特定行业,让进口国民众利益受损。最大的受益者当然是进口国的企业。比如说美国商务部于5月17日宣布,对中国和日本的冷轧扁钢产品(Cold-Rolled Steel Flat Product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同时对进口自中国的冷轧扁钢产品作出肯定性反补贴终裁。美国商务部基于可得不利事实裁定中国普遍倾销幅度为265.79%、补贴幅度为256.44%,日本普遍倾销幅度为71.35%。这个反倾销调查是AK Steel Corporation、ArcelorMittal USA LLC、Nucor Corporation、Steel Dynamics, Inc.和United States Steel Corporation于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作出这个裁定之后,这些钢铁企业当然是受益者,对中国和日本企业征收高昂的反倾销税之后,这意味着它们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在美国销售冷轧扁钢产品。但是这些钢铁企业受益的行为并非对美国民众有益,因为它们不得不以更高的价格来承担相关产品的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在美国,钢铁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小,一个行业获益了,其他行业却要承担更高的成本,事实上这对美国是得不偿失的。但问题是,由于集体行动的逻辑,那些从进口中国冷轧扁钢获益的企业和民众却无法组织起来。于是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个一小部分获益的政策成本却是由其他所有行业和民众来承担。事实上,那些从反倾销活动中受益的群体还包括特定产业、游说群体和特定工会,他们目标明确、利益单一,因此才有激励来做这样的事。按照中国入世协议书,美国和欧盟已经同意在日之前结束针对中国商品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假如真的这么顺利,那么这些国家的特定行业从业者就无从获益,或者是获益大为减少,也正是如此,他们会以此来博眼球。而很多政客为了政治需要,也时不时把这个问题挂在嘴上。但真正的问题是,中国仍然不需要证明它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同时,结束了非市场经济待遇并不会让其他国家抵挡住“不公平”的贸易做法。近期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推出一套书,叫做“城市政策”译丛,这套书以效率为导向来讨论城市治理。我们现在大都生活在大城市中,“城市病”也为我们每天目睹耳闻,也许这套书可以在一些问题上给你一个别开生面的解释和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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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现状?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北京12月3日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消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现状针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美政府日前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一事,商务部有关负责人2日回应指出,美政府做法为罔顾世贸规则,将&替代国&和&市场经济地位&搅在一起是混淆视听,中方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1日表示,美政府已向世贸组织正式提交书面文件,反对在反倾销调查中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据悉,美方此次在世贸组织提交的这份文件是其作为第三方参与中国诉欧盟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案而根据程序要求提交的书面陈述意见。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表示,该案件与&市场经济地位&无关,世贸规则也没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判定标准。美国并不是该案的当事方。中国已另案将美国类似做法诉诸世贸组织。《中国加入议定书》第十五条关于反倾销&替代国&的规定已于日失效,所有世贸成员均应在该日期之后,在对华反倾销调查和裁决中弃用&替代国&做法,美方理应遵守国际义务。美在书面陈述中罔顾世贸规则,一再将弃用&替代国&问题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搅在一起,企图混淆视听,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现状:
  该负责人强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中方敦促美欧等世贸成员信守国际承诺,切实履行世贸义务,终止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歧视性使用&替代国&的做法。(更新时间: 09: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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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载文章、数据等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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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辨析
  发布时间: 日
  来源:世界经济研究所
  ◇ 陆 燕,世界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日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15周年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国加入议定书》),其中的第15条(a)项(ii)目规定(即人们通常称作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的适用期将被终止。届时,WTO成员能否按期放弃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第15条相关规定到期对我国的反倾销应对会带来什么影响?未来美欧等成员对我国的反倾销策略会出现哪些变化?等等。这些都是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产生背景
  1、《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要义
  在中国加入WTO谈判中,美国和欧盟担心中国出口产品会给本国和本地区产业带来冲击,坚持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提出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以采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计算生产成本,并且设定了15年的期限。这一规定的相关法律表述列在了《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为“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规定了如何在决定补贴和倾销的时候解决价格可比性问题。其中,第15条(a)项(ii)目明确,“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第15条(d)项明确,“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
  这里有必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即市场经济地位与反倾销调查的关系。在WTO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市场经济”或“非市场经济”的统一定义和判断标准。但在WTO的贸易救济规则中,反倾销调查程序与出口国是否为市场经济体密切相关。有关对市场经济体的认定标准,在这方面WTO给予各成员很大的自主权,具体标准主要体现在WTO成员的国内法中。目前在WTO162个成员中有17个成员有涉及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立法。这些成员在其对外贸易法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定中,规定了对市场经济国家的界定标准,规定了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实施特殊的调查方法。比如,美欧的国内法都对市场经济国家明确了严格的认定标准,欧盟的《反倾销条例》规定了五项标准[1]。可见,所谓“市场经济地位”不是一个泛化概念,不是指一国的经济制度,指的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销售、制造的问题,其适用范围非常具体,主要是用于贸易救济领域。
  2、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实质及影响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成为中国加入WTO以来遭遇其他成员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依据第15条规定,在对中国企业反倾销调查时,其他成员可以不遵守WTO反倾销规则的一般原则,而是按照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性来采用“替代国”价格对中国产品价格进行评估。即反倾销发起国在对中国实施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产品倾销幅度的确定不以中国的实际成本数据为依据,而是可以援引“替代国”的数据进行评估。显然,这种做法具有极强的惩罚性。另外,由于第15条对其他成员可能存在的滥用行为并无相关规定,这在客观上鼓励了其他成员运用第15条作为对中国产品实施贸易保护的借口。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替代国”的特定做法,这是美欧国家在WTO贸易救济的普遍规则之外制造出的特有规则。对中国而言,这一做法的本质就是,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对中国产品采取歧视性做法,这明显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在国际贸易中,非市场经济地位让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劣势地位,遭受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在确定产品的倾销幅度时,由于反倾销发起国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国产品极易被认定存在大幅倾销并被征收不合理的高额反倾销税。加入WTO以来,非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出口产品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严重影响了涉案企业出口,甚至影响到涉案行业的发展与就业。与此同时,反倾销发起国的“替代国”做法也不时激化了中国与反倾销发起国的贸易摩擦,对反倾销发起国的下游产业和消费者带来巨大成本。
  3、中国一直积极寻求市场经济地位
  加入WTO以来,中国曾开展外交攻势,争取和要求贸易伙伴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但这种努力没有取得实质性结果。迄今有90多个国家承认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作为中国重要贸易伙伴的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印度等成员一直不予承认,而这些成员恰恰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迟迟未能得到美欧等成员的承认,根本原因有两点:第一,贸易保护。如果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会使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更容易为自己辩护,也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对中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的水平。美欧认为,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将给他们的企业带来“灾难性”后果。第二,政治工具。从国际贸易活动看,美欧是否承认一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这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及所处的发展阶段,相比之下,他们与这些经济体的双边关系能否满足其政治意图和政府的对外政策是更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一个技术问题,已是一个政治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它已成为美欧等国家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工具,其发展演变有着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因素。
  二、中国能否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
  1、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争论
  随着《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15年期限的日益临近,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在国内外学界引发讨论和关注,美欧等经常对中国出口生产商提起贸易救济调查的国家的态度和动向更备受瞩目。中国能否争取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2016年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持此观点的认为,从技术上分析,第15条确实未直接表明日之后,WTO成员需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从文本上分析,第15条(a)项只有a(i)和a(ii) 两目,因此既然作为非市场经济体特殊计算方法的a(ii)目到期终止了,就意味着2016年后中国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有学者强调指出,第15条(a)项(ii)目的到期,就产生了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实际效果,因为在日后《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已经不存在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基础。
  对上述观点表示质疑的认为,2016年后并不意味着中国可以自动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一观点认为,第15条(d)项明确了(a)项终止的范围是(a)项(ii)目,并未明确规定日之后(a)项前言和(i)目终止适用。换言之,第15条仍存在继续适用的可能。所以,在日后,在美欧的国内法没有进行修改情况下,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仍然从属于它们国内相关部门的行政决定,而不是届时中国就可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一些欧美的国际贸易法律师和研究者,从法律条文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论证,认为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并非能自动终止。其观点是,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分析,第15条a(ii)目终止后,该条款序言以及a(i)目依然有效,条约有效解释的原则要求剩余的条款得到解释和适用,2016年后第15条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仍然发挥作用。简言之,2016年后只是第15条的某一款项终止,该条款中的其他款项并没有过时,如果仅仅依照其中某一款项终止就宣称“非市场经济地位”自动到期,这不符合国际法的解释原则。
  也有观点提出,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待遇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当然对这一观点也存在着异议和争论。提出“举证责任倒置”观点的认为,第15 条(d)项,不能起到消除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作用,其功能是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具体而言,目前中国出口企业仍须举证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结果,反倾销调查国可采用特殊的方法计算正常价值。但在2016 年后,中国出口企业的举证责任转移由进口国申请者承担,即改为由申请调查方的企业来举证。如果国外申请者有证据证明中国企业经营行为不符合其国内法规定的市场经济标准,则调查机关可采用特殊方法计算正常价值。支持此观点的认为,尽管难以接受“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解决该争议必要路径的观点,但它却是一种合理的、可能被其他成员调查机关接受的一种解释方法。反对“举证责任倒置”观点的认为,《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并未涉及到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因此关于第15 条(d)项第二句的功能是导致举证责任倒置的说法站不住脚。
  由此看来,第15条条款本身颇具争议性。各方之所以在日后中国能否得到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有不同观点和见解,且存在鲜明分歧,也主要缘于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的不同认识和解读,可以看做是对这一问题的不同思考。因此,第15条规定适用期被终止后的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存在着极大不确定性。
  2、美欧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
  无疑,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美欧的立场或态度极为关键,也备受关注。当年,美欧坚定地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就是将其作为阻挡中国产品冲击的一块重要屏障,并且在后来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5年后的今天,随着第15条过渡期安排到期日的临近,美欧等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内部不同利益团体之间就是否应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论正愈演愈烈。基于经济利益及政治考量,预计美欧都将不会轻易罢手,在第15条最终截止期限(日)之前,它们不会结束对中国“非市场经济体”的歧视性待遇。
  在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美国的态度始终强硬。美国国内一直有这样的共识,认为中国的出口贸易不是公平展开竞争,坚定地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针对近期的相关讨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是否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展开研究不予评论,反而警告欧盟一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无异于“单方面解除”欧洲对中国的贸易防御。有美国学者分析,鉴于美国政府长期以来对华反倾销裁定缺乏依据,美国不会善意接受2016年条款的到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几乎不会发生”,或者他们可能会承认中国的新地位,但会找到其他理由,继续对中国进口给予歧视和打压。美国学者提醒,这些做法无疑会招致中国在WTO的诉讼和贸易报复,最终损害美国经济和全球贸易体系的健康发展。
  美国业界的声音不一。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BC)呼吁美国在2016年内在反倾销案件中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代表美国产业工人利益的美国劳工联合会今年2月底发布评论,宣称中国的不公平贸易加剧了美国货物贸易赤字的扩大和产业工人的失业,明确反对今年年底让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还建议美国政府,如果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应重新考虑美欧间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的谈判进程。2016年是美国的大选年,竞选各方出于政治目的,难以对中国做出有利的承诺,反而可能施加影响,这让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可能性不大。从目前情形预计,美国极有可能继续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程序中仍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实施不合理的歧视性待遇。
  作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欧盟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的态度虽与美国政府的不作为态度有所不同,但也显得犹豫不决。在欧盟内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围绕这一问题的立场存在明显分化。例如,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倾向于对中国采取更强硬立场;荷兰、比利时和英国可能支持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自去年5月,欧盟委员会开始就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寻求法律指导意见。今年1月,欧盟委员会推迟了宣布是否决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提案,表示要对是否应自2016年12月后在反倾销调查中将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以及第15条到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其中包括欧盟反倾销立法的影响,并收集利益相关方的相关评述意见。今年2月,欧盟委员会还开辟了一个关于该议题的公众在线咨询。在公众咨询问卷的前言中,欧盟委员会指出,一旦中国加入WTO协定的相关条款到期,欧盟将只有三种方案:不改变现有法律;修改欧盟的反倾销方法论,但不实施任何“额外的措施”;或者对反倾销方法论进行修改以及实施一系列新措施来减缓可能的负面影响。欧盟委员会表示,将在今年下半年给出正式意见供成员国讨论通过。若欧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则需要欧盟对基本规则(basic Regulation)做出一些更改,而这必须得到欧洲议会和28个成员国的共同同意才能生效。面对当前全球钢铁等行业产能过剩问题突出及正在加剧国际贸易紧张程度,欧盟多个产业集团,包括欧盟钢铁协会和欧盟太阳能板协会(ProSun)已经发声,反对在贸易防御调查中把中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
  三、中国要积极应对2016年后的反倾销新形势
  加入WTO以来,在贸易救济领域,美欧等国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依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适用歧视性的“替代国价格”。第15条已经成为中国出口企业应对美欧等国家贸易救济调查的最大法律障碍,同时成为美欧等成员限制中国出口的最有效手段。而随着第15条适用期结束,将给中国相关行业和企业带来实质性利好,出口企业将获得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价格优势赢得国外市场,稳定出口预期,获得相应的贸易利益。但从目前形势看,第15条(a)项(ii)目在日终止后的实际情况会怎样,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需密切观察。面对2016年后的新形势,国内各方应做好充分准备,包括做好第15条到期后的贸易救济规则衔接工作和适应工作,加强对美欧对我国反倾销策略走向的研判,以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
  1、理性看待第15条终止期的到来,避免将问题复杂化
  前面已经分析,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问题是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的联系限于贸易救济领域。无论是认为2016年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还是不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都不能偷换命题,偏离第15条的含义和范畴。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并没有哪个国际组织对一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给予认可。WTO规则并未要求其他成员在2016年后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WTO成员也无义务自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无论美欧是否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都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没有关系。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不需要被别人承认。
  第15条是关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的规定,是贸易救济中的技术性问题,仅限于WTO其他成员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范围,仅适用于对正常价值的裁定,是对价格可比性裁定中的国内价格和成本的特殊规则,不是毫无边界的例外。根据第15条规定,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必须于日终止。美欧等成员无论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届时都要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弃用“替代国”做法,避免引起新的贸易争端。
  我们主张理性对待第15条(a)项(ii)目适用期的终止,坚决反对任何曲解或拖延执行第15条的行为。中国要理直气壮地要求WTO成员切实遵守第15条(d)项的规定,结束在反倾销调查中针对中国企业的替代国做法,让中国企业从实质上享受国际贸易的共同规则。敦促美欧等成员遵守WTO规则,按期履行义务,尽快做出合规调整。要注意和避免各种情绪和鼓噪干扰问题解决的主流。
  我们自己也不要将这个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技术性问题及其影响扩大化,更不需要把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作为国家的重要外交目标去努力,否则易成为一种“软肋”,或节外生枝,被其他国家要挟或牵制来换取其他利益。当前全球贸易摩擦形势复杂,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亦通过政治沟通、双边经贸渠道加强沟通和对话,寻求解决方法。必要时可采取进一步行动,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法律诉讼。
  2、坚决寻求获得公正的贸易待遇,反对继续采用替代国的做法
  第15条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是被设定了约束和限制条件的,即有效期为15年。那么,随着第15条(a)项(ii) 目在日到期,意味着在“确定反倾销价格可比性”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由“特别法”转向“一般法”,中国应该获得与WTO其他成员一致的法律适用地位,即适用统一的贸易救济规则,而不应该继续被特殊化。中国要明确,在未来中国出口的贸易救济规则环境应与WTO其他成员无异,在规则适用上应具有普遍性,和其他成员共同遵循WTO普遍适用的贸易救济规则。
  面对第15条适用期终止,中国的目标是寻求在WTO框架内获得自身想要的结果,寻求2016年后面临的外部贸易救济规则环境能够获得实质性改善。具体地说,2016年后美欧等成员应终止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替代国”做法。在正常价值的认定上,中国出口产品应与WTO其他成员一样被同样对待,而不是使用替代国价格作为确定倾销幅度的参照值。这有助于降低反倾销措施对各自经济的扭曲效果,既符合WTO原则,也有利于增强中国与其他贸易伙伴的关系。
  与15年前相比,中国经济实际运行情况已有很大改变,中国经济活动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美欧等国家要正视中国经济发展的改革变化。一方面,根据第15条,无论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欧等WTO成员在2016年后应终止采用替代国价格或成本来界定中国产品倾销幅度的做法。另一方面,无论欧美态度如何,第15条所限定的15年期限赋予了中国获得平等和公正的贸易待遇的权利,中国要坚决寻求获得正常的国际贸易待遇,坚持要求在2016年后终止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的歧视性待遇。如果在2016年后,美欧等成员仍以第15条(特别法)为基础,继续对中国采取“替代国”成本的特殊计算方法,则法律依据不足,是严重违反WTO规则,中国可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诉讼。
  3、加强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形势的研判
  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清楚,第15条到期并不意味着现阶段我国出口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时面临的问题会全部迎刃而解,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有所松懈,未来反对WTO其他成员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依然存在着难度和阻力。这是因为,第一,在普遍性规则适用过程中,因WTO贸易救济规则的灵活性和模糊性,可能不会完全消除在事实上针对中国的不利情形,以及可能存在的不当或错误解读;第二,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已在不断强化贸易救济调查执法,以加大对国内产业保护力度,目前全球贸易救济环境依然趋紧,中国积极改善自身贸易救济规则环境的工作难度依存;第三,随着第15条终止期临近,发达国家也在谋划对付中国的新策略。部分国家在陆续修订未来对付中国的贸易救济规则,或者正在贸易救济实践中寻求对现有WTO贸易救济规则新的适用和解释。
  面对2016年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我们要认真研判和相应的顶层思考。要关注美欧在反倾销规则及实际行动中可能的变化和动向,因其做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和影响力;关注2016年前后WTO成员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立法动态;关注国际贸易中WTO成员对我国反倾销调查中适用市场经济条件标准的宽严程度;警惕2016年后一些成员转而主要依靠反补贴的方式应对中国的贸易出口;有必要系统地探究第15条的合理解释,关注WTO对该问题最新的司法裁判;预判2016年后可能面临的贸易争议,从WTO立法和司法、跨国诉讼等层面探讨可能的应对路径;等等。
  4、国内各方不能放松反倾销应对工作
  实际上,非市场经济地位对反倾销并不构成决定性影响。不能以为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中国的反倾销问题就会有很大转机;不能以为第15条规定的“替代国”做法到期,中国的反倾销案就会减少。中国政府和企业仍要继续做好反倾销应对工作。
  目前一个实质性问题是,2016年后美欧将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适用什么方法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从目前情况看,2016年后美欧等对华反倾销方法仍存在变数。需要注意的是,未来替代国做法有可能在某种程度和范围上的延续,对我国出口继续造成歧视。还有一种情形是,未来在对我国反倾销的普遍性规则适用中,依然可能出现在事实上针对我国的不利情况或对普遍规则不当适用的情况,这都会对我国出口造成不公平。
  作为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涉案方,中国要积极改善外部规则环境,最大限度维护出口企业的利益。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和歧视性做法,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并善于运用相关规则进行交涉和制衡。若2016年后美欧等成员在对中国反倾销新案或复审裁决中继续适用替代国规则,我们可将问题提交WTO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及其例会,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规则博弈,寻求澄清和改进相关规则,监督其他成员的不合理做法,争取公平贸易环境。我们也可通过个案的应对,积极进行法律抗辩和交涉,限制和避免规则的滥用。
  从企业角度看,有必要继续提高规则意识和水平。在今后的反倾销应对中,面对每一具体案件,中国企业自身还是应该积极举证,主动证明其生产、制造和销售活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而不是消极坐等。如果中国企业的证明力明显强于发起调查方的证据,相信在具体的争端中将处于有利地位。同样重要的是,要加强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对于出口行业竞争秩序管理。
  5、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建立并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体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但与此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若以严格的标准审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程度,我国的经济体制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美欧等国家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它们对中国政府与市场相互关系的关注。它们仍认为,中国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资源配置呈现扭曲,一些国有企业依然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我们自身有必要认真审视和客观对待这些问题。在运用WTO规则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抗辩同时,仍需加快市场化发展和改革步伐,进一步梳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今年3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五规划纲要》将“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作为独立章节给予阐述,明确提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竞争保障机制,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着力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有序流动、平等交换。未来减少政府对价格的干预已成为中国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路径,中国将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可以预期,五年后中国将进一步筑牢市场经济体制。
  *本研究得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2015年度重大项目“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2015MZD038)的支持。
  本文发表于《国际商务财会》,2016年第五期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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