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摊预缴所得税是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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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中常见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解析
  摘要:在实际执行中,企业为了提高职工的收入总额,往往以各种名义向职工发放各种货币或非货币福利,对于这种非货币性收入我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本文将进行一定的探讨。 中国论文网 /2/view-4068804.htm  关键词: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分析   Abstract: in the actual implementation, enterprises in order to improve worker 's total income, often with various nominal payment to employees of various monetary or non-monetary welfare, for such non-monetary income how we pay personal income tax, this paper will carry on certain discussion.   Key words: enterprise staff and worker individual income tax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85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个人取得的免税收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85号)第四条规定,以下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如日后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二、企业中常见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除工资薪金外,个人在企业任职所取得的与工作相关的收入,通常还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1、交通补贴   一些经济效益较好或远在市郊的企业,通常给职工报销固定金额的燃油费。对此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通讯补贴   移动电话提高了现代办公效率,企业向职工发放一定金额的通讯补贴,需要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差旅费补助、误餐补助   国税发[号明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差旅费等不住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一概而论,符合规定的差旅津贴可以不计算个税,但是不符合津贴标准的各个补贴均是征税的。   4、生活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5、全年一次性奖金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一次性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6、保险问题   (1)商业保险   为了提高职工福利,一些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不属于免税的保险范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免税的保险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年金   企业为职工缴纳年金,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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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所得税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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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所得税问题的探讨
来源:江苏国税网
作者:戴天山 陈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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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民办教育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陆续在各地涌现,成为现代教育产业的重要补充,但在税收管理上却一度是一个盲区,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的下发,对学校收费营业税问题得到了较为明确的解决,但在所得税的政策上规定的还不十分明确,各地之间理解也不一致,给税务机关征管带来很大的矛盾。                    经调查,现行民办学校由县(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经民政部门登记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一定比例向县教育局上缴管理费,收入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笔者结合本地实际,就民办学校所得税问题粗浅探讨如下:                    一、有关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目前, 国家税务总局对教育劳务所得税的政策主要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财税[2004]39号文*9条第五项“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9条第十项“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办学校之所以不缴纳所得税,就在于其成立时是财政拨款,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收入也纳入财政预算。                    在优惠政策适用方面,笔者认为:                    1、如办学章程中注明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且帐务上也未进行收入分配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不征所得税。                    2、如办学章程中注明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办学者个人实际取得所得或将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如办学章程中注明出资人要求取得适当合理回报的,但不符合财税[2004]39号文规定,收入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对该学校进行所得税管理。如财务核算与税收规定要求差异太大(一般学校都按学期收费核算,未按税收会计年度核算盈亏)或拒不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按核定征收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民办学校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的理解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根据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号),要求合伙、个人性质的民办学校应将依法变更登记为法人主体资格。但实际却有许多学校并未向民政部门办理相关主体变更手续,仍然使用原登记证件。                    在所得税纳税主体方面,笔者认为总体应区别两种情况对待。                    1、对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法人的,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对待。                    2、对在民政部门登记为合伙或个体的,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对待。                    3、对于应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手续却未办理的,应视同其仍为原合伙或个体资格,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实施个人所得税管理。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应积极对民办学校实施所得税管理,并应进一步细化相关征管措施,将应征的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征收缴入国库。                                                        作者:戴天山 陈永梅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地税局&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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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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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88-7501所得税问题? - 知乎有问题,上知乎。知乎作为中文互联网最大的知识分享平台,以「知识连接一切」为愿景,致力于构建一个人人都可以便捷接入的知识分享网络,让人们便捷地与世界分享知识、经验和见解,发现更大的世界。1被浏览84分享邀请回答暂时还没有回答,开始写第一个回答您当前位置: >>
>>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发布日期:来源:网站留言浏览次数:咨询内容:我公司为建筑安装公司,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2016年,我公司总收入为3404万元,我司根据核定应税所得率全额计算缴纳了68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但当年由于财务人员疏忽,编制会计报表时,只编制了收入,忘记填写主营成本。造成当期利润总额奇大。达到3000万元,利润率高达88%。
请问我公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仍应按总收入和核定的应税所得率8%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3000万利润是否影响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请贵局专家不吝赐教回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您可以参照上述文件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税额。 1.若出现错误,您需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账务调整。&2.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3.具体所需资料,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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