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独立核算,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附属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入是否为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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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舟山市财政(地税)局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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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基本情况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挂舟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新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税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推进财税、国有企业改革;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经费开支及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等地方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市级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新区(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指导乡镇财政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督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制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指导和监督县(区)财政收支,指导和监管市级各部门财务活动;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负责新区(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新区(全市)控购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性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决算评审。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拟订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计划,负责新区(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九)负责审核和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拟订社会保障政策;管理市级各项社会保障支出。
(十)贯彻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管理。
(十一)管理和指导新区(全市)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十二)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议,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分析;监督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新区(全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负责审核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监督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十四)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考核、任免企业领导人,并根据经营业绩实施奖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向直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指导国企改革重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企业的人事、工资、用工管理等工作,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负责直管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制定实施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建设,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承担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强化国有企业财务监管、风险控制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十六)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管理国有资产。
(十七)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地方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十八)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税收任务和新区(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分解下达组织实施。
(十九)负责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十)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制定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的具体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减免等具体事项。
(二十一)负责新区(全市)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稽查的统一管理。制定新区(全市)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稽查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监督检查各级地税部门依法稽查,组织实施新区(全市)税收专项检查和大要案查处。
(二十二)对新区(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组织实施地税系统机构编制、人员等垂直管理工作。
(二十三)组织开展财税政策、财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理论研究和宣传;指导市级财税、财会社会学术团体工作。
(二十四)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及省地方税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舟山市财政(地税)局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下属财务非独立核算基层单位及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预算,其中财务非独立核算基层单位有4个,分别是: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山分局;其中财务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有8个,分别为舟山市数字财政管理中心(舟山市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舟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舟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舟山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舟山市预算编制中心、舟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中心、舟山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管中心。
二、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一)2016年收入预算安排情况
2016年收入预算7769.7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369.19万元,其他收入36万元,上年结转364.59万元。
(二)2016年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根据收入预算,安排2016年支出预算7769.78万元。
1.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5040.27万元,专项支出2729.51万元。
2.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957.2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0.85万元、交通运输支出35万,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280万,住房保障支出330.67万元,其他支出16万元。
三、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拨款预算数为6607.67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的人员和商品服务等基本支出以及推进财政管理改革、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支出。
(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财政拨款预算数为150.85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面的支出。
(三)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财政拨款预算数为280万,主要用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财政拨款预算数为330.67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规定标准为干部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支出
四、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根据市外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6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预算25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长88%。主要用于单位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省市因公出国计划安排需要。
2.公务接待费:2016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26万元,与上年执行数基本持平。主要用于接待公务活动相关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6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7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下降29%。其中,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7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相应下降。
附件:1.2016年舟山市级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2.2016年舟山市级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3.2016年舟山市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4.2016年舟山市级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5.2016年舟山市级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6.2016年&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预算表
2016年舟山市级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单位名称:舟山市财政局
单位:万元
一、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三、事业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五、其他收入
&&&& &&&&&财政国库业务
&&&&&&&&& 其他财政事务支出
&&&&& 税收事务
&&&&&&&&& 行政运行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
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150.85
行政单位医疗
公务员医疗补助
三、交通运输支出
&&&&&& 成品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
&&&&&&&& &成品油价格改补&贴其他支出&&&&&&
四、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 国有资产监管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五、住房保障支出
&&&&&&& 住房改革支出
&&&&&&&&&&& 住房公积金
&&&&&&&&&&& 提租补贴
六、其他支出
&&&&&&&& 其他支出
&&&&&&&&&&&&& 其他支出
本年收入合计
本年支出合计
六、上级补助收入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上缴上级支出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九、上年结转
收&入&总&计
支&出&总&计
2016年舟山市级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单位名称:
舟山市财政局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务
&&&& 2010701
&&&&& 行政运行
&&& 2010702
&&&&& 一般行政管理务
&&& 2010706
&&&&& 代征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
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行政单位医疗
公务员医疗补助
三、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 国有资产监管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四、住房保障支出
&&&&& 住房改革支出
&&&& 2210201
&&&&&&& &住房公积金
&&&& 2210202
&&&&&&& &提租补贴
2016年舟山市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单位名称:舟山市财政局
单位:万元
经济分类科目
工资福利支出
&&&& 30103
&社会保障缴费
&&绩效工资
&&&& 30199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
&&&& 30201
&&&& 30202
&&&& 30205
&&&& 30206
&&&& 30207
&&&& 30209
&物业管理费
&&&& 30211
&&&& 30212
&因公出国(境)费用
&&&& 30213
&维修(护)费
&公务接待费
&委托业务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住房公积金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016年舟山市级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单位名称:舟山市财政局
单位:万元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其中:财政专户资金
其中:其他财政拨付资金
2016年舟山市级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单位名称:舟山市财政局
单位:万元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2016年&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预算表
单位名称:舟山市财政局
单位:万元
2016年预算数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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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严格执行各项财务法规,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会计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其财务活动由中小学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依据国家中小学校办学标准和相关经费标准,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学校应当按收入来源,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
  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的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在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各项支出。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及时制订预算执行计划,按期完成收入,规范办理支出事项,保证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中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学校可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基础上,按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根据项目预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中小学校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和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基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日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和产成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价值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编码、规格、型号、购置日期等,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或者评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制定财务清算方案,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五)转为民办的中小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支出、结转、结余、基金使用、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资产使用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教职工、学生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和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社会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参照本制度执行。
  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 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和分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 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和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5.资产负债率 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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