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个人诉求怎么写一般应该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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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诉求书怎么写
我去年九月份在 汽车租赁公司买了一辆雪铁龙轿车,买车的主要用途就是为了能够跑滴滴,该公司属滴滴旗下签约运营商,车型最初是选的一汽大众捷达,公司说捷达车不一定能够通过新规标准要求,公司建议购买雪铁龙世嘉这款车,还说这款车是滴滴公司指定车型,保证可以通过新规标准要求,并且还收取了3000元的专项费用(说是滴滴公司让收的,因为此款车型是滴滴公司向雪铁龙供应商订购的)。谁曾想,刚刚跑了三个多月,网约车新规就出台了,结果是雪铁龙世嘉这款车不符合新规标准要求,这样以来,给我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因为车是贷款买来的,现在不但挣不了钱,还要每月偿还高额的。现在车子不能跑了,如果卖掉车子我们大概要损失3万元左右。
一起买车的不止我一个人,我们现在想要求租赁公司赔偿我们,我们想退车或是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可以吗?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提问者:wl9748***时间: 16:09:49地点:3个回答
你好,协商不成起诉解决。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需要看一下你们当初的购车协议。
追问:全郑州这次所涉及到的车辆上千辆之多,每个涉事的租赁公司都有上百辆车,而且全都没有签订购车协议,难道这样就不能维权了吗?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请律师帮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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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医疗事故死亡赔偿诉求书怎么写-律师365
大家好,请问一下,死亡赔偿诉求书怎么写啊,近期接到一个类似的案子,但自己之前没有经验? 09:56:06 共 0 个律师解答一对一沟通,及时分析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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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诉求及法律依据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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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你要求对方赔偿的项目及每项的数额、计算方法。事实,写清事故经过(参照责任认定书)。理由,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再详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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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当前位置:&&谈知识产权侵权案的诉讼请求
谈知识产权侵权案的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日 14:19:2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诉讼请求是每个起诉状必备的内容。诉讼请求应该怎么写?这个问题提出来可能会贻笑大方。做律师,谁都知道诉讼请求是什么,怎么写。但是在最近办理的几个案件中,笔者深感要写好诉讼请求也不容易。  一、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  (一)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比较分散,分别是《商标法》第5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条。  1、《商标法》第52条第1项是中最核心的商标侵权行为,禁止侵权人的“使用”行为;  2、《商标法》第52条第2项是禁止“销售”行为;  3、《商标法》第52条第3项禁止的是“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  4、《商标法》第52条第3项禁止的是“更换”注册商标的行为;  5、《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项,禁止的是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使用”的行为;  6、《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禁止的是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的帮助侵权行为;  7、《司法解释》第1条第1项,禁止的是字号突出“使用”行为即字号商标化使用;  8、《司法解释》第1条第2项,禁止的是“使用”的标识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  9、《司法解释》第1条第3项,禁止的是“注册”域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二)专利侵权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十一条,由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涉及专利不同,其侵权行为也各不相同。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1)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2)方法发明专利: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诉讼请求的表述  笔者理解的诉讼请求就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商标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几种民事责任,但是专利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知识产权诉讼请求基本上是以侵权法律责任为基础来提出的。一般来讲,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诉讼请求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一)停止侵权  就停止侵权来说,最简单的表述就是“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提出停止某具体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如“请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或“请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产品”等。  如果被告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被告又销售了该商品。此时,原告将诉讼请求表述为“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是否适当?  笔者认为,这种表述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但这样的诉讼请求表述是不合适的。  首先,本案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似的标识”,而不是“生产”某产品的行为。  其次,生产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相同和类似的商品,并不侵权;而是在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侵权。  第三,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请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一诉讼请求表述是适当的。  再结合专利法的规定来看,这样的诉讼请求表述与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有混淆之嫌。  专利权与商标权相比较,两者保护客体不同。商标是独立于商品,但是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标识。而专利(除方法发明专利外)本身就是与产品合二为一的,也就是俗称的专利产品。商标侵权行为集中于“使用”行为,而专利侵权行为则不但包括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还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且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大多涉及的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而不是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  简单举例:A生产了一种产品,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时A在该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显然,A“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A在产品上“使用”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再延伸下去,A“销售”产品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专利权和商标权;A“许诺销售”产品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专利权和商标权(许诺销售可以体现在网站、宣传册中;这里侵犯商标权的是“使用”标识行为,而侵犯专利权的是“许诺销售”行为。);B(购买侵权产品的人)“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但不侵犯商标权;C“进口”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未侵犯商标权。但是,对外观设计专利而言,“使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因此,上述的这种诉讼请求表述方式,显然是混淆了商标侵权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若以《商标法》第51条第1项为依据,其诉讼请求合适的表述应是: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或判令被告停止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的行为。若以《商标法》第51条第2项为依据,诉讼请求应表述为: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是,不论是以那条法律规定为依据,“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样的诉讼请求都是不会错的。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案大多数原告都会提出“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样的诉讼请求。但也存在上述我们所说的这种情况,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但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基本都会要求侵权人停止某种特定的侵权行为,即便是权利人没有明确,法官也会询问权利人,被告究竟那种行为侵犯了你的权利?  (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我们经常会遇到原告请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是民事责任的两种方式,在实践中之所以会产生混淆,是因为这两种责任最终承担基本都是登报,最终责任形式过于近似。  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简要描述就是因他人不法行为导致对某特定自然人或者法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该特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得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他人不法行为导致某特定自然人自我评价降低、自我感受屈辱,该特定自然人得请求赔礼道歉;他人不法行为既导致对某特定自然人社会评价降低,又导致某特定自然人自我评价降低、自我感受屈辱,该特定自然人便既可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也可请求赔礼道歉。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中,如果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法人或者自然人)名誉或者商业信誉受损,权利人得请求消除影响,从而恢复名誉或者商业信誉;如果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自然人)“名誉感”受损,权利人可请求赔礼道歉。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均不会造成权利人(法人或者自然人)名誉或者商业信誉受损,也不会造成权利人(自然人)“名誉感”受损,故侵权人无需承担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排除了“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因此,作为原告可以要求消除影响,但不能要求赔礼道歉。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著作权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以其责任形式包括了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所以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若涉及作者、表演者的自我名誉感受到损害,则可以请求赔礼道歉。  关于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可详细参阅“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作者:张晓都)一文,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几乎每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都是会提的诉讼请求。这里,我们主要探讨合理费用的赔偿问题。  首先,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取证费、律师费等,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  其次,能提供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是否包括可以不用赔偿合理费用。之前,我们讨论过这个问题。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有两种做法,某些法院判决不赔偿(包括损失和合理费用),停止侵权即可;某些法院则认为停止侵权,也需赔偿(仅赔偿合理费用)。  笔者认为,损害赔偿与合理费用的赔偿不同。合理费用是因制止侵权产生的费用。即便是销售者能提供合法来源,但是已经构成侵权是不争的事实,权利人因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销售者应当承担。这样的赔偿方式,更符合立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目的。  参考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晓娟律师;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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