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证件借用审批表别人的出版发行经营许可证去审批剧本后版权归谁

如何保护影视剧本版权
导读:影视作品进入工业化生产时代后,每年有海量「类型片」涌入市场,产量加大导致剧情重合率高,这让「抄袭」由个案问题成为市场问题。此时,编剧或制片方仅靠合同来保护版权显然不够,必须及时办理版权登记,掌握受法律保护的证据。
同时,文化产业的繁荣将使版权交易持续增长,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制片方对影视项目进行大批量开发时,会加大对剧本版权交易成本和风险的考量,因此,办理了版权登记的剧本更能得到制作方或其他权利受让人的青睐,更好地在市场中实现价值。
如果您自己辛辛苦苦做出来的作品遭到别人的剽窃甚至被人抢注版权,而此时您又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是不是一件令人愤怒但又无可耐何的事情呢?于正抄袭事件、《北京爱情故事》版权争执更有不少尚未爆出来的版权纠纷......
对于辛苦创作的编剧、作家而言,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确值得思考。
何谓版权?
版权是作者控制谁可以发表其作品的权利。从作者创作出可以申请版权以出售、授权或给予第三方作品的那一刻起,版权就是存在的。在版权法中,“发表”并不仅仅指图书的形式;它包括了所有可以复制给公众的形式,比如根据它制作的电影或话剧。
在古希腊时期是没有版权的。作家们为声誉而写作,当他们写的书被手工复制的时候他们不可能收到版税。在印刷机被发明了之后,收取版税变得可能了。但是在伊丽莎白时代的英国并没有版权法。无赖出版商们会时常派记忆力超强的家伙去观看有名作家的话剧,例如莎士比亚的。他们回家后尽其可能写下自己记住的台词,然后出版商会在原作者的正版作品出现之前出版他们盗来的版本。出版商也会贿赂演员去偷剧本。而一旦完整的作品被发表了之后,任何人都可以不付任何费用地拿去制作。
因此,版权的发明是为了确保作者可以得到酬劳。
小才借用,天才干脆就偷。
——亚历克斯·爱泼斯坦
很多作家会担心有人偷自己的作品。经纪人是不会偷你的作品的,因为他们做的不是偷的生意。制片人一般也不会偷你的作品,因为他们实在太忙了。如果制片人喜欢你的作品,他们会花些小钱买下期权然后再让别人花钱来买,所以他们没必要惹官司上身。但是在你把剧本寄出之前,为防止万一出现的情况对剧本加以保护是对的。你甚至可以在只有大纲的时候就申请版权,虽然这样做并不能保护你写的对白。
什么可以申请版权
主要有四条准则来决定什么可以申请版权:
作品必须是原著。如果你运用了莎士比亚的故事情节,这段情节你无法申请版权,只有与莎士比亚作品脱离的那部分可以。
必须是作者独立的措词表达。受保护的只是表达方式,而不是潜在的想法。比如说,你具体的对白、由几场戏组成的段落或者视觉意象、还有你刻画的人物,都可以申请保护,而你的概念得不到保护。
至于什么是可以被盗用的想法,什么是想法的表达,是法庭根据具体案例来判定的。不过,如果是两句话可以概括出来的,那就是一个想法。
作品必须是无实际功效的形式。你不能给一份合约或说明书申请版权。
作品必须是有“可触摸载体的存在形式”,也就是说,它必须在纸张或者电脑中记载下来了,而不能是你在午餐中说话的内容。
关于作品的版权保护途径
如果您自己辛辛苦苦做出来的作品遭到别人的剽窃甚至被人抢注版权,而此时您又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是不是一件令人愤怒但又无可耐何的事情呢?然而现实是残酷的,在法律面前是讲究证据的,剽窃和盗窃他人作品的现象大有人在,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他人侵犯,我们总结了几个方法供大家特别是原创作者参考:
方法一、把作品底稿用特或者传真快邮递给自己或者亲朋好友邮寄一份,邮递收到后不要开封。
分析:这种方法比较原始,但很实用,既经济又方便。当有人剽窃或者盗窃您的作品时,您就可以拿着这份邮寄到法院当做证明。
切忌邮递不要开封,否则就失去时间效力了。
存在问题:容易伪造篡改,法律效力不强,在实际诉讼中易被推翻。如寄空信封简单封口,然后之后某时间装入内容;现在技术很容易将信件开封而不留任何痕迹。
方法二、到各地版权局注册登记版权
分析:这种方式相对麻烦一些,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更具说服力。各地的版权局注册手续均不一样,注册费用也不一样,可以打电话咨询相关问题。时间是一般几个月,你急的话交点钱一个月左右可下来,国家规费:350元(超过300页的作品,规费为500元),要提交作品,有泄露风险,不能确保你提交了什么内容的文件。
具体流程如下:
去你所在省(或者直辖市)的版权局版权中心注册大厅办理作品版权登记,去之前,你需要先在中国版权登记门户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http://www.ccopyright.com.cn”上注册一个网名,登陆之后下载一份“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把表格填好并打印一份。
注册流程如下:
另外你还要准备一份作品内容说明书,说明你的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以及你作品的独创性,手写或者打印均可,然后带上你要登记的作品、你的身份证以及300元(有的地方是200元)人民币即可。
作品可以是大纲或者梗概,也可以是剧本全本,但是大纲或者梗概不能与剧本一起登记,需要分开另行注册。人物小传可以随剧本一起登记,卖点分析、推广策略等不能登记。
方法三、TSA时间戳版权保护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产生即拥有著作权。版权(著作权)属于私权,作者需要作品发布前就为作品的创作时间、作品内容等保留足够且不可否认的证据,防止日后作品遭侵权,而自己却拿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创作证据。
TSA时间戳是数据电文(电子文件)产生时间、内容完整性及不可否认性的有效电子凭证,由时间戳服务中心颁发、国家授时中心保障其时间的权威和准确。
系统采用先进国际标准“文件指纹”提取技术,在本地计算机上提取“文件指纹”,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仅仅是文档的“指纹”,获取“指纹”,是不可能浏览到文档的内容的,(投黑马www.tou.vc专注于文创领域的众筹平台)100%保障作品的私密性。
方法四、投稿到剧本版权交易机构盖章密封存档
现有条件下,个别版权交易机构会提供这样的功能,密封之后需公证机构盖章存档。但这种方式在法庭举证上也存在一定漏洞,而中国目前能够实现这一功能的机构非常之少,而且存在不稳定性。
关于剧本创意
大家经常提到“创意”这个字眼,创意到底如何定义呢?
创意是什么?
创意是传统的叛逆;是打破常规的哲学;是大智大勇的同义;是导引递进升华的圣圈;是一种智能拓展;是一种文化底蕴;是一种闪光的震撼;是破旧立新的创造与毁灭的循环;是宏观微照的定势,是点题造势的把握;是跳出庐山之外的思路,超越自我,超越常规的导引;是智能产业神奇组合的经济魔方;是思想库、智囊团的能量释放;是深度情感与理性的思考与实践;是思维碰撞、智慧对接;是创造性的系统工程;是投资未来、创造未来的过程。
简而言之,创意就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想法。
既然是想法,那么在影视剧本方面,容易被“剽窃”或者“借鉴”的一定是创意这一方面。不好定义,不好归纳,无法举证。
你不可能说,你剽窃我的创意,别人会很不客气地告诉你,我没看过你的作品,你能想到,为什么我不能想到?你拿出证据来证明我如何剽窃了你的创意?
很难举证!
如何保护创意
真的没别的办法,在这方面!作为编剧或者作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风险规避:
1、投稿时,尽可能地给长期合作方。一般来说,相互知根知底,如果你的创意好,人家看中了就会直接合作了,犯不上去把你的创意拿走,另外找人去做。当然,也不敢保证,双方合作谈不拢,对方拿走你的创意,然后找枪手去干活的。
2、少把尚处于“创意”阶段的东西发到网上。经常见人把大纲发到网上,四处撒。说不好听的,真正的制片人没空上网去大海里捞针,大公司的文学策划整体看剧本都看不过来,会到网上专门找你的东西?
3、投稿,自己不完善的东西,不要轻易投稿。想做好一个编剧,得坐得住,熬得住。不完善去投稿,还不如不投稿。经常看到不少人投稿的作品,有点但故事相当烂,如何去评价呢?用你的,后面写不好咋办,故事弄得那么烂,要情绪没情绪,要结构没结构,要梗连毛都没用.......
没办法,编剧好想门槛很低,实际上标准很高。
总而言之,真有本事,别担心,一定会出头。
很多影视公司,缺好本子!
很多编剧,卖不出去本子。
好东西不愁卖,如果卖不出去,说明两点:是不是真的好?有没有人发现并帮你运作?
版权登记注意事项
版权登记分两种方式,版权人申请或由其代理人申请,后者需提供申请人的委托授权书和身份证明。在办理版权登记时,以下三点需申请人或代理人特别注意:
1、剧本还未完成前,其故事梗概、分集大纲均可申请办理版权登记。
2、在填写《作品创作说明书》时,要着重突出作品创意、创作过程和独创性三方面,作品的题材类型、人物塑造、故事脉络等凸显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将成为日后版权纠纷的重要证据。
3、不同权利归属方式需要的权利归属证明不同,剧本版权登记通常以编剧与制作方签署的委托创作合同作为权属证明。委托合同所记载的作品名称、权利人名称必须与申请作品、申请人相一致,如果合同约定的作品名称(如暂定名)已经发生改变,双方需另外提供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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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出版\出版发行\发行有什么不同,另外是不是出版音像制品的公司就拥有音像制品的版权呢,请举例说明,谢谢_百度知道
出版\出版发行\发行有什么不同,另外是不是出版音像制品的公司就拥有音像制品的版权呢,请举例说明,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出版——通常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软件等的编辑(制作)、印刷(复录)和传播的统称。发行——著作权法术语,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出版发行——通常指在同一个机构进行的连续性的经营活动,先出版后发行!出版音像制品的公司就拥有音像制品的版权,理论上是肯定的,但是实际上,大部分音像制品的版权都在民营音像发行公司手里,因为发行公司没有出版权,所以只能向拥有版号资源但是没有发行能力的国有音像出版社购买出版号,并以“合作出版”的名义出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获得走向市场的通行证。所以说,大部分音像制品封面上署名的出版社是个卖版号的空名头,而署名“总发行”“总经销”等字眼的发行公司才拥有真正的版权,出版社和发行公司之间有“秘密合同”。
采纳率:43%
发行音像制品就是卖复制品,是商业行为,任何一家在工商局登记的音像公司都可以卖。像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它受委托生产碟片,也可以经销国内的碟片。但是它不能发行。发行是有法律许可的发行公司才有发行权。要审批的。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发行海外影片的权力。因为国家有关管理法规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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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27001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出版单位审批1.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审批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2.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审批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九条:“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3.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批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九条:“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4.设立网络出版单位审批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十三条:“……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无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5.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审批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6.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审批行政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27002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1.图书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2.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4.网络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无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5.报纸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6.期刊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7.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行政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8.专项出版业务范围变更审批行政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2700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者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1.出版新的报纸审批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2.报纸变更名称审批行政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3.出版新的期刊审批行政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4.期刊变更名称审批行政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5.出版新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审批行政许可无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6.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行政许可无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2700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出版机构重大选题备案核准无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二十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无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出版机构27005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资质审批无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27006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审批无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无企业27007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无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十三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无企业27008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无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十四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三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无企业27009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批无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七十三条:“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定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出联〔2010〕13号):“境内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各类数字出版物的数据库等)用于收藏和阅读参考,须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由受赠单位在受赠前将有关受赠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审核,由各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无受赠单位27010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及音像制品成品审批1.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行政许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三十条:“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无音像出版单位2.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审批行政许可无企业27011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审批无行政许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三十条:“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无企业27012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无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十六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无企业2701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1项: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新闻办企业27015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无行政许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8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无电子出版单位27016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5项: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无开展中外期刊版权合作的期刊社的主管单位27017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7项: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国家版权局。无社团组织27018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记者证核发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3项:新闻记者证核发。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无事业单位、企业27019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无行政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第九条:“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材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二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无社团组织27020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批无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十八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的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无企业27021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产电视剧片审查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1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将“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重大题材报中央办公厅、中央宣传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特殊题材须请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宗教局等部门出具意见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2702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无行政许可《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无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702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无行政许可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第十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参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单位27025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审批无行政许可《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无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活动的单位27026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剧本(不含一般题材)备案核准和电影片审查 电影剧本(不含一般题材)备案核准行政许可《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二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第二十八条:“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无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电影片审查行政许可《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二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第二十八条:“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无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27027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和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的境外视听节目审批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批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国办函[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无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其他视听节目审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27028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无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无广播电台、电视台27029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7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无影视节目制作机构27030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无行政许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无经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核上报的用户27031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6项: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二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无境外广播影视机构27032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8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7号)第二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第七条:“申请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由指定机构向广电总局提出。”无总局指定机构2703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无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枧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无活动举办单位2703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无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7035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6项:将“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7036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无行政许可《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7037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2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实施机关:广电总局。无企业27038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3项: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0项: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定。无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27039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无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27040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无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无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单位、地市级以上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27041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无广播电台、电视台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无广播电台、电视台 27042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审批 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无广播电台、电视台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无广播电台、电视台 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审批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无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审批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无广播电台、电视台 2704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无事业单位2704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无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3.数字化整体转换地区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27045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一、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无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27046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无事业单位、企业27047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无行政许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无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27049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审批无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七十三条:“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为《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无企业27052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 国产影片聘用境外演职人员审批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58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无申请聘用境外演职人员的制片单位 中外合作拍摄影片聘用境外演职人员审批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58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第13条:“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广电总局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无申请聘用境外演职人员的制片单位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58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无申请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的制作单位 2705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无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七十三条:“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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