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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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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管理,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为了解决当前各地在开展审核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比对相符率,进一步规范审核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增值税征管,现就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中,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职责划分、专用发票信息的传递、反馈审核检查结果和审核检查情况的上报,按照国税发[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避免多头审核检查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应由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内设的一个管理部门负责,避免同一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多个内设管理部门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头审核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检查工作。 &&&&三、关于审核检查工作的重点 &&&&负责审核检查的管理部门在对上级下发全部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全面审核检查的基础上,应重点对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中的“金额不符票”和“缺联票”进行严格审核检查。对缺联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时,不仅要核对企业留存的发票与申报的清单是否相符,而且要与前两个月申报的清单核对,防止重复申报抵扣,经核对后留存发票盖销(戳记样式见附件)。同时,要注意同纳税人的有关购销合同、帐务处理、资金往来、入库实物等结合起来进行检查,必须做到每票都查,查清原因,毫无遗漏。 &&&&四、关于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处理 &&&&(一)对辅导期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先比对后抵扣”。主管国税机关对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允许其申报抵扣,对比对结果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进行审核检查。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申报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二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由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三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比对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现行规定处理;比对异常的其他抵扣凭证,必须先进行审核检查,再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的比对异常的,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二类问题的,管理部门再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号文中第三类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五、关于审核检查流程和方法 &&&&(一)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的审核检查 &&&&对比对“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比对“不符”、“缺联”和“重号”的其他抵扣凭证,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 &&&&1.如果经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即可查明“不符”、“缺联”、“属于作废”、“重号”原因,而不需再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下同)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的不同情况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2.如果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其他抵扣凭证,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汇总上报;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仍不符的,将修改后的信息交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3.如果需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交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二)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转来信息的审核检查 &&&&1.如果不属于存根联(包括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下同)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将结果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 &&&&2.如果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其他抵扣凭证,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相符的,或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如果属于误操作等原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税务机关误操作的还应出具书面证明。 &&&&3.对由于开票方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按照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的不同情况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三)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对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审核检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根据其返回的审核检查结果确定比对异常原因,按照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的不同情况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在排除税务机关技术、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稽核比对异常发票后,如需进一步检查的,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稽查部门继续检查。 &&&&六、规范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目前通过审核检查发现纳税人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抵扣清单和税务机关填制缴款书第五联清单信息不规范是造成缴款书比对异常的主要原因。为提高缴款书比对相符率,对缴款书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缴款书号码的编制原则 &&&&目前,海关H2000通关系统与H883通关系统并行,预计H883通关系统将于2005年退出实际运行。 &&&&缴款书号码在H883通关系统中共有19位,各位的含义是:号码前6位(包括括号)代表进口报关的年份和月份;第7到15位数字为报关单编号;第16个字符为征税标志,其中“-”为正常征税标志,“/”为补税标志,“#”为退税标志,“D”为删除标志,“@”为违规补滞纳金标志;第17位字母为税种标志,其中“A”为关税标志,“L”为增值税标志,“Y”为消费税标志,“I”为特别关税标志;第18、19位数字为报关单所产生的专用缴款书顺序号。如:缴款书号码为“(793—L02”,纳税人填制抵扣清单时,缴款书号码应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四位数字和“—”在内的19位均需填写,应填写为“(793—L02”。 &&&&缴款书号码在H2000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各位的含义是:号码前4位为各海关代码;第5至8位为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其中为进口标志,为出口标志;第10至18位为报关单编号;第19位为征税标志(含义同H883系统);第20位为税种标志(含义同H883系统);第21位至22位为报关单所产生的专用缴款书顺序号(含义同H883通关系统)。如:缴款书号码为&#—L02”,纳税人填制抵扣清单时(包括“—”在内)的22位均需填写,应填写为&#—L02”。H2000通关系统开具的缴款书中号码上一行打印的四位日期如:“(0311)”不属于缴款书号码,不应当填写。 &&&&(二)关于海关口岸代码 &&&&纳税人在填制缴款书抵扣清单和税务机关填制缴款书第五联清单信息时,一律在清单“进口口岸”栏填“征税口岸代码”。H2000通关系统开具的缴款书号码前4位即为海关征税口岸代码,如:缴款书号码为&#—L02”,&#”即为海关征税口岸代码;H883通关系统开具的缴款书号码需根据缴款书左上方打印的海关口岸名称或缴款书上加盖的海关口岸名称戳记对照本通知所附海关总署提供的《海关关区代码表》(见附件)正确填写。国税机关要辅导纳税人正确录入海关征税口岸代码,并做好清单的审核工作。 &&&&(三)关于开票日期 &&&&纳税人在填制抵扣清单时,应填写缴款书上打印的“填发日期”所列内容,不应填写纳税人“实际申报日期”。 &&&&(四)关于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 &&&&负责进口货物或委托进口货物申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进口报关单上准确填写实际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15位),不得遗漏或错填。缴款书备注栏中“国标代码”即为实际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15位)。 &&&&七、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有关问题 &&&&(一)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从2005年1月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方法对总局下发的所有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审核检查。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必须按国税函[号和国税函[号文规定的时间提供新版货物运输业发票供纳税人使用,并停止使用旧版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由于省级地方税务局已实现与总局联网,地方税务局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一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直接上传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系统中省级以下未实现联网的,哪一级断开,暂时传给同级国家税务局,由国家税务局传输给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并由接收数据的国家税务局送同级地方税务局,直到送达省级地方税务局。 &&&&(四)按照国税发[号文规定的信息反馈要求,地方税务局要将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结果通过地税稽查部门反馈给抵扣方国税机关对应的国税稽查部门。 &&&&(五)负责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传递部门,按国税发[号和国税发明电[2004]59号文件执行。 &&&&八、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增强责任心,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录入错误、传输遗漏等问题,切实提高比对相符率。 &&&&九、其他抵扣凭证数据的上传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部门负责。 &&&&十、各级国家税务局从2005年1月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方法对总局下发的比对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检查。 &&&&十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月征期后第一个工作日17:00前完成失控发票采集工作。 &&&&十二、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负责汇总工作的业务部门必须于每月1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上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总局将对每月14日17:00时止不向总局上报情况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一)省级国家税务局上报材料为: &&&&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报告(包括统计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报告(包括统计表) &&&&(二)省级地方税务局上报材料为: &&&&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报告(包括统计表) &&&&(三)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上报材料上传路径为: &&&&1.省级国家税务局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仍按照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的路径。 &&&&省级国家税务局上报统计表方式:以FTP方式登录130.9.1.101地址,下载“国税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模版”,用户名:fktjb,口令:123456,内有工作表,按要求填写后以原格式上传。 &&&&2.省级地方税务局上报货物运输业审核检查情况仍按照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的路径。 &&&&省级地方税务局上报统计表方式:以FTP方式登录130.9.1.101地址,下载“地税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模版”,用户名:fktjb,口令:123456,内有工作表,按要求填写后以原格式上传。 &&&&十三、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 &&& &&&&&&&&&&&&&&&&&&&&&&&&&&&&&&&&&&&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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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 、、、
发布文号: 京财预[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国库各区县支库;市各家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分行,招商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251号、252号文件的精神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今年10月起,税务机构将要分设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国家税务局系统不仅要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且要征收部分地方税。为了保证属于中央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中央国库,属于地方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地方国库,现对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税局系统和地税局系统都应根据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市有关财政体制的规定,在其填开带有“国”、“地”字标记的“税收缴款书”时,“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栏中应注明该项税收的预算级次(中央、市、区县)和预算科目。
  二、国税局和地税局分设后的税票专用章,统一规定为三枚不同型状的印章,印章内的内容为:征收机关名称、税务所代号、入库级次、分理处名称及票据交换号码、字体为仿宋体,中央级为六角型;市级为长方型;  区县级为椭圆型(样式附后)。
  三、国库经收处在收到缴款书后,应根据缴款书上的“国”和“地”标记,按税票将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税收分开及时上划指定国库。
  四、有关国库帐务处理问题:  1.各支库月份已入库的中央级、市级、区县级收入均作为国税局组织的收入,(含九月份征收的在途税款)10月份以后,凡盖有“国”字标记的缴款书均作为国税局收入办理入库手续。凡盖有“地”字标记的和财政局征收的各项收入暂时未盖“国”、“地”字标记的缴款书均作为地税局收入办理入库手续。  从10月份开始,每个支库应为地税局开设一个市级库和一个区县级库,名称为“××区县(地税局)市级”或“××区县(地税局)区县级”,地税局组织征收的市级、区县级收入金额从“零”开始办理入库手续,地税局旬报报市分库一式两份。  2.从10月1日起,各支库收到经收处转来带有“国”字标记的中央级、市级、区县级缴款书汇总后编制国税局的各级次国库收入日报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联)和第五联(报查联)随国库收入日报表送所在区县国税局。各支库将市、区县级日报表同时报送区县财政局。  各支库收到经收处转来的带有“地”字标记的市级、区县级缴款书汇总后编制各级次的收入日报表,缴款书第四、五联随国库收入日报表送所在区县地税局。各支库将市、区县级日报表同时报送区县财政局。  3.各支库应将国税局征收的中央级收入和市级收入随国库收入日报表全额划转市分库,区县级收入划转当地财政局。同时将地税局征收的市级收入随国库收入日报表划转市分库,将区县级收入划转当地财政局。各支库应将国税局和地税局区县级收入日报每日报市分库。  4.每月月末,各支库还应将国税局征收市级收入月报表与地税局征收市级收入月报表汇总成市级收入综合月报表送所在区县财政局;与此同时,将国税局征收区县级收入月报表与地税局征收区县级收入月报表汇总成区县级收入综合月报表送所在区县财政局。(合并程序未使用前以上两表暂不编报。)  5.每旬、月末,各支库应按国税局征收的中央级、市级、区县级收入和地税局征收的市级、区县级收入分别编制旬、月报表报所在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市分库,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与市分库通讯传送旬、月报数字。
  五、每月终了后,各级国税局应将本级国税局征收的地方税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编制分级收入月报,经核对无误后,由各级国税局抄送同级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
  六、国税局与地税局间的票据运转、帐务处理,中央国库与地方国库间的票据运转、帐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总库另行规定后再做具体规定。
  七、各级财、税(国、地)、库四家在编制“月报”本级收入时,应对收入进行认真核对,编入各自“月报”的本级收入必须是经过四家核对无误的数额。
  八、各级财、税(国、地)、库“月报”数额必须以实际缴入支库的收入数为准。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但尚未缴入国库的收入数,不得列入财、税、库“月报”。
  九、现行财政、税务、国库的“月报”格式、编报的份数和报送程序不变。
  十、各区县地税局应在以库预留办理退库或更正所需审核的印鉴。  本规定从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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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quested URL /tax/ww/art//art_9918.html was not found on this server.国税代地税征“一税两费”系统操作
一、登录国税申报系统,选择“纳税人识别号”,点击
二、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成功后,填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填写完毕后,点击
四、报表上传后,税种状态变为“等待税务机关受理”,点击
受理结果 查询申报结果
五、申报成功,出现提示信息“您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已经申报成功。请点击“缴款”,缴纳“一税两费””。点击此处缴纳“一税两费”
六、跳转到地税的“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款系统”进行后续的缴款处理
七、如果增值税和消费税已经申报成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还没有申报时点击
,则提示纳税人“您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尚未申报,请您进行申报后,再关闭申报软件。”
地税三方协议扣款
1、从确定进行缴款后,跳转到地税的“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款系统”进行后续的缴款处理
2、纳税人选择CA证书方式,进入CA证书登录界面,选择证书并输入证书密码进行登录
3、显示申报表:登录成功后,显示纳税人本期国税代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明细申报信息
4、查看申报表:点击明细申报流水号可查看明细申报表,纳税可进行打印、生成缴款书处理
5、生成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在申报表中点击生成缴款书,生成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可以进行划款、删除缴款书、打印缴款书处理
6、划款:点击划款按钮,系统提示并询问纳税人是否确定扣款
8、划款成功
9、划款失败
10、划款结果未知
地税银行端查询缴款
1、纳税人确定进行缴款后,跳转到地税的“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款系统”进行后续的缴款处理,根据自己的登录方式从不同的登录口进行登录
2、显示申报表:登录成功后,显示纳税人本期国税代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明细申报信息
3、查看申报表:点击明细申报流水号可查看明细申报表,纳税可进行打印、生成缴款书处理
4、生成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在申报表中
点击生成缴款书 按钮后,显示纳税人的银行账号,由纳税人选择缴款银行账号
5、生成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纳税人选择缴款银行账号后,系统生成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可以进行删除缴款书、打印缴款书处理
6、纳税人可打印电子缴款专用缴款书,去银行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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