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时效,工商局有权那你绝对错吗?

消费者投诉 工商局调解不成功怎么办_百度知道
消费者投诉 工商局调解不成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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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的规定,工商部门对消费者投诉实行调解制度,无权强制经营者必须予以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五种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对于工商部门终止调解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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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在工商局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先写好起诉书,一式两份,然后持本人身份证,到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即可。法律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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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成,提供证据,提交诉讼状、身份证复印件、交纳诉讼费,到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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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商局调解不成功,就民事赔偿部分,消费者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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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有权力强制执行么?
我买了个电磁炉,在保修期内,出现了非人为故障问题,修理后没一两天就老毛病又犯,已经修理大概4~5次了,找商家理论,但商家不讲理!于是找来工商局及有关部门,但他们说他们只能调解,可事实是已经调解不来了!!商家只肯继续修理,我已经不相信商家了,请问工商局真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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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常见的包括: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工商、城管、质量技术监督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工商局有强制执行的权利。这个事情按照三包,应该退还的,不退还的投诉到工商局或者工商所,去的时候带着相关法规,不处理的话就直接讲明白,要到上级哪里告他们渎职。去法院一个是时间太长,二是责任难以判定,三是需要大量人力物理,而且中国贪赃枉法的法官太多,我在武汉就大骂法官,后来态度就老实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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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的态度和解决办法你如果不满意,那你可以去法院起诉商家.因为工商局只能对违法经营的有处罚的权力,你现在的情况是消费纠纷.按新的&&人民法院诉讼费在最新收费办法&&(日执行)第三章第十三条,(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原文).如果按老的办法费用的差别也不太大.你胜诉后费用由商家负责.
找消费者协会.真要依法解决须确认是非人为故障问题,产品存有质量隐患.需要时间、金钱。
对商家销售商品的不满、对工商局、消协的不作为你都可以向法院起诉。钱多少不是打官司的目的,要保护自己的权利!你的胜诉面很大,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你不用担心。
首先你应该有这电磁炉的质量鉴定报告。这样就能很好的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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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信访、消费投诉、举报、案源信息分类处置办法
发布时间:日&&&&来源: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浏览次数:290次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信访、消费投诉、举报、案源信息分类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程,依据《信访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成都市执行&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导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网络理政平台(市长信箱、市长公开电话)、企业服务平台等网络平台运行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信来访是指人民群众通过书信、电话、来访、成都市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网络理政平台、成都市企业服务平台即b2g平台、局长信箱、96110文明热线等渠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咨询问题、投诉、举报、提出建议意见等。
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意见或建议,依法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建议、意见或其他求决事项。
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事项。
举报是指社会公众对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经济违法行为进行揭发、检举的事项。
案源信息是指上级领导或部门交办的,其他城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管辖范围移送的,相关行政部门移交的,公众媒体及社会群众举报的涉及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的信息。
办理上述事项,应根据来信来访者的主要诉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分类导入法定途径,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三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以下称来信来访事项),应坚持法定途径优先,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统一登记、归口管理、分类处置、流程闭合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按照统一登记、归口管理、分类处置原则,市工商局办公室、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处、市场监督管理处等部门分别承担信访、消费投诉、案件举报、案源信息以及网络监管举报案件(移送案件)、文明城市创建的归口管理工作(以下称各归口管理部门)。
办公室承担信访事项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我局各渠道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分流及协调管理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承担消费投诉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各渠道消费投诉的分流、办理、交办、协调等工作。
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处承担案件举报、案源信息及案件线索移送等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各渠道案件线索、案源信息的分流、交办、协调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处承担96110文明热线转办事项的分流、交办、协调等工作。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分类导入法定途径处理来信来访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
第五条& 市工商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办理涉及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工商业务类)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做好对各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对口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健立会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在办理疑难问题中对政策法规把握不准的,可组织相关业务和法规部门进行会商研究。
第二章& 统一登记 归口管理 分类处置
第七条 &办公室应按照统一登记的原则,对各渠道来信来访事项分别建立台账,并依据工商总局《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填写办理单,提出拟办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归口管理部门领取办理单。
第八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信访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分类处置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一般事项,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分流至归口办理单位办理;复杂事项,根据诉求内容,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相应分管局领导阅批后分流办理。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 办公室接收来信来访事项不视为受理,受理决定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作出。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接到来信来访事项办理单后,对不属于本单位管理权限或职能范围的事项,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出办理建议(已呈批分管局领导的事项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于当日内退回办公室重新登记、分流。
第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受理审查和决定。
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信访信息系统事项需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属于消费投诉类的,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属于举报类的事项,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而不予受理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告知来信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办理
第十三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领导负责、专人办理的工作机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各类来信来访事项。需要延期办结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告知来信来访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四条 &来信来访事项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需要延期办结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属于消费者投诉事项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属于举报事项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经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网络平台(成都市网上信访信息系统、成都市委书记信箱、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网络理政平台、成都市企业服务平台即b2g平台、局长信箱、96110文明热线)等交办事项,应按照相应办理流程及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涉及多个单位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协办单位的沟通、协调。
第十七条 &办公室应加强工作跟踪指导,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办理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等情形进行督办。
第五章& 答复
第十八条& 属于信访事项的来信来访事项,承办部门将拟定的书面处理意见提交办公室。办公室制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报局领导批准后,将纸质处理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并制作送达回证和留存送达资料。
第十九条& 属于消费投诉、举报等来信来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单位按照相应程序答复来信人,并将答复意见抄送市局办公室备案。对地址不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办单位存档备查并抄送市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网络平台各渠道来信来访事项的答复要求,按照相应的办理流程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工商办〔2011〕129号)废止。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处理揭发控告类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
向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者赔偿的,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举报违反市场准入管理行为
1.举报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举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举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举报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举报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6.举报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7.举报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8.举报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9.举报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0.举报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1.举报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2.举报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3.举报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4.举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5.举报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6.举报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7.举报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8.举报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9.举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0.举报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1.举报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2.举报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3.举报应当办理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4.举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5.举报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6.举报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27.举报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应当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二)举报违反市场经营管理行为
28.举报涉及工商职责的农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种子法》、《产品质量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9.举报涉及工商职责的拍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0.举报涉及工商职责的出售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1.举报涉及工商职责的销售假冒伪劣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2.举报涉及工商职责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旅
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3.举报涉及工商职责的经纪人、经纪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4.举报合同违法行为的,依据《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经处理。
35.举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管辖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6.举报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的,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工商总局决定立案的,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导入行政处罚、终止调查途径处理。
37.举报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工商总局决定立案的,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导入行政处罚、终止调查途径处理。
38.举报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依据《反
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工商总局或具有执法权的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导入行政建议途径处理。
39.举报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对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40.举报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对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41.举报销售商品时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对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42.举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对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43.举报串通招投标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对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44.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对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45.举报商业诋毁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对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46.举报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对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47.举报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对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48.举报违反军服管理行为的,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军服仿制品鉴定结论不服的,引导其向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处理。
49.举报直销违法行为的,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对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50.举报传销违法行为的,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等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对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51.举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服务消费侵权违法行为的,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范围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2.举报虚假违法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具有管辖权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3.举报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的,由工商总局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54.举报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或者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向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55.举报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6.举报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工商总局商标局撤销所有人
的特殊标志登记。
57.举报侵犯特殊标志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8.举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9.举报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60.反映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向商标代理机构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且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开。
(三)控告、检举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61.控告、检举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公务员和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受理和调查处理。
62.控告、检举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规定,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服市场准入管理行为
63.申请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对登记主管机关作出不予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4.申请人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对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5.申请人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对登记主管机关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不服的,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6.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要
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的,由登记机关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67.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的,由登记机关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依法作出处理。
68.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对登记主管机关作出不予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依据相关法律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向该政府部门申请予以更正。
7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的,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接到举报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予以处理。
7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的,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书面答复申请人。
7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导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
7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由作出决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经核实发现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依法更正。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4.个体工商户对被标示为异常经营状态有异议的,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处理。
(二)不服市场监督管理行为
75.因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向作出决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消费投诉处理
76.投诉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
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77.投诉销售失效、变质的,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78.投诉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79.投诉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80.投诉拒绝或者拖延工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81.投诉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82.投诉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83.投诉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84.投诉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85.投诉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86.投诉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87.投诉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88.投诉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四)不服商标注册管理、商标争议处理行为
89.因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发生纠纷或者初步审定存在审查质量问题的,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向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90.因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发生纠纷以及存在审查质量问题的,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向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驳回复审。
91.因已注册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发生纠纷或者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而不应注册以及存在审查质量问题的,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向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宣告无效。
92.因特殊标志登记发生纠纷,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引导其向工商总局申请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93.因对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裁定不服的,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引导其向工商总局申请复议。
94.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以及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不服的,依据《商标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向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
员会申请复审。
95.因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或成为通用名称被撤销进行申诉,在复审期限内的,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向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复审。
96.对涉及商标异议形审、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或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以及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等具体业务行政行为的申诉,依据《商标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7.商标代理机构对其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8.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不予注册复审决定、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无效宣告复审决定、撤销复审决定不服的,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9.经过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原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
出予以核准注册决定不服的,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100.反映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和形式审查业务的相关问题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其提起行政诉
10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撤销、异议等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商标评审委员会代工商总局承担复议工作)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2.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代工商总局作出的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内部申诉
103.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依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104.所属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组织章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引导其向具有管理权限的
纪律检查部门提出申诉。
10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向调解组织(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向原单位申请复核,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申诉。
107.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依据《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引导其向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具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
三、政府信息公开途径
108.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转由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理。
109.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引导其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110.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本《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简称为《处理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2.本清单仅列举群众反映较多的信访问题。
3.随着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将可能发生变化。
4.本《处理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中“公司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主管部门”均引自法律、法规原文,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调整实际,确定相应的有权处理部门。
群众来信来访归口办理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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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通过系统回复
信函办理流程
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办理流程
成都市委书记信箱、市政府网络理政平台办理流程
(市长电话、市长信箱、书记信箱、网络理政平台等)
成都市企业服务平台(b2g平台)办理流程
网上互动(金信工程)办理流程
国务院部门网站
国家信访局2017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
地方信访部门网站
四川省信访局
主要新闻媒体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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