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经营许可证跨市备案使用需要什么材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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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汕头市环境保护局.ppt 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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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汕头市环境保护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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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去年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
普查情况 本次普查全市共向200多家企业发出调查表。 符合调查条件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有67家,危险废物产生量共吨;危险废物已安全处置的产生单位有44家;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主要为印制板、电镀、化工、印染、电力、医疗卫生行业。严控废物产生单位共130家,严控废物产生量2379.5吨;主要严控废物种类为印染污泥、造纸污泥、废轮胎、废电池。
去年我市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2006年我市批准转移的危险废物企业19家,办理转移联单的企业19家,转移危险废物3138.5吨,主要有含铜废物2606吨,感光材料废物516吨,废机油、有机溶剂废物等26.5吨
主 要 内 容 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规及政策体系 二、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 五、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
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规
及政策体系 1. 危险废物的基础知识 1.1 危险废物的定义 一般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
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1.2 危险废物的特征
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 ? 易燃性
是指易于着火和维持燃烧的性质,应该具备以下特性之一: 酒精含量低于24%(体积分数)的液体,或者闪点低于60℃; 在常温、常压下,通过摩擦、吸收水分或自发性化学变化引起着火的非液体,着或后会剧烈、持久燃烧; 易燃的压缩气体; 氧化性
是指易于腐蚀或溶解组织、金属,且具有酸性或碱性的性质,应当具有以下特性之一: 水溶液的pH值小于2,或者大于12.5; 在55.7℃下,其溶液每年腐蚀钢的速度大于0.64cm
是指易于发生爆炸或剧烈反应,或反应时会挥发有毒的气体或烟雾的性质,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之一: 通常不稳定,随时可能发生激烈变化; 与水发生激烈反应; 与水混合后有爆炸的可能; 与水混合后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蒸汽或烟,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构成危害;
含氰化物或硫化物的废物,当其pH在2~12.5之间时,会产生危害人体健康或对环境有危害性的毒性气体、蒸汽或烟; 常温常压下,可能引发或发生爆炸或分解反应; 运输部门法规中禁止的爆炸物 ?毒害性
是指废物产生可以污染水体、大气、土壤的有害物质并最终对生态系统造成损害的性质
是指废物产生的有害物质可以对生物的生长和繁衍产生急性或慢性的有害作用
?生物蓄积性
是指外源性物质在生物体内或某一器官中浓集或蓄积,并对生物或生物的器官产生损害 ?三致性
三致性是指致突变、致癌和致畸性: -致突变是指外源性物质引起脱氧核糖核酸(DNA)或核糖核酸(RNA)的碱基排序发生变化,或者引起染色体数目异常或结构异常 -致癌是指外源性物质作用于机体后引起失控的细胞快速复制效应 -致畸是指外源性物质作用于生命体的胚胎期,影响器官的分化和发育,导致永久性的结构异常
1.3 危险废物的分类
危险废物的分类方式大致有三种:目录式分类、危险特性分类、理化性质分类 ?目录式分类:
依据经验和实验分析鉴定的结果,将危险废物的品名列成一览表,用以表明某种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再由国家管理部门以立法形式予以公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特性分类
是指按照废物的危险特性将废物分类的方法。《巴塞尔公约》就是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将危险废物按照等级分为: H1爆炸物 、H3易燃液体 、 H4.1 易燃固体 、H4.2 易于自燃的物质或废物 、H4.3 同水接触后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或废物、H5.1 本身不一定可燃,但通常可因产生氧气而引起或助长其他物质的燃烧、 H5.2 有机过氧化物 、 H6.1 毒性(急性)、H6.2 传染性物质 、 H8 腐蚀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根据安排,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时间为1个月。进驻期间(日-7月1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专门邮政信箱:郑州市70号专用邮政信箱,邮编:450044。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督察组职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主要受理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交由被督察地区、单位和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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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审查备案办法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审查备案办法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与此相配套的各地市间的发复函也相应取消。为便于及时掌握相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经营范围等信息,方便我市企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凡计划在洛阳市辖区内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需预先到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进行资质备案,洛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每月初将上月备案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公布在局网站上,方便辖区内企业进行查询办理。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指定或委托的业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5.委托代理人在本单位近3个月连续领取工资证明。&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网站导航&&&&&&|||||||&主办: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洛阳市九都路立交桥东 邮编:471000网站备案号:建议使用1024及以上分辨率,IE6及以上浏览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7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20个工作日
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踏勘 &&
能否网上申报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环境保护局033号窗口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法律依据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3、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5、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涉及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和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3)拟采用的取样方法(4)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治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筒靴等);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1)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2)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3)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4)火灾或爆炸的应对(5)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收费标准原文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环保局第033号窗口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分管副局长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提前到“中心”窗口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没有数量限制昆明电动车环保备案 铅酸蓄电池入监管-废电池,电子垃圾-环保行业-hc360慧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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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电动车环保备案 铅酸蓄电池入监管
日 16:48&&&
&&& 日前,为有效监管电动车废旧铅酸蓄电池,遏制其对环境的污染,昆明市环保局出台了《关于电动自行车入市环境保护备案登记材料的公告》,将铅酸蓄电池纳入监管范围。&&&&此公告除了要求经销商要向环保部门提交销售申请、生产企业委托经销委托协议、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外,还必须提交和办理:经销商与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与电池生产企业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置协议;履行废旧电池回收、处置协议,进行废旧电池收集、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异地转移处置废旧电池的,须提供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所建立的转移渠道说明材料,以及转运单位可以转运危险废物的资质证明材料。&&&&云南省的电动车经销商和负责在昆明收集、处理处置废旧电池的单位由省环保局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外省的也必须要求有当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出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果废旧电池需转移到异地的则必须向省环保局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昆明市环保局已及时将此事报告给了上级环保部门,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尽快出台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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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的一个文件,它是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该文件颁布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许可流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受理范围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审批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审批程序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固体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承诺时限
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所述的20个工作日内。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08 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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