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公积金怎么取退休前会被执行还债

退休之后还有公积金吗
退休之后还有公积金吗
问:公务员退休后还有住房公积金补贴吗?
答: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可以全部提取出来。退休后,不再缴纳公积金,不享受公积金。 具体情况还得看所在城市的政策,或许在发放住房补贴时,会对最近退休的人员进行补发。&br /&问:住房公积金退休后的领取
答:不管你是否买房,退休以后就不能缴纳公积金了,单位也不会为你缴纳公积金了,但是你可以把公积金全部取出来,需要单位为你办理清户手续。 补充:如果没有退休,买房后公积金继续交,退休以后就不能交了,单位也不交了。&br /&问:住房公积金退休后能全部领出来吗?
答:职工离休、退休后,是可以将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流程如下: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退休证、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br /&
退休之后还有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主要原因.(1)单位变更或终止(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时,无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的。(2)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3)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
退休之后还有公积金吗
2月1日讯:先来说一下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推行的一项住房福利措施,主要是由国家、公司、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积金,解决企业职工住房、购房的问题。看清楚呦,不只是买房才能用住房公积金的,只要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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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讯: 根据《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3届10次会议研究决定,从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的登记费8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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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不能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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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能被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本案赖佳自愿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还陈晨债务,符合《民诉法》规定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该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其他人不应干预。  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宗旨是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公民个人的住房条件,但赖佳的住房已达到当地中等以上住房条件,若赖佳用公积金购买、装修房子等高消费行为或公积金闲置均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不但与法律规定保护债权人财产权原则相悖,而且与情理相悖,所以赖佳用公积金偿还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与《条列》宗旨不矛盾,宜支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任何人不得挪用中的“任何人”应理解为除本人以外的人和单位,不应包括本人,本案赖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自己处分自己的收入,与该条规定不矛盾,与利用改变公积金用途去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严格区分。  《民诉法》规定平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民诉法》精神,《民诉法》系全国人大制定是上位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是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况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的情形,未排除依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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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先生向王先生借款20万元用于经商,生意失败,到期无法还上本金和利息。王先生多次催要不果,一要就是两年。前几次王先生向张先生催款还有答复,后来张先生躲了起来,打电话连人都找不到了。无奈,王先生将张先生告上法庭。可虽然王先生胜诉了,判决却得不到执行。法院调查,张先生除了住房和其名下的8万元住房公积金外,没有其他任何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资产。王先生一时也提供不出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执行工作,一度搁浅。最近,在王先生的强烈要求下,法院决定执行张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行了限制“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应被强制执行。 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条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只是为了保证其用于居住条件改善目的的实现。 被执行人张某有房可居,住房公积金账上现有的存款,不属于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条件的情形,不属于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中所列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而且,也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王景龙晓翠 胜秋)作者:王景龙 晓翠 胜秋 编辑:张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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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执行退休金还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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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退休人员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也作出了相关明确规定:“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
法律对此未明确是否可以执行,一般理解是可以的,但应给被执行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
关于退休费,法院可以依法执行偿还债务,但是要考虑给予留下生活费用,
住房公积金就可以,退休金我就不知道了,我感觉是可以执行的,但具体案件没接触过
据我所知,可以。
不能,退休金属于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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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董师傅来电询问:我是从沈阳来兰州从事个体经营的。董师傅来电询问:我是从沈阳来兰州从事个体经营的,几年前,老家一位姓李的朋友因故向我父亲借款12万元,之前父亲通过其他渠道得知李先生外面欠债较多,于是父亲对李先生提出借钱的事产生顾虑。后来,对方找到与父亲同姓的董某为其提供担保,这才顺利完成了借款手续。一年后,按照约定借款人给父亲还了3万元,随后便不知去向。此时,担保人董某也不愿意还款。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父亲便将担保人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董某对9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董某始终没有主动履行相关责任。最近,我听几个朋友讲,像我父亲遇到的这种情况可以尝试用董某的住房公积金来抵扣。由于我不了解相关规定和具体程序,我想通过法律服务热线了解一下,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划扣用于欠债的归还?回复:既然当地法院已经判决由担保人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在担保人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年来,很多地区(包括沈阳)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答复和规定,已经陆续出台了地方规定便于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期间,执行法院会对董某财产进行调查,如果除了扣除部分工资,仍距执行标的额尚有较大缺口,而且再未查询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相关律师称,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将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及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取得审查同意扣划的函件后,执行法官便携带函件,连同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提交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待该中心开具了支取单、转账支付凭证和给付银行函件后,便可通过指定公积金管理部进行现场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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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ousela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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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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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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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先生向王先生借款20万元用于经商,生意失败,到期无法还上本金和利息。王先生多次催要不果,一要就是两年。前几次王先生向张先生催款还有答复,后来张先生躲了起来,打电话连人都找不到了。无奈,王先生将张先生告上法庭。可虽然王先生胜诉了,判决却得不到执行。法院调查,张先生除了住房和其名下的8万元住房公积金外,没有其他任何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资产。王先生一时也提供不出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执行工作,一度搁浅。最近,在王先生的强烈要求下,法院决定执行张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行了限制“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应被强制执行。 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条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只是为了保证其用于居住条件改善目的的实现。 被执行人张某有房可居,住房公积金账上现有的存款,不属于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条件的情形,不属于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中所列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而且,也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王景龙晓翠 胜秋)作者:王景龙 晓翠 胜秋 编辑:张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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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对可否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强制扣划了,也有的法院不予执行。从客观事实上分析,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规定其只能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性质;从法律上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法律是其上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何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限制和排斥人民法院对公积金的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也未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免于执行的财产;从社会效果上看,当被执行人的住房条件充裕不需要使用公积金时,该财产就无法发挥作用,与其闲置在此,不如用来清偿债务,对各方都有利无害,反倒能发挥其社会效用,且不违反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因此依法将住房公积金纳入执行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有利于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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