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定期理财产品,然后质押给银行,开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分录,如何财务处理

8000万“理财”变第三方质押担保? 民生银行被指违规销售始末_网易新闻
8000万“理财”变第三方质押担保? 民生银行被指违规销售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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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陈红霞&武汉报道借款人失联,让民生银行武汉分行陷入一场被指“违规销售”的纷争。8月6日晚,一脸焦急的卢春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其在民生银行武昌支行客户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起步为1000万元,年化投资收益率可达12.08%的“高端理财”,且对方称该产品无风险。经该客户经理推荐,卢春明说自己于今年5月,分三次将自己及亲友的3000多万元资金存单抵押给银行,交由银行做“理财投资”。卢介绍,还有其他12个账户也购买了这项“理财”,共涉及金额约8000万元。此后,银行以承兑汇票形式,将这笔资金贷款给一家名为湖北永福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永福投资”)的借款方。今年7月中旬,借款方法人李晴失联,引爆这笔资金的呆坏账风险。然而,卢春明所谓的“高端理财产品”,却并不被银行承认。民生银行声明称,卢春明等人是以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给民生银行,为永福投资在该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全额质押担保。8日下午,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的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一对外负责人潘女士也指出,卢等客户在银行签署的合同仅有担保合同,而对于借贷合同的签订根本不知情。目前,针对这笔业务的性质和签订过程,卢春明等投资者与民生银行方面各执一词,李晴的失联可能让这笔投资打水漂。“理财产品”之辩2014年5月,对卢春明来说注定难忘。一个月之内,卢分三次在民生银行办理了三份金额分别为300万元、800万元和300万元的定期存单,此后,其将这些存单办理了质押。他事后回忆,其在民生银行武昌支行2楼办公室,签订了一套空白合同,包括《担保合同》及《借款合同》,在他理解,银行将这笔资金拿去做理财投资,自己只需坐等到期后,回收本金加年化12.08%的利息。没想到的是,7月25日下午,民生银行武昌支行突然通知卢春明去银行二楼会议室开一个协调会。原来银行将包括卢春明在内的13个账户的存款做了质押担保,贷给永福投资,而后者法人李晴已失联。到底是银行理财产品还是个人存款质押担保?卢春明解释,民生银行理财经理韩某代表民生银行,是这笔业务的牵线人,而自己是民生银行的贵宾客户,对该行及韩某一直十分信任。2013年11月起,韩某为其推荐过一项只针对高端客户的高端投资理财产品,起步1000万元,投资年化收益达11.08%,且无风险。卢春明说,韩某曾向他表示,该投资项目经银行层层审查,项目客户在银行有封闭回款账户监管,并在民生银行开立的活期保证金做质押双重保障手段作为还款保证。此外,该公司还有房产门面等抵押在民生银行,而韩的父亲也投入3000万元购买该产品。如此一来,卢心动了。为证实其说法,卢某向记者提供了一份韩某曾向民生银行上级主管部门呈交的“情况说明”。韩某在说明中称,其于2005年4月进入民生武昌支行,目前担任客户经理,属零售序列考核。2013年下半年起,主营业务包括煤炭贸易的永福投资计划在该业务上“加码”,并以此申请增加公司授信额度至9000万元,但没获批,需审批额度只有3000万元。作为拥有庞大存款客户资源的韩某,与永福投资已合作了5年,他认为长期以来合作良好,对方信用记录良好。为此,韩某推荐包括自己父亲在内的13个个人账户融资给永福投资,全部金额为7760万元。操作模式是:卢春明等高端客户先与永福投资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金额、利率和半年期限,然后客户将个人存款用存单质押担保给银行。此后,银行为永福投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待汇票要到期时,借款人永福投资将公司的自有资金存到其在民生银行开立的对公账号内,再由民生银行操作扣款,完成兑付。办理完毕解冻手续后,卢春明等人可以取出存单。永福投资支付给卢春明等人依据票面金额的8%-9%的利息,同时,卢春明等人还可获得定期存单上3%左右的利息。这并非韩某第一次操作这项业务。他在情况说明中称,从2013年做这项业务以来没出现过问题。卢也坦言,去年其曾以同样的方式,购买过这一“高端理财”,当时的借款人也是永福投资,但当时到期后如期兑付。但这一次卢春明没有那么幸运,7月17日起李晴失联,仅民生银行来说,就面临永福投资将有到期的4000万元贷款及个人融资的8000万元无法归还。有鉴于此,民生银行曾召集13个账户持有人开了一场协调会,通报了相关风险。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韩某,其表示自身也是受害者,作为民生银行的客户经理,属于正式员工,其所有行为都属职务行为。目前银行方面并未授权其公开发言,就客户的各种说法,还不能公开发言。民生银行也对外声明称,这项业务中,上述资金提供人分别是民生银行武昌支行客户经理韩某的父亲及韩某父亲的朋友,主要资金提供人多为某上市公司的股东及高管。而银行与上述资金提供人之间除存单质押合同外,未签订任何理财及其他合同。风险提示漏洞?前述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办公室潘女士也表示,客户在银行签署的合同仅有一份《担保合同》,而客户投诉的另一份《借贷合同》并非银行方面签署,也无相关印章,“银行的合同一般都是标准化的合同,有固定的格式,但这份借贷合同形似民间借贷合同,银行并不知情。”针对客户经理在对客户销售时,是否涉及“无风险”的表述,是否介绍永福投资的相关情况,以及合同签订具体过程,潘女士表示银行正在核实情况,作为银行工作人员,银行负有管理责任,如果真有违规行为,会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一银行业人士也坦言,在盖有民生银行印章的《担保合同》中,只关联了一份民生与永福投资之间签订的第089号的《银行承兑协议》,但与卢某等人相关的《借款合同》,却并未从文字上的关联体现。《借款合同》上,也无民生银行相关印章。从文字上,无法证明《借款合同》是民生银行工作人员牵头签订的。而在与双方签订盖有民生银行印章的担保合同中,并无提及与风险相关的字眼或条文。何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业务?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解释,这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借款人可以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做质押,还可以第三人存单做质押。“以第三人存单质押的业务模式,属于打政策擦边球,基本上各大银行都曾开展过。”一位银行业人士坦言,零售序列岗位的客户经理,一般拥有大批存款大客户,还会接触到一些需要资金但授信审批无法过关的公司客户。客户经理通过这种牵线,做大自己业务指标的同时,还能为银行增加承兑业务业绩,属多方共赢。但这项业务风险很大,最近几年来,诸多银行都陆续减少个人存单质押业务的开展。卢春明表示,事后韩某曾向其坦言,在民生银行对公资产监管部曾针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开具承兑汇票业务发文,要求今年4月以后暂停这项业务。“我们的合同是5月份签订的。”不过,记者尚未核实叫停的说法。“光鲜”的失联者:谁是永福投资目前,投资者与银行的纷争尚无定论,民生银行的回应也明确,这笔业务还未到期,存单仍处于质押期,资金“不翼而飞”的事实尚未发生。已失联半个月左右的李晴,会不会到期前出现并兑现上述欠款?目前还很难说。李晴是谁?永福投资官网资料显示,公司为一家国际多元化投资控股集团,总部位于武汉,海外总部则在美国纽约。公司主要业务涉及煤炭开采与经营、贵金属、有色金属开采等。集团在国内拥有子公司贵州永福矿业、金沙县白坪矿业、富源县永福矿业及轩辕阁玉器公司;在国外拥有美国永福国际投资公司,美国布鲁克、Bingham、Greening三家地产公司,John&R投资公司,新加坡嘉俊国际公司等多个子公司,并参股美国康宁公司。永福投资自称,作为公司的支柱产业,贵州永福矿业两矿所产均为优质无烟煤,年产量达两百万吨。评估总价值12亿,远期市值可达几百亿。目前,两矿所在的公司实体已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2014年初在港上市。韩某在情况说明中也称,其自2009年起与永福投资合作,2010年,永福投资属于民生银行的商贷通客户,贷款800万元,后来民生对其的授信额度逐年增加,到2013年达4000万元。韩某参照的审计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3年,永福投资销售额分别为1400余万元、7000多万元、2.5亿元和5.8亿元左右。双方合作期间,永福投资并无逾期记录,在民生的信用评价为A,授信限额为1亿元。韩某在说明中称,永福投资在民生银行的风控措施是抵押率高达98%的房产抵押,公司还追加与业务往来公司的封闭回款协议,该协议经民生银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此外,民生银行追加了李晴的连带责任担保。李晴持有贵州永福矿业30%股权。该公司下辖永晟、白坪煤矿,且两矿资源已被飞尚无烟煤能源有限公司(01738.HK)带入到香港成功上市。
“但近些年,煤炭产业发展进入下滑周期。”一投资行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一般从投融资的角度来看,该行业的风险评估都应经过大幅调整,信用评级一般会下调一些。潘女士也表态,银行方面正在核实相关情况,协助客户减少损失。包括已开始清理永福投资公司质押在银行的资产,并着手进行资产保全,也计划根据情况采用相应法律手段。(本报记者付玉对本文亦有贡献)(编辑&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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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8000万“理财”变第三方质押担保? 民生银行被指违规销售始末)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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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风险案例丨企业虚假存单骗开银行承兑汇票案
22:42:09 来源: 银行联合信息网 
近日,农行爆出近40亿票据大案,引发银行业内对票据风险的关注,其实经统计近期银行发生的票据风险案确实增多,比如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日对外披露
近日,农行爆出近40亿票据大案,引发银行业内对票据风险的关注,其实经统计近期银行发生的票据风险案确实增多,比如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日对外披露,该院日前对涉嫌骗取银行1.2亿人民币票据承兑案四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该案系近年来当地办理的首例骗取票据承兑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金融机构在票据业务风险管控方面,应对虚假存单、保证金来源不合规、虚假贸易背景、关联担保等问题亟需引起关注。来源:银行联合信息网(ID:yinlianxin888)【案件概述】虚假存单危害巨大经查,2015年5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郭某伙同其公司员工胡某、某银行工作人员毛某、“中间人”张某,利用伪造的银行存款单、办理存款单冻结及质押合同业务的委托书及委托公证书,先后三次以虚假的质押担保方式在被骗银行办理了1.2亿人民币的全额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全部进行贴现,给被害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城关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对郭某等四人以涉嫌票据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一案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等四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贴现,使银行资产运行处于无法收回的风险中,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危及金融安全;因现无充分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郭某等四人对涉案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决定改变公安机关对本案的案件定性,对四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批准逮捕。【法律解读】不同情况下质押合同处理方式及如何避免核押的风险(一)以伪造、变造、虚开的存单出质的,质押合同如何处理一般来说,当事人自己单独制作、在样式印鉴上明显区别于真实存单的存单,以及样式与真实存单完全相同但印鉴虚假的,都属于伪造的存单。根据《存单纠纷规定》第8条第1款“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的规定,均应当认定质押合同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存单系虚假,但是持有人对金融机构确实存在真实债权,该质押受法律保护。关于虚开的存单如何处理,《存单纠纷规定》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47号判决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山东省华兴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等存单质权纠纷案)。该案中用于质押的存单各项要素齐全,印鉴真实,形式合法,但是该存单系违法行为产生,出质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未有实际存款关系,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同时认定,中信银行作为质权人专业金融机构,未采取向出具存单的银行核押或询问等有效措施,对签订无效质押合同存在重大过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存单纠纷规定》第8条第2款,判令出具存单的银行对中信银行因存单质押合同无效而导致质权落空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以伪造、变造、虚开的存单质押,经核押的,质押合同如何处理1、存单核押的法律效力存单核押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金融机构,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金融机构咨询,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核押具有两方面的法律意义。第一,通知出质人的义务人该存单设立质押权利,义务人在核押后不得再向原权利人履行,包括不得以挂失方式向原权利人履行,同时在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成就时,义务人有向质权人履行的义务,配合质权人实现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0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和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视为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进行再次确认,债权人可以凭存单已核押来证明所享有的存单质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债权人接受已核押的存单出质,属于善意无过失,开出行即便可以证明存单虚假,也因其核押行为而不能对抗质权人。鉴于核押的法律意义,《存单纠纷规定》第8条第3款明确规定,“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2、有效核押的构成要件核押的构成要件应包括:第一,核押需具备一定的形式,包括质权人向义务人提示核押的形式以及义务人确认核押的形式两部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核押的形式各金融机构不完全相同,《冻结通知书》、《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等都有金融机构采用,甚至可以由义务人在质押存单上加盖“核押专用章”,表明核押的意思表示。第二,核押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存单真实性的查询及对该权利已经被出质的申明,以使得义务人所行核押行为本身产生确认存单真实及知晓权利被出质的法律意义。如义务人接到通知未予任何核押的意思表示的,不产生核押的效果。第三,核押的程序应当正当。质权人应在义务人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内向义务人的负责人或授权部门的授权人员提出核押要求,并由义务人加盖金融机构公章及负责人或授权人员手章。由存单持有人私下持存单找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存单上盖核押章的,不符合核押的构成要件,不能产生核押的效果。3、以经核押的虚假存单出质,质押关系被认定无效的例外情形经核押的虚假存单出质,质押关系有效,这本身就是对虚假存单出质一般无效的例外规定。然而,并非只要经过符合构成要件的核押,质押关系就必定有效。近年来,人民法院多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将《存单纠纷规定》第8条第3款与第8条第2款后半部分结合起来,综合认定质押关系的效力,如有证据证明接受存单质押的一方明知存单虚假仍然接受,一般判令该接受存单一方金融机构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出具虚假存单的一方金融机构承担次要责任。(三)金融机构如何避免核押的风险鉴于核押的重要意义,无论是接受存单质押的金融机构,还是为存单办理核押的金融机构,都应当充分认识到存单质押核押的风险点。就接受存单质押的金融机构而言,尽管《物权法》规定“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并未规定以存单质押的,必须办理核押手续,但是虽然质押合同及质权已经设立,银行也占有了存单,却难以防止出质人以挂失方式将存款取出而使得质权落空。由于未进行核押,也丧失了由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对存单真实性进行确认的机会,庭审抗辩容易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金融机构在不能取得出具存单金融机构核押手续的情况下,不应接受存单质押,更不应在存单未进行核押时先行将贷款放出。同时,在向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提示核押时,应遵守一定的程序和形式。作为办理核押的金融机构,首先应加强银行内部风控管理,避免工作人员盗窃空白存单、在营业场所营业时间伪造、变造或虚开存单,其次在进行核押时,应认真审核存单的真实性,防止对伪造、变造或虚开的存单进行核押盖章。核押后,不得接受针对该存单的挂失申请。在兑付质押存单时,应严格审查质押合同的有效性,如依据无效的质押合同向质权人兑付存款,仍应对存单持有人履行存款支付义务。质押债务清偿后,应及时收回核押证明。【风险分析】近期票据业务风险管控主要难点和风险点票据业务风险管控仍面临前期发展速度过快、不良反弹压力加大、保证金来源不合规、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不严、关联担保等问题亟需引起关注。1、内控管理难以适应业务高速发展。为了增加综合收益和保证金存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银承业务”)快速发展,但内控管理问题逐渐暴露。如,某银行二季度末银承业务余额为429.82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248%。检查发现该银行存在对银承客户前期调查不尽职、实际用款需求测算不准确、后续管理不及时等问题,从侧面反映出内控管理不能与快速增长的业务相匹配。2、银承业务不良反弹压力较大。受经济下行趋势的影响,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加工业、钢贸、有色金属、煤炭、大宗商品交易等行业受到较大冲击,企业利润空间压缩,销售及回款不畅,资金链绷紧甚至断裂,而上述行业多与银行开展银承业务,下一阶段银承不良反弹压力将进一步加大。3、部分保证金来源不合规。一是存在企业其他银行贷款在多家银行划转后被用于交存银承业务保证金,或借用其他企业资金作保证金等问题。二是受信贷规模控制、存款、中间业务收入考核指标的影响,贷款或贴现资金回流交保证金虚增存款问题有抬头趋势。上述问题会放大银行信用倍数,虚增存款,不利于银承业务风险控制。4、判断贸易背景真实性难度增大。随着关联公司关系日益错综复杂,以前作为判断贸易背景真实性主要依据之一的交易合同,在关联交易中只能作为参考依据,最核心的判断依据是增值税发票。但目前,一是银行客户经理对假增值税发票鉴别能力欠缺。二是由于增值税发票量大,客户经理失于查验。三是由于部分增值税发票登记要素不全,无法通过税务部门查询平台进行查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5、关联方担保的有效性不足。检查发现,存在关联方担保,特别是关联方相互开票、相互担保问题,担保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如某银行2015年8月份新增加的不良贷款为0.41亿元,其中0.33亿元系银承垫款,且垫款企业均为钢贸企业,同时也是联贷联保企业。6、银承资金不易跟踪与管控。有些大客户、大企业比较强势,不愿按时提供资金走向资料。银行为了留住大客户、大企业,有时也没有坚持原则,这都给资金跟踪和风险管控留下隐患。7、100%保证金同样存在风险。有些银行把100%保证金的银承业务视为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业务,由此放松了对票据基础关系、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存在调查不尽职、没有严格审查合同、没有及时收集税票、没有关注关联方交易、没有跟踪资金来源与去向等问题。如果保证金来源于其他银行的贷款,尽管本行该笔银承不会有风险,但其他银行贷款风险就可能暴露。【防范措施】提高综合防控能力方为上策第一,银承业务增速应保持合理水平。银行应改变绩效考核导向,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客户结构、风险承受能力和内控管理水平,审慎发展银承业务,要将承兑汇票余额压降在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尤其是压降省外异地企业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做到银承业务增速保持合理水平。第二,完善银承业务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一是及时补充制度空白,修订完善与业务不相适应、可操作性差的制度。二是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强化制度执行力。三是制订和完善相关问责办法,加强问责。第三,加强对保证金来源合规性的审查。银行要将保证金存款与其他存款分别统计,区别对待。不得将银承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业绩考核指标,防止机构通过循环办理承兑、贴现业务,虚增资产负债规模,人为制造存贷款和利润“高增长”业绩。不得将贷款、贴现资金转作保证金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加强对其他银行划转贷款交保证金,借用其他企业资金作保证金等资金来源的审核。第四,加强银承业务客户的全方位评价。要认真审核开票企业基础资料,深入调查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资信状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企业在所处行业的口碑及履约状况,确定开票企业有良好第一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把好客户资格准入关。办理银承业务后,要加强对开票人货款回笼、财务及对外投资等情况的追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第五,加强交易背景及业务需求真实性审查。办理银承业务时,要加强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的审查,确认汇票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要关注并分析客户办理银承业务的真实需求,办理银承业务后,要及时收集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并进行认真审查。加强银行员工增值税发票知识培训,搭建更便捷的税务部门与银行之间的查询系统,提升对增值税发票的识别能力。第六,加强保证金、抵质押担保及第三方保证等管理。保证金账户必须专户管理,合理评估抵质押担保物价值和变现能力,做好相关抵押确权登记工作,确保抵质押担保真实、有效。谨慎采取第三方保证作为担保方式,合理评估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对于关联企业担保、联贷联保要尤其审慎。
本文来源:银行联合信息网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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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会计上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会计上如何处理?
应收票据不用体现吗?承兑400万,质押打九折,也就是短期贷款360万借:银行存款360
贷:短期借款360归还借款
借:短期借款360
贷:银行存款360如果票据不体现,那实际承兑和我账面就不相符了啊,审计的时候会不会有问题呢?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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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都是质押给银行,然后开新的票据或者换取现金。手续比贴现繁琐多倍,但是有可能利率上占优势。这2种类型一般就是跟银行谈定业务后,签订好了协议将票据转让给银行即可,当然,票据状态必须是正常可兑付的。用银行承兑汇票做抵押贷款需要注意: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物需移交放款人的,银行承兑质押不如贴现方便了。只有当贴现利息高于贷款利息的情况下,才会考虑用银行承兑汇票做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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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短期资金周转,贷款方案设计,财富资源配置
一、当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借;应收票据--在库票据4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应收帐款400万二、当质押时 :
借;应收票据--质押票据--某某银行400万
贷;应收票据--在库票据400万三、还短贷后:作回在库。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贷到钱了就做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至于那个什么质押的,只要手续齐全,在会计上是不需要做任何处理的!
1,借: 应收票据400w
贷:银行存款360w
资本利息40w2,借:银行存款360w
贷:短期借款36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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