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除了券商哪个佣金最低佣金还有什么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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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那里有个佣金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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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佣金是指在股票交易时需要支付的款项,股票交易手续费分三部分:印花税、过户费、证券监管费。券商交易佣金最高为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印花税由政府收取;过户费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佣金属于券商的收入。投资脉搏:原来股票的佣金是这样计算的!股票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股票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通常这一部分被称为规费。投资脉博网为您解说。  一、佣金组成印花税成交金额的1‰,向卖方单边征收。  过户费(仅上海收取,也就是买卖上海股票时才有):每1000股收取1元,不足1000股按1元收取。监管费俗称三费:约为成交金额的0.2‰,实际还有尾数,一般省略为0.2‰。  二、计算公式交易费=佣金+印花税+过户费+手续费(1)佣金=成交金额×佣金率(2)通常,佣金率=0.1%—0.3%,如果佣金小于5元,则按5元收取。印花税=成交金额×印花税率(3)目前,印花税采取单边收取,即买人股票时,不收取;卖出股票时,才收取。现在,印花税率=0.1%,根据股市情况,国家可能对印花税作必要调整,改单边收取为双边收取或者对印花税率作适当调整。过户费=成交数量×过户费率(4)过户费率=0.1%,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是成交数量,而不是成交金额。手续费=5元(5)如果少于5元,则按5元收取。其它费=过户费+手续费(6)将(2)式、(3)式和(6)代入(1)式可得:交易费=成交金额×佣金率+成交金额×印花税率+其它费=成交金额×(佣金率+印花税率)+其它费=成交金额×费率+其它费(7)其中,令:费率=佣金率+印花税率(8)
就是手续费一般是2%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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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佣金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所依据的是日起执行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的第一条明确规定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监管费和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依据该规定,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是内向下浮动的佣金制度,而非完全的佣金自由化。
证券交易佣金佣金制度
1975年以前,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基本上都采用固定佣金制度。但随着日,美国国会通过“有价证券修正法案”,并率先在全球范围内废除了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和实行佣金协商制,使得证券交易佣金自由化成为全球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发展方向,只不过目前的自由化的程度存在一定差别。
据统计,全球主要的27个证券交易所中,绝大部分对佣金的收取采用自由协商制,其中大部分实行完全的自由协商制(如、NASDAQ、、伦敦证券交易所、、巴黎所、、、、瑞士证券交易所、蒙特利尔证券交易所、、毕尔巴鄂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少数证券交易所实行规定最低、最高费率或在一定区间内协商议价的方式(如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新西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泰国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交易佣金改革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而证券市场则是金融体系的一个核心基础,证券市场具有融资、投资、定价和资源配置四个方面的重要功能,其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和的发展趋势,要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改善环境、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促进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发展、提高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佣金是证券交易的主要成本之一,证券交易成本的降低,明显有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提高的效率,营造证券市场的繁荣,提高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综合竞争力。因此,为降低证券交易成本,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繁荣,佣金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了较大的变革。
日,美国率先在全球取消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实行佣金协商制;
1984年开始,澳大利亚实行,证券公司可以自主决定佣金(有最低佣金);
1985年,法国也对大额交易实行佣金协商制,日取消固定佣金,将交由会员公司与客户协商决定;
日,英国对实施了一场空前的重大变革(BIG BANG),取消固定佣金制,客户可与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市场供求情况、交易额度等,决定按何种标准收取佣金或是否收取佣金;
1999年10月,日本实行了佣金自由化;
2000年10月,泰国实行了佣金自由化;
日,台湾证券交易所取消了按交易金额实行佣金分级,实行在最高佣金基础上的自由协商制度;
2000年,香港联交所董事局通过了“自日起正式取消证券及最低佣金制,引入佣金协商制”,同时宣布减低,以提高香港联交所在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力;
而作为我国,其最早的证券交易佣金采用的是3.5‰的固定佣金比例,其市场化程度较低、佣金水平也较高,且当时的佣金比例是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成长,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固定佣金制的不少弊端已逐渐凸现出来。固定佣金制度不利于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较高的标准提高了证券交易成本从而妨碍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积极性。
到2000年,由于证券交易额急剧放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成倍增长,部分证券公司出于抢占市场份额的考虑开始“佣金打折”。由于佣金打折行为明显违反了沪、深以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引起了二级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因此证监会当即采取了措施制止此类“佣金打折”行为,并开始着手研究佣金比例调整问题。
2000年底,中国证监会成立了由市场各方参与的佣金改革研究小组,研究小组经过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在多次征求市场主体对佣金改革的意见、反复权衡各种佣金改革方案优劣的基础上,提出了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优选方案。最终证监会经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对我国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进行改革调整,该通知于日起正式执行。
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是降低投资者证券交易成本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是促进我国证券公司优胜劣汰并进而全面提升我国证券业整体实力的一项重大政策,更是我国证券市场适应加入WTO的必然选择。
证券交易佣金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佣金制度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 单一的固定;
二 差别佣金制,对和进行划分,然后规定不同的佣金费率;
三 按的大小递减收费;
四,即设定最高、最低或者中间的佣金比例,允许在此基础以下、以上或上下区间浮动;
五 佣金完全自由化。
有关最新的佣金收取标准,投资者可以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查询最新公布的《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费用表》。
证券交易佣金条件
我国《》第四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而《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明确:
“第六条、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报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营业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营业地税务部门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证券公司改变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完成上述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证券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或不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报备佣金收取办法,或不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佣金收取办法,或未按公司公开的佣金收取办法收取佣金的,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价格、税务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查处。”
按照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制定本公司统一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也可以授权各证券营业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佣金收取标准。一般来说,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可以根据机构、个人等各类客户证券大小、的不同以及对营业场地、硬件设备、通讯资源等方面需求程度的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的佣金费率。但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便于投资者“心中有数”,证券公司不能简单地设定一个佣金浮动区间(如2‰至3‰之间),而必须制定一个较为明确的佣金收取标准,以便于每一位投资者从事每一笔证券交易前事先能够测算出证券交易佣金成本。
另外,证券交易佣金属于目录的范围,且按照前述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制订的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办理报备手续,一般来说只要该佣金收取标准未违反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且具有实际操作性,就可以通过备案,但如果没有履行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当地税务和部门的备案手续,就属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违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该证券公司制订的佣金标准就不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并且按照《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综上,各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要想得以依法顺利实施,就必须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当地税务和价格管理三部门的办理备案并在其营业场所进行合理的公布,如未履行该程序,则该佣金收取标准就不能依法执行,其对投资者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证券交易佣金违规行为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第五条规定“会员应当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1、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中,为了做大,增加收入,向机构客户的负责人或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
依据前述法规、规章之规定,证券公司不得采用所谓的零佣金、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给予佣金也应是明扣,而不能是帐外暗扣,如果证券公司在吸引投资者时采用前述行为和手段,就不仅是经纪业务违规定问题,其还有可能涉嫌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甚至可能触犯《》构成犯罪行为。
证券交易佣金定价策略
佣金既是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更是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的主要成本之一,故证券公司希望提高佣金收取标准增加收入而投资者则希望减少佣金费用降低,基于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很多证券公司为了实现吸引客户资源(特别是拥有较大的客户资源)与佣金收益最大化之间的平衡,都针对不同的客户、不同的以及交易频率、资金量等情况,采取了灵活的佣金定价策略。
一般来说,证券公司对于一般的个人散户普遍实行的是固定比率的佣金收取标准,但通常其也会根据营销策略、客户类别及交易方式的不同,综合采取差别化的佣金策略,如:“累计交易金额分档佣金策略”、“年佣金”、“月佣金”、“依据实行超额递减”、“场内、场外、现场、非现场区别佣金率”、“客户分类佣金率”等方式来确定其佣金收取标准。当然还有些地区的证券公司采取了价格同盟策略,即由该地区的证券公司通过协商后,按照一个行业公认的标准收取佣金。
基于目前证券市场的活跃状况,很多证券公司为赢取更多的客户资源,纷纷推出不同低价的佣金优惠方案,网络上也存在大量的低佣金文章、广告宣传,特别是,由于其实行的交易机制且没有,导致比股票高出许多,由此降低权证的是非常必要的,这就导致众多证券公司采用低佣金策略赢得客户。据网络上了解的资讯,收取标准从最高的3‰到最低的万分之一不等,且许多证券公司所确定的低标准佣金并无和的限制。
因此,充分了解证券公司的佣金定价方式和策略十分重要,这样投资者(特别是“”)不仅可以根据不同证券公司的公布的佣金收取标准,来选择委托的证券公司,而且可以在证券公司公布的佣金标准中,选择适合自身投资方式的佣金策略,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提高收益。另外,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和佣金策略时,不应局限于片面追求低佣金成本,投资者还应全面考虑证券公司的规范管理、风险防范、财务安全、服务水平等综合情况,同时还应当注意避免前五中所提到的证券交易佣金违法、违规行为,切勿因贪图小利而造成更大的投资风险。
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
如前所述,佣金自由化是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世界主要的绝大部分对佣金的收取都已采用自由协商制,虽然我国尚未实现完全的佣金自由化,但是我国现行的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佣金制度,亦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行协商佣金收取标准提供了依据。
一般来说,作为机构投资者其一般都与证券公司就佣金的收取标准进行了协商确定,但作为普通的个人投资者,特别是新入市的投资者而言,因交易经验不足、权利意识不强,其既不知道证券公司收取佣金存在一定的幅度,甚至连证券公司如何收费都不清楚,所以更不会知道他有权利与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佣金收取标准。而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管是机构还是个人投资者,其与证券公司之间都是可以自行协商佣金收取标准的,只是标准的幅度范围必须在(3‰)内向下浮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证券公司对于普通的一般只提供格式文本,文中对佣金收取标准中采取模糊约定,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的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原告的有关税费”等。这样的约定就可能导致证券公司单方按照最高限额标准收取佣金,并且可能擅自调整佣金收取标准,从而造成不同投资者存在不同的收费标准问题,造成投资者间的承担不公平,而一旦由此引发纠纷,证券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投资者的权益也就难以受到保护和界定。
因此,投资者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需要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在办理证券开户、交易等手续时应全面审阅你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以明确其中是否存在佣金条款,对于佣金比例要与证券公司进行充分协商,并最终将双方协商的佣金标准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在交易完成后要及时到证券公司打印相应的,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异议并积极与证券公司交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证券交易佣金处理
证券交易佣金未约定佣金
分析《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手续费等。”的规定可知,交易佣金有一个“不得高于”和一个“不得低于”的界限,而没有零标准,佣金标准是存在底线的,如果证券公司不收取投资者交易佣金就是违法并涉嫌不正当竞争。因此,未约定佣金的并不能就此免除佣金,因为免除佣金行为构成违法。
再分析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该条规定结合前述通知规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即便没有约定交易佣金,证券公司仍有权向投资者收取交易佣金,其有关佣金的收取标准则可以参照证券公司行业的一般标准或证券公司向同类型投资者的一般收取标准来确定。
证券交易佣金条款约定不明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或者的,按照规定履行。”
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有《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这一规章进行规范,且佣金收取标准应在取得三部门特别是物价部门的备案审核后才能执行,所以证券交易佣金属于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中的政府指导价形式。既然证券交易佣金归纳为政府指导价,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如果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就佣金约定不明确,则完全可以按照《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来进行确定。但是由于通知仅明确了证券交易佣金的最高上限比例为3‰,故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判例均按照最高上限3‰来确定佣金收取标准,显然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极其不公,且不利于引导、规范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行为。
大家都清楚,在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不论是专业、信息、资源等方面,证券公司始终处于强势方,投资者处于弱势,而且在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中,交易佣金是其最主要的收益来源,更何况一般的证券委托、协议等法律文件均是证券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在此情况下,如仍出现佣金条款约定不明确(或者未约定)的情形,证券公司就很明显的存在过错,甚至有可能存在欺诈或隐瞒。试想,作为一个合格的证券公司难道连一佣金的条款都搞不清楚吗?显然这绝不可能,因为一个规范的证券公司不仅有其专业的人力、技术资源,还有其早已制订并经过备案的佣金收取标准,更何况交易佣金是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最主要收益来源,是主要的利润点。所以说不论什么前提,如果证券交易佣金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证券公司肯定存在相应的过错。
因此在佣金条款约定不明确(未约定)的前提下,如果司法判决均支持证券公司按照最高上限标准收取佣金,不仅将直接导致证券公司故意回避与投资者之间协商佣金事宜,更将导致证券公司设计的所有格式文本均将佣金条款事宜淡化、模糊化甚至抹杀,从而使得证券公司利用该不明确的条款(或者未约定的条款)来实现最高上限标准的佣金收益。
证券交易佣金条款理解有争议
如果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约定了佣金条款,但是投资者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争议,则投资者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所确定的“格式条款解释原则”来维权。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如果投资者就证券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中的佣金条款理解产生了争议,且各方就条款的理解存在多种解释,那么就应当作出有利于投资者方的解释。如果证券公司的格式文本条款与双方协商签订的文本条款不一致,则应当采用协商签订的非格式条款,而不能采用格式合同条款。
证券交易佣金中国
佣金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您的交易。
佣金的重要性,见下表,以股票为例
1、假如您的为10万元,每月交易4次,佣金为0.1%、0.2%、0.3%等三种情况下的节约一览表:
证券交易客户
每年交易次数
每年交易成本
每年节约成本
节约成本产生的收益率
用柱状图显示节约成本的情况,哇!节约好多的手续费! 2、假如您资金量为10万元,每月交易20次,佣金为0.1%、0.2%、0.3%等三种费率情况下的交易成本节约一览表:
证券交易客户
每年交易次数
每年交易成本
每年节约成本
节约成本产生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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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收取多少股票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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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深A股:3‰的印花税,券商给你定的佣金(1‰-3‰不等),沪市股票还有过户费(1元/1000股,深市没有)  具体如下: 交易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总和,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印花税。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印花税的缴纳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其收费标准是按A股成交金额的4‰计收,基金、债券等均无此项费用。  二、佣金。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  佣金的收费标准为:  (1)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10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际,可浮动),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10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额0.15‰、0.25‰、0.5‰、1‰和1.5‰以下浮动。  (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金额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动。
三、过户费。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
沪深A股:3‰的印花税,券商给你定的佣金(1‰-3‰不等),沪市股票还有过户费(1元/1000股,深市没有) 具体如下: 交易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总和,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印花税。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印花税的缴纳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其收费标准是按A股成交金额的4‰计收,基金、债券等均无此项费用。
二、佣金。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佣金的收费标准为:(1)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10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际,可浮动),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10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额0.15‰、0.25‰、0.5‰、1‰和1.5‰以下浮动。(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金额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动。
三、过户费。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入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过户费为成交票面金额的1‰,起点为1元,其中0.5‰由证券经营机构交登记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债券的交易过户费。
四、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的委托费(通讯费)、撤单费、查询费、开户费、磁卡费以及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的刷卡费、超时费等。这些费用主要用于通讯、设备、单证制作等方面的开支,其中委托费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在上海、深圳本地买卖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1元委托费,异地缴纳5元委托费。其他费用由券商根据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只要其收费得到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即可,目前有相当多的证券经营机构出于竞争的考虑而减免部分或全部此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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