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建筑施工公司和办一个劳务资质多少钱分包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涉及哪些税务,又会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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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选择和管理的研究.pdf 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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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
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
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东南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
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
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研究生签名:
东南大学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东南大学、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有权保留本人所送交学位
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本人
电子文档的内容和纸质论文的内容相一致。除在保密期内的保密论文外,允许论
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包括刊登)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论文的公布(包
括刊登)授权东南大学研究生院办理。
研究生签名: 趣立矗
导师签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建筑总承包企业出于竞争的需要,将部分专业
工程或劳务工程分包给其它专业的分包商完成,由此带动建筑工程分工更趋于专
业化。经过多年来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己经成为建筑工程施工中
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正逐步渗透到建设的各个环节。但是由于建筑旋工企业劳务
分包管理的滞后,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有时会受到严重影响。
基于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相关研究:
(1)阐述了劳务分包的基本概念,介绍了建筑施工企业中的三种劳务分包
模式,剖析了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调研国家相关管理部
门的统计数据,对我国建筑领域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现状做了简要分析。
方法基础上,以中建八局二公司合肥分公司为例,阐述该分公司如何对劳务分包
商进行科学的选择,将上述几种决策方法融为一体,形成一个系统的决策过程。
(3)紧密结合中建八局二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建行项目,分别从合同签订
前、合同履行中以及合同结束后等三个阶段,对劳务分包风险进行分析识别,介
绍了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内容与交底的内容形式,并阐述了劳务分包的施工组织
科学的劳务分包选择以及管理研究,不仅对于中建八局二公司合肥分公司今
后的劳务分包管理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可为其它同类建筑施工企业的劳
务分包管理提供有效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决策分析;合同管理。
ofeconomic
totalconstruction
rapiddevelopment globalization,the
subcontractofthe
orservices
contractingenterprises part
professionalengineering
subcontractorsbecauseof
engineeringprofessional
competition,which
leadtothetrendthatconstruction division
engineering
ofcontinuous
specialized.Afteryears
development,constructionenterprises’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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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进行劳务分包,该如何正确分包?分包给劳务公司、班组负责人分别有怎样的涉税风险?该如何进行管控?
一、劳务分包的合法性界定
1、劳务分包的相关涉税法律依据分析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购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二款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基于此款规定,甲供工程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业主或建设方买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分包人领用;
二是总包买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分包人领用。
三是专业分包人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劳务分包人领用。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号)第9条(五)项规定:“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为违法分包行为”。
同时,建市[号)第9条(六)项规定:“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基于此规定,专业分包人(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劳务分包人再进行劳务分包是违法行为。
2、劳务分包的法律界定及其与清包工分包的区别和联系
(1)劳务分包的法律界定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分析,在税收法律视觉下,劳务分包合同是纯劳务分包的业务合同,即分包人只包人工费用,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践中的劳务分包合同的分包主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或称为包工头或班组组长;一种是劳务公司。
(2)劳务分包与清包工分包的区别和联系
劳务分包与清包工分包的关系是:劳务分包包括在清包工分包范围之内。即清包工合同不一定是劳务分包合同,而劳务分包合同一定是清包工合同。
3、劳务分包业务的合法性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分析,以下劳务分包业务是合法的:
一是总包和专业分包人可以就其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
二是劳务分包人不能够再进行分包,否则是违法行为。
二、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的税务管理
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的税务管理操作要点如下:
1、总包或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以下两点:
(1)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发放办法”条款中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任一种约定:
一是约定总包或专业分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公司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二是约定总包或专业分包人根据与劳务公司每月的劳务结算金额,将劳务款转入劳务公司账户,由劳务公司自行给农民工发放劳务工资。 具体发方办法如下:
第一,总包或专业分包人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劳务款后,根据总包或专业分包人审核劳务公司提交的农民工工资表,扣留总包或专业分包人与劳务公司约定的管理费(如果约定有)和税费后的劳务款余额的80%划入劳务公司的账户。
第二,劳务公司收到总包或专业分包人划入的80%劳务款,必须保证优先发放农民工资,不准拖欠或挪用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如果总包或专业分包人没有收到农民工的投诉劳务公司有挪用克扣或虚假农民工的现象,则总包或专业分包人将剩余的20%劳务款划给劳务公司,否则,总包或专业分包人将剩余的20%劳务款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2)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以下三点:
一是如果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或专业分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则约定劳务分包企业在向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总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元”,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交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二是约定在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劳务分包企业在向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三是约定劳务分包企业向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合同备案登记管理。总包或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到总包或专业分包方所在地国税局进行备案。备案后再将加盖公章的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到工程所在国税局进行备案登记。
3、劳务公司必须配备管理人员驻扎在工程项目部对民工进行现场管理。具体的管理措施如下:
(1)劳务公司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管理,编制民工考勤记录表。
(2)劳务公司必须给每一位民工在当地银行开办银行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民工手中。
(3)劳务公司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4)劳务公司财务部每个月要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或工作表,要求民工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
(5)劳务公司财务部每个月要审核工资支付清单,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劳务公司与民工签定的劳务合同名单,核对无误后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
三、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的税务管理
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税务管理的实操要点如下:
1、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劳务内部承包协议。协议中约定以下重要条款:
(1)在“材料供应”条款中约定:所有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动力全部由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
(2)在“承包方式”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以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以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在“经营所得”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向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负责人(包工头)所有。
2、经营所得的纳税管理
? 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根据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3500元,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特别注意:
实践当中,承包经营所得都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时,当地税务局都会代征个人所得税,代征后就不需要再按照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所得申报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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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业主不可以和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签施工合同,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所提出的问题是不是,在对你所私有的房产进行装修,在此等行为下,应当与提供建筑劳务公司签定施工合同,如对方不与你签定合同,那么对方就存在在合同中有对施工方利益的损害,这里不存在任何法律依据
采纳率:56%
推荐答案如此垃,圾,楼主问题中的“业主”应该是指建设单位,对于商业楼盘来说也就是指开发商,是XXX房地产开发公司,如万科,万达这样的公司。之所以不能和劳务分包公司签施工合同,不是因为“业主”有没有资质的问题,而是劳务分包公司本身不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和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单位与建筑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劳务分包或者专业分包),这个规定在《建筑法》中会有体现,其他法规中也有涉及,但是记不清了,不知道推荐答案由谁来定,简直是误人子弟。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因为劳务分包公司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只是劳务分包资质),所以不可以与劳务公司签施工合同。详见资质标准。
因为业主 不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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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存在“四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一是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二是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三是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形式;四是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农民工为个人包工头队伍的用工形式。在以上四种农民工用工形式下的建筑企业,对农民工的成本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对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是当前许多建筑企业面临的难点问题。
一、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的法务处理
1、农民工的雇佣法律关系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2、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合法性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购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号)第9条(五)项规定: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为违法分包行为。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总包和专业分包人可以就其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
二、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税方法,直接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建筑企业直接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成本,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费用”科目进行成本核算。
三、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因此,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
延伸阅读一: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建筑企业的用工形式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存在“四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一是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二是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三是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形式;四是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农民工为个人包工头队伍的用工形式。在以上四种农民工用工形式下的建筑企业,对农民工的成本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对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是当前许多建筑企业面临的难点问题
一、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的法务处理
1、农民工的雇佣法律关系
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建筑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承担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2、建筑企业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解决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必须在劳动合同注明以下两个条款:
第一,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中,注明工资必须是含社会保险的工资。
&&第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事宜条款,该条款注明以下内容:
&&&&①××民工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
&&&&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承担××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每月将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资卡。
③××民工如果回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则将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交回公司保管备查,如果民工没有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则今后有关社会保险争议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负责。
二、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
&& &1、会计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用工形式的&“农民工”为建筑公司员工,就按工资薪金列支成本费用,只要是合理的工资薪金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核算依据是项目的考勤记录、农民工工资表清单。&
2、农民工管理的内控流程
第一、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管理,编制民工考勤记录表。
&&第二,建筑企业财务部必须给每一位民工在当地银行开办银行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民工手中。
&&第三,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第四,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或工作表,要求民工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
&&第五,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审核工资支付清单,并与劳资专管员提交回来的工时考勤记录表、劳务公司与民工签定的劳务合同名单,核对无误后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
3、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基于此规定,建筑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是: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
(2)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全额全员申报和核定征收方式中任选其一
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3)各省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规定
a、江西省的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1)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 &&(2)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 &&第一,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 &&第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第三,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b、广东省的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的规定,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相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及广东省内跨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
c、江苏省的税收政策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5号)规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4‰。”
d、上海市的税收政策
《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沪地税函[2015]3号)规定:外省市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在沪新办登记的工程项目,其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或者劳务派遣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4)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用工形式的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总结
综合以上地方税收政策,对于异地施工的建筑企业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总结如下:
①、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②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③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比例各省规定不一。
& &&第一,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 &&第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第三,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④对于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对施工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及不可以对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再进行全额全员申报个人所得税。
&&⑤对于各省对施工企业项目的作业人员安置工程造价或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对民工工资成本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给民工本人的月金额造工资支付清单表。
延伸阅读二: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经营合同,农民工为个人包工头队伍的用工形式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存在“四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一是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二是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三是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形式;四是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农民工为个人包工头队伍的用工形式。在以上四种农民工用工形式下的建筑企业,对农民工的成本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对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是当前许多建筑企业面临的难点问题。
一、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务处理
1、建筑企业将建筑劳务承包给包工头的合法性分析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购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号)第9条(五)项规定:“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为违法分包行为”。同时,建市[号)第9条(六)项规定:“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基于此规定,专业分包人(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劳务分包人再进行劳务分包是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分析,在税收法律视觉下,劳务分包合同是纯劳务分包的业务合同,即分包人只包人工费用,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践中的劳务分包合同的分包主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或称为包工头或班组组长;一种是劳务公司。因此,建筑企业的总包和专业分包人可以就其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自然人包工头。
2、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承包给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的经营承包合同的重要约定条款
&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劳务内部承包协议。协议中约定以下重要条款:
&&①在“材料供应”条款中约定:所有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动力全部由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
&&②在“承包方式”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以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以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③在“经营所得”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向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负责人(包工头)所有。
二、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
由于个人包工头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劳务承包经营合同,农民工视属于包工头的队伍人员而不是建筑企业的雇佣员工,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包工头到工程所在地国税局代开劳务发票,则建筑企业凭包工头在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成本,在会计科目“工程施工——劳务成本——人工费用”核算。
2、如果包工头不到工程所在地国税局代开劳务发票,则建筑企业凭必须将包工头及其所带的农民工看成建筑企业自身的施工队伍,凭农民工的工资表和工时考勤表记录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在“应付职工薪酬——民工工资”科目核算。
三、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号)&第三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以下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1、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如果包工头到工程所在地国税局代开劳务发票,则建筑企业凭包工头在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成本,则农民工的工资由包工头负责发放,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往往实行核定征收,由包工头承担,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国税局代扣代缴。
2、如果包工头不到工程所在地国税局代开劳务发票,则农民工和包工头都是建筑企业的雇佣员工,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或者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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