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后,是否可就其车辆维修费申请贬损价值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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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受损由肇事方或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对车辆进行维修后,纠纷一般可以了结。珠海的 杨 先生对这种习惯做法说“不”,他认为事故已造成汽车价值贬损,于是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价值损失4万余元。 小客车追尾轿车成“夹心饼” 日傍晚 ,
车辆受损由肇事方或给予赔偿,对车辆进行维修后,纠纷一般可以了结。珠海的杨先生对这种习惯做法说“不”,他认为事故已造成汽车价值贬损,于是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价值损失4万余元。   小客车追尾轿车成“夹心饼”  日傍晚,一场暴雨袭击了珠三角地区,外出返回珠海的杨正军正驾车行驶在京珠高速公路上。晚上6时许,当行驶至京珠高速广珠线46公里处中山路段时,突然“咣”的一声,杨正军的小车受到猛烈撞击,一辆同样是珠海车牌的小客车从后面飞驰过来,两车“亲密”接触,杨正军的车受惯性驱使又追尾撞上前面一辆深圳牌照的小客车。杨正军的小车严重变形,赶来处理事故的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认定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驾驶员梁金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正军将自己的小车送往特约维修点维修后,由梁金友及肇事车车主陈盈支付了全部维修费20730元。   据贬损评估索赔4.2万  由于受损较严重,杨正军的小车在维修中更换了零部件60多个,维修部位达15处之多。维修费虽由肇事方支付和保险公司理赔,但杨正军认为,事故已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修复后的车无法恢复原有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在要求肇事方和肇事车辆保险人中国人保财险珠海市分公司进行赔偿被拒后,杨正军至中山市人民法院。  据了解,杨正军向法院提供了如下事实和数据:一、维修公司的证明。车身大梁右侧在前后夹击中有压缩现象,右侧比左侧短12mm,在维修中将其他相关数据改变后,方使该车恢复正常行驶,此项估计降值3.5万元左右;还有其他维修项目无法享受厂家原有的保修期造成变相降值,按维修项目估算,贬值1.5万元左右;二、生产商的保修承诺。该车于日购入,仅行驶了72天,里程为5000公里,现该车因受损严重,已不再属于厂家华晨公司10年20万公里超长保用的质量承诺范围;三、车辆评估报告。杨正军委托珠海某资产评估公司就车辆贬损价值评估为4.2万元,并以此价款作为索赔的诉讼请求。   法律拒绝车辆贬损索赔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正军与被告陈盈、保险公司三方自愿协商达成事故处理和赔偿协议,是当事人对其的自由处分,应认定合法有效。车辆经维修公司修复,由被告全额支付维修费,原告已将车辆取走使用,说明受损车辆在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坏已经恢复原状。为此,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车辆贬损评估报告不予认可,驳回原告杨正军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视点  “车辆贬损”无法律依据    汽车的“贬值损失”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一个新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损,维修费是车辆修复至正常使用状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是一种直接损失,属于必须赔偿的范围。车辆的“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是车辆修复后该车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贬值费,它包括当事人对汽车修复后的价值与发生事故前的价值跌落的心理评价,也就是说它并非是必然会产生的损失,也不属于直接存在或将来必须发生的损失,所以一般不予赔偿。  目前主张“贬值损失”存在两个障碍: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0月1日实施的《》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根据侵权的补偿原则,财产损害以实际发生为准,即损害多少补偿多少,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而“贬值损失”属于人们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心理评价,不属于直接损失;二是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尚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
A最多也就是民事责任,看你母亲能不能原谅你了。
A交通费要提供发票可以支持,跟路线有关,合理的才行,而且不能打的是做公交车
A按照同类型的车辆租赁价格计算
A如果保险公司已经理赔,没必要起诉了。
A按照物权法规定,登车辆抵押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才能对抗当事人,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是不能对抗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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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刚买一个月的宝马车被撞 车主索“贬损费”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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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记者李光正 通讯员陈诚)买了不到一个月的宝马车,深夜被大货车撞坏。考虑到交通事故对小李出行造成影响,以每天交通费100元计,保险公司应赔偿2000元。
原标题:刚买一个月的宝马车被撞 车主索&贬损费&被驳回买了不到一个月的宝马车,深夜被大货车撞坏。车修好后,车主小李认为事故导致车辆价值贬损,起诉至法院要求肇事方赔偿车辆贬损费、鉴定费和交通费约8.1万元。日前,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小李交通费2000元,驳回其他请求。2016年8月的一天,小李把宝马车停在?口区南泥湾大道旁,深夜突然被倪某开的大货车撞坏。倪某被判负事故全责,为小李垫付了维修费。车虽修好了,想到才买一个月的宝马车成了事故车,小李仍感觉心里憋气,于是找到某车损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事故导致车辆价值贬损7.3万余元。在修车的20天里,小李还花了6000元租车代步。小李认为,上述损失都是肇事方造成的,应由倪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2016年11月,小李将倪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口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贬损费、鉴定费和交通费8.1万元。法院认为,小李要求的车辆贬损费和鉴定费并不在法律规定赔偿范围内,不予支持。同时,考虑到交通事故对小李出行造成影响,以每天交通费100元计,保险公司应赔偿2000元。
[责任编辑:洪烨]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车辆贬损应视损失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赔偿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邢绍轩  日期: 字体:
&&& 【案情】
&&& 刘女士与李先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5月购买了一台东风标致汽车,车辆登记于刘女士名下。日,李先生外出就餐后,委托亿心宜行公司提供代驾服务。亿心宜行公司指派江某为代驾司机,李先生签署了e代驾服务确认单。e代驾服务确认单背页附《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第八条约定:驾驶服务中,如遇意外交通事故发生,客户同意先行使用车辆保险理赔。若属于代驾车辆负主要责任的,车辆保险免赔部分由e代驾承担,并对客户车辆维修期间按照100元/天提供交通补贴。属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的,e代驾不负责赔偿损失。江某在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车行至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河边时,所驾车辆前部与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当日,受损车辆被送至某4S店维修,发生维修费用28959元。
&&& 刘女士、李先生诉致一审法院称,车辆维修期间只得租车使用,并因修车及核损发生误工损失。因出险数额大,导致保费上涨。另车辆维修后安全性能和操控性能降低,导致使用年限减少,出卖价格减少,发生贬值损失。故要求亿心宜行公司、江某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保险上涨费及车辆贬值损失费,并要求就车辆贬值损失申请鉴定。一审法院未准许该鉴定申请,判决支持了除车辆贬值损失外交通费、误工费、保险上涨费用的诉讼请求。
&&& 李先生,刘女士对一审判决未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要求就车辆损坏程度进行说明,刘女士出示某标致4S店维修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左前纵梁扭曲,发动机移位,左前A柱褶皱。车身结构损伤无法替换零件,经纵梁重钣金、发动机固定、左前A柱重钣金维修后,无法复原。现车辆存在高速行驶方向盘抖动,正常行驶跑偏问题。经四轮定位、发动机固定,仍超出正常维修标准,无法修复。已和客户说明情况,客户同意提车。”后二中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 【分析】
&&& 观点一:车辆虽经维修,但行驶过程中跑偏,车门关闭不严、车辆被损坏,安全性能和操控性能降低,导致使用年限的减少,提前报废。这些都是车辆所有人的实际损失,是直接损失,应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审法院未准许鉴定申请,未查明事实,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的损失除了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所以车辆贬值损失应或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六条“造成财务损害的,赔偿时,能修复的尽量修复;修复后严重影响其质量和价值的,可酌情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不能修复的,可以用种类和质量相同的实物赔偿,也可以折价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也应支持。
&&& 观点二: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列举了四项财产损失,其中并未包含车辆贬值损失,故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且涉案车辆无法修复没有事实依据。
&&& 观点三:车辆作为交通工具,使用性能是其本质属性,贬值损失是作为交换价值的损失,不应作为典型性的损失在案件中主张,故法院不应准许对车辆贬损的鉴定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非事故所致必要且直接损失,索赔于法无据,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
&&& 【评析】
&&&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列举了四项财产损失,其中并未包含车辆贬值损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二点意见就车辆贬值损失作出如下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在财产损失的范围上,就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状况、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来看,赔偿范围应当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否则容易导致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对车辆贬值损失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处理,例如对造成车辆可修复性外观损坏、可替换性部件损坏等情况,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当事人主张贬值损失并要求鉴定的,法院应当从严掌握,避免贬值鉴定启动的任意性。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赔偿贬值损失。在贬值损失赔偿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负担能力、车辆价值差别等因素,避免因裁判使一方当事人负担过重,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 司法实践中,部分一审判决以此为依据,对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不是特别短的车辆贬损一律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应甄别车辆损坏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坏包括可修复性外观损坏、可替换性部件损坏以及无法复原的结构性损坏。结构性损坏是指无法替换的主体结构因事故致损后,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无法修复到正常状态,车辆的操控性和安全性均受影响。通常表现为纵梁扭曲、发动机移位、方向盘抖动、正常行驶跑偏等情况,事故车辆经维修后仍超出国家正常维修标准,此种事故车辆未报废,无法以相对合理价值进入二手市场买卖,只能小心翼翼地自行驾驶。如果车辆所有人系守约方或对交通事故无过错,由车主自行承担全部贬值损失显失公平。
&&& 笔者认为,《会议纪要》的精神是:为避免交通参与人负担过重,可通过维修恢复车辆安全性和操作性的(例如可修复性外观损伤、可替换性部件损坏等情况),单纯因维修过而导致二手市场上车辆贬值的间接损失不支持,但不赔偿导致显示公平的除外(例如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重大损失的)。故因维修不能导致的车辆贬损应属赔偿范围,这是符合上述《会议纪要》精神的,也是符合民法最为基本的公平原则的。故在相关案件中,应查明涉案车辆损失的具体情况,若损坏不属于可修复性外观损坏或可替换性部件损坏的情况,则应启动鉴定查明贬损是否存在和贬损价值大小,以使权利人损失获得合理补偿。
&&&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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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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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损赔偿
我的车奇骏,半年新车,被大型客运车刹车失灵追尾,维修花了6100多.我想要他赔偿贬损费.不知道具体程序,成功的可能性,及 费用,希望得到帮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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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车辆虽然可以得到维修,但修的再好,也无法达到该车事故前所具备的规格、性能、舒适度、安全性能等要求。而且如果该车在销售市场上再次销售的话,对于发生过事故的车辆总比没有发生过事故的车辆价格要低一些。因此肯定车辆贬值损失为法律上的直接损失,由此应的到相应的赔偿,但具体的赔偿数额并不能由原告自己说了算,要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方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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