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公司内部分红依据的依据

股东分红权的含义和依据
作者:快法务
一间公司的股东当然的具有分红的权利,那么在法律上分红权的含义和依据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股东分红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股东分红权的概念
所谓股东分红权是指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像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股利种类:
1、现金股利
2、股份股利
3、债券股利
4、期票股利
5、其他财产股利
股利分配的实质要件: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必须是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股利分配的形式要件:由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利分配的标准:平等原则
但公司法同时规定了: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注意:如果全体股东没有特殊约定,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区红利,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利。
来源:http://law.kuaifawu.com/html/guquan_2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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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年底股东分红怎么做到合理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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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股东分红怎么做到合理节税?”详细信息
年底分红是企业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对自然人股东而言,一旦分红就必须依据现行税法缴纳0%的个人所得税。股东分红表面上数字很可观,可是扣税之后那分红缩水很大。那么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做到合法合规合理节税呢?
目前为普遍的方法,也是广受税务喜欢的方法就是自然人直接持股。有些股东会选择税收筹划空间相对较大的间接持股方式。
当下有两种间接持股方式,一是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0)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十。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0%。
税率依旧还是0%,但是如果从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肯定是比自然人持股更具优势。
另一种间接持股的方式即为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间接持股的好处则是可以将持股平台注册到税收洼地。对于注册到税收洼地的公司型持股平台,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还能享受投资退出的低税负,同时也为合理节税提供了广阔空间。
联系人:刘珍(经理)
“年底股东分红怎么做到合理节税?”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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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家政策的放开与支持,催生了大众的创业热情,一批批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统计,截至日,北京企业户数突破百万。企业数量呈爆发式增长,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多。  5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保护大众创业热情、规范企业退出机制”为主题,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典型案例及提示。  股东知情权,不能无限制  甲持有A公司20%股权。甲称A公司自2002年起未按公司法规定向其提供账簿,他递交查账申请后,公司仍未提供,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复制。A公司答辩称,甲虽是公司股东,但其亲兄弟乙设立的B公司与A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甲查账是为便于乙全面掌握A公司的商业秘密,具有不正当目的。一审法院以甲是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为由,判决支持其诉求。A公司上诉。  二审期间,A公司举证证明B公司与A公司经营相同业务,且甲在B公司担任监事。二审法院认为,根据A公司的证据可认定B公司与A公司的经营项目和范围基本相似,甲与乙是亲兄弟,且甲还在B公司任职,若允许甲查阅A公司的会计账簿,将可能导致A公司的商业秘密被B公司知悉,侵犯A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二审改判驳回甲的诉求。  法官说法: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无条件、无限制,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申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据此可看出,由于股东知情权可能涉及股东与公司间的利益冲突,会计账簿中的信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故法律对权利行使作出适当限制,要求股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知情权。  请求分红,程序条件很严格  甲公司共四名股东,华某持有15%的股权,甲公司自2012年起向华某以外的三名股东按投资比例分红,但未向华某分红。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起的分红款100余万元。甲公司答辩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分红需由董事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予以审议,上述程序并未进行,故不同意华某的分红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享有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权利,甲公司的章程虽规定公司利润分配需由董事制定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但该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系直接向股东分红,除华某外的三名股东均已按利润分配表的金额实际取得分红,也应对华某同等对待,法院支持了华某的诉求。甲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按实际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公司章程一般也会对分红进行规定,这可视为股东盈余分配权的合同依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红,但一般公司章程对分红都规定了前置程序,如需经股东会审议,按照股东会的分红决议方可分红。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常年盈利,但股东会却不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此时,由于分红的程序性条件并未成就,即使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红,也往往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公司盈余分配属公司自治范畴,司法审判一般不强行介入。但本案中,尽管甲公司股东实际分红的程序和方式与章程规定不符,但全体股东协同一致、实际领取红利的行为,可视为股东对章程的一致性调整;公司盈余分配应注重股东间权利的平等,避免个别股东权益受损。本案中,甲公司各股东应按持股比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其他三名股东已取得红利,华某也应取得;但股东分红时,不能损害公司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不能以分红为名抽逃出资。  开办一人公司,切忌财产混同  甲公司是侯某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2009年,甲公司欠付乙宾馆租金、水电费等60余万元,经诉讼,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因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乙宾馆认为侯某的个人财产与甲公司的财产混同,诉至法院,要求侯某承担连带责任。侯某答辩称,甲公司有专用银行账户,资金清楚,不存在混同。  一审法院认为,侯某虽提交了甲公司的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但记载内容有不规范之处,故判决支持乙宾馆的诉求。侯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有独立账户,侯某提供了自其成为股东以来的全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每年的审计报告,形式上已能证明其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相互独立。甲公司账目存在的瑕疵属公司账目是否规范的问题,尚未达到公司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程度,不能据此认定两者的财产混同,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乙宾馆的诉求。  法官说法: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人公司,只要债权人提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股东就需提交公司账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证据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就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能证明不存在混同的,股东仍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法官提醒一人公司股东,严格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保证公司账目完整、清晰,并依法进行年度审计。  怠于清算,后果很严重  甲公司设立于1996年,有五名股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2002年11月,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清算。因甲公司一直未偿还债务,2014年乙公司将五名股东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出现法定的解散情形,公司股东有清算公司的法定义务。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启动清算程序,现各股东均不能提供公司的财产、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由此可认定甲公司已无法清算,故股东应对甲公司欠付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乙公司的诉求。  法官说法:公司法规定,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事由后,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有义务及时启动公司的清算程序。如果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创业者,在股东怠于履行法定义务时面临对外承担责任的风险。投资者切不可“一投了之”,即便是小股东,也要随时关注公司状态,在公司出现法定清算事由后,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股东分红的涉税处理,是企业不可避免的话题,企业敲定财务年报数据之后,自然就是股东会决议分红的相关工作。那么关于自然人股东分红涉税,是否只能按股息分红所得的税率20%纳税?股东身份不同,存在什么样的税收及优惠政策?现特别总结了股东分红涉税相关资料,供各位学员参考使用。
董小红,具有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掌握全盘账务处理,精通预算、合并报表、财务分析、等管理会计方向工作内容,能为公司经营管理、流程制度优化提供有效建议。在商贸企业工作多年,对于做好商贸企业工作有深入研究。曾全程参与某公司整体上市IPO工作,并在IPO过程中全程负责财务工作。业余时间多次为学员讲授做好会计的实务技巧,教学经验丰富,所授课程广受学员好评。
一、概念: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税法基本要求:
股东从所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时,股东应当对股息红利所得缴纳所得税。
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但是实务工作中,相同金额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金额会因股东身份不同而不同。
下面以自然人、法人分别说明:
(一)如果股东为自然人,下面分三方面进行分别说明:
(1)股东为外籍个人
(2)股东为一般自然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3)差别税率(全额、减按50%,减按25%)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差别税率依据:
财税〔2014〕48号文件;财税〔2012〕85号文件
(二)如果股东为法人,两方面具体说明如下:
(1)股东为居民企业:
《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件》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股东为非居民企业
国税函〔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协定如下: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格鲁吉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50%股份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200万欧元情况下)
科威特、蒙古、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牙买加、南斯拉夫、苏丹、老挝、南非、克罗地亚、马其顿、塞舌尔、巴巴多斯、阿曼、巴林、沙特、文莱、墨西哥
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
委内瑞拉、格鲁吉亚(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10万欧元)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0%)
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
(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7%(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奥地利(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埃及、突尼斯、墨西哥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丹麦、芬兰、瑞典、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匈牙利、马耳他、俄罗斯、印度、白俄罗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葡萄牙、孟加拉、哈萨克斯坦、印尼、伊朗、吉尔吉斯、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摩洛哥、澳门
10%(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 
加拿大、菲律宾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5%)
挪威、新西兰、巴西、巴布亚新几内亚
1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泰国(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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