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还不上贷款,现在金融公司贷款已经向公安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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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本人买车在汽车金融公司申请了贷款,贷款已经审批通过和备案了,但本人还没有去确认。但是现在我不想贷了,想换银行贷款,可以么?有什么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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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说,对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对方违约,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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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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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已经签订借款合同,请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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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金融公司告我不还车贷_百度知道
金融公司告我不还车贷
本人12年在上海按揭一辆7万多的车子、还了一年的车贷还欠金融公司2万6、因上个月赌钱输多了还不了、去抵押公司把车子抵押给对方了、现在金融公司催我还车贷、资金出了问题根本没能力还啊,当抵押车处理掉了车子、请问金融公司告我怎么办?我的车子也没过户就卖...
我有更好的答案
您的问题回复如下:你的车子既然办理了车贷,应该是在金融公司办理了抵押;你不能还款时,金融公司是可以申请扣押、拍卖你的车子的;虽然你再次把车子抵押给别人,但是金融公司的抵押是在先的,有可能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因此,金融公司还是可以主张这辆车子的优先权;如果你有其他财产,金融公司也可以申请执行。因网络交流条件所限,律师无法全面了解案情,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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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别人用我名义向银行合作的外包金融服务公司贷款20万,其中金融公司做担保,现在钱还不上了,怎么办?_百度知道
别人用我名义向银行合作的外包金融服务公司贷款20万,其中金融公司做担保,现在钱还不上了,怎么办?
担保公司知道实际用款人还不上钱,就用资产抵了15万的钱,打了欠条的,东西现在担保公司扣下了,觉得抵的东西不值15万,现在后悔了,钱不给往银行还,最后银行会找担保公司负责还清贷款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我去年从金融公司贷了25万做投资但是但是后面厂里受大水冲掉了,现在没钱还了怎么办?
大哥你真逗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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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的劳务市场和火车站等底层务工人员聚集的地方,出现了一群群举牌雇佣招人去北京贷款的人,就是“拉人头”。薪酬一千到三千不等,包吃包住,他们自称是正规贷款公司,只需要使用身份证和本人照片即可,保证无后顾之忧!确保会按时还款,保证不会有征信等问题。因为确实一批又一批的人去了北京贷款,我也是抱着从众的心理从大连跟着来到了北京,来到了其中的一个代办点,我所在的代办点是琉璃渠甲一号,我这一批居住着四十多人等待贷款下款的人,来自黑龙江和鞍山等地的。北京有许多和琉璃渠甲一号一样的代办点!按理说,正常是十天左右办完一批,可是我们这一批耽搁了,半个多月才办理完贷款,代办点供吃供住,最后代办点亲自发放工资。我们的身份身价由代办点进行包装,现住址,住房,工作,年收入,学历,朋友,父母……都是由代办点提供都是假的,唯一真实的是我们的身份证!许多文盲农民摇身一变都包装成了部门经理,研究生学历,月收入两万……!我也被包装成: 恒创佳益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月收入一万九,大学学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老墙根街107号院3号楼二层,我的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号双惠苑小区9号楼4单元202室,父亲孙明,朋友赵杰……  我也是有所顾忌,怕万一出现问题找不到给我们一手操作办理贷款的老板(代办点),所以我就留个心眼,偷拍了代办点的老板们的照片,和他们的车牌号,偷记到了他们的手机号,而且还偷偷录了音。  果不其然,待到贷款陆续到期后,各种问题迎面而来,有很多因为实际用款人不还款(这些贷款大部分都被他们加息后转贷出去了),法院给我们这些申请贷款人下了传票,还有许多许多逾期的!所以,近来北银金融消费贷款管理公司(“金管”)每天都有,聚集了很多来寻求解决问题的无知法盲!我也是其中一员! 等到越来越多的人来找到北京要说法时,“金管”就往北京银行身上推卸责任,狗咬狗一嘴毛!都声称与此事无关,是对方的责任!聪明的“金管”更是魔高一丈,急中生智棋高一招,假惺惺的装作也是受害者蒙蔽我们摇身一变成了我们的领导,共同站在了北银的对立面,组织领导我们维权! “金管”还想再次利用我们与北京银行对抗谈条件!北银金融消费管理公司(金管)的焦姓女领导把每个人的联系方式留存,告诉我们随时配合她们的行动去北京银行维权,她说她上次带领了三百多人,下次争取要达到三千至一万人的规模,将北京银行团团包围,她还告诉我们她的弟弟是北京市公安局长!“金管”煽动我们和北京银行对抗,说是北京银行坑害了我们,把矛盾转化给了北京银行。其实他们当初是一丘之貉,为了共同利益无视毫不顾忌我们这些底层无能之人的权益,根本没把我们这些人当人看!漠视我们的无知无能!其实按理说,直接利用我们来赚钱获得利益的是“金管”的亲密合作伙伴(同伙),是那些中介和担保公司,他们都是金管的商业合作伙伴,是业务伙伴,他们和金管有着共同利益!而北京银行是赚取金管的钱!所以说,直接利用我们赚昧心钱的是金管的合作伙伴,金管通过他们来提升放贷业务获得利益,我们的贷款审批权使用权归金管,把我们的贷款加息胡乱发放出去转贷出去的也是金管的合作伙伴,也是经金管认可的,真正的罪魁祸首是金管,故意放宽贷款审查和贷款额度!北京银行只是“金管”的股东之一,是金管的金山! 我的贷款实际用款人是敖薛云,是金管的人,是金管机构自用。  经过前思后想,意识到自己也有过错,都是当初鬼迷心窍为了钱,迷失了自己,轻信了骗子们!也是自找的!悔之晚矣!为了减轻自己的错误,也是想为了让那些忽悠人的失信的骗子们得到应有的下场,我花了几百元钱咨询了律师,意识到这已经构成了犯罪!所以,我就决定去公安机关报案,我把以上情况如实陈诉给警察,并告诉他我可以轻易的联系上几个和我共同贷款的人,数额肯定够!但警察反问我有什么损失?说我不是受害者,无法报案,不给立案!后来,我说由于这笔贷款我的征信一直逾期,造成了我信用卡被停止使用了,而且过俩月我的法庭传票也要下来了!趁着我现在有那些骗子的照片和车牌号等线索,趁着那些骗子还没有跑路,先查出确认那些骗子的真实身份呀!可警察还是劝我以后再说吧!最后,我说我也是当事人,是不是有权报案?我是当事人,是不是可以自首?警察仍旧不受理!让我去找北京银行,让北京银行自己报案!可是,北京银行当初也是和金管是利益相关者,也是对其放宽贷款审批的,北银也是有过错的,所以北银也是想息事宁人想法设法把钱收上来为上策!再者说,北京银行确实和我们扯不上直接关系!所以,这件事一直拖而未决,最终祸害的还是我们这些无知无能的务工人员,来回奔波于首都,费钱费力还耽误干活挣钱,可事情却一拖再拖迟迟不解决!北京银行和“金管”都是有雄厚实力和背景的集团,一般的执法部门都不想轻易触动他们的利益,不想得罪他们不想触碰这个烫手山芋的案子。怪不得“金管”和代 办人员有恃无恐,对我们叫嚣,扬言“你们爱去哪告都行,我到要瞧瞧你们有多大能耐?告状上访我们奉陪到底!”!按理说,我们骗取贷款,“金管”应该才是受害者,但金管非但不报案,反而采取遮遮掩掩,反而劝我们“不要乱投诉不要找其他部门解决,要相信金管!只有金管才能解决此事!”这背后肯定有不可告人的猫腻!也许金管担心即是原告又当被告!金管也许是在担心抓到那些代办点的骗子,会拔出萝卜带出泥!毕竟那些“拉人头”的所谓的担保公司和中介是“金管”的合作伙伴!金管为了利益对这些合作伙伴大开绿灯放宽政策,才导致我们成了牺牲品!搞不好,金管也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这20来万元,对于我们来说就是天文数字!背着这么大的包袱,谁能安心干活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2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纵观此案,常年组织“”多多多多次”骗取贷款,贷款人数众多,数额肯定是天文数字!无论是金额,还是次数肯定都够立案标准了!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骗取贷款罪本罪主观上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信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或者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途去使用,均可认为是欺骗。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与单位,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量刑方面,“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重大损失”暂无明确标准,实践中,一般为造成贷款追回成本高或者骗取手段恶劣、多次骗取或者因骗取被处罚过,再次骗取等情节的为“其他严重情节”;“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实践中,一般以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名誉损失或者资金损失,处三至七年徒刑。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三、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骗取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关联:  如果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在贷款申请的审核中利用职权提供帮助,如故意放宽贷款审查标准、将明知有假,有瑕疵的贷款材料审核通过等,则应将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按违法发放贷款罪处理,将贷款人按骗取贷款罪处理。如果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仅是在贷款中提供一般性的帮助,如帮贷款人出谋划策,告知其银行审核程序的漏洞,或者帮助贷款人伪造贷款材料等,但并未参与该贷款的审核和放贷的,则应当按照骗取贷款罪的共犯来处理。  骗取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竞合问题: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将刑法第186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并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借款人虚构了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而银行工作人员违反了《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没有经过仔细审核即发放了贷款,由此造成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银行工作人员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两者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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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提醒人们,避免有更多人陷入“贷款门”的圈套,为了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恳求大家帮忙转载转发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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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惊天骗局啊  
  去公司面试那个不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必须修改规则凡是贷款者必须用本人身份证亲自到银行贷款。否则无效
  北银金融消费公司为了拓展业务提升利润,不顾风险,与一些中介和担保公司合作,国创控股,兴宏资产,中宇慧通,鼎信投资,新晋开元,金管资产(天朗嘉盛)……都是北银金融消费公司的合作伙伴!都是北银的同伙!从诸多起诉事件来看,担保公司、中介,代理公司“花样百出”的骗贷行为,如果没有北银消费金融方的默许,很难实现。 北银消费金融出于业务扩张和利润的考虑, 对待中介与个人申请采用了不同的贷前审核标准和流程,导致中介能够以“拉人头”的方式绕过资金分散和金额上的控制,顺利通过贷款审查,使得“消费贷款”名不副实,造成了风险控制的漏洞。  北银消费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里面居然还有国企做后台,股东分别是1、华夏董氏兄弟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北京市京洲企业集团公司4、利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上海锐赢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6、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北京九元辰光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8、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桑坦德消费金融有限公司10、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就是被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的同伙“金管资产”骗了,金管资产简称“金管”,它与天朗嘉盛合作,八宝山玉泉街8号有办公地点!这就是个骗子公司!  
  同是受害者!想问这个事情我们到底该怎么办,我是之前在金管下面分公司做会计,老板说上面要求一个分公司要200万押金,需要十个人做贷款,他找了十个人,正好做贷款那天有两个人身份证不行,我和我同事就顶上去了,结果到现在查征信已经欠款22万多了!他们虽然没有联系过我还款,但是征信黑户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解决!
  大家能互相留个联系方式吗 我qq一起讨论下该怎么处理这事
  加我QQ,备注北银  
  这篇文章是我写的,我也是当事者本人,目前在有关部门的努力下,我和其他很多人,因为贷款引发的问题都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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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微信二维码
某金融公司一审诉称:李某、张某夫妻二人为购买轿车,从该金融公司申请汽车贷款并签署《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来该公司按约定发放了贷款16.2 万元,李某二人将该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用作履行贷款合同的担保。但李某、张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李某、张某连带偿还购车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李某、张某二人辩称:其从赵某处得知可以办理零首付购车,并经赵某介绍到石家庄后联系闫某买车。在闫某的陪同下,李某、张某二人到4S店选了车辆,并签订了本案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因二人当日不打算提车,故把身份证留给了闫某以办理车辆的上牌、抵押、交税等事宜。但当李某、张某打算提车时,却被4s店告知闫某在当日即支付了车辆的首付款,开走了车辆。李某二人认为,其并未提车,故不同意偿还贷款,并且李某已经向公安局报案,故不同意大众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贷款合同与车辆买卖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大众金融公司与李某、张某签订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张某作为借款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故判决其偿还借款本息16万余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件亮点:近一段时间以来不法分子利用“零首付买车”的噱头诈骗车辆和钱款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案背景即涉嫌“零首付买车”诈骗犯罪。但因贷款合同与车辆买卖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车辆是在4s店交付过程中被他人提走,刑事案件又未侦破等原因,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一定难度,本案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教育示范意义。
  此案定于日10时在三中院第36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本网将进行直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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