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地产项目是优筑郑州地产集团旗下公司的啊?

优筑集团|精筑优质生活,缔造城市传奇阅读http://5b.cdn.sohucs.com/images/b02adfbf4c94131aedacf5a.png精筑优质生活,脚步丈量未来
建筑大师贝律铭说过,艺术和历史才是建筑的精髓。建筑绝不应该是快消品,也绝不应该成为赚钱的工具。它应该是一种脚踏实地的态度,它应该是一种对品质生活的追求,它应该生活一种艺术和历史的传承,这才是建筑的初心。
精筑优质生活
无论走多远,都不要忘记为什么出发。优筑集团创立于2007年,业务涉及房产开发、建筑工程、物业服务、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秉承“精筑优质生活”的理念,立足地产行业11年,只为筑造理想人居而来。优筑集团的每一次亮相,绝对是精品之作,呈现人们心中真正所需的居所格局。
坚持“帮助他人,成就你我”的核心价值观,优筑集团不断加强全面管理,注重提高自身素质,以合理的工期和优良的质量满意的服务,赢得了信誉与广泛的好评。优筑出品,必是精品,已成为公司上下的共识。
脚步丈量未来
优筑集团目前蓄力于地产开发与运营,已先后在四川、南京、银川、贵州等区域拿地布局。集开发、施工、营销、物业、资产管理等为一体。既保证了项目的快速开发,又保证了项目的精品质量。目前,集团着力在四川区域发力,成都、遂宁、巴中、南充、达州、乐山等城市。每一个城市,绝不追求数量的简单覆盖,而是脚踏实地地把每一个项目做好。一步一个脚印,让建筑吻合城市的特质。给城市烙上优筑的印记,打造精品项目。
经典天鹅湖
天鹅湖是优筑倾力打造的遂宁壹号产品,占地165亩,项目坐落于金桥新区金桥大道,地处遂宁主要交通环线的中环线核心位置。项目于2016年3月开工建设,目前1、2、3、4期均已开工建设。凭借良好的建筑质量、速度、园林、物业服务,赢得了市场的一致认可,在2016年、2017年年度销售套数均为遂宁市前三名。
大美景宸府
在自然中获得馈赠,于建筑中发现匠心。继遂宁天鹅湖项目之后,为遂宁再献人居新品——景宸府,正式揭开瞰景美宅的华彩序幕!景宸府作为优筑集团在遂宁的第二部作品,毗邻千亩鹭栖湖,无论是从外部资源到产品细节的考量,还是从项目形象到业主服务的打造,在遂宁都是一枝独秀,给遂宁人不一样的人居新格局。
绝色欧洲城
欧洲城位于巴中经济开发区(兴文新区)城市中轴,占地约170亩,项目将打造兴文唯一的风情商业街区,将欧式度假风情和兴文厚重的人文历史融为一体,将成为兴文新区的城市商业核心。项目在2017年9月开工建设,目前商业街已全部呈现,再次验证了优筑速度创造出的奇迹。
人文紫御府
优筑·紫御府位于仪陇县重金打造的“金松湖”公园北侧,是未来仪陇的核心居住区,项目将打造仪陇唯一的新亚洲风情人文大宅。目前集团已继续在仪陇布局拿地,未来形成双星闪耀的局面。
专注深耕引领未来
优筑集团不仅长于开发,更精于建造。2007年起至今,优筑先后承建了超过300万平米工程。如成都青羊工业基地、成都国色天乡国际旅游度假区、银川三沙源国际度假区、遂宁仁湖花园等项目,所有承建项目合格率均为100%。
获得过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市级优质结构工程称号,芙蓉杯、天府杯等优秀奖项。
优筑集团旗下拥有两家物业公司,成都优筑万佳物业与成都优航物业,并与龙湖物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以龙湖物业为标杆,以高度专业化、标准化为业主服务。
优筑集团深耕地产的同时,产业多点布局,入股并参与经营多所中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秉承着“帮助他人,成就你我”的核心价值观,优筑教育产业带着浓厚的人文关怀。
优筑集团涵盖了从房产开发到建筑工程再到物业服务的房地产全产业链。不仅节约了建筑成本,将实惠还利于民,更能从前端到后端完整地把控质量,确保每一个产品都是精品。
通过强强联合和产业整合。未来,优筑集团将继续脚踏实地,奉献更多人居精品,提升城市人居品质。中国绿色地产TOP10发布,保利恒大新城控股上榜
中国绿色地产TOP10发布,保利恒大新城控股上榜
标准排名统计,2017年2月,中国共有122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项目,其中获得绿色建筑三星标识项目6个,绿色建筑二星标识项目43个,绿色建筑一星标识项目73个。2017年2月,中国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三星项目共有5个,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二星项目共有2个。为了鼓励和号召企业开发节能环保效果更好的绿色建筑二星和三星标识,标准排名将获得绿色建筑一星标识认证建筑面积忽略不计,2017年2月中国绿色地产TOP10榜单评选数据,依然只采用企业获得绿色建筑二星和三星标识的数据。标准排名发现,2017年2月,中国住宅建筑获得绿色建筑三星标识和二星标识的项目分别有2个和17个,与2017年1月相比,绿色住宅建筑占比明显加大。比较突出的是,保利集团旗下的保利置业和保利地产同时上榜,保利置业上海杨浦区平凉街道18街坊项目和保利凤凰湾两大项目获得绿色建筑二星标识,荣登2017年2月中国绿色地产TOP10榜单冠军宝座。而保利地产凭借南京保利双龙大道东侧地块项目,名列2017年2月中国绿色地产TOP10榜单第七名,显示了央企保利在绿色环保领域的担当和风范。很多人分不清保利置业和保利地产的关系,二者皆为央企保利集团旗下的地产上市公司。保利置业是保利集团在香港上市的房企,坚持以文化、和谐、自然、高端为核心,精耕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投资及物业管理三大业务板块,致力于成为中国高品质文化地产领跑者。目前,保利置业已布局北京、香港、上海、苏州、宁波、余姚、德清、广州、佛山、深圳、惠州、贵阳、遵义、南宁、柳州、昆明、重庆、武汉、哈尔滨、济南、烟台、威海和万宁等城市,2016年实现年度销售额362亿元。保利地产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公司以广州、北京和上海为中心,已完成覆盖57个城市的全国化战略布局。2016年,保利地产以2203亿元的销售额成为2016年度中国房企销售额排行榜的第五名。刚刚夺得中国地产龙头宝座的中国恒大,凭借获得绿色建筑二星认证的盐城市恒大·聚享景园项目,名列2017年2月中国绿色地产TOP10榜单第五名。朗诗绿色地产依然稳坐第二位置。第三名是福璟地产,其开发的宿迁市沭阳县福璟南湖郡,获得绿色二星标识的建筑面积高达38.8万平方米。凭借685亿元的年度销售额跻身2016年中国房企15强的新城控股,2017年2月,其镇江丹阳吾悦华府和镇江吾悦广场两个项目均获得绿色建筑二星认证,成为2017年2月中国绿色地产TOP10的第四名。其余4家入围2017年2月中国绿色地产TOP10的企业分别为上弘置业、久和置业、优筑地产和宝业集团。宝业集团于2003年在香港上市,近十余年专注于节能环保的住宅产业化事业,自主研发了三种体系多种规格的“百年低碳工业化住宅”,致力实践哥本哈根会议提倡的低碳经济理念。在雾霾等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当下,向绿色、生态、低碳转型的中小房企越来越多,除上榜企业外,还有万年基业、亿利金威等,与此同时大型房企也日益注重绿色发展,比如深耕健康建筑的远洋集团,主打“5G科技”体系的葛洲坝地产。中小房企能否快速抢占绿色地产话语权,将成为未来能否在夹缝中生存的关键。标准排名希望每一家房企都能成为绿色地产的践行者,因为我们每一个人所居住的房屋都应该是健康、舒适、安全、环保的。祝地产企业在2017年3月能有更为优秀的表现。点击此处加入绿色地产评审团?
热文排行榜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北京优筑思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唐兴业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2民终99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1号楼十五层1809。法定代表人:张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占军,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唐兴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南六环路磁各庄桥南200米中轴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瑞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北京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平平,北京卓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优筑思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筑思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唐兴业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唐兴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优筑思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占军,被上诉人新唐兴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优筑思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优筑思达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新唐兴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一审判决认定“质保期”和“保修期”是等同概念,认定质保金应在保修期满,即日给付,上述认定是错误的。质保期与保修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保期也称缺陷责任期,本质是预留质保金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因此,质保期即缺陷责任期的本质是扣留质保金的期限,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质量缺陷责任期包含在保修期内,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有比较明显的区别。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或者70年);(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上述有关保修期限的规定,不同的工程存在不同的保修期限,认定工程保修期届满才支付质保金,缺乏依据,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2.一审判决混淆概念,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官有徇私枉法之嫌疑。新唐兴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优筑思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清楚。优筑思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新唐兴业公司支付质保金元;2.判令新唐兴业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元为基数,自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新唐兴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新唐兴业公司(甲方/采购方)与优筑思达公司(丙方/供货方)及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四公司(乙方/总包方)签订《FS101、FS102地下刚性复合防水材料、技术销售合同》,就甲方大兴区孙村组团居住区定向安置房工程采用丙方FS101、FS102地下刚性复合防水技术(以下简称技术),及采购FS101砂浆防水剂、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该合同载明:技术产品使用范围地下室底板及地梁、外墙及部分内墙、人防顶板及覆土顶板等;丙方完工后经监理、甲方、乙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丙方报齐所有工程竣工资料,甲方在丙方上报工程竣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根据四方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合同签定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材料价的35%支付预付款2376688元、技术服务费2037161元,合计4413849元,支付预付款的次月开始,丙方每月25日按进度上报已完工程量,甲方在收到丙方所报工程量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以确认,7个工作日内支付已确认工程量价款的95%,直至工程全部完工,剩余本合同材料总价款5%作为质保金,甲方在质保期(二年)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无息全部支付给丙方;本工程自施工开始后,甲方分次从进度款中抵扣预付款,直至全部扣完;丙方作为产品及技术提供方,承担如下责任,一是应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二是提供产品说明、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三是提供技术培训及技术交底服务,四是应按《质量保证协议》对地下工程防水质量负责,五是负责进场产品的二次检测。日,新唐兴业公司(甲方)与优筑思达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关于孙村定向安置房项目,……,工程保修期按照建设部80号令执行。对于质保金的支付时间,优筑思达公司主张按照《FS101、FS102地下刚性复合防水材料、技术销售合同》约定应在“质保期(二年)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涉案工程已于日竣工,质保期应至日,据此要求新唐兴业公司支付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新唐兴业公司则主张双方后续所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工程保修期按照建设部80号令执行”,而根据80号令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而本案涉案工程于日竣工验收,故保修期应至日,据此主张质保金尚未到约定的支付时间。一审法院另查,优筑思达公司在立案时将1份《承诺书》作为证据提交,一审法院依法向新唐兴业公司送达了该份材料,但在一审开庭时,优筑思达公司当庭撤回该《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于日签署的孙村组团居住区定向安置房项目《FS101、FS102地下刚性复合防水材料、技术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仅为合同约定所用,我公司保证不以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要求付款,而是根据新唐兴业公司资金情况申请付款,并且也不以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行使违约赔偿的追诉权。优筑思达公司主张该《承诺书》系优筑思达公司向新唐兴业公司所做的单方承诺,但其并未向新唐兴业公司出具过;新唐兴业公司则主张已收到该份《承诺书》。一审法院认为,优筑思达公司与新唐兴业公司所签订的《FS101、FS102地下刚性复合防水材料、技术销售合同》及《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如实履行义务。根据上述2份协议,涉案防水材料的质保期(保修期)由2年变更为5年,质保金尚未到双方所约定的支付时间,故对优筑思达公司要求新唐兴业公司支付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优筑思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新唐兴业公司向本院提交《承诺书》以证明新唐兴业公司可以在5年质保期满后,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向优筑思达公司支付质保金,优筑思达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该《承诺书》约定的付款期限不明确,无法确定付款期限。因优筑思达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根据上述证据,补充查明以下事实:日,优筑思达公司向新唐兴业公司、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四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FS101、FS102地下刚性复合防水材料、技术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仅为合同约定所用,优筑思达公司保证不以《FS101、FS102地下刚性复合防水材料、技术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要求付款,也不以《FS101、FS102地下刚性复合防水材料、技术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行使违约赔偿的追诉权,而是根据新唐兴业公司资金情况申请付款。二审庭审中,就上述《承诺书》中载明的“根据新唐兴业公司资金情况申请付款”,优筑思达公司陈述称上述约定不明确,无法确定付款期限;新唐兴业公司陈述称资金情况指财政资金拨付情况,但对于涉案项目财政应当拨付资金数额以及已经拨付资金数额,新唐兴业公司均表示不清楚。二审庭审中,优筑思达公司与新唐兴业公司均认可《FS101、FS102地下刚性复合防水材料、技术销售合同》尚未支付的质保金为元。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优筑思达公司主张《FS101、FS102地下刚性复合防水材料、技术销售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期限届满,新唐兴业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质保金元及相应利息,新唐兴业公司认可质保金金额,但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以及优筑思达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质保金应在5年保修期满后根据新唐兴业公司的资金情况支付,故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新唐兴业公司向优筑思达公司支付质保金的期限是否届满、条件是否成就,新唐兴业公司应否向优筑思达公司支付相应利息。一、根据《FS101、FS102地下刚性复合防水材料、技术销售合同》的约定,质保金应在质保期(二年)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新唐兴业公司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以及相关规定,涉案工程保修期为5年,质保金应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满5年后支付,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协议书》仅约定工程保修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未涉及质保金付款期限问题,且新唐兴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质保期与保修期是同一概念,故新唐兴业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质保期由2年变更为5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新唐兴业公司主张依据优筑思达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质保金应当根据新唐兴业公司资金情况支付,虽然新唐兴业公司主张上述资金情况指财政资金拨付情况,但对具体应当拨付财政资金数额、已经拨付财政资金数额等情况,新唐兴业公司均表示不清楚,在此情况下,无法通过上述《承诺书》的内容确定质保金的支付期限、条件,故上述《承诺书》内容约定不明确。因优筑思达公司与新唐兴业公司无法就质保金支付情况达成补充协议,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结案本案情况,本院认定双方应当按照《FS101、FS102地下刚性复合防水材料、技术销售合同》的约定确定质保金支付期限。目前,质保期已经届满,新唐兴业公司应当支付质保金。三、根据优筑思达公司向新唐兴业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符合相应条件时,新唐兴业公司根据优筑思达公司的申请付款,但优筑思达公司未提供证据其曾申请新唐兴业公司支付质保金,故优筑思达公司关于新唐兴业公司向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优筑思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二、北京新唐兴业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优筑思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元;三、驳回北京优筑思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150元,由北京优筑思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5元,由北京新唐兴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北京优筑思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0元,由北京新唐兴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59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国才代理审判员  杜彦博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淨惠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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