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公司股东股权分配如何分配股权最妥

追加新股东,股权如何分配_百度知道
追加新股东,股权如何分配
初始资金10万,A占6W,B占4W,现C想加入股东,愿出资10W。
1、之后的股权如何分配
2、有哪些办法使得A仍是最大股东
3、什么是提高增资价格
4、出售每股的价格是否由自己定
数据都给了,尽量全都打个比方,新手真心很多都不懂,尽量都详细点,回答用心的...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追加新股东,股权分配没有明确的标准,要看新入股的人出资多少,然后只要股东约定,重新协议分配即可。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可以按照这个模式去做:现在是公司规模是10万,A占60%,B占40%,按10元1股的话,总股本1万股,A拥有6000股,B拥有4000股,C 想出资10万,按照承担公司风险度不同,股价的定价也不同,C加入的时候公司已经成立,相对比公司刚创业的时候风险小,所以股价应该抬高,按照每股50元的价格发行,这样总股本也提升到5万股,A仍是6000股,占50%。B是4000股,占30%。C按现在的股价算C有2000股,占20%。这样的话,A还是大股东
那意思就是说股价是可以凭自己的意愿来调配的对吧?比如按你说的当初是10元1股,而现在是50元一股,我说得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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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想加入股东,愿出资10W,肯定公司价格不能按10万计算。应该以现在的实际价值计算,还要把无形资产计算进去。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如果把无形资产计算进去,那么A持有的股份就不是6万了。出售每股的价格当然由自己定,公司的资金是否真的需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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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建立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3人建立公司,我有相关的业务知识和客户,是主要的负责人。其他两个人没有具体的能力,只负责机械性的工作,3个人出资相同,股权该如何分配?应该创建怎么样模式的公司?(有限无限?)
我有更好的答案
根据公司法 “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目前还没有无限公司,而且无限公司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制企业一般承担无限责任),连自己的私人财产也在内,而有限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只以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除了人数、设立方式、资本是否划分为若干相等的股份等方面外,还有最低限额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最低3万元(法律法规有较高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最低500万元。所以除了准备上市,或者股东人数太多了,一般都选“有限责任公司”。 所谓股权比例就是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按出资额计算的,但是如果你的业务知识有专利,还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估计你说的是“分红比例”,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按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配(不是按认缴的比例);也可以另外约定一个分红比例,可以考虑其他因素(比如业务知识、销售渠道、特别的能力、所负的责任等),但必须是经“全体股东约定”。 另外,你的业务知识也可以像楼上朋友说的体现在工资和奖金上。
采纳率:79%
公司股权应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业务关系和业务能力可以以工资和年终奖金体现。应该是设立有限公司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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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公司模式,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比例不一定按出资比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全体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缴纳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分配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损益分配按约定的比例分担,各人在公司中承担的职责权限,这些都要在公司章程中有详细规定。有了详细的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企业才能顺利发展。
你四他俩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大概最低五百万纳税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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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股东矛盾对企业的致命危害如何避免?
摘要:最好有大股东,但大股东不绝对控股,必须要有相对大股东对公司负最终责任。其他股东有参与的积极性,有参与的必要,也有参与的力量。在资本力量不是很强大的情况下,公司的主要管理者最好占大股。
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不到3年。导致企业“短命”最重要的原因往往是内部矛盾。而股东矛盾,则是内部矛盾中最主要、最具破坏性的。许多公司业务做得不错,也以倒闭收场;甚至越是挣钱,倒闭得越快,往往是因为股东之间的权益不平衡,引发股东矛盾,阻断了公司的持续经营。除非实质股东只有一个人,否则民营企业出现股东矛盾的概率几乎是百分之百。
公司股东有两方面最基本的权利—财产权利(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利(剩余控制权)。前者主要表现为分红和分配剩余财产,后者主要表现为选择管理者和决定重大事项。也正是这两种基本权利,造成股东之间、股东和控制人之间天然的矛盾。针对股东权利相关的几个重要而又常见的问题,我们来探索如何通过事前设计防止企业股东纠纷,促进企业发展。
远离“致命的不一致”
有三家企业(均为个人独资企业),都是进行石灰石矿的开采及相关矿产品的生产。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进行了以上规模为目的的合并。通过谈判,三家企业都撤销,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原三家企业的投资人成为新公司股东,大致各占三分之一的股权。确定具体股权份额的时候,股权之争十分激烈。在激烈的谈判过程中,其中一个股东A最后做出了妥协,股权份额减为32%,另两个股东B和C各占34%。
可是,公司刚成立运作不到三个月,股东之间就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这里面有行政捆绑产生的弊端、股权平衡导致的问题,更有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的问题。原来,新建公司的章程是从网上下载的所谓标准文本,规定“重大事项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意决定”。股东A很快发现,他联合B或者C两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只有66% 的股权比例,达不到三分之二,决定不了重大事项。也就是说,自己提出的重大事项主张,必须说服B和C一致同意才行。而B和C只要取得一致,便可以决定任何事项,自己否决不了。当初让股权(从1/3减至32%)的时候,想到只是比他们少两个百分点的分红,没想到在公司控制上出现这样的结果。于是A要求重新谈判。虽然这种结果不是B和C当初有意谋取的,但是B和C也因为这意外的特权而暗自得意,不肯答应重新谈判。可是A负责公司的生产,而且合并的时候是带着一批人进入新公司的,于是在工作中处处闹别扭,严重影响公司运作。
最后,这家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在持股结构不变的情况下,股东会表决权按人头行使,不按出资比例行使,并对公司治理作整体重新设计。
上述这家公司在进行股权设计的时候,由于忽视公司章程,而对A股东的公司控制权利造成了严重影响。
真功夫也是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引发矛盾的典型例子。真功夫重组时由股东制定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蔡达标方和潘宇海方分别委派,而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两者有明显冲突。在个人关系比较融洽的情况下,矛盾不容易爆发。而一旦有冲突,这种自相矛盾的公司治理设计,就引发了巨大的管理冲突,冲突双方分别根据不同的文件进行人事任免直到爆发不可调和的激烈冲突。
所以,公司契约的完备程度直接影响到了是否产生冲突,以及冲突可能产生的成本大小。这里所说的“契约”,主要就是指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是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产物,只要有一个股东不同意,协议都无法签订。公司章程在首次制定的时候,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确认,以后的修改,则凭借持表决权特别多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即可。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在制定的时候更像“协议”,而在修改的时候更像“法律”。
用好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事先设计的重要环节。
其一,公司章程尽量吸收股东协议的内容,保留股东协议。并且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里面都明确载明两者出现不一致(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都是可以修改的,因此可能出现更多的不一致)的时候的处理方式。
其二,首次制定的公司章程全部吸收股东协议中关于股东权益及公司治理的内容(关于公司设立和筹备的内容除外),并明确约定章程中的某些条款的修改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论哪个方案,应尽量减少必须全体股东通过的事项,以保障公司运作的效率。
精心设计三个细节
落实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实现财产权益的最重要条件。可是,股东滥用知情权,又会给公司的商业秘密带来威胁。如何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小股东利用知情权搅得公司不得安宁的案例比比皆是。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最直接的就是查账。法律对此有规定,可是过于简单。《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在实际公司设计中,如果在事先约定中明确细节,会省却很多麻烦。而具体要如何落实,则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计,不同公司有不同设计。比如,在协助一家公司进行公司设计时,建议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摘录公司账簿及财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同时规定了股东的保密义务,除了在股东内部洽谈时使用,以及依法维护股东权益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以外,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这是因为,该公司股东人数不多,股权没有过度分散,最小的股东也持有公司5%的股份,股东对公司的参与程度也都很高。而且该公司业务非常市场化,操作也比较规范,对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没有特别的担心。作为配套制度,建议约定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
约定股东控制权
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主要表现为参加股东会。这方面,法律留给股东自治的空间很大,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很多。比如: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经理如何产生?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选举中的“累积投票制”进行了确认,而对有限公司并未提及。这样,占简单多数持股比例的大股东似乎可以完全控制董事会监事会,因此需要股东对此作出适合自己公司的约定。
例如,M公司由股东三人组成,其中甲股东是主要投资人,占公司70%的股份,并承担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职责,任总经理。乙股东和丙股东分别占18%和12%的股份,也在公司中起比较重要的作用。乙、丙的股权部分来源于实际出资,部分来源于甲的配股(配股实现时间为两年)。
经过充分的协商,股东们一致认同,既要保证甲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定权,又要在重大事项上保证乙和丙对甲的适当牵制。
1、明确公司重大事项(除法律规定事项之外)。
2、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重大事项由股东会经股权2/3以上并股东人头2/3以上多数同意方能决定。(重大事项甲不能一个人说了算,但没有甲的同意,乙和丙作不了重要决策。)
第二项,还有一个备选方案,就是重大事项由持有公司股权80%以上股东同意决定。在目前的股权结构下,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对股权转让预先约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这样的态度:对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不做任何限制;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适当限制以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但是最终不限。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作规定。
其实,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影响极大,对其他股东的权益影响极大。这种转让可能导致公司话语权的极大变化,也可能使苦心设计的公司治理方案付诸东流。关于股权转让,M公司做了如下个性化约定:
1、股东向其他人(包括股东)转让股权(包括股权的继承、赠与及共同财产分割),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收购其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决定收购其股权的,收购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事先设计的公式确定股份价格。二人以上的股东决定收购的,协商确定收购份额,协商不成的,按所持股份比例确定份额。
2、股权转让以后不影响现有股权结构的,原则上由新股东承继原股东因本协议而享有的权利义务。转让导致现有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变化的,应由全体股东重新协商确定相关权利义务。
3、有配股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不得转让股权。但是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的除外。
4、有配股的股东,未满两年因股东个人原因退出公司或者不能正常提供约定的劳务,其配股部分股权由公司无偿收回注销,或者按比例分配给其他股东,退出股东必须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因为股东死亡、残疾等非主观原因不履行义务,以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又不能弥补的,其股权根据已履行义务的时间按比例折算保留。
上述方案有两点可供借鉴之处,一是确定了股权价格计算方式(当然每个公司情况不同,公式也应该不同),避免了因股东对股权价格认识不一产生的纠纷;二是明确了配股的股权实现过程中的转让问题。
避开引发“心脏病”的股权设计
某些股权结构本身就是矛盾的渊源。最容易导致毁灭性矛盾的股权结构主要有两种:平衡型股权结构和平均分散型股权结构。
先说平衡性股权结构导致僵局的例子。
有两个人,同学多年后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业务发展不错,效益也十分可观。但没到一年公司便垮掉了。原来,两人在经营战略、用人理念上发生了分歧,都很坚持自己的看法。正好两人各占公司50%的股份,谁也不能单独作决定。开始还只是理性的争执,后来变成了感性的抬杠,凡是对方主张的一概否决,导致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公司活活被拖垮。
这是典型的平衡股权的难题。两个人股份相当,对财产权利和控制权利的行使力度一样。积极的一面是,两个人力度一样大,可能互不相让;消极的一面,也可能互相观望—反正赔了也有你的一半。
只要存在两个大股东,两个大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影响都非常大,就都属于平衡股权。比如:50/50、51/49、45/45/10、40/30/分散小股东,等等。真功夫的股权结构就是标准的平衡股权,即便是引入风投进行重组之后,也未摆脱平衡股权的桎梏。在平衡股权结构下,两个大股东死掐,有时候甚至连关闭公司的决定也无法做出,便形成所谓的“公司僵局”。
而平均分散的股权结构一旦产生股东矛盾,也可能是致命的。有一个老板,从零起步,已经运作了近十年。开始是两个股东,一大一小,两个人互相配合,业务做得还不错。后来为了做大,经过几次增资扩股,包括给有能力的职业经理配股,变成了七个股东。其中最大的股东占30%股份,最小的两个股东占5%,另有两人各占20%,两人各占10%。大股东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他股东分任不同的职务。
这种股权结构,导致该公司即便是小事情也难以决定。一次,公司决定中秋节全体员工去爬香山,行政部经理却为了这件事,哭了好几场,都无法协调好。原因是这些股东(他们在企业里面都被称为“X总”)意见不统一。负责销售的股东根本就不同意去,认为正是拿单的时候,不宜耽误时间。负责财务的股东认为预算太高,不值。负责产品的股东认为预算还太少,要搞就得像样一点。在重大决策上,大家要么表态但不关痛痒,要么就不表态。谁也不作负责任的思考,谁也不作有力的担当。而担任总经理的大股东的意见也时常遭到否决。就这样,这家开始发展还不错的公司,后来一直不死不活,租用写字楼的品质越来越差,办公场地也越来越小。
这个案例反映的是平均分散股权结构的弊端。由于股权平均分散,没有人能真正地行使控制权,极易产生搭便车的心态。搭便车最突出的莫过于人民公社,这已被证明是没有效率的方式。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只有产生一个英雄,有极大的人格魅力并大公无私,公司才有希望。
股权结构设计五原则
现实中没有绝对完美或者正确的股权结构。但根据多年经验,笔者对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提出如下建议:
1.最好有大股东,但大股东不绝对控股 必须要有相对大股东对公司负最终责任。其他股东有参与的积极性,有参与的必要,也有参与的力量。
2.在资本力量不是很强大的情况下,公司的主要管理者最好占大股。
控制利益与基于股权的财产利益一致,有助于避免非股东(或者小股东)控制人绑架股东利益。在资本力量足够强大的情况下,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可以占小股或者不占股份。
相比平衡股权和平均分散股权,民营企业一股独大更有助于公司发展 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有一定弊端,比如容易形成独裁,小股东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等。现实中,理论界对一股独大的恐惧和非议,更多来源于国有企业的一股独大,这是股东缺位状态下的一股独大。民营企业股东一般不会出现缺位,反而具有一股独大的独特优势:财产权利和控制权利相对统一,不容易发生矛盾;控制成本低,决策效率高。
3.民营企业过早的股权分散是灾难。
股权过早分散,大股东积极性降低,小股东积极性也不高。尤其是在我国,大多数人缺乏规范的股权意识和公司治理意识,往往把股东和管理者的角色混为一谈,容易造成公司管理的混乱。
4.警惕用配股的方式激励员工。
股东的积极性,正面来源于对公司剩余索取权的行使,反面来源于对投资血本无归的恐惧。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息息相关。配股太少,行使剩余索取权的积极性不高;太多,公司控制成本增大。相比于投资获得的股份,配股股东血本无归的恐惧大为减少。
5.投资人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当考虑股权结构问题,尽量避免畸形股权。如果畸形股权结构已经形成,或者不得不形成这样的股权结构,就要通过其他手段尽量弥补。比如,设计适应公司实际情况的治理模式,用优先股解除部分股东的控制权,等等。如果不幸矛盾激化,病入膏肓,就不得不考虑动手术了。比如及时通过股份重组、股权收购、公司分离等方式解决问题。总之,留下一个活的公司,比看到一个公司渐渐死去要好。
有人说,股权是实实在在的权利啊,如果股东都不愿意放弃,怎么能靠简单的“设计”实现股权结构的优化呢?问题是,如果股东能够预见到畸形股权带来的危害,不但挣不到钱,还要忍受浪费精力和时间、牺牲友情等痛苦,还愿意做无谓的坚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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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的职工只有占股权,没有持股权,拿出一定的股份额度,员工离开公司就不能在占有股权,可以找一个专业律师起草一个公司关于员工奖励股份分配的方案,直接通过董事会,写入公司章程,到工商局备案。
高级审计师
1、法律上只是说员工可以拥有公司的股份,没有说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拥有公司的股份。所以这个需要你和贵公司老板的沟通,经贵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方可。2、因为贵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所以你成为贵公司股东有两个方法,一是贵公司原股东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每人转让给你部分股权。二是贵公司增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以由你认缴,或者你和老股东一起认缴。3、这个可以签订事前签订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4、注意贵公司每股的价格,在做股权转让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这些问题。增资的时候会不会涉及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1、法律上只是说员工可以拥有公司的股份,没有说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拥有公司的股份。所以这个需要你和贵公司老板的沟通,经贵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方可。 2、因为贵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所以你成为贵公司股东有两个方法,一是贵公司原股东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每人转让给你部分股权。二是贵公司增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以由你认缴,或者你和老股东一起认缴。 3、这个可以签订事前签订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4、注意贵公司每股的价格,在做股权转让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这些问题。增资的时候会不会涉及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这要看你和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你不够强势,是你离不开他们,那最好就得把股份分给他们,否则你的公司办不下去。但在今后的发展中,如果你不能强大起来,那你也会做面临被边缘化准备。如果你有足够的强势,是他们离不开你,那你可以少分给他们股权或不分股权,只给他们分红利。但也会面临走人的情况,你要做好准备。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公司最基本的问题,你一定要想好了,合作人一定是品质好的,千万不能大意。
这方面学习华为就是了。只是绝大多数私营企业主没有华为老总那么大的魄力、共享精神和奋斗精神。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月。本合同至    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            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处长工作时间的,经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作,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目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国家和北京市职工工作保险规定未出台前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        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乙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命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了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条件或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克扣或者无帮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以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由方按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解除乙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甲主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乙主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不低乙方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会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          。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职能、技能给职工分配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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