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时有哪些绿色保险案例例

旅游保险案例分析
[导读]:旅游意外保险会有一些不会赔偿的范围。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旅行要注意了!旅行意外保险会有一些不会赔偿的范围,由于客户驾驶的车辆未经年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下面来看看以下案例:
  日,张先生参加了由某旅行社组织的从四川到拉萨线路的自驾旅游,交了7000元钱,公司收费后为他投保了旅游。公司向四川一家汽车俱乐部租用了一辆&三菱&越野车。日,三位乘客乘坐该车。车子开到甘孜州巴塘境内318线3172公里600米路段。那里没有限速标志,当时车速是50-60码。前面突然出现了一块石头,司机情急下拉了一下方向盘。后来就翻车了。&车祸造成张先生左臂骨折,受伤后他坐飞机回杭州医院治疗,花去了医疗费14000余元。张先生后来得知这辆三菱越野车没有营运资格,也没有年检,也没有办理保险。旅游公司虽然给他投保了旅游意外险。但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是自驾游时出了意外,和当初投保的旅客意外险种不同,因此拒绝赔付。张先生又多次和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都没有结果,只好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000余元。
  专家点评:旅游意外保险会有一些不会赔偿的范围。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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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死伤旅行社保险公司该谁埋单
游客死伤旅行社保险公司该谁埋单
分类:&& 更新:&& 阅读:&&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游客死伤旅行社保险公司该谁埋单
&&& 话题背景:&&& 2月27日,河北省迁安市百顺达旅行社的唐女士一见记者就大倒苦水。“我们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所租的汽车也完全符合要求,我们没有一点过错,游客在旅游途中因所租汽车司机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部分游客死伤,为什么要由我们来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保不保险?”&&& 据她介绍,日,迁安市马兰庄镇53名村民同百顺达旅行社订立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旅行社为其提供五台山、大同、晋中五日游。7月11日,旅行社所租的旅游车行至大石线时,由于司机长时间使用制动,整车制动性能严重下降,旅游车翻入路右侧深沟,致使53名游客中7人死亡,46人受伤,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游客及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53名游客的各种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失费。迁安市法院认为原告依据保险合同认为旅行社违约起诉理由成立,同时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认为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正当。据此,迁安市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原告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所有损失费,共计190余万元。但在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双方产生了重大分歧。&&& 唐问:“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190多万元赔偿责任,这到底是什么责任?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还是两者的竞合?如果旅行社组织旅游,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都由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那谁敢开旅行社?”&&& 旅行社责任险保不保险?&&&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于日发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年9月1日起施行。&&& 所谓旅行社责任保险,依该规定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这就是说,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要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游客在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为什么百顺达旅行社在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后,还要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呢?&&& 旅行社责任险不保险国家旅游局的一位负责人说,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具体内容,还是取决于保险公司提供的具体保险合同,上述规章对保险公司并没有约束力。实践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的不少内容与规章有很大差别,比如说规章并没有规定“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这一责任承担前提条件,但所有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都加入了这一前提,所以有时就会出现,法院判旅行社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保险公司并不予以理赔的案例。&&& 这位负责人说,有些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在责任范围认定方面不清楚,责任范围和免责范围划分上存在交叉或重叠现象,理解上常常存在分歧。导致旅行社风险无法通过保险转移,保险人容易逃避保险责任,拒绝理赔。&&& 他举例说,在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中约定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同时又列明“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的”,保险人不承担理赔责任。按理,旅行社在提供服务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标准,造成游客损害,这种情况应属保险责任范围。一般情况下,如果旅行社提供服务质量都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标准了,旅行社也就不存在什么责任了。按照上述保险条款,旅行社买的责任险是零,花的是冤枉钱。&&& 他说,由于旅行社责任险有很多除外责任,不是旅行社责任的事故根本得不到赔偿。为解决这个问题,旅行社只有动员游客购买人身意外险,或者由旅行社赠送人身意外险,特别是一些高风险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只能为游客再购买一份人身意外险。这样无疑增加了旅游企业的经营成本,旅行社责任险没有完全解决旅游企业的经营风险转移问题。&&& 变商业保险为法定保险旅游保险行业的知名专家李志轩先生直言不讳地说,有的地方一个旅行社只要交2000多元保费就可以签订一个旅行社责任险合同,有的地方的旅行社一年交5000多元保费,也有一年交1万元的,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为旅行社年检必须签有责任保险合同,所以大家都心照不宣,投保的目的成了年检的一道手续了,多少交一点有个合同就行了,并没有起到责任保险合同应有的作用。&&& 他说,现在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只是商业保险,由各保险公司自己制订,而规章所指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在性质上是法定保险。商业保险和法定保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保险,不能混为一谈。要想解决现在的旅行社责任险不保护旅行社的现状,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由保监会依据规章制订统一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文,统一费率、保险范围、保险责任,和规章的精神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旅行社责任险的应有作用。&&& 意外事故旅行社该担何责?&&& 据记者调查,同样发生交通事故,在全国各地处理的结果却不相同,有的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有的旅行社没有责任。&&& 如日,某市旅行社游客44人去九寨沟旅游,在从江油去九寨沟的途中,因车速过快发生翻车,造成车上乘客轻重伤21人,死亡24人的特大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此次事故系司机过错行为所致,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1000万元,创下中国旅行社行业涉案金额之最。结果,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汽车公司分别承担。旅行社只负违约责任,即按双方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退还未产生的旅游费用,同时协助伤者、死者亲属处理事故善后。&&& 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涌博士认为,旅行社组织游客外出旅游,由于司机的过错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的责任要分具体情况。&&& 如果旅行社所用的汽车是旅行社自己的,司机系旅游公司职工,这时旅行社应承担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这是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当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游客可以选择违约责任之诉或者侵权责任之诉。&&& 但是,如果旅行社所用汽车为租用,由于司机的过失出了意外事故,旅行社本身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游客可以向出租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向旅行社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旅行社不承担侵权责任条件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旅游保险专家李志轩说,旅行社组织游客外出游玩时发生意外事故,只要不是旅行社故意或者过失所为,旅行社都不承担侵权责任。他说,道理很简单,游客如果乘坐的是飞机、游船出了意外事故,难道要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吗?如果游客乘坐的飞机出了事,游客一定会先向民航公司索赔,因为游客使用的那个座位安全出了问题,民航公司负过失责任,旅行社只是代买机票,自己没有过错,无过错就不能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中关于无过错责任承担的几种情形说得很清楚,并没有旅行社这种情形。&&& 李志轩说,之所以认为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还因为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他说,因为旅行社承担的只是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就不能适用,受害人不能向旅行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也有人对此持不同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博士均认为,旅行社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同时也是在履约过程中的侵权责任,是两者责任的竞合。&&& 如何解决第三人问题?&&&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使游客人身、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由此发生的问题如何解决,是目前各旅行社遇到的最大的难题。&&& 李志轩说,在目前情形下,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有两种:第一种是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列入法定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之内,由保险公司埋单;第二种办法是,旅行社在签订旅游组团合同时,将有关交通工具即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出去,这样可以解决旅行社可能遇到的不利后果,旅行社连违约责任都可能不承担。但本着公平的原则,旅行社必须向游客说明清楚,在游客知情、并同意的情形下签订旅游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矛盾:游客作为一个消费者,他完全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或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应当支付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以及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李志轩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之初,主要规范的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对于消费者接受服务、甚至包括什么情况下算作服务都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只能寄希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及早修改和完善。&&& 旅游业急需全方位的强制险&&& 据笔者调查,目前几乎没有一家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就旅行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保险公司如何给旅行社赔付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赔付或者赔付的不够,那么,游客的损失由谁来赔呢?当游客选择违约之诉起诉旅行社时,尽管旅行社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这种赔偿超过旅行社的赔偿能力时,一是旅行社死掉,二是游客的赔偿得不到最大利益。&&& 旅行社要想生存下来,就应当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其违约责任进行特别约定,否则,一旦遇到重大事故,旅行社只能破产。&&& 游客想最大限度得到赔偿,最好的办法就是谁有赔偿能力就应当首先起诉谁,而不是图省事、省钱,以合同违约起诉旅行社。当然,在旅行社中,比较大的旅行社是有相当实力的,如果以违约之诉起诉,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没有问题的,但很可能是以死掉这家旅行社为前提。&&& 在重大事故中,造成旅行社违约的大多数原因是第三人的过失,这也是旅行社行业经营中存在的真正的而且是最大的风险。因为依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 由于涉及旅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旅行社的这种风险分散一直没有配套条款出台,旅行社在没有任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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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旅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旅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日,某市公安分局为其在职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约定投保单位每一在职职工主保险额为2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额为1万元。  日,被保险人谢某在一酒店因意外情况导致颅脑严重损伤,24日被送往医院抢救,3月22日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此后,谢某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旅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申请,要求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  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发现在被保险人住院病史中,现病史一栏记录有“患者约10小时前酒后摔伤头部”,供述人为徐某,并注明较可靠,另外在该院的出院小结中也再次记录“患者因酒后摔倒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保险公司遂以被保险人属酒后摔倒所致事故,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作拒赔处理,受益人对此不服,诉诸于法院。  在寿险理赔实务中,很多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医疗记载是理赔决定的惟一依据,但由于医疗记载的特殊性,特别是病历中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在实务处理和保险纠纷诉讼中颇具争议,在此,笔者试从证据规则角度出发,通过一则典型的保险纠纷诉讼案例,发表个人见解。  双方意见  原告(受益人)对条款没有异议,只是认为该病史中关于现病史的陈述并非谢某本人亲自所述,而是由别人传闻再转述,认定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病史中关于被保险人酒后摔倒的描述虽来自于他人转述,但当时情况是被保险人被送至医院时,已昏迷不醒,所以要求其入院时向医生口述病情显然是不现实的,且医生在病史记录时特别注明,病史来源较可靠;另一方面,在医院的所有记录中都写明酒后摔倒所致外伤,因此被告认为医院的记录虽然是转述而来,但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判断,医院的记录是真实、客观的,能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所以证据具有证明力,被保险人情况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医院病史资料记载,谢某是酒后摔伤头部入院,也即是被保险人谢某摔倒与其饮酒有因果关系,该病历记录是谢某受伤后第一次入院的记录,虽然并非谢某本人亲自陈述,一般情况下亦能客观反映患者当时的实际情况,包括当时病情、致病原因等。而且该证据是被告依法定程序申请本院调查取得的,取得程序合法,在原告没有其他证据推翻该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告已就其是否存在责任免除事由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而原告没有反驳证据推翻该病历资料,原告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被告以其有免责事由为由主张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有充分事实及合同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  上述案例的焦点集中在,住院病历中的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主观病史,从法律证据的角度而言,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在旅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实务操作中作为理赔决定的依据?在此,笔者作一分析阐述。  1、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证据的证明力,只证明证据记载的事实信息,这种事实可能是真实事实,也可能是虚假事实。证据的证据效力,是指具有可被法庭采纳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资格。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必须经过法庭对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才能决定。因此,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并不必然具有证据效力,只有符合证据规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才能被法庭所采信,作为裁判依据,从而具有证据效力。  2、医疗记载中病历记录的证据属性。医疗记载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影像照片等资料,其中的病历记录,包括入院病历、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手术记录、医嘱单、处方记录等,是医护人员通过询问、观察病人和根据检查检验结果,所做的对疾病诊断、治疗、护理决策和操作过程的记载,反映了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的全过程,记录了医疗处置的过程,即有观察所得和直接反映实际操作过程的客观记录,也有医护人员的主观判断,从证据学角度而言,应为书证。目前,在保险纠纷诉讼实务中,对属于书证范畴的医疗记载中病历记录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往往有不同的看法。  医疗记载中的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因其最终形成需要患者主观感觉、口头描述、医务人员总结、记录等几个阶段,有些情况下还存在转述过程,所以从证据学角度而言,应该认为是传来证据,传来证据由于在取得的过程中须经过中间环节,出现失真的可能性较大,故其可靠性相对较小,其证明力低于原始证据;另一方面,上述病历一般情况下仅能证明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所以是间接证据。因此,在没有客观医疗资料的前提下,是否能够仅仅因为医疗记录中的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医学资料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就否认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  3、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根据证据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没有确切来源、无法判断是否可靠的传来证据,的确不能用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对于有确切来源,且较为可靠的传来证据,还是应该认为有一定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的。医疗记载中的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传来证据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医护人员主观记录目的,在于明确疾病的原因、转归等直接与疾病相关的内容,以达到有良好治疗效果,考虑到医患双方在这一点上是有共同利益的,所以一般情况下,不管是患者对病情的叙述,还是医护人员对相关内容的记录,都是相当严谨的。  另外,鉴于目前医患双方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以及新的医疗法规对病史的严格要求,医务人员在做出相应的医疗记载时,也是十分谨慎的,同时在住院病史的书写要求中,特别要求写明供史者是否“可靠”。因此,从传来证据角度而言,简单的一概认为所有没有客观资料映证的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主观病史是不能用来作为定案的依据,是有所欠缺的。  4、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遵循以下规则:(1)间接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对于每一个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有实际意义;(3)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存在矛盾;(4)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5)运用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具有排他性。  在以上案例中,病历资料作为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最终被法院认可,实际上就是因为保险公司遵循了证据原则,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根据以上分析,在保险纠纷的处理和诉讼中,对于从医疗机构中获得的病历记录,特别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主观病史的证据效力问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据规则,根据其来源、可靠程度、表现形式、是否构成完整证据体系等从多方面考虑,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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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意外险理赔案例
旅游意外险理赔案例
旅游已成为现代人提高生活品质、释放工作压力的一种重要方式。外出旅游时购买一份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保险能够及时保障您的利益。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些旅游意外险的理赔案例,希望大家在阅读的过程中能都学到更多的保险知识。案例一:国内首宗对失踪者赔付2001年&洞庭湖沉船事件&中失踪的徐女士、陈女士的家属分别获得保险公司10万元的保险赔付。据悉,这是国内首宗旅游意外保险对失踪者的保险赔付。日,广州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批游客在湖南乘船游览洞庭湖时突发沉船意外,事件中共有9人死亡,其中4人为广州游客,参团的广州游客事发前曾统一由旅行社向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投保旅游意外险,每人5元。事后,当场遇难的温某与吴某家属在出事10日内即获得保险公司各10万元的赔付;但由于徐某与陈某失踪,按有关规定不能获得保险赔付。去年6月,岳阳港监处出具证明,确认两位失踪者已无生还希望。今年初,失踪者家属分别向当地法院提出宣告失踪者死亡的申请,在法院发出寻人公告3个月后,徐与陈仍然下落不明,法院遂宣告两人死亡。平保公司接到两险受益人的申请,按规定给付了上述保险金。另悉,该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岳阳国旅此前曾向广州4名遇难者每人给付4.8万元的赔款。案例二: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案例:时下是最适合亲水游的季节。王小姐是个旅游爱好者,她担心外出旅游会面临很多意外情况,不可预知的风险大大增加。特别是出境游,境外医疗费用通常会高于每日万元,过高的医疗费用会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她想买份转移风险。想问问&旅行社责任险&是不是旅游意外险?保险公司回应王小姐的保险意识非常好,如果能有效地转移风险,除了让自己心里更踏实外,更能在万一出现意外情况时从容应对。所以,旅行前给自己买一份保险十分必要。很多国家,如欧洲大部分地区,在入境前都要求有3万欧元的,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可以提供境外保险。不少人认为旅行社已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因此,自己不必再投保旅游意外险。对此,专家指出,游客往往以为只要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不管什么问题都能找保险公司索赔,其实不是这样,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情况时,旅行社只负部分责任。由于消费者对两种保险分辨不清,也发生了不少纠纷。现在很多旅行社所说的保险其实都是指&旅行社责任险&,受益人是旅行社,保的是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的旅游风险,并非专门为旅游者投保。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于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那么旅游者可以得到赔偿,但是,如果旅游者的损害结果不是由于旅行社的过错,比如在自由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受到的损害,那么,旅游者是没有赔偿可言的,因为,游客的损害结果并非是由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而旅游意外险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购买,旅行社只能向游客介绍旅游意外险而不能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是游客,旅行社只是代游客办理投保手续。一旦发生意外,游客的权益会受到保障。案例三:旅行社失约意外险游客家属获赔5万2007年9月下旬,上海的曹女士由单位组织去港澳旅游。谁知,在旅途的第四天突发脑溢血,终因抢救无效而客死他乡。当得知妻子意外身亡后,王先生如遭晴空霹雳;此外,抢救用掉的6.7万余元对他来说也是很大的负担。这时,王先生想起,在妻子签署的旅行合同中,旅行社曾承诺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遂通过妻子的单位与旅行社交涉,要求得到保险金。可是,旅行社断然拒绝。深感受骗上当的王先生便将旅行社和妻子所在单位推上了被告席。庭审中,旅行社一方表示,根据国家旅游局下达的有关文件,他们的确购买了保险。但险种为旅游责任保险,而非旅游意外险。因此,原告以旅游意外保险为由,要求给付保险金是没有依据的。此外,在出行前,旅行社也就&自愿购买旅游意外险&一事向游客们作了告知,因此并无过错。王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当时签署的《上海出境旅游示范合同》中明确写着,旅行社为游客办理意外保险。在实际操作中,这一保险费也被计入旅费总价中。因此游客完全有理由认为,旅行社已为游客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律师表示,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以上的这些案例就是在提醒大家:责任险之外 跟团旅游一定要买意外险。开心保专家提醒旅客,在和旅行社签署合同时一定要看是否购买了保险以及理赔范围如何。同时大家也可以到开心保网站挑选适合自己出行计划的旅游意外险,随时保障您的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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