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1.2级破坏性地震是指几级以上的地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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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电子书]杨达源《自然地理学》(第2版)笔记和典型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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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879739
下载次数:562
第1篇 复习笔记
 第1部分 地球 地球环境 地球系统
  第1章 地球环境
  第2章 地球系统
 第2部分 地壳 地质 全球构造
  第3章 地壳成分与地壳结构
  第4章 地质构造
  第5章 全球构造体系
 第3部分 大气 气候 全球气候变化
  第6章 大气成分
  第7章 大气运动
  第8章 气候与环境
  第9章 全球气候变化
 第4部分 水 水文 水环境系统
  第10章 水循环与水量平衡
  第11章 陆地水环境系统
  第12章 海洋水环境
  第13章 水环境演化
 第5部分 风化成土 土壤过程 土壤地理系统
  第14章 风化成土
  第15章 土壤过程
  第16章 土壤环境
  第17章 土壤地理
 第6部分 生物 生态 生态系统
  第18章 生物群落
  第19章 生态环境
  第20章 生态系统
  第21章 生态修复
 第7部分 地貌 地貌发育 地貌体系
  第22章 地貌发育
  第23章 陆地地貌系统
  第24章 海岸海洋地貌
  第25章 全球地貌体系
 第8部分 自然地理环境 人与自然和谐
  第26章 自然地理环境
  第27章 人类与生存环境
第2篇 典型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 说明:杨达源《自然地理学》(第2版)共27章,根据学科知识结构分为八个部分,为方便考生复习,特以八部分为单位进行考题的汇编与整理。
 第1部分 地球 地球环境 地球系统
 第2部分 地壳 地质 全球构造
 第3部分 大气 气候 全球气候变化
 第4部分 水 水文 水环境系统
 第5部分 风化成土 土壤过程 土壤地理系统
 第6部分 生物 生态 生态系统
 第7部分 地貌 地貌发育 地貌体系
 第8部分 自然地理环境 人与自然和谐
&&杨达源主编,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自然地理学》一直被用作高等院校地理专业教材,并被大部分院校指定为地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参考教材。为了帮助学生系统、高效的掌握该教材内容,我们根据教学大纲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制了杨达源主编的《自然地理学》的辅导用书(均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
&&1.[3D电子书]杨达源《自然地理学》(第2版)笔记和典型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免费下载]
&&2.[3D电子书]杨达源《自然地理学》(第2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免费下载]
&&作为杨达源主编的《自然地理学》的配套辅导书,本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整理教材笔记,浓缩知识精华。本书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本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并参考了国内名校名师授课的课堂笔记。因此,本书的内容基本上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
&&2.精选考研真题,直击命题规律。本书精选详析了部分名校近年来的相关考研真题。所选考研真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考生可以据此了解考研真题的命题风格和难易程度,并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
&&3.详解典型试题,培养解题思路。本书精选了大量具有很强代表性的典型题,通过这些试题及其详解,读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判断和把握相关院校考研的出题特点和解题要求等,反复练习还可以培养敏捷的解题思路,巩固重点难点知识。
&&4.免费更新内容,获取最新信息。本书定期进行修订完善,补充最新的考研真题和答案解析。对于最新补充的考研真题和答案,均可以通过免费升级获取。
&&圣才考研网()提供全国各高校地理类专业考研考博辅导班【一对一辅导(面授/网授)、网授精讲班等】、3D电子书、3D题库(免费下载,免费升级)、全套资料(历年真题及答案、笔记讲义等)、地理类国内外经典教材名师讲堂、考研辅导图书等。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地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教材为杨达源主编的《自然地理学》的考生,也可供各大院校地理专业的师生参考。
&&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也可供各大院校师生学习参考。
&&特别说明:本书的部分内容参考了部分网络资料及相关资料。但由于特殊的原因,比如作者姓名或出处在转载之前已经丢失,或者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等,因而可能没有注明作者的姓名或出处。如果原作者或出版人对本书有任何异议,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为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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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few川512地震序列余震时空分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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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1.两个均匀实心的圆柱体轮子,质量各为m1 和m2,半径各为r1,r2,两转轴互相平行,两轮各绕各自的中心轴逆时针方向旋
1.两个均匀实心的圆柱体轮子,质量各为m1 和m2,半径各为r1,r2,两转轴互相平行,两轮各绕各自的中心轴逆时针方向旋转,角速度各为w10,w20,相向移动两轴使两轮接触,当状态稳定后,求新的两轮的角速度w1,w2.2.质量为m半径为R,高为R的圆柱体可绕轴线转动,圆柱体侧面上开有与水平成45度的螺旋槽,有一质量也为m的小球放在槽内,开始时小球静止,受中立作用从圆柱体顶端滑下,圆柱体同时发生转动.设摩擦力不计,当小球落到圆柱底面时,小球相对圆柱体的速度和圆柱体的角速度各为多少.答案都不正确啊,第一题漏了R,我也用的是角动量守恒.&&第2题也不对...再看看吧...
1.设接触时摩擦力为 f,对于左边轮子,摩擦阻力矩为 M1 = f*R1∫fR1dt = I1(ω1-ω10) = 1/2 m1 R1^2(ω1-ω10)即 ∫fdt = 1/2 m1 R1(ω1-ω10)同理,对于右边轮子 ∫fdt = 1/2 m2 R2(ω2-ω20)当状态稳定后,ω1 = -ω2得到 ∫fdt = (ω10+ω20)/(2/(m1R1)+2/(m2R2))再分别代回上面式子,求出 ω1,ω22.用角动量守恒定律,注意考虑小球的速度取水平方向分量;用能量守恒定律.
我有更好的回答:
剩余:2000字
与《1.两个均匀实心的圆柱体轮子,质量各为m1 和m2,半径各为r1,r2,两转轴互相平行,两轮各绕各自的中心轴逆时针方向旋》相关的作业问题
分析:考虑选项A:r2不变,长度恒定下,则B体积不变,即重心的位置不变,增大B的密度,使m2增大,分析A、B整体受力,m2增大时,墙壁对它们的弹力FA+FB增大,因此A、B、P整体受力考虑,因FA+FB增大,f增大,∴A正确;考虑选项B:分析A、B、P整体受力,m1不变,m2、mP也不变,则P对地面的压力也不变,∴选项
答案:C由P=F/S=G/S得,G甲/S甲=G乙/S乙;本题中S甲小于S乙所以,G甲小于G乙解法1:极限法思维,去掉相同质量,去掉G甲重的质量,那么甲就没有剩余,对地面压强为零,而乙还剩余,所以对地面压强大,但本法不太好解法2:常规解法,设截取相同重力为G的部分,那么对甲而言,剩余部分的底面积为(G甲-G)S甲/G甲乙
由于两球所受重力相等,而受的浮力不等,两球可能同为漂浮或者同为悬浮,也不可能一个漂浮、一个悬浮.又由阿基米德原理可知:若两球均不可能浸没在水中:与已知矛盾所以两球仅可能是一个漂浮,一个下沉又ρa>ρb故a球下沉,b球漂浮 由Fa=Ga排=Vaρ水g Fb=Gb=mbg 又Fa∶Fb=3∶5,ma=mb得即ρa=ρ水=1
根据万有引力提供向心力GMmr2=mv2r线速度v=GMr,它们运行的线速度的比是v1:v2=1:2,所以则轨道半径比r1:r2=4:1.A、周期T=r3GM,周期比T1:T2=8:1.故A错误B、轨道半径比r1:r2=4:1.故B正确C、根据万有引力提供向心力GMmr2=maa=GMr2,轨道半径比为r1:r2=4:
(1) (2)解析:(1)设太阳质量为M,由万有引力定律得:两行星与太阳间的万有引力之比为==.(2)两行星绕太阳的运动看作匀速圆周运动,向心力由万有引力提供,则有=m()2r.所以行星绕太阳运动的周期为T=2π,则两行星绕太阳的公转周期之比为=.
双星环绕共同的中心做匀速圆周运动时,所需的向心力是靠相互作用的万有引力提供的,所以大小相等,另外两星转动的周期或” 角速度 “必相等.对m1受力分析得:(G*m1*m2)/(r^2)=m1*(w^2)*r1 (r1为m1到双星环绕共同的中心的距离)对m2受力分析得:(G*m1*m2)/(r^2)=m2*(w^2)*r2
该题不能用能量观点解答,因为能量不守恒,题中明显说明阻力有作用.那么动量定理是适用的,因为该系统没有外力作用,动量定理不研究过程,只研究起初和结果.初始状态子弹动量未知,分析可知该题与子弹动量(质量和速度)无关.木块初动量均为0,子弹最终穿出了A、B,那么木块质量没有增加.又子弹作用的时间为t1,t2,阻力都相等,但A
都是压强的题目嘛.OK不难的,我给楼主详细解释下,楼主说了回答好的给加分的不要耍赖哦~:p好啦楼主这里问的三道题目就是这样了~楼主酌情给加分吧~嘿嘿顺便说句楼主以后物理数学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叫我回答哦~保证有详细过程,还附带我的解题批注~最后啰嗦句:如果有不理解的地方就h!留言给我问吧~我每天都上知道的~
密度比为3:5,压强比为3:2
由m=ρv得v甲:v乙=2:1当甲乙密度都大于水时F甲:F乙=ρ水gV甲:ρ水gV乙=2:1(舍)当甲乙密度都小于水时F甲:F乙=m甲g甲:m乙g乙=1:1(舍)所以乙沉入水底,甲浮出水面.所以F甲:F乙=ρ甲V甲g:ρ水V乙g=ρ甲*2:ρ水*1=6:5所以ρ甲是0.6*103kg\m3
(1)∵ρ=mV,∴V=mρ,∵m甲:m乙=1:1,ρ甲:ρ乙=1:2,∴V甲:V乙=2:1;(2)若两球在水中都漂浮,则F甲:F乙=G甲:G乙=m甲:m乙=1:1,与实际不符;若两球在水中都是全部浸没,就有F甲:F乙=ρ水gV甲:ρ水gV乙=V甲:V乙=2:1,与实际不符;这样就只有是一个漂浮、一个浸没,即甲球漂浮,
(1)密度比是1:2 ,质量相同,则体积比是2:1(2) 浮力比是 6:5 又因为体积比是 2:1,所以2个不可能为 同时下沉.也不能为同时漂浮,即一个漂浮,一个全部在水中.体积小的全部在水中,即乙全部在水中 乙受到的浮力就是 p水 *g*V乙 甲受到的浮动是就为 6/5 p水 *g*V乙 又甲漂浮 浮力等于重力即 6
V甲:V乙=2:1 (密度=m/V)若两球是浮在水面上,则其浮力比应为1:1(都等于其重力)若两球都沉于水底,则浮力比应为2:1(浮力=水的密度*排水体积)所以这两个球应是甲浮在水上,乙沉在水底.乙的浮力 F乙=水的密度*V乙则甲的浮力 F甲=(水的密度*V乙)*6/5=水的密度*(1/2)V甲*6/5=m甲=甲的密度
根据压强的计算公式; P=F/S P=ρgh 因为P甲=P乙 ρ甲gh甲= ρ乙gh乙截去一半后两边都缩小一半,但是等式仍然成立也就是仍有P甲=P乙
由于两球所受重力相等,而受的浮力不等,两球不可能同为漂浮或者同为悬浮,也不可能一个漂浮、一个悬浮.又由阿基米德原理可知:若两球均浸没在水中时,两球所受浮力之比为:Fa′Fb′=ρ水gVaρ水gVb=ρ水goGρagρ水goGρbg=ρbρa=37,与已知矛盾;所以两球仅可能是一个漂浮,一个下沉.又ρa>ρb,故a球下沉
规则形状的物体,计算压强时可以使用液体压强计算公式,即P=ρgh,由题意知,压强相同,甲的密度大,所以甲的h小,即甲正方体的边长小,所以甲与地面的接触面积也小,当增加相同的压力后,因为甲的面积小,所以,压强增加的就大.因此,选择A.
字写得不好,多包涵.最后一个问你随便答.
甲两物体对地面压力未变,面积减小,故都增大压强,且面积减小得多的压强增大得多.由于两物体对地面压强原来相同,甲的底面积比乙小,故G甲<G乙,则沿竖直方向截去质量相同的部分,甲底面积减小得多,故甲压强增加的多,所以甲对地面的压强大.(语言表达能力比较差,回答补充问题:面积减小得多的压强增大得多!注意要在压力不变时!这个适《讲公平平等的作文》_优秀作文 300字|500字|600字|800字|1000字_作文一二三
作文一:《公平问题和权利的平等保护》10800字2008年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JOURNAL OF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Jan 12008No 11
第1期(总163期)
法律与社会
公平问题和权利的平等保护
【提 要, 。公平问题具有广泛性, , 这是由公平问题的本质所决定的。; , 具体可以分解为社会政治中的公平要求, 社, 社会文化中的公平要求; 公平问题要得到解决, 就须将其纳入法制机制中, 具体又可分为法律体系中的公平要求和法制运行机制中的公平要求。
【关键词】公平 权利平等保护 社会结构中的公平 法制机制中的公平〔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52(2008) 01-0074-07
公平问题和权利平等保护问题是恒久的法
哲学和法理学问题, 只不过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 它们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以及人们对它们有不同要求。
其中涉及到不同的财产所有权问题, 就是国家财产所有权, 集体财产所有权, 还有私人财产所有权。物权法里面主要涉及到这三项不同财产所有权能不能平等的问题。关于财产权的平等问题, 我国在1982年制定的宪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些年学术界围绕宪法修正案和物权法的制订进行了讨论, 有人提出:既然讲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那么是否意味着私有财产就可以去侵犯? 当然我们说是得不出这样一个结论的, 但至少没有达到像公有财产那样一个保护的高度。在后来的讨论中一直就有一种呼声, 就是要求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要写到宪法, 至少写到物权法里面去。在前几次的宪法修正案讨论中也有这样的呼声。这个讨论带出来的问题很有意思。有的学者写文章说, 在一个法典
3 此文是作者2007年3月5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
一、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
中的平等问题
今天(即2007年3月5日)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大会要讨论的法律案中有两项重要的法律, 一个是物权法, 另一个是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两税合一。在过去外企和内企的税赋是不一样的, 国家实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所以在税收上, 内企要高于外企, 这个问题已经争论了好多年, 最终在这一次的企业所得税法中, 至少在草案中解决了这个问题, 就是要统一税赋。而这个统一税赋, 不论从法学角度还是从经济学角度, 实际上也是个平等问题。物权法的内容很多, ?7
士生课程《法学前沿》讲课的记录稿, 由贾志军同学整理, 作者做了校正。
公平问题和权利的平等保护
里面用“神圣”这样的概念是不是合适? “神圣”是宗教层面的概念, 涉及到信仰层面宗教层面的问题。对于一个法律问题, 用“神圣”这样的概念表达是不是合适? 我认为这个问题很有意思, 因为在这么多年中, 在中国现有的法律里面, 政治性的术语非常多, 意识形态的色彩很浓厚, 这是我们法律的特点。实际上也表现了我们法律的一个发展阶段。有人举例说, 在早年法国的法律里面诸如《人权宣言》里面也有这样的表达, 并用这些做例证说我们为什么不可以用“神圣”这样的词。但是我觉得法律语言有一个逐渐成熟的过程, 语言中剔除出去。公有财产做不到, , 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们发现所有权绝对化的概念是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国家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 比如说战争的需要, 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个时候财产权就不是那么绝对了, 当然在不同的国家表现形式也不一样。我曾经看到过一个案例, 这个案例讲的是日本的一个例子:日本在几十年前要修建一个机场, 而这个机场在它的规划区域范围里面涉及到十几户农民的住宅, 当时提出要把农民的住宅拆迁, 政府就和农民谈判。但是这个谈判一直持续了十多年, 农民就是不愿意搬, 最后政府只好改变自己的规划。从这个案例来说, 在那些对私有财产权保护力度非常高的国家里面, 财产权的概念是不能轻易动的, 都要通过谈判进行的。但我们中国存在的类似的情况主要是一个出价问题, 只要你出到一定的价格, 这个问题就解决了。但在有的国家里面, 不是你出钱多少的问题, 有的时候还有其他的诸如历史、文化、传统的因素在里面, 因此相对地做到了财产的绝对化。在大多数国家里, 所有权绝对的观念已经遭到了淘汰, 比如说我们有一个很现实的例子:1998年长江流域九江段发洪水, 情况非常紧急, 洪水把大堤都冲掉了, 当时旁边有一辆大卡车, 也不管是谁的就推下去堵那个缺口, 这个时候是一个非常的情况, 我们就不能提出所有权不能侵犯的
问题。当然事后还有个补偿损失的问题。还比如说我们现在搞建设, 比如说修地铁, 涉及到整个城市的规划, 是一个公共利益问题。地铁站点的修建涉及到了周围的一些商店和住宅, 但地铁站点也不能随便改道, 因为地铁修建要考虑到整个全线路的规划问题。这个时候, 地铁站点所在的附近周围的商店和住宅要不要拆? 是绝对要拆的, 这时我们就不能以所有权绝对来对抗了, , , 即使土也不是说政府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的。这些年国家也在不断探讨一些路径, 如何在征地、拆迁问题上合理的安置和补偿。在物权法里面这也是一个焦点问题, 就是合理的补偿和安置问题。但什么是合理的补偿? 到现在为止物权法也没有给出答案。什么叫合理? 我到青岛去, 看到沿海岸线有一大片房子被拆了, 陪同我的当地法官告诉我, 当时拆的阻力非常大, 当地的渔民开始都不愿意拆, 游行示威。后来为什么顺利的拆了呢? 因为开始的时候出价很低, 一平方米3千元左右, 所以他们不愿意拆, 最后的补偿出到一平方米9千元左右, 而且还包括院落, 不光是房子。这个价格一出来很顺利的就拆了。那么这个合理补偿的平衡点在哪里找? 作为被拆迁者一般来讲都希望补偿款越高越好。我们说的拆迁还不是商业性的拆迁, 而是政府性的拆迁。这种拆迁, 合理补偿就需要评估。现在的评估机构能不能做到客观中立, 公平合理? 大家有怀疑, 说评估机构都是政府雇用的, 政府会在背后左右。当然我觉得我们看问题也不能怀疑一切。虽然不排除政府会施加一些压力, 但这个价格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如果政府性的拆迁, 出于公共事业的目的, 出价就要考虑政府能不能承担这笔钱。但商业性的开发是个谈判问题。物权法这次关于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打出了鲜明的旗帜, 包括一些参与法规起草的专家也反复讲权利平等保护。
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讨论, 我个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08年第1期
人认为, 法律是不可能那样去写的。法律如果
写上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再加上一个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那是个什么样的法律啊! 法律能做到什么? 法律只能做到对所有的财产类型进行平等保护。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 只要你的财产是合法获得的, 为什么不能得到一个平等保护呢? 这个问题在我们现在看来是一个容易接受的问题, 但在早年, 是一个阻力很大的问题。因为在改革开放之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凡是和“私”相联系的东西都是不好的。私有财产, 就是带“私”字的东西, 是被批判的。所以“开放之后, 平反的。是作为贬义词中国古人所说的“君子喻于义, , 严格的把君子和小人用“义”和“利”分开。因此在中国一直重农抑商, 对商人阶层持批判态度。改革之后, 才从那种“大公无私”的高度意识形态化的话语下逐渐回归, 与人的自主性相联系。但是能不能在宪法里面加入“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大家提出一些很有意义的看法, 认为不可能并列提出公有、私有都不可侵犯。我们在法律语言上表达出权利平等保护原则, 这是完全可以的, 并且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为什么这样说? 因为在宪法里面, 对所有制形式还是有区别对待的。大家都知道, 什么都有个过程。我国所有制的形式, 在这次的物权法讨论中, 还是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个社会里面, 既然有主, 是不是就有副? 主体地位怎么体现? 具体到一个地区, 就是一个不同所有制结构的比例问题。比如现在的温州, 国有经济的比重占20%左右。还有在广东, 像在佛山、东莞这一带, 外资和私有企业比例远远超过国有经济。但是就全国来讲, 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 这个要通过经济分析得出结论。国家最近提出一个政策, 要保持九种特殊行业的国有经济控股的主体地位。这是物权法涉及到的和权利平等相关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税赋平等问题。在改革初期采取的一些特殊政策, 有它的特殊条件?76?
和国家需求。到了今天这样的环境下, 实行不同的税赋, 已经不能适应我们的要求了。一方面我们在加入W TO 后, 我们要保护民族工业。但实际上, 在法律的层面又采取了一种对民族企业很严苛的政策。所以两税合一是大势所趋, 这次人大会议希望通过法律的修改, 把两税统一起来。这次大会讨论的两部法律都是和权利平等保护有关的问题。
二、, 人类自, 甚至在法律产生以前就有了公平的观念。不过在那个时候的公平观还带有一些原始的蒙昧的甚至野蛮的色彩。而且在现代社会中, 这些原始的公平观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 比如说同态复仇, “以牙还牙, 以血还血”, 在我们今天“民间
①法”中, 这些东西被认为是公平的。这样一些
原始色彩的处理问题的方式, 在那个时候被认为是最公平的。法律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历史和社会根源。但是从经济学角度, 法律的产生主要源自人们经济方面的交往。恩格斯曾详细地论证了这个问题, 法律产生的直接原因和经济生产、商品交换有关系,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 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 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 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
②惯, 后来便成了法律”。人类的生产活动是一
种个别劳动, 要使生产劳动社会化、商品化, 必须要通过交换这个媒介。而交换必须是等价交换。要做到等价交换必须有相应的等价规则,
①所谓“民间法”, 广而言之, 民间社会规范; 简而言之, 民
间习惯、风俗、道德、章制、礼仪等。指凡是在国家法律
之外的对人们行为起到规范、指引、约束等作用的大多数非国家性的社会规范(政策也除外) 规范组合。“民间法”主要是以制定法为正式法源的国家和社会的概念。“民间法”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 但由于表达的便利, 被人们经常使用。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
刘作翔:公平问题和权利的平等保护
这些规则开始不是理性化的, 都是大家在交往中形成的一种习惯。这些习惯在今天仍然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尤其在商业、生活领域, 习惯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渊源。而且习惯不是简单的被法律化, 习惯要经过一个选择, 这个筛选过程也很复杂。交换必须是等价交换, 不等价的交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交换, 而是一种专制强权。要保证等价交换, 首要的就是确立交换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其次是交换过程的公平。自觉、自愿、意志自由, 这是交换必要的因素, 它排除任何强制的因素。最后就是交换结果使交换双方满意一套交换规则。, 交换, 。由此可见, 法律的产生是和人们的公平观和公平感以及对公平的需求相关联的, 是一种个人感受。所以公平不单单是个法律问题, 同时也是政治、经济、哲学、伦理问题。所以在历史上思想家关于公平的问题, 可以说已经讨论了几千年, 长久不衰。比如心理学, 公平是一个很重要的心理问题。我们从这几年发生的一些重大的恶性案件比如农民工杀工头案件, 发现都是和不公平感有关。农民工心理上失衡, 觉得社会对他们不公平。我们觉得公平问题是人类的价值问题, 是人类的永恒追求, 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一切的社会规范形式, 比如政治规范、经济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 都将公平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当然比较显性的规范如伦理学、法学, 对公平问题的关注是比较多的。所以公平问题是很广泛的, 不是哪一个学科哪一个门类就可以把它概括的。
公平主要表现为人类的观念形态, 也体现为人类的观念形态的外化物。我把文化分为两大结构:一个是观念形态, 一个是观念形态的外化物。这个外化物是规范、制度、组织体系等等。我对文化的理解就是两个结构, 一个是显性的, 一个是隐性的。显性的是外化出来的东西, 隐性的主要是我们意识中的东西。意识中
的东西包括思想、观念、心理, 都是看不见的, 你不通过表达是看不见的, 这也是文化结构的两分法。为什么是显性? 是指外化。比如说, 大多数规范在成文法情况下是可以看得到的, 是可以被我们捕捉到的。制度也是这样。当然还有另一种规范比如道德规范是积淀下来的。像道德、习惯这样一些东西, 它在文化结构里面本来就是规范形态, 但是这种规范形态不像法律那样可以呈现出来, , , 就是, , 是个体化特征非常明显的东西, 不好用一个统一的模式去规范。所以在规范里面, 也可以分为两种, 即可以外化的和不可外化的, 即使是可外化的规范中, 也还是要分一个可成文化的规范和不好成文化的规范。法律里面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的特点。不成文法主要是习惯法, 还有判例法。
公平问题之所以被社会规范形态关注, 主要是源于它是人类的一种关系范畴, 是和人及其关系分不开的。英国法学家彼得?斯坦等两个人合著的《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里有这样一句话:“公平的概念只有在人与人关系上才有
意义”。它是一个关系概念。在法学里面, 有很多重要的概念都是一种关系概念, 我们理解了这一点就可以打通我们对许多问题的认识。就是说, 它只有在人与人的关系中, 这个问题才会产生。比如, 一个人和自己产生不产生公平问题? 好像是没有, 自己和自己过不去是一个心理问题, 不涉及公平问题。还有许多重要的法律概念, 比如权利、义务等都是关系概念。所以离开关系范畴, 公平概念毫无意义。彼得?斯坦也讲到, 一个人与自己的财产之间无
②所谓公平不公平。只有在人与人的交往中, 人们才能对是否公平做出判断。也许有人会认为
在人与物, 物与物之间也存在着公平问题。比
①② [英]彼得?斯坦等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王献平
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第78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08年第1期
如现在的环境问题, 包括在自然界中, 人与动物、植物之间, 是不是存在公平问题。但直到现在我们仍然认为, 这只是表面现象, 在社会关系领域, 有一个很明显的事实, 物并不能独立存在, 它是附属于人的。人与物、物与物之间发生的交换, 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不是调整物的关系。可能会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那我们来分析一下:独立存在的物主要指自然界, 比如未开垦的处女地、太空、海洋等, 在没有进入关系领域的时候它可以独立存在, 一旦进入关系领域, 化了, , 、太空法律问题。这些被视为全人类共同财产的自然物, 一旦进入人化的世界领域, 便存在一个法律调整问题。所谓人化就是关系化。这里面有一个概念, 就是国家是一种放大了的人, 至少在私权的意义上, 它是以国家主权形式存在的。由此不难理解, 为什么如此之多的人类价值体系都将公平问题作为一个恒久的价值目标, 以及如此之广的研究视角和学科领域都将公平问题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焦点问题予以讨论。
这个问题的。
社会政治这一层面的公平主要表现在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权力结构、民族地位、立法等方面。有一位西方学者丹尼斯?里奥德著《法律的理念》, 书里面讲到, 在判断一项法律或某一具体决定时, 靠公平本身是难以得出结论的, 必须借助于公平之外的其他价值规范和原则来判断。所以对政治公平的体现和判断靠什么? , 比如说民主、平等、、断, 要? 我认为主要体现为民主性。国体是什么? 是指谁是国家的主人, 谁是统治阶级, 占统治地位。政体是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采取民主制还是集权制。在宪政制度方面要确立人民主权和人民权利本位的宪政原则, 是政治结构里面最基本的政治正义。如果一个社会的政治结构、宪法体制没有确立这一原则, 那就不能说它具备了政治正义和政治公平, 社会结构的其他方面的公平体现也就失去了政治根基。在解决了国家性质层面的最大的正义之后, 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权力结构、权力配置、权力运行等等也要充分体现和反映人民主权这一政治公平原则, 并且贯彻依法运行的法制原则。所以民主既是一种政治价值和政治要求, 也是一种法制价值和法律要求, 一切民主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法律化制度化, 也就是上升为法制状态。政治公平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民族平等, 在一个社会中各民族都应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社会权利, 不然不足以体现公平精神。民族平等是一个政治公平、政治正义问题, 这样一个大的政治正义之下有许多具体的政策。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里有明确的表示, 它由一个宪法的总原则最后落实到一些具体的措施上去。比如说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检察院必须要配备翻译。所以我们把民族平等看作一个政治正义问题。
第二个就是社会经济中的公平要求及体现。社会经济中的公平要求是指在一切社会经济活动中内含的公平要求, 具体体现为平等性、自
三、社会结构中的公平要求及体现
人类的公平要求也体现在社会结构之中。如果我们将社会结构分为社会政治、社会经济、社会文化这三维结构, 那么公平问题就具体体现为社会政治中的公平要求, 社会经济中的公平要求, 社会文化中的公平要求。
第一个是关于社会政治中的公平要求及体现。政治公平在西方学者那里有时称为政治正义。关于公平、正义、公道等诸多概念, 他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沈宗灵教授在他的一本法理学教科书中提到了这个问题, 我基本上同意他的看法, 这些概念大体相同。但平等的概念相对于其他概念而言更下位些, 公平概念包括平等概念。正义是最复杂的概念, 我们不具体讨论了。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专门研究?78?
公平问题和权利的平等保护
主性、自愿性和合理性。经济公平这个概念, 它包含几个层次的含义:其一是经济主体地位和资格的平等性。无论是国有的、集体的、私营的、个体的, 还是外资的、合资的等等, 作为一种经济主体都应该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 以平等权利资格去参与经济活动, 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机会均等。其二就是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自主性和自愿性, 排除各种外在的压力和强迫。其三就是经济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也就是说通过公民、法人等参与经济活动, 使经济活动达到一种公正合理的经济后果。在经济活动的起点上, 等对待, 但是在经济后果上, 经济平等, 因素的影响, , 充其量也只能做到大致的均衡, 而这一点不是经济公平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 它属于社会公平范畴的论题。由此看来, 公平概念和平等的概念可能是有差异的, 我们理解平等当然不能从平均主义上去理解, 不意味着大家一模一样。平等是不是意味着无差别, 这实际上也是公平问题里面的一个核心性问题, 我的结论是, 平等并不意味着否认差别对待, 甚至我认为平等这个概念里面本身就包含着差别对待这样一个含义, 这个也可以有很多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支持依据。
第三个是社会文化中的公平要求及体现。社会文化中的公平主要反映社会文化的参加者是社会中每一个独立存在的个体, 他的文化需求主要是以思想自由为主要内容延展开来的一系列的自由权利, 就是和精神形态相关的自由权。在和精神形态相关的自由权里面, 最核心的是思想自由, 但是我们注意到思想自由在我们的宪法里面没有表达出来, 宪法里面只表达了一个宗教信仰的自由, 每一公民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但没有思想的自由。有的学者认为这个思想自由是无须表达的, 但是我认为思想自由是一切精神性自由的出发点。它是核心, 其他的都是表达方法, 如果没有思想自由, 其他自由即使有也是虚置的。那么和思想自由相
关的是些什么自由呢? 像言论自由、通讯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 还有学习自由、学术自由等, 这些自由都是和思想自由相关的。社会文化中要体现公平需求, 即要赋予社会中所有的公民平等的享有上述自由, 并行使这些自由权, 而不能随意的剥夺其中的任何一种权利, 上述自由权的核心是思想自由, 一切其他文化上的自由权利及其表现形态、表现内容都是由此而产生的、社会结构、, 但是一个社会要, , 推动社, 因为现实中每个人在社会中实际享有的文化上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而且文化权利和经济权利我认为有类似性, 也有一个起点公平也就是机会公平的问题和过程。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公民这个权利, 但是如果由于现实条件不具备, 或受各种各样的条件的制约, 你就不能够实现这个权利, 比如说受教育权, 在不同的地域或不同的人身上, 实现的程度是不一样的。
第四个是社会主体的公平要求及体现。一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公平要求最后都要归结为一个社会主体的公平要求和体现。社会主体就是指人, 人作为一切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承担者和制造者、创造者, 无论是对于政治公平上的民主要求和法治要求, 还是经济公平上的平等性、自主性和自愿性, 对文化公平方面的自主要求、自由要求, 都可以还原为人对它们的要求, 最后就成为一个社会主体的要求。但对于社会主体自身而言, 除了上述社会结构方面的公平要求以外还有其相对独立的公平要求, 其最大的公平就是自由和平等, 具体讲就是作为一个个体都要求有一个与社会中其他人一样平等的人格地位和权利资格, 以排除任何不平等的歧视性对待。我们社会中现在很多问题都是由这一点产生, 就是没有一个平等的人格地位和权利资格。在法律上大体可以做到平等对待, 也有一些法律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比如男女同龄退休问题。当然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先天的和后天的许多因素, 在个体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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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 任何一个社会和法律
都无法抹去人类社会个体之间存在的差异, 就是再万能的创造者也没有这个能力, 但社会和法律有能力对这些充满差异的个体给一个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资格, 以使个体自身及全体社会成员都得到发展, 这是社会主体公平的主要体现。所以我们说社会主体公平的本质是什么, 也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 所谓形式上的公平就是在法律上给你公平地位, 而不是一种实质上的公平, 但是这样一个形式上的公平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它是社会主体立足于社会, 件, , 等, , 认为一个人不管你是年老的年轻的必然要打上阶级的烙印, 所以要划成分, 所谓成分就是阶级的区别。这样一种区别手段实际上是把人分为不同的阶级的人, 不同阶级的人在这样一个有特定的意识形态和社会价值统治的社会里面实际上是有等级差别的, 所谓的“五类分子”、“六类分子”就是这样来的。通过党的有关文件、政策, 逐渐抛弃了这个东西, 因为这个东西实际上在每一
个人头顶上都套上了一个无形的枷锁, 套上了枷锁就打不开了, 年龄大的同学可能都有体验, 年轻一点的同学可能体验不到, 实际上就是说人不是平等的, 人都是在一个差序格局里面,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 这是一种传统社会, 没有步入现代社会。我们现在步入了现代社会, 现在从各种履历表里面取消了成分和个人出身的概念, 甚至在户口本里面都没有了这个东西, 这是一个进步, , , , 遵守公平的程序法律, 严格、公平的法律监督, 最终达到公平的法律实现。一切法制公平将围绕着这样一个运行机制及循环过程不断去运作。我们这里是一个高度抽象和简化了的“法制公平图谱”, 讲的都是应然的东西, 体现了我们对公平的一种愿望和追求, 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蕴藏着无限丰富的可以挖掘探讨的余地。
本文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责任编辑:赵 俊
The Issue of F airness and Equal Protection of Rights
L i u Zuox i ang
Abstract :Fairness and equal p rotectio n of right s are permanent issues of legal p hilosop hy and jurisp rudence 1In different periods , t hey have different ways of expression wit h people πs different demands on t hem 1The essence of fairness decides t hat it is an extensive issue not confined to t he scope of only one social science or social norm 1As behavior rules requiring social members πuniversally conformity , law shows special concern on t he issue of fairness ; Fairness embodies in various component s of social struct ure , which can be divided specific 2ally into fairness requirement s in social politics , social economy and social cult ure ; To real 2ize fairness in t hese fields , we sho uld incorporate it into t he legal mechanism , which can be f urt her classified into two kinds of specific aspect s , t hat is , fairness requirement s in legal system and legal operational mechanism 1
K ey w ords :fairness ; equal p rotection of right s ; fairness in social st ruct ure ; fairness in le 2gal mechanism
作文二:《道德的核心:公平和平等》900字道德的核心:公平和平等
这些年媒体经常有大量社会道德败坏案例的报道,引发了我在这方面的思考。国内长期以来的德育教育推崇的是 “英雄道德”,把道德的核心定义为“自我牺牲”。甚至于连命都搭上了,就彻底道德了。虽然有极少数人能做到,但是大多数老百姓做不到。
道德的核心应该是公平和平等,用一句通俗的话说:“该是谁的就是谁的”。如果我们把本应属于自己的利益毫无原则地出让给别人,这种行为不符合道德的公平规则,鼓励了虚伪的道德实践。它让一个人失去了应该得到的利益,而让其他人得到了本不属于他们的利益。这样极易鼓励滋生小人,而不利于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建立。但当今社会却喜欢人人自设高地,常将“你没有给我付出利益”定义为不道德而加以批判鞭挞,将道德变成谋私的工具,完全扭曲了道德的原来意义。
再从两个故事看看我们的老祖宗孔子是如何教导他的学生的。
第一个是话说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的,可以到国库中报销赎金。有一次,孔子的学生子贡在国外赎了一个鲁国人,回国后拒绝收下国家赔偿金。但这种行为却让孔子训了一顿:你采取的不是好办法。从今以后,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你如果收回国家的补偿金,并不会损害你的行为的价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钱,别人就不肯再赎人了。
子贡自损财物做了一件好事,按着革命道德教育应该被树为道德模范,孔子为何要批评他?其实鲁国那条法律的用意是为了鼓励每一个人只要有机会就可以做一件大好事,哪怕没有预付赎金的能力,也应该去借钱为同胞赎身。但是子贡的行为却将道德标准一下子拔高到大多数人难以做到的高度。虽然表面上道德标准提高了,但真正的道德水准实际上将会下滑,因为从此以后若赎回同胞后去领取国家的赎金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那还有几个人有能力和愿意这样做呢?所以违反常情、悖逆人情的道德实际上是邪恶的东西。
第二个故事是孔子的另一个学生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感谢他而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这回孔子说:“这下子鲁国人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从这看出两千多年前的孔子看事情多么的细致深远,子路救了落水者之后接受了落水者送的牛,就是他帮助了受助者而得到善意与真诚的报答,这样一来,再有落水者,就会有人去救。孔子并没有蔑视利己,没有批评子路受牛。孔子这里讲的就是大众道德,因为大多数人都做不到的道德实际上就是忽悠人的伪道德。
作文三:《浅说商鞅的“公平”与“平等”》2400字历来史学家评判商鞅功过的时候,尽管对他的刻薄寡恩、残暴歹毒大多持批判态度,但对于商鞅执法的“公平”“平等”却都是承认的。
商鞅自己就说“法平则吏无奸”,好像他追求的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连秦孝公的太子违犯了他制定的法度,因为不好治罪,就把太子的师傅拿来治以黥刑,在脸上刻了字。所以《战国策》说:“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
了不得吧?太子犯了法都与庶民同罪,还“公平无私”,难怪文革中那些评法批儒的法家孝子贤孙们对商鞅顶礼膜拜啊。
商鞅是如何达到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境界的呢?换句话说,他是用什么手段达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呢?
商鞅的治国方略,就是废除诗书、礼教、仁义、廉耻、诚信、贞廉等一切文化道德方面的东西,把这些东西归纳为危害国家安全的“六种虱子”。大家都以为焚书坑儒是秦始皇首创的,其实根据韩非子的记载,早在秦孝公的时候,商鞅已经“燔诗书而明法令”了。(韩非子和氏篇)
而废除人类一切文化、道德成果之后,再用严刑峻法和军功赏赐,使他们互相举报,互相残杀,大家都成为只会种地打仗、为君主开疆扩土的机器人,会讲话(只准讲君主让他们讲的话)的工具。
让我们看看商鞅在《垦令》里为我们绘制的一幅平等社会的蓝图吧。
商鞅说“声服无通于百县,则民行作不顾,休居不听。”朝廷不准音乐、文化类娱乐活动下到各县去,这样人民在休息的时候就不会受到“黄色文化和靡靡之音”的影响,从而一心一意地去开垦土地了。这就等于说,在商鞅提供的平等、公平的社会里,人民连起码的娱乐都不被容许了。
商鞅说“废逆旅,则奸伪、燥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在全国废除旅馆客舍,那些蛊惑人心的人就没有办法远行,开设旅馆的人就没有饭吃,只好都去种地开荒。这就是说,建立严密的户口制度,把人管制起来,不准外出旅行,随便迁徙,把人民禁锢在固定的土地上,成了实际上的囚徒。
商鞅说“一山泽,则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哈哈,就是连那点山泽也没收了,想打渔、樵采、打猎弄点生活补贴也不行了,大自由不准,小自由也没了。
商鞅说“重刑而连其罪”——“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实行连坐法,鼓励互相揭发,一人犯罪,连他的亲戚、朋友、邻居都得跟着坐牢杀头;商鞅说“使民无得擅徙。”——不准你随便迁徙,这样你就不敢乱说乱动老老实实听话,“安静”地在原住地“勤勤恳恳劳动”了;商鞅说“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做点小买卖也不行了…….
还有好多好多,不忍心一一列举了,因为商鞅之法太残酷,听起来都会叫你毛骨悚然。就仅仅举这几项还算“上得了台面”的东西,大家想想看,商鞅法制之下,还有“人”存在吗?没有了,有的只是奴隶、工具、野兽,最多是个“机器人”!这就是商鞅变法造成的“平等”“公平”!
这是怎样的一种“平等、公平”呢?
一百多年前,恩格斯在伟大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反杜林论》中批判杜林先生关于平等的论述的时候说:“但是,这些国君必然成为人民的压迫者,而且他们把压迫加重到这样的地步,使得登封造极的不平等又重新转变为自己的反面,成为平等的原因:在暴君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大家都等于零。”某种意义上说,商鞅那种严刑峻法面前的所谓平等,就是恩格斯批判的暴君面前的平等,无论是王孙公子、将相大夫,还是贩夫走卒、奴隶小民这时候都等于零。
绝对的平等最后必然是绝对的不平等。历史上任何一次高举“均贫富”大旗的革命有几次不走向自己的反面的?一次也没有。
联想到现在很热和的关于退休金所谓的“双轨制”讨论中的种种奇谈怪论,居然有人提出所有人退休金都一样,你都退休了,还是教授、高工、上校、市长、工人、农民吗?脱掉衣服,大家都是赤条条的,当然应当一个待遇。这就是赤裸裸的绝对平等,看起来五彩缤纷,听起来霓裳羽衣,可是那是不可能的。告诉你,历史上唱这种高调的大多是骗子。
差别就是矛盾,有矛盾才能推动社会向前发展。所谓的无差别境界不但不存在,假如真的有,那也是个静止的社会,无法发展前进的,最后只有化为浮云、泡沫。设想一下,大家都是初中毕业,大家都是农民,大家都是教授,大家都是官员…..可能吗?任何一个正常国家的工资、退休金都不可能是一个模式一个水平。奥巴马与希拉里将来的退休金就不可能一样,更不用说现在的工资待遇了。他们的平等是政治上的,大家都有民主自由赋予公民的权利。奥巴马选举胜利了成了总统,希拉里选举失败了,成了国务卿,这就是公平,这就是平等。这种公平,这种平等,是由全民通过选票裁定的,没辙。
其实,大家心里很清楚,目前的关键问题并不是所谓退休双轨制,而是分配不公,是官员的收入、财富、权力不受公民有效监督,从而导致一部分有权有势的人在经济收入上与普通民众的不合理差别。比如说吧,同样毕业于一个大学一个专业,有人进入公务员序列,做了处长、高工,退休金上万,而有的在科研单位的同等级别的却比进入公务员序列的低好几千,更加可怜的是那些在企业的高工、教授,其退休金仅仅只有两千余元,有的连两千都不到。再比如,一个农民工和一个正式工,干一样的活,甚至干得更多更好更苦,但是提起福利待遇,那就是天上地下之分了,有的农民工连“退休”二字都不敢奢望。如此等等,这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不错,有差别才能推动社会发展。但是这个差别,必须是合理的。所谓合理,包括两个因素,第一,这种差别,在社会贫富差距上,从宏观来说是容许的,科学的;第二,社会提供给每一个公民的机会是相对平等的,让每一个人凭借才智和努力都有机会在社会中扮演恰当的角色,当然包括获得恰当的收入。假如目前做不到以上两点,那也很简单,果断地把因为权力导致的公务员收入高于平均工资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那部分砍下来。我们不求绝对公平,公务员可以相对地比一般公民高一些,但必须高得合理。如果大家都想通过加薪或者提高退休金来拉平收入差距,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通货膨胀。到头来只是循环到另一个高层次上的不公平!
因此,平等从来不具有独立意义,离开民主自由的平等一文不值。商鞅的那种“公平和平等”,你要么?
作文四:《中国教育的公平与平等》2700字
中国教育的公平与平等
07级2班戴维斯
中国教育的公平与平等                              07级2班  戴维斯
随着我国教育系统内出现的某些不和谐声音,教育公平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
关注的一个焦点。教育是一项事关国家前途与命运的大事,而教育公平直接关系
着教育领域的公平与正义,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一、教育公平及平等的意义
教育公平是社会成员分享教育资源的一种状态,隶属于社会公平。从教育中
可以窥视到社会公平的状况,以及社会的发展程度。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
是社会公平的基石。从长远来看,一切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均来自于教育不公平。
现在,我们正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谓和谐社会,是指构成社会的各
个组成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互相协调的状态。按照该标准,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应当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社会管理体系不断创新和健全,稳
定有序的社会。具体来说,就是一种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和谐社会的含义中,我们看到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不仅是富裕的社会,也是各方面协调发展的社会。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
的应有之义,而社会公平的起点是教育公平,没有教育机会的均等,就谈不上社
会公平。因此,教育公平对于营造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个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倾向于弹性结构的社会,是一个
可以平等自由流动的社会,知识成为资本,可以使人向上流动。因此,教育成了
影响个人社会流动和社会地位的关键因素,事关人的一生。在当今的知识经济社
会,教育已成为社会分层的重要标准,它往往影响甚至决定一个人的职业收入和
地位状况。可见,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教育公平的意义尤其巨大。
二、当前我国教育公平缺失的主要表现
(一)城乡投入失衡。我国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直接导致
了无视城乡差别的“城市中心”价值取向。国家将教育经费的大头投向了城市教
育,而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则少之又少。
(二)高考录取分数线不统一造成不同地域的学生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 “高
考移民”的出现根源就在于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不统一,分数线之间的巨大落差。
(三)招生腐败践踏教育公平。。重点学校制度、评优制度、特长生、保送生制度
等都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其中“条子生”、“收费生”就是通过钱权交易,
换取教育资源或资格认定。
(四)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制度。从学校自身来说,建立重点学校有利于自
身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竞争的结果。由于国家对重点学校投入更多,其在
师资、教学设备、教学环境、教学质量都优于非重点学校,导致学生的成功机率
大不一样。因此,家长们总是想方设法让子女进入重点学校。
(五)农民工子女的不公正待遇。农民进城打工,给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仍然得不到公正的对待。如同他们的父辈一样,农民工子弟在城市上学障碍重
重,屡遭歧视。在昂贵的借读费面前,他们很难迈入公办学校的大门,只能在民
工子弟学校就读,而民工子弟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差距是不言而喻的。
三、导致教育公平失衡的原因探析
(一)主观原因
1.教育制度和政策的不公平首先表现在户籍制度上。一张小小的户口簿足以
将来自农村的学生钉死在农村的土地上。户籍制度对农村学生进入城市学校设置
了太多障碍,阻碍了人才的自由流动,剥夺了贫困地区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
2.是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相对应的二元分割的教育。城乡社会的二元结构造就了二元分割的教育制度,即城乡教育等级制。该制度将农村与城市区别对待,城市是教育投入的重点,是优先考虑的对象,一切公共资源均向城市倾斜,形成了“城市中心”的价值趋向。
3.高考录取分数线不统一的政策。现行的高考制度在录取时采用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方法,各省市区的录取定额不是按照考生数量平均分配的,而是依据优先照顾城市考生利益的原则。因而,各地的录取分数线存在很大差异,造成了考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入学机会的不平等,农村学生所处的劣势地位很难改变。
(二)客观原因
1. 从根本上说,我国教育不公平根源于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经济发展水平从量上规定了受教育机会是否充分,我国社会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接受教育的程度,有限的投入难以满足庞大的受教育群体。因此,一部分人受教育的机会往往是以另一部分人失去教育机会为代价的。
2. 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封建社会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历史上,我国整套教育设计的出发点是为了选拔官吏,文人读书的目的是为了做官,出人头地,一旦高中,即成为“人上人”。这种观念影响了一代又一代文人,至今仍未消除。而成为“人上人”的最好途径就是接受教育,封建社会等级森严,优势阶层凭借其占有的经济政治资源优先享受教育权。与以往不同的是,选拔官吏为政府效力的观念逐渐演变为选拔“精英”服务于经济发展。
3. 制度遗产的格局惯性遗存与社会进步。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社会二元对立的模式是一种变相的双轨制,将城市和农村区别对待,造成了资源、资金、产
品、人才的分配不公,并将自身的触角伸向了教育领域。这种情况在今天依然如此。原本处于弱势阶层的群体由于分享不到与优势阶层同等的教育资源,二者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已是在所难免。
四、教育公平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改变传统落后的观念,将教育公平作为教育的基本价值目标。我国教育界应将公平作为教育制度政策的首要价值。受教育权是公民的权利之一,属于人权。因此,在制定教育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到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将公平原则贯彻到政策的落实当中。
(二)改革基础教育财政制度,提高教育经费在政府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具体来说,加大政府的教育投入力度,合理规范划分中央、省级政府在基础教育上的责任。同时,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实行制度化的教育转移支付。加大中央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渐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缩小与东部地区之间的差距。
(三)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公平分配教育资源,取消有着等级制度色彩的“重点学校”制度。针对我国目前的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情况,应建立全国性的、区域的乃至校际间的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机制,逐步缩小经济、社会、教育发展不同水平地区的差异。
(四)完善教育制度,使我国教育制度具有可选择性。在义务教育阶段,提倡教育均衡化,这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既然义务教育是用纳税人的钱举办的,那么,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政府应免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
(五)建立弱势补偿的政策机制。由于我国教育政策上“重城市”、“轻农村”的“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城市教育得到了大量的支持和投入,得到优先发展,而这种发展是以牺牲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作文五:《中国社会的平等与公平》1100字[原创] ◆中国社会的平等与公平   [复制链接]     平等与公正,是人类社会最最向往和憧憬的社会形态。但是无论任何社会,不存在绝对的平等,但需追求最大的公平。
首先,人类社会不存在绝对的平等。人类自诞生以来,就充满着各种欲望,并为这些欲望所动。人类需要规制欲望,但是不能否定欲望。因为欲望可以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也可以成为阻力。改革开放30多年,不可否认中国人在“先富论”的欲望驱使下促使了经济的高度发展,但是欲望造成的贫富悬殊,分配不公等社会的不平等现象也愈演愈烈。目前的中国社会已经到了一个非正确处理不平等现象的关键时刻,如果容忍这种极端不平等现象继续存在下去,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可以毫不隐讳地说,中国社会已经从完全社会主义转型为社会资本主义。那么在这一转型当中,如何处理现存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呢?对中国人来说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也是人类史上不曾出现过的社会大实践。在如何纠正上述不平等的社会现象问题上,人们开始怀念曾经追求过的完全平等的毛时代。与此同时,也有人认为应该将现行的社会资本主义进一步转型为完全资本主义。可是最近在欧美国家爆发的反对贫富悬殊的一系列抗议活动,正是基于金融资本主义造成的社会财富积聚于极少数富豪的社会背景所引发的。这说明,完全资本主义并不是一个促成社会平等的理想模特儿。但是也不意味着人们期望回到曾经是绝对平等的定额分配的大锅饭时代。
那么,中国社会和中国人应该追求的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不应是绝对的平等,而应是最大的公平。
什么是最大的公平呢?这就是因社会分工不同对社会财富进行尽可能公平的分配。如今的中国社会最大弊病就在于财富分配上的不公平化。正是这种财富分配的不公平化造成了社会的分歧和社会矛盾。并且被称之为新型社会形势下的新一轮的阶级斗争。造成这种分配不公现象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贪污腐化。中国人自古以来喜欢权利,权利等于“钱利”。中国有滋生贪污腐化的土壤,更不缺乏促使贪污腐化盛行的社会催化剂。官吏们无限膨胀的欲望造成了难以杜绝的行贿和受贿的社会风气。拜金主义在腐蚀着中国人的灵魂。
2.财富集中。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财富过于集中于极少数富豪。劳动阶级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在挫伤了生产力发展的同时,造成了抑制社会和谐发展的反动力。也是造成社会混乱的根源。
3.缺乏公民监督。一个健全的社会,除开社会发展因素之外,更需要一个完善的社会监督体制。这个社会监督体制,就是公民监督。官僚之所以为所欲为,社会财富分配之所以分配不公,正是因为缺乏这种积极的公民监督制度。
······
因此,中国的现实社会,在追求相对平等(不是绝对)的同时,更应该追求最大可能的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而实现这一公平分配的根本方法在于建议一个健全的公民监督体制。
作文六:《关于公正公平平等的区别》11500字关于公正、公平、平等的差异之辨析
公正、公平和平等是现代社会中具有支撑意义的理念。由于这几个概念之间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故而有时会使不少人将之视为一回事,甚至于在许多场所人们将这几个概念混同使用。但是,严格的说,这三者是有差别的,各自分别具有不同的内涵。如果将这三个概念的混为一谈,那么,对于社会制度的具体设计以及社会经济政策的具体制定有可能会产生程度不同的误导作用。因此,有必要弄清这三个概念之间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
一、公正与公平
由于公正(公正与正义同义,英文写法均为justice)与公平这两个概念有些相近,以至于不少论者在许多场所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将这两者当成一回事。有时人们凭直觉也会觉得公平和公正这两个概念有些差别,比如“公平、公正、公开”的提法实际上就将公正和公平有所区分,但人们对于这两个概念含义的具体解释却往往是语焉不详。
严格地说来,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是有差别的。
在英文当中,公正为justice,公平为fairness,写法的不同说明了两者之间是有细微差别的。英文justice(公正、正义)一词尽管也包括公平尺度的意思,但其重点是在公正、正义的价值观方面;英文fairness(公平)一词的侧重点则在于公平尺度。无独有偶,在中国古人那里,公正(正义)同公平这两个词语也是有细微差别的。正义就是正当的、公正的道理,往往同“义”或“直”相连;公平则是“一碗水端平”的意思。《论语?宪问》曰:“或曰,,以德抱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抱怨,以德报德。”这里所说的“直”,就带有“正当”、“理应”、“应该”的意思。《荀子?正名》曰:“正利谓之事,正义谓之行。”对此,《诸子集成》中《荀子?正名》的“注”从反面来进一步说明什么是正义,“苟非正义,则谓之奸邪。”《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对于正直的解释是:“不偏不曲,端正刚直;”而对于公平的解释则很简洁:“不偏袒”。
显然,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正和公平的概念是人们平时的习惯用语,意思差不多,可以通用。但广义上的公正和公平的概念不宜用于正式的场所。而狭义上的也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则各自有着明确的含义,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别。具体之,公正(正义)同公平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别:
第一,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而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它所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用以防止社会对待中的双重(或多重)标准问题。这是公正和公平的最为重要的区别。
从实际的社会生活领域来看,公正和公平的区别比较明显。比如,“金融大鄂”索罗斯前些年在东南亚金融市场上的所作所为,就是比较典型的遵循“公平”的游戏规则的做法。而这种作法确实有悖于公正的要求。正是由于缺乏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因而索罗斯完全是通过“公平”的游戏规则而直接引发了东南亚的经济灾难。再比如,我们不妨做个假设:几个人分别偷窃了十元钱的财物,其“罪行”完全一样。这几个人在被抓住判刑时,有的人被判了五年的徒刑,有的人被判二十天的拘留,有的人却被无罪释放。这种作法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它违反了一视同仁的规则。相反,如果这几个人均被判了五年的徒刑,那么可以说这种处理相对来说是公平的。但是,如果换个角度来看,偷窃十元钱的财物就被判了五年的徒刑,显然是量刑过重,有违公正的原则。这两个事例说明,公正和公平并不完全是一回事。罗尔斯著名的“公平的正义”的命题实际上也说明了公正和公平之间的区别。为了确立一种真正的、没有任何偏见的、不受任何群体利益左右的社会正义、社会公正的理念,罗尔斯设定了一种纯粹的、纯净的背景条件——“无知之幕”。罗尔斯指出,所谓无知之幕,是“假定各方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首先,没有人指导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其次,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再次,我假定各方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罗尔斯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 由此而产生的正义、公正的理念就是“公平的正义”。
尽管罗尔斯有时也将公平和公正混同在一起,但在其具体的论证、解释过程中,仍然明白无误地说明了公正和公平各自的功能及定位。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这种“公平的程序”来产生正义、公正理念具体内容的作法实际上说明,作为一种工具、技术层面上的方法而言,公平是十分有效的。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亦即价值无涉做法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在确定基本价值取向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的偏好、偏见,而坚持价值无涉的态度。罗尔斯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公平的概念。虽然“无知之幕”在现实社会当中是不存在的,但是这种“公平”的作法确实可以起着一种限定各个“自我”的作用,使公正、正义理念具体内容的形成过程呈现出客观、真实的状态,使最终得以产生的公正、正义的价值观更加容易让人接受。这种作法同时还说明,公平是为公正服务的,公平应当从属于公正。
就公正和公平的关系而言,基于上述的分析,我们不难形成这样的看法:其一,两者的功能定位不同。由于公正强调价值取向的正当性,所以,它不仅重视事情现有的状况、结果是否符合公正的要求或规则;同时为了保证事情的现状、结果的公正性,公正还必须重视造成、产生这种现状、结果的程序公平性问题,而程序公平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便是必须遵循“同一标准”亦即公平的准则,用以防止某些群体或某些社会成员以双重或多重标准的方式来满足自身的私利同时损害其他群体或其他社会成员,从而造成一种有所区别对待的不公正的社会状态。正因为如此,所以,公正当中必定着包含公平。一般说来,公正的事情必定同时也是公平的,但公平的事情却不见得同时是公正的。同公正相比,公平则要简单得多。公平强调客观性,带有价值中立的色彩,工具性强,或者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只是操作层面的事情,尽管这种操作意义有时也是至关重要的。公平只需遵循“同一标准”的规则。所以,有时公平的事情未必是公正的事情。其二,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着公平的正向意义。如果没有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即正向意义上的公平,剩下的可能只是“公平”的游戏规则。这时“公平”的游戏规则只是具有中性的意义,它只是指同一游戏规则之下的一视同仁。至于这种游戏规则的依据是什么,它有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应,则往往不是当事人所关注的事情了,而是视具体的人和事而异。一旦社会丧失了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怀有种种用意的人或群体便可借口公平的规则而将有利于自身却有损于其他人或群体的做法付诸实施。因此,有时这种“公平”的游戏规则会给社会带来程度不同的负面影响。
第二,只有在现代社会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而传统社会则是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之内存在着公平的可能性。
对于公正、正义的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罗尔斯进行了十分精当的分析。他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一个社会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显然,公正、正义的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只有在现代社会才有可能存在。
在传统社会条件下,虽然有时可以在个别部位做到最为初级的公正,比如从功利的角度为了“类”(社会的生命)的延续,统治者也要尽力防止大面积饥荒现象的出现,但是,这只是生物意义上的、十分初级的“公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就总体而言,在传统社会条件下,不存在公正的可能性。由于传统社会是以某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如皇族、王族)为
本位,同时由于传统社会当中资源的极端稀缺性,所以,在传统社会条件下,只能出现一个既反对平等也反对自由的“非人性化”社会,只能出现“家天下”式的社会等级结构,只能出现为了一己或一族私利便可随意践踏、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的情形。正像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兽的关系只能靠兽性来维持。”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正、正义无从谈起。虽然在当时也会不时地出现一些平等的要求,但是类似的要求最多只是一种平均主义的观念,而缺乏真正平等、自由的理念依据,尤其是根本不可能具有现实的依据,因而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正、正义。
只有在现代社会当中,真正意义上的公正才能够得以实现。在现代社会,由于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由于市场经济的完善,由于平等、自由、社会合作理念已经成为社会的价值基础,所以,现代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位的社会,是一个人性化的社会。在现代社会,共享、普惠是基本的社会价值取向,而且,无数个个体人的尊严与权利是社会制度安排的基点。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系统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实施,公正和正义的基本目标就会得以大面积的实现。根据现有的事实,我们不难发现,在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当中,公正的基本要求和规则——对于人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的保证、机会平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就总体而言是可以兑现的。
尽管在传统社会做不到公正,但是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时甚至是在不小的程度上)、一定范围之内(有时甚至是在较大的范围之内)做到公平。对此,可以做这样的理解:只要一个社会需要正常的运转,就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则,让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有章可循。而这种规则如果想让多数人认同的话,就必须具有某种公平性。因此,即便是在传统社会的专制制度下,仍然需要一些公平的规则。虽然这些公平规则所造成的结果并不见得符合公正的要求,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公平程度是有限的(制约性的公平规则一般不适用于君主和皇族),但是,这些工具意义上的、中性的公平规则确实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比如,杀人偿命这一规则适用于大部分社会成员,甚至较高等级的社会成员也必须予以遵循。再比如,中国传统社会当中的科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考试分数“取士”,而不考虑参加考试者的门第等级,因而不能否认这种作法带有明显的公平色彩。
第三,相比之下,公正的“应然”成分更多一些,而公平则带有更多的现实成分。
由于公正侧重于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侧重于社会的基本制度,同人们具体的日常生活之间有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所以,在公正具体化的过程中需要借助于公平这一有效的、可操作化的工具。其一,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平可以对某些失当的“公正”行为进行必要的矫正。社会的基本制度与规则是针对大部分人和大部分事情而制定的,因此,对于某些具体的人或事,这种基本制度与规则有时会出现失当或“例外”的情形。这就需要因具体情况而予以矫正,即予以公平处理,以弥补普遍原则的失效部位。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指出:“对于不确定的事物,其准则也不确定。”“公平就是公正,它之优于公正,并不是优于一般的公正,而是优于由于普遍而带了缺点的公正。纠正法律普遍性所带来的缺点,正是公平的本性。” 其二,基于公正的取向,公平可以对某些具体事情进行“变通”处理。具体的某项事情从表面上看,似乎可以直接使用某项具体的“公正”规则予以处理。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生活的高度复杂性,这项具体的事情却是与其他大量性质迥异的事物有着一种高度的相关性,从而使得这项具体的事物就总体而言本该得到另一种“对待”。“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 因此,对于这一类“相似的”的具体事情应当基于公正的本性予以合理变通的公平处理,使得具体的处理方式就总体而言具有一种公
正的性质。同一道理,有时对于另一类某些相反的事情也可以予以这样的处理。二、公正与平等公正和平等都是人们长期以来所追求的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都是现代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理念支柱。公正与平等这两个概念在不少方面是相近的。这不仅表现在平等是公正的一项重要依据,而且还表现为这两个概念的内容在不少方面是交叉、重复的,亦即在某些具体内容方面是一致的。正是由于这两个概念具有较高程度的相关性,致使不少人将两者误认为是一回事,因而常常把平等与公正交替使用,当作一回事情。古代的亚里士多德有时就把公正和平等作为相同的概念而交替使用。例如,亚里士多德在谈及“比例平等”问题时就认为,“既然公正是平等,基于比例的平等就应是公正的。……例如,拥有量多的付税多,拥有量少的付税少,这就是比例;再有,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得少,这就是比例。” 就是在当代,也有不少人将公正和平等当成一回事。例如,亨廷顿的《发展的目标》一文以及阿瑟?奥肯的名作《平等与效率》一书均反映了这种情形。
实际上,公正与平等是两个有所差别的概念,而且,这种差别比起公正与公平之间的差别来说要大得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平等存在着“过度”的可能性,而公正则不存在“过度”的可能性,所以,合理的平等才具有公正的性质。
平等是现代社会当中一个极为重要的价值观念。虽然从古代开始就有许多人追求平等,但是,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平等理念是基于反对传统社会的先赋性特权和等级制而产生的,是伴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而逐渐形成和完善的。现代意义上的平等理念是对个体人的独立人格与主体性的确认,它的形成是一种历史的进步。社会是由无数的个体人组成的。离开了个体人,社会就无从谈起。正是从缔结社会的意义上讲,每个个体人的基本贡献均是不可缺少的,是平等的。“作为人,我们都是平等的。我们作为个人是平等的,在人性上也是平等的。一个人,在人性和个性上都不可能超过他人或低于他人。我们认为,人,(而不是物)所具有的尊严是没有程度差别的。世间人人平等,是指他们作为人在尊严上的平等。……人生而平等的说法是真实的只限于能够实际证实人与人平等这个方面。也就是说,他们都是人,都具有人种的特性,尤其是他们都具有属于人种一切成员的特殊性质。” 对于个体人在缔结社会方面的基本贡献和个体人在种属方面尊严的肯定,应具体地体现在对于个体人基本权利的确认。否则,如若个体人没有相同的基本权利,那么,个体人的生存就无法得到保证,个体人的种属尊严就更是无法得以维持,平等也就失去了实际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体人的基本权利是合乎自然法的。
尽管平等的理念至关重要,但必须看到的是,平等并不是现代社会的惟一价值观念支柱。平等必须同自由、社会合作等价值理念结合起来,方能起到应有的社会正向作用。道理很简单,人人不但“生而平等”,而且人人还“生而不同”,人与人之间在能力、心理和发展潜质等先天性方面是有差别的;同时,平等的个体人之间还必须进行有效的社会合作,否则社会难以进行正常的运转和发展。由此可见,平等、自由和社会合作这三项理念是相互补充,缺一不可的,共同构成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理念依据。例如,马克思所说的社会理想目标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而“自由人的联合体”中的自由人不但是自由的,而且是平等的,同时又必须是联合在一起、进行社会合作的。
问题在于,平等、自由和社会合作这三项理念必须是协调的,其中任何一项理念的比重如果过于膨胀,均会有损于另外两项理念,进而会对社会造成有害的影响。正如过度的自由
有损于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所不可缺少的社会秩序一样,过度的平等同样也会损伤社会秩序,并会削弱社会的活力、降低社会的效率。尤其是,过度的平等会直接损害自由。“平等既可以成为自由的最佳补充,也可以成为它的最凶恶的敌人。平等与自由的关系是一种既爱又憎的关系,这取决于我们所要求的是与差异相适应的平等,还是在每一项差异中找出不平等来的平等。平等越是等于相同,被如此理解的平等就越能煽动起对多样化、自主精神、杰出人物,归根到底也是对自由的厌恶。” 因此,平等需要某种限制,换言之,需要某种制衡尺度。而这种制衡尺度的限制只能来自公正。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平等是从属于公正的。“在自由、平等与正义这三者中,只有正义是无限制的好事。……没有一个社会能称得起是过于公正的;……当正义对自由与平等的追求起着支配作用时,自由与平等就能在限定的范围内和谐地扩展到最大限度。自由主义者中那些错误的、极端主义的、无法解决的冲突就会消失,因为正义至上纠正了这些错误,解决了它们之间的矛盾。”
第二,相较而言,公正所涉及的范围要更为宽泛一些,平等所涉及的范围则明显小得多。
正是由于公正这一理念的内涵包含了平等、自由和社会合作几个方面内容,所以,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公正自然广泛涉及到了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社会规范、社会主要规则及主要政策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正是一种体系化的集合。相比之下,平等只是这种“体系化集合”中的一项属性、一个层面,尽管这项属性或是层面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相对来说,公正概念往往倾向于认同现实社会,而平等概念则往往存在着一种抵触现实社会的倾向。
尽管公正是一种基本的价值理念,但由于公正理念是现代社会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最为重要的依据,因而比起平等理念来说公正理念同现实社会的联系度还是比较密切的(虽然同公平相比其现实性要偏弱)。在现代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某一社会不是处在动荡解体的状态,那么,公正往往是认可这一“常态”现实社会的基本规范、基本制度和基本秩序的。因此,在常态社会的现实生活中,或许存在着种种不尽完善的现象如不平等的现象,但对这样一种现实,公正是调适的。由于公正的理念同现实社会具有比较密切的相关性,以至于在古代社会便有守法便是公正的说法,如苏格拉底就认为,“不愿行不义的事就足以证明其为正义。……守法就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公正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事情来的品质。……守法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等的人是不公正的。什么事情合法由立法者来规定。法律以合于德性的以及其他类似的方式,表现了全体共同的利益。它规定了各种行为准则。” 尽管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的这种说法不够准确,实际上是降低了公正的价值意义而抬高了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所在国家的法律地位,但确实是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公正理念与现实社会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一个社会的现代化程度越高,这种情形就越明显。比如,在许多发达的国家当中,作为公正直接体现的社会政策同现实社会的联系度很高,所涉及的面也很大。在这些国家,公正已经通过系统的社会政策几乎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已经日常生活化了。比如,在北欧国家,公正已经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政策覆盖到绝大部分社会成员“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生涯。
平等则不然。平等更多地是一种理想,而且是一种能为人们提供多种解释的理想。平等为许多社会阶层尤其是知识分子群体提供了一种几乎是可以按照多种美妙目标进行任意发挥和设计的想象空间。所以,大多数社会成员都更容易认同平等这个人类社会永恒的美好追求。但是必须看到的是,平等理念同现实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容易脱节的。
平等的追求往往可以不考虑可行性、可操作性的问题,同时,有时人们在谈论平等时远离自由、社会合作等因素,所以,平等就其本性而言,如果任其“自由、独立”的发展,而没有别的因素相制衡,没有考虑到现实社会当中的各种变项因素的话,那么就很容易形成一种过于理想化的、纯粹精神化的追求。而在这种“理想化了”的平等面前,含有多种不尽人意成分的现实社会的基本秩序就很难被认同,进而造成平等与公正之间的抵触。就连强调平等至上的阿瑟?奥肯也发现,“权利的分配强调平等,甚至不惜以公正和自由为代价。统一地对待人们不同的能力、兴趣和爱好,至少,按某些标准来衡量便是不公正的。” 这种不协调甚至是抵触有时会构成平等理念对于现实社会的一种激烈的抨击和批判,而且这种抨击和批判几乎是没有止境的。平等“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其他种种努力都有可能达到一个饱和点,但是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这尤其是因为,在某个方面实现的平等会在其他方面产生明显的不平等。因此,如果说存在着一个使人踏上无尽历程的理想,那就是平等。”“论述平等问题的作者们在发布陈情书抨击不平等的罪恶时,都是雄辩滔滔、循循善诱的。但是他们在处理如何实现平等的理想这一问题时,其论据却日渐空洞和缺乏说服力。”
三、启 示
由于公正理念是现代社会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的最为重要的依据,所以,厘清公正、公平、平等这几个概念各自不同的含义、适用的范围以及不同的功能,有助于人们避免将公正与公平、公正与平等混为一谈的做法,避免以公平或平等来取代公正所产生的误导作用,进而减少现代社会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过程中所出现的失误。
第一,避免以公平取代公正而产生的误导作用。
前面曾提到,公平这一概念侧重于用“同一尺度”、“同样的对待”,防止双重或多重标准的有所差别的对待。公平概念本身并不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而是强调客观性,带有明显的中性和工具性的色彩。因此,如果一个社会在某个时期缺乏应有的价值取向,那么这个时候如果强调公平问题,无疑会助长这个社会的自发性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将公正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而是以公平行使公正的职能,那么,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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