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到底怎么了!要遭灭顶之灾在线观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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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最后摊牌:中国周边这几个小国要遭灭顶之灾
  中美战略上已经确立了一轮大摊牌,这一轮摊牌和美俄摊牌又异曲同工。虽然美国是世界老大,但同时和中俄两个大国交恶,真不是一个聪明的选择。所以,美国虽然叫得欢,但却都没有得到什么实惠。中美大摊牌对世界影响巨大,那么到底会对世界有什么影响呢?
解放军副总长王冠中批安倍哈格尔
  自美国在中日钓鱼岛问题上彻底选边站,支持钓鱼岛属日本管理、日美安保条约覆盖钓鱼岛、反对中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支持日本修宪并解禁集体自卫权,实际上就确认了中美间的一轮大摊牌。
  中美的大摊牌显然不止于此,就在最近几天的时间里,先是中国反击美国起诉中国5位军人攻击中国对美国进行“黑客窃密”行为,之后遭到中国强烈反击,不但中断了和美国的网络安全对华,还禁止政府部门采购win8和引导银行业抛弃IBM服务器。当然,在前刚刚结束的2014香格里拉亚太安全对话峰会上,中美的摊牌更彻底。
  美国防长哈格尔对中国的攻击是赤裸裸的,不管是南海问题、东海问题、防空识别区问题、钓鱼岛问题,美国统统站在了中国的对立面,美国毫不犹豫支持南海向中国挑事的菲律宾和越南,支持向中国挑衅的日本。
  而在香格里拉对话会前几天,美国总统奥巴马竟称中国在南海维权是“侵略”,还声称要领导世界一百年。中国对美国的这一系列表态和攻击是不屑和蔑视的。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对奥巴马的讲话是连讽刺带挖苦,还拿出收录在中国中学课本里的先哲名章《过秦论》来对世界老大和奥巴马教训一番,教育美国怎么做老大。  在香格里拉亚太安全峰会上,中国并未派领导人出席,也未派防长出席,只是由副总参谋长带队。而在中国副总参谋长的与会讲话上,则毫不客气的批评了美国和日本,批评了美国和日本对中国赤裸裸的攻击。西方媒体认为“美国的态度令中国惊讶,中国的强硬回击同样让美国吃惊。”事实上,美国的态度中国早已清楚,这种表示惊讶只是因为美国这是很少见的当着中国和国际社会的面在公开的国际峰会上批评中国,是直接交锋,并非隔空喊话。
  所以,美国的表态并不令中国惊讶,令中国惊讶的是美国在这种场合这么直接的表态。而中国的回应强硬得让西方不适应,自信得让美国吃惊。原因是,中国副总张明确指出更喜欢哈格尔这种直接表态方式,比日本首相安倍晋三虽不明确指明但全部指向中国更显得光明正大。
  这种自信从中国的一位副总张嘴里说出来,可见中国方面在对美、对日、对东海、对南海和对钓鱼岛等问题上达成了多么惊人的一致和共识。这意味着,中国在这些问题上已经不再“黏糊”、隐忍和“韬光”,而是直面矛盾和压力,强力回击。
  中国这一系列反应说明什么?说明中国面对美国为首的相关国家的施压决不妥协的态度,而且已经紧握双拳随时准备出击。这一点一旦明确,那么后边在作真正战略选择时,那一定会果断出击,毫不含糊。
  那么,中美这一轮大摊牌对世界有什么影响呢?
  中美虽然大摊牌,但不可能发生中美直接对抗。
  有人认为中美会发生直接对抗甚至新冷战。对这一点,个人的看法是这样的。首先,美国一直在搞全球新冷战,但这个全球新冷战务必是从俄罗斯开始,只要俄罗斯和欧盟不能形成全球新冷战,则中美冷战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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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化腾反击!微信爆出大消息,苹果要傻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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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振奋人心!当美国为了限制中国企业,而状告微信侵犯了美国专利时;当美国苹果公司,还在为封杀微信沾沾自喜时;微信已经正式杀入苹果老家!这是中国企业再一次让美国人胆颤心惊!
马化腾反击
微信支付杀入美国!
日,微信支付宣布携手CITCON正式进军美国,通过微信支付,在美国的衣食住行均可直接用人民币结算。截至目前,微信支付已登陆15个国家和地区,支持12种外币直接结算。
移动支付领域,中国的普及程度要远超美国,相信此次微信支付进军美国能够为当地的华人华侨带来更加快捷的移动支付的体验。
进入美国到底有多难?
远看、中兴,近看腾讯、阿里巴巴……中国企业要进入美国市场可以说是难上加难!
微信进入美国也可以说是一路坎坷:
日,美国本土公司Uniloc 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将腾讯告上了法庭!美国人称微信的语音群聊、视频群聊功能侵犯了它们的专利,要求微信立即中止这些功能。
这家美国Uniloc公司是职业老赖,身经百战,诉讼非常有经验。在2016年3月,中国华为在美国也受到了Uniloc公司的指控。
毫无疑问,美国人起诉微信,也是为了保护美国本土企业。面对技术更强,功能更全的微信,Facebook怕了,美国人怕了。
日,微信官方发布消息:受苹果公司新规定影响,日17:00起,iOS版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将被关闭, 安卓等其他版本微信赞赏功能不受影响。
随后,微信公司被迫把所有苹果手机上的微信赞赏功能给全部关闭了。
但是,为了照顾那些使用苹果手机登录微信的用户,微信官方连夜对苹果手机版上的微信进行了更新,允许苹果手机的微信用户通过二维码向微信原创文章进行个人转账打赏!变向照顾用户继续方便使用微信支付功能。
然而,拥有9亿用户的微信主动低头的举动,却并没有换来苹果公司的清醒!反而让苹果公司更加肆无忌惮、变本加厉的将屠刀挥向了微信。
北京时间日凌晨,微信再次遭遇苹果公司关闭,个人转账功能也不能用。
数据显示:一季度,苹果公司在大中华区收入达到了162.3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120亿人民币!而iPhone整个一季度全球收入也才543亿美金,30%的收入差不多是来自中国。
全球有7亿iPhone,中国就差不多就有2亿。一个季度赚我们1100亿,一年就是4000亿。
据内部相传:每个月微信公司单单向电信公司支付的用户使用信息托管数据费用,都高达数亿,每一个月微信都要亏几亿人民币。
苹果公司为什么要在苹果手机上禁止微信支付?这说明苹果公司怕了!他怕中国的微信威胁到它的江湖地位!
数据显示,去年在中国上线的苹果支付功能,全年的支付笔数还不到微信支付的10%,只要微信支付还存在一天,苹果支付就别想赚到中国人一分钱。
移动支付体系是当今最先进的支付体系,更是打开新的金钥匙!任何人都想得到这把钥匙,苹果早就开始酝酿着一个庞大的商业体系!早在2013年,苹果支付就计划杀入中国市场,企图抢占中国支付市场,然而以惨败而告终!
看看下面这幅图:
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比例占67%,三分之二!
现金交易只占了11%,十分之一!
更刺眼的是,苹果公司的“宝贝疙瘩”——Apple Pay,占比竟然是0%!
以前,我们一直在痛心疾首,国人热捧洋货,冷落国货。在交易支付方面,国人绝对地支持国货!
骄傲的苹果,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用尽心血推出的苹果支付,却连支付宝和微信的九牛一毛都不如!而自己的老家美国,也仅靠美国政府的频频干涉、制裁,来维护自己的市场!
而就在今天,微信支付直接杀入到了苹果美国老家。美国市场的频繁限制,依旧阻止不了时代的趋势!中国支付方式,已经成功的攻占了全世界!
微信究竟有多牛B?!
生活方面:微信能购物,搜索资料,查询交通路况,汽车违章信息,医院挂号,缴纳水电费,团购优惠,免费连wifi,工作交流,与亲朋好友实时视频聊天.....等等一系列的免费好功能
并且这些都是申请了专利的,别的国家想抄袭也没有用的!
世界各国科技人员都公开表示过:微信是目前为止,21世纪最伟大的发明!
(这可是国际各国给予微信的荣誉,不是单单只我们中国)
最近苹果打压微信,也已经是感受到了腾讯的压力,当别人把你当做强大的竞争对手时,打压是必然的。
我们应该非常欣慰,随着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并挑战美国第一经济体的地位,中国强大的公司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的中国公司会充当全球的领导者角色,这是历史必然的选择,也是中国大国崛起必然的选择。
我们过去有华为在国际竞争领域直接和西方跨国巨头竞争,直接拼得刺刀见红,在国际市场上一寸一寸夺取西方公司的阵地,华为非常伟大,但是华为不上市。
现在腾讯是另外一条路径,腾讯是基本专注于国内市场,基于中国庞大的市场,一步一个脚印,笃行致远,达到了巨大的高度,而且因为腾讯是国际金融中心,直接可以在上挑战全球老大苹果。
让我们做好心理准备吧,再过几年,全球市值第一的公司是中国的公司,而且很可能是腾讯,到时你会意外吗?我一点不意外,这就是中国力量。
中国国势、中国企业的崛起大潮,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微信,勇敢的向全世界布局,大胆的去挑战美国人的霸权吧!
你的背后,有13亿中国人的支持!
大量粉丝还未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希望读完顺便点赞,以资鼓励!你的满意、支持、吐槽、转发,是我前进的动力!
来源:互联网热点(web-news)&版权归原作者&&编辑整理:君(个人微信:caijingjun88)&欢迎添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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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目】 灭顶之灾 【发音】 miè dǐng zhī zāi 【释义】 灭顶:顶:头顶 水漫过头顶。指被水淹死。比喻毁灭性的灾难。 【出处 】《周易·大过》:“过渉灭顶,凶。” 【示例 】 动员了全国的老百姓,就造成了陷敌于~的汪洋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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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王振江,河北省涉县人,曾是一名法律工作者,现系北京某部门的调研员。王称在维权过程中,疑因向家乡县委书记揭露当地公安机关诸多违法乱纪行为惨遭打击报复,被关押判刑14个月,给家庭带来灭顶之灾。这在十八大后反腐浪潮中,可见腐败疯狂已到了极点,试问公平正义何在?  王振江代理其弟赵颜忠的案件  发现政府违规建造豪华办公楼  2010年7月份,涉县西达镇政府未经审批就以“群众娱乐服务中心”为名,租赁土地重建办公楼,承建者赵颜忠工程款一直未清。日,赵因讨要工程款与镇政府有关人员酒后到镇办公室,与一女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镇政府怕赵颜忠上访,设圈套引起一起刑事案件,报案称强制猥亵妇女,以猥亵罪立案、起诉赵。  王振江在代理该案时发现,当地西达公安主办人员张志涛、郝明辰于日才取得了警官证和执法资格,而调查取证时间是1月4日,且对赵颜忠均和证人史凤菊均是一人讯问,涉嫌诱供;2月23日刑拘赵;3月1日检察院以张、郝的取证批捕赵。7月9日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赵颜忠无罪释放,而被关押五个多月的赵被折磨成疾病缠身。  相反,西达镇政府违法占地,违建办公楼一事,至今没有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反腐维权引发公安机关报复赵颜忠案  赵颜忠无罪释放,造就了又一个冤假错案!  一旦赵颜忠申请国家赔偿,将会问责有关公安干警和领导。然而赵颜忠等向有关领导反映事实经过,均石沉大海,杳无信息,维权之路难于上青天!  双方处于“你死我活”的胶着状态。  在代理该案期间,王振江发现涉县公安机关诸多违法乱纪现象,并向河北省、邯郸市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反映上述情况。  涉县公安局知情后,多次对王振江家人恐吓威胁和打击报复,并把本已无罪释放的赵颜忠猥亵案“回锅”深究,以避免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被问责,这直接导致王振江家人和赵颜忠惹火烧身。  赵颜忠猥亵案在刁难中“回锅”  王振江等向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有关领导和新闻媒体反映案件实情,要求赔偿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时,涉县检察院意外又对该案提起了抗诉,并歪曲了本案的事实,王振江就此向邯郸市检察院提出了法律意见书,并申请涉县检察院保全被隐瞒的涉县看守所刑警队无办案资格人员对赵颜忠一人讯问的录像监控资料。  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邯郸中院)通知王振江等带赵颜忠于10月26日在该院审理。  10月16日下午,西达刑警队通知赵颜忠妻子史凤菊于10月17日8点报到邯郸中院找姓苏姓审判长,史凤菊给王振江打电话说明此情,但赵颜忠的身份证仍在西达刑警队扣押,赵家多次以乘车需要为由去索要遭拒。王振江几经周折向邯郸中院电话询问是否让赵颜忠到该院,该院答复根本没有此事。  王振江又让史凤菊给西达刑警队打电话说邯郸中院根本没有此事,刑警队又说他们再了解一下情况后通知你们;晚上刑警队来电称搞错了,是邯郸市检察院通知的。  史凤菊说赵颜忠没有身份证怎么去,史要身份证再次遭拒,可刑警队回答是,明天上午十点钟必须到,否则后果自负。  无奈,王振江于10月17日上午向邯郸市检察院说明了该情况,检察院才来到涉县检察院讯问赵颜忠,在临走时,王振江请邯郸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给市法院说一下赵颜忠的身份证在涉县刑警队扣押,26日到不了庭,因没身份证无法坐车。  王振江认为这是公安机关在故意刁难,给赵颜忠设圈套,原因是赵颜忠还在取保期,如果不去就是违法,如果去没有身份证无法剩车和住宿又是违法,当时是十八大非常期间管理严格,检察院却让赵颜忠家人自己与邯郸中院联系。  公安机关是执法还是打击报复?  在赵颜忠案件在刁难中“回锅”的同时,针对王振江家人的“人为灾难” 也接连发生。据王振江介绍,日晚上,涉县公安人员十几人先后无证闯入其家中,打伤其家人7人,入住县中医院救治,有诊断书为证。  具体情况是:10月18号晚六点许,王振江为筹备二儿子结婚,从北京回到大儿子新婚家中,在二楼客厅与本家哥嫂聊天。史凤菊突然进屋,身后跟随三便服男子(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当时王振江认为来找他办事的,因屋子太小,让本家哥嫂到外面等一等,并让史凤菊和三男子坐沙发上。一男子让王振江回避一下,王振江当时就愣了,问:“你们是干什么的?”对方答“我们是涉县西达刑警队的,需要对赵颜忠的妻子史凤菊问个材料。”出于职业敏感,王振江说:“请你们出示相关证件和法律文书及法律依据。”这话引起了这几个男人的强烈不满,特别凶狠地问王振江,你是干什么的,王振江说这是我家,随后这几个男人说你家怎么了,王说你们给我出去,引起了这几个男的强烈不满并大打出手,王便奋起反抗,其家人闻讯赶来将行凶者控制,跑掉一个。王让家人把大门锁上,并向该县人大副主任康金铁通报此事,通知涉县政法委和公安局领导到他家,自称是西达刑警队的没有穿制服、非法闯入他家殴打其家人,同时又向县公安局副局长李爱国打电话说明情况,对方说康主任正在安排。  谁知,十几分钟后,涉县巡警和派出所民警来到王振江家门前,均没有出示上岗证等证件,不问青红皂白,要将行凶者领走;更有甚者,这些警察竟翻墙从窗户进入王家中,关闭电源,将其家人7人打伤住院,把西达刑警中队的二人抢走。  次日上午,王振江到城关派出所要求开验伤单,可派出所民警说这事不属他们管,而且被打的7人均没有违法。  试问,西达干警为何晚上讯问当事人?为何不出示工作证件?为何身着便服?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检查人员自行侦查,必要时公安机关进行配合延期审理不超过一个月。这些规定施行一审程序,况且,王振江家并不是办案场所,又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证人,唯一的证人是史凤菊,该房屋又不是史凤菊家,对证人也不能强行询问。况且史凤菊她并不是赵颜忠猥亵妇女一案中的证人,史凤菊并没有在场,她怎么能成了证人的.  而西达刑警队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到王振江大儿子家二楼客厅,不按法律规定,主动出示自己的证件,也不说明自己的身份,更没有出示任何证明文件和相关法律依据手续;且让主人离开自己的住所,非法侵入居民住宅,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当属滥用职权。  向时任涉县县委书记范保平(现任邯郸市政协副主席)揭黑惹火烧身  维权无果,家人又遭公安私闯住宅殴打,简直是无法无天!无奈之下,日,王振江向时任涉县县委书记范保平(现任邯郸市政协副主席)、政法委书记刘占水,用短信方式通报该事实经过,并对涉县重大违法违纪拟上报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国土资源部及中央相关领导,可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下。短信内容是:  “尊敬的范保平书记 我叫王振江,是你的子民现在北京工作,有点事先用短信通报给您,然后将领导参阅件草稿发给您,敬请关注。  因我家有事我回到涉县,不想在本月18号晚上涉县公安局无故非法闯入我家,将我打伤后,几十名干警又破窗而入将我七名家人打伤住院。而这些人员都是无辜的老百姓,没有一个违法人员。该情况已被有关媒体和领导关注和重视。  在京工作这么多年,我为涉县作了很多工作,不仅分文未获,反而遭至涉县公安局严重侵害,非法无故将我和家人打伤,至今我没有得到涉县有关部门对本案的任何负责任的答复和回应。接下来,我仅就涉县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制作的调研报告拟报送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国土资源部和相关中央领导和部门。避免四川泸州事件在涉县重演。作为你的子民,我及时向您反映有关情况。随后将详细情况以快递当方式寄送给您。最后祝您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王振江  原来,王振江在代理赵案期间,先后发现县委书记范保平主政期间的涉县存在诸多违法乱纪现象。  王振江遭灭顶之灾:未能为父亲送终  王振江称其家七人均是受害者,无奈之下他们于10月22日下午、23日,分别向河北省有关部门控告关于涉县重大违法违纪情况。10月23日,七人到石家庄涉诉涉法中心上访期间,被涉县接访人员围、追、堵、截了整整一天。  王振江虽然没有上访,但万万没有想到,10月23日,涉县公安局以防碍公务罪对其和家人立案。10月26日赵彦忠开完庭后,在邯郸中院门口对王振江以妨碍公务罪进行刑拘,而对其刑拘的人员均是10月18日在其家殴打其家人的公安干警,在车上对王拳打脚踢,造成王两个大拇指几个月不能动,并追捕王家被打伤的其余人员。在羁押涉县看守所后,王振江多次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可公安局却不同意,其行为可想而知。  10月26日王振江刑拘当日下午将王振江的妹妹王振花、二弟妹王彦春、五弟妹史风菊抓走,并打史风菊,并威胁王振花如不老实就把你弄到山西,非把你整死不可;另王振江的二儿子、二弟因当时没在家,但现在仍在追逃,也不能举行婚礼结婚。  王振江因反腐维护法律正义却给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其二儿子婚礼不能在农历10月16日如期进行;大儿子夫妇每天被公安机关传讯并威胁,活活把王振江的父亲气死,2013年元月11日晚上10点去世。  据王振江回忆,在父亲气死后,公安机关并威胁他如你不认识错误,会牵连你家兄弟姐妹和儿子,这个事不是什么大事,关键你能认识错误,写一个悔过书,让领导看看,现在公安局长也当不了家,县委书记范保平对此事非常重视。王答“我没有错,悔过二字我不会写,我现在是原告住了被告监狱,我是原告你们是被告,我现在是住了你们被告监狱,你们公安机关应整体回避,让异地公安机关来办理此事。”  涉县检察院于10月30日对王振江、王彦春、王振花批捕,史凤菊因在哺乳期间于当日取保候审。  王振江父亲含冤去世,在病重期间,王振江律师和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及家人多次要求对王振江等人取保候审,对父亲实现临终关怀和对其父亲送终,涉县公安局仍然不同意。  在王父亲去世后,涉县检察院才于日对王彦春、王振花办理取保候审,但对王振江仍然不予办理,其理由:县委书记范保平不同意。最后王振江连其父亲最后一面也没见到。  王振江:迟到的“审判”  这期间,涉县公安检察院对王振江家人的“审判”准备紧锣密鼓。  日,涉县检察院告知王有权委托辩护人。  日,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3月13日起诉,涉县检刑诉(2013)3号起诉书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月21日,涉县人民法院于受理。  3月26日给王送达了起诉书。  5月23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曲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月18日,检察曲周院公诉机关对王讯问。  6月23日,再次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7月29日,曲周人民检察院起诉和量刑建议:3个月至一年。  8月13日,曲周法院受理此案。  8月20日给王送达了起诉书。这时王振江已被刑拘近一年。  10月24日、25日,开庭审理。  12月13日,宣判,以妨害公务罪王振判刑14月;判处王彦春、王振花、史凤菊妨害公务罪,各罚款10000元。  宣判的这一天,恰恰距王振江被关押的日子――日,还有十多天14个月。  王振江认为,公安人员证言与视频资料不符,曲周法院和曲周检察院据此判决他以防害公务罪判处一年二个月,实属明显违法,是公权私用打击报复当事人。  王振江称指定曲周法院审理是有人变相对其长期羁押  王振江认为,他从日被涉县公安局以妨害公务刑拘,到日宣判,期间多个法律文书至今没有送达,王认为涉县有领导和公安检察院有人在打击报复他,想达到长期羁押他之目的,玩弄法律游戏,这也是我们国家法制史上的一种悲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本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该条明确规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也就是说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答复,必须在三日内作出,同时对于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变更的理由,可涉县检察院至今没有答复。  在涉县法院不受理的情况下,该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整整一个月。于日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涉县公安局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涉县检察院于日作出起诉书,涉县人民法院于日受理,3月26日给我送达起诉书,王振江并于日通过涉县看守所再次向涉县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可至今没有答复。  根据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般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宣判,可该案在涉县法院整整两个月没有开庭,于日,由邯郸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曲周县检察院公诉机关于日对我询问,听取了王振的意见。日再次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日移送公诉机关,于日作出起诉到曲周法院,但至今指定管辖的法律文书和理由没有送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动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有时会出现管辖权不明的情况,如刑事案件发生两个同级人民法院辖区的交界处或者犯罪也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无固定居住地的,对于此种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其中上级人民法院主要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管辖不明的案件,可以经过慎重研究,确定应由那个法院管辖后指令已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指定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王振江认为他的案件根本不符合移送和指定管辖,涉县法院他没有任何亲属和朋友,案件发案地、居住地均是涉县,也足以证明了涉县人民法院不能依照《宪法》和《刑诉法》第5条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更是对其变相长期羁押,这也是我们国家司法史上的一种悲哀。  而涉县公安局从拘留、逮捕均未给王振江家属送达通知书,王家人追要遭拒绝,公安机关扣押王振江两部手机,与本案无关,但至今拒不返还,已违背法律规定。  王振江质疑案件审理有失公正公平  一、鉴定公安人员伤情应认定非法证据。  1、王振江认为,日下午6点左右,涉县公安人员和巡警人员非法侵入我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证明文件,并将我和家人等七人打伤,于当晚入住涉县中医院外科,次日上午到城关派出所和大案队开验伤单遭拒,造成王家人无法验伤鉴定。  2、涉县公安局称5名公安人员受伤,为什么不及时验伤鉴定呢?
日王振江被刑拘后,这5名队员仍没有验伤鉴定,为什么突然送来5名鉴定结论通知书,这根本无法活体检验伤情,其伤情根本无法看到,这充分证明政法机关早已做好陷害的准备。  3、鉴定机构是涉县公安局,法医是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哪有自己给自己鉴定的,既然认为我们妨害公务和打伤公安5人,为什么当时不对王家人讯问等等。而在王家人于日、23日分别向河北省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检举涉县公安局和领导违法违纪。才于日对王家人刑拘,更何况在刑拘时,王振江就提出涉县公安局整体回避,让异地公安机关侦查,因王早已对涉县公安局的侦查失去了信任。  二、假冒公安民警,不具备执法资格。  执法资格公诉机关指控认定:民警王志永带领巡警队员刘晓亮,赵恩义等七人出警。而王志永等人,属假冒公安民警。虽然王志永等人被涉县政府和涉县公安机关认可,但他们却没有省政府配发的执法证和公安部配发的警官证,也未经省公安厅批准认可为人民警察,其根本没有资格,其身穿警服、配戴警衔、出警、处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得持有或使用,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关领导滥用职权,应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与视频资料、录音、录像根本不相符,属伪证。  1、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与视频资料、录音、录像根本不相符,所有证人、证言和陈述都属捏造事实,应认定为是伪证。  2、涉县检察院的情况说明是捏造事实。赵颜忠一案,检察院的公诉人是姚莉,并不是史志刚,史志刚也根本不了解本案,而史志刚是王振江案在涉县的公诉人,他所做的情况说明,时间是日,赵颜忠案是在日在邯郸市中级法院审理,检察员是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郭萍。  3、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队,讯问史凤菊不是依法进行,公诉人并没有提供邯郸市检察院和涉县人民检察院当时要求补充、侦查相关依法手续。况且史凤菊她并不是赵颜忠猥琐妇女一案中的证人,史凤菊并没有在场,她怎么能成了证人呢?  4、赵颜忠一案已在日开庭,该开庭时间是10月15日,邯郸中院通知的,公安机关无权再调查此案。  6、西达刑警队到王振江家没有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和手续等等,属于违法办案,滥用职权。  7、王振江家不是办案场所。  8、从整个录像视频资料,足以证明王振江并没有殴打,谩骂伤害公安人员,反而证明了公安的违法行为和殴打王家人的粗暴行为。  9、巡警队员从视频资料来看,并没有向王家人亮明自己的身份和出示任何证件,并殴打王家人,同时对方不是人民警察,无权出警和身穿警服,该行为已违背了法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10、签定所谓的公安受害人并没有经鉴定人活体检验,该档案签字三个人,签定书只有两个人,对受害人鉴定并没有收取费用,出具收费单据。而该鉴定人均是涉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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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维权遭报复 家庭遭灭顶之灾
  假公济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行为
  王振江自辩观点  我们没有违法的事实和妨害公务的行为,应认定我们无罪。  依据《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从客体要件讲,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也就是说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均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而赵彦忠一案已在邯郸市中级法院审理并定于日开庭,该案已不在检察院和公安局。  根据原《刑诉法》第166条和新《刑诉法》第199条规定,公安机关没有自行侦查权,在必要时可以配合检察院,更何况检察院没有按照原《刑诉法》第165条和新《刑诉法》第198条规定,提出补充侦查建议以及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通知延期审理。  据此,我认为该案中,西达刑警队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严重的违犯了《刑诉法》的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已构成了滥用职权。  根据原《刑诉法》第97条和新《刑诉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明文件。  而西达刑警队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根本没有主动出示证件和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手续,又不说明自己的身份,却让我离开自己的住宅,在我对其讲道理时反而对我进行打骂,被我家人听到先后拦住他们不让离开,我及时向涉县人大副主任康金铁和公安局副局长李爱国打电话,让他们通知政法委领导和公安领导到现场(我家)对我救助、解决此事。我认为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在滥用职权,违法办案。  从主观上讲,我们没有妨害公务的行为和动机,目的是请政法委和公安局领导到现场(我家)对我们给予救助,纠正他们的违法行为和处理。  西达刑警队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违犯《刑诉法》规定,不出示公安机关证明文件,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非法侵入我家并将我和我弟(王振平)打伤。  在我给涉县领导打电话时,西达刑警队张学清趁机跑走,走后不到20分钟,巡警队员破窗进入我家二楼客厅,不问青红皂白,关闭灯光将我家七人打伤,观看邻居也被挨打了,后大案队王晓光队长、巡警队刘队长,城关派出所副所长王记榜把我叫到卧室,并给我做工作说:“打伤了你们到医院检查,不要把事闹大了”。这时县人大副主任康金铁给我打电话,说县里对这件事很重视,已成立专案组给你处理,先让他们走开。况且我们并没有围攻、殴打他们,如果我们想围攻、殴打,他们根本就进不了我家二楼客厅,因邻居门楼南北长不到2米,东西1.5米左右,该门楼房顶离我家窗户1.5米左右高。  从客观要件讲,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的公务活动。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依法执行职务,而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它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我们均是受害人,我家又不是办案场所,而这些公安局人员都是一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佩戴上岗证,滥用职权。该活动的方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对我们进行打击报复,随意殴打我们和观看邻居。在我们受伤后,可是出警的城关派出所大案队均不给我们开验伤单,这就不难看出涉县公安局,假公济私,滥用职权,对我们有打击报复的行为。
  律师观点  1、公安机关询问史风菊超越职权范围,西达刑警中队的“公务”是违法的。  所谓“依法执行公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执行公务的主体合法;2、执行公务存在正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执行公务的程序合法。如不符合以上几方面的条件,就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公务”。就本案中,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中队询问证人史风菊而言,如同时符合以上各项条件,其“执行公务”的行为才是“依法”的,否则就是违法的,是缺乏正当性的。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中队是因赵颜忠涉嫌猥亵妇女一案,去找史风菊询问材料的,赵颜忠一案涉县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准备开庭审理此案,也就是说此案在二审期间,开庭时间是日,涉县西达刑警中队调查取证的时间是日,是在开庭前的10天内,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再去向证人补充材料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也就是说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中队的行为并不是依法执行公务,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妨害公务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公诉机关一审时向法院提供涉县人民检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本无法证明涉县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的合法性。  2、本案侦查主体存在错误。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几名被告人妨害的是涉县公安局公安干警的执行职务,伤的对象是涉县公安局刑警中队及巡警大队的公安干警,而立案侦查的是涉县公安局刑警机动中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实际上是涉县公安局的两个部门,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涉县公安局机动中队应当自行回避,而事实上根本未回避,其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法律规定。  3、涉县公安局六个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理由:  (一)鉴定程序存在严重错误,所有鉴定不符合有关鉴定规则,如委托时间、送检材料时间,作出鉴定的时间等。  (二)鉴定人员未(回避。  鉴定人既是涉县公安局的法医又是涉县公安局的民警,六个被鉴定人是涉县公安局的民警或协警,且鉴定人明知被鉴定人的身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应主动回避,事实未回避,违反了回避规定。  (三)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  鉴定人张忠凯当庭作证,当时鉴定参与人是3人,由张海林,张忠凯和徐海东,鉴定档案的材料上记载有三人的签名,可鉴定文书上并没有鉴定人徐海东的签名或盖章。  (四)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论证的伤情与医院病历实际记载的伤情不符。  (五)有的法医无执业证。  上述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的六个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审时,被告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且当庭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质询,可判决书中,有关鉴定人的内容一点都没有,法院这样做是在掩盖事实真相,因为他们的鉴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一审法院将上述鉴定作为定案依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4、涉县西达刑警中队司机张春庆与被告人一方发生的纠纷,不是职务行为,应属治安案件。  在本案当中,当西达刑警中队准备离开时,是中队司机张春庆和王振江发生的争吵而引起的纠纷,后西达中队的两名干警从楼道返了回来,司机张春庆无调查取证的权利,其行为与询问证人无任何关系,再则是张春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其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也就不存在妨害公务之说。一审法院将上述行为定性为“依法执行公务”属认定事实错误。  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与客观的证据视频资料不符,  应以视频资料作为定案的根据。通过视频资料发现,被告人根本未对公安人员实施过暴力或胁迫的行为,只是合理的反抗,被害人的陈述均有夸大事实的嫌疑,与视频资料所反映的事实根本不符,故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6、被告人一审时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医院病历、照片等,但一审判决中一字未提。另外就是公诉机关一审时提供的证据当中有几被告人的诊断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受伤情况,可一审判决故意未提,只提对被告人不利的东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一字不提,判决明显不公,偏袒对方,不尊重客观事实。  王振江对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的说法  、所有证人证言与我们的视频资料和公安机关所提供的视频资料均不符。  2、所有视频资料均能证明公安机关的粗暴行为和违法办案。  3、所有视频资料均不能证明我们对其围攻殴打。  4、所有视频资料均能证明公安机关对我们的殴打伤害。  5、王振花、王彦春、史凤菊三人的供述并不是他们三个人的供述,其三个人均没有在笔录上签字。  6、王涛、王慧的证言,并不是他们的真实意识表示,是公安机关写好,威逼他们,让他们签字,如不签字将其也要刑事拘留。  7、秦海莲的证言与当庭证实不符,当庭证实公安机关的粗暴行为,也将其殴打,并没有说我们阻拦和推搡拉扯公安机关,并把公安机关对她的调查证言以于否认。(注:秦海莲是邻居)  9、王志永并不是人民警察与其他巡警队员均没有河北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和警官证,他们只是涉县政府和公安局承认,所找的一批巡警队员。  10、所谓公安方五人受伤的鉴定,法医是涉县公安局人员并没有职业证鉴定程序违法,当庭并对鉴定人员进行质询,该判决书一字没提。  11、检察院对我的量刑建议是三月至一年,但在判决书上根本就没有提。  12、我们家七人受伤,诊断书、照片在判决书上只字不提  13、我已三十年之久不在老家居住,却认定我逋前在匡门老家居住。  14、我被刑拘后整整一年之久才对我开庭,与开庭时间为日、25日,给我下的判决宣判日期是日。  15、曲周法院受理日期为日,宣判日期是日,根据《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两个月内必须宣判,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而我的案件四个月才给我宣判。  附{1}王振江等人诊断书{2}王振江向涉县检察院反映登记表
[3]日调研报告 [4]王振江家人向河北省有关部门反映材料[5]涉县检察院对王振江起诉书和曲周县检察院对王振起诉书[6]曲周县检察院对王振江量刑建议[7]王振江自辩词[8]曲周县法院做出的判决书[9]王振江上诉状
  关于王振江等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自辩词  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我在发表辩论意见前,提请合议庭引起注意,我是在办理赵颜忠猥琐妇女一案中,无意间暗中了解到,涉县西达镇政府违法违规所建的镇政府豪华办公楼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没有执法资格等违法行为,均被媒体曝光,且激怒了某些官员,再加上赵颜忠一案,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涉县检察院违背了事实真相进行抗诉的因素,特别是我了解到涉县个别干部有重大违法、违纪、腐败、官商勾结与黑社会勾结、坑害殴打伤害百姓等干部严重作风问题以及我家七人受伤后到河北省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涉县公安局有重大违法违纪和我的身份等因素,再加上我准备拟报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国土资源部等中央相关领导时,被涉县某些官员知道后以及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从而某些官员露出流氓嘴脸,滥用职权,对我打击报复陷害以妨害公务罪非法羁押涉县看守所,仅差一天整整一年之久。本案真是一波三折,总算今天开庭了。  虽然我在这特殊的环境下,但是我仍不退缩,牢记党的号召和宗旨,不忘使命,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特别是在新的一届以
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对腐败分子、干部作风问题,整治打击,使我更有信心,我一定对这些腐败分子斗争到底,将违法违纪腐败分子绳之于法,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我也希望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领导,进行监督和关注,但我现在对涉县个别干部有重大违法违纪、腐败、官商勾结,与黑社会勾结,坑害殴打伤害百姓等干部严重作风问题的真相不便透露,以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同时我请求合议庭对我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现我对公诉人指控我们妨害公务罪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论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我们犯有妨害公务罪不符合客观事实,违背事实真相。  1、公诉人指控史风菊将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中队民警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三人领到王振江家二楼,实属错误。  事实上该楼房是我(王振江)大儿子王涛刚结婚不久的楼房,况且该二楼就是王涛夫妻居住的房子,这怎么能认定是我家二楼,为什么不说明是我儿子王涛居住的房子呢?而我在北关居住,我儿子在南关居住。  2、公诉人指控在我家二楼遭到我(王振江)对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的盘问、刁难,询问工作无法进行,纯属无稽之谈。  事实上,日,因我父亲过生日,我从北京回来接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赵彦忠一案准备开庭,协调开庭时间,最终定于日开庭,并让我通知赵彦忠。  日下午,史风菊给我打电话说:西达刑警队通知,让赵彦忠于日上午8时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及时给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人员联系,而该主办人员答复,没有此事。我又让史风菊问刑警队“是那个庭,谁通知的”。史风菊给刑警队联系,并告诉西达刑警队,“你们扣着赵彦忠的身份证,使赵彦忠没办法坐车和进法院门”,可西达刑警队答复,联系一下再说,可最终身份证一事没有给于答复。后西达刑警队告诉史凤菊说:“是姓苏的审判长。”我再次给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人员联系,问赵彦忠的审判长是姓苏的吗?是他通知赵彦忠到中级人民法院的吗?该主办人员告诉我,“姓苏的是赵颜忠的审判长,他是刑二庭副庭长,现在在外面讲课,等我联系后再告诉你”。大约在下午5点左右,该主办人员通知我没有此事,不要听他们忽悠你。我再次让史风菊告诉西达刑警队,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根本就没有此事。可到晚上西达刑警队又告诉史风菊搞错了,是邯郸市检察院通知的,到时找郭萍,史风菊说没有身份证怎么去?而西达刑警队说明天上午10点必须报到。否则后果自负,这就是西达刑警队的素质,连法院和检察院都分不清,还是故意在给赵彦忠设圈套呢?  日上午,我给邯郸市检察院郭萍联系并说明赵彦忠没有身份证无法坐车,现在买票都需要身份证。后郭萍给我联系,他们来涉县询问赵彦忠,下午我把赵彦忠带到涉县检察院。在讯问时,赵彦忠并向市检察院提出:涉县检察院公诉人隐藏侦查人员对其一人讯问的视频资料,申请调取涉县看守所的监控视频和刑警队扣押其的身份证无法去开庭。  日,我从武安市法院开庭回来,下午6点左右回到南关大儿子家中(刚结婚不久的二楼客厅),与刚从外地回来的本家哥嫂(王振伟、杨花芹)谈其儿子赔偿案件,我为了保存谈话记录并把录音录像设备打开。在谈话不到5分钟,史风菊与三个陌生男人(后知道是西达刑警队,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到我大儿子王涛二楼客厅,当时我认为是找我办事,因客厅太小,我让本家哥嫂到外面等一会,然后并以礼相待,让他们坐在沙发上,可万万没有想到他们(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让我回避,我突然发愣了,然后我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说是西达派出所,我又说请你们出示你们的证件,郝保军,张学清二人才出示了警官证,其中张春庆什么也没有出示,也没有介绍他的身份,我再次问他们,你们是派出所还是刑警队的,因我在办赵彦忠案,其中有张学清询问材料,我才这样问,而他们才说是刑警队的,我并向他们声明,我是赵彦忠的一审二审辩护人,该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你出示相关法律依据,否则你们就是违法办案。  根据原《刑诉法》第165条和新《新刑诉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了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第二项规定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而邯郸市检察院并没有提出补充,侦查建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决定延期审理。  根据原《刑诉法》第166条和新《新刑诉法》第199条均规定依照原《刑诉法》第165条第二项和新《新刑诉法》第198条第二项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依据该条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有补充侦查权,而公安局只有配合权而没有侦查权,况且该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开庭时间,并与日给我定的开庭时间,日准时开庭。  据此我认为该案中,西达刑警队严重的违背了《刑诉法》的规定,超出调查范围,滥用职权。  根据原《刑诉法》第97条和新《新刑诉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讯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而西达刑警队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到我大儿子王涛居住的二楼客厅,不按法律规定,主动出示自己的证件,也不说明自己的身份,更没有出示任何证明文件和相关法律依据手续。且让主人离开自己的住所,非法侵入我的住宅,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滥用职权,不知道公诉机关为什么只字不提呢?却将我对西达刑警队三名违法分子正当提出质疑说成盘问和刁难。难道刑诉法对公检不适用吗?况且我们家又不是办案场所,这就是涉县政法机关执法素质?老百姓怎么不遭殃呢?同时也证明了涉县政法机关拿法律当儿戏,滥用职权,欺压百姓等等的行为和官僚作风。  公诉人指控办案民警准备离开时,我(王振江)挑起事端,拦截办案民警不让离开,纯属是胡编乱造、一派胡言。  事实上,西达刑警队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违法进入我家滥用职权,我让他们出事证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等,否则就是违法办案,可郝保军说违不违法不用我管,我才让他们离开我家,且激怒了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张春庆和郝保军打骂我(有我当时的录像、录音、视频资料为证)这怎么能说我故意挑起事端呢?拦截不让他们离开呢?为什么不对他们说违法不违法和打骂我只字不提呢?这也充分说明了涉县公检违法办理赵颜忠案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故意给我们设圈套再次非法关押我们,其行为是显而易见的。  公诉人指控王振江、王飞、史凤菊、王振花、王彦春等人从三楼下来时对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三人进行谩骂围攻、殴打更是无稽之谈。  我提请合议庭引起注意,当时史凤菊和西达刑警队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到我大儿子王涛结婚不久的二楼客厅,这怎么能说史凤菊从三楼下来呢?而起诉书又指控史凤菊将三人领到我(王振江)家二楼遭到我的盘问、刁难,讯问工作无法进行,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况且我二儿子王飞在四楼干活,王振平、王振花、王彦春从我家楼下路过时听到郝保军等人对我的打骂声,他们才先后赶到我们家,拦住他们不让走,郝保军和张学清并把王振平手和其他部位打伤,我及时给涉县人大副主任康金铁、公安局副局长李爱国打电话,让政法委领导和公安局领导到我家给我个说法、解决问题,因公安局西达刑警队人员到我家违法办案打骂我和家人,康主任答复马上联系,李爱国副局长答复我没有上班,康主任正在安排,这时张春庆说没事,郝保军说不要把事闹大了(有我当时的录音、录像为证)为什么公诉机关不对我给县人大副主任康金铁,公安局副局长李爱国打电话,让他们通知政法委领导和公安局领导到我家解决此事和我及王振平被殴打受伤只字不提呢?却说我们对其围攻和殴打,改变事实真相,其目的可想而知。同时也证明了公诉机关故意制造事实,有意图将我们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公诉人指控西达中队张学清趁机逃出并打电话报警,巡警队员从邻居家房顶上透过窗户发现王振江家二楼一人(张春庆)已被打倒在地且屋内情况混乱。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巡警队员从王振江家二楼未上锁的窗户进到屋内以控制事态,在出警过程中巡警队员遭到我(王振江)、王振平、王飞、史凤菊、王振花、王彦春等人的谩骂、围攻、殴打造成巡警队员赵恩义、刘晓亮等人不同程度受伤更是胡编乱造。  事实上,我在给县人大副主任康金铁和公安局副局长李爱国打电话说,西达刑警队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违法到我家办案,并将我和王振平打伤通知政法委和公安局领导到我家解决问题,并给予我们救助。在这时,张学清突然跑走,况且公安局副局长李爱国答复我,康主任正在安排此事,我让家人把大门关住,等待领导们到来解决问题,这时张春庆躺倒地上,我并没有打他,20分钟左右巡警大队来了十几名队员破窗而入到我家二楼客厅,不分青红皂白,关闭灯光电源对我和家人进行殴打,同时还打了邻居叫莲的女人,几分钟后城关派出所副所长,大案队王晓光队长,巡警大队刘队长等人到了我家,这些以上人员均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配带上岗证,其中有王晓光队长,巡警队刘队长,派出所王记榜副所长,一起给我做工作并说打了你们,你们去医院做个检查,不要把事给闹大了,在这时人大副主任康金铁给我打电话说让他们先走开,县里重视此事,已成立专案组给你处理。(有视频资料为证)  我和家里其他6人,于当晚住到县中医院外科,经检查有不同程度受伤,后住院治疗(有诊断书为证)。 19日上午,我到城关派出所开验伤单,派出所工作人员说此事不属我们管,验伤单我们不能开,让我去找大案队王晓光队长,我又给王晓光打电话,王晓光又说领导没有让我管,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给中纪委主管的廉政腐败法制研究会调研员反应了事实情况,同时我又到涉县检察院控告科对涉县公安局的打击报复进行了控告,然后又向县政法委副书记江保元反应了情况,让江书记看了我身体被打伤的部位。  19日下午、廉政法制研究会两名调研员赶到涉县,到县中医院了解事情经过,看了视屏资料又到案发现场查看,并向政法委通报了该情况,但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我于本月21日下午向县委书记范保平、政法委书记刘占水,用短信方式通报该事实经过,并对涉县重大违法违纪拟报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国土资源部及中央相关领导,可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下,我家中七人均是受害者,在22日下午、23日期间,分别向河北省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关于涉县重大违法违纪情况。我万万没有想到在本月26日赵彦忠开完庭后,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对我以妨碍公务罪进行刑拘,而对我刑拘的人员均是18日在我家打我们的人员,并在车上对我拳打脚踢,造成我两个大拇指几个月不能动,并将我家被打伤的其余人员进行追捕,在我入看守所时,我多次要求对我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可公安局却不给我健康检查,就羁押到涉县看守所,其行为可想而知。  6、公诉人指控我捕前住西达镇后匡门村,更是错误,我已30多年不在西达镇后匡门村居住,我一再声明,我捕前在中国科技创新促进会廉政腐败研究中心工作,并要求在起诉书写明,不知公诉人为什么不认定呢?而涉检刑诉(2013)3号,认定我现住在涉县涉城镇北关村。  7、公诉人指控日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为什么不说明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的原因?涉县检察院日告知我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号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涉县检刑诉(2013)3号起诉书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日起诉,涉县人民法院于日受理,于日给我送达了起诉书。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曲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至今没有给我送达法律文书,我认为公诉机关为达到长期羁押我为目的,玩弄法律游戏,这也是我们国家法制史上的一种悲哀!  公安办案人员破窗而入我家,却说门窗未上锁,试问公诉人,你指控从邻居家房顶上透过窗户发现王振江家二楼有一人(张春庆)已被打倒在地。请问:邻居是什么房,面向东西?还是南北?我家是什么窗户?面向东西还是南北?邻居房顶离我家二楼窗户有多高?该房顶上有什么杂物?巡警是如何到达邻居房顶上?  而巡警是从邻居家门楼顶进入我家二楼客厅南窗户,该门楼顶放着我建南边楼房时的建筑杂物,该门楼离我家二楼南窗户有1.5米高左右,他们是搭人梯上的邻居门楼顶,如果我们有意伤害他们,我们从屋内阻拦,他们根本就进不了屋内,甚至会摔伤他们。  请问公诉人是否了解上列事实,还是故意为追究我们刑事责任为目的,显然公诉人的指控根本不能成立,而是牵强附会,胡编乱造。、  二、我们没有违法的事实和妨害公务的行为,应认定我们无罪。  依据《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从客体要件讲,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也就是说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均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而赵彦忠一案已在邯郸市中级法院审理并定于日开庭,该案已不在检察院和公安局。  根据原《刑诉法》第166条和新《刑诉法》第199条规定,公安机关没有自行侦查权,在必要时可以配合检察院,更何况检察院没有按照原《刑诉法》第165条和新《刑诉法》第198条规定,提出补充侦查建议以及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通知延期审理。  据此,我认为该案中,西达刑警队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严重的违犯了《刑诉法》的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已构成了滥用职权。  根据原《刑诉法》第97条和新《刑诉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明文件。  而西达刑警队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根本没有主动出示证件和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手续,又不说明自己的身份,却让我离开自己的住宅,在我对其讲道理时反而对我进行打骂,被我家人听到先后拦住他们不让离开,我及时向涉县人大副主任康金铁和公安局副局长李爱国打电话,让他们通知政法委领导和公安领导到现场(我家)对我救助、解决此事。我认为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在滥用职权,违法办案。  从主观上讲,我们没有妨害公务的行为和动机,目的是请政法委和公安局领导到现场(我家)对我们给予救助,纠正他们的违法行为和处理。  西达刑警队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违犯《刑诉法》规定,不出示公安机关证明文件,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非法侵入我家并将我和我弟(王振平)打伤。  在我给县领导打电话时,西达刑警队张学清趁机跑走,走后不到20分钟,巡警队员破窗进入我家二楼客厅,不问青红皂白,关闭灯光将我家七人打伤,观看邻居也被挨打了,后大案队王晓光队长、巡警队刘队长,城关派出所副所长王记榜把我叫到卧室,并给我做工作说:“打伤了你们到医院检查,不要把事闹大了”。这时县人大副主任康金铁给我打电话,说县里对这件事很重视,已成立专案组给你处理,先让他们走开。况且我们并没有围攻、殴打他们,如果我们想围攻、殴打,他们根本就进不了我家二楼客厅,因邻居门楼南北长不到2米,东西1.5米左右,该门楼房顶离我家窗户1.5米左右高。  从客观要件讲,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的公务活动。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依法执行职务,而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它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我们均是受害人,我家又不是办案场所,而这些公安局人员都是一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佩戴上岗证,滥用职权。该活动的方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对我们进行打击报复,随意殴打我们和观看邻居。在我们受伤后,可是出警的城关派出所大案队均不给我们开验伤单,这就不难看出涉县公安局,假公济私,滥用职权,对我们有打击报复的行为。
  三、公诉机关起诉书违背事实真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的任务,只有严格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办案,才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制作法律文书,忠于事实真相,而公诉机关违背事实真相,以下几个方面足以证明。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到我家没有主动出示证件,又不说明自己的身份,却让主人离开自己的住宅,为什么只字不提呢?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到我家没有出示公安机关证明文件,违背刑诉法规定,为什么只字不提呢?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违背《刑诉法》规定,为什么只字不提呢?  公安机关违法侵入我家并对我打骂,我向涉县人大副主任康金铁和公安局副局长李爱国反映,请求涉县政法委领导和公安局领导到现场(我家)给予救助及纠正他们的违法行为和处理,为什么只字不提呢?  公安机关巡警人员破窗进入我家二楼客厅,将窗户锁损坏并关闭灯光电源,殴打我和家人以及观看邻居,为什么只字不提呢?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和巡警队人员将我和我弟(王振平)等七人打伤住院造成不同程度受伤,为什么只字不提呢?  因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和巡警人员将我们打伤住院,我们到涉县城关派出所、大案队开验伤单不给开和我们向涉县检察院提起控告以及向涉县政法委江保元反应并让他查看打伤我的部位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控告涉县公安局违法违纪等行为,为什么只字不提呢?  日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对我刑拘的十几名民警均是在我家对我们殴打的巡警和干警队员,他们在车上再次对我殴打,不知为什么只字不提呢?  在刑拘前和刑拘后,我多次向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声明我在中国科技创新促进会廉政腐败研究中心工作,职务:调研员,并要求在制作起诉书中写明我捕前的工作单位,况且侦查人员当时就把我的工作证复印、记录卷宗,却在起诉书中写成捕前我已30多年不居住的西达镇后匡门老家,而涉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将我居住地写成涉县涉城镇北关村,其目的又是什么呢?  不知公诉机关为什么不写明涉县检察院于日告知我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日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涉县检察院于日向涉县人民法院起诉,涉县人民法院于日受理并与3月26日给我送达起诉书,公诉机关于日对我的讯问,日再次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的原因呢?  公安机关扣押我两部手机,与本案无关,但至今拒不返还我家人,已违背法律规定,为什么只字不提呢?  王志永及几名队员是县巡警队队员,并不是涉县公安局民警,公诉人怎么能说是民警王志永呢?他们却身穿警服、佩戴警衔、使用警械、违法出警、处警,并殴打当事人,为什么公诉人只字不提和认定呢?其行为是否玩忽职守,草率办案,还是另有原因,等等一切。  我认为公诉机关已违背了《刑诉法》第2条和第51条之规定来起诉我们,其行为属牵强附会的做法。  四、鉴定公安人员伤情应认定非法证据。  日下午6点左右,涉县公安人员和巡警人员非法侵入我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证明文件,并将我和二弟(王振平)等七人打伤,我们七人于当晚到涉县中医院外科住院,19日上午我到城关派出所和大案队开验伤单,却不给我们开验伤报告,造成我们无法验伤鉴定。  涉县公安局称5名队员受伤,为什么不及时验伤鉴定呢? 日我被刑拘后,这5名队员仍没有验伤鉴定,为什么突然送来5名鉴定结论通知书,这根本无法活体检验伤情,其伤情根本无法看到,这充分证明政法机关早已做好陷害我的准备。  鉴定机构是涉县公安局,法医是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哪有自己给自己鉴定的,既然认为我们妨害公务和打伤公安5人,为什么当时不对我们讯问等等。而在我家人于日、23日分别向河北省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检举涉县公安局和领导违法违纪。才于日对我们刑拘,更何况在刑拘时,我就提出涉县公安局整体回避,让异地公安机关侦查,我早已对涉县公安局的侦查失去了信任。  公诉机关指控认定:民警王志永带领巡警队员刘晓亮,赵恩义等七人出警。而王志永等人,属假冒公安民警。  虽然王志永等人被涉县政府和涉县公安机关认可,但他们却没有省政府配发的执法证和公安部配发的警官证,也未经省公安厅批准,来认可为人民警察,根本没有资格身穿警服、配戴警衔、出警、处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得持有或使用,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关领导滥用职权,应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我们案件指定贵院审理,是变相对我长期羁押为目的。  我于日被涉县公安局以妨害公务刑拘,同年11月30日执行逮捕,12月26日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12月27日涉县检察院对我提审发委托书,并告诉我元旦前后起诉,移送涉县人民法院,可涉县法院两次不受理。我并与2013年元月14日通过涉县看守所,向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我本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该条明确规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也就是说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答复,必须在三日内作出,同时对于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变更的理由,可涉县检察院至今没有答复。  在涉县法院不受理的情况下,该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整整一个月。于日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涉县公安局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涉县检察院于日作出起诉书,涉县人民法院于日受理,3月26日给我送达起诉书,我并于日通过涉县看守所再次向涉县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可至今没有答复。  根据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般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宣判,可该案在涉县法院整整两个月没有开庭,于日,由邯郸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公诉机关于日对我询问,听取了我的意见。日再次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日移送公诉机关,于日作出起诉到贵院,但至今我们并没有接到指定管辖的法律文书和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动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有时会出现管辖权不明的情况,如刑事案件发生两个同级人民法院辖区的交界处或者犯罪也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无固定居住地的,对于此种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其中上级人民法院主要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管辖不明的案件,可以经过慎重研究,确定应由那个法院管辖后指令已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指定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我认为我的案件根本不符合移送和指定管辖,涉县法院我没有任何亲属和朋友,我的案件发案地、居住地均是涉县,也足以证明了涉县人民法院不能依照《宪法》和《刑诉法》第5条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更是对我变相长期羁押,这也是我们国家司法史上的一种悲哀。  审判长、审判员:  我对公诉人指控我们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就事实和法律上谈了我的看法,我的意见是,希望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干涉,确实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判决我们无罪,并将我立即释放。  望合议庭在合议时对我的意见给予充分的考虑和重视。  谢谢:  自辨人:王振江  2013年10 月 25 日
  关于王振江等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补充辩论意见  1、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与视频资料、录音、录像根本不相符,所有证人、证言和陈述都属捏造事实,应认定为是伪证。  涉县检察院的情况说明是捏造事实,其理由赵颜忠一案,检察院的公诉人是姚莉,并不是史志刚,史志刚也根本不了解本案,而史志刚是我本案在涉县的公诉人,他所做情况说明,时间是日,赵颜忠案是在日在邯郸市中级法院审理,检察员是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郭萍。  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队,讯问史凤菊不是依法进行,公诉人并没有提供邯郸市检察院和涉县人民检察院当时要求补充、侦查相关依法手续。  赵颜忠一案已在日开庭,该开庭时间是10月15日,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我的,公安机关无权再调查此案。  西达刑警队到我家没有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和手续等等,属于违法办案,滥用职权。  我家不是办案场所。  从整个录像视频资料,足以证明我并没有殴打,谩骂伤害公安人员,反而证明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和殴打我们的粗暴行为。  巡警队员从视频资料来看,并没有向我们亮明自己的身份和出示任何证件,并殴打我们,同时他们不是人民警察,无权出警和身穿警服,该行为已违背了法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签定所谓的受害人并没有经鉴定人活体检验,该档案签字三个人,签定书只有两个人,对受害人鉴定并没有收取费用,出具收费单据。  谢谢:  自辨人:王振江  2013年10 月 25 日
  [3]日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  河北涉县十多警察夜闯民宅群殴居民伤七人  10月19日,河北涉县县城居民王振江来电反映,称10月18日晚该县公安人员十几人先后两次无故闯入其家中,打伤7名居民,目  前均正在该县中医院救治。  百姓的事无小事,我们两名调研员立即驱车赶往事发地。在涉县中医院我们见到了反映人王振江,看到王振江手部受伤肿胀变形。在王振江引领下我们见到其他被打的百姓,他们都不同程度的受伤。据王振江介绍,这些被打的居民均是他的亲戚和邻居,并查看了王振江提供的当时所有录像录音资料,均能表明发生的事实。  据王振江讲,他曾是一名法律工作者 ,现在北京某部门的调研员,案发起因是源于他代理的其弟赵颜忠的案件。赵颜忠因给该县西达镇政府建的违规豪华办公楼拖欠农民工工资,镇政府怕赵颜忠上访,设圈套引起一起刑事案件。王振江作为赵颜忠的辩护人,发现西达镇政府新建的豪华办公楼是以群众娱乐中心所建,并没有任何立项和审批手续,该土地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租代征,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赵颜忠在出事那天中午是与西达镇政府人员在一起喝酒,当时镇政府会计也在场,赵颜忠心情不好饮酒过量后来到镇政府,并与政府一女工作人员发生顶撞。而镇政府并报案称赵颜忠酒后到西达镇政府对女工作人员强制猥亵妇女,该镇镇长、书记到公检法到处活动将赵颜忠整到监狱,但该案证据不足,西达刑警队侦查人员均没有执法资格并对赵颜忠均是一人讯问,对证人史凤菊也是一人询问,对所有证人都是诱供,最终涉县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宣布赵颜忠无罪,而此时赵颜忠已在监狱呆了五个多月。  王振江向市县有关领导和媒体反映了该案事实情况,涉县检察院又对该案提起了抗诉,并歪曲了本案的事实,王振江又向邯郸市检察院提出了法律意见书,并申请涉县检察院隐瞒的在涉县看守所刑警队没有办案资格的办案人员对赵颜忠一人讯问录像资料,申请邯郸市检察院对涉县看守所监控进行保全。  本月15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王振江带赵颜忠于本月26日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月16日下午西大刑警队通知赵颜忠妻子史凤菊于17日8点报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找姓苏的审判长,史凤菊给王振江打电话说明此情,但赵颜忠的身份证仍在刑警队扣押,赵家多次去要并声称剩车需要用,就是不给。王振江几经周折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电话询问是否明天让赵颜忠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根本没有此事,王振江又让史凤菊给西达刑警队打电话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没有此事,刑警队说我们在了解了解在通知你们,晚上刑警队再次通知史凤菊搞错了邯郸市检察院通知的,史凤菊说赵颜忠没有身份证怎么去,可刑警队回答是他明天上午十点钟必须到,否则后果自负,王振江于本月17日上午向邯郸市检察院通报了该情况,邯郸市检察院才来到涉县检察院讯问赵颜忠,在临走时,王振江请邯郸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给市法院说一下赵颜忠的身份证在涉县刑警队扣押,26日到不了庭,因没法坐车。王认为这是在给赵颜忠设圈套,原因是赵颜忠还在取保期,如果不去就是违法,如果去没有身份证没法坐车和住宿又是违法,现在是十八大非常期间,检察院却让赵家人自己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  18日晚上8时许,王振江在其大儿子新婚家中二楼客厅与本家哥嫂聊天时,史凤菊突然进屋,身后跟随三个男子,当时王振江认为来找他办事的,因屋子空间太小坐不了那么多人,王振江让他本家哥嫂到外面等一等,并让史凤菊和三个男人坐在沙发上,随后一个男的让王振江回避一下,王振江当时就愣了,问:“你们是干什么的”对方说“我们是涉县西达刑警队的,需要对赵颜忠的妻子史凤菊问个材料。”王振江说:“请你们出示相关证件和法律文书及法律依据。”这引起了三男的强烈不满,特别恶凶狠的问王振江,你是干什么的,王振江说这是我家,随后这几个男人说你家怎么了,王振江说你们给我出去,引起了这几个男的强烈不满并大打出手,王振江便奋起反抗,其亲属闻讯赶来将行两个凶者控制,跑掉一个,王振江才让家人把大门锁上并向该县人大副主任康金铁通报了此事,恳请其通知涉县政法委有关领导和公安局局长,自称是西达刑警对的没有穿制服非法闯入他家并将他和他家人殴打,同时又向公安局副局长李爱国打电话说明情况,对方称康主任正在安排。  谁知,十几分钟后,涉县巡警和派出所民警来到王振江家门前,均没有出示上岗证,不问青红皂白,要将行凶者领走,更有甚者,这些警察竟翻墙破窗户进入王家中,关闭电源,将其家人和邻居7人打伤,把西达刑警中队的二人抢走。  10月19日上午,王振江到城关派出所要求开验伤单,可派出所民警说这子不属他管。据了解,此前被打的7人均没有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检查人员自行侦查,必要时公安机关进行配合延期审理不超过一个月。这些规定施行一审程序,二审法律并没有规定,况且,王振江家并不是办案场所,又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证人,唯一的证人是史凤菊,该房屋又不是史凤菊家。对证人也不能强行询问。  10月19日下午,两名负责调研该事件的同志到该县政法委,将调查的情况向维稳办主任康海军进行了通报,并督促其关注此事。  截至目前,涉县公安局未作出任何解释。我们将拭目以待!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  调研员:李矿军
郝永刚  日
  紧急反映求救信  河北涉县警察夜闯民宅群欧伤民七人  尊敬的有关领导及新闻媒体:   日前,涉县公安局无故非法闯入受害人王振江家,将王振江打伤后,又有几十名干警破窗而入又将受害人王振江家人打伤7人住院,而涉县公安局至今未做出解释。  案件基本情况  我父亲在北京某某单位工作,因我准备结婚,我父亲从北京回来。10月18号晚上六点左右,我父亲王振江刚回到我哥刚结婚不久家中二楼客厅与我本家大爷、大娘聊天,不到五分钟我五婶史凤菊突然进到屋子身后跟随三个男子汉,当时我父亲王振江认为来找他办事的,因屋子空间太小坐不了那麽多人我父亲王振江让我本家大爷、大娘到外面等一等,并让五婶史凤菊和三个男人坐在沙发上,随后一个男的让我父亲王振江回避一下,我父亲王振江当时就愣了,问:“你们是干什么的”对方答“我们是涉县西达刑警队的,需要对赵颜忠的妻子史凤菊问个材料。”我父亲王振江说:“请你们出示相关证件和法律文书及法律依据。”这话引起了这几个男人的强烈不满,特别恶凶狠的问我父亲王振江,你是干什么的,我父亲说这是我家,随后这几个男人说你家怎么了,我父亲王振江说你们给我出去,引起了这几个男的强烈不满并大打出手,我父亲王振江便奋起反抗,其家人亲属闻讯赶来将行凶者控制,跑掉一个,我父亲王振江才让家人把大门锁上并向该县人大副主任康金铁通报了此事,让通知涉县政法委有关领导和公安局局长马上到我家,自称是西达刑警队的没有穿制服非法闯入我家并将我和我家人殴打,同时又向公安局副局长李爱国打电话说明情况,对方说康主任正在安排。  谁知,十几分钟后,涉县巡警和派出所民警来到王振江家门前,均没有出示上岗证,不问青红皂白,要将行凶者领走,更有甚者,这些警察竟翻墙破窗户进入王家中,关闭电源,将其家人7人打伤住院,把西达刑警中队的二人抢走。19日上午我父亲王振江到城关派出所要求开验伤单可派出所民警说这子不属他管,而且被打的7人均没有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检查人员自行侦查,必要时公安机关进行配合延期审理不超过一个月。这些规定施行一审程序,二审法律并没有规定,况且,王振江家并不是办案场所,又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证人,唯一的证人是史凤菊,该房屋又不是史凤菊家。对证人也不能强行询问。  都是政府豪华办公楼惹的祸   案发起因是源于王振江代理的其弟赵颜忠的案件。  赵颜忠因给该县西达镇政府建的违规豪华办公楼拖欠农民工工资,镇政府怕赵颜忠上访,设圈套引起一起刑事案件。王振江作为赵颜忠的辩护人,发现西达镇政府新建的豪华办公楼是以群众娱乐中心所建,并没有任何立项和审批手续,该土地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租代征,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赵颜忠在出事那天中午是与西达镇政府人员在一起喝酒,当时镇政府会计也在场,赵颜忠心情不好饮酒过量后来到镇政府,并与政府一女工作人员发生顶撞。而镇政府并报案称赵颜忠酒后到西达镇政府对女工作人员强制猥亵妇女,该镇镇长、书记到公检法到处活动将赵颜忠整到监狱,但该案证据不足,西达刑警队侦查人员均没有执法执格并对赵颜忠均是一人讯问,对证人史凤菊也是一人询问,对所有证人都是诱供,最终涉县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宣布赵颜忠无罪,而此时赵颜忠已在监狱呆了五个多月。  王振江向市县有关领导和媒体反映了该案事实情况,涉县检察院又对该案提起了抗诉,并歪曲了本案的事实,王振江又向邯郸市检察院提出了法律意见书,并申请涉县检察院隐瞒的在涉县看守所刑警队没有办案执格的办案人员对赵颜忠一人讯问录像资料,申请邯郸市检察院对涉县看守所监控进行保全。  本月12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王振江带赵颜忠于本月26日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月16日下午西大刑警队通知赵颜忠妻子史凤菊于17日8点报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找姓苏的审判长,史凤菊给王振江打电话说明此情,但赵颜忠的身份证仍在刑警队扣押,赵家多次去要并声称剩车需要用,就是不给。王振江几经周折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电话询问是否明天让赵颜忠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根本没有此事,王振江又让史凤菊给西达刑警队打电话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没有此事,刑警队说我们在了解了解在通知你们,晚上刑警队再次通知史凤菊搞错了邯郸市检察院通知的,史凤菊说赵颜忠没有身份证怎么去,可刑警队回答是他明天上午十点钟必须到,否则后果自负,王振江于本月17日上午向邯郸市检察院通报了该情况,邯郸市检察院才来到涉县检察院讯问赵颜忠,在临走时,王振江请邯郸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给市法院说一下赵颜忠的身份证在涉县刑警队扣押,26日到不了庭,因没法坐车。王认为这是在给赵颜忠设圈套,原因是赵颜忠还在取保期,如果不去就是违法,如果去没有身份证没法坐车和住宿又是违法,现在是十八大非常期间,检察院却让赵家人自己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  涉县公安局的行为涉嫌预谋打击报复  我父亲王振江在这代理叔叔案件期间,暗地了解涉县公安局有诸多违法违纪情况:  涉县公安局盖着豪华办公楼示意110指挥中心立的项,该土地是以租代征,也就是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公安局局长超标买豪华轿车上地方牌照,警车改成地方车牌照进行套牌。  多年来部分办案人员没有警官执格的非法办理刑事案。  私藏炸药四吨,雷管五千只做了罚款拘留不了了之。  将涉嫌犯有毒品行刑逼供将人打死最后以犯罪嫌疑人跳楼自杀,这些领导没有收到任何处分。  公安局非法扣押五十多万元的斯太尔半挂车长达七年,使车辆已报废,至今没有给当事人的任何法律手续和文书等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县公安局知道上此情况后,对王振江采取恐吓威胁才惹出这次的悲剧进行打击报复。  请牢记宗旨: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  一些执法人员有错不纠、知错不改,甚至目无法纪、顶风而上,致使错误的执法行为难以得到纠正,群众被损害的权益难以获得维护。像上述事件中,在涉县公安局执法人员看来,自己手中的执法权力连同自己本人的“威严”都是“不可侵犯的”,不允许普通群众提出质疑和挑战,而原本严肃的、代表社会公益的国家法律也只不过是用以“管理、制裁、惩罚”百姓的一种工具或手段而已。于是,在执法过程中,想作为就作为,想不作为就不作为,或逃避法定职责,或不按程序办事,动辄对办事群众摆出一副“我不纠正,你能奈我何”的傲慢姿态,甚至为达到压制、报复当事人的目的而不择手段。在100个执法者当中,如果99个依法执法、奉公执法,而只有1个执法犯法、以权谋私、胡作非为,用百姓的话说即“不讲理”,那么,这1%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相当可怕,甚至会影响到百姓对执法队伍的整体评价,所谓“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就是这个道理。
一些执法部门之所以让群众感觉“不讲理”,首要的问题是执法不规范,以至于违法执法、执法犯法、以权谋私等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来,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是对执法部门最基本的要求,对相关法律的尊重、遵守和执行应该成为行政、执法人员的从业底线。而涉县公安局其行为不得不让我们对他们的提出质疑也严重败坏了公安队伍的形象上述人员得不到严惩解不了民愤实在是国法难容。
  根据中共中央和河北省有关作风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眼于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引入深处;干部作风问题说到底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和感情问题。加强作风建设,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有的干部对群众生活关心不足,利益保障不够,反映的问题解决不及时、不到位,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得不到尊重和满足,导致一些小事拖大、大事拖难。在当前形势下,群众面临的困难可能更多,出现的矛盾可能更多,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对于凝聚合力保发展、维护稳定促和谐至关重要,据此:特跪请各级领导及各大新闻媒体依法监督、督办有关部门尽快解决依法对上述人员给予以严肃处理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全部赔偿,否则我们要逐级上访直至到中央解决问题为止。  反映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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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涉县公安机关打伤诊断书              
  王振江向涉县检察院反映涉县公安局违法的登记表  
  涉县检察院对王振江等人的起诉      
  在涉县法院受理四个多月未开庭,曲周县检察院又重新作出起诉      
  羁押王振江九个月后曲周县检察院作出量刑建议书  
  羁押王振江十三个多月曲周县人民法院才作出的判决书                    
  王振江的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被告人):王振江,男,日生,汉族,农民,大学文化,身份证号:264234,涉县西达镇后匡门村人,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上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经曲周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13)曲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现上诉人不服该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依法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曲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曲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违背事实真相,未尊重客观事实,明显的判决错误,上诉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具体理由如下:  公安机关询问史风菊超越职权范围,西达刑警中队的“公务”是违法的。  所谓“依法执行公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执行公务的主体合法;2、执行公务存在正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执行公务的程序合法。如不符合以上几方面的条件,就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公务”。就本案中,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中队询问证人史风菊而言,如同时符合以上各项条件,其“执行公务”的行为才是“依法”的,否则就是违法的,是缺乏正当性的。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中队是因赵颜忠涉嫌猥亵妇女一案,去找史风菊询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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