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干两个月的活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怎么交

近日,江苏阜宁县78岁薛姓务工者遭遇欠薪,引发舆论广泛关注。除了被欠薪,一些高龄农民工还面临拿不到加班费、遭受事故伤害而无法获得赔偿等问题。
高龄农民工问题由来已久,原因何在?其关键问题在于:高龄农民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一直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进行统一指引。高龄农民工权益问题频发原因何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现实中,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即使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要终止,之后和用工单位形成的就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差别究竟在哪里?劳务关系最重要的一点是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高龄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或者不给加班费后,无法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介入,也无法申请劳动仲裁;在遭遇事故伤害后,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进而获得工伤赔偿,只能按照劳务关系,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或当地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专家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一些企业在雇佣高龄农民工时钻法律的空子,这体现了法律层面的指引还有所欠缺,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平衡好用人单位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
一些企业雇佣高龄农民工,这种行为属于在社会保障、工资福利待遇等各方面对高龄农民工的歧视性做法。那么,在《劳动合同法》当中如何来体现高龄农民工的权益?从目前的法律来看又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这本身是一个很大的空白。企业在用人方面,我觉得还是要以人为本,尊重劳动力,这样才能够实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同时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没有养老金,得趁能干再多赚点儿”为什么年过50、甚至60还要在工地干活?记者采访了103名50岁以上的农民工,其中绝大多数都说出了这样的话——“趁着还能干,多赚点儿”。
从制度设计来说,我国的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即一个人只要愿意参保,都可以找到适合他的制度。尤其是对于50岁以上的高龄农民工来说,面对着养老方式从“养儿防老”向养老保险的转换,他们陷入了“养老保险靠不着、养儿防老靠不住”的两难困境中。从根本上来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传统雇佣关系基础之上,而农民工往往得不到、也不愿意签订稳定的劳动合同。如果无法建立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那么养老保险制度想要在农民工身上得到执行就更加难上加难。数据也可以说明这一问题。2009年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降低了农民工缴费的费率,为单位缴费12%、农民工个人缴费4%至8%,远低于城镇职工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的费率,但从效果来看,2009年末至2016年末的这7年间,农民工参保率只提高了不到10个百分点。
急需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法律规定:近年来,各地都在进行积极探索,也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2017年7月,江苏省仲裁委经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意见,通过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
劳动关系特殊情况既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也兼顾了劳动者的权益,较好地平衡了二者的关系。用人单位不用高龄招用老年农民工需要付出过高成本;高龄农民工可以更快找到工作,同时享受劳动保护等权益,这是双赢。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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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农民工:进城30年 工地从不给上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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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到2014年,50岁以上农民工在总量中的比例达17.1%,人数已超过4600万。
辛劳了半辈子的农民工,现在又面临着养老问题的考验:养家养到何时,才敢“退休”?他们中超过八成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老得起、病得起吗?城市和农村,哪里才能安放暮年?
即日起,本版与强国论坛共同推出“关注农民工养老”系列报道,通过对高龄农民工及专家的采访,探究真实情况与有益路径。
北京夏天,通州郊外,忙活了半晌的段双喜,回到了临时租住的偏僻小院。
个子不高、体格精瘦、皮肤上烙着常年日晒印记,河南汉子段双喜,已记不清自己有多长时间没好好休息过了。现在,北京的工期结束,他终于能暂时停下来喘口气。
因为青年时代就外出打工,多年的辛劳使老段的体力大不如前。然而已年过五旬的老段,目前没有任何“退休”的打算。“在外面干到干不动为止。”这对他和大部分工友来说,是理所当然的。
“将近30年,还是没攒下钱,看病养老还顾不上想”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学历不高、消息渠道不多的老段开始跨省打工。他从最艰苦的建筑工人干起,一干就是半辈子。
进城将近30年,老段仍然没有攒下太多积蓄。“每天一睁眼,想的还是怎么挣钱,看病养老什么的还顾不上想。”
上一个工程不包吃住,每天的130块工钱刨去维持自己基本生活的花销,老段将余下的钱全都寄回了老家,给独自留守在那儿种地、照顾两家老人的妻子补贴家用。
而这样的收入,也并非一直稳定,老段也曾有过血汗钱被无良包工头卷走的遭遇。
“城里的工作要看年龄、看学历。我们这种年纪,除了在干,还是得在工地干。”凭着多年的一线经验,老段现在多少能看懂点工程图纸,有时也能自己承包点小活儿。如今他发愁的是,随着年龄增长、体力下降,工地上的活儿也越来越不好找了,“看上去比身份证上年纪大的、病恹恹的,都没人要。”老段为了让工地觉得可靠,还专门染黑了头发,在找工作时尽量挺起腰板。
“工地从来不给上养老保险”
常年奔波劳累和省吃俭用,使老段的身体并不像看上去那么结实。“干我们这行,身体好的也有不少毛病。”身体不舒服时,买点药扛过去是家常便饭。看病的花销,对他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工地一般只给工人上人身意外保险,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险都没有,去医院看病的钱全靠自己出。说起最近工友在北京治病刚到一半就花了近两万元的遭遇,老段唏嘘不已:“如果自己干活没攒下钱,得了病就要跟别人借钱,欠了钱又得去干活儿还债。”
对老家实行的新农合等社会保险,老段坦言“怕上当”。多年来,“缴费积极、索赔麻烦”的经历,让他对政策的执行效果充满疑虑。“上面政策好,但到下面就不是这回事了。”虽然新农合实行多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但老段显然没有在其中多投钱的心思,“万一多交了以后没多给,怎么办?保险公司还不是避重就轻,捡着损失少的给你赔点,多的就找各种理由少赔或干脆不赔?”
“回家了基本没有什么生活保障”
“在我们这个年龄,身体好的还能多干两年,身体不好的,回家了基本没有什么生活保障。”老段有3个孩子,目前儿子、女婿也在外面打工,女儿留守在家带孩子种地,子女们似乎仍在重复着自己的人生轨迹。经历过先供弟弟妹妹、后供孩子老人的辛苦,老段并不想为儿女增加负担,“孩子出来打工,自己还有老婆孩子要养。当儿女的孝心谁都有,但心有余力不足,经济能力达不到。”对于能否跟着孩子们留在城里,他并不抱太高的期望,只举了个旁例,“邻居孩子在郑州上大学学电子,毕业了在当地也找不到好工作,还是回家种地了。”
说起“退休”回家的打算,老段有些犹豫:“回家了只能凑合着种种地吧,还能干啥?”他眼中的家是“想回不好回”:一是自己没攒下钱搞不了副业,二是家附近没有企业。“高科技的咱不会,老家又不搞建筑工程,总得挣钱生活啊。”
等到干不动了怎么办?将来如何养老?“我们闲下来也讨论过这些问题,但想不到解决办法。”老段摇头说,“我们怎么不想等老了有个安心的去处?但想归想,没啥法子。”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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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
所谓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确保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个人缴费和用工单位缴费以及政府财政收入共同构成了农民工退休所领取养老金的数值。根据政策规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以后,可以在退休时享受更多的养老金权益。城镇农民工是随着我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产生和发展壮大的群体,是生活在城镇和农村之间的边缘人,具有流动性强、非正规就业多、自我保护能力差等特点。怎样将农民工平稳地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是我国急需解决的一大问题,就得从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农民工养老保险中的问题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
农民工养老保险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农民工养老保险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建立农民工,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替代传统的土地保障,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农民工思想观念和消费观念的现代化,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强,工资收入低等特点,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
农民工养老保险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
  我国现阶段农民工总数在1.5亿以上,80%的农村家庭有人外出务工,如果农民工老年生活没有保障,势必影响整个农村的稳定。今后大量生活无着落的老年农民工滞留城市,将会对社会和谐与稳定、城镇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且农民工主要是以年轻人组成的一个高活力群体,如果失去经济生活来源,又不被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所接纳,对城市没有任何,将会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为农民工建立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也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状
1.参保人员增多,但参保率低。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务工。据统计,现在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有超过2亿人,全国80%的农村家庭有人外出务工,为工业化进程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收入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逐年增加。虽然参保人数有所增多,但参保率却存在下降趋势,全国仅有不到2千万农民工参加了,参保率仅为10%。近几年来出现的 “ ”使得参保率下降更为严重。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回家过年的农民工辞工退保成潮流,有的地区农民工高达95%以上,这些使得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越来越严重。  2.养老保险的模式不断创新。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政府通过借鉴外国经验和吸取教训,实事求是地对中国的社会保障模式进行创新。  关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近年来我国在实践中形成了三种主要的模式: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并建立特殊的缴费和待遇政策;二把农民工的归入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范畴,等他们年老时回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三是针对农民工特殊性,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在全国进行统筹。这些模式都各有利弊,在实际生活中,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不足的地方。我们要对这些模式进行长期的考察,制定出具有特色的、适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
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与制度设计之间的矛盾
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与长期稳定缴费需求之间的矛盾。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决定了大多数农民工很难满足现行设计要求的连续、且长期的缴费时间规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率是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必备的两个基本要素,它们的确定决定保险基金数额的大小。目前来看,在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中,存在着缴费基数与缴费比率地区之间差异较大的现实。当然,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缴费基数与缴费比率的多样化对于公平目标的实现是合理的,但是,确定缴费的标准和依据不同,不仅造成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用及待遇标准地区性差异较大,更是直接增加了农民工流动时保险关系迁出地与迁入地之间的转移与对接的困难。
农民工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率过高与资金供给困难之间的矛盾
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我国农民工的费率也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就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情况来看,缴费率普遍是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交费率制定的,存在着普遍过高的现象。当前各地普遍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率,来设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费率,忽视了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偏低的实际情况,超出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所以一方面造成农民工对参加养老保险的抵制情绪;另一方面,过高的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企业往往为了降低产品成本,逃避缴费,使得需要划归个人账户的部分也难以到位。
层次不高且封闭运营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流失之间的矛盾
制度的统筹层次越高,越有利于不同收入人群之间的分散,越有利于体现与社会正义的涵义。对于农民工而言,统筹的层次越高,越有利于农民工的流动,有利于更好的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也利于成本的节约。目前我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都只在县、市、区级内实现统筹,且在本区域内封闭运营。这种低层次的,导致农民工即使参加务工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工作地转移、“返乡”等迁出该地区时,虽然原则上可以自由迁转社会保险关系,或一次性退还保险费,但都只能带走个人账户里的钱,而无法带走其务工期间企业为该地区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同时,当农民工流入新的城市务工时,更不可能享受该地区社会统筹部分的福利待遇。这种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农民工在务工期间,对统筹账户的资金贡献被无偿“侵占”,社会保障利益消解以致流失。
农民工缺乏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一般而言,农民工是有劳动技能但是知识水平相对比较低的群体,没有很高的自身保障意识。一方面用工方为减少成本,往往隐瞒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没有给农民工办理;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模式以及养儿防老思想的影响,他们没有很强的参保的意识。
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困难
从宏观来看,制约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主要障碍是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和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使城乡问题更加突出,城乡两套相互独立而区别的,互不衔接。农民工来到城市因为缺乏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社保接续机制,不能就近享受,处于的真空地带。  2009年12月国务院出台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规定参保保险年限满15年,才能享受账户待遇。在一个地方工作15年对农民工来说很难实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很低。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产生困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全国社保统筹尚未实现,部分省份刚刚完成。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只有不断提高全国社保统筹水平,调节各地区的收支差异,才能顺利解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
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难。农民工工资收入普遍较低,使用农民工集中的承受能力也普遍较低;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缴费标准较高(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许多农民工及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感到难以承受,因而导致大量的农民工没有参保。
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这样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覆盖范围。
农民工养老保险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
农民工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
现行的以市县为统筹区域的,存在着地方政府不积极,转移接续难等诸多问题,影响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如果该制度实行全国统筹,使其与地方财政脱钩,收支不影响地方财政,也就比较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时会增加农民工投保的积极性。
农民工养老保险推进立法
  强化执行。通过法律手段促使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保证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明确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依法严惩虚报职工人数、逃脱缴纳保险责任等现象。同时,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实行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土地换保障
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的平稳过渡。对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农民工养老保险加强社会保障的理念宣传
仅有硬件制度环境上的建设是不够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能否建立,最终还是取决于参与主体的观念。如果农民工、企业、用人单位的观念不能转变,那么硬件的建设只会变成一种形式。所以,政府要积极的加强法制宣传,改变农民工对养老保障包括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改变他们依靠家庭养老、子女养老的传统观念,消除他们对社会保障体系的不信任;同时,还应该对整个社会进行公民平等的教育宣传,消除人们对农民工的歧视心理,让农民工真正的融入到城市的生活中去。  农民的身份与工人的职业使得他们处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边缘地位”,这种尴尬的身份不仅给农民工的心灵带来创伤,更使许多本应属于他们的社会权益得不到实现。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关注农民工的生存环境,关注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当前“”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更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更是与社会正义的现实体现。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他们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的队伍。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不仅关系到他们的基本权利,社会公平,也关系到国家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进程。退保潮说明农民工对政府的不信任,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是影响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障碍,需要国家和政府高度重视。如何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接续问题值得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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