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不过户风险有抵押

离婚时被告知四处房产被抵押
南都讯 记者吴曦 通讯员吕慧敏 佛山的周女士在与丈夫杨某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杨某却拿出一份抵押合同,告诉她其中的四处不动产已经抵押给自己父亲。周女士深感受骗,将杨某父子告上法庭。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该份抵押合同无效,杨某父子需办理相应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共同财产遭抵押,女子怒告丈夫家公
周女士与丈夫杨某于2001年结婚,育有一双子女,杨某家境殷实且在外经商,日子原本过得美满幸福,但两人关系自2003年开始恶化。
2015年8月,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周女士离婚。周女士本已做好最坏打算,但杨某在法庭上拿出的一份抵押合同还是大大出乎了她的意料。
这些抵押合同签订时间为日,该合同约定杨某向杨父借款300万元,而杨某则以登记在自己名下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的三处商铺及地下停车位作为借款抵押。杨某声称,向父亲借款是由于自己合伙经营的中餐厅出现亏损,且部分借款已用于偿还与他人的债务。抵押合同签订后,父子双方已办妥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故周女士无权要求分割该四处不动产。
2016年8月,佛山中院判决周女士和杨某离婚,但由于上述不动产财产权属未明,法院并未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2016年10月,周女士一纸诉状将杨某及杨父告上法庭。她认为,《抵押借款合同》的签订是杨某及杨父虚构债务,企图侵占自己的财产,应判定该合同无效。“根据我在家中发现的存折,还有他(杨某)曾提供的账户对账单,两父子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但杨某和杨父则辩称周女士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次,父子俩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不存在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情形。法律没有禁止父子之间互相借贷,杨某用于抵押的商铺与车库的市值超过600万元,300万元的借款甚至不到市值的一半。而且该抵押合同已经通过顺德区不动产交易中心的审查认可,并出具了他项权证。
而该案第三人的麦某则表示杨某曾多次向自己借款,至今尚有168万元未归还,且该笔借款有借款合同、签收确认书、转账单为证。
一审判决:确认《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今年1月,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银行流水显示,杨父于抵押合同签订当日先后将共计89万元转入到儿子杨某账户上,但杨某收到款项后随即又将该89万转至父亲名下的另一银行账户。杨父同日又给儿子转账21万元,杨某在收款后将其转至麦某的银行账户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父子均认可三处商铺及地下停车位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两人未经周女士同意就设定了抵押,这阻碍了周女士行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权利,故其作为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而且,杨某与第三人麦某也未能提交借款合同、借据、转账凭单或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相关证据。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法院因此判决杨父对上述四处不动产不享有抵押权,杨某父子需办理相应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父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杨父称,《抵押借款合同》不但合法,且经过相关机构审查认可并出具了他项权证。由于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自己是父子关系,就否认其借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导致自己损失了300万元债权,自己老两口老无所依,这是他不能接受的。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父子未经周女士同意即在夫妻共有的房产上设立抵押权,存在明显过错。且二审庭审上,对于杨某收取89万后又马上转至杨父的另一银行账户这一行为,杨父无法给予合理解释,只是以“时间比较久,记不清楚”来回应。该行为与正常民间借贷关系显然有别,存在恶意串通,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方式虚构债务的可能。最终,佛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吴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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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离婚时被告知四处房产被抵押)
南都讯&记者吴曦&通讯员吕慧敏&佛山的周女士在与丈夫杨某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杨某却拿出一份抵押合同,告诉她其中的四处不动产已经抵押给自己父亲。周女士深感受骗,将杨某父子告上法庭。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该份抵押合同无效,杨某父子需办理相应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共同财产遭抵押,女子怒告丈夫家公周女士与丈夫杨某于2001年结婚,育有一双子女,杨某家境殷实且在外经商,日子原本过得美满幸福,但两人关系自2003年开始恶化。2015年8月,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周女士离婚。周女士本已做好最坏打算,但杨某在法庭上拿出的一份抵押合同还是大大出乎了她的意料。这些抵押合同签订时间为日,该合同约定杨某向杨父借款300万元,而杨某则以登记在自己名下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的三处商铺及地下停车位作为借款抵押。杨某声称,向父亲借款是由于自己合伙经营的中餐厅出现亏损,且部分借款已用于偿还与他人的债务。抵押合同签订后,父子双方已办妥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故周女士无权要求分割该四处不动产。2016年8月,佛山中院判决周女士和杨某离婚,但由于上述不动产财产权属未明,法院并未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2016年10月,周女士一纸诉状将杨某及杨父告上法庭。她认为,《抵押借款合同》的签订是杨某及杨父虚构债务,企图侵占自己的财产,应判定该合同无效。“根据我在家中发现的存折,还有他(杨某)曾提供的账户对账单,两父子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但杨某和杨父则辩称周女士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次,父子俩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不存在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情形。法律没有禁止父子之间互相借贷,杨某用于抵押的商铺与车库的市值超过600万元,300万元的借款甚至不到市值的一半。而且该抵押合同已经通过顺德区不动产交易中心的审查认可,并出具了他项权证。而该案第三人的麦某则表示杨某曾多次向自己借款,至今尚有168万元未归还,且该笔借款有借款合同、签收确认书、转账单为证。一审判决:确认《抵押借款合同》无效今年1月,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银行流水显示,杨父于抵押合同签订当日先后将共计89万元转入到儿子杨某账户上,但杨某收到款项后随即又将该89万转至父亲名下的另一银行账户。杨父同日又给儿子转账21万元,杨某在收款后将其转至麦某的银行账户内。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父子均认可三处商铺及地下停车位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两人未经周女士同意就设定了抵押,这阻碍了周女士行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权利,故其作为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而且,杨某与第三人麦某也未能提交借款合同、借据、转账凭单或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相关证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法院因此判决杨父对上述四处不动产不享有抵押权,杨某父子需办理相应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父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杨父称,《抵押借款合同》不但合法,且经过相关机构审查认可并出具了他项权证。由于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自己是父子关系,就否认其借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导致自己损失了300万元债权,自己老两口老无所依,这是他不能接受的。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父子未经周女士同意即在夫妻共有的房产上设立抵押权,存在明显过错。且二审庭审上,对于杨某收取89万后又马上转至杨父的另一银行账户这一行为,杨父无法给予合理解释,只是以“时间比较久,记不清楚”来回应。该行为与正常民间借贷关系显然有别,存在恶意串通,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方式虚构债务的可能。最终,佛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离婚时被告知四处房产被抵押)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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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没有过户,离婚后房子归前夫拥有,他现在拿房子作抵押拿贷款
&06-12 13:13&&悬赏 0&&发布者:ask201…… &地区:湖北-宜昌 回答:(5) 剩余时间:
房产证没有过户,离婚后房子归前夫拥有,他现在拿房子作抵押拿贷款,请问需要我的同意吗?如果他根据判决去掉我的名字,需要我去房子局签字去掉名字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投票中解答
[湖北-襄阳]
回复时间:日 13时34分
你好!可以。
[湖北-武汉]
101953积分
回复时间:日 14时05分
房屋为其个人财产
[湖北-武汉]
回复时间:日 16时55分
您好!房子有你们两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只要他抵押是他自己的份额或是小贷抵押,那么操作可以实现,另外如果对方起诉要求确认房子归他所有,法官判决后除名手续就不需要你签字了,到时候凭借法院生效判决就可以变更。具体情况建议您这边来电咨询
[湖北-武汉]
回复时间:日 19时10分
不需要你签字了
[湖北-武汉]
111245积分
回复时间:日 23时23分
你好,是可以的,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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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今晚看法】离婚后 她才知道房子被抵押了......株洲法制民生频道12月12日讯 大家都知道啊,这欠债还钱,那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市民邓女士就有些搞不明白了,为什么前夫当初一个人欠下信用社的贷款,连本带息有20多万元,她却成了债务人之一了......1996年3月,邓女士与男子万某结为夫妻,并于号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书中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株洲石峰区某套房屋归邓女士一人所有,儿子也归邓女士抚养。然而令邓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前夫在支付了儿子两个月的抚养费后就不知所踪了,并且当她在办理离婚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前去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得知房子被抵押在信用社获得了15万元的贷款。究竟是怎么回事?关于贷款的事,邓女士认为前夫是将自己蒙在了鼓里,是离婚后才知道的。在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专员应慎维介绍,号,邓女士的前夫万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该申请借款15万元,因为当时持有了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邓女士的授权委托书,所以单方面地获得了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15万元贷款,并订立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两年,按季结息。然而,万某顺利获得借款后,只有第一年按期支付了利息,到期日并没有归还信用社的15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社将万某、邓女士以及担保人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依法追偿。被起诉了2016年1月,株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终法院判决由万某、邓女士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及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在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法院工作人员分别多次查明了,三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只有邓女士有一个银行账户,其他两人均无可执行的财产。今年12月初,邓女士几次来到了株洲县人民法院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工作人员现场为其答疑解惑。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几天前,邓女士带着东拼西凑来的15万元,如数交到了信用社工作人员手中,双方达成相应的还款事宜。同时律师建议,像邓女士的家庭现状以及经济状况,他也是可以另案起诉她的前夫的,对其进行追偿。其实,像咱们看到这样的案例在生活当中并不少见。通过夫妻共同财产抵押向银行或是典当行进行借款时有发生,一旦这中间出现了问题,有夫妻都表示知情的,也有一方表示不知情的。但总归一句话,这欠钱总归是要还的,即便是你有再多的理由和“不知情”,那都是有法可依,让你偿还的。法律不外乎人情,借款人你有没有想过,为了躲避自己的债务,视曾经的亲人于不顾,你的人情又去了哪了呢?(株洲法制民生频道全媒体记者邓欢 刘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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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没有过户,又被抵押出去
离婚后法院将房子判自己但是没有过户对方拿房本抵押债务归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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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履行判决。详谈电话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 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需要抵押人自己承担
你好,可以尝试主张撤销。但是一般情形是申请法院执行。
你好,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投诉
你好,可以要求按判决书履行,对方无权抵债的,协商不成,可以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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