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政府收到的资源税利益分配合同不分配给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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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分析
   资源税在我国一直属于小税种,然而,这一税种的改革却是2010年中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之一。目前,我国资源税征税品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资源税的改革牵扯到各个方面,对政府、企业和居民都有很大的影响。 中国论文网 /3/view-768321.htm     一、资源税改革的动因      (一)资源税税制本身存在缺陷   现行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实际的税率过低,我国煤炭企业的资源税率相对而言更低。资源税采取按产量而非价格或储量进行征收的形式,致使资源税对市场价格不敏感,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带来的价格变动。按产量征收使企业在资源开采中采富弃贫、采肥丢瘦,产生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现象。因此,资源税不能起到环境保护或者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作用,不符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也不能弥补企业的外部成本,难以对经济进行调节。另外,资源税额偏低的同时,地方性收费过高,从总体上反而造成了企业沉重的负担。   (二)推动产业转型   资源税改革的目的是对现有的税制进行调整,使其可以对企业的经济行为施加相应的影响,对市场的失灵进行修正,以实现国家通过经济手段来调节市场行为的目的。资源税的改革会对相关的行业产生影响,促使其提高生产技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降低能耗。税制改革推动的行业洗牌可以淘汰一批高能耗、低技术含量的企业,抑制目前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的局面。总之,资源税改革可以推动产业的整合,促进煤炭行业的持续发展。   (三)促进利益合理配置   资源税的改革既要调整现行的税率和税收范围,也要对现有的费用征收作出调整。对煤炭企业而言,目前国家在征收资源税的同时,各地区也在收取煤炭资源税以外的补偿费。这些费用的产生,一方面是当地政府为了享有更多的资源收益而收取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利益分配不均造成的。资源税的改革有助于缓解这些问题,促进利益的合理分配。   利益的博弈不止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各地区之间也存在利益的博弈。我国矿产资源相对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过低的资源税导致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资源丰富地区的贡献得不到充分认可,资源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中西部地区的利益。   (四)外部成本内部化   煤炭在开采、加工、运输以及燃烧过程中,排出废水、废气、废渣,造成严重的水污染损耗、土壤污染、土地塌陷和生态破坏,现有的资源税制度不能有效地解决在此过程中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利于煤炭工业持续发展。资源税改革可以增强资源税的调控力度,使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推动资源开采与生态补偿、环境保护有机结合,促进资源开采的合理有序,维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新一轮资源税改革      1984年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启动了第一代资源税制度。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促成了第二代资源税制度,其核心要点是,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税收范围改为对全部煤矿征收。随后,相继出台了资源税的改革措施。   2007年拉开了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序幕,此次改革考虑将资源税的征收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2008年财政部提出适当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征方法。2009年,财政部明确了资源税改革的四方面内容: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和统筹税费关系。2010年财政部提出,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目前,财政部已出台新疆资源税改革细则,指出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费改革于日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   在已经初步成型的资源税改革方案中,业内普遍认为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扩大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由目前的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主、从量定额计征为辅;对部分稀缺资源采取高税收政策。新方案的内容可能还涉及提高税额标准和减免税政策等。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会对现有涉及资源方面的各项税费进行合并清理。      三、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所有的改革都是突破旧有格局、建立新格局。因此,改革总会带来利益的重新分配。新一轮的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煤炭企业负担加剧,各方利益冲突,削弱企业财务能力,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等。   (一)煤炭企业负担加剧   1.煤炭企业原有税费负担沉重。到目前为止,我国执行的涉及煤炭企业的各类税费项目近30项,煤炭企业除缴纳一般性税种外,还要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税费。这样综合税费大大加剧了企业的负担。   2.资源税改革加重煤炭企业负担。资源税改革之后,新出台的政策必将进一步加剧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从价计征会使煤炭企业的税负飞速增长。另外,增值税由13%提高到17%已经使煤炭企业的税负加重,许多企业尚未将其完全消转,如今资源税又要从价征收,沉重的税负致使煤炭企业经营更加困难。   3.税负转嫁困难。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尚未完全过去,处于后危机时代的生产型企业暂时仍无法脱困。虽然有些专家认为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通过价格转嫁给下游企业,但是在这种状况下,煤炭企业通过价格将税负转嫁给钢铁、发电等下游企业将会很困难。   (二)各方利益冲突   煤炭行业与发电、钢铁、铝等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另外,煤炭资源分布广,涉及利益群体多。所以,对煤炭行业来说更易引起各方利益的冲突。   1.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博弈。现行的资源税征收规定,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均收归地方政府。改革之后资源税归属于国税还是地税,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2.征管单位与被征管方的博弈。资源税改革有可能会激发双方的矛盾,从而增加征管的成本。征管单位有可能要投入更多的成本来限制被征管方偷逃税款的行为。   3.煤炭企业同下游企业的博弈。在增值税、资源税等税负加重的状况下,煤炭企业为了转嫁较高的税收负担,势必会“采富弃贫”或者进行前转。若煤炭企业通过对价格的调整进行转嫁,其下游企业会面临比较高的成本压力。   4.煤炭企业内部博弈。如果煤炭企业难以通过提价的方式转嫁税负,就只好内部消转。内部的消转需要通过企业提升技术含量、压缩成本等方式来实现。其中压缩成本这一项会涉及企业员工的工资和福利问题。由此,就产生企业内部的博弈行为。   (三)削弱企业财务能力   1.削弱企业再投资能力。煤炭企业在承担以往的各项税费之外,还需要承担增值税和资源税提高带来的额外负担。税负压力给企业的经营现金流带来不利的影响,减少了企业的营运资金。各种因素最终导致煤炭企业扩大再生产能力大大减弱,使得企业再投资减少。   2.削弱企业再融资能力。由于资源税的提高,煤炭行业的投资回报率会下降。按照资本流动的规律,逐利的资本会流向投资回报率更高的行业,因此,相关的投资就会减少。银监会对产能过剩的行业作出了相应的融资限制,而投资回报率的下降又削弱了该行业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综合上述因素,煤炭行业的融资受限。   (四)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资源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体现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上。对初次分配的影响主要通过企业提高产品价格来实现,对再分配的影响主要通过政府征税后的分配来实现。
  1.对初次分配的影响:企业提升产品价格而非自身消转,企业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就不会降低,而煤炭企业下游企业的成本会提高。然而,下游企业也会通过价格转嫁税负,结果会推高消费品的价格,最终的消费者便成为税负的真正归宿。   2.对再分配的影响:政府在再分配中,利用转移支付或补贴的形式鼓励需要大力扶持的产业的发展。通过政府再分配,煤炭企业的一部分收入就转移到了需扶持的产业的手中。      四、应对资源税改革的对策      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是把双刃剑,资源税改革会加大企业的税收负担是毋庸置疑的。因此,煤炭企业必须及时做好应对措施:提高资源回采率,压缩成本,整合产业链条,实施多元化经营,积极争取有利政策。   (一)提高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易消耗性决定了其稀缺性。在有限的开采区域内,煤炭企业要想获得更大的产出,就不能一味地追求开采新矿,而对已开采的煤矿进行回采,提高资源的回采率也可以增加产出。提高回采率而非开采新矿的优势在于:一方面企业可以省去勘探、购置新设备等成本;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产生外部经济性。   (二)压缩成本   在经济回暖期,面临增值税和资源税的提高,煤炭企业必然要努力压缩由此产生的附加成本。企业内部的消转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实现:提高技术水平,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控制资源的浪费行为。提高技术水平可以通过购买或技术入股等方式实现,有自行研发实力的大型企业可以进行自主研发。另外,开采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伴生矿的状况,对于伴生矿也应当适度采掘。降低资源浪费的重点在于控制整个生产流程。   (三)整合产业链条   兼并重组可以产生协同效应,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也会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同行业的兼并收购比较容易实现,也较易整合。因此鼓励大型煤炭企业收购中小型煤炭企业,扩大企业规模,利用规模效应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然而,在兼并时要注意兼并的质量以及兼并以后的整合。   (四)实施多元化经营   投资需要规避风险,企业经营也是一样,多元化经营一直是企业分散经营、政策等风险的方式之一。实施多元化经营的煤炭企业,必须在煤炭行业中已拥有稳固的产业地位,并且其准备进入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企业自身竞争优势明显。另外,新行业与煤炭主业应有一定的关联。由业务多元化带来的资源共享和成本压缩也为煤炭企业分散税负、规避资源税提供了良好的操作平台。   (五)积极争取有利政策   煤炭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资源税改革的建议,对资源税改革的内容施加影响,使最终的改革转向有利于煤炭企业的方向。在这方面,矿业企业已开始行动:日,在青岛召开的“首届百家矿业企业峰会”上,冀中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张汝海建议有关部门解决煤矿企业的社会及相关负担问题。      五、结束语      资源税改革是今年税改的重点,政府和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都十分重视这项改革。新一轮的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煤炭企业必须做好准备以应对即将来临的改革。   在提出以上对策的同时,煤炭企业仍然要考虑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问题;长效的税收消转制度的设置问题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煤炭企业发展现状及未来的行业走向。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 牛草林.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会计之友,2008(24):23.   [3] 祝遵宏.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政策取向[J].当代经济研究,2009(1):62.   [4] 苏建华.金融危机下我国资源税改革思路探析[J].地方财政研究,2009(9):41.   [5] 司坡森.我国煤炭税费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能源,):26.   [6] 张捷.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税务研究,2009(4):52.   [7] 张月玲,张玉倩.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C].2010年度煤炭企业财苑论坛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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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国家所有并不意味着仅仅是中央所有,在分配自然资源使用权过程中,更应该考虑当地居民的各种利益,应赋予当地政府更多的本地区自然资源利用权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约占全国天然气资源总量19%的四川近来又发生&气荒&,目前全省工业用天然气缺口在20亿方左右,预计今年省内工业和民用天然气的缺口量将激增至50亿方左右。
我曾到四川的普光气田调研,该气田是迄今为止我国规模最大、丰度最高的特大型气田,到2008年探明储量达到近6000亿立方米。然而,按照&川气东送&安排,由中石油开发的普光气田每年120亿立方米净化气产能中,只有20亿方供应四川,其余全部向东外输。
西部地区是我国自然资源的主要蕴藏地、开发地和输出地,东部发达地区是西部资源的使用地。在资源转移过程中,如何让资源地与使用地共同享受资源开发效益,需要详细方案。
跨越八百公里,三峡电力成为一次能源匮乏、寸土寸金的华东地区的雪中之碳,为东部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提供了强劲的动力,点亮了浦东美丽的夜景。  南方周末资料图
央企垄断致资源利益分配不均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是抽象概念,实际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是各级政府,重要和大宗的自然资源都由中央政府控制,授权央企垄断油气资源开采并占有大部分经济收益,地方政府和资源所在地居民难以或只能分享较少的收益。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1.央企从中央直接免费获得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中石油、中石化在西部的大宗油气田都是无偿拥有,地方政府只对部分小型资源有所有权出让权,从而造成其在资源权利金上的收入流失。
2.我国企业所得税为共享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分享比例是6∶4。按照中央政府的特殊规定,中石油、中石化在西部的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营业机构,其40%的企业所得税不缴给地方,而是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由于这些央企并不在地方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因此地方得不到一分钱的企业所得税,造成税收与税源、GDP与税收的背离。
3.作为地方税的资源税,税率太低,且从量计征,加之由中央政府保有定价权的资源产品价格偏低,导致西部地区政府资源税收入很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由于其用途被限定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性支出,地方政府不能将其用于民生开支。
4.西部的油气大多通过管道输往内地,管道运输的营业税虽然划归地方,但由于央企管道公司的注册地不在西部,按照营业税征收的&属地原则&,当地得不到这笔税收。
5.在油气资源开发中,央企的大部分开发用地、生活及内部服务设施用地不是有偿获得,而是由政府无偿划拨。企业不但降低生产成本,而且可以通过投资、租赁、抵押取得额外收益,而地方政府却流失了巨额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6.我国油气资源开采属于典型的行业垄断,央企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并在内部分配方面倾向于个人,造成其员工收入畸高,对资源所在地居民形成刺激。而资源开发对当地民众就业带动不够,施工队伍、产业工人大多来自区域外,特别是有的民众,由于语言、习俗、文化素质方面的差异,很难在开发企业打上工。
7.开发的资源大多输往内地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留给当地的资源不但数量不够,而且价格较高。例如天然气产地的民众往往生活用气不足,当地政府想发展相关下游产业也缺乏供气指标,并且气价没有优惠;在西部水电开发区,特别是淹没库区,民众生活用电主要来自没有调节能力的小水电,供电不稳定,枯水期常常停电。许多偏远乡镇村寨甚至至今还未通电,有的贫困民众还用不起电。新建的大中型水电站具有调节能力,但所发电力主要是上省级输电网向外输送,没有当地下载卡口、通道,不向缺电的农牧民村寨供电,因此不能帮助农牧民以电代柴,以减少对生态的破坏。
8.油气资源以较低的价格大量外调,支持了内地资源短缺省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较多的经济利益。收益地区由于使用天然气替代原煤,可以减少大量污染。但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基础本来就很脆弱的西部地区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水源、植被、土地、大气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但这种生态成本没有计入资源价格,也没有获得相应的补偿。
资源地应参与资源利益初次分配
资源国家所有并不意味着仅仅是中央所有,资源地政府和人民作为国家的一部分,也应当分享资源开发的收益。资源国有是一种人为的法权关系,不能改变当地居民和身边自然资源与生俱来的天然依赖关系,他们对资源开发的利益也寄予更多的期望,同时又是开发带来的生态环境成本和代际利益受损的直接承受者。因此,在资源与当地居民的权益关系中,习惯法权的约束强于制度法权,本地人应参与开发利益初次分配。如此,才能调动当地居民对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支持。如果这种优先受惠权实现不足,就要建立完整的利益补偿机制。
西部地区的经济水平、技术力量和资金相对较弱,地方财政财源点较少,对从资源开发中获得财政收入抱有极大期望,这种期望,还没有得到较好的回应。
在自治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4∶6)比中央与省、直辖市的分成比例(5∶5)低,体现了对自治地方的优惠。依照法律,自治机关享有的&优先开发权&还受到&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两个方面的限制。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法律,规定可由地方自主开发的自然资源种类和利用方式。由于国务院将自然资源的控制权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行使,加之程序机制的缺乏,在资源实际控制权分配中,往往会作出有利于部门利益、不利于地方利益的安排。
上述难题过去并不明显,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行政命令统一分配生产资源和利益,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高度一致。现在市场经济使利益分化重组,利益关系由一元变为多元,再加上语言、风俗习惯、经济生活等不同与历史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在利益分配和处理利益问题时,表现出些许的偏颇,就会造成彼此之间的隔膜,甚至引发冲突。
网上有这样一种言论:丰富的油气资源如果留给当地开采,当地人将会非常富。我当然不认同这种看法。且不说一地往往有多个世居族群,资源不可能由某一族群独享,何况油气资源很多处于沙漠戈壁,属于无人区而非族群聚居区,其储量和品位也不及中东产油国。最重要的是,我国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但也不能忽视存在的一些问题。西部地区的资源归国家所有,自身没有处置权,宏观调配至东部发达地区,如&西电东送&、&西气东输&、&西煤东运&以及南水北调西线工程、新疆石油外输等,资源地人民获得的实惠还可以考虑更多一些。资源开发所带来的草地退化、耕地淹没、水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需要支持地方政府花大量成本治理,避免给后人留下难以克服的隐患。
四方产权一个都不能少
为减少西部地区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必须建立自然资源的利益共享机制。
一些特殊资源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往往密不可分,如矿产资源,地表是集体耕地,地表下面是国有矿产资源,开采国有资源必须剥离地表上的集体耕地,开发资源还要永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居民房屋、切断当地居民传统的社会文化生活链,以及地方政府承担着资源开发造成的社会成本等。所以应将资源产权按照中央国有产权、地方国有产权、企业产权和自然人产权分解开来,经过科学计算,使各方均获得一定比例的产权。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开发企业、当地居民和移民,按照各自在资源产权中所占的比例入股,并根据需要吸收社会资本参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在资源开发地成立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各自根据其所占股份的多少获得收益。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当地居民有极密切的环境和经济利益关系,在分配自然资源使用权过程中,不仅应考虑当地居民的各种利益,更应赋予当地政府更多的本地区自然资源利用权。
对于自治法规,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使其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将其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和财政优势,并最终改善民众的生存。
调整资源税征收与分配
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提高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资源税税率。油气输送企业的营业税应由开采地和管道经过地分享。进一步提高自治地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分成比例,并在开支方面打破&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界限,赋予地方自主决定资源费使用范围的权力。
央企所得税按产地原则征收
西部地区(特别是自治地区)获得了中央政府大量的转移支付,其中的来源包括了央企在西部地区开发资源直接上缴中央的税收,但毕竟割断了央企与资源地利益的联系。按生产地原则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权益的尊重,不仅能让地方感受到央企为资源地经济带来的实惠,增加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积极性,还能提高财政运行效率。
我建议,最好少用&西电东送&、&西气东输&、&南水北调&之类的词,容易引发资源分配行政主导的想象,在市场经济、利益多样化、公共意识强化的21世纪,已不合时宜。只有公众参与、利益共享、族群团结不受损害的资源输出,才会多方共赢。
(作者为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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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资源的诅咒是不是真的成立,至少,中国北部这个能源走廊那些干涸的河流、污浊的道路,不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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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央企上缴比例最高只有10%,而在这部分上缴红利中,其中也只有不到1%流向社会保障支出。...  择机改革资源税制度已成为政府部门和学术界的共识。扩大征税范围、提高税负、改变计征方式等成为新一轮的主要取向。但是,笔者认为,除上述问题以外,还应改革资源税收入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把现行中央与地方按品种划分资源税收入的做法,改为按照固定比例分享。   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外,其余所有资源税收入均归地方政府所有。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海洋石油开采企业并没有缴纳这一税收,而是以矿区使用费的形式上缴。因此,资源税实际上是名副其实的地方税种。这主要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考虑到我国资源大多分布在欠发达地区,把资源税划为地方税种,可以增加资源省份的可用财力。而且,资源税收入在总税收中的比重很低,对中央财政影响不大。再加上当时资源与环境问题并不突出,资源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功能便被忽视了。   于是,按照这种收入分配格局,对资源的开采越多,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也越多。这样,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负向激励作用。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过度开发资源,个别基层政府甚至默许小煤窑、小油井的乱采乱挖,导致资源的重大浪费、环境的不断恶化和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的一般理论,应该把具有级差性质、税基不均衡地分布于各地区的税种,划归中央征收管理。考虑到资源在各地区分布不均衡的特点,资源税应该由中央政府来征收。如果资源税由地方政府征收,就会造成各地之间严重的不平等。从国际经验看,在资源税收入的归属方面,大部分国家是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也有中央独享、同时给地方以财政补偿的国家,如英国。   因此,为了加强资源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功能,可以参照国际经验,将改革后的资源税收入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固定比例分享。对于如何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笔者认为,应该坚持&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渐进原则,即以改革实施的前一年地方资源税收入为基数,测算新税制实施前后的收入变化情况,把新增收入作为中央收入,由此折算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的比例。   实施该方案的优点有:第一,资源税由地方税向共享税的转变,可降低地方财政对资源的依赖程度,改变地方政府的收入预期,遏制其过度开发资源的非理性行为,符合税制设计规律,利于国家调控和税制优化。第二,可以维持原有的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格局,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我国许多重要资源是被国有企业垄断的,这些企业大部分直接隶属中央。由于资源税低,中央政府所属的垄断性企业利润丰厚,而这部分利润又通过所得税等形式成为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而形成了目前资源收益分配中中央大、地方小的既定格局。资源税改革后,大幅提高税率势在必行,中央企业利润和所得税收入下降情况不可避免。把资源税作为共享税,可以稳定中央与地方利益格局,减少改革阻力。   当然,考虑到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等任务要靠地方政府完成,资源输出地区在资源保护、资源补偿等方面需要大量支出,以及治理环境污染需要大量投资的实际情况,中央可以将集中的一部分资源税收入,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给地方政府,通过专款专用,夯实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恢复生态的财力基础,并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鼓励、引导地方政府加大资源保护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输出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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