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告表》后合同延期,需要重新填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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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经营涉税报验将正式实施 这4点一定要注意
  1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被取消?误读!
  2017年9月,税总发〔号文件一发布,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办税员戴倩文就向江苏省海门市国税局的税务人员咨询:“听说外管证取消了,是真的吗?”
  海门市作为建筑之乡,在异地经营建筑劳务的企业众多,提出类似疑惑的纳税人并不止戴倩文一个。
  对此,海门市国税局的税务人员解释说:“外管证全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税总发〔号文件发布后,只是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其基本的制度体系仍予以保留延续。”
  需要注意的是,从事跨区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办理流程发生了一定的改变。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这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该税务人员表示。
  对此,戴倩文深有体会。“我们公司的工程遍布全国,以前,有些偏远地区因为没有及时更新金税三期的外管证模块,常常不能查看外管证的电子信息,给经营地办税员报验带来很大不便。9月30日起试行填报《报告表》后,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因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各地实现实时信息共享,经营地办税员不用专门跑税务机关报验,方便了许多。”戴倩文说。
  2 合同期限太长有效期不够?取消!
  新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实施后,还有一个重要变化: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对于纳税人而言,这意味着,新填报《报告表》时,可按照合同执行期限填写有效期限,同一项目使用一张《报告表》即可,无须因“超过有效期”重复填报《报告表》。如果出现合同延期的情况,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对于这一变化,戴倩文很是高兴:“之前,外管证的有效期不能超过180天,很多项目工期长、历时久,我们要不断重复申请、过期缴销、重新开具的过程,工作量很大。现在,取消了报验管理固定有效期,避免了合同期限长的项目多次报验的情况,眼见着我们的工作轻松了许多。”
  3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如何办理?看这里!
  现行管理制度下,从事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该如何办理相关业务呢?
  “现在,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需要经历《报告表》填报、经营地报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和《报告表》缴销四个流程。”海门市国税局的税务人员解释说。
  以江苏省为例,纳税人填报《报告表》,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也可以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填报。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需填写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合同编号和合同金额等必填内容,省内项目必须选择税务主管机关,否则无法提交;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填报的纳税人,已经实名办税的只需填报《报告表》即可办理,如未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需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另外,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件。
  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试行的一个月中,许多纳税人表示:《报告表》中需要填写合同编号,这个编号具体是指建委的备案号还是税务的备案号,不是很清楚,而且部分老合同没有合同编号,不知该如何处理。对此,税务机关建议各建筑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签订合同时明确、规范格式文本和内容。
  4 来回跑税务局麻烦?网上办!
  目前,江苏地区的纳税人办理《报告表》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均已实现网上办理,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另外,在省内跨区域经营,且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报告表》的,无需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由经营地国税机关后台处理;结束经营后,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可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无须至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真正体现了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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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税总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
(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的处理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三、落实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重要意义。该项制度创新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既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也有利于促进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开展事中事后管理。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配合做好相关新旧制度的衔接。各地税务机关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优化流程、精简资料等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让纳税人真正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分管局领导为责任人、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部门要按照新制度要求,优化和完善网上办税系统,保障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在线办理,顺畅运行。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并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其他部门要依照自身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税务总局已于2017年上半年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试点相关管理制度,其他省税务机关可以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本规定自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号)执行。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
税总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关于“推进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号)的工作安排,为方便纳税人办税,税务总局决定对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实行全国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为跨省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2017年底基本实现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
二、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范围确定为4类15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1.涉税信息报告类。具体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申报纳税办理类。具体包括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3.优惠备案办理类。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根据税法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除外)、印花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4.证明办理类。具体包括完税证明开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通办方式
全国通办涉税事项采取“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的方式办理。纳税人按规定提供资料及委托授权书向受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后,传递到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邮寄或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理结果(具体操作流程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全国通办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各地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紧扣时间节点,加强协调沟通,对全国通办经办人员培训到位。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主动公开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和办理方式,便于纳税人自主选择,确保日前实现全国通办。
附件: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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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到外地经营不用办证啦!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正式实施
记者11月5日获悉,《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10月30日正式实施。对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新规优化了税收管理流程。此后,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无需开具“外管证”,填报“报告表”即可办理涉税事项。
此次,《通知》的下发,最引人关注的是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据广西国税12366郭税官介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通过管理,平衡各地税收,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更加科学、合理,体现了管理实质。
新规实施后,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需要开具相关证明,而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网络配图
广西国税12366郭税官解释说,以往,如纳税人到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在出发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10月30日之后,纳税人无需再开具外管证,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向主管税务部门告知即可外出经营了。目前,纳税人通过广西国税局的官方网站即可在线填报,省时省事。
不仅如此,新规还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这意味着,税务机关不再按照最长期限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而改为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公司注册地的国税部门办理限延期手续。
当然,纳税人到了临时经营地,第一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向经营地的国税部门报验。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在当地结清应纳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在当地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部门核对信息后,会向纳税人注册地的税务部门反馈,纳税人无需进行二次反馈。
“简单地说,纳税人外出经营,只需在注册地填份表,到经营地报验‘打声招呼’,结束时缴纳税款并进行反馈就可以了,”广西国税12366郭税官也提醒,今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原规定执行管理。知识 | 关于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这些一定要知道!
相信很多小伙伴一听说跨区域涉税事项,内心都是红红火火、恍恍惚惚的,其实,它也没那么可怕的,这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知识点,绝对干货!赶紧学习起来吧!
什么是跨区域涉税事项?
跨区域涉税事项,是指一个企业需要到外县(市、区)经营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自日起,试行了1个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号)正式实施,按新文件规定:纳税人跨区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办理跨区涉税事项需要带什么材料?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出经营证明开具)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原件)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原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出示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原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1份)
PS:以上资料除原件外均需加盖公章!
其他注意事项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一定要来国税局开具吗?
答:可以网上填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号文),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现我局已开发网上填报功能,只要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 在企业所在地开具《报告表》之后,需要在30天之内去经营地报验吗?
答:不需要。报验事项从依申请调整为依职权,在纳税人首次发生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进行报验登记,故不用担心没有在30天内去经营地报验而出现外管证作废的事情了。另外在税总发[号文件中,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项目结束,在经营地税务机关作了反馈之后,还要回去所在地税务机关核销吗?
答:不需要。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后,系统自动将经营地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传递至纳税人注册地,并自动完成缴销。若由于网路不通等情况,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通过“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可人工对其报验信息进行缴销。 所以大家只需要在经营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即可哦!
丨来源:厦门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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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0:29:00
  1.建筑施工企业签署建筑施工合同未约定完工日期,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合同有效期时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号)第一条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因此,如果跨区域经营合同约定执行期限,按照执行期限填写;如果未约定执行期限,建议按照预估完工时间确定有效期。
  2.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过了有效期,一直未去当地报验,如何处理?未在当地报验会有处罚吗?
  答:如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过了有效期,一直未去当地报验,建议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做作废处理,目前对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逾期未报验没有处罚的规定。
  3.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合同延期,是否需要重新填报?超过有效期限会有处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号)第一条规定,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因此,无论是否报验,纳税人均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如果到经营地办理延期,需先报验再办理延期。建议将标红部分修改为: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该行为属于纳税申报范畴,适用于按纳税申报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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